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电力市场主体准入退出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售电公司准入及退出管理办法
《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稳妥推进售电侧改革,建立健全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坚持依法依规、开放竞争、安全高效、改革创新、优质服务、加强监管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售电公司是指提供售电服务或配售电服务的市场主体。
售电公司可以采取多种方式通过电力市场购电,包括向发电企业购电、通过集中竞价购电、向其他售电公司购电等,并将所购电量向用户或其他售电公司销售。
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电力、价格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依法对售电公司市场行为实施监管和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章准入条件第五条售电公司准入条件。
(一)依照《中华人民国公司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资产要求1.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千万元人民币。
2.资产总额在2千万元至1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6至3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3.资产总额在1亿元至2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30至6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4.资产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
(三)从业人员。
拥有10名及以上专业人员,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专业知识,具备电能管理、节能管理、需求侧管理等能力,有三年及以上工作经验。
至少拥有一名高级职称和三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四)经营场所和设备。
应具有与售电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及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需要的信息系统和客户服务平台,能够满足参加市场交易的报价、信息报送、合同签订、客户服务等功能。
(五)信用要求。
无不良信用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做出信用承诺,确保诚实守信经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除上述准入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其总资产的20%。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1.09.16•【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确保各项规定落地落实,进一步提高登记注册和市场监管效能,市场监管总局研究起草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1年10月16日。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一、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二、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网址:),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三、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n。
邮件主题请注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四、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八号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邮政编码:100820),信封上请注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市场监管总局2021年9月16日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部门职责】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制定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政策文件,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材料和文书格式,指导登记机关依法有序开展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按照《条例》、本实施细则及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政策文件,加强对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更好履行登记管理职责,持续提升登记管理水平。
【聚焦电改】售电公司入场安徽公布电力直接交易规则和交易主体准入退出细则(附全文)
【聚焦电改】售电公司入场安徽公布电力直接交易规则和交易主体准入退出细则(附全文)11月25日,安徽省能源局公布《安徽省电力直接交易规则》和《安徽省电力市场交易主体准入退出实施细则》,同时也公布《安徽省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组建方案》。
根据公布的文件显示,售电公司将正式进入安徽电力交易市场。
电力直接交易规则要点如下:电力用户准入条件(一)电压等级10千伏及以上、年用电量100 万千瓦时及以上,执行大工业和一般工商业电价,在电网企业独立开户、单独计量的企业。
(二)年用电量在100万千瓦时和1000 万千瓦时之间的企业,由售电公司代理参与;年用电量10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企业,可直接或委托售电公司代理参与。
售电公司准入条件:代理电力用户的总用电量1000万千瓦时以上。
特别指出的是:市场主体退出后,3年内不得重新进入市场。
交易方式:直接交易按周期分为多年双边交易(三年及以上)、年度双边和集中交易、月度集中交易等。
多年双边交易和年度交易的标的物为全年电量,月度集中交易的标的物为月度电量。
多年双边交易的电力用户和售电公司,年用电量须在6亿千瓦时及以上;年度双边交易的电力用户和售电公司,年用电量在5000万千瓦时至6亿千瓦时之间;5000万千瓦时以下的电力用户和售电公司参与年度集中交易。
月度集中交易主要对年度交易电量进行补充,所有的电力用户和售电公司均可参与。
集中交易价格按统一出清方式形成。
统一出清价与火电上网标杆电价最大上下偏差为±20%,超过20%时按20%确定。
按照市场主体报价与统一出清价的接近程度依次匹配成交,差价相同时按电量多少依次成交。
以下为文件全文:安徽省能源局安徽省物价局国家能源局华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电力直接交易规则》和《安徽省电力市场交易主体准入退出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省电力公司、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省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16〕3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电力市场建设,省能源局会同省物价局、华东能源监管局制订了《安徽省电力直接交易规则》和皖能源电力〔2016〕78号文件《安徽省电力市场交易主体准入退出实施细则》。
