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国办发[2011]37号之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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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01X年最新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全文-范文word版 (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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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201X年最新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全文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从201X年10月1日起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年金制度。

这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建立多层次、可持续养老保险制度,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具有重要意义。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X〕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范围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一致。

第四条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

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

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国家适时调整单位和个人职业年金缴费的比例。

第五条职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一)单位缴费;(二)个人缴费;(三)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收入。

第六条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

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

对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根据单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记账方式,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工作人员退休前,本人职业年金账户的累计储存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对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

领取年金个人所得税处理注意事项

领取年金个人所得税处理注意事项

2014 04·财务与会计·理财版35Finance & Accounting完善养老保险制度、提高全民养老保障水平、加快推进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设,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目标。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以下简称财税[2013]103号文),对年金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了较大调整,规定在年金缴费环节和年金基金投资收益环节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将纳税义务递延到个人实际领取年金的环节,也称EET 模式(E 代表免税,T 代表征税),即递延纳税。

现根据财税[2013]103号文的具体内容,实例分析个人实际领取年金环节个人所得税处理注意事项。

注意事项一:按年或按季领取年金应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政策规定]财税[2013]103号文第三条第1项明确,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具体案例]现有甲、乙、丙三个公司员工老刘、老李和老张均于2014年1月退休,其中:甲公司老刘采用的是按月领取年金的方式,2014年12月份领取年金 1 600元;乙公司老李采用的是按季领取年金方式,2014年12月份领取第四季度年金4 650元;丙公司老张采用的是按年领取年金方式,2014年12月份领取当年度年金12 000元。

[案例分析]根据财税[2013]103号文规定,老刘2014年12月份领取年金应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1 600 ×10%105=55 (元);老李2014年12月份领取年金时,应先平均分摊计入四季度各月=4 650÷3=1 550 (元),适用10%的税率,再将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4 650 ÷3×10%105 )×3=150 (元),而不是375元(4 650×20%555);丙公司老张2014年12月份领取当年度年金时,不是直接将12 000元年金全额按照 “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12 000×25%1 005=1 995(元),而是先平均分摊计入2014年度12个月各月=12 000÷12=1 000(元),适用3%的税率,再把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12 000÷12×3%×12=360(元),在2014年12月份领取时一次性计算缴纳。

【参考文档】最新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发布word版本 (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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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最新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发布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

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发布,进一步明确了职业年金是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补充。

以下是应届毕业生就业指导网的小编为您搜集整理的关于《办法》的相关资料。

我国高度重视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设,上世纪90年代初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时,就提出要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

经过多年不断的改革探索和实践,企业职工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已初步建立并取得一定发展。

201X年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启动后的几年时间内,对建立职业年金制度进行了许多有益的尝试和探索,同时,做了大量的摸底测算工作。

201X年初,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

在此基础之上,《办法》正式印发实施。

《办法》规定,职业年金强制建立,发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作用;适用范围和缴费基数均与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规定一致,切实维护制度统一;实行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采取个人账户方式管理;个人账户资金随同工作变动转移,促进人员的合理流动;根据本人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确定待遇水平,缴费与待遇挂钩;社保经办机构负责职业年金的经办管理,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政府部门加强监管,确保资金安全。

《办法》还对职业年金的领取条件和监督检查作出了规定。

《办法》作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配套政策,对于顺利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重要意义。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全文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X〕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部分个人所得税热点知识

第一部分个人所得税热点知识

一、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 个人所得税相关事项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指: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登记成立的个人独资企 业、合伙企业;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 登记成立的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登记成立的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率和速算扣除数; 补差额是如发放奖金当月工资薪金低于3500元时,将全年
一次性奖金减去“3500元与当月工薪差额〞后的余额,除以12 个月,再确定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个人所得税。
一个注意就是: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一个纳税人,奖金 的计税方法只能够采用一次。
〔三〕例题 2021年12月3日,韩先生取得工资3400元,同
〔二〕政府特殊津贴、科学院院士津贴、资身院士津贴 〔三〕独生子女补贴 〔四〕托儿补助费〔国税发【1994】89号〕 〔五〕其他补贴、津贴
1、误餐补助: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 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 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 标准领取的误餐费〔财税字【1995】82号〕
2、单位为个人负担的通讯费: 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因公需要〕负担通讯费
采取全额实报实销或限额实报实销局部的,可不 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单位为个征个人所得 税。〔京地税个【2002】116号〕
3、生育津贴免税
二、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规定:
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 所得和其他所得,均适用20%的比例税率。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人
居民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 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

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讲解和实例说明

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讲解和实例说明
年金托管人负责全员全额明细申报。
新老政策对比
链接excel 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变化对比表
年金缴付环节
年金基金投资运营环 节
年金单位缴付部分 年金个人缴付部分
年金领取环节
年金按期领取
年金一次性领取
新政策
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 个人上年度月均工资额
办法和标准,缴付的年 ≤北京市上年度月均工 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
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 讲解和实例说明
2014年3月
年金基本概念
企业年金主要针对企业,是指根据《企业年金 试行办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 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 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 老保险制度。
职业年金主要针对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事业 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国办发[2011]37号 )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在 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 养老保险制度。
出境定居、个人死亡:
领取的金额除以12分摊
到各月,不减除3500
元费用扣除,按照工薪
所得计算税款

