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法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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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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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法复习资料一、债的权能(四种)即债权人依其债权得为的行为,包括:1.给付请求权(债权的请求力)债权人的利益实现通过债务人实现给付的行为方能达到2.给付受领权(债权的保持力)债务人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予以接受,并永久保持因债务人的履行所得的利益3.债权保护请求权(债权的可强制执行力)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依据该项全能请求国家机关予以保护4.处分权(债权的处分力)债权人可以抵销、免除、让与债权等债权具备上述4点权能就是效力齐备的债权,也叫完全债权。

如果欠缺某项效力,则债权为不完全债权。

债权不得欠缺保持力,否则便不是债权。

二、债务的分类债务包括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

1、给付义务:实施特定行为,以使债权人利益实现的义务。

给付义务又包括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

1)主给付义务:债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债的类型的基本义务。

2)从给付义务:指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功能的义务。

(如提供货物的必要证书、说明书等。

)2、附随义务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债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而产生的义务。

·根本区别:在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权利人是否可以以诉讼方式请求义务人履行。

·给付义务:可以诉讼要求对方履行。

·附随义务:不可以,只能要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债的客体概念债的客体指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是当事人基于其所负债务而应为的行为。

四、合同法关于合同的界定1.《合同法》第2条第1款将合同界定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第2款将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排除在外。

五、种类之债特定的方法(第一种重要)特定的方法:1.债务人交付其物之必要行为的完成:1)赴偿之债:送达+提示交付。

2)往取之债:分离+受领通知。

3)代送之债:交承运人。

2.基于当事人的约定,经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的指定。

六、选择之债的概念指债的客体或者其构成因素为两项以上,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一进行履行的债七、选择之债特定中选择权的归属选择权的归属:在意定选择之债中,通常由双方约定;在法定选择之债中,通常法律有明确规定。

民法学原理二·债法教学要点

民法学原理二·债法教学要点

债法部分第一编(章)债权总论第一节债的概念一、债的概念二、债的要素三、债法的结构四、债权与物权的基本区别第二节债的发生一、债的发生原因的概述二、债发生的具体原因(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可在这里详讲,也可单独讲)第三节债的类型一、依债之发生的原因所作的分类二、以债的主体为标准所作的分类三、依债的标的所作的分类四、依据两个债之间的关系为标准所作的分类五、以债的标的是否有连续给付的特征为标准的分类六、自然之债第四节债的效力一、债的效力概述二、债的效力(一)概说(二)债权的效力(三)债务的效力(四)债务不履行的效力(体系化之考虑,要涉及债务不履行与违约、债务与责任)第五节债的保全一、债的保全概述二、代位权(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和性质(二)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三)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三、撤销权(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和性质(二)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三)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第六节债的移转一、债的移转概述二、债权让与三、债务承担四、债的概括承受第七节债的债权性担保一、债的担保概述二、保证三、定金第八节债的绝对消灭一、债的消灭概述二、引起债消灭的主要原因(一)清偿(二)提存(三)抵销(四)免除(五)混同第二编合同总论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第一节合同的概念一、合同的定义二、合同的法律性质第二节合同的分类一、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四、诺成合同与要物合同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六、一时的合同与继续性合同七、主合同与从合同八、涉他合同九、射倖合同十、本约与预约十一、合同的其他分类第三节合同法概述一、合同法的定义二、合同法的立法例三、合同法的历史发展四、我国《合同法》的内容和特色五、合同法的基本理念(一)契约自由(二)契约正义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一节概述一、合同的订立二、合同的成立第二节要约一、要约的概念二、要约的构成要件三、要约邀请四、要约的法律效力五、要约的撤回与撤销六、要约的失效第三节承诺一、承诺的概念二、承诺的构成要件三、承诺的撤回四、承诺的生效五、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第四节订立合同的特殊方式一、招标投标方式二、拍卖方式三、交错要约四、意思实现五、强制缔约六、悬赏广告第五节合同的内容与形式一、提示性的合同条款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普通条款三、合同的明示条款与默示条款四、格式条款五、合同的形式第六节缔约过失责任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三、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

司法考试债法考点知识梳理

司法考试债法考点知识梳理

司法考试债法考点知识梳理一、债的类型(一)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1、按份之债是指债的一方主体为多数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债。

按份债权的各个债权人只能就自己享有的份额请求债务人履行和接受履行,按份债务的各方债务人只对自己分担的债务份额负清偿责任。

2、连带之债是指窄的主体一方为多数人,多数人一方当事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

债权人一方为多数人,且有连带关系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一方为多数人的为连带债务。

二、债的效力(一)效力扩张-债的对外效力1、债权物权化债权物权化是指债权具有物权的某些效力,即具有物权的对世效力。

债权物权化主要体现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上,即出租人将标的物转移给第三人时,该受让人虽然不是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但是仍然受该租赁合同的约束。

(二)债务人的义务1、附随义务附随义务是指在债的发展过程中为了满足债权人的利益,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债权人不可独立诉请,只能于债务人不履行时要求损害赔偿的各种义务。