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建(包括扩建、改建)发电机组和新型储能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家或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与省级及以上电网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
新型储能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发电机组和新型储能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的相关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并网调试工作的条件和程序第四条发电机组和新型储能并网调试运行工作应遵循《电网运行规则(试行)》《电网运行准则》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首次并网调试应遵循以下工作程序:(一)发电机组和新型储能按照《电网运行准则》明确的时间要求向相关电力调度机构提交并网运行申请书和有关资料。
(二)电力调度机构自接到发电企业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安排并网调试运行。
对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相关试验,原则上应自发电企业提出申请后20日内完成。
电力调度机构因故不能及时安排或不能按时完成并网调试运行的,应书面向并网主体说明原因,并抄报相应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备案。
(三)发电机组和新型储能与电力调度机构签订并网调度协议。
(四)发电机组和新型储能相关电力工程已按有关规定,完成竣工验收并通过有资质的质监机构监督检查。
(五)拥有自备机组的电力用户已与电网企业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
(六)新型储能项目应按照国家质量、环境、消防有关规定,完成相关手续。
第三章进入商业运营的条件第六条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前应当完成以下工作:火力发电机组按《火力发电建设工程启动试运及验收规程》(DL/T5437)要求完成分部试运、整套启动试运。
水力发电机组按《水电工程验收规范》(NB/T35048)要求完成带负荷连续运行、可靠性运行。
风力发电项目按《风力发电场项目建设工程验收规程》(GB/T31997)要求完成工程整套启动试运。
电网电力行业的电力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
电网电力行业的电力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电力行业是国民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电力市场的规范运作对于推动能源产业的健康发展和促进经济增长具有重要意义。
在电网电力行业中,电力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对市场秩序的维护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电力市场准入的条件、程序以及退出机制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电力市场准入条件电力市场的准入条件主要包括技术条件、资质条件和经济条件。
1. 技术条件电力市场的运营需要一定的技术支持和设施保障,因此,市场准入的首要条件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申请准入的企业需要拥有一定的电力生产能力,并且具备相应的电力输电、配电设施和技术实力,以确保市场供应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2. 资质条件电力市场涉及到国家的能源安全和电力供应保障,因此市场准入的企业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和许可。
这些证书和许可是对企业在电力行业从事经营活动的资格认证,包括发电许可证、电力经营许可证等,企业需要通过申请和审核程序才能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3. 经济条件电力市场的运作需要一定的经济实力来支撑,因此市场准入的条件还包括符合市场监管机构制定的经济条件。
企业需要具备一定的注册资本、财务实力和偿债能力,确保在市场运作中具备足够的经济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二、电力市场准入程序电力市场准入程序包括申请准入、审批和登记三个环节。
1. 申请准入企业根据市场监管机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填写相关的准入申请表格,并提交相关的技术和资质证明文件,包括企业资质证书、技术设备鉴定报告等。
申请材料需要真实准确,否则可能会被驳回。
2. 审批市场监管机构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企业的技术能力、资质条件和经济实力进行评估。
对于符合要求的申请者,市场监管机构将进行初步审批,并交由相关部门进行进一步的审核。
3. 登记经过审批的企业将获得相应的准入许可证,市场监管机构将对其进行登记,并将其纳入电力市场的管理范围。
准入许可证是企业在电力市场中开展业务的重要凭证,企业需要妥善保管和使用。
电网电力行业的电力市场准入与退出规则
电网电力行业的电力市场准入与退出规则电力市场准入与退出是电网电力行业中至关重要的规则,它们对于市场参与者的行为规范、市场竞争的公平性以及电力市场的稳定运行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就电网电力行业的电力市场准入与退出规则展开论述,以期能够为读者提供全面、准确、清晰的信息。
一、电力市场准入规则在电网电力行业中,电力市场准入规则是指电力市场参与者进入市场并参与交易的条件和规范。
它旨在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1. 准入主体电力市场准入主体主要包括电力发电企业、电力供应商、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用户等。
它们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取得市场准入资格,如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资质、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等。
2. 准入手续市场参与者需要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市场准入手续。
这包括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参加准入资格审核和评估、签订准入合同等。
准入手续的规定可以确保市场参与者的真实合法身份,促进市场秩序的规范运行。
3. 准入条件电力市场准入条件是市场参与者需要满足的具体要求。
这包括技术要求、安全要求、环境要求等。
市场监管机构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准入条件,以确保市场参与者的资质和能力能够达到一定标准。
二、电力市场退出规则电力市场退出规则是指电力市场参与者从市场中退出的条件和程序。
它保证了市场参与者的自由选择权,同时也确保了市场的稳定运行。
1. 退出方式市场参与者可以通过合法的方式选择退出电力市场,如自愿退出、合同到期终止等。
