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业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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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业大学统一平台接入管理办法

哈尔滨工业大学统一平台接入管理办法

哈尔滨工业大学统一平台接入管理办法网信中心[2017]7号统一平台服务是校园信息化建设的基础平台,由统一身份认证、共享数据中心、统一通信平台等组成。

业务实施单位在数字校园项目建设过程中,需要接入统一平台时,为防止对学校接口文档、共享数据、demo程序等泄密,分清责任,学校相关业务管理单位和承建数字校园项目的软件开发公司需要遵守以下规定:接入统一身份认证业务管理单位需填写附件一《统一身份认证接入申请处理单》,承建软件开发公司需填写附件五《接口保密协议》,经相关部门审批签字盖章后提交网络与信息中心备案。

接入共享数据中心业务管理单位需填写附件二《信息集成申请处理单》,承建软件开发公司需填写附件五《接口保密协议》和附件六《共享数据安全保密协议》,经相关部门审批签字盖章后提交网络与信息中心备案。

接入统一通信平台业务管理单位需填写附件三《统一通信平台集成申请处理单》,承建软件开发公司需填写附件四《信息源入网信息安全保障责任书》和附件五《接口保密协议》经相关部门审批签字盖章后提交网络与信息中心备案。

统一身份认证接入申请处理单信息集成申请处理单统一通信平台集成申请处理单信息源入网信息安全保障责任书信息源责任单位接入《哈尔滨工业大学统一通信平台》保证遵守以下各项规定: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管理规章,严格执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

二、不得利用哈尔滨工业大学统一通信平台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利用哈尔滨工业大学统一通信平台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违反宪法和法律、妨碍社会治安破坏国家统一、破坏民族团结、色情、暴力等的信息。

发现上述违法犯罪活动和有害信息,应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信息源责任单位提供的信息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政策规定。

信息源责任单位在联网测试、试运行期间以及业务正式开通后,应保证其所提供业务内容的安全性与稳定性,不对哈尔滨工业大学统一通信平台造成危害。

哈工大学术道德规范

哈工大学术道德规范

校科发〔2009〕182号关于印发《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术道德规范》的通知各院(系)、部、处:现将《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六日—1—主题词:学校学术规范通知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校办公室 2009年5月6日印发共印200份—2—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术道德规范(试行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弘扬我校“规格严格,功夫到家”的优良学风,规范全校师生员工的学术行为,端正学术风气,强化学术诚信意识,鼓励学术创新,健全学术评价机制,特制定《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术道德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哈尔滨工业大学全体师生员工,包括全体在编教学人员、研究人员、博士后、职员和在读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等;也适用于以哈尔滨工业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和进修教师等。

第二章基本学术道德规范第三条全校师生员工在从事科学研究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专利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及学术道德规范,要坚守严谨和诚信原则,应当遵守下述学术道德规范:(一)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尊重他人已经获得的研究成果;引用他人成果时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时,注明转引出处。

(二)合作研究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并签署确认书。

所有署名人对研究成果负责,合作研究的主持人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

(三)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材料、数据基础上,做出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

第四条全体师生员工不得有下述学术道德不端行为:(一)抄袭、剽窃、侵吞、篡改他人学术成果:在学术活动过程中抄袭、篡改他人作品等成果,剽窃、篡改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违反职业道德利用他人重要的学术认识、假设、学说或者研究计划等行为。

(二)伪造、拼凑、篡改科学研究实验数据、结论、注释或文献资料:在自己的研究成果中,故意做出虚假的陈述,捏造、拼凑、篡改实验数据、结论或引用的资料、注释,改动原始文字记录和图片等行为。

高校信息公开制度

高校信息公开制度

高校信息公开制度
是指高等学校对学校的各项信息进行公开、透明化管理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促进高校的管理规范化、透明化,提高高校的公信力和社会认可度,推动高校建设与发展。

