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法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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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法知识点

题型单选不定项选择题简答论述案例分析

论述题

1、论保全代位权制度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之权的权利。

保全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1)债务人享有对于第三人的权利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3)债务人已陷于迟延

4)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保全代位权的行使:

1)债权人的代位权的行使主体是债权人,债务人的各个债权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均可以行使代位权。

2)债权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必须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

3)债权人的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

4)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保全代位权行使的效果:

1)保全代位权行使的效果:①债权人行使保全代位权后,对于被代位行使的权利,债务人的处分权能受到限制;

②对于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债务人仍有处分的权能

2)效果的归属:保全代位权行使的效果,直接的归属于债务人;即使在债权人受领交付的场合,也须作为对债务人(次债务人的债权人)的清偿,而不能把它直接作为对债权人自己债权的清偿。债权人可通过执行程序使其债权受偿。

3)费用负担:债权人行使保全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2、论保全撤销权制度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保全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1)客观要件

①须有债务人的行为

②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

③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

2)主观要件

①债务人的恶意②受益人的恶意③转得人的恶意

保全撤销权的行使:

1)债权人应以自己的名义在诉讼上行使,以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的相对人为第三人

2)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3)行使不以已到履行期为条件

4)保全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行使效果:

效力:保全撤销权行使的效力依判决的确定而产生,对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产生效力。效果归属: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销,即自始失去法律约束力。尚未依该行为给付的,当然

恢复原状。已经依该行为给付的,受领人负有恢复原状的义务,在存在给付物的物权复归于给付人的情况下,产生具有物权效力的财产返还;在物权不复存在的情况下,发生作价返还的效果。

费用负担:债权人行使保全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简答题

1、同时履行抗辩权

概念: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之权

构成要件:①须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②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③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者未提出履行债务

④须双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的

2、先履行抗辩权

概念: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又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成立要件:①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②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

③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者其履行不符合债的本旨

3、不安抗辩权

概念: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有不能履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提供担保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成立要件:①双方互负债务②一方有先给付义务③先给付义务人的债务已届期满

④他方有难为给付之风险⑤他方未提供担保

效力:在不安抗辩权具备其成立要件时,首先,在后履行义务人提供担保前,先履行义务人可以中止履行合同。

其次,如果后履行义务人对履行合同提供了适当担保,不安抗辩权即归于消灭,先履行义务人应恢复履行

最后,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也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4,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有不能履行义务的可能的情况有: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③丧失商业信誉

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5、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

1)管理他人事务。管理他人事务是无因管理成立的前提条件。

首先,管理人须管理事务。

其次,管理人所管理的事务须为他人的事务

2)为他人利益而为管理

管理人主观上有为他人利益管理的意思,亦即为他人谋利益。这是无因管理成立的主观要件,也是无因管理组却违法性的根本原因。

3)无法律上的义务

无因管理的“无因”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也就是无法律上的依据。管理他人的法律根据,

无非或有权利管理,或有义务管理,而管理他人的的事务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一致的,没有法律上的义务也就没有法律上的权利。

6、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1)一方受利益。所谓一方受有利益,是指一方当事人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使其得到一定的财产利益。

2)他方受损失。这里所谓的损失是指因一定的事实结果是财产利益的总额减少,既包括积极损失也包括消极损失。

3)一方受利益与他方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所谓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指他方的损失是因一方受益造成的,一方受益是他方受损的原因,受益于受损之间有变动的关联性。

4)没有合法根据。没有合法根据是不当得利构成的实质性条件。

7.合同订立的程序

1)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成立要件:①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

②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生

③要约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

④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和完整

⑤要约必须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承诺时即受其约束的意旨

2)承诺,是受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以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成立要件:①承诺必须由受约人作出

②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③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内容一致

④承诺必须在要约的存续期间内作出

案例题(主要考察合同风险承担)

知识点:1、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中,对于标的物风险的负担,可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以以下原则:

1)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以标的物的交付而转移,即在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交付原则)

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自约定交付之日起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转移给买受人承担

3)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4)当事人未明确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自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5)按照约定或者规定出卖人应于特定地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自买受人违反约定之日起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转移给买受人。

注意: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利益承受:孳息交付前产生的归出卖人,交付后产生的归买受人

2、试用买卖:在试用期内买受人可以作出购买标的物的意思表示,也可以作出拒绝购买的意思表示。在试用期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3、房屋买卖合同:共有房屋: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者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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