同时,市场监管机构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定的措施,例如撤销准入资格、暂停交易等。
2. 退出程序市场参与者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退出手续。
这包括向相关机构提交退出申请、履行相关合同约定、处理未结算事项等。
退出程序的规定可以确保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稳定运行。
3. 退出惩罚在电网电力行业中,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市场参与者,将会面临一定的退出惩罚。
这包括暂停市场参与资格、限制其参与其他电力市场等。
售电公司准入和退出管理办法
附件1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稳妥推进售电侧改革,建立健全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坚持依法依规、开放竞争、安全高效、改革创新、优质服务、加强监管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售电公司是指提供售电服务或配售电服务的市场主体。
售电公司可以采取多种方式通过电力市场购电,包括向发电企业购电、通过集中竞价购电、向其他售电公司购电等,并将所购电量向用户或其他售电公司销售。
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电力、价格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依法对售电公司市场行为实施监管和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章准入条件第五条售电公司准入条件。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资产要求1.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千万元人民币。
2.资产总额在2千万元至1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6至3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3.资产总额在1亿元至2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30至6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4.资产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
(三)从业人员。
拥有10名及以上专业人员,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专业知识,具备电能管理、节能管理、需求侧管理等能力,有三年及以上工作经验。
至少拥有一名高级职称和三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四)经营场所和设备。
应具有与售电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及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需要的信息系统和客户服务平台,能够满足参加市场交易的报价、信息报送、合同签订、客户服务等功能。
(五)信用要求。
无不良信用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做出信用承诺,确保诚实守信经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除上述准入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其总资产的20%。
电网的电力市场准入与退出
电网的电力市场准入与退出电力市场是指电力供需主体之间进行电力交易的平台,它在电力行业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作为电力市场的核心组成部分,电网的电力市场准入与退出对于市场的稳定运行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准入和退出两方面探讨电网的电力市场管理。
一、电力市场准入电力市场准入是指电力生产者或消费者能够进入电力市场进行交易的许可过程。
准入管理主要有市场准入门槛的设定和审核机制的建立。
1. 市场准入门槛的设定市场准入门槛的设定意味着电力市场对于参与者的要求和限制。
在制定市场准入门槛时,需考虑到供求关系、电力市场的竞争程度以及市场运行的效率等因素。
合理设定市场准入门槛可以促进电力市场的竞争和资源的优化配置。
2. 审核机制的建立审核机制的建立是为了确保市场参与者符合市场准入的要求和标准。
通过审核机制,可以筛选出具备一定实力和可靠性的电力生产者和消费者。
同时,审核机制也能够减少电力市场潜在风险和恶意交易的可能性。
二、电力市场退出电力市场退出是指在一定条件下,电力生产者或消费者可以自主决定退出市场。
市场退出管理主要有退出条件和程序的规定。
1. 退出条件的规定退出条件的规定是为了保障电力生产者和消费者在决定退出市场时的合法权益。
在规定退出条件时,需要充分考虑市场主体的经济实力、市场供需情况以及市场发展趋势等因素,确保市场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2. 退出程序的规定退出程序的规定是为了规范市场主体的退出行为,保障市场退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通过明确退出程序,可以减少市场主体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提高市场运行的效率。
同时,退出程序的规定也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确保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电网的电力市场准入与退出的意义电网的电力市场准入与退出对于电力市场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 促进市场竞争准入管理可以促进市场竞争,吸引更多具备实力和潜力的电力生产者和消费者进入市场,推动市场供需关系的平衡和优化。
2. 优化资源配置准入管理可以促使电力生产者和消费者通过市场机制进行交易,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
安徽省售电公司准入程序服务指南
附件:售电公司准入程序服务指南售电公司准入程序服务指南安徽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2017.10目录1.信用承诺 (1)2.信息公示 (1)3.注册程序 (2)4.注册备案 (2)5.注册信息变更、市场主体注销 (2)附件1:售电公司注册流程示意图 (3)附件2:售电公司信用承诺书 (4)附件3:注册提交材料目录清单及填写说明 (7)附件4:售电公司公示信息 (10)附件5:售电公司入市协议 (13)附件6:交易平台使用协议 (19)附件7:售电公司注册信息表 (25)附件8:售电公司申请表 (27)1.信用承诺[信用承诺]售电公司须在安徽省电力交易平台网站()下载固定格式的信用承诺书(附件2),准确填写相关信息。
信用承诺书由本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原件提交安徽省电力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与其他信息一起进行公示。
2.信息公示2.1[材料准备]售电公司须按照要求提前准备注册所需材料(详见附件3、4)。
2.2[材料提交]售电公司须向交易中心提交注册所需材料,包括纸质及电子版材料各一份。
2.3[线上注册]售电公司在电力交易平台外网完成线上自主注册,待公示通过后交易中心为其开通账号并配置相关权限。
2.4[形式审查]交易中心收到售电公司提交的注册材料后,对注册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材料提供不全或不合规范的,退回补充或修改。
