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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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5月23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加强渔业船员管理,维护渔业船员合法权益,保障渔业船舶及船上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渔业船舶上工作的渔业船员的管理。

第三条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渔业船员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渔业船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渔业船员任职和发证第四条渔业船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渔业船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培训,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渔业船员证书后,方可在渔业船舶上工作。

在远洋渔业船舶上工作的中国籍船员,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

第五条渔业船员分为职务船员和普通船员。

职务船员是负责船舶管理的人员,包括以下五类:(一)驾驶人员,职级包括船长、船副、助理船副;(二)轮机人员,职级包括轮机长、管轮、助理管轮;(三)机驾长;(四)电机员;(五)无线电操作员。

职务船员证书分为海洋渔业职务船员证书和内陆渔业职务船员证书,具体等级职级划分见附件1。

普通船员是职务船员以外的其他船员。

普通船员证书分为海洋渔业普通船员证书和内陆渔业普通船员证书。

第六条渔业船员培训包括基本安全培训、职务船员培训和其他培训。

基本安全培训是指渔业船员都应当接受的任职培训,包括水上求生、船舶消防、急救、应急措施、防止水域污染、渔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等内容。

渔船船员工作管理制度

渔船船员工作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渔船船员队伍管理,保障渔船安全生产,提高渔船作业效率,维护船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渔业生产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渔业生产的渔船船员及其管理单位。

三、船员管理职责1. 船长负责渔船的全面管理,确保渔船安全生产,对船员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2. 大副协助船长负责渔船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船员的工作安排、考勤、培训等。

3. 轮机长负责渔船的动力设备、机械设备的维护和操作,确保渔船动力系统正常运行。

4. 其他船员按照各自的岗位职责,做好渔船的各项工作。

四、船员岗位职责1. 船长岗位职责(1)负责渔船的安全生产,严格执行国家渔业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

(2)制定渔船生产计划,合理调配船员,确保渔船作业顺利进行。

(3)组织开展渔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船员安全意识。

(4)负责渔船的日常管理工作,确保渔船设备完好、船况良好。

2. 大副岗位职责(1)协助船长负责渔船的日常管理工作。

(2)负责船员的工作安排、考勤、培训等。

(3)监督船员执行渔船生产计划和安全生产规定。

3. 轮机长岗位职责(1)负责渔船的动力设备、机械设备的维护和操作。

(2)确保渔船动力系统正常运行,保障渔船安全生产。

(3)组织船员进行动力设备、机械设备的操作和维护培训。

4. 其他船员岗位职责(1)按照岗位职责,做好渔船的各项工作。

(2)严格执行渔船生产计划和安全生产规定。

(3)积极参加渔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自身安全意识。

五、船员培训与考核1. 船员培训(1)新船员上岗前必须接受渔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取得相关证书。

(2)在岗船员应定期参加渔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自身素质。

2. 船员考核(1)船员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专项考核。

(2)年度考核由船长负责组织实施,对船员的工作表现、安全生产等进行综合评价。

(3)专项考核根据需要组织,主要针对船员的某项技能或知识进行考核。

六、奖惩制度1. 对在安全生产、生产任务、技术革新等方面表现突出的船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山东省休闲渔业船舶管理办法

山东省休闲渔业船舶管理办法

山东省休闲渔业船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笫一条为了加强休闲渔业船舶管理,保障休闲渔业船舶和人员安全,促进休闲渔业健康、科学发展,根据《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船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笫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从事休闲渔业活动的渔业船舶、船员、经营单位,以及其他参与休闲渔业活动的单位和人员。

笫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休闲渔业船舶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休闲渔业船加I 的管理工作,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加强休闲渔业船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休闲渔业船舶服务质量管理工作。

渔政、渔港监督、渔业船船检验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休闲渔业船舶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交通、安全生产监督、旅游、海事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休闲渔业船舶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休闲渔业船舶的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规范运作、高效便民、服务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经营单位管理笫五条渔业船舶从事休闲渔业活动应当山休闲渔业经营单位统一组织经营。

休闲渔业经营单位是指在注册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从事休闲渔业活动的法人。

从事休闲渔业活动的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与休闲渔业经营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以及安全责任。

休闲渔业经营单位应当将合同副本报送当地渔业、旅游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休闲渔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笫七条休闲渔业经营单位应当统一办理休闲渔业船舶的有关证件,按照有关规定代办游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章船舶及船员管理笫八条休闲渔业船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有效的渔业船船检验证书;(二)具有有效的渔业船舶登记证书;(三)捕捞渔业船舶还应当持有捕捞许可证;(四)船员的配备符合从事休闲渔业的要求;(五)符合《山东省休闲渔业船舶检验规定》的要求;(六)船龄不超过10年。

渔业船员管理规定办法

渔业船员管理规定办法

渔业船员管理规定办法1. 引言渔业船员是指从事渔业捕捞和养殖活动的船上工作人员。

为了规范渔业船员的管理,维护渔业生产秩序和保障渔业船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渔业船员管理规定办法》。

