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