形式审查通过后,交易中心定期将售电公司提交的公示材料通过省能源局网站、交易中心网站、“信用安徽”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实质异议的售电公司,交易中心将其纳入市场主体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并通过省能源局网站、交易中心网站、“信用安徽”网站向社会公布。
公示期间有实质性异议的售电公司,本批次不予注册。
经两次公示仍存在实质性异议的,交易中心当年不再受理注册申请。
3.注册程序3.1[入市协议签订]公示通过后,售电公司与交易中心签订入市协议(附件5)。
3.2[平台使用协议签订]公示通过后,售电公司与交易中心签订交易平台使用协议(附件6)。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开征求《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基本规则》意见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开征求《电力辅助服务市场
基本规则》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国家能源局
•【公布日期】2024.10.08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开征求《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基本规
则》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深化能源管理体制改革、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的重要精神,统一规范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运营管理,维护市场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国家能源局组织起草了《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基本规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建议,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传真至************,或通过电子邮件发至******************.cn。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基本规则(征求意见稿)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24年10月8日。
电力体制改革方案
(四)提高电力服务水平
1.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引导用户合理用电。
2.完善电力用户服务制度,提高电力服务水平。
3.推广电能替代技术,促进能源消费结构调整。
四、组织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2.建立健全电力体制改革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改革工作。
2.电网安全监管:强化电网安全监管,建立风险预防与应急管理体系,提升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性。
3.智能电网推进:加快智能电网建设,运用先进信息技术,提高电网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
(三)促进清洁能源发展
1.政策支持体系:完善清洁能源政策,制定有利于清洁能源发展的电价机制和补贴政策。
2.清洁能源消纳:加强跨区域输电通道建设,提高清洁能源消纳能力,减少弃风弃光现象。
四、实施保障
1.组织协调:成立电力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改革工作,明确各级政府和部门职责。
2.政策衔接:确保改革政策与现有法律法规相衔接,形成政策合力。
3.监督评估:建立改革效果监督评估机制,定期对改革进展进行评估和调整。
4.宣传引导:加强电力体制改革的宣传和解读,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五、时间安排
2.电力市场机制:建立电力市场交易规则,推广中长期合同交易与现货交易相结合的市场模式,完善价格发现机制。
3.市场监管:加强电力市场监管,维护公平竞争秩序,预防和制止市场垄断行为。
(二)加强电网建设与监管
1.电网规划优化:科学编制电网规划,提高电网覆盖范围和输配电能力,确保电网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
电力体制改革方案
第1篇
电力体制改革方案
一、背景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电力需求不断增长,电力体制的改革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为适应能源结构优化、市场竞争加剧以及新能源快速发展等新形势,进一步推动电力体制创新,提高电力系统运行效率,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制定本改革方案。
安徽省电力交易实施方案
安徽省电力交易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电力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化,电力交易作为电力市场的核心环节,对于保障电力供应、提高电力资源配置效率、促进电力市场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安徽省作为国家电力体制改革试点省份之一,为了更好地推动电力市场化改革,提高电力交易的透明度和效率,制定了本实施方案。
二、总体目标本实施方案的总体目标是建立健全安徽省电力交易市场体系,促进电力市场化改革,确保电力供应安全,提高电力资源配置效率,推动电力市场健康发展。
三、主要内容1. 电力交易市场体系建设根据安徽省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实际情况,建立符合本地区特点的电力交易市场体系,包括建立电力交易中心、完善电力交易规则、建立电力交易监管机制等。
2. 电力交易主体准入机制建立健全电力交易主体准入机制,明确电力交易市场参与主体的资格条件、准入程序和退出机制,保障市场公平竞争和交易安全稳定。
3. 电力交易服务体系建设加强电力交易服务平台建设,提高电力交易信息透明度和交易效率,为市场主体提供便捷、高效的交易服务。
4. 电力交易市场监管建立健全电力交易市场监管体系,加强对电力交易市场的监督检查和风险防范,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5. 电力交易市场宣传推广加强电力交易市场宣传推广工作,提高市场主体对电力交易市场的认识和参与意识,促进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四、实施保障1. 政策支持加大对电力交易市场改革的政策支持力度,出台相关扶持政策,鼓励和引导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参与电力交易市场。
2. 资金投入增加对电力交易市场建设的资金投入,保障市场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资金需求。
3. 人才培养加强电力交易市场人才培养和引进工作,提高市场监管和服务水平,确保市场运行顺畅。
五、预期效果通过本实施方案的落实,预期能够促进安徽省电力市场化改革的顺利推进,提高电力资源配置效率,推动电力市场健康发展,确保电力供应安全稳定。
六、总结安徽省电力交易实施方案的制定,对于推动电力市场化改革,提高电力资源配置效率,促进电力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电网电力行业的电力市场准入与退出规则
电网电力行业的电力市场准入与退出规则电力市场是电力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制定并执行准入与退出规则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电网电力行业的电力市场准入与退出规则,并详细解析相关内容。