附随义务主要有前合同义务(通知、保密等义务)、后合同义务(如雇佣合同结束后,雇员对原单位的保密义务)、合同中的附随义务。

三、债的担保(一)、保证方式和责任1、一般保证: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2、连带保证:产生连带保证可以是明示,也可以依推定3、共同保证4、最高额保证(二)保证期间1、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2、保证期间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3、在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起诉或者仲裁的,即为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免责。

4、连带保证之保证期内,债权人未请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为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免责。

(三)定金及商法上的担保制度1、定金罚则具体是指交付一方违约,定金丧失,收受方违约的,双倍返还定金。

四、债的转移(一)债权让与的要件1、须存在有效的债权2、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转让性3、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转让达成协议4、债权的让与需要通知债务人,不通知债务人的仅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在债权人和受让之间有效。

债法讲义

债法讲义

Liujiaan@第一编债法总论第一章债与债法§1 债的意义一、债的概念1.债的概念的抽象性。

汉语中“债”的意义:所欠的钱财,以一定金额的金钱为对象而产生的法律义务,义务性。

2.债的概念的罗马法起源债即法锁——将两个人以法律义务相连接3.定义。

演绎法:特定当事人间得请求特定行为的财产性民事法律关系(将债作为法律关系),也可能从债权或债务的角度来加以界定。

4.要素:1)主体——债权人、债务人;特定主体;对待给付之债中的相对性。

2)内容:债权、债务;权利优位主义——债法体系围绕债权展开(如债的实现等);债权的请求权性质。

3)客体:特定行为——作为与不作为(不作为义务的非法定性,意定,否则进入绝对权的范畴)。

“给付”的财产性。

债权的财产性。

德国法的模式(物权、债权同属财产权);法国法的模式(“财产取得的各种方法”之一)。

与标的物概念的区别。

5.债的概念的归纳法例示:*1。

自行车借用合同;*2。

甲患病昏迷,乙将其送医,支付交通费、医疗费若干;*3。

错债清偿的不当得利;4。

驾车伤人侵害他人健康。

分析:(请求权思维方式)*法律关系的构成事实不同、社会功能与价值判断不同——契约的合意基础,实践私法自治,信赖及期待的保护;无因管理缺乏合意,界限奖励互助与不得干预他人事物两项原则;不当得利调整欠缺法律依据的财产变动;侵权行为弥补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的损害,以过失责任原则兼顾加害人活动自由及被害人保护的需要。

体系化的基础:构成债的关系的内在统一性者为其法律效果在形式上的相同性——当事人一方可以向他方当事人请求特定行为。

二、债权的性质(与物权相比较)1.财产权。

动态财产关系(物权是静态财产关系),就其经济功能而言,或为手段(如借以作为移转财产所有权的工具)或为目的(如债权性的使用权),一般情况下都可给与经济评价。

从归属到利用——债权的优越性(例如契约自由原则,合同无效的限缩等)。

#静的安全到动的安全交易安全的保护2.请求权,而非支配权。

债法复习总结

债法复习总结

无因管理一、无因管理的概念《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1.构成要件:①没有法律规定的或约定的义务,②为他人管理事务,③并限于须基于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的目的。

2.性质:无因管理属于事实行为。

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区别①事实行为完全不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而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②事实行为依法律规定直接产生法律后果,法律行为依据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效力;③事实行为只有在行为人的客观行为符合法定构成要件时才发生法律规定的效果,法律行为的本质在于意思表示,而不在于事实构成;④事实行为的构成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法律行为以行为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为生效条件。

按照现行《民法通则》的规定,事实行为分别包括:无因管理行为、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以及侵权行为、违约行为、遗失物的拾得行为、埋藏物的发现行为等。

3.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该“他人”称为本人。

有时本人比较复杂,需要通过结合无因管理的功能来确定。

4.效果上产生一种独立的法定之债,称无因管理之债:其内容是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二、无因管理类型(一)真正无因管理和不真正无因管理是否真正为他人利益1.真正无因管理为他人利益而管理他人事务。

2.不真正无因管理为自己利益而管理他人事务,为不真正无因管理。

•效果上不得依据无因管理处理,通常属于侵权行为范畴,在发生不当得利时,也可纳入不当得利范畴处理。

不真正无因管理,又分不法管理和误信管理。

•不法管理:明知为他人事务而作为自己事务管理。

(原则上属于侵权)•误信管理:误信他人的事务为自己的事务而管理之。

(以有无过失为定是否属于侵权)(二)适法之无因管理和不适法之无因管理是否利于本人【受无因管理人】1,适法之无因管理•以本人的利益所要求的方式并考虑本人明示的或者可推知的意思而管理他人的事务。

债法重点总结

债法重点总结

债法重点总结1.债权的概念及特征债权是指债权人享有的以请求债务人为一定给付为内容的权利。

债权的特征表现为:(1)债权为请求权。

债权是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2)债权为相对权。

债权人原则只能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3)债权具有任意性。

当事人在不违反强行法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任意设定债的关系,即使是法定之债,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协商确定债的内容;(4)债权具有非排他性。

