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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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题(附答案)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题(附答案)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服务,优质的文档,谢谢阅读/双击去除提供专业的word版文档,优质的服务,希望对您有帮助/双击去除《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题(附答案)《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题一.单项选择题1.党员享有()规定的各项权利。

A.宪法b.党章c.宪法和法律D.党员权利保障条例2.党员应当正确行使应享有的各项权利,并在()范围内活动。

A.宪法b.党章c.宪法和法律D.党员权利保障条例3.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应当以()为根据。

A.事实b.党章c.法律D.党员权利保障条例4.党员有权阅读()的党内文件。

A.所有b.不涉密c.和职务级别相应D.按照规定可以阅读5.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参加关于党的()问题的讨论。

A.政策和理论b.方针和政策c.制度D.所有6.党员有权在()上参加党的中央和地方组织组织的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

A.新闻媒体b.党的会议c.党的内部刊物D.党报党刊7.党员有权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的各方面工作提出()。

A.批评和建议b.批评和意见c.建议和意见D.建议和倡议8.党员以()方式提出的批评意见应当按照规定送被批评者或者有关党组织。

A.建议b.质询c.书面D.口头或书面9.党组织对于不负责地揭发、检举、控告以及提出处分和罢免、撤换要求的,给予()。

A.党内警告b.诫勉谈话c.批评教育D.开除党籍10.党员有权向所在党组织或者()提出罢免或者撤换不称职党员领导干部职务的要求。

A.所在党组织负责人B.同级组织人事部门c.上级纪委D.上级党组织11.党员的()受到党组织或者其他党员侵害时,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控告。

A.合法权益b.正当权利c.规定权利D.应有权利12.党员不得公开发表同()决定相反的意见。

A.党组织b.上级党组织c.领导D.中央13.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者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

党政治生活若干准则题库

党政治生活若干准则题库

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10分)1. 党章规定,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

2. 党章指出,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

3.《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全党服从中央是维护党的集中统一的首要条件,是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根本保证。

4.《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各级领导干部都是人民的公仆,只有勤勤恳恳为人民服务的义务,没有在政治上、生活上搞特殊化的权利。

5.《廉政准则》明确8个方面禁止、52个不准来规范党员领导干部行为。

6.根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党委(党组) 应当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对下一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

7.《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党员有权在党报党刊上参加党的中央和地方组织组织的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

二、判断题(每题1分,共10分)1.党章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 √ )2.根据《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一部分党员如果背着党有组织地进行与党的路线、决议相背离的活动,就是派性活动。

( √ )4.《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

( √ )5.《党内监督条例》规定,领导班子成员(主要负责人)对开好民主生活会负责,并承担制定和落实领导班子整改措施的领导责任。

( × )6.《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党组织对党员作出的处分决定应当写明党员享有的申诉权、受理申诉的组织等内容,并由所在党组织(受处分党员)签署意见。

( × )三、单选题(每题1分,共20分)1.党章规定,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B )这四项基本原则,是我们的立国之本。

A、坚持毛泽东思想B、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C、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D、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2.党章规定,中国共产党要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必须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 D ),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

认真履行党员的义务正确行使党员的权利[1]

认真履行党员的义务正确行使党员的权利[1]

认真履行党员的义务正确行使党员的权利四.认真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权利1.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加强学习改造,提高思想认识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努力实践宗旨,在岗位上实实在在履行好各项义务;增强组织纪律观念,自觉接受组织教育、帮助和监督。

2.正确行使党员权利明确行使权的目的;坚持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3.党员的义务与权利的辨证关系统一;互为途径,相辅相成。

党内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履行义务是行使权力的前提,行使权力是履行义务的保证。

党章规定党员的权利与义务的意义1明确了做合格党员的具体标准2坚持了马克思主义的建党原则3提高党员素质的重要保证。

党员的义务和权利既是明确怎样做一名党员的具体标准,也是衡量共产党员是否合格的重要尺度。

是共产党员党性的突出体现。

党员的义务的涵义1.党员的义务指党员对党应尽的责任2.是党对党员的基本要求3.是党员条件的具体化,4.也是衡量一个党员合格不合格的具体标准。

党员义务的理解党章规定的这八条党员义务,集中反映了新的历史时期对党员的基本要求,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和很强的针对性。