1. 电力市场准入规则电力市场准入规则旨在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有效运行。
以下是电力市场准入规则的主要内容:1.1 电力市场准入要求电力企业要进入电力市场,需满足一定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电力资质、注册资金、技术实力和安全生产能力等方面的要求。
企业需要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接受相关部门的审核和评估。
1.2 电力市场准入程序电力市场准入程序包括申请、审核、公示和批准等环节。
企业首先需要向电力市场相关管理部门递交准入申请,然后由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公示。
最后,根据审核结果和公示反馈,确定是否批准企业进入电力市场。
1.3 电力市场准入条件电力市场准入条件是指电力企业进入市场前需要达到的特定要求。
准入条件通常包括电力供应能力、电力质量、服务水平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只有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才能获得准入许可。
2. 电力市场退出规则电力市场退出规则旨在保证市场参与方的自主选择和公平退出。
以下是电力市场退出规则的主要内容:2.1 退出主体电力市场退出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发电企业、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等。
当企业或用户认为退出市场是必要的时候,可以根据相关规定申请退出。
2.2 退出程序电力市场退出程序包括申请、备案和注销等环节。
退出方需要向相关管理部门递交退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管理部门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并进行备案,最后完成退出注销手续。
2.3 退出条件电力市场退出条件是指企业或用户在退出市场前需要达到的特定要求。
退出条件通常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履约、电力供应和服务连续性的要求。
只有满足退出条件的企业或用户才能成功退出市场。
3. 监管与处罚电力市场准入与退出规则的有效实施需要有严格的监管和处罚机制。
相关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市场参与方的监督,确保规则的公正执行。
发改经体[2016]2120号 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
附件1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稳妥推进售电侧改革,建立健全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坚持依法依规、开放竞争、安全高效、改革创新、优质服务、加强监管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售电公司是指提供售电服务或配售电服务的市场主体。
售电公司可以采取多种方式通过电力市场购电,包括向发电企业购电、通过集中竞价购电、向其他售电公司购电等,并将所购电量向用户或其他售电公司销售。
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电力、价格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依法对售电公司市场行为实施监管和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章准入条件第五条售电公司准入条件。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资产要求1.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千万元人民币。
2.资产总额在2千万元至1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6至3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3.资产总额在1亿元至2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30至6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4.资产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
(三)从业人员。
拥有10名及以上专业人员,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专业知识,具备电能管理、节能管理、需求侧管理等能力,有三年及以上工作经验。
至少拥有一名高级职称和三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四)经营场所和设备。
应具有与售电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及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需要的信息系统和客户服务平台,能够满足参加市场交易的报价、信息报送、合同签订、客户服务等功能。
(五)信用要求。
无不良信用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做出信用承诺,确保诚实守信经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除上述准入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其总资产的20%。
安徽省电网发展规划2017-2021
安徽省电网发展规划(2017—2021年)(征求意见稿)安徽省能源局二〇一七年二月目录前言 (1)一、发展基础 (2)(一)取得成绩 (2)(二)面临形势 (5)二、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7)(一)指导思想 (7)(二)基本原则 (8)(三)发展目标 (9)三、重点任务 (10)(一)加强骨干网架建设,提高资源配置能力 (10)(二)优化地区电网结构,提高系统安全水平 (11)(三)统筹城乡配网建设,实现电力均等化服务 (11)(四)提高电网接纳能力,助力新能源发展 (12)(五)推进智能电网建设,提升智能化水平 (13)(六)有效推进电能替代,提高电气化水平 (13)(七)完善电力市场体系,加快售电侧改革 (14)四、规划实施 (14)(一)加强组织领导 (14)(二)细化任务落实 (15)(三)加强规划衔接 (15)(四)健全监督考核 (15)前言经济发展,电力先行。
当前,安徽省委省政府确立了“决战决胜全面小康、建设‘五大发展’美好安徽”的宏伟目标。
电网作为现代基础设施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安全可靠的电力保障,建设坚强智能电网至关重要。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五大发展行动计划,按照省委省政府推进现代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工作的统一部署,根据《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家《电力发展“十三五”规划》、《安徽省能源“十三五”发展规划》,制定本规划。
本规划坚持用新发展理念引领电网发展,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以保障安全、优化结构、节能减排、协调发展为重点,努力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坚强智能电网。