他原因:领取的金额单
独作为一个月工薪所得
,不得分摊各月计算税

原政策
年金企业缴费计入个人
账户的部分,单独作为 个人一个月的工薪,不 扣除任何费用,计算税
不得在当月工薪计算个 人所得税时扣除
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 户:未做规定
个人缴费: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标准内缴付的年金个人 缴费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 除;
超过前款标准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不得从当 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依法计征个人所得 税。
扣除标准为不超过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 4%部分,其中,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不得 超过参保者工作地所在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 均工资的3倍。

财税2013 103号

财税2013  103号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促进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发展,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现就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1.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超过本通知第一条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税款由建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4.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职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二、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领取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1.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缴计算

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缴计算

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缴计算个人所得税征缴规定1、关于年金,主要是针对企业缴纳的部分,要依法计算个税,但是不是加入工资计税,而是单独计算个税。

具体规定如下: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1)按月缴纳企业缴费的,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应纳税额=年金的企业缴费×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2、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计入职工个人账户时,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之和未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但加上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后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其超过部分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外,你单位目前尚未建立个人账户,只是在账面反映该项目,暂不需要计算缴纳个税,个税是在员工取得所得时才扣缴的。

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扣缴的计算方法根据某企业例子计算如下:(一)、甲单位企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按职工2015年度工资总额的5%标准计算,按月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未超过年金试行办法的标准,属于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单位缴纳计入个人账户部分,个人暂不纳税。

(二)、3人当月工资计税:1、年金个人缴费的税前扣除限额分别为:41480÷12×3×4%=414.80(元)。

2、3人按本人2015年度工资总额的1.25%标准计算,2016年1月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扣项为:大强:450000×1.25%÷12=468.75(元)(超过414.80的部分,不可以扣除)。

中强:140000×1.25%÷12=145.83(元)(未超过扣除限额,可以据实扣除)。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年金制度。

以下是《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范围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一致。

第四条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

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

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国家适时调整单位和个人职业年金缴费的比例。

第五条职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一)单位缴费;(二)个人缴费;(三)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收入。

第六条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

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

对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根据单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记账方式,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工作人员退休前,本人职业年金账户的累计储存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对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

实账积累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实际收益计息。

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应当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保证职业年金基金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

职业年金基金的具体投资管理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单位缴费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8%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个人缴费直接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规定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财税2013年103号文政策解读

财税2013年103号文政策解读
?退休分期按月领取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退休分期按季年领取平均分摊计入各月参照月领计征个税?退休一次性领取以一次性领取总额单独作为1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税不得按月分摊?出境定居一次性领取以一次性领取金额分摊至12个月参照月领计征个税?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受益人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财税2013年103号文政策解读
个税热点难点问题解答课题组
6、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出台后,对纳税申 报有何要求?
答: (1)单位建立年金计划后,应在建立年金计划的次月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
管税务机关报送年金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方案备案函、计划确认函 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 的,应在发生变化的次月15日内重新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述资料,供税务部门 登记备案。 (2)缴费环节,由个人所在单位为其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 关申报解缴。 (3)领取环节,应纳税款由受托人代表委托人委托托管人代扣代缴。年金账 户管理人应及时向托管人提供个人年金缴费及对应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托管人 根据受托人指令及账户管理人提供的资料,按照规定计算扣缴个人当期领取年金待 遇的应纳税款,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单位和托管人在扣缴个人所得税时,必须按照税法规定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 申报。 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之间要及时传递纳税相关 的信息。受托人负责统筹协调并督促有关机构依法向税务部门办理扣缴申报及提供 涉税资料。
财税2013年103号文政策解读
个税热点难点问题解答课题组
企业缴费 (归属部 分)
投资收 益分配
个人账 户累计
个人缴费


国办发(2011)37号文件

国办发(2011)37号文件

(国办发〔2011〕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精神,切实做好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关于事业单位分类的意见》等9个配套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8〕10号)继续在山西省、上海市、浙江市、广东省、重庆市进行试点,《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适用于上述5个试点省(市)。

关于加强事业单位党的建设和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配套文件,另行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四日目录1.《关于事业单位分类的意见》2.《关于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3.《关于创新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意见》4.《关于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意见》5.《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财政有关政策的意见》6.《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规定》7.《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8.《关于深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9.《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关于事业单位分类的意见合理划分事业单位类别,是事业单位改革的基础和重要内容。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精神,现就事业单位分类提出如下意见:一、原则要求坚持政事分开、事企分开,以社会功能为依据,合理划分现有事业单位类别;坚持根据职责和特点,细分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掌握标准,不以机构名称、经费来源、人员管理方式等作为分类依据;坚持分类指导,对不同类别事业单位实施不同的改革和管理办法。

二、类别划分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

《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促进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发展,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现就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1.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超过本通知第一条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税款由建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4.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职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二、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领取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1.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全文发布.doc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全文发布.doc