以同一给付为标的而成立的数个内容相同的债权相互之间不发生权利上的冲突。

(5)债权具有平等性。

对于同一债务人先后成立的数个债权,效力一律平等。

在该债务人陷入破产时,数个债权人则根据债权数额的比例接受清偿。

2.债权的权能(1)请求权能。

作为一种请求权,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通过诉讼方式以国家强制力来实现其请求。

(2)保持受领权能。

债权的存在是债权人受领债务人给付的合法原因。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受强制执行提出给付时,债权人有接受给付的权利并有权保持因此获得的利益。

(3)保全权能。

当债务人的某些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4)处分权能。

债权人可通过抵销、免除、让与债权和设定债权质权等方式对享有的债权予以处分。

上述权能齐备的债权是完全债权,否则是不完全债权,但欠缺保持受领权能的债权不再是债权。

3.债务的概念及特征债务人依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向债权人作出给付的义务。

债务的内容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债务的特征表现为:(1)债务具有特定性。

在任何债之关系中,债务人均是特定的,且债务的内容也是特定的。

依法成立的债务非依法律规定或经当事人协商不得变更。

(2)债务具有期限性。

任何债务都有确定或可确定的期限。

(3)债务的履行具有强制性。

债务在本质上是债务人应承担的负担,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追究债务人的民事责任以满足其利益。

责任是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一种担保,无责任的债务无法律约束力。

债权法重要知识点.

债权法重要知识点.

第一章债的概述第一节债的概念、特征一、债的概念(一)债的概念1、民法上债的概念不同与民间所谓的债,也不同于中国固有法上的债:(1)民间所称之债,专指债务,尤指金钱债务。

(2)我国固有法上的债,自汉律以来,一直未曾扩大,仅指欠人财物。

2、债的概念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现代民法上债的概念源自罗马法。

罗马法的债(oblitio)既指债权债务,也指债权债务关系,其本义为“连结”,故债又称为“法锁”(juris vinculum)。

英美法上,与债相当的概念为obligation,指联系两个法律人格、赋予每个法律人格以具有法律效力的相互权利、义务的约束和纽带。

3、现代民法上债的概念与中国固有法上的债的区别:(1)近现代民法上的债不仅指债务,而且指债权;(2)不仅指金钱之债,还包括以转移权利、交付财物、提供劳务为标的,甚至以不作为形式存在的债;(3)不仅指因合同所生之债,还包括因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所生之债。

在现代,债的种类更趋扩大,连缔约上过失、单方允诺等亦都被囊括在内。

亦即现代民法上债的概念,其范围要广泛的多。

至于"欠债还钱"的那个"债",其实只是作为债的一种类型的"合同之债"中的一类,学名叫"借贷合同"。

二、债的特征1、债为民事法律关系之一种;2、债为财产性的法律关系;3、债为特定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4、债为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结合关系;5、债为当事人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

债的要素是指构成债所必须具备的因素,包括债的主体、债的内容和债的客体(债的标的)二、债的主体债的主体是指参与债的关系的当事人(一)债权人:在债的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为债权人,享有要求债务人为特定的行为或不为特定的行为的权利。

(二)债务人:在债的法律关系中,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为债务人,负有满足债权人要求的义务。

债法考试复习范围完整版

债法考试复习范围完整版

债法考试复习范围完整版最大福利来啦!债法考试复习范围完整版!!第一编债法总论第一章绪论(重点)第一节债1、其中债务中的自然债务(赌博之债自始无效)自然债务为不完全债权,有债务而无责任,自然债务的债权人,不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请求强制执行。

① 请求力排除,如诉讼时效届满后的债务。

② 强制力排除,包括根本无强制力和不得就履行的给付行为强制执行性。

③ 处分权能的排除,如对破产财产。

2、债的发生(单选)①合同②单方允诺③缔约过失之债④侵权责任⑤不当得利之债⑥无因管理3、债的关系(单选)4、债的分类(单选)①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②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③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④货币之债与利息之债⑤单纯之债与选择之债5、债权的特性①债权的主要特性为请求权。

(部分而非全部)债的内容主要表现为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请求为特定行为或不为特定行为,债务人有义务为特定行为或部位特定行为。

因此,债权内容主要是请求权而不包含支配权。

债权人只能依据债的内容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而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的财产,更不能支配债务人的人身。

②债权为相对权,但同样具有不可侵性。

在债的法律关系中,债权债务指存在于特定当事人之间,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要求给付,对于债务人以外的一切人,债权都不得主张债权,因此债权时一种相对权。