2. 渔业船员的分类根据其工作性质和职责,渔业船员可分为以下几类:2.1 作业船员作业船员主要从事渔业捕捞和养殖、海洋资源调查、海洋科研等相关工作。

2.2 保洁船员保洁船员负责保持船舱和设备的清洁卫生,并负责垃圾处理工作。

2.3 机械船员机械船员负责船舶设备的维护和修理。

2.4 安全船员安全船员负责船舶安全设备的维护和应急处置工作。

2.5 其他船员其他船员包括厨师、医务人员等。

3. 渔业船员工作管理渔业船员工作管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入职管理船东或船长在招收渔业船员时,应对入职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并签订劳动合同。

3.2 岗位职责明确各类渔业船员的岗位职责,确保工作分工明确、责权明确。

3.3 工时管理对渔业船员的工作时间进行规定,合理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确保船员身心健康。

3.4 培训管理船东或船长应提供必要的培训,提高渔业船员的工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3.5 绩效管理根据渔业船员的工作表现和业绩,进行绩效评价和奖励,激励船员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3.6 纪律管理建立纪律规章制度,加强对渔业船员的纪律管理,维护良好的工作秩序。

3.7 薪酬管理确保渔业船员按时领取工资和福利待遇,合理调整薪酬水平。

4. 渔业船员安全管理渔业船员安全管理是保障渔业船员生命安全和船舶安全的重要环节。

4.1 船舶安全设备船东或船长应确保船舶的安全设备完好,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

4.2 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制定和完善船舶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培训渔业船员应急处置能力。

4.3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船舶发生意外事故时,应及时向当地渔政部门报告,并配合调查处理工作。

4.4 船员安全意识培养加强渔业船员的安全教育和宣传,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反应能力。

4.5 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对于渔业船员工作场所的安全管理,包括防止滑倒、防火、防爆等措施的制定和执行。

渔船船员培训管理规定(3篇)

渔船船员培训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渔船船员培训管理,提高渔船船员素质,保障渔业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渔业生产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海域从事渔业生产的渔船船员的培训管理。

第三条渔船船员培训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注重实效;(二)科学规范,严格培训;(三)依法行政,保障权益;(四)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二章培训机构第四条渔船船员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有健全的培训管理制度;(三)有合格的培训师资;(四)有必要的培训设施;(五)有良好的培训环境。

第五条渔船船员培训机构应当取得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培训许可证,方可开展渔船船员培训业务。

第六条渔船船员培训机构应当定期对其培训质量进行评估,并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培训内容第七条渔船船员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一)渔业法规和政策;(二)渔业安全生产知识;(三)渔业船舶操作技术;(四)渔业船舶设备使用与维护;(五)渔业环境保护知识;(六)海上急救与救生;(七)职业道德与团队协作。

第八条渔船船员培训应当根据不同职务、不同等级船员的实际需要,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

第九条渔船船员培训应当采用多种教学方式,包括课堂讲授、现场教学、模拟操作等。

第四章培训方式第十条渔船船员培训方式包括:(一)全日制培训;(二)业余培训;(三)远程培训;(四)在职培训。

第十一条渔船船员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培训内容、培训对象和培训需求,选择合适的培训方式。

第五章培训考核第十二条渔船船员培训考核应当包括理论考核和实操考核。

第十三条理论考核应当采用书面考试、笔试、口试等方式。

第十四条实操考核应当包括船舶操作、设备使用、应急处理等实际操作能力。

第十五条渔船船员培训考核应当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组织实施。

第六章培训证书第十六条渔船船员培训合格后,应当颁发相应的培训证书。

渔业船员安全管理制度

渔业船员安全管理制度

渔业船员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渔业船员安全管理,保障渔业船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生产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渔业作业的渔业船员,包括船长、船员等所有在船上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渔业船员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制度规定,严格执行渔船安全操作规程,保障渔船的安全运营。

第四条渔业船员应当积极学习有关安全管理知识,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危机处理能力,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渔业船员应当遵守船长和船员的指挥,服从渔船的安全管理制度,配合相关部门对渔船的检查与监督。

第六条渔业船员在工作中有意见或建议时,应当通过合法途径向船长或相关部门反映,不得擅自做出任何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

第二章渔业船员安全管理制度第七条渔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渔业船员在工作中应当遵守的规定,确保渔船的安全运营。

第八条渔船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设备,确保渔业船员在工作中的安全。

第九条渔船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船体结构完好,设备设施正常运转,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第十条渔船应当加强船员的安全培训,提升船员的技能水平和安全意识,确保渔船安全运营。

第十一条渔船应当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和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在突发情况下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理,保障渔船和船员的安全。

第十二条渔船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记录档案,记录渔船的安全情况以及事故处理过程,为安全管理和事故调查提供依据。

第三章渔业船员安全操作规程第十三条渔船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操作规程,明确渔船各项作业的安全要求和操作流程,指导渔业船员正确操作。