高校信息公开制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信息公开的范围:具体列出需要公开的各项信息,包括学校的办学方针、目标与规划,学校组织机构设置与职责,学校财务状况与资产情况,学校教学科研成果,学校师资力量等。

2.信息公开的途径与方式:确定信息公开的渠道,如学校官方网站、公告牌等,明确信息公开的方式,如发布公告、通知等。

3.信息公开的时限:规定信息公开的时限,确保及时公开。

4.信息公开的要求:明确信息公开的原则,如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等,要求公开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详细。

5.信息公开的监督与问责:建立监督机制,由相关部门或机构对高校信息公开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不履行信息公开责任的高校与相关人员进行问责。

高校信息公开制度的实施可以提高高校的管理水平与效益,增加高校的社会影响力和竞争力。

同时也可以加强高校与社会之间的互动和沟通,增强社会对高校的认同感和信任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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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学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学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一、总则为了深化学院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加强行政机关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推动学院治理的民主化、法治化和信息化,特制定本细则。

二、信息公开的范围1.学院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情况;2.学院财务收支情况;3.学院年度工作计划和决策依据;4.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名单及其工作分工;5.学院重大决策和政策解读;6.学院办公用房使用情况;7.学院人员考核和评优情况;8.学院重大项目实施进展情况;9.学院课程设置及教学成果情况;10.学院科研项目申报及进展情况。

三、信息公开的方式1.学院网站公示;2.学院内部公告;3.学院工作会议;4.学院年度工作报告;5.学院内部刊物。

四、信息公开的程序1.学院各部门应按照相关要求制定信息公开计划,明确信息公开的内容、方式和时间节点,并定期进行更新;2.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应及时、准确、完整,并及时回应社会各界的关切和诉求;3.学院领导班子应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健全内部沟通和协调机制。

五、信息公开的保障机制1.学院应建立信息公开信访渠道,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批评,及时回复相关问题;2.学院应当对违反信息公开制度的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理,确保信息公开的执行;3.学院应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培训和宣传,提高工作人员的信息公开意识和能力。

六、信息公开的效果评估学院应定期进行信息公开的效果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相应调整和改进,以进一步提高信息公开的质量和效率。

七、附则本细则从发布之日起实行,同时取消以前学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学院相关部门应根据本细则,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

本细则解释权归学院所有。

以上为学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旨在促进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的规范化和规范开展,以提高学院的公信力和透明度。

希望各相关部门能够积极贯彻执行,确保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进行。

哈尔滨工业大学2017-2018学年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哈尔滨工业大学2017-2018学年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哈尔滨工业大学2017-2018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2017-2018年度哈尔滨工业大学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办厅[2017]3号)精神,严格落实《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和《教育部关于公布<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的通知》(教办函[2014]23号)要求,认真组织开展信息公开工作,不断加强民主管理、促进依法治校。

现就2017年9月1日起至2018年8月31日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情况报告如下:一、工作概述根据哈尔滨工业大学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围绕“建设世界一流大学”的战略目标,以服务社会公众和广大师生员工为主线,以学校信息公开和行政权力公开透明为重点,在落实信息公开单位主体责任、加强信息公开落实、深化信息公开内容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保障了学校广大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一)强化落实信息公开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了全校信息公开工作的队伍建设,全校上下形成了由校长统一领导、学校办公室牵头协调、各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师生积极参与、有关部门协调监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格局。

不断强化信息公开主责单位对信息公开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程度,提高工作主动性和自觉性。

根据学校行政机构改革,重新梳理《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中责任单位的归属,保证相关信息准确、及时,落实了信息公开工作要求。

(二)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和相关网站修订和完善《哈尔滨工业大学信息公开申请表》,对依申请公开的目的信息给予明确,进一步修订完善了学校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指南,保障了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规范化。