规划内容涵盖安徽省各级输配电网,规划期为2017—2021年,重点阐述规划期内我省电网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明确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
本规划是电网发展的行动纲领和布局重大电网项目的重要依据。
—1—一、发展基础(一)取得成绩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我省电力需求与日俱增,电网建设处于较快的发展阶段。
电网电力行业的电力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
电网电力行业的电力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电网电力行业的电力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是指电力市场中供应商(发电企业)的准入和退出规定,它对于电力市场的健康运行和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电力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的必要性、具体措施以及其对电力市场的影响。
一、电力市场准入的必要性电力市场准入是指新的供应商(发电企业)进入电力市场的过程。
它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电力市场准入有利于促进市场竞争。
新的供应商的进入会增加市场上的竞争力,推动市场发展和提高效率。
竞争将促使企业不断优化自身的运营和管理,提高服务质量,降低价格,满足用户的需求。
其次,电力市场准入有利于推动能源结构的优化升级。
随着能源环境问题的不断凸显,清洁能源的发展成为当务之急。
电力市场准入机制可以鼓励清洁能源供应商的进入,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和开发,推动能源结构的优化升级,减少对传统化石能源的依赖。
最后,电力市场准入有利于提升电力市场的透明度和稳定性。
供应商的准入需要经过一定的审核程序和监管机构的监督,这有助于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稳定性。
准入机制还可以规范电力市场的运作,防止不合法行为和垄断行为的发生,保障供需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电力市场准入的具体措施为了保证准入的公平、公正和合理,电力市场准入需要依据一系列的具体措施来实施。
首先,应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
监管机构应负责定期审核和审查供应商的准入资格,确保其具备满足市场需求和法规要求的条件。
监管机构还应完善准入的评估标准和程序,确保准入过程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其次,应加强市场准入的信息公开和公告。
通过将准入要求和程序公开,促使供应商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准入,避免不合法的准入行为。
同时,公开信息还有利于各方了解市场的发展和运行情况,提高市场的透明度。
再次,建立完善的准入评估机制。
准入评估应综合考虑供应商的产能、技术水平、环保要求等因素,确保准入的供应商具备稳定可靠的供电能力和合规要求。
评估机制应定期进行,以适应市场需求的变化和技术进步的发展。
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
《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稳妥推进售电侧改革,建立健全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坚持依法依规、开放竞争、安全高效、改革创新、优质服务、加强监管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售电公司是指提供售电服务或配售电服务的市场主体。
售电公司可以采取多种方式通过电力市场购电,包括向发电企业购电、通过集中竞价购电、向其他售电公司购电等,并将所购电量向用户或其他售电公司销售。
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电力、价格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依法对售电公司市场行为实施监管和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章准入条件第五条售电公司准入条件。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资产要求1.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千万元人民币。
2.资产总额在2千万元至1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6至3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3.资产总额在1亿元至2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30至6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4.资产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
(三)从业人员。
拥有10名及以上专业人员,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专业知识,具备电能管理、节能管理、需求侧管理等能力,有三年及以上工作经验。
至少拥有一名高级职称和三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四)经营场所和设备。
应具有与售电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及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需要的信息系统和客户服务平台,能够满足参加市场交易的报价、信息报送、合同签订、客户服务等功能。
(五)信用要求。
无不良信用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做出信用承诺,确保诚实守信经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除上述准入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其总资产的20%。
需求响应市场主体准入与退出机制设计
需求响应市场主体准入与退出机制设计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200003,上海市国网上海客服中心,200030,上海市【摘要】随着我国电力体制改革和电力市场建设深入推进,需求侧资源参与电力市场将成为电力需求管理的重要工作方向。
文章通过梳理实施需求响应的实施条件,划分需求响应实施的类型,提出了市场主体参与需求响应项目准入与退出规则,梳理电力需求响应实施过程,探索需要响应衔接电力市场的运作方式,规范需要响应市场主体准入与退出标准。
【关键词】需求响应;市场主体;市场准入;市场退出;削峰响应;填谷响应0.引言当前,随着我国电力体制改革和电力市场建设进一步推进,实现需求响应与电力市场的有机衔接成为未来需求响应发展的必然趋势。
在目前资源匮乏和需求侧市场逐步开放的环境下,用户侧需求响应资源成为系统备用资源的重要支撑。
为了进一步提高电能利用效率以及电网运行性能,需要充分发挥出需求响应项目的作用。
规范市场主体的准入标准,鼓励建立长期稳定的交易机制以及建立用户参与的辅助服务分担共享的新机制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1.需求响应实施的条件1.1市场主体的准入1.1.1准入条件(一)具备条件的电力用户、负荷集成商、用户侧可控负荷、虚拟电厂等可以参与提供电力调峰服务市场交易的第三方独立主体,统称为需求响应市场主体。
(二)电力用户应具有独立的电力营销户号,同时应满足:(1)具备一定的负荷调节能力,在需求侧响应管理平台完成注册并通过审核。
约定的响应能力小于1000千瓦的用户原则上应通过负荷集成商或虚拟电厂参与响应。
