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4]116号文-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税收政策把握要领-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解读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解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4年12月31 日发布《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对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非货币资产投资的所得税政策进行明确。
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的政策,可以缓解纳税人的困扰,但是其中的规定比较复杂。
为了让税务干部和广大财会人员更好地理解和掌握税收政策的具体内容及执行运用中应注意事项,现解读如下:一、出台背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进行明确。
分期确认所得是为了鼓励投资者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而做出的规定,最早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如数额较大,在一个纳税年度确认实现缴纳企业所得税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作为递延所得,在投资交易发生当期及随后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转到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
随着2008年1月1日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国税发[2000]118号失效了,并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也废止了分期确认所得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文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是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时并未取得现金流,若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增值过大,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可能引起企业纳税困难,不符合纳税必要资金原则。
为此,财税[2013]91号进行了正本清源,文件规定,注册在试验区内的企业,因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产生资产评估增值,据此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税会差异分析(财税(2014)116号文)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税务和会计处理差异分析彭怀文2014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布了《关于非货币性资产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以下简称116号文)。
之前税务的相关政策规定是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以下简称“对外投资”或“投资”)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要视同销售计入应税收入,而116号文只是在此基础上明确了企业可以选择在5年内将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本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已经存在税务和会计方面存在很多差异,现在116号文发布后更加加大了相关的税会差异。
116号第六条也明确企业投资涉及债务重组的具有选择是否适用59号公告的权利,本文分析的税会差异假设不涉及债务重组。
116号文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一、涉及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相关会计准则规定1、根据投资方与被投资方的关系分类①控制:对子公司的投资,采用成本法;②共同控制:对合营企业的投资,采用权益法;③重大影响:对联营企业的投资,采用权益法;④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采用成本法;在活跃市场中有报价或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持有意图不明确的,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持有意图是为了赚取差价的,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
2、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根据投资形式划分①合并取得(控制)在合并取得中,又分为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
②不形成控股合并的取得3、会计准则关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和计量原则案例1:甲公司2014年通过将账面价值1000万元(计税基础)的存货投资,取得乙公司60%股权。
该批存货经评估,公允价值1500万元。
甲公司向乙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生评估费用1.06万元(价税合计),取得专票,银行存款支付。
新财税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二.文件对比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VS个人 所得税
同样是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征税,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 得税的征收有何不同?两者对于纳税人到底是有何优惠抑 或是税负更加不合理,让我们慢慢分析: 首先了解相关规定:
了解非货币资产投资递延纳税
为什么非货币性资产对外出资要征税 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之所以要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主要原因是资产的权属在不同的纳税主体之间发生了变更,资产 的所有权属发生变化是诸多税种征税的重要条件之一。其中,新 规定的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均符 合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规定。 在此分析中,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企业所得税中税目划分 为视同销售所得;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个人所得税中税目划 分为财产转让所得。
(二)关联企业
1.概念:与其他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相互之间具有联系的各 企业互为关联企业。关联企业在法律上可表现为由控制公司和从属公司构成。 2.认定:我国税法所说的关联企业,是指与企业有以下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3)其他在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 以上所述,主要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以下统称为企业)与另一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以下统称为另一企业)有下列之一关系的: (1)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的; (2)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25%或以上的; (3)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50%或以上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或以上是由 另一企业担保的; (4)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 (5)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 的; (6)企业生产经营购进的原材料、零配件等(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或供应的; (7)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的控制的; (8)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的其他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包括家族、亲属关系等。 3.计税收入:税务机关可以按下列方法调整关联企业的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 (1)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2)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3)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城市更新项目常见涉税问题分析
城市更新项目常见涉税问题分析作者:陈樱尹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24年第12期摘要:目前,全国各大城市土地资源稀缺,新增供地逐年减少,通过城市更新盘活存量资源是增加产业空间的重要方式。
在开发区范围内产业用地(类)更新升级方式多种多样的情况下,选择研究企业通过回购方式进行城市更新项目在权属变更过程中面临的复杂涉税问题,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简要分析。