同时及时更新学校门户网站()上的信息公开()专栏。

在校内全面推进OA办公自动化系统,在系统中设置专栏公开学校相关信息。

通过网站和办公系统相关专栏的内容和有关链接,社会公众可以对学校信息公开的制度及相关内容进行高效、便捷的了解和查询。

哈尔滨工业大学新媒体管理办法草案-网络与信息中心

哈尔滨工业大学新媒体管理办法草案-网络与信息中心

哈尔滨工业大学新媒体管理办法(草案)网信中心[2017]12号第一章总则为充分发挥各新媒体平台在展示学校形象、发布新闻信息和提供社会服务等方面的作用,根据教育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网络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全面有力地抓好网络舆论阵地建设,进一步发挥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在引导社会舆论、推进网络文化健康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现对以学校各级单位名义开设的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建立登记备案制度,具体要求如下:第二章登记对象第一条本办法所指新媒体范围包括网络、手机等新型传播媒介,包括但不限于微博、微信、钉钉、QQ、网络视频、移动电视等新媒体平台。

第二条凡以学校各级单位名义已经或准备在新媒体上注册的微博、微信等各类账户,均在登记备案之列。

第三条各级单位应在注册之后,详细填写《哈尔滨工业大学新媒体备案登记表》,加盖公章后交至党委宣传部和网络与信息中心备案。

第三章维护管理第四条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应主动建立健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管理制度,明确分管领导(原则上信息工作主管领导为本单位官方新媒体平台分管领导),并督促各开设单位落实专人具体负责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内容审核与日常维护工作。

第五条因工作需要,发生分管领导或管理人员变更,应重新填写《哈尔滨工业大学新媒体备案登记表》,并及时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四章内容发布第六条根据《哈尔滨工业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要求,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发布信息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及各类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的信息。

未经授权,各单位官方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不得擅自发布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突发事件和社会热点及敏感问题的相关内容。

如确需对外发布的,在报学校相关机构批准后方可发布,并应与学校保持口径一致,同时做好发布内容备案。

第五章信息安全第七条各单位官方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发布、转载有关信息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保密规定执行。

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促进依法治校,根据《高等教育法》《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学校信息,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科学研究以及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等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学校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范围内,按照一定的程序,将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学校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科技安全、社会稳定与学校安全稳定。

第四条学校建立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在公开信息前,依照《保守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各单位要同时建立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按照“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核,并承担保密责任。

有关信息依照有关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审批的,学校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予公开。

第五条各单位如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及时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公开的内容第六条学校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类型。

第七条学校主动公开以下信息:(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二)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设置,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十)自然祸患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大学信息公开实施方案

大学信息公开实施方案
随意性和不规范性。
管理体制不健全
一些高校信息公开工作的管 理体制不健全,缺乏专门的 机构和人员负责信息公开工 作,导致信息公开工作推进
缓慢。
意识观念不到位
一些高校领导和师生对信息 公开工作的意识观念不到位 ,对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 认识不足,缺乏主动性和积 极性。
03
实施方案总体规划
指导思想和原则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 (2020). 高等学校 信息公开工作指南. 中国高等教育学 会.
THANKS
感谢观看
个人隐私信息
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如学生成绩单等,这类信息应依法予以保护,不得随意公开。
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建立信息公开网站
建立专门的学校信息公开网站,作为信息公开的官方平台,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多渠道公开信息
除了网站外,还可以通过学校官方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以及校内外公告栏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满足不同 人群的需求。
反馈渠道
通过网站和电话等多种方式,建立畅通的反 馈渠道,收集师生和社会公众对信息公开工 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工作。
05
实施方案保障措施
组织保障
建立信息公开领导小组
由学校领导、各学院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 人组成,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和 监督。
加强信息公开培训
定期组织信息公开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业 务能力和责任意识。
实施方案的有效实施,能够促进大学内部治 理的完善,提高大学管理效率。
大学信息公开的实施需要建立完善 的信息收集、整理、发布等机制, 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研究不足与展望
01
02
03
当前研究主要集中在理论层面, 缺乏实践经验的积累和总结。