第十四条渔船应当加强对船员的安全培训,确保船员熟悉安全操作规程,并能够正确操作各种设备设施。

第十五条渔船应当建立安全作业制度,严格控制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保障渔船和船员的安全。

第十六条渔船应当加强对渔业船员的安全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七条渔船应当建立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发生安全事故时应当及时报告并进行处理,防止事故扩大。

渔业船员管理规定办法

渔业船员管理规定办法

渔业船员管理规定办法一、总则为加强渔业船员的管理,规范渔业经营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办法。

二、渔业船员的管理1.渔业船员的资格(1)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2)年龄在18-45周岁之间(3)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所从事的工作(4)持有渔业船员职业资格证书2.招募和培训(1)招募通过招聘网站、渔业组织和人力资源市场进行招聘,并须向社会公示招募信息。

(2)培训新招聘的渔业船员需接受不少于半年的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渔业法律法规、渔业知识介绍、航海基础知识、安全知识等。

3.职责(1)遵守渔业法律法规渔业船员须遵守渔业法律法规,不得从事非法捕捞、溢出等违法违规行为。

(2)采取安全措施渔业船员必须在生产过程中采取安全措施,如穿戴救生衣、使用安全保护设备等。

4.考核对渔业船员进行考核,主要考核内容包括工作业绩、安全记录和遵守法规等方面。

三、渔业船员的福利保障1.社会保险渔业船员可以享受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等。

2.薪资福利(1)按规定支付工资渔业船员的工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支付,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提供食宿渔业经营者必须为渔业船员提供免费的食宿条件,并为其购买合适的食品和饮用水。

3.职业培训针对渔业船员的职业培训,包括航海技能、安全防范、渔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等方面的培训。

四、管理措施1.严格执法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管,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对违法者依法给予处罚,维护渔业生产秩序和公共法律秩序。

2.充分沟通有关部门、渔业经营者和渔业船员应当加强沟通,及时解决渔业生产中的问题和矛盾,维护渔业生产秩序。

3.完善制度有关部门应当完善相关工作制度,规范渔业生产行为,保障渔业船员的合法权益。

五、附则(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的各项规定,如有违反,将依法追究责任。

(3)本规定解释权归渔业部门。

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

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

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正文:----------------------------------------------------------------------------------------------------------------------------------------------------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已于2006年9月29日经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6年9月29日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06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保护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及沿海水域从事渔业港口规划、建设、经营和渔业船舶设计、制造、改造、修理、使用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及沿海水域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的管理工作。

渔政、渔港监督、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经贸、公安、财政、交通、信息产业、工商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环境保护、气象、海事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应当遵循安全、规范、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渔业港口建设和渔业船舶设计、制造的科学技术研究,鼓励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休闲渔业船舶管理办法的通知-威政发〔2015〕25号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休闲渔业船舶管理办法的通知-威政发〔2015〕25号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休闲渔业船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休闲渔业船舶管理办法的通知威政发〔2015〕25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威海市休闲渔业船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威海市人民政府2015年11月30日威海市休闲渔业船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休闲渔业船舶管理,保障休闲渔业船舶和人员安全,促进休闲渔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和《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从事休闲渔业活动的渔业船舶、船员、经营单位以及其他参与休闲渔业活动的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休闲渔业活动,是指利用渔业船舶从事水产品捕捞演示、养殖演示、垂钓等娱乐性渔业活动。

第四条休闲渔业船舶实行属地管理,纳入船舶所在区市(含高区、经区,下同)、镇(街道)、村(居)渔业船舶管理体系,建立安全责任制。

第五条各区市政府(管委)负责划定休闲渔业区,加强对休闲渔业船舶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休闲渔业区不得与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航道、锚地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作业的通航水域交叉或者重合。

第六条各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休闲渔业船舶管理,加强对休闲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管。

渔政、渔港监督、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休闲渔业船舶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安监、旅游、海事、公安边防、工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休闲渔业船舶管理的相关工作。

渔船内部人员管理制度

渔船内部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渔船内部管理,确保渔业生产安全,提高渔船经济效益,保障船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渔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我国境内注册的渔船,包括渔船船员、管理人员等。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三条渔船内部设立船员大会,负责讨论和决定渔船内部重大事项,如渔船作业计划、安全管理、福利待遇等。

第四条渔船船长为渔船最高负责人,负责渔船的全面管理工作,包括安全生产、人员管理、船舶维护等。

第五条渔船大副负责协助船长管理渔船,具体职责包括航行、驾驶、船员调配、物资管理等。

第六条渔船轮机长负责船舶机械设备的维护和操作,确保船舶机械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渔船安全员负责渔船的安全生产监督,包括安全检查、事故处理、应急演练等。

第三章船员管理第八条渔船船员应具备相应的渔业从业资格,持有有效证件。

第九条船员应参加渔船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条船员应遵守渔船规章制度,服从船长和上级管理人员的指挥。

第十一条船员应爱护渔船设施设备,合理使用渔船资源。

第十二条船员因工作需要离船,应提前向船长请假,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安全生产第十三条渔船必须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如救生衣、救生圈、灭火器等。