债的不可侵性是指债权对抗债的关系当事人以外的其他第三人的效力。

当债权受到第三人侵害之后,债权人有权获得法律上的救济。

6、债权与物权的区别。

①功能不同。

债权的功能重在保护资源的交易与动态利用。

物权的功能重在保护资源的归属于静态利用。

②发生不同。

债权是通过合同设定的,合同就是最典型的债权,所以具有任意性,契约自由、意思自治。

物权法定,物权具有法定性。

③性质不同。

债权是相对权,请求权,对人权。

物权是支配权,绝对权和对世权。

④效力不同。

债权具有平等性,兼容性和期限性。

物权具有排他性,优先性和永久性。

⑤其他不同。

主体客体不同,保护方法不同,转让限制不同等。

债法期末重点总结知识

债法期末重点总结知识

债法期末重点总结知识债法是指国家对债权、债务关系进行立法和管理的法律体系,它是规范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对于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具有重要的作用。

以下是债法期末重点总结的内容。

第一部分:债权的基本概念与构成要件1.债权的概念与特征债权是指债权人依法享有向债务人要求债务履行的权利。

债权具有继承性、相对性、可分性、财产性等特征。

2.债权的构成要件(1)特定对象:债权对象必须是确定的确定的财产权益或者是确定的行为。

(2)主体:债权人和债务人是债权关系的主体。

(3)法律关系的产生:债权关系是通过法律行为或者法律事实产生的。

(4)债权的内容:债权必须具有经济价值,并且是合法的、真实、有效的。

(5)法律保护:债权必须得到法律保护。

第二部分:债务的基本特征与主体1.债务的性质和构成要件(1)债务的性质:债务是债权的对立面,是具有确定的责任承担义务的负债权益。

(2)构成要件:主体、客体、法律行为等是构成债务的基本要件。

2.债务人的瑕疵与特殊身份(1)债务人的瑕疵:债务人的瑕疵包括债务能力不完全、不能胜任特殊债务、不可得免责。

(2)特殊身份:债权债务关系中有些人以一种特殊的身份参与其中,如保证人、担保人等。

第三部分:债权的来源与变化1.债权的来源(1)合同:合同是债权关系的主要来源,包括民间借贷合同、租赁合同、销售合同等。

(2)法律法规:法律法规也是债权关系的来源之一,包括民法总则、担保法、合同法等。

2.债权的变动(1)转让:债权人将自己合法享有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向第三人转让。

(2)债权的实现:债权实现是指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过程。

(3)债权的变更:债权的变更是指债权关系中债务的主体、约定的内容、方式等发生变化。

第四部分:债权的保障与维权1.债权的保障(1)担保: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物或者第三方给付的承诺,作为担保债务履行的依据。

(2)保证:保证是指债务人承诺对债权人的债务进行保证。

债法重点

债法重点

一、债的分类:1、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

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加以明确规定的债,主要有缔约过失之债、侵权行为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以及不当得利之债。

只要法定事由出现,则债关系就当然发生。

意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债的内容完全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决定的债,主要有合同之债和单独行为之债,合同的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在单独行为中,表意人的意思是自由的。

2、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特定之债主要有两种:一是指标的物在债成立时就已经特定的债;二是指债成立时标的物虽未确定,但是在履行时,经当事人具体确定而特定的债。

特定之债只能发生于以交付财物为给付形式的债,其履行,除非债务履行之前标的物已经灭失,否则债务人不得以其他标的物代为履行。

种类之债是指在债成立时,未加特定的种类物为给付标的的物的债。

种类之债具有可替代性。

只有在标的物特定之后,既将种类物作为履行标的的部分从该种类物中分离出来,加以确定之后,才可以履行,此时发生了种类物之债向特定物之债的转化。

3、主债和从债主债是指两个并存的债中,处于主要地位能够独立存在,不以他债的存在为前提的债;从债是指,在两个债中,不能独立存在,而必须以他债的存在为前提的债。

4、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简单之债又称单纯之债,是指具有确定的单一标的的债,当事人只能就该种标的履行,没有选择的余地选择之债是指于债成立时,确定的标的数有数个,当事人在履行的时候可以选定其中的一个为给付的债,其设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债权债务的履行,或是为了将来的需要,或是为了便利当事人一方或双方。

5、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单一之债是指双方当事人都仅为一人的债多数人之债是指债的双方当事人或者其中的一方当事人为两人以上的债。

多数人之债又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按份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主体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债权或者分担债务的债。

连带之债是指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有数人时各债权人均享有请求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权利,各债务人均负有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且全部债务因一次全部履行而归于消灭的债。

债法复习

债法复习

1、债的概念: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在这种民事法律关系中,一方享有请求他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而他方则负有满足该项请求的义务。

在债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一方称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一方称债务人。

2、债的法律特征:A债反映财产流转关系B债的主体双方只能是特定的C债以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为客体D债须通过债务人的特定行为才能实现其目的E债的发生具有任意性、多样性F债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

3、债的内容——债权、债务债权:为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特征:债权为请求权、债权为相对权债权的设立具有任意性、债权具有平等性、债权无排他性。

债务:债务为债务人依约定或法定应为特定行为的义务。

债券具有特定性和积极性。

债权与责任:债的客体:债的标的——给付4、债的发生原因:又称债的发生依据。

因为任何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都是以一定的法律事实为依据的,所以债的发生原因就是引起债的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