教育部关于公布《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的通知-教办函[2014]23号

教育部关于公布《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的通知-教办函[2014]23号

教育部关于公布《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的通知正文:---------------------------------------------------------------------------------------------------------------------------------------------------- 教育部关于公布《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的通知(教办函[2014]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为进一步推进高校信息公开工作,扩大社会监督,提高教育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我部研究制定了《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

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保信息真实及时。

各高校要把清单实施工作作为完善内部治理、接受社会监督的重要内容,对清单所列各项信息公开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有证据证明公开的信息不准确的,高校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对公开的信息有疑问的,可以申请向高校查询。

二、建立即时公开制度。

各高校应当在清单信息制作完成或获取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各事项公开的具体要求,遵照清单“有关文件”栏目所列文件的规定执行。

各高校可在清单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

教育部还将根据最新政策要求对清单进行动态更新。

三、完善年度报告制度。

各高校应当编制学校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对清单所列信息的公开情况逐条详细说明。

年度报告应当于每年10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并报送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四、构建统一公开平台。

2014年10月底前,部属高校应当在学校门户网站开设信息公开专栏,统一公布清单各项内容。

黑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教育厅信息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教育厅信息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教育厅信息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2.11.09•【字号】黑教办[2012]32号•【施行日期】2012.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教育厅信息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教办〔2012〕32号)机关各处室:现将《黑龙江省教育厅信息公开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2012年11月9日黑龙江省教育厅信息公开工作方案为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对教育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规范省教育厅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和《黑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扎实推进省教育厅信息公开工作,使之逐步走上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轨道,为办好人民满意教育服务。

(二)基本原则合法、及时、真实、全面、公平、便民。

二、组织机构信息公开工作是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省教育厅信息公开工作由省教育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指导,具体工作由办公室宣传与信息科与机关各处室及有关直属单位组织实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三、公开范围和内容厅机关所有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所产生、掌握的文件、数据、图表、程序、条件、标准、要求等信息,除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均应当予以公开。

(一)管理规范与发展规划1.与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政策法规处);2.教育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及其实施情况,教育发展统计信息(发展规划处)。

(二)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1.教育重大事项决策及其实施情况(机关各处室);2.学校公共安全等重大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与处理情况(安全处、学生处、体卫处、发展规划处、信息化处);3.行政审批(许可)结果执行情况(机关各处室)。

高校科技信息公开制度范本

高校科技信息公开制度范本

高校科技信息公开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高校科技信息的公开与共享,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科技人才的培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开范围高校科技信息公开范围包括:高校科技项目的申报、评审、执行、成果转化等各个环节的信息,以及高校科技平台、仪器设备、科研团队等科技资源的信息。

第三条公开内容(一)科技项目信息: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申报单位、申报人、项目类别、资助金额、项目周期、项目进展、成果形式、成果转化情况等。

(二)科技资源信息:科技平台名称、级别、研究方向、主要成果、负责人、团队成员、开放时间、使用规范等。

(三)科技成果信息:成果名称、成果类型、成果水平、成果转化情况、获奖情况等。

(四)科技活动信息:学术讲座、研讨会、展览、比赛等活动的时间、地点、主题、主讲人等。

第四条公开方式(一)高校科技信息网站:设立科技信息公开专栏,定期更新相关科技信息。

(二)校内公告栏:在校区内设置公告栏,定期发布科技信息。

(三)电子邮件:通过电子邮件向相关人员发送科技信息。

(四)其他方式:利用校园广播、校报、学报等渠道发布科技信息。

第五条公开时间(一)科技项目信息:项目申报、评审、执行、成果转化等环节的信息,应当在相关环节结束后及时公开。

(二)科技资源信息:科技平台、仪器设备、科研团队等科技资源的信息,应当长期公开。

(三)科技成果信息:科技成果的获奖情况、转化情况等,应当在获奖或转化后及时公开。

(四)科技活动信息:学术讲座、研讨会、展览、比赛等活动的信息,应当在活动前及时公开。

第六条公开程序(一)科技项目信息:项目申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项目申报书中明确科技信息公开的要求,高校科技管理部门应当在项目评审、执行、成果转化等环节结束后,及时整理、审核科技信息,并予以公开。