第十四条渔船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五条渔船应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十六条渔船作业时,船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章福利待遇第十七条渔船应按照国家规定为船员缴纳社会保险。

第十八条渔船应保障船员的基本生活条件,提供合理的膳食、住宿等。

第十九条渔船应定期为船员提供健康检查,保障船员身体健康。

第六章违规处罚第二十条船员违反本制度,造成渔船安全事故或损失,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船员违反本制度,影响渔船正常作业,船长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渔船船长负责解释。

2023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讲解

2023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讲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讲解1. 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渔业船员的管理,保障渔业船员的权益,提高渔业船员的素质和工作效率而制定的法规。

本文将对该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相关条款进行讲解。

2. 船员资格要求根据管理办法,渔业船员必须符合以下资格要求:- 年满18周岁;- 具备身体健康的体魄和适应在海上从事渔业工作的能力;- 具备良好的海洋安全意识和技能;- 受过必要的培训和考核,拥有相应的渔业船员证书。

3. 船员的权益与义务渔业船员在工作中享有以下权益:- 获得合理的劳动报酬;- 获得必要的劳动保护和安全防护设备;- 参加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获得必要的培训和职业发展机会。

同时,渔业船员也有一些必须履行的义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船长的指令;- 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维护船舶的正常运行;- 保护海洋资源,遵守渔业行业的规章制度;- 具备相应的急救和逃生技能,保护自己和其他船员的安全。

4. 劳动合同与劳动保护渔业船员与船东签订劳动合同,必须明确合同期限、劳动内容、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等事项。

同时,船东还应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确保船员的安全和工作环境的卫生。

5. 渔船管理和安全渔船应当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和技术要求,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船上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并将安全设备使用方法告知船员,确保在意外情况下能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6. 船员的培训和职业发展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船员应定期接受必要的培训和考核,提高自身海洋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船员还可以通过参加进修培训和岗位轮换等方式,提升自己的职业发展机会和能力水平。

7. 违规行为处罚和争议解决管理办法对渔业船员的违规行为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并对不同类型的违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措施。

对于劳动争议,船员可以通过劳动争议解决机构进行申诉和调解。

8. 监督与管理渔业船员的管理和监督由相关部门进行,包括船员注册管理、渔船检查、劳动纠纷调解等。

渔船船员管理制度

渔船船员管理制度

渔船船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渔船船员的管理,促进海上作业安全,保障渔船船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渔业作业的渔船,以及其船员。

第三条渔船船员管理应遵循“依法管理、科学管理、民主管理、激励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渔船船员应当具备相关的渔业作业资格和健康体格,并接受必要的培训和考核。

第五条渔船船员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渔船船员相关管理规定。

第六条渔船船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守则,尊重船长和其他船员,服从船长的指挥和管理。

第七条渔船船员应当关注海上安全和环保,遵守相关管理规定,保护海洋资源和生态环境。

第八条渔船船员应当依法享有劳动保护和权益,禁止非法招工、剥削和欺骗。

第二章船员招聘与管理第九条渔船船员的招聘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有任何歧视行为。

第十条渔船船员的招聘应当根据渔船性质和作业需求,确定招聘条件和标准。

第十一条渔船船员的招聘程序应当包括面试、体格检查、技能测试等环节,招聘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并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渔船船员的管理应当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包括个人信息、培训记录、健康检查、岗位评定等内容。

第十三条渔船船员的管理应当建立良好的激励机制,根据船员的工作表现和业绩,给予奖励和晋升机会。

第十四条渔船船员的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惩罚制度,对违反渔船船员管理规定和纪律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五条渔船船员应当接受相关的培训和考核,提高自身的技能和素质,为海上作业做好准备。

第十六条渔船船员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确保身体健康和适应海上作业的能力。

第三章船员工作与生活第十七条渔船船员的工作应当遵守海上作业管理规定,服从船长的指挥和调度,配合完成渔业作业任务。

第十八条渔船船员的工作时间和休息安排应当合乎法律规定,保障船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渔船船员应当遵守船上的纪律和规定,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和秩序。

第二十条渔船船员的生活条件应当保障,包括饮食、住宿、医疗等方面,特别是在海上的长期作业中要给予关注和保障。

新编船员管理办法-山东省船员管理办法

新编船员管理办法-山东省船员管理办法

船员管理办法|山东省船员管理办法船员管理办法第一条船员应当具有相应的适任证书。

驾驶船艇应当经所长审核批准,报市局船艇主管部门备案。

驾驶人员应当与所驾船艇相对固定。

未经批准,不得驾驶船艇或者将船艇交给他人驾驶。

禁止无证人员驾驶船艇。

第二条驾驶船艇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全体船员和乘坐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涉水工作人员安全行为规范(试行)》,切实防范安全事故。

禁止船员酒后驾驶。

禁止乘坐人员违章指挥、干涉船艇的正常驾驶和其他操作。

第三条船员应当认真、完整填写航行日志和轮机日志,做好交接班工作,当班未了事宜应当向下一班船员当面讲清,重要情况应当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