各项义务之间互相关联、具有严密的逻辑性。

第一项是学习方面的要求;第二、第三项是政治方面的要求;第四、第五项是组织方面的要求;第六、第七和第八是思想作风和道德品质方面的要求。

党员权利的内涵党员的权利指党员按照党章规定应享有的权力和利益,是党员在从事党内活动、处理党内事务中享有的政治民主权利,是对党员从事党内活动授权性行为的规党员权利的理解参与党内日常活动。

如党内的参会,阅文,讨论,建议。

对党组织和其他党员进行监督。

如批评、检举和揭发违纪违法事实,要求处分违纪违法党员,罢免或撤换不称职干部等。

有关政治权益。

如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

党员、预备党员权利义务的异同在党章规定的共产党员的八项权利中,预备党员和正式党员有七项是相同的,所不同的是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则没有。

共产党员的权利

共产党员的权利

一、党员权利的主要内容
根据党章的规定,党员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 党的教育和培训。 (2)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 策问题的讨论。 (3)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一、党员权利的主要内容
(4)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 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 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 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二、正确行使党员权利
(2)党员要正确行使和保护好自己的权利。要正确行 使权利,就应该熟知各项权利的具体内容,掌握行使各项 权利的具体要求;了解和掌握行使权利的程序或方式;行 使权利要从党的原则和利益出发、在行使权利的同时,注 意不要侵犯其他党员的权利,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时, 要依照有关规定请求党组织的帮助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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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正确行使党员权利
(1)要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每个党 员不论职务高低、党龄长短、贡献大小,都不得享有超越党 章赋予党员八项权利以外的任何特权。每个共产党员都要把 自己置于党组织监督之下,自觉地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在 党的纪律允许的范围内,平等地、充分地行使权利。同时还 要坚持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党内不允许存在“只享受 权利,不履行义务”的特殊党员。
二、正确行使党员权利
(3)要解决好不能正确行使权利的问题。有些党员重 视自己的权利,但不能正确行使权利,如提建议从个人利 益出发,行使表决权不坚持原则、批评时捕风捉影等。这 样行使权利,不仅没有发挥党员应有的作用,还会给党的 事业带来不良的影响。此外,在党内生活中,有的党员不 珍惜自己的权利,不愿意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愿意发表 自己的意见,不敢坚持原则等。对这些错误的思想和行为 都应当加以纠正。

党员的权利和义务

党员的权利和义务




党员的权利和义务
海南大学机电学院分党校党课培训班
■ (四)十二大党章是自当执政以来最完备的一部党章,它的 拟定标志着党内民主建设进入恢复和不断完善的时期
■ 20世纪80年代党内民主的发展,主要表现为党内民主的精神和基本 制度的恢复,从而服务于整个政治形态的恢复与重建‛。 ■ 1978年12月召开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全面纠正了‚文化大革命‛及其 以前的‚左‛倾错误,继承并大大发展了党的八大确定的正确路线、 方针和政策,大力发扬党内民主。 ■ 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修改通过的党章不仅完全恢复而且进一步完善 了八大党章关于党员权利的规定 。
■ 这些规定,一直保留并延续到十七大党章。
党员的权利和义务
海南大学机电学院分党校党课培训班 ■ 十二大党章对党员权利的规定,突出了党员权利在党章中的重要地位和党员权利 本身的极端重要性。同时,在党员享有权利的广度上又大大超越了以往党章对党 员权利的实体性规定,涵盖了党员在党内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形成了较为完整的 党员权利体系。 ■ 根据十二大党章的规定,党员现有的权利可分为五大类、十八项权利: 第一类,民主参与权, 包括:1.参加党的会议的权利;2.阅读党内文件的权利;3.参与政策讨论的 权利;4.提出建议和倡议的权利。 第二类,民主决策权 包括:5.重大问题表决权;6.意见保留权。 第三类,民主监督权 包括:7.党内批评权;8.揭发检举权;9.要求罢免撤换权。 第四类,民主选举权 包括:10.选举权;11.被选举权。 第五类,维护自身正当权益权 包括:12.接受培训权;13.请求党组织帮助解决问题权;14.申辩权; 15.辩护权;16.申诉权;17.控告权;18.要求答复权。 党员权利体系的建立是十二大党章对党员权利完善的历史性贡献,为党内 民主的发展提供了不竭的动力源泉。