(二)科技资源信息:高校科技管理部门应当对科技资源进行定期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公开相关信息。

(三)科技成果信息:高校科技管理部门应当对科技成果进行定期梳理,并根据梳理结果公开相关信息。

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信息公开已经成为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必须遵循的一项法律制度和社会责任。

大学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证大学管理的透明度、公开性和规范性,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也应运而生。

本文将对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实施细则的制定目的制定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目的,是为了强化大学信息公开工作,推动大学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公开性和规范性,有效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二、信息公开的范围大学信息公开的范围应当涵盖大学的基本情况、组织架构、履行相关职责的制度和规定、经费和财务情况、招生计划、授课内容、科研成果、学生就业情况、校园文化等。

同时,大学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使社会公众及时了解大学的发展情况。

三、信息公开的方式大学信息公开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进行,如官方网站、政务公开栏、微信公众号等。

其中,应当重点关注官方网站的建设和维护,网站应当包含大学的基本情况、组织架构、办学理念、教学研究、校园活动、招生就业等方面的信息,并定期更新。

四、信息公开的标准大学信息公开应当遵循以下标准:(1)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性;(2)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不得公开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信息;(3)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得公开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信息。

五、信息公开的程序大学信息公开程序应当遵循以下步骤:(1)制定信息公开计划和方案,明确公开的内容、方式和时间节点;(2)明确信息公开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并确保公开工作的协调和推进;(3)编制信息公开目录,将公开信息内容明确、具体、清晰;(4)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开相关信息,保证信息的全面性和及时性;(5)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检查,及时纠正和改进公开工作不足的地方。

六、信息公开的效果实施信息公开的目的在于推动大学管理工作的规范和透明,提高大学的质量和声誉,增强公众对大学的信任和支持。

同时,信息公开为社会公众了解大学,对大学进行监督和评估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

哈尔滨工业大学统一平台接入管理办法

哈尔滨工业大学统一平台接入管理办法

哈尔滨工业大学统一平台接入管理办法哈尔滨工业大学统一平台接入管理办法网信中心[2017]7号统一平台服务是校园信息化建设的基础平台,由统一身份认证、共享数据中心、统一通信平台等组成。

业务实施单位在数字校园项目建设过程中,需要接入统一平台时,为防止对学校接口文档、共享数据、demo程序等泄密,分清责任,学校相关业务管理单位和承建数字校园项目的软件开发公司需要遵守以下规定:接入统一身份认证业务管理单位需填写附件一《统一身份认证接入申请处理单》,承建软件开发公司需填写附件五《接口保密协议》,经相关部门审批签字盖章后提交网络与信息中心备案。

接入共享数据中心业务管理单位需填写附件二《信息集成申请处理单》,承建软件开发公司需填写附件五《接口保密协议》和附件六《共享数据安全保密协议》,经相关部门审批签字盖章后提交网络与信息中心备案。

接入统一通信平台业务管理单位需填写附件三《统一通信平台集成申请处理单》,承建软件开发公司需填写附件四《信息源入网信息安全保障责任书》和附件五《接口保密协议》经相关部门审批签字盖章后提交网络与信息中心备案。

统一身份认证接入申请处理单信息集成申请处理单统一通信平台集成申请处理单信息源入网信息安全保障责任书信息源责任单位接入《哈尔滨工业大学统一通信平台》保证遵守以下各项规定: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管理规章,严格执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

二、不得利用哈尔滨工业大学统一通信平台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利用哈尔滨工业大学统一通信平台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违反宪法和法律、妨碍社会治安破坏国家统一、破坏民族团结、色情、暴力等的信息。