债发生的主要原因:①合同:合同是债的发生根据。

基于合同所产生的债,称为合同之债②侵权行为:因侵权行为受到损害的人有请求加害人赔偿损失的权力,加害人有赔偿的义务,这种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权力义务关系即为侵权行为之债。

③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资源管理他人事物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管理人与本人。

管理人有权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物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权力,本人负有偿还该费用的义务。

④不当得利:就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受损而自己取得的利益⑤其他原因。

(1)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①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②有为他人谋利益意思③为他人管理事物(2)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①一方取得财产上的利益②他方受有损失③取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④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因给付而发生不当得利和基于给付以外事实而发生的不当得利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不当得利之债发生后,受害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受益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债权法重要知识点

债权法重要知识点

第一章债的概述第一节债的概念、特征一、债的概念(一)债的概念1、民法上债的概念不同与民间所谓的债,也不同于中国固有法上的债:(1)民间所称之债,专指债务,尤指金钱债务。

(2)我国固有法上的债,自汉律以来,一直未曾扩大,仅指欠人财物。

2、债的概念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现代民法上债的概念源自罗马法。

罗马法的债(oblitio)既指债权债务,也指债权债务关系,其本义为“连结”,故债又称为“法锁”(juris vinculum)。

英美法上,与债相当的概念为obligation,指联系两个法律人格、赋予每个法律人格以具有法律效力的相互权利、义务的约束和纽带。

3、现代民法上债的概念与中国固有法上的债的区别:(1)近现代民法上的债不仅指债务,而且指债权;(2)不仅指金钱之债,还包括以转移权利、交付财物、提供劳务为标的,甚至以不作为形式存在的债;(3)不仅指因合同所生之债,还包括因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所生之债。

在现代,债的种类更趋扩大,连缔约上过失、单方允诺等亦都被囊括在内。

亦即现代民法上债的概念,其范围要广泛的多。

至于"欠债还钱"的那个"债",其实只是作为债的一种类型的"合同之债"中的一类,学名叫"借贷合同"。

二、债的特征1、债为民事法律关系之一种;2、债为财产性的法律关系;3、债为特定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4、债为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结合关系;5、债为当事人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

债的要素是指构成债所必须具备的因素,包括债的主体、债的内容和债的客体(债的标的)二、债的主体债的主体是指参与债的关系的当事人(一)债权人:在债的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为债权人,享有要求债务人为特定的行为或不为特定的行为的权利。

(二)债务人:在债的法律关系中,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为债务人,负有满足债权人要求的义务。

债法考点

债法考点

一、债的特征:1.债反映财产流转关系2.债的主体双方只能是特定的3.债以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为客体4.债须通过债务人的特定行为才能实现其目的5.债的发生具有任意性、多样性6.债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1. 债权的主要特性为请求权,还可发生抗辩、抵消、解除、撤销及代位等权利。

2. 债权为相对权,但同样具有不可侵性。

主要体现在债权对抗债的关系当事人以外的其他第三人的效力。

】二、债的发生1.意定之债:合同之債、单方允诺之債a)法律依据:任意法b)法律行为c)目的:促进交易、鼓励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自治实现利益的最大化,重在调整正常的社会经济关系。

——交换自由2.法定之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債、缔约过失之债。

a)法律依据:适用法律规定、强行法b)事实行为c)目的:维护公平,消除因侵权行为、不当得利等非正常行为导致的恶果,补偿民事主体因非自愿行为所遭受的损失,重在矫正非正常的社会经济关系。

——矫正正义三、债的效力1.一般效力a)对内效力i.债务履行——给付保持力1.履行的原则2.履行的规则ii.债务不履行1.不履行的形态a)履行不能b)拒绝履行c)迟延履行d)瑕疵履行e)债权人迟延2.不履行的救济——给付请求力a)强制履行b)损害赔偿c)其他救济b)对外效力i.对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救济ii.债的保全1.代位权2.撤销权2.特别效力(颇有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意思)a)合同之債的效力b)侵权之债的效力c)不当得利之债的效力d)无因管理之债的效力e)单方允诺之債的效力3.法律行为以外的效力:催告权、撤销权……四、合同的订立:要约、承诺:时效P134缔约过失责任五、合同的效力:无效、可撤销、重大误解——合同法52条六、合同义务的分类:1. 给付义务2. 保护义务七、合同的分类:1.双方是否互负具有对价意义的债务的标准划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2.以合同除意思表示外是否需要其他法律事实为标准划分为诺成合同和要物合同3.要物合同:借用、借贷、保管、运输合同4.以是否具备法定形式为标准,划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八、合同条款的确定:61条、62条九、合同履行中的规则1. 同时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对方义务履行前,可以拒绝自己为履行债务的权利。

债法知识点总结

债法知识点总结

债法知识点总结债法是法律中的一个重要领域,它规定了债务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规则。

