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科学仪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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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科学仪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联盟名称:长三角科学仪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The Yangtze River Delta Strategic Alliance for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of Scientific Instruments,缩写为YRDSATISI,以下简称“联盟”)。

第二条联盟是在科技部、浙江省科技厅、上海市科委、江苏省科技厅的指导下,由积极投身于国家科技水平标志性产业科学仪器技术进步,立志于推动中国科学仪器产业自主发展的科学仪器企业及相关工业生产企业、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及社会团体自愿组成。

第三条联盟的宗旨是:以技术创新需求为纽带、以契约关系为保障,有效整合行业产、学、研各方资源,充分发挥各自优势,通过共同研究,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业标准、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加速推动相关技术的产业化运用,并带动区域产业技术升级,提高我国科学仪器产业的整体技术水平,贯彻落实国家自主创新战略,实现协同合作,推动创新,共赢共荣。

第四条联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贯彻执行国家相关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

第五条联盟依托单位为浙江清华长三角研究院,联盟管理机构设立在浙江清华长三角研究院总部院区内。

第二章联盟任务

第六条联盟的核心任务是以推进我国科学仪器的技术创新和产业化为目标,建立产业上下游、产学研信息、知识产权等资源共享机制,建立与政府沟通的渠道及人才培养、国际合作的平台,推动标准、评价、质量检测体系的建立,促进成员单位的自身发展,提升我国科学仪器产业的整体竞争力。

1、通过技术交流、培训、人才互访、联合研发等方式,推进研发联盟;

2、通过在联盟成员之间建立知识产权优先、优惠共享及专利技术许可优先机制,推进专利池联盟;

3、根据行业制标工作需求,加强分工与协调,推进标准化联盟;

4、疏通业界的资金渠道,推进投资联盟;

5、促进产业链内企业间的生产与销售合作,推进市场联盟;

6、建立全球性的人才招聘渠道,推进人才联盟;

7、为国家有关政策的制订以及国家重大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决策参考。

第三章联盟组织机构

第七条联盟组织机构设置为:政府指导小组、顾问组、理事会、专家委员会和秘书处。

1、政府指导小组由江浙沪三地的科技主管部门组成,充分发挥政府的指导作用,以确保联盟正确的发展方向。采取江浙沪三地每年轮值制度。

2、顾问组为联盟咨询机构,由科学仪器界资深专家组成,为联盟指明正确的技术发展方向。

3、理事会为联盟的最高决策机构,由联盟成员单位派出的现职人员组成。任职人员应为联盟成员单位法人代表或持有法人代表委托书的高层领导。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常务副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理事会任期为三年。换届时理事会成员是否变更由派出单位决定。

4、专家委员会为联盟技术决策机构,由技术专家、法律专家和财务专家等共同组成。专家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联盟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通过后任职。专家委员会成员由联盟成员单位推荐,理事会批准并签订保密协议后秘书处备案。专家委员会任期为三年。

4、秘书处为联盟理事会执行机构。联盟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设秘书长1名,由联盟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批准后任职。秘书长向理事会负责,秘书处工作人员由秘书长聘任。秘书处工作人员任期为三年。

第八条理事会

1、理事会的职责:

(1)选举产生联盟理事长,决定秘书长、专家委员会主席的任职和罢免事项;

(2)维持联盟稳定运行,批准联盟《章程》修订事项和联盟重要的内部管理文件;

(3)决定联盟技术发展方向和重大项目(专题、课题)立项;

(4)批准联盟年度财务预(决)算,协调资金筹措、使用及收益分配方案等事项;

(5)定期组织召开联盟理事会和扩大会议,遇到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理事会或扩大会议听取联盟成员对联盟工作和发展意见;

(6)听取和审议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工作报告;

(7)决定联盟成员的加入和除名事项;

(8)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2、理事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会议由理事长或其委托理事长主持,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或委托人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经到会理事或委托人三分之二及以上通过即可生效。对于项目立项、审批、申报和资金分配等重要事项,需经过理事会会议半数以上通过方可生效。另外涉及以下内容的事项须经理事会成员一致同意方能生效。

(1)修改本章程、有关专利许可的协议及相关约定;

(2)联盟的终止、解散、分立、合并;

(3)其它理事会认为须经理事会成员一致通过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专家委员会

1、专家委员会的职责:

(1)负责制定联盟的技术发展方向,根据行业技术发展趋势提出项目计划,编制或审议重点项目实施方案;

(2)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验收等工作;

(3)对联盟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就资金筹措、使用等提出建议;

2、专家委员会的任期为三年,换届应在理事会换届后三个月内完成,可连选连任。专家委员会成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每届人员更换比例原则上应不超过50%,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第十条秘书处

1、秘书处的职责:

(1)执行理事会决议,负责联盟日常事务;

(2)负责理事会的筹备,向理事会作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编制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3)负责受理联盟外单位加入联盟的申请,对其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4)负责受理联盟项目(专题,课题)的立项申请,经形式审查后,提交专家委员会评议、理事会审批;

(5)负责组织向有关部门申报项目。

(6)对项目知识产权归属、成果推广等事项进行登记。

(7)负责知识产权归属等事项的协调、调查等工作;

2、秘书处工作人员的任期为三年,换届应在理事会换届后三个月内完成,可连选连任。秘书处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每届人员更换比例原则上应不超过50%,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第四章联盟成员

第十一条联盟成员的条件:

联盟加入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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