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电力市场主体准入退出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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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电力市场主体准入退出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安徽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16〕31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有关要求,积极推动我省售电侧改革,完善电力市场准入条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市场主体包括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

第三条市场主体应以服务对象为核心,以经济、优质、安全、环保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遵守电力直接交易规则及有关管理规定,严格履行合同,承担保密义务,服从交易和调度管理。

第二章准入条件

第四条市场主体应符合产业政策,满足国家节能环保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

第五条发电企业

1.符合国家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取得发电类的电力业务许可证,且单机容量在30万千瓦及以上的省调火电机组。

2.公平承担发电企业社会责任,承担政府性基金、政策性交叉补贴,并足额支付系统备用费30万千瓦及以上并网自备电厂。

第六条电力用户

1.10千伏及以上,执行大工业和一般工商业电价,且在电网企业独立开户、单独计量。

2.年用电量1000万千瓦时以下的,须由售电公司代理参与;年用电量10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可直接或委托售电公司代理参与。

3.执行惩罚性电价的,不得参与。

第七条售电公司

(一)资产要求

资产总额应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其注册资本不低于其总资产的20%。

资产总额 = 2000万元人民币,可以从事的年售电量≤6亿千瓦时。

2000万元人民币<资产总额≤20000万元人民币,可以从事的最大年售电量 = 资产总额×(30万千瓦时/万元)。

资产总额 > 20000万元人民币,不限制其售电量。

(二)从业人员

拥有10名及以上专业人员,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专业知识,具备电能管理、节能管理、需求侧管理等能力,有3年及以上工作经验。至少拥有1名高级职称和3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三)经营场所和设备

具有与售电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需要的信息系统和客户服务平台,能够满足参加市场交易的报价、信息报送、合同签订、客户服务等功能。

(四)其他要求

无不良信用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做出信用承诺,确保诚实守信经营。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要求

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取得供电类的电力业务许可证。

2.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增加与配电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营销和财务人员等。至少拥有2名高级职称和5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3.生产运行、技术和安全负责人,应具有5年以上与配电业务相适应的经历,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4.具有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配备安全监督人员。

5.具备与承担配电业务相适应的机具设备和维修人员。承担对外委托有资质的承装(修、试)队伍的监管责任。

6.具有与配电业务相匹配并符合调度标准要求的场地设备和人员。

7.承诺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保底供电义务。

(六)其他

具有法人资格且符合售电公司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电力建设企业、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行业和节能服务公司,向工商部门申请业务范围增项,履行售电公司准入程序后,方开展售电业务。

除电网企业存量资产外,建设、运营配电网的现有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其他企业,符合拥有配电业务售电公司准入条件的,在履行相应准入程序后,方可转为拥有配电业务的售电公司。

同一供电营业区内只能有一家企业拥有该配电网运营权。

第三章准入流程

第八条市场主体根据准入条件,履行“承诺、公示、注册、备案”等程序。

第九条省电力交易中心承担市场主体准入服务。

第十条准入程序

(一)符合准入条件的市场主体,到省电力交易中心提出注册申请,按固定格式签署信用承诺书,并提交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资产证明、从业人员、经营场所和设备等基本信息和银行账户、售电范围等资料。

(二)省电力交易中心收到申请后,分批将符合要求的市场主体信息、材料和信用承诺书等,通过省能源局网站、省电力交易中心网站、“信用安徽”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三)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场主体,省电力交易中心办理注册手续,获取市场交易资格,进入市场主体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公示期间存在异议的市场主体,可在半年内提交补充材料并申请下批次公示。两次公示后仍存在异议的,省电力交易中心当年不再受理注册申请。

(四)省电力交易中心及时将市场主体注册情况,报省能源局、省物价局、能源监管机构和征信机构备案。

第四章退出方式

第十一条市场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强制退出市场并注销注册:

(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以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等方式违法违规进入市场,且拒不整改的;

(二)严重违反市场交易规则,不服从电力调度指令,且拒不整改的;

(三)依法被撤销、解散,依法宣告破产、歇业的;

(四)企业违反信用承诺且拒不整改或信用评价降低为不适合继续参与市场交易的;

(五)被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其他领域失信行为做出处理,并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市场主体被强制退出,其所有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购售电协议,通过电力市场交易平台转让给其他售电公司或交由省电力公司保底供电,并处理好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省能源局确认市场主体符合强制退出条件后,由省电力交易中心通过省能源局网站、省电力交易中心网站、“信用安徽”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实质性异议的,方可对该市场主体实施强制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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