关键词:城市更新;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中图分类号:F812.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4)12-0084-04一、背景情况(一)城市更新政策背景自“十四五”规划将城市更新列为国家战略以来,“实施城市更新”正式上升为国家行动,并作为我国城市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工作之一。
2022年10月,党的二十大报告再次强调,“实施城市更新行動,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打造宜居、韧性、智慧城市。
”2022 年,北京市在其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后进入“北京城市更新时代”。
早在2020年,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就出台了《关于促进城市更新产业升级的若干措施》政策,在全市率先启动城市更新。
2023年《亦庄新城城市更新实施办法》正式对外公布,有序推进存量资产盘活,不断探索土地改革。
(二)产业用地(类)更新升级背景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是北京市唯一一个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2023年亦庄新城工业总产值达到5 200亿元,总量居全市第一,工业增加值占全市比重达到30%。
开发区的工业土地是滋养着高精尖企业发展的沃土,是经济发展的坚实保障。
随着产业升级迭代、北京市在疏解非首都功能、企业自身发展受限、股东资金链断裂等多重因素影响下,开发区范围内逐渐出现停产空置、涉法涉诉、停工烂尾的地块。
因此,在可供用地逐年减少的情况下,通过城市更新盘活存量资源就显得尤为重要。
在获取存量资产的过程中涉及多种复杂税收问题,是取得权属前关键的一步,处理好交易环节涉税问题有助于加快推进城市更新工作。
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
小微企业判断依据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2011年联合发布的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分为15个行业。以 工业企业为例,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 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小微企业流转税优惠政策
Part1
流转税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 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实行 实缴的,注册资本为股东或者发起人实缴的出资额或者实收 股本总额。
Part1 会计未加速折旧,税务能否加速折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 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
购入新固定资产 不得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
限的60%
缩短折旧 年限
购入已使用过的 固定资产
不得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 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
60%
实践中,部分税务机关为了便于征管,会要求 按照注册资本金额一次性缴纳全部印花税。
Part1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影响
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 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
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 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 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 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 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 得额时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财税字[1997]11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财税字[1997]116号1997年11月25日)为了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1995年9月22日发布了《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自1994年度起实行。
该文件执行三年来,总的来看,既维护了国家利益,又兼顾了企业的利益。
但也存在操作困难和概念界定不清等问题。
为了更好地体现国家鼓励外经企业发展的政策,根据目前外经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我们对《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自1997年1月1日起实行。
1995年发布的原办法同期废止。
附件: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修订)一、境外所得的计算(一)企业设立全资境外机构的境外所得,是指境外收入总额扣除境外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以及应分摊总部的管理费用后的金额。
境外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是指我国财务会计制度允许列支的成本、费用。
(二)企业未设立全资境外机构取得的境外投资所得,是指被投资企业已分配给投资方的利润、股息、红利等。
二、企业境外业务之间的盈亏可以互相弥补,但企业境内外之间的盈亏不得相互弥补。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境内所得应纳税额+境外所得应纳税额-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额境外所得应纳税额=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法定税率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为企业境外业务之间盈亏相抵后的金额。
四、境外已缴纳所得税税款的抵扣方法依照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在汇总纳税时,可选择以下一种方法予以抵扣,抵扣方法一经确定,不得任意更改。
投融资业务中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问题-附具体文件及关键词和适用事项
19
投资
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
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 资产划转的具体征管问 业所得税征管问题公告 题
20
融资
明确了“金融企业同期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 同类贷款利率”的确定 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公告 问题;明确了金融企业 范围 关于关联方利息支出扣除 债资比,金融企业 标准问题 5:1;其他企业2:1 明确了不符合债资比要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 求的利息支出不得税前 (试行) 扣除的计算方法 投资未在规定时间到位 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 的部分,对应的对外借 位发生利息支出企业所得 款所发生的利息支出, 税扣除问题 不属于企业合理支出, 应有投资者负担,不得 企业向内部职工和其他 关于企业向个人借款利息 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符 支出的企业所得税扣除问 合条件的,在不超金融 题 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的情况下,准予扣除 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税 个人投资者借款未按期 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偿还视同股息分配 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企业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 统借统还贷款利息支出 税处理业务 准予扣除
10
投资
财税字【1994】第020号 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
11
投资
国税发【1994】089号
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 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税 的批复 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 发红股征免个税的通知 关于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征 收个税的批复
12
投资
国税发【1997】198号
13
投资
国税函【1998】289号
旧固定资产增值税计算
企业资本公积、留存收益转 增资本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企业资本公积、留存收益转 增资本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企业资本公积、留存收益转 增资本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税收政策分析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税收政策分析作者:刘天永来源:《财会信报》2016年第09期《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近年来,股东以非货币性资产用于出资越来越多。
如何把握相关税收政策,正确纳税,成了纳税人十分关注的话题。
本文结合全面营改增政策,重点梳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涉税问题。
非货币性资产,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以及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