发现上述违法犯罪活动和有害信息,应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信息源责任单位提供的信息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政策规定。

信息源责任单位在联网测试、试运行期间以及业务正式开通后,应保证其所提供业务内容的安全性与稳定性,不对哈尔滨工业大学统一通信平台造成危害。

哈尔滨工业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哈尔滨工业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哈尔滨工业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哈工大办[2016]2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促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的信息公开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公开。

第三条信息公开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建立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各项工作制度。

第四条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科技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第五条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公开信息前,须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軍查。

有关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軍批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六条学校及各单位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公开的内容第七条信息公开主要内容根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内容确定。

第八条学校下列信息不予以公开:(一)涉及国家机密的;涉及商业机密的;(二)涉及个人隐私的;(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可以予以公开。

第九条除学校已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相关程序按照《哈尔滨工业大学依申请公开办法》执行。

第十条第七条和第八条之外的其他学校工作信息,原则上纳入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畴。

第十一条学校负责编制、公布《哈尔滨工业大学信息指南》、《哈尔滨工业大学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信息公开指南应当明确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和获取方式,依申请公开的处理和答复流程等。

工业大学新闻发言人新闻发布制度实施细则

工业大学新闻发言人新闻发布制度实施细则

工业大学新闻发言人新闻发布制度实施细则背景工业大学作为一所具有百年历史的综合性大学,拥有着众多优秀的师生以及广泛的社会影响力。

新闻发布是大学传播声音、宣传形象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保证公众获得可靠信息的必要手段。

为了更好地规范工业大学新闻发布工作,保障信息的覆盖面与准确性,特制定本《工业大学新闻发言人新闻发布制度实施细则》。

目的本细则旨在规范工业大学新闻发布工作,强化新闻发布的管理,保证新闻真实、准确、及时地传递给各界读者。

实施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工业大学新闻发言人及其工作团队对外发布的新闻内容。

发言人职责1.工业大学新闻发言人负责监督和协调新闻发布的工作。

2.确保新闻内容准确、客观、真实、合法,尤其是涉及重大事项报告前应进行多次核实。

3.涉及到学校校务工作的新闻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送领导审批。

4.对于敏感问题或重大事件应及时向相关方面汇报和咨询。

5.对涉及新闻发布的人员、时间、地点等信息做好做器材的准备和调度安排。

6.确保在新闻发布中保护新闻发布的权益。

发布流程1.主动收集新闻资讯。

2.初步评估新闻价值及信息准确性,并进行内部讨论,对于重要的资讯进行多方核实,以确保正误无误。

3.安排新闻发布时间,并指定新闻发布地点和发布对象。

4.准备好发布对象名单,确保有足够的媒体代表,让新闻能够被传播到更广泛的读者群中。

5.发布新闻前,确定新闻的称呼,并将相关材料发送给各媒体,以方便他们进行准备和安排。

6.进行新闻发布,仪式上,工业大学新闻发言人应详细阐述新闻内容和相关背景信息,并回答媒体的提问。

7.发布完毕后,工业大学新闻发言人肯定新闻发布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相关人员的才干表现。

特别事项1.新闻发布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

2.若系疑似涉新闻诉讼,则应立即联络法律部门进行咨询。

3.如需公布机械电气工程学院、电脑学院等教学南北校区的新闻,请在公布源驱前,进行相关协调,以便行程安排。

4.若现场出现不合理的情况,请立即联系有关部门进行处置,以确保新闻发布及现场秩序正常运行。

大学信息公开实施方案

大学信息公开实施方案

,办好人民满意 ,深入理解和 ,牢固树立依法公 大学信息公开实施方案篇一:大学信息公开实施方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 ,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 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 (教育部令第29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xx 年9月1日起 施行。