夯实党员权利保障的制度基础

夯实党员权利保障的制度基础

夯实党员权利保障的制度基础作者:朱基钗孙少龙来源:《党的生活(黑龙江)》2021年第01期1月4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全文公布。

这是继2004年《条例》修订以来,党中央再一次对该《条例》做出修订。

修订后的《条例》共5章52条。

在以党章为根本遵循、继承和坚持2004年《条例》仍然适用的规定基础上,修订后的《条例》以完善为着力点,对党员权利具体内容、怎样行使权利、如何保障党员权利行使等进行了规定。

明确党员享有13项权利此次《条例》修订后的一个重要变化,就是将第二章的章名由“党员权利”修改为“党员权利的行使”。

多出的三个字,强调的是党员要本着对党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积极主动行使权利。

举例来说,该章规定党员有党内监督权,党员要敢于开展监督,通过批评、揭发、检举以及提出处理、处分要求,切实发挥民主监督作用。

作为制定《条例》的根本遵循,党章原则规定了党员享有的8个方面权利。

修订后的《条例》在第二章中对党员享有的各项权利做出具体规定,用13个条文将党章规定的8个方面党员权利进一步明确细化,即党内知情权、接受党的教育培训权、党内参加讨论权、党内建议和倡议权、党内监督权、党内提出罢免撤换要求权、党内表决权、党内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内申辩权、党内提出不同意见权、党内请求权、党内申诉权、党内控告权。

同时,修订后的《条例》还对权利表述方式进行了创新,具体到每项权利,都采用“权利名称+权利内容”的方式进行表述,既直观反映权利的实质,又准确表达权利的内容。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负责人介绍,修订后的《条例》划出权利行使的边界,要求党员行使权利应当按照组织原则,符合有关程序等。

坚持义务与权利相统一,严明纪律要求修订后的《条例》将“坚持义务和权利相统一”作为党员权利保障应当遵循的重要原则,强调义务在先,要求广大党员切实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正确行使各项权利。

一方面,修订后的《条例》立足党员权利保障专门法规的定位,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明确党员享有广泛而充分的权利,并切实完善保障措施。

党员权利保障制度

党员权利保障制度

党员权利保障制度
为认真落实《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切实保障党员对党内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有效保障党员权利,特制定本制度。

1、党委(支部)应当按照规定召开有关会议,并创造条件保障党员参加其有权参加的各种会议。

2、党委(支部)应当为党员提供阅读党内有关文件的必要条件,如设立每月文件阅读日,为党员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提供方便。

3、党委(支部)应当采取各种形式有计划地对党员进行教育和培训,支持党员参加党校的学历学习和不同层次的理论培训,不断提高党员素质。

4、党委(支部)要支持和鼓励党员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合理的应当采纳,对改进工作有帮助的,应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5、党委(支部)应当鼓励党员在党内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支持和保护党员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和不正之风作斗争。

6、党委(支部)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支部进行选举时,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7、党委(支部)对党员做出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对于受到党纪处分的党员,党委(支部)要帮助其正确认识和改正错误;党委(支部)要认真处理党员的申诉。

8、党委(支部)对于党员提出的请求,要及时受理。

对于确有实际困难的党员,可以给予适当帮助并鼓励党员之间开展互助,为党员正常行使权利创造条件。

党建工作的法律与法规

党建工作的法律与法规

党建工作的法律与法规党建工作始终是党的工作重中之重,为了加强党组织的建设、提高党员素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与法规来规范和指导党建工作的开展。

本文将就党建工作的法律与法规进行探讨。

一、党章和党纪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是党内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

党章规定了党的基本任务、组织原则、党员权利和义务等内容,是党建工作的总章程。

党纪是党内监督的重要依据,对党员的言行和行为进行规范,维护党的团结和纪律。

党章和党纪的贯彻执行对于加强党的建设至关重要。

二、党组织建设法律党组织建设法律是针对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所制定的法律法规。

其中,党组织法是我国党组织建设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党的各级组织的任务、职权、责任等内容。