非货币性资产有别于货币性资产的最基本特征是,其在将来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即货币金额是不固定的或不可确定的。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指的是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或者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重组改制以及其他类似的投资(包括以股权换股权)。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所得税征管的主要规定(一)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企业所得税该如何缴纳进行了明确。
1.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自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了明确。
非货币性投资相关税收政策分析
税政解析40非货币性投资相关税收政策分析赵辉纪宏奎周琴《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实务中,投资人以非货币性资产用于出资越来越多,有货物出资、无形资产出资、房地产出资。
单位或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投资人涉及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印花税;被投资人涉及契税、印花税。
本文结合现行税收政策具体论述如下:一、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六款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应该视同销售货物。
因此,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货物”对外投资的行为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个人以“货物”对外投资不视同销售货物。
营改增后,销售无形资产、不动产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第十一条规定: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虽然营改增视同销售中并无“以无形资产、不动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视同销售”的规定。
但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款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动产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
上述规定中“取得不动产”包括了接受“投资入股”的方式。
由此分析,将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换取股权被认定为取得了其他经济利益,所以,属于“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行为。
所以,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不论是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投资风险,还是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不论是单位或其他个人,于投资环节均应当按“有偿”销售无形资产、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4 116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涉及的企业所得税规定
为贯彻落实《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
发〔2014〕14 号),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
定,现就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
下:
一、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
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 5 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
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116 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4-12-31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 号)等文件规定
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也可选择按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执
行。
七、本通知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尚未处理的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本通知执行。
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
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
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按非货币性资产的
公允价值确定。
四、企业在对外投资 5 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
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
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
性资产转让所得。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
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三、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而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应
例解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例解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非货币性资产,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以及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
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时,根据被投资企业是居民或非居民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不同,具体如下:
1、居民企业之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第一条规定,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第二条,116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所指的“不超过5年期限”,是指从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
即首先5年的递延纳税期间要连续、中间不能中断;其次明确“年”指的是纳税年度。
例:2015年九鼎房地产公司以账面净值8000万元,公允价值10000
万元的土地对居民企业投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所得为2000万元。
根据财税[2014]116号文件的规定,九鼎房地产公司可以对2000万元的所得可在连续、不间断且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所得税热点问题汇编(国税篇)(老会计人的经验)
所得税热点问题汇编(国税篇)(老会计人的经验)12014年底我公司用生产设备投资另一公司,请问在对外投资这一环节是否需要确认所得,应如何确认?答:需要确认所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第二条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同时文件第一条规定,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我公司2014年12月份购进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按照会计相关法规规定,当月购入的固定资产,次月开始计提折旧。
请问按照加速折旧的政策一次性扣除,是在2014年还是在2015年?答:应该在2014年度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第三条规定: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3我单位是一家私营贸易公司,请问发生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能税前扣除吗?答: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4〕42号)第二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规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2〕11号)中“建立并落实税前列支制度”等要求,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列支,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最新税收政策解读与操作实务
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
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限于以下情形: 1.母公司向全资子公司投资 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 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获得子公司100%的股权支 付。母公司按增加长期股权投资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包 括资本公积,下同)处理。母公司获得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