第四条船员应当努力提高执业能力,熟练掌握船艇性能和应知应会专业知识,努力学习维修保养技术,定期检查机油、水温、电瓶、尾轴、异响等情况,及时发现和排除故障隐患。

第五条船员应当爱护船艇,保持船艇内外整洁,定期清洁液压泵、吃水线下船体外壳等隐蔽部位。

第六条船员应该完成所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汉江一所对聘用船员采用积分制,对违反所相关规定的船员进行扣分,年终考核低于60分的,由我所向市局人事科建议对该船员扣除当年工龄工资。

第八条违反本办法的,按照市局《船艇管理试行办法》。

对未造成船艇损害、交通事故和社会影响等后果的,扣减相关责任人20元至200元。

第九条违反本办法,按照市局《船艇管理试行办法》。

对造成船艇损害、交通事故等后果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直接经济损失的10%。

产生社会影响的,加重处理。

直接费用较大、个人确实难以承担的,另行研究确定。

附件一:船艇日常保养技术规范船员职责(一)船长(叶国强)职责 1. 负责领导督促轮、驾两部船员开展全船设备维修保养工作,对船舶设备的技术维修保养状况负直接责任2. 负责监督执行设备技术定额及有关维护保养规定,以身作则带头执行 3. 督促船干如实填写各类日志及报表,并审核签字 4. 组织和督促全船各部门编制各类修制的修理单及时上报 5. 掌握配件,耗材等备用状况,及时上报申请领料 6. 每两个月向所综合办公室上报《船舶技术状况表》 7. 对全船设备安全工作负责(二)轮机长(文建华)职责1. 负责轮机部所有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 2. 除直接负责自己所分管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外还要负责督促各轮机员开展其分管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 3. 对轮机部所有设备的维修保养状况负监督检查的责任4. 及时、如实填写《轮机日志》、《轮机部技术状况报表》并审核签字后交船长审核签字 5. 负责统计轮机部的配件、耗材的使用情况和备用情况并填写申领单后上交6. 根据设备说明书,规定周期及设备实际情况及时进行维修保养收集整理和保管设备技术资料,研究分析磨耗规律保持船舶良好及时状态 7. 对轮机部门的安全工作负责维修、保养要点(一)日常维修保养日常维修保养指在生产或航行中对船舶设备进行的每日必须的维修保养 1. 2. 航行中如出现较大故障,除汇报轮机长、船长外还要报给所综合办公室。

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渔船管理1、渔船必须具备合法的登记证书、检验证书和捕捞许可证等相关证件,严禁无证渔船从事渔业生产活动。

2、渔船应按照规定配备齐全有效的消防、救生、通讯、导航等安全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3、定期对渔船进行安全检查,包括船体结构、机械设备、电气设备等方面,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渔船,必须在整改合格后方可出海作业。

二、船员管理1、船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的船员证书,具备一定的渔业生产知识和技能。

2、严禁船员酒后上船作业,确保船员在出海作业期间保持清醒和良好的精神状态。

3、定期组织船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三、作业安全管理1、渔船出海作业前,船长应根据天气预报和海况,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和区域,避免在恶劣天气和危险海域作业。

2、严格遵守渔业捕捞作业规程,不得违规作业,如超强度捕捞、使用禁用渔具等。

3、在作业过程中,船员应密切关注周围环境和渔船的运行状态,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船长,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四、通讯与导航管理1、渔船应配备可靠的通讯设备,保持与岸基的通讯畅通,及时报告渔船的位置、作业情况和遇到的问题。

2、正确使用导航设备,确保渔船在海上的航行安全。

定期对通讯和导航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

五、安全应急管理1、制定渔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流程和责任分工。

2、渔船应配备足够的应急救援物资,如灭火器、救生衣、急救药品等。

3、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船长应立即组织船员进行自救,并及时向岸基报告,请求支援。

岸基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力量进行救援。

六、监督检查与违规处理1、渔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渔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对渔船和船员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2、对于违反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渔船和船员,应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包括罚款、暂扣或吊销相关证件等。

3、建立渔业安全生产信用制度,对违规行为进行记录,对信用不良的渔船和船员加强监管。

《山东省沿海水域渔船渔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山东省沿海水域渔船渔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山东省沿海水域渔船渔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22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渔船检验和登记第三章渔船航行、作业、停泊和施救第四章渔港建设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山东省沿海水域渔船渔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李春亭二00一年八月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沿海水域渔船渔港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促进渔业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沿海水域从事渔港安全监督、渔船安全检验以及与其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渔港安全监督、渔船安全检验工作。

山东渔港监督机构和山东渔船检验机构具体负责渔港安全监督、渔船安全检验工作。

县(市、区)渔港监督、渔船检验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渔港安全监督、渔船安全检验工作;省内其他渔港监督、渔船检验机构,根据山东渔港监督机构和山东渔船检验机构确定的管辖范围行使安全监督管理权。

