美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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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是美国食品安全法律的 核心,它为美国食品安全的管理提供了基本原则和 框架。它要求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管辖 除肉、禽和部分蛋类以外的国产和进口食品的生产、 加工、包装、储存。此外还包括对新型动物药品、 加药饲料和所有可能成为食品成分的食品添加剂的 销售许可和监督。该法禁止销售须经FDA批准而未 获得批准的食品、未获得相应报告的食品和拒绝对 规定设施进行检查的厂家生产的食品。该法还禁止 销售由于不洁贮藏条件而引起的含有令人厌恶的或 污物的食品。该法对卫生的要求还规定禁止出售带 有病毒的产品,并要求食品必须在卫生设施良好的 房间中生产。
美国国会于1994年通过的《公共卫生服务法》, 又称《美国检疫法》,是美国关于防范传染病的联 邦法律,该法明确了严重传染病的界定程序,制定 传染病控制条例,规定检疫官员的职责,同时对来 自特定地区的人员、货物、有关检疫站、检疫场所 与港口,民航与民航飞机的检疫等均做出了详尽规 定,此外还对战争时期的特殊检疫进行了规范。它 要求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负责制定防止传染病传播 方面的法规,并向州和地方政府相应机构提供有关 传染病法规的协助。
§1039. 非用做人类食品的蛋和蛋制品;检查;改变性质或以其它 方式确定(Eggs and egg products not intended for use as human food; inspection; denaturing or otherwise identifying) §1040. 记录要求;要求保持记录的人员;公开范围;记录的使用 (Recordkeeping requirements; persons required to maintain records; scope of disclosure; access to records) §1041. 强制性条款(Enforcement provisions)
美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在美国,七部法律保障食品安全 美国基本的食品安全法律美国至少有12个部 门来管理食品安全,美国政府制定和修订了35 部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法规,其中直接相关的 法令有7部。这7部法令既有综合性的《联邦 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令》、《公共卫生服 务法》、《食品质量保护法》;也有非常具 体的《联邦肉类检查法》、《禽类产品检验 法》、《蛋类产品检验法》、《联邦杀虫剂、 杀真菌剂和灭鼠剂法》。
《联邦肉类检查法》、《禽类食品检验法》、 《蛋类产品检验法》规定农业部下属的食品安 全检验局(FSIS)的职责主要是规范肉、禽、 蛋类制品,确保销售给消费者的肉类、禽类和 蛋类产品是合乎卫生的、不掺假的,并进行正 确的标记、标识和包装。肉类、禽类和蛋类产 品只有在盖有美国农业部的检验合格标记后, 才允许销售和运输。这3部法律还要求向美国出 口肉类、禽类和蛋类产品的国家必须具有等同 于美国检验项目的检验能力。这种等同性要求 不仅仅针对各国的检验体系,而且也包括在该 体系中生产的产品质量的等同性。
Sec. 465. 禽肉及其他产品进入官方机构的限制
Sec. 466. 禽肉产品的进口
Sec. 467. 禽肉检查服务
Sec. 467a. 行政拘留;期限;待定的司法诉讼,政府当局的通知;释放 Sec. 467b. 扣押和定罪 Sec. 467c. 联邦法院关于强制诉讼和其它类型案件的司法管辖权;限制; 美国为原告;传唤 Sec. 467d. 管理和实施;处罚条款的适用性;调查的进行;法院的职权 和司法权 Sec. 467e. 非联邦管辖范围内的联邦监管事项;关于企业标志,标签, 包装和配料检查服务的附加或不同要求的禁止;记录和相关要求;用于人类 食品的掺假、误标和出口商品分销的共同管辖;其他事项 Sec. 467f. 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的应用 Sec. 468. 禽肉检查费用;加班费用 Sec. 469. 拨款授权 Sec. 471. 安全肉类和禽肉检查小组 Sec. 472. 为小型企业洲际船运运送经联邦和州政府机构检查的禽肉
§1036. 官方授权企业蛋产品的巴氏灭菌和标签(Pasteurization and labeling of egg products at official plants)
§1037. 禁止行为(Prohibited acts) §1038. 农业部与合适州政府及其它政府机构的合作;雇员的使 用,费用的报销(Cooperation with appropriate State and other governmental agencies; utilization of employees; reimbursement)
§1049. 扣押和定罪程序(Seizure and condemnation proceedings)
§1050. 地区法院的司法裁决;强制和限制诉 讼中美国为原告;证人传唤(Jurisdiction of district courts; United States as plaintiff in enforcement and restraining proceedings; subpenas for witnesses)
美国《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主要 内容目录
1.法律禁止行为和违禁行为的处罚; 2.食品的定义与标准; 3.食品中有毒成分的法定剂量; 4.农产品中杀虫剂化学品的残留量; 5.药品和器械; 6.新药; 7.人用器械的分类