还有《党支部工作条例》、《党小组活动细则》等细则规章,对党支部和党小组的工作进行具体规范。

三、党员管理法律党员管理法律是指对党员的入党、退党和党纪处分等进行管理的法律法规。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了党员的权利与义务,明确了党员的权益和责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则规定了党员的违纪违法行为以及相应的纪律处分办法,对党员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此外,还有《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法规对党员进行管理和监督。

四、党风廉政建设法律党风廉政建设法律是基于反腐败需要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其中,《中国共产党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制实施办法》明确了党内监督的责任和方式,加强了党风廉政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腐败法》则是我国反腐败的基本法律,对腐败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加强了党风廉政建设的力度。

五、党建工作相关法律除了以上几类法律法规外,还有一些与党建工作相关的法律。

比如《中国共产党组织法》,对党的组织机构进行了规定;《中共中央关于在基层党组织建设中加强党员队伍教育管理工作的意见》,对基层党组织建设中的党员教育管理进行了具体要求。

这些法律法规共同构成了党建工作的法律体系。

党建工作的法律法规对于党的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和约束作用。

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

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

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检举、控告人依法行使检举、控告的权利,维护检举、控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和行政监察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党组织、党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纪违法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检举、控告人依法进行的检举、控告。

第三条检举、控告人应据实检举、控告,不得捏造事实、制造假证、诬告陷害他人。

纪检监察机关对如实检举、控告的,应给予支持、鼓励。

对检举、控告有功的,应给予奖励。

对检举、控告不实的,必须分清是错告还是诬告。

对错告的,应澄清事实;对诬告的,应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条纪检监察机关受理检举、控告和查处检举、控告案件,必须严格保密:(一)纪检监察机关应设立检举、控告接待室,接受当面检举、控告应单独进行,无关人员不得在场。

(二)检举、控告信函的收发、拆阅、登记,当面或电话检举、控告的接待、接听、记录、录音等工作,应建立健全责任制,严防泄密或遗失检举、控告材料。

(三)对检举、控告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检举、控告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严禁将检举、控告人的有关情况以及检举、控告的内容透露给被检举、控告单位和被检举、控告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人员。

(四)检举、控告材料列入密件管理,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

(五)检举、控告材料,除查处案件工作需要外,不得向有关人员出示;因查处案件工作需要出示的,必须经本委、部(厅、局)主管领导批准,并隐去可能暴露检举、控告人身份的内容。

(六)核实情况必须在不暴露检举、控告人的情况下进行。

(七)未经检举、控告人同意,不得公开检举、控告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及其他有关情况。

第五条受理机关工作人员无意或故意泄露检举、控告情况的,应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六条严禁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控告单位或被检举、控告人。

《我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学习要点

《我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学习要点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一、《党员权利保障条例》颁布施行的历史背景和重大意义党员权利保障条例颁布施行,是运用党规党法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落实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的实际步骤。

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召开不久,正式出台《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更加突显了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在贯彻落实四中全会决定方面的重大意义和作用。

通过修订《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切实保障党员权利,为发展党内民主奠定制度和法规基础,提供制度和法规保障,是党员权利保障条例颁布施行的出发点和目的所在。

从党内法规和制度上保障党员权利,有助于激发和最大限度地调动全体党员的积极性,正确行使党员的民主权利,保证党内各种机制的有效运行。

从党内法规和制度上保障党员权利,有助于通过发展党内民主推动人民民主。

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领导和支持人民群众当家作主,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本质要求。

党的干部在推动人民民主发展中,起着表率、示范作用,可以使人民群众感受到民主的好处,增强群众民主观念和行使民主权利的自觉性。

从党内法规和制度上保障党员权利,有助于保证党进行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的基本途径。

通过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健全党内民主制度,就能够使党的各项决策充分反映广大党员的意愿,使党的决策走上民主化、科学化的轨道,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正确性和有效贯彻执行。

从党内法规和制度上保障党员权利,有助于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和党组织意愿的党内民主制度。

只有健全和完善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党内法规体系,严肃党的纪律,才能使党员的民主权利得到充分的行使,实现党员对党内事务的广泛参与、有效管理和积极监督。