山东渔港监督机构和山东渔船检验机构,负责对县(市、区)及省内其他渔港监督、渔船检验机构的业务领导。

第二章渔船检验和登记第四条渔船和船上有关航行、作业安全的重要设备必须经渔船检验机构检验,取得检验证书。

发生影响渔船安全的海损事故和涉及渔船安全的修理、改装、更换重要设备以及改变作业性质、航区的,应当重新向渔船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第五条渔船必须按照渔船检验机构的规定配备合格的消防、救生、通讯、导航、号灯、号型、声响等安全设备。

第六条渔船取得检验证书后,应当向渔船所有人居住地渔港监督机构申请渔船所有权登记和国籍登记,确定船籍港,领取渔船所有权证书和国籍证书或者登记证书。

每艘渔船只能取得一个船籍港。

第七条每艘渔船只能取得一个船名号,船名号由渔港监督机构按照规定编排。

消防救生设备应当刷写船名号。

第八条渔船变更下列项目之一的,渔船所有人应当持变更文件和渔船登记的有关文件向渔港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一)船名号;(二)渔船尺度、吨位、作业方式;(三)主机类型、数目、功率;(四)所有人名称、住址、共有情况;(五)船籍港。

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4号)

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4号)

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4号)《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已于2021年1月28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月28日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2021年1月28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活动,维护渔业生产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渔业船舶捕捞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属地管理和监督体系,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加大海洋渔业船舶减船转产政策支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渔业、公安、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外事、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相关涉海执法机构,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强化联防联控,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智慧监管,建立健全信息沟通和重大事件报告、通报制度,实现对海洋渔业船舶捕捞活动的全程有效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做好海洋渔业船舶捕捞监督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海洋渔业船舶捕捞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海洋渔业船舶捕捞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个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按照省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渔业港口应当建立海洋渔业船舶进出港登记制度,核验进港渔业船舶身份,检查出港渔业船舶安全设备以及船员配备等情况,不得为违法渔业船舶提供港口服务。

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渔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及沿海水域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的管理工作。

渔政、渔港监督、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三章渔业船舶管理第十七条制造、改造捕捞渔业船舶的,应当持有省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第十九条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向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申报检验;逾期6个月未申报检验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注销其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第二十一条渔业船舶的船名、船号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刷写、悬挂,不得遮盖、涂改、伪造。

渔业船舶证件和船员证件必须随船携带,不得涂改、伪造、冒用或者出借。

第二十二条渔业船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申请办理所有权、国籍登记。

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渔业船舶所有者应当在30日内按照国家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按照国家规定,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和登记(国籍)证书应当注销的,渔业船舶所有者应当在法定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渔港监督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申请的,渔港监督机构应当予以公告。

公告30日届满后,由渔港监督机构注销该渔业船舶的所有权证书和登记(国籍)证书。

第二十三条渔业船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备合格的船员及消防、救生等安全设备。

渔业船舶的消防、救生等安全设备以及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必须按照规定存放。

不得在甲板上或者驾驶室顶部放置影响渔业船舶安全的物品。

第二十四条船舶进出渔业港口,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渔港监督机构申请办理签证,并接受监督检查。

渔业港口水域外的渔业船舶,应当接受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安全监督检查。

第四章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第二十七条渔业船舶经营者全面负责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船长直接负责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

渔业养殖经营者全面负责渔业养殖的安全生产。

第二十八条渔业船舶船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的渔业船员适任证书、专业基础训练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2024年修正)

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2024年修正)

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1.04•【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7号•【施行日期】2024.01.0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2015年1月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4号公布根据2024年1月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渔业船舶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保障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促进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和管辖水域内渔业船舶的设计、制造、维修以及在本省登记渔业船舶的航行、作业、停泊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渔业船舶管理实行属地管理、行业监管,推行船型标准化、装备现代化、经营组织化和管理信息化。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渔业船舶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渔业船舶监督管理体系,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协调解决渔业船舶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和管辖水域内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渔业船舶的载客、载货等营业运输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应急、气象、海事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渔业船舶管理的相关工作。

渔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渔业村(居)民委员会和渔业经济组织应当明确相关机构或者人员,落实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章制造、改造与维修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引导使用标准化渔业船舶,提高渔业船舶安全适航性,促进渔业船舶节能减排。