债法主要涉及债权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包括债权的取得、行使和消灭,还有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履行义务等内容。

在日常生活中,债法为人们的经济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也规范了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以下是债法的一些基本知识点总结:一、债法的基本概念1. 债法的概念债法是指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制度的总称。

它规定了债权和债务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规则,包括债权的取得、行使和消灭,还有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履行义务等内容。

2. 债权和债务的概念债权是指债权人依法享有的向债务人要求一定行为或者行为的利益,例如要求债务人支付债务、履行合同等。

债务是指债务人依法对债权人承担的一定行为或者行为的义务,例如支付债务、履行合同等。

3. 债法的核心原则(1)平等自愿原则债法强调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应当平等自愿地开展合作,不得违法限制对方的权利,也不得强制对方承担义务。

(2)信义原则债法要求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相互信任、信守承诺,不得利用欺诈、恶意等手段获取利益。

(3)有利于债权人保护原则债法在制定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则时,更倾向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二、债法的基本内容1. 债权的取得债权的取得主要通过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管理人意思表示、法律规定等方式。

其中合同是取得债权的主要方式,它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经过法定程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2. 债权的行使债权的行使是指债权人依法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

债权人可以通过提起诉讼、申请仲裁、提出索赔等方式行使债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合同、赔偿损失等。

3. 债务的履行债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其对债权人的义务。

如果债务人未能按时、按量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求其履行,并可以依法要求支付迟延履行利息、违约金等。

债法期末考试重点道

债法期末考试重点道

债法期末考试重点道
债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
1、债法债:是指特定民事主体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
关系。

.债务:是指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债务人向债权
人为特定行为的义务债的发生原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缔约过失、单方允诺、其他(如法院判决)。

合同:又称契约,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特殊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损害行为缔约过失: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未尽必要的留意义务或存在其他故意或过失行为,使合同不成立或无效或被撤销,给对方造成损害单方允诺:是指表意人向不特定的相对人(一般为社会公众)做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利。

2、益的意思表示无因管理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
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构成要件:
(1)管理他人事务。

包括对他人财物的保存、利用、改良、处
分等,以及为他人提供劳务服务。

必须不是专属于本人处理的事务(2)具有为他人利益而管理事务的意思。

管理人为他人利益的
目的,并不妨碍有为自己谋一定利益的意思和结果
3、无法律上的义务包括无法定的义务和无约定的义务法律效果:
管理人的权利:请求本人偿付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报告与计算义务。

本人的义务偿还必要费用及利息。

清偿债务。

赔偿损害。

一般情况下,管理人不享有管理报。

债法期末重点总结

债法期末重点总结

债法期末重点总结一、债权法的基本概念与特征债权法是指以满足法律规定的债务为目的而设立的民事权利,是一种经济关系的产物。

债权法具有明确的行为主体、客观存在以及一定法律效力等特点。

明确的行为主体:债权法关注的主要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债权关系的建立和实现都需要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意思表示。

双方必须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客观存在:债权是实现主体权益的一种方式,具有一定的实体性。

债权的实现需要有具体的要求,比如支付债务的时间、地点、方式等。

一定的法律效力:在债权的实现中,债权人具有向债务人主张债权的权利,债务人必须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债务。

债权人有权要求法律强制执行或者获得担保。

二、债权主体债权主体主要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

债权人是指享有债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债权人可以有多个。

债权人可以通过合同、法律等渠道取得债权,债权人享有债务人的履行债务的权利。

在债权权利的行使中,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获得相应的赔偿。

债务人是指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应当履行债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债务人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被动债务人,即在债权债务关系中被债权人主张债权的一方;另一种是主动债务人,即自愿承担债务的一方。

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债务,如不能履行,债权人有权要求其赔偿。

三、债权保护方式债权保护是债权法的核心问题,债权保护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 合同履行:合同是债权权利的主要来源,债权人和债务人通过合同约定实现债权关系,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

2. 债权人的权利行使:债权人可以通过行使自己的权利来保护自己的债权,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财产担保等。

3. 债权的担保方式: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如抵押、质押、保证、保证金等,以保护自己的债权。

4. 法律强制执行:当债务人无力履行债务或拒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

四、债权法的适用范围及案例分析民商事债权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同时还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其他法律的影响。

债权债务法的基本知识

债权债务法的基本知识

债权债务法的基本知识债权债务法(以下简称《债法》)是我国民法总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规范债权债务关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介绍《债法》的基本知识,包括债权和债务的概念、债务的履行和违约责任等方面内容,以便读者全面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规定。

一、债权和债务的概念根据《债法》的规定,债权是债权人依法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债务则是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的义务。

债权债务关系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是经济交往中的重要法律关系形式。

二、债务的履行在《债法》中,规定了债务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债务的履行方式可以是支付货币、提供劳务或者交付特定物等,债务的期限可以是约定的时间、债权人提出要求时或者债务发生时即可履行。