二、《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框架这部条例共5章38条。

第一章"总则"共5条规定了条例的制定目的、制定依据和保障党员权利的基本原则;第二章"党员权利"共8条,在党章确立的党员八项权利的基础上,规定了党员享有各项权利的具体内容主要是八大权利;第三章"保障措施"共15条,逐条详细规定了保障党员正常行使八大权利和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的一系列措施,与第二章八大权利相互对应;如第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与第六条对应。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试题及答案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试题及答案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试题及答案一、填空题1. 党章规定,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

2. 党章指出,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

3.《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全党服从中央是维护党的集中统一的首要条件,是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根本保证。

4.《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各级领导干部都是人民的公仆,只有勤勤恳恳为人民服务的义务,没有在政治上、生活上搞特殊化的权利。

5.《廉政准则》明确8个方面禁止、52个不准来规范党员领导干部行为。

6.根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党委(党组)应当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对下一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

7.《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党员有权在党报党刊上参加党的中央和地方组织组织的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

二、判断题1.党章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 √)2.根据《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一部分党员如果背着党有组织地进行与党的路线、决议相背离的活动,就是派性活动。

( √ )4.《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

( √ )5.《党内监督条例》规定,领导班子成员(主要负责人)对开好民主生活会负责,并承担制定和落实领导班子整改措施的领导责任。

( × )6.《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党组织对党员作出的处分决定应当写明党员享有的申诉权、受理申诉的组织等内容,并由所在党组织(受处分党员)签署意见。

( × )三、单选题1.党章规定,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B )这四项基本原则,是我们的立国之本。

A、坚持毛泽东思想B、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C、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D、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2.党章规定,中国共产党要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必须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 D ),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

最新《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应知应会知识学习测试题(附答案)

最新《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应知应会知识学习测试题(附答案)

最新《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应知应会知识学习测试题姓名:部门:分数:备注:含填空题、单选题、判断题、简答题,共34题100分。

一、填空题(每题2分,共10题,计20分)1.党组织必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强化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将党员权利保障融入,严格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保障党员各项权利、完善党员权利保障制度机制。

2.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召开党员大会、党小组会、支部委员会会议和o3.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有计划地对党员进行教育和培训,深入开展党的创新理论教育,加强党性教育和教育。

4.预备党员除了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外,享有同正式党员一样的权利。

5.党员进行批评、揭发、检举以及提出处理、处分要求,应当通过,不得随意扩散传播、网络散布,不得夸大和歪曲事实,更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

6.党组织应当紧扣特点和党员权利保障要求,创新保障党员权利的方法手段,为党员行使权利提供便捷渠道。

7 .领导干部应当认真执行 制度,深入实际、深入基层,主动听取党员意见和诉求,及时回应党员关切。

8 .党组织应当关心党员、、、生活,做好 党内关怀帮扶工作。

9 .党委(党组)必须落实 主体责任,加强对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领导,严格执行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党内法规和制度措施。

10 .党组织应当严格落实 各项制度,畅通监督渠道,支持和鼓励党员发扬斗争精神,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和不正之风作斗争。

二、单选题(每题2分,共10题,计20分)的,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控告,要求对侵 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规依纪进行处理。

1. 党员应正确行使各项权利,在 的范围内活动。

A 、 党章B 、 宪法和法律C 、 党员权利保障条例D 、 宪法2.党员有党内控告权,受到党组织或者其他党员侵害A 、 合法权益B 、 正当权利C、 基本权益 应有权利3.党组织和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A、违规违法使用审查调查措施,侵犯党员合法权益B、泄露揭发、检举、控告等应当保密的信息C、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压制、破坏党内民主,违规决定重大问题D、以上都是4.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坚持,执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决定重要问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表决。

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体会(精选多篇)

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体会(精选多篇)

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体会(精选多篇)《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明确指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对人民民主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赋予了每个共产党员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到中央的各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这个权利与义务是维护党内团结、维护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崇高威信的重要法宝。

我们共产党党员都有行使的建议和倡议权利,是落实党的群众路线的具体体现和发展党内民主的重要内容。

党员的建议和倡议是党的智慧之源。

中国共产党建党80多年来的实践表明,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发动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共产党党员有一份热,发一份光,形成集体智慧,党的事业才能不断发展壮大,党的宗旨和目标的实现,要靠我们每个共产党员团结全体人民共同努力才能实现,党的事业要兴旺发达,并始终充满生机与活力,才能面对不断发展变化的新形势而应对自如,并始终坚持正确的前进方向。