禁止建造、使用不符合国家渔业船舶技术规则和标准的水上漂浮物从事渔业生产。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的部门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业技术机构,具体从事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设计图纸、技术状况的审核工作。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的
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山东政报》
【年(卷),期】2015(000)014
【摘要】<正>鲁海渔函[2015]116号各市海洋与渔业(主管)局,有关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业经农业部2014年第4号令颁布,自2015年1月1日起生效实施。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渔业船员管理工作,我厅制订了《山东省渔业船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总页数】8页(P37-4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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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渔业船员管理工作,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和管辖水域内渔业船员的管理以及在本省登记的渔业船舶上工作的渔业船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渔业船员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推行培训社会化、行业自律化和管理信息化。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渔业船员管理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的渔业船员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渔业船员管理能力建设,健全管理制度,落实人员、经费、装备,研究解决渔业船员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渔业船员配员与任职第六条海洋机动渔业船舶职务船员按照以下标准配备:(一)驾驶人员1、船长≥45米,配备一级船长、一级船副和助理船副各1名;其中从事远洋作业的,增配助理船副1名;2、24米≤船长<45米,配备二级船长和二级船副各1名;其中船长≥36米的,增配助理船副1名;3、12米≤船长<24米,配备三级船长和助理船副各1名;其中船长小于15米且航次时间不超过24小时的,可不配备助理船副;(二)轮机人员1、主机功率≥750千瓦,配备一级轮机长、一级管轮和及助理管轮各1名;其中主机功率≥3000千瓦的,增配助理管轮1名;2、250千瓦≤主机功率<750千瓦,配备二级轮机长、二级管轮各1名;其中主机功率≥450千瓦的,增配助理管轮1名;3、50千瓦≤主机功率<250千瓦,配备三级轮机长1名;(三)机驾长船长不足12米或者主机功率不足50千瓦的,配备机驾长1名。

(四)电机员发电机总功率≥800千瓦,配备电机员1名,可由持电机员证书的轮机人员兼任。

(五)无线电操作员远洋渔业船舶配备无线电操作员1名,可由持有GMDSS无线电操作员证书的驾驶人员兼任。

海洋非机动渔业船舶,职务船员配备驾长1名。

第七条内陆机动渔业船舶职务船员按照以下标准配备:(一)驾驶人员1、船长≥24米设独立机舱,配备一级船长和助理船副各1名;2、船长<24米设独立机舱,配备二级船长和助理船副各1名;其中船长小于15米且航次时间不超过24小时的,可不配备助理船副。

(二)轮机人员1、主机功率≥250千瓦设独立机舱,配备一级轮机长和助理管轮各1名;2、主机功率<250千瓦设独立机舱,配备二级轮机长1名。

(三)机驾长无独立机舱渔业船舶,配备机驾长1名。

内陆非机动渔业船舶,职务船员配备驾长1名。

第八条渔业船舶职务船员按照以下顺序晋升职务:(一)海洋渔业船舶1、驾驶人员:助理船副→三级船长或二级船副→二级船长或一级船副→一级船长;2、轮机人员:助理管轮→三级轮机长或二级管轮→二级轮机长或一级管轮→一级轮机长。

(二)内陆渔业船舶1、驾驶人员:助理船副→二级船长→一级船长;2、轮机人员:助理管轮→二级轮机长→一级轮机长。

机驾长、驾长转驾驶人员或轮机人员类别,应当首先晋升助理船副或助理管轮职务。

第九条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根据生产作业的需要合理配备普通船员,不得减少普通船员配员而影响职务船员正常履行渔业船舶管理职责。

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可以根据航行安全的需要,增加职务船员的配员,但渔业船舶船员总人数不得超过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核定的救生设备定员标准。

第十条持有高等级职级证书的船员,可以担任低等级同职级(含)以下职务或者同等级低职级职务。

第十一条渔业船舶在境外遇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导致上一职级船员不能履行职务的,经船籍港所在地省级渔业船员管理机构批准签发特免证明,可由本船持本省核发的下一职级船员证书的船员临时担任上一职级职务。

特免证明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且一艘渔业船舶上同时持有特免证明的职务船员不得超过2人。

第十二条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建立渔业船员基本信息档案,并在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船籍港所在地县级渔业船员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的渔业船员服务机构备案。

渔业船员基本信息档案包括劳动合同和渔业船员信息登记表(附件1)第十三条渔业船舶船长应当在渔业船员证书上如实记载船员服务资历,并在船舶离港前向港口所在地县级渔业船员管理机构办理船员上船任职和解职离船签章手续。

第三章渔业船员培训与服务第十四条渔业船员培训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开展渔业船员培训所需的场地、设施、设备和教学人员条件,并建立渔业船员培训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渔业船员培训质量。

第十五条渔业船员培训机构培训招生时应当与学员签订培训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向学员明示国家和省有关申领渔业船员证书的条件。

渔业船员培训机构可以为学员代理申请考试、申领证书手续,有关代理的事项应当在培训协议中载明。

第十六条渔业船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公布的渔业船员考试大纲设置培训科目和安排培训课时。

每课时标准为45分钟,每日培训时间不得超过8课时。

渔业船员培训机构每期培训班的招生数量不得超过其培训能力,每班学员数量不得超过60人。

第十七条渔业船员培训机构应当在每期培训班开班5日前将培训计划报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渔业船员管理机构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培训种类、培训规模、学员名册、教学计划和日程安排、培训师资和设施设备情况、培训质量保障措施等。

经渔业船员管理机构同意,学员名册可在开班后3日内补报,其中培训总时间不足32课时的,开班当日补报。

第十八条渔业船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日考勤制度,详细记录学员在培训期间的出勤情况。

