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招商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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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招商优惠政策

日期:2013-11-14 字号:[大中小] 视力保护色:税费政策

第一条对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三年,免征期满后可继续申请免征。

第二条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外收费实行下列优惠原则:

(1)凡市立项目(含各种集资、基金)外商投资企业一律免交。

(2)收费标准有浮动幅度的,就低不就高。

(3)省内其他城市不收的项目黄石一律不收,收费标准高于省内其它城市的,降至低于其它城市标准。

(4)部分管理性、检测性收费减半征收。

第三条对外商投资企业税外收费实行“两证一卡”制度,即《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凡违反“两证一卡”制度,不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票据,不按规定项目、标准乱收费的,企业有权拒交并向有关部门投诉。

第四条对落户在黄石经济开发区的新办生产性项目,自建成投产后上缴税收之日起,年上缴各项税收达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由开发区管委会将企业实际上缴税收开发区财政留成部分按第一年、第二年100%,第三年、第四年、第五年50%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扩大再生产。

第五条对落户在黄石经济开发区的新办贸易类项目:

(1)当年上缴税收达到3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万元人民币)至500万元人民币的,由开发区管委会按企业实际上缴税收开发区财政留成部分的15%奖励给企业;

(2)当年上缴税收达到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万元人民币)至800万元人民币的,由开发区管委会按企业实际上缴税收开发区财政留成部分的18%奖励给企业;

(3)当年上缴税收达到8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800万元人民币),由开发区管委会按企业实际上缴税收开发区财政留成部分的20%奖励给企业。

第六条开发区创业中心内在孵科技企业享受以下政策:由开发区管委会按企业实际上缴税收开发区财政留成部分第一年80%,第二年60%,第三年30%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科技创新和生产经营。

第七条对经济社会发展有明显带动作用的重大项目,或世界500强企业和国内同行业前3名企业的投资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土地政策

投资强度达到每亩200万元人民币的,在完成土地出让的法定程序后,由开发区管委会将项目用地挂牌出让价格与实际供地价格的差额部分用于该项目用地前期开发费用。

l、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l亿元人民币)至5亿元人民币的内资项目和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至5000万美元的外商(含港澳台)投资项目,实际供地价格为6万元人民币/亩;

2、投资5亿元人民币以上(含5亿元)至10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内资项目和投资5000万美元以上(含5000万美元)至l亿美元的外商(含港澳台)投资项目,实际供地价格为5万元人民币,亩;

3、投资10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0亿元人民币)的内资项目和投资1亿美元以上(含1亿美元)的外商(含港澳台)投资项目,实际供地价格为4万元人民币/亩。

上述项目满足下列条件两个以上的,由开发区管委会再按2万元人民币/亩的标准用于该项目前期开发费用:

1、在12个月内全面建成投产且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人民币以上(含2亿元人民币)的:

2、在建成投产后下一完整会计年度内上缴税收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万元人民币)的;

3、在建成投产后12个月内安排就业1000人以上(含1000人)的。

投资扶持服务

1、金融支持:对高科技并具有一定规模且产品适应市场的企业,金融部门给予信贷支持,实行基准利率不浮动。

对具有一定规模、科技含量较高、带动农民致富的农业龙头企业,积极为其申报国家或省级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农业发展银行给予重点贷款支持,财政实行适当贴息。

2、科技扶持:凡是来黄投资,特别是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附加值高的招商引资项目,建成投产后,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1)优先申报国家、省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2)市级科技三项经费优先给予重点倾斜;

(3)市高新技术引导基金优先给予周转支持;

(4)积极会同市商业银行解决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同时可享受贷款贴息政策;

(5)优先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帮助落实国家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6)积极帮助企业建立技术研发中心,帮助联系高校大院大所,寻求技术依托;

(7)优先受理专利申请,提供知识产权保护。

3、对外来投资采取“两集中一代办”的方式办理相关手续。“两集中一代办”是指市直部门将审批(服务)工作向一个科室集中,该科室在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公,并全程代办审批(服务)事项。“两集中一代办”作为优化我市行政服务环境的一项改革措施,要求相关部门授予服务窗口收发权、初审权、组织协调权和相对审批权等“四

种权力”;实现科室落实、人员落实、职责落实、授权落实和代办机制落实等“五个落实”。

享受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有关政策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0号)精神,国务院研究确定,中部六省中26个城市比照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有关政策,其中湖北省有武汉、黄石、襄樊、十堰四个城市享受政策扶持。

1、实施增值税转型

政策内容:对煤炭开采和洗选业、装备制造业、原材料生产与加工业、汽车、高新技术产业、石油化工业、军品工业、农副产品制造及食品加工业等八个行业,允许新购进机器设备所含增值税税金予以抵扣。中央政府在一般转移支付时适当考虑对老工业基地实施税收优惠政策造成地方财政减收的因素。

2、推动厂办大集体改革

政策内容:参照国务院批复同意的《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国函(2005)88号)有关规定,制定厂办大集体改革实施方案,在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职工安置和劳动关系处理、社会保障政策等方面给予相应政策支持,推动中部六省纳人政策范围城市的厂办大集体改革。

3、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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