因此,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是党的事业发展内在的必然要求,也是发展党内民主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

只有保障号党员的民主权利,广开言路,开阔思路,充分听取广大党员的建议和倡议,我们的党内民主制度才能有一个广泛而坚实的基础,才能使党内民主制度真正符合全党同志的利益和要求。

作为中国共产党的光荣一员,要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是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

是一种责任所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非常宏伟艰巨的事业,只有在实现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才能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集中全党智慧,保证党的决策正确有效实施,增强党的纪律和战斗力,使我们的事业顺利前进。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是保障党员积极、正确地行使建议和倡议权,有利于党组织准确及时地了解和掌握党员的真实意愿和要求,有利于我们党集思广益,不断改进工作。

保障好党员的建议和倡议权,使广大党员充分享有民主的权利发表自己的见解,为党的建设提出意见,让党组织的视野更开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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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含全文解读)《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是我们党关于保障党员权利方面一部十分重要的党内法规。

它的颁布实施,是发展党内民主,健全党内生活,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一个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发挥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提高党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党内民主,健全党内生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增强党的生机活力,保障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和不受侵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员享有的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党的任何一级组织、任何党员都无权剥夺。

第三条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党员享有特权。

第四条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

党员应当正确行使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并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同时必须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不得侵犯其他党员的权利。

第五条对任何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都应当予以追究;情节严重的,必须给予党纪处分。

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为准绳。

第二章党员权利第六条党员有权参加党小组会、支部大会、党员大会以及与其担任的党内职务和代表资格相应的会议。

党员因故不能到会的,应当履行请假手续。

党员有权阅读按照规定可以阅读的党内文件。

党员有权提出接受教育和培训的要求。

党员接受教育和培训应当服从组织安排。

第七条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并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党员有权在党报党刊上参加党的中央和地方组织组织的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

党员在讨论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过程中,应当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得公开发表与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相违背的观点和意见。

第八条党员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的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第九条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

党员以书面方式提出的批评意见应当按照规定送被批评者或者有关党组织。

党员有权向党组织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的违法违纪事实;有权向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提出处分有违法违纪行为党员的要求。

党员有权向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提出罢免或者撤换不称职党员领导干部职务的要求。

党员在进行批评、揭发、检举以及提出处分或者罢免、撤换要求时,要按照组织原则,符合有关程序,不得随意扩散、传播,不得夸大和歪曲事实,更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

第十条党员有权在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时按照规定参加表决。

表决时可以表示赞成、不赞成或者弃权。

每个正式党员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除外)。

参加选举的党员有权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

党员有权经过规定程序成为候选人和当选。

第十一条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者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

申辩、作证和辩护必须实事求是。

第十二条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者向党组织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

党员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

第十三条党员在政治、工作、学习等方面遇到重要问题需要党组织帮助解决的,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

党员对于党组织给予本人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党员认为党组织给予其他党员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不当的,有权逐级向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意见。

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党组织或者其他党员侵害时,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控告。

党员有权要求有关党组织对其提出的请求、申诉和控告给予负责的答复。

第三章保障措施第十四条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召开有关会议,并创造条件保障党员参加其有权参加的各种会议。

会议的组织、召集者要将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等适时通知应到会党员。

第十五条党组织应当为党员提供阅读党内有关文件的必要条件。

党员因缺乏阅读能力或者其他原因无法直接阅读文件的,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向其传达文件精神。

第十六条党组织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地对党员进行教育和培训,提高党员素质。

第十七条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及其他重要会议召开后,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将会议内容和精神向党员传达、通报。

党组织作出的决议、决定,按照规定及时向党员通报。

第十八条下级党组织应当根据上级党组织的安排,积极组织和引导党员参加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讨论的时间、方式和内容要以适当方式告知党员,以便党员参加。

党的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应当认真组织党员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贯彻落实党的政策的有关问题进行讨论。