三、债务的违约责任当债务人未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债务时,即构成了违约。

《债法》对违约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履行义务、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债权人可以向违约方要求履行义务,并可以要求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四、债权债务终止根据《债法》,债权债务有多种终止方式,包括主债务的履行、债务人、债权人的死亡、债务的变更或者债权债务的告知等。

一旦债务终止,债务人即不再履行相关义务。

五、诉讼保护当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纠纷时,相关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寻求法律保护。

根据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判断,作出公正的裁决。

六、债权债务法的适用根据《债法》,债权债务法适用于我国的民事活动中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无论是个人之间、个人与企业间、企业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都适用本法进行规范和保护。

总结:《债权债务法》是我国民法总则的一部重要法律法规,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债务人的义务履行。

债权债务关系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关系形式,其核心包括债权和债务。

《债法》明确规定了债务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等问题。

诉讼保护是债权债务法提供的一种重要保障手段,当事人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债权纠纷。

债法

债法

3、合同的主要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4、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一)要约 (二)承诺
(一)要约
1、要约的概念
2、构成要件 3、要约邀请 4、要约的效力 (1)要约的生效时间 (2)要约效力的内容
3、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
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 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4、要约的效力
(1)生效时间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
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 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 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 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 到达时间。
第二章
第一节
债权法律制度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基本内容 债权概述 合同的一般原理 不当得利 无因管理
第一节
债权概述
一、债的概念和特点
1、债的概念:债是指按照合同约定 或依照法律规定,在特定当事人之 间产生的一种以给付为内容的民事 法律关系。
债的概念和特点
2、债的特点
(1)财产流转
(2)特定主体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2、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的概念和特征:合同无效,又称合
同绝对无效,指合同因严重欠缺生效要件而 致合同当然不发生效力。 1.从发生原因角度看 2.从确认权角度看 3.从效力方面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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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法知识点题型单选不定项选择题简答论述案例分析论述题1、论保全代位权制度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之权的权利。

保全代位权的成立要件:1)债务人享有对于第三人的权利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3)债务人已陷于迟延4)有保全债权的必要保全代位权的行使:1)债权人的代位权的行使主体是债权人,债务人的各个债权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均可以行使代位权。

2)债权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必须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

3)债权人的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4)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保全代位权行使的效果:1)保全代位权行使的效果:①债权人行使保全代位权后,对于被代位行使的权利,债务人的处分权能受到限制;②对于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债务人仍有处分的权能2)效果的归属:保全代位权行使的效果,直接的归属于债务人;即使在债权人受领交付的场合,也须作为对债务人(次债务人的债权人)的清偿,而不能把它直接作为对债权人自己债权的清偿。

债权人可通过执行程序使其债权受偿。

3)费用负担:债权人行使保全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2、论保全撤销权制度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保全撤销权的成立要件:1)客观要件①须有债务人的行为②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③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2)主观要件①债务人的恶意②受益人的恶意③转得人的恶意保全撤销权的行使:1)债权人应以自己的名义在诉讼上行使,以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的相对人为第三人2)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3)行使不以已到履行期为条件4)保全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行使效果:效力:保全撤销权行使的效力依判决的确定而产生,对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产生效力。

效果归属: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销,即自始失去法律约束力。

尚未依该行为给付的,当然恢复原状。

已经依该行为给付的,受领人负有恢复原状的义务,在存在给付物的物权复归于给付人的情况下,产生具有物权效力的财产返还;在物权不复存在的情况下,发生作价返还的效果。

费用负担:债权人行使保全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简答题1、同时履行抗辩权概念: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之权构成要件:①须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②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③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者未提出履行债务④须双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的2、先履行抗辩权概念: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又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成立要件:①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②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③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者其履行不符合债的本旨3、不安抗辩权概念: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有不能履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提供担保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成立要件:①双方互负债务②一方有先给付义务③先给付义务人的债务已届期满④他方有难为给付之风险⑤他方未提供担保效力:在不安抗辩权具备其成立要件时,首先,在后履行义务人提供担保前,先履行义务人可以中止履行合同。

其次,如果后履行义务人对履行合同提供了适当担保,不安抗辩权即归于消灭,先履行义务人应恢复履行最后,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也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4,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有不能履行义务的可能的情况有: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5、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1)管理他人事务。

管理他人事务是无因管理成立的前提条件。

首先,管理人须管理事务。

其次,管理人所管理的事务须为他人的事务2)为他人利益而为管理管理人主观上有为他人利益管理的意思,亦即为他人谋利益。

这是无因管理成立的主观要件,也是无因管理组却违法性的根本原因。

3)无法律上的义务无因管理的“无因”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也就是无法律上的依据。

管理他人的法律根据,无非或有权利管理,或有义务管理,而管理他人的的事务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一致的,没有法律上的义务也就没有法律上的权利。

6、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1)一方受利益。

所谓一方受有利益,是指一方当事人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使其得到一定的财产利益。