根据财税[2006]21号文件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 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 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
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 (财税字[1995]048号)第一条暂免征
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所以,如果不符合免税条件,则需 要纳税。 4.印花税
(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
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 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应用案例分析
【案例】总部设在甲市的A 房地产公司,在乙市拍得一块
土地10万平米,土地价款5亿
元,A房地产公司在乙市又成 立一个全资的B公司,拟将该 地块交由B公司开发, 问A公 司应采取什么方式将土地转入
最新税收政策解读与操作实务
董春辉
一
二 三 四
现行税收政策体系的特点与把握原则 企业所得税最新政策解读与操作 个人所得税最新政策解读与操作 增值税最新政策解读与操作 其他税种最新政策解读与操作 税收征管最新政策解读与操作
五
六
第一部分 现行税收政策体系的特点与把握原则
一、现行税收法规政策体系
序 号 1 2 类型 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制定 的税收法律 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 文号 主席令 国务院令 名称 Xx法 暂行条 例 实施条 例、实 施细则 3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的 税收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 局令、财税 、国税发、 公告 省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 员会公告 黑政发〔 2014〕19 号 大地税发等 实施细 则 通知、 办法、 公告等 条例 举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等 暂行条例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实 施细则》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税〔2014〕116号居民企业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会计处理与税收分析
财税〔2014〕116号居民企业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会计处理与税收分析解读:财税〔2014〕116号居民企业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会计处理与税收分析2014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明确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税务处理。
初读文件,似曾相识。
没错,财税〔2014〕116号文实际就是2013年1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91号)试行政策的一个全国推广。
虽说为政策推广,但91号文与116号文并非完全相同。
主要差别在:91号文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是指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或注入公司,限于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公司和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一条规定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
而116号文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限于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居民企业,或将非货币性资产注入现存的居民企业。
由此可见,116号文放宽了政策适用条件,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注入现存的居民企业行为不再局限于股权收购、资产收购。
对于116号文,纳税人应当从以下五方面进行把握:第一,适用该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必需是居民企业。
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无论是投资方,还是被投资方,也无论是新设立的企业,还是注入现存企业,都必需为我国居民企业。
换而言之,非居民企业和外国企业不得享受递延纳税优惠。
第二、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及递延期限的可选择性。
符合文件规定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是否享受递延纳税优惠,而且递延纳税期限具有弹性,但不得超过5年。
另外,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如果符合财税〔2009〕59号等文件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还可以选择按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执行。
会计干货之【汇算清缴实务】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财税处理及所得税申报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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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果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按照《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规定,其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以享受在5年内递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本文暂不涉及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适用财税〔2009〕59号等文件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情况。
企业如果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会有三种可能:
1、同一控制下形成控股合并;
2、非同一控制下形成控股合并;
3、不形成控股合并。
上述三种情况,在会计上的处理是不一样的,其税会差异与纳税调整及所得税申报表填报也是有差异的。
一、同一控制下形成控股合并
【案例1】A公司和B公司均为C公司控制下的子公司。
2015年6月30日,A公司以一批产品从C公司换取了B公司60%的股权并办妥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合并日B公司的账面净资产为2000万元;A公司产品账面成本800万元,市场价(公允价值)1000万元,税率17%。
A公司和B公司的会计政策一致,交易过程中无其他费用发生。
(一)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1200万元(2000*60%)
贷:产成品8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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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新闻通稿中所说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实际就是2013年1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自贸区内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有关企业所得税先行先试政策》(财税〔2013〕91号)的一个全国推广。
从条款内容上看基本一样。
他们最大的差别在于:91号文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是指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或注入公司,限于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公司和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一条规定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
而116号文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限于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居民企业,或将非货币性资产注入现存的居民企业。
换句话说,在当时上海自贸区的91
号文下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要享受优惠,要么你把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成立新企业,但如果要注入现存企业则必须符合59号文资产收购或股权收购的条件。
但116号文则放宽了,你设立新公司可以,投到现存的居民企业也行。
我去年就上海自贸区的这个政策专门写了一篇文章,已经发在《财务与会计》杂志2014年12期上,就其政策执行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了非常详细的说明。
这里,就把其中作为一部分即涉及到这个政策实际操作中需要把握的一些要领摘录如下:
第一部分:59号文与116号文适用的差异点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