党组织要支持和鼓励党员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对于党员的建议和倡议,党组织应当认真听取、研究,合理的应当采纳;对改进工作有重大帮助的,应对提出建议和倡议的党员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党组织要认真听取各种不同意见。

对于持有不同意见的党员,只要本人坚决执行党的决议和政策,就不得对其歧视或者进行追究;对于持有错误意见的党员,应当对其进行帮助、教育。

第十九条党组织应当鼓励党员在党内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支持和保护党员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和不正之风作斗争。

对于党员的批评、揭发、检举、控告以及提出的有关处分和罢免、撤换要求,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党组织要建立健全保护揭发、检举人权益的制度。

对揭发、检举人以及揭发、检举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严禁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被控告的组织和人员;严禁对揭发、检举人和控告人歧视、刁难、压制,严禁各种形式的打击报复。

党组织对于署真实姓名的揭发、检举人,应以适当方式回访或者回函并告知其处理结果;对揭发、检举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党组织对于不负责地揭发、检举、控告以及提出处分和罢免、撤换要求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对于受到错告或者诬告的党员,应当澄清事实,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二十条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

根据不同情况,表决可以采取口头、举手和投票等方式,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记录在案。

对不同意见要如实记录。

重要问题主要是指:涉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事项;重大工作任务的部署;按干部管理规定应该由集体讨论决定的干部推荐、任免、调动和奖惩;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发展新党员;上级党组织规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问题。

党组织作出重要决议、决定前,应当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征询党员意见。

对于多数党员有不同意见或者存在重大分歧的,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提交下次会议表决。

党的委员会及其组织部门、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下级党组织的表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没有按照规定进行表决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十一条党组织进行选举时,应当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对候选人的情况应向选举人作介绍。

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

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党员在党内自主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得阻挠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到场,不得强迫选举人选举或者不选举某个人,不得搞非组织活动妨碍选举,不得以任何方式追查选举人的投票意向。

第二十二条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

对于党员的申辩及其他党员为其所作的证明和辩护,有关党组织要认真听取、如实记录,并进一步核实,采纳其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要向本人说明理由。

党员实事求是的申辩、作证和辩护,应当受到保护。

处分决定应当写明党员享有的申诉权以及受理申诉的组织等内容并由受处分党员签署意见。

本人对处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出申诉;拒不签署意见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签署意见的,党组织要在处分决定上注明。

第二十三条对于受到党纪处分的党员,党组织要帮助其正确认识和改正错误。

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留党察看期间确已改正错误的,期满后应当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错误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错误的,应当开除其党籍。

第二十四条党组织要认真处理党员的申诉。

对于党员的申诉,有关党组织要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不得扣压。

上级党组织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或者指定有关党组织进行复议、复查。

经复议、复查或者审查决定,对于全部或者部分纠正的案件,重新作出的决定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对于处理正确而本人拒不接受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无正当理由反复申诉的,有关党组织应当正式通知本人不再受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宣布。

党员对于党组织给予其他党员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提出的意见,有关党组织应认真研究处理。

第二十五条党组织对涉嫌违纪党员的检查和处理,必须既坚决又慎重,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依纪依法进行。

建立执纪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制。

对于在执纪过程中有违纪行为或者其他过错的,应当批评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党组织对于党员提出的请求,要及时受理。

根据具体问题,有的要及时解决,有的要说明情况,有的要进行说服教育。

第二十七条企业、农村和街道、社区等党的基层组织应注意维护流动党员的民主权利,保障其正常行使。

第二十八条对于确有实际困难的党员,其所在基层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可以给予适当帮助并鼓励党员之间开展互助,为党员正常行使权利创造条件。

第四章责任追究第二十九条党的各级组织应当严格执行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党内法规,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和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关于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决议、决定;明确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在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任务和要求;督促下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切实履行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职责,宣传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党内法规,教育和引导广大党员正确行使权利。

第三十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做好党员权利保障工作,受理有关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检举、控告和申诉,检查和处理侵犯党员权利方面的案件,对党的领导干部和下级党组织履行党员权利保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党的组织、宣传等工作部门要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以及上级党组织的要求,结合自身职能和实际工作,抓好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落实;研究解决职责范围内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重要问题,向同级党组织提出贯彻落实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意见和措施,为保障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创造条件、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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