8.药品和器械生产者的注册; 9.药品和器械上市前的批准; 10.禁用的仪器设备; 11.关于控制将用于人类的器械的 一般规则; 12.新动物药; 13.用于罕见疾病或病痛药品的保 护; 14.食品、药品、医用器械的进出 口管理。
1996年美国国会一致通过了《食品质量保护法》, 该法对应用于所有食品的全部杀虫剂制定了一个单 一的、以健康为基础的标准,为婴儿和儿童提供了 特殊的保护,对安全性提高的杀虫剂进行快速批准, 要求定期对杀虫剂的注册和容许量进行重新评估, 以确保杀虫剂注册的数据不过时。
《食品质量保护法》主要目录
《美国产品Leabharlann Baidu任法》主要目录
§1051. 适用于本章管理和执行的其它联邦法律;调查起 诉;司法裁决的行使(Other Federal laws applicable for administration and enforcement of chapter; prosecution of inquiries; exercise of jurisdiction)
第三章 产品责任的诉由 第一节 过失侵权责任 第二节 质量保证责任 第三节 严格侵权责任 第四章 产品责任的类别 第一节 明示质量保证的责任 第二节 默示质量保证的责任 第三节 误述的责任 第四节 免责条款 第五章 产品责任的成因 第一节 缺陷的类型与检验方法 第二节 制造缺陷 第三节 设计缺陷 第四节 警示缺陷
§1052. 州和地方规章(State or local regulation) §1053. 检查和管理费用(Inspection and administration costs) §1054. 提交国会的年度报告(Annual report to Congressional committees) §1055. 拨款授权(Authorization of appropriations) §1056. 条款的独立性原则(Separability)
第六章 产品责任的证明 第一节 证明产品责任的证据 第二节 事实因果关系 第三节 法律因果关系 第七章 产品责任的抗辩理由 第一节 原告过失原则与比较过失原则 第二节 自冒风险原则 第三节 误用及其他抗辩理由 第八章 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 第一节 补偿性损害赔偿 第二节 精神损害赔偿 第三节 惩罚性赔偿
《蛋类产品检查法案》
§1031. 国会决议声明(Congressional statement of findings) §1032. 国会政策声明(Congressional declaration of policy) §1033. 蛋类检查相关定义(Definitions) §1034. 蛋类产品的检查(Inspection of egg products) §1035. 官方企业的卫生操作规范(Sanitary operating practices in official plants)
§1047. 检查服务的拒绝和撤销;听证会;与 企业相关的责任人;农业部最终决议;司法检查; 其它不受影响的拒绝服务条款 §1048. 违禁物品的行政扣留;扣留时间;解 除;官方标志的去除(Administrative detention of violative articles; duration; release; removal of official marks)
美国检疫法(摘录)
一、 传染病控制条例 1、 本条例由总医官颁布与实施 2、留验、隔离、或限制性放行 3、对入境人员的规定 4、 对感染者留验与查验 二、 为防止传染病的情报,对来自特定地区的入 员和货物暂禁入境和进口 三、 战中时期的特殊检疫权力 四、 检疫站、检疫场所和锚地 1、控制和管理 2、检疫时间 3、超时检疫服务费
对于食品安全的责任问题,美国将其归入《产品 责任法》的范围内,食品和其他工业产品一律适 用产品责任法的规定,而不另行制定法律。 第一章 写在前面的话 第二章 产品责任的对象 第一节 产品的概念(一) 第二节 产品的概念(二) 第三节 当事人的概念(一) 第四节 当事人的概念(二)
§1042. 向美国联邦检察官报告违反行为以建立刑事诉讼;程序; 观点陈诉(Reporting of violation to United States attorney for institution of criminal proceedings; procedure; presentation of views)
《联邦肉类检查法》
I 分章 肉类检查要求;掺假 & 错误标识
II 分章 肉类处理 & 相关企业
III 分章 联邦政府 & 州政府的合作
IV 分章 辅助条款 IV-A 分章 杂项条款 V-A 分章 联邦和州政府机构的检查
《禽肉检查法案》
Sec. 451. 国会决议声明
Sec. 452. 国会政策声明 Sec. 453. 禽肉检查相关定义 454. 联邦和州政府合作发展和管理禽肉产品检查计划 Sec. 455. 官方机构的检查 Sec. 456. 经营场所、设施和设备) Sec. 457. 标签和容器标准 Sec. 458. 禽肉检查法案禁止的行为 Sec. 459. 禽肉企业需遵循的规定 Sec. 460. 杂项条款 Sec. 461. 罪行和惩罚 Sec. 462. 违反行为的报告;通告;违反者陈诉意见的机会 Sec. 463. 禽肉制品规章制度 Sec. 464. 豁免
五、 负责官员和其他官员的检疫职责 1、任何负责官员和医官,受部长的指派应根据 总医官规定的形式与间隔时间向 总医官报告所在港口和地方的卫生状况。 2、海关和边防官员有职责协助实施检疫规章和 条例,但无额外补贴,除确实和 必要的旅费外。 六、 卫生单证 七、对民航及民航飞机的检疫条例 八、 违反检疫法规的处罚 九、检疫官员宣誓
§1043. 规章条例;管理和实施(Rules and regulations; administration and enforcement) §1044. 特定行为的豁免(Exemption of certain activities) §1045. 限制蛋和蛋制品进入官方企业(Limitation on entry of eggs and egg products and other materials into official plants) §1046. 蛋类的进口(Impor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