(2)居民用户应具备智能家居控制系统或空调(家庭制冷/取暖设备)远程控制系统,且能够通过负荷集成商与电力需求响应平台实现对接。
(3)非居民用户需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应具备完善的负荷管理设施且运行状态良好,具有较高的能源管理和利用水平。
鼓励非居民用户实现电能在线监测,并接入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
(三)负荷集成商(包括虚拟电厂)优化聚合所代理资源,作为整体参与需求响应,应在电力需求响应管理平台完成注册,与所代理用户建立代理关系受托代理相关商务事宜,并经审核通过具备相应负荷调节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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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电力市场主体准入退出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安徽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16〕31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有关要求,积极推动我省售电侧改革,完善电力市场准入条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市场主体包括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
第三条市场主体应以服务对象为核心,以经济、优质、安全、环保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遵守电力直接交易规则及有关管理规定,严格履行合同,承担保密义务,服从交易和调度管理。
第二章准入条件第四条市场主体应符合产业政策,满足国家节能环保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
第五条发电企业1.符合国家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取得发电类的电力业务许可证,且单机容量在30万千瓦及以上的省调火电机组。
2.公平承担发电企业社会责任,承担政府性基金、政策性交叉补贴,并足额支付系统备用费30万千瓦及以上并网自备电厂。
第六条电力用户1.10千伏及以上,执行大工业和一般工商业电价,且在电网企业独立开户、单独计量。
2.年用电量1000万千瓦时以下的,须由售电公司代理参与;年用电量10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可直接或委托售电公司代理参与。
3.执行惩罚性电价的,不得参与。
第七条售电公司(一)资产要求资产总额应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其注册资本不低于其总资产的20%。
资产总额 = 2000万元人民币,可以从事的年售电量≤6亿千瓦时。
2000万元人民币<资产总额≤20000万元人民币,可以从事的最大年售电量 = 资产总额×(30万千瓦时/万元)。
资产总额 > 20000万元人民币,不限制其售电量。
(二)从业人员拥有10名及以上专业人员,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专业知识,具备电能管理、节能管理、需求侧管理等能力,有3年及以上工作经验。
至少拥有1名高级职称和3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三)经营场所和设备具有与售电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需要的信息系统和客户服务平台,能够满足参加市场交易的报价、信息报送、合同签订、客户服务等功能。
(四)其他要求无不良信用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做出信用承诺,确保诚实守信经营。
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要求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1.取得供电类的电力业务许可证。
2.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增加与配电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营销和财务人员等。
至少拥有2名高级职称和5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3.生产运行、技术和安全负责人,应具有5年以上与配电业务相适应的经历,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4.具有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配备安全监督人员。
5.具备与承担配电业务相适应的机具设备和维修人员。
承担对外委托有资质的承装(修、试)队伍的监管责任。
6.具有与配电业务相匹配并符合调度标准要求的场地设备和人员。
7.承诺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保底供电义务。
(六)其他具有法人资格且符合售电公司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电力建设企业、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行业和节能服务公司,向工商部门申请业务范围增项,履行售电公司准入程序后,方开展售电业务。
除电网企业存量资产外,建设、运营配电网的现有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其他企业,符合拥有配电业务售电公司准入条件的,在履行相应准入程序后,方可转为拥有配电业务的售电公司。
同一供电营业区内只能有一家企业拥有该配电网运营权。
第三章准入流程第八条市场主体根据准入条件,履行“承诺、公示、注册、备案”等程序。
第九条省电力交易中心承担市场主体准入服务。
第十条准入程序(一)符合准入条件的市场主体,到省电力交易中心提出注册申请,按固定格式签署信用承诺书,并提交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资产证明、从业人员、经营场所和设备等基本信息和银行账户、售电范围等资料。
(二)省电力交易中心收到申请后,分批将符合要求的市场主体信息、材料和信用承诺书等,通过省能源局网站、省电力交易中心网站、“信用安徽”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三)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场主体,省电力交易中心办理注册手续,获取市场交易资格,进入市场主体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公示期间存在异议的市场主体,可在半年内提交补充材料并申请下批次公示。
两次公示后仍存在异议的,省电力交易中心当年不再受理注册申请。
(四)省电力交易中心及时将市场主体注册情况,报省能源局、省物价局、能源监管机构和征信机构备案。
第四章退出方式第十一条市场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强制退出市场并注销注册:(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以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等方式违法违规进入市场,且拒不整改的;(二)严重违反市场交易规则,不服从电力调度指令,且拒不整改的;(三)依法被撤销、解散,依法宣告破产、歇业的;(四)企业违反信用承诺且拒不整改或信用评价降低为不适合继续参与市场交易的;(五)被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其他领域失信行为做出处理,并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市场主体被强制退出,其所有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购售电协议,通过电力市场交易平台转让给其他售电公司或交由省电力公司保底供电,并处理好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省能源局确认市场主体符合强制退出条件后,由省电力交易中心通过省能源局网站、省电力交易中心网站、“信用安徽”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实质性异议的,方可对该市场主体实施强制退出。