对参加培训课时达不到规定课时80%的学员,不得出具渔业船员培训证明(附件4)。

渔业船员培训证明有效期2年。

第十九条渔业船员培训机构应当为每期渔业船员培训班建立培训档案。

归档资料包括培训计划、培训协议、考勤记录、考试成绩、培训证明、培训质量评价等。

第二十条渔业船员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其服务范围包括:(一)代理渔业船员申请考试、申领证书手续;(二)代理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管理渔业船员事务;(三)向渔业船舶派遣渔业船员(应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四)为渔业船舶招用渔业船员和渔业船员求职提供中介服务(应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职业中介许可证》);(五)受渔业船员管理机构委托,管理渔业船员基本信息档案备案。

第二十一条渔业船员服务机构为渔业船员或渔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提供服务,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介绍未取得渔业船员证书的人员上船工作;(二)向无合法证书的渔业船舶派遣或介绍渔业船员;(三)扣留渔业船员证书;(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依法设立的渔业船员行业组织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和标准,对其成员的渔业船员培训和服务质量进行等级评定,实施自律性管理。

第四章渔业船员考试(核)与发证第二十三条申请渔业船员证书,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附件5),经渔业船员管理机构考试或考核合格,方可取得渔业船员证书。

第二十四条渔业船员任职资历认定以渔业船员基本信息档案和渔业船员证书记载为依据。

渔业船员健康状况以乡(镇、街道)卫生院或者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为准,健康状况证明有效期12个月。

第二十五条省级渔业船员管理机构负责海洋渔业船舶一、二级船长、船副、轮机长、管轮,电机员,无线电操作员,渔业行政执法船舶职务船员,远洋渔业职务船员的考试、考核、发证。

市级渔业船员管理机构负责海洋渔业船舶三级船长、轮机长,助理船副、助理管轮,内陆渔业船舶一级驾驶人员和轮机人员的考试、考核、发证。

县级渔业船员管理机构负责渔业船舶普通船员、机驾长、驾长,内陆渔业船舶二级驾驶人员和轮机人员的考试、考核、发证。

第二十六条申请渔业船员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渔业船员证书申请表;(二)渔业船员健康状况证明;(三)近期正面免冠二寸白底彩色电子照片;(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五)原渔业船员证书;(六)渔业船员培训证明。

申请普通船员证书免于提交本条第一款(五)项材料。

曾在军用船舶、交通运输船舶等非渔业船舶上任职的船员,免于提交本条第一款(五)、(六)项材料,但应提交军队出具的任职鉴定或海事部门核发的船员适任证书和资历证明。

航海、海洋渔业、轮机管理、机电、船舶通信等专业的院校(含技校)应届毕业生,免于提交本条第一款(五)、(六)项材料,但应提交毕业证书和实习报告。

申请证书补发免于提交本条第一款(二)、(五)、(六)项材料,但应提交证书遗失的登报声明。

证书有效期满不足5年申请换发证书,免于提交本条第一款(六)项材料。

申请特免证明免于提交本条第一款(二)、(四)、(五)、(六)项材料。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培训机构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渔业船员管理机构组织考试:(一)初次申请普通船员证书或者职务船员证书的;(二)申请证书等级或者职级提高的;(三)证书有效期满5年后重新申请渔业船员证书的。

考试科目按照国家和省公布的渔业船员考试大纲设置。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关或服务船舶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渔业船员管理机构组织考核:(一)证书有效期满不足5年申请换发证书的;(二)军用、交通运输船舶等非渔业船舶上任职的船员申请渔业船员证书的;考核以理论考试为主,具体科目见附件6。

第二十九条航海、海洋渔业、轮机管理、机电、船舶通信等专业的院校(含全日制技工院校)的应届毕业生申请渔业职务船员证书,可在渔业船舶上见习12个月后申请考核或者在理论和实操课程全部结束后由所在院校统一组织申请考试。

第三十条渔业船员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发布的考试大纲、考试题库、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渔业船员考试和考核。

第三十一条渔业船员管理机构可以聘请渔业船员培训机构专业教师或者持高等级职级证书并实际担任该职务24个月以上的职务船员担任实操评估员。

实操评估员的主要职责包括:(一)检查评估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是否满足评估需求;(二)核对考生信息,按照评估要求进行评估,并做好评估记录;(三)依据评分标准确定评估成绩,点评考生实操技能;(四)维护评估现场秩序,做好评估操作的安全防范工作;(五)评估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向渔业船员管理机构报告;(六)总结评估工作,提出相关建议。

第三十二条考试、考核中作弊、代考或者不服从考场管理的考生,取消考试资格,2年内不得申请渔业船员证书。

渔业船员考试成绩24个月内有效,考核成绩12个月内有效。

部分科目不合格的,可以根据渔业船员管理机构的统一安排参加两次补考;全部科目均不合格或者逾期不能通过补考的,应当重新参加培训。

第三十三条渔业船员证书被吊销的,5年内不得申请渔业船员证书;5年后可以重新参加培训,申请渔业普通船员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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