2)他方受损失。

这里所谓的损失是指因一定的事实结果是财产利益的总额减少,既包括积极损失也包括消极损失。

3)一方受利益与他方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所谓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指他方的损失是因一方受益造成的,一方受益是他方受损的原因,受益于受损之间有变动的关联性。

4)没有合法根据。

没有合法根据是不当得利构成的实质性条件。

7.合同订立的程序1)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成立要件:①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②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生③要约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④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和完整⑤要约必须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承诺时即受其约束的意旨2)承诺,是受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以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成立要件:①承诺必须由受约人作出②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③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内容一致④承诺必须在要约的存续期间内作出案例题(主要考察合同风险承担)知识点:1、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中,对于标的物风险的负担,可由当事人约定。

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以以下原则:1)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以标的物的交付而转移,即在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交付原则)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自约定交付之日起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转移给买受人承担3)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4)当事人未明确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自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5)按照约定或者规定出卖人应于特定地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自买受人违反约定之日起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转移给买受人。

注意: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利益承受:孳息交付前产生的归出卖人,交付后产生的归买受人2、试用买卖:在试用期内买受人可以作出购买标的物的意思表示,也可以作出拒绝购买的意思表示。

在试用期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3、房屋买卖合同:共有房屋: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者有优先购买权出租房屋的买卖,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上述两种情况相比,共有者有优先购买权4、租赁和融资租赁的区别租赁合同: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

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融资租赁: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

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

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租赁物造成第三人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承租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5、承揽合同中的风险负担1)材料,半成品——所有人原则。

谁提供,谁担风险2)成品——支付原则其他题目(只列提纲,具体自己看课本,大部分看一遍考试就能记住)1、债的要素: 主体,即参与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客体,是指债权债务所指向的事物,即给付内容:债权,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给付的权利债务,债务人依约定或者法定应为给付的义务2、债发生的原因合同、缔约上的过失、单独行为、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其他3、债法在民法中的地位:债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债法是财产法律制度债法的独立性4、债的类型依据债的标的物属性的不同,债可以分为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

分类意义:1)对债务人给付的约束程度不同2)标的物因不可抗力灭失,债务人能否免除义务不同货币之债:包括金额货币之债、特定货币之债、特种货币之债利息之债:约定利息之债和法定利息之债基本权利息之债与之分权利息之债单利之债和复利之债根据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债可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分类意义:确保债的履行或为将来的需要或为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便宜根据债的主体特征,债可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分类意义:单一之债——当事人关系简单多数人之债——但是人关系复杂。

不仅有债权主体与债务主体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且在多数一方当事人之间还有相互的关系重点掌握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按份之债:是指债的一方主体为多数,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的债成立要件:主体,债的一方或双方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原因,给付基于同一原因,即基于同一法律行为标的,给付可分,标的物可分份额,债成立时债的份额就应经确定效力:主体只能就自己享有或负担的部分享有债权或者承担债务超出自己部分的处理如为他人受领则成立无因管理,否则,成立不当得利不当得利下,其他债权人的权利不消失连带之债:是指债的主体一方为多数人,多数人一方的各个当事人之间存有连带关系的债原因:法定连带之债:包括个人合伙、企业法人联营的债务、代理人的连带责任、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责任、其他民商事单行法上的规定意定连带之债:由双方法律行为(合同)设定的连带之债由单方法律行为(遗嘱)设定的连带之债效力:债权人对连带债务人的请求权连带债务人一人与债权人之间发生的事项原则上对其他债务人不发生影响一连带债务人对外实际担负的债务份额,超过了其在内部关系上衣负担的份额,而发生的对其他连带债务人的求偿权和代位权5、债的履行主要考察合同中无能明确约定的情况。

具体情况处理见课本P334-P3366、债的担保:保证: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区别:保证人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前者享有,后者不享有定金:属于考试重点,详细看课本。

P363-3677合同变更和撤销的法律后果课本P4298、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缔约人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对方当事人受有损失违反先合同义务与该损失有因果关系违反先合同义务者有过错类型(42条的规定):恶意缔约,即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欺诈缔约,即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签订合同违反人格和尊严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缔约(43条的规定):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泄露或者不正当的使用对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给对方反复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他类型见见课本P432责任的归责违约原则:严格责任原则为主,过错责任原则为辅违约责任的五种制度: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损害赔偿金制度)违约金定金9、买卖合同:出卖人义务:交付标的物、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买受人义务:支付价款、受领并检验标的物10、赠与合同:特点:转移财产所有权、诺成性合同、单务合同、无偿合同因赠与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而不能转移给受赠人的,赠与人对受赠人由此所受的损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赠与人撤销赠与的法定事由:1)因受赠人的行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赠与人有抚养义务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2)因赠与人的经济情况恶化11、其他合同问题(大体看一下就行)①租赁合同的特征出租人是义务、承租人的义务(着重看一下支付租金的合同法规定)、出租房屋的转让和收回②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的主要义务、承租人的主要义务、出卖人的主要义务③承揽合同:种类中的加工和定作、承揽人的主要义务、定做人的主要义务④建设工程合同:《合同法》272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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