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机关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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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察机关的职责,是指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监察机关为实现监察职能所承担的与其性质相适应的份内责任。根据《行政监察法》规定,我国监察机关的职责是:
一、检查守法、执法情况
检查守法、执法中的问题,是指监察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进行检查并做出相应处理的监察活动。检查,是为发现和弄清问题而展开的一种考察、查究和询问的活动,它是实施监督、纠正偏差、促进国家行政机关工作健康发展的一种有效方式。监察机关的检查有其特定的涵义和特点。
(一)在检查对象上,是针对国家行政机关而言。因为,国家行政机关是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必须以行政机关的名义进行,并由行政机关承担行政执法的责任。而国家公务员不能以个人名义去执法,也不能由个人承担执法责任。
(二)在检查内容上,检查是针对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而进行的。这里所针对的问题,主要有:(1)国家行政机关作为遵守法律、法规的主体在遵守法律、法规中的问题;(2)国家行政机关作为行政执法主体在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三)在检查方式上,有多种类型。从内容上划分,有针对违反廉政法律、法规而出现的各种不廉洁的问题而进行的廉政监察;有针对违反勤政高效法律、法规的失职渎职、管理混乱、效能低下等问题所进行的效能监察;有针对其他违法行为(即廉政、勤政范围之外的)而进行
的执法检查。从检查涉及的范围划分,有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监察机关的决定,或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需要,在一定时期内进行的专项检查;也有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的综合性的检查。从涉及监察对象范围划分,有针对个别单位的重点检查;有针对某个系统或某些行业、地区的中型检查;有针对全国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全面检查。从检查主体的情况看,有由监察机关单独进行的检查,也有监察机关同其他有关执法部门联合进行的检查;还有由政府统一组织的监察机关参加的有关法律执行情况的检查等。
二、受理控告、检举
受理检举、控告,是指监察机关按照职权范围,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的活动。监察机关履行这一职责,对于及时发现、查处和纠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纪律,加强政府和人民群众的联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依据我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包括:“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对抗上级决议和命令;压制批评,打击报复;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挥霍公款,浪费国家资财;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泄漏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在外事活动中有损国家
荣誉和利益;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活动;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
检举和控告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检举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监察机关揭发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并要求予以惩治的活动。检举人与所检举的违纪行为一般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控告则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监察机关告发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侵犯其自身权益的问题,并要求监察机关予以处理的活动。控告人和所控告的违纪行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监察机关对于收到的检举、控告材料,要认真进行审核,对属于监察机关管辖范围的,予以受理;对不属于监察机关管辖范围的,则转请有处理权的机关处理,并酌情回复控告人、检举人。
三、调查处理违纪案件
调查处理违纪案件,是指监察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专门调查并做出相应处理的活动。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是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监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监察机关认真履行这一职责,对于维护行政纪律,保持良好的行政管理秩序,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对于教育违纪者本人和其他公务员,促进廉政勤政建设,保证政令畅通,都具有重要意义。
监察机关的这一职责主要包括调查案件和处理案件两个方面的工
作。在调查工作中,监察机关的主要任务是收集能够证明违纪行为是否存在和违纪者责任轻重的各种证据,查明违纪事实,分清责任。调查取证工作要依法进行,严格遵守和执行有关办案程序方面的规定。在处理案件工作中,监察机关对于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处理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为准绳,坚持客观、公正、及时、合法,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四、受理申诉
受理申诉是指监察机关依法接受和处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
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的活动。根据《行政监察法》第37条的规定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主管行政
机关做出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监察机关要予以复查,并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做出复核决定。所谓“主管行政机关”,是指当事人行政关系所隶属的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的行政处分,可以向原处理机关或其上级行政机关申诉,也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对于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申诉,监察机关应当受理。监察机关对受理的不服主管行政机关行政处分的申诉,经复查认为原决定不适当的,可以建议原决定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监察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也可以直接做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监察机关认真对待被处分人的申诉并予以复查,坚持有错必纠、不错不纠的原则,既维护行政纪律的严肃性,又保护被处分人的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