第十四条市场主体可以自愿申请退出售电市场,并提前30个工作日向省电力交易中心提交退出申请。
申请退出之前,须将签订的所有购售电协议履行完毕或转让,并处理好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自愿申请退出电力市场时,还须妥善处置配电资产。
若无其他公司承担该地区配电业务,由省电力公司接收并提供保底供电任务。
第十六条省电力交易中心收到市场主体自愿退出市场的申请后,通过省能源局网站、省电力交易中心网站、“信用安徽”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方可办理退出市场手续。
第十七条省电力交易中心应及时将强制退出和自愿退出且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售电公司从市场主体目录中删除,同时注销市场交易注册,向省能源局、省物价局、华东能源监管局和第三方征信机构备案,并省能源局网站、省电力交易中心网站、“信用安徽”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信用体系建设第十八条建立完善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制度。
依托政府有关部门网站、电力交易平台网站、“信用安徽”网站和第三方征信机构,开发建设售电公司信用信息系统和信用评价体系。
建立企业法人及其负责人、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将其纳入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确保各类企业的信用状况透明,可追溯、可核查。
第十九条第三方征信机构定期向省能源局、省物价局、华东能源监管局和省电力交易中心报告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和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省能源局、省物价局、华东能源监管局根据职责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对违反交易规则和失信行为按规定进行处罚,记入信用记录,情节特别严重或拒不整改的,经过公示等有关程序后纳入涉电严重失信企业黑名单。
强制退出的市场主体直接纳入黑名单。
第二十一条建立电力行业违法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对纳入涉电严重失信企业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及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其他相关人员(以下简称“当事人”)采取以下惩戒措施:(一)省电力交易中心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注册申请,其法定代表人3 年内不得担任售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有关信息向金融机构提供查询服务,作为融资授信活动中的重要参考因素。
(三)限制当事人取得政府资金支持。
(四)对当事人申请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行为进行限制。
(五)工商行政管理、总工会、行业协会等部门和单位在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授予荣誉、评比先进等方面,依法依规对其进行限制。
(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等相关工作由省能源局牵头负责实施,华东能源监管局依法实施监管和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安徽省能源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根据国家电力体制改革有关政策及售电侧改革工作推进情况适时修改调整。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安徽省市场主体准入流程示意图附件2安徽省市场主体信用承诺书(范本)本公司(企业法人名称),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的(发电/售电/用电)企业,企业所在地为,在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登记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场所:,法定代表人:,资产总额,年(发/售/用)电量亿千瓦时/不限制,拥有名及以上专业人员,配电网电压等级(如有)千伏,供电范围(如有)。
本企业严格遵守安徽省电力市场的各项准入条件,严格按照要求配备参与电力市场的技术人员,自愿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并公开做出以下承诺:1.本企业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2.本企业的专业人员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专业知识,具备电能管理、节能管理、需求侧管理等能力,有三年及以上工作经验。
3.本企业具有与(发/售/用)电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及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需要的信息系统和客户服务平台,能够满足参加市场交易的报价、信息报送、合同签订、客户服务等功能。
4.本企业将按时办理完成和正确使用电力交易平台第三方数字证书认证,保障账户和电力交易平台数据安全。
5.本企业严格按照规定向电力省电力交易中心报送相关资料和信息,保证公示和提交的材料信息完整、准确、真实,不存在弄虚作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况。
6.本企业对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相关政策和规则已进行了全面了解,知悉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应负的责任和可能发生的风险,并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市场规则和省电力交易中心有关规定从事交易活动。
7.本企业承担保密义务,不泄露客户信息。
8.本企业服从电力调度管理和有序用电管理。
9.本企业严格按照准入条件规定开展(发/售/用)电业务,参照国家颁布的合同范本与签订合同,提供优质专业的市场服务,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
10.本企业将严格省能源局、华东能源局监管局、安徽省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制定的各项制度、规则,保证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和职责义务。
本企业及其负责人无不良信用记录。
(一般市场主体须对1-10条进行承诺,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还须对以下11-16条进行承诺)11.本企业已取得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承担经营区域内配电网安全责任,确保承诺的供电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