最新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方法全文发布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方法》(以下简称《方法》)。

《方法》明确从xx年10月1日起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年金。

《方法》规定,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当。

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

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根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方法》所称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根本养老保险的根底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

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

对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根据单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记账方式,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工作人员退休前,本人职业年金账户的累计储存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对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

职业年金基金由以下各项组成:单位缴费,个人缴费,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国家规定的其他收入。

根据经济社会开展状况,国家适时调整单位和个人职业年金缴费的比例。

职业年金强制建立,发挥机关事业单位根本养老保险的补充作用;适用范围和缴费基数均与根本养老保险的相关规定一致,切实维护制度统一;实行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采取个人账户方式管理;个人账户资金随同工作变动转移,促进人员的合理流动;根据本人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确定待遇水平,缴费与待遇挂钩;社保经办机构负责职业年金的经办管理,不断提高管理效劳水平;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政府部门加强监管,确保资金平安。

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xx〕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根本养老保险的根底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事项

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事项

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事项企业所得税主要针对承担年金缴纳义务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个人所得税主要针对承担个人缴纳义务的个人。

前者涉及到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处理,后者涉及缴纳及支取年金时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关于年金的税收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部分。

企业所得税主要针对承担年金缴纳义务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个人所得税主要针对承担个人缴纳义务的个人。

前者涉及到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处理,后者涉及缴纳及支取年金时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个人所得税2013年12月6日,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明确规定2014年1月1日起,对于符合规定的年金在年金缴费环节和年金基金投资收益环节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将纳税义务递延到个人实际领取年金的环节。

(一) 企业(职业)年金缴费环节1、计入个人帐户的符合国家政策的年金单位缴费部分暂不纳税。

《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第一条第1.规定“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理解上述优惠政策应从以下四个方面把握:(1)建立年金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条件、程序年金必须依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保障部令20号)或《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国办发[2011]37号)的规定条件和程序建立。

具体条件详见第一章年金基础知识相关内容就年金实施条件和建立程序的介绍。

如果单位不能够“依法参保”为全体职工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不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而不符合“量能负担”条件,或者不能建立年金集体协商机制并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年金方案的,均可以视为违反上述条件,不得享受暂不纳税的优惠。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工人》
【年(卷),期】2015(000)005
【摘要】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以下称“办法”),明确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

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

【总页数】1页(P58-5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0.3
【相关文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 [J], 国务院办公厅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 [J],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 [J], ;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 [J], ;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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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是怎样的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是怎样的

It will be more beneficial to treat your competitors as rivals rather than enemies.(页眉可删)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是怎样的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很多人对于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存在疑惑,以为这也是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其实,这种想法大错特错,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只是一种单位福利,依据机关事业单位以及职工的经济状况所设立的,可以起到补充养老的作用。

我国国务院也于年也出台了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其中的相关规定有哪些?整理了相关知识,在下文中为大家作出介绍。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范围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一致。

第四条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

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

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国家适时调整单位和个人职业年金缴费的比例。

第五条职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一)单位缴费;(二)个人缴费;(三)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收入。

第六条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

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

对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根据单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记账方式,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工作人员退休前,本人职业年金账户的累计储存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对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

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规定.doc

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规定.doc

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规定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规定(二)更新:2018-11-04 20:31:391项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对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允许领取人将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按12个月分摊到各月,就其每月分摊额,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和第2项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则不允许采取分摊的方法,而是就其一次性领取的总额,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和第2项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个人领取年金时,其应纳税款由受托人代表委托人委托托管人代扣代缴。

年金账户管理人应及时向托管人提供个人年金缴费及对应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

托管人根据受托人指令及账户管理人提供的资料,按照规定计算扣缴个人当期领取年金待遇的应纳税款,并向托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5.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年金托管人,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受托人有责任协调相关管理人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提供相关资料。

四、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应于建立年金计划的次月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金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方案备案函、计划确认函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

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的,应于发生变化的次月15日内重新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述资料。

五、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以及年金机构之间要加强协调,通力合作,共同做好政策实施各项工作。

六、本通知所称企业年金,是指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的规定,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所称职业年金是指根据《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国办发[2011]37号)的规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

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

《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讲解(一)主讲老师:王越一、解读《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13〕6号)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全面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十二五”期末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

分类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研究推进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提高农民工养老保险参保率。

健全城镇居民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障待遇确定机制和正常调整机制。

发展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发挥商业保险补充性作用。

扩大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渠道,建立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制度。

三中全会个人所得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制定实施免税、延期征税等优惠政策,加快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保险,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二、解读《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13年12月6日财税〔2013〕103号)为促进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发展,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现就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1.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超过本通知第一条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税款由建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4.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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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增强事业单位的吸引力,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根据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年金,是指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法参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后从事公益服务
的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建立职业年金的事业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参加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二)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三)已经离民主协商机制。

第五条建立职业年金,应当由单位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民主协商确定,并制定职业年金方案。

职业年金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享受经常性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职业年金方案,在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前,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

第六条职业年金方案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参加人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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