为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高校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 ,认真开展《办法》的学习、教育和培训活动制订《办法》,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全面推进 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举措 ,是深化高校校务公开、促进高校依法治校、提高高校管 理水平的必然要求,是提高教育工作透明度、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加强高校党风廉政建设的 迫切需要,也是保障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的教育,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办法》 准确把握《办法》的精神和要求,切实提高对高校信息公开重要意义的认识 开的观念,把信息公开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抓出成效。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统筹规划 ,积极开展宣传和培训活动,精心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高校 认真贯彻实施《办法》,稳妥地推进高校信息公开。

各高校要将《办法》作为专项内容对教 职工进行培训,重点对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人员进行保密知识、信息清理、指南和目录编制、 信息公开申请处理等方面的培训。

要通过形式多样的教育培训活动 ,努力增进师生员工对 《办 法》精神和内容的理解,为《办法》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紧密结合高校实际和特点,认真做好贯彻实施《办法》的各项工作信息公开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和技术性都很强的系统工程。

各高校必须增强责任感和紧迫 感,加大工作力度,把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一)进一步细化信息公开的目录和范围 ,抓紧编制或修订本校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

大学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大学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大学信息公开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大学信息公开工作,规范信息公开行为,保障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学校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浙江理工大学(以下简称“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实现信息公开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第四条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真实、准确、及时、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明确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完善信息公开平台载体,强化信息公开监督落实。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六条学校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学校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制定信息公开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协调、监督各部门和单位开展信息公开工作;(三)审查、发布学校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四)组织信息公开培训和宣传;(五)处理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异议和投诉;(六)其他应当由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承担的职责。

第八条各部门和单位应当明确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人,负责本部门和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

三、信息公开内容第九条学校信息公开内容包括以下方面:(一)学校基本情况:包括学校历史、愿景、使命、校训、校徽、校园风光等;(二)学校规章制度:包括学校章程、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教育教学规章制度等;(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包括学校发展目标、战略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等;(四)学校教育教学:包括专业设置、课程设置、教学改革、教学质量报告等;(五)学校科研:包括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科研奖励、科研平台等;(六)学校人事师资:包括招聘信息、教职工名录、师资队伍、人才培养等;(七)学校财务资产:包括财务预算、决算、资产配置、收费项目及标准等;(八)学校招生就业:包括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专业、就业情况等;(九)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包括国际合作项目、国际交流活动、留学生管理等;(十)学校其他重要事项:包括表彰奖励、违纪处分、突发事件等。

哈尔滨工业大学信息发布管理规定-网络与信息中心

哈尔滨工业大学信息发布管理规定-网络与信息中心

哈尔滨⼯业⼤学信息发布管理规定-⽹络与信息中⼼哈尔滨⼯业⼤学信息发布管理规定⽹信中⼼[2017]9号第⼀章总则第⼀条为了深化校务公开,促进依法治校,提⾼学校管理⽔平,提⾼教育⼯作透明度,⼴泛接受群众监督,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保障师⽣员⼯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根据《哈尔滨⼯业⼤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要求,结合学校信息化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所称信息,是指符合《哈尔滨⼯业⼤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要求,在学校信息平台上发布的信息。

学校信息平台包括但不限于哈尔滨⼯业⼤学主⽹站,统⼀通信平台,统⼀数据平台,院、系、部门⽹站,学术会议专题⽹站,教师个⼈主页等。

第三条信息平台发布信息必须遵守以下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为规范,符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政策规定。

(三)不得利⽤⽹站平台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发布任何涉密信息与不实信息。

(四)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违反宪法和法律、妨碍社会治安破坏国家统⼀、破坏民族团结等的信息。

(五)不得进⾏任何对学校⽹络安全产⽣影响的⾏为。

(六)不得利⽤⽹站信息平台开展任何带有商业及盈利⾊彩的宣传⾏为。

(七)不得在信息发布平台上传、展⽰或传播任何虚假信息,不得骚扰、辱骂、恐吓和中伤他⼈,不得发布庸俗淫秽等任何⾮法的信息资料。

(⼋)不得利⽤信息平台发布平台侵犯他⼈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名誉权等任何合法权益。

第⼆章学校主⽹站信息发布及更新第四条主⽹站公开的信息由主⽹站栏⽬设置确定,⽹站栏⽬的设置由学校相关部门(宣传部、学校办公室、⽹络与信息中⼼)根据学校宣传及信息化发展需要决定。

第五条主⽹站公开的信息主要有:学校基本情况的介绍、学校标志、学校历史、各类统计资料等基本信息;学校的机构设置;学校的师资队伍情况、教学情况、专业学科设置情况、教师情况等等;学校的科研情况、科研机构设置、科研成果情况等等;学校的招⽣就业情况;学⽣的培养状况;学校的⼈才引进政策、⼈才引进信息等;学校的交流合作情况;学校信息查询、⽣活、后勤服务等指南类信息;由学校信息化发展以及宣传学校等⽅⾯因素决定的需要通过⽹络发布的各类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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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业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哈工大办[2016]2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促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的信息公开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公开。

第三条信息公开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建立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各项工作制度。

第四条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科技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第五条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公开信息前,须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軍查。

有关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軍批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程
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六条学校及各单位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公开的内容
第七条信息公开主要内容根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内容确定。

第八条学校下列信息不予以公开:
(一)涉及国家机密的;涉及商业机密的;
(二)涉及个人隐私的;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可以予以公开。

第九条除学校已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相关程序按照《哈尔滨工业大学依申请公开办法》执行。

第十条第七条和第八条之外的其他学校工作信息,原则上纳入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畴。

第十一条学校负责编制、公布《哈尔滨工业大学信息指南》、《哈尔滨工业大学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信息公开指南应当明确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和获取方式,依申请公开的处理和答复流程等。

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生成日期、责任部门等内容。

第三章信息公开的途径和要求
第十二条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采取符合其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公开:
哈尔滨工业大学网站及校内各单位网站;
哈工大报、校内厂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及有关校外媒体;
学校年鉴、文件、制度汇编、会议纪要、简报等;
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等相关会议;
教代会、学代会、咨询会、听证会等会议、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
(六)信息公开栏、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
(七)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其他形式。

第十三条学校在主页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及时更新信息。

信息公开专栏下设信息公开意见信箱,通过信息公开意见信箱听取师生员工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学校每年对新发布的规章制度汇编成册,置于有关办公地点、档案馆、图书馆等场所,提供免费查阅;教师管理制度上传至相关网站,供新聘教师查询;学生管理制度汇编成册,在新生报到时发放。

第十五条主动信息公开的程序按照《哈尔滨工业大学信息公开网信息发布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六条学校办公室负责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校内各单位办公室负责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单位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各单位应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做出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学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及各单位已经做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第十七条学校及各单位向申请人提供信息,可以按照学校学校所在地省级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

收取的费用应当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信息。

第四章组织、监督与保障
第十八条学校设哈尔滨工业大学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为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机构。

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相关校领导担任,各院(系)、部、处、直属单位作为领导小组的成员单位。

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对各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

领导小组下设哈尔滨工业大学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领导小组的各项工作部署;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校信息公开网站;
(三)受理、协调、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制定或修订信息公开相关制度;编制学校的信息公开目录;撰写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推进、协调、督办校内各笋位信息公开工作。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有学校给予专项经费、办公场所和其他办公条件保障。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学校办公室主任兼任。

第十九条校内各单位行政工作负责人是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主任(或指派专门工作人员)作为信息公开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十条学校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干部考核内容。

第二十一条学校监察处负责监督、检查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受理和处理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和举报,对信息公开工作提出整改意见。

监督检查由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其他有关人员组成。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每年9月初编制、公布并向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报送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学校每年10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学校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报送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处对责任人进行谈话提醒并要求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由领导小组予以通报批评,或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三)公开不应公开的信息的;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上述行为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学校将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已经移交档案馆的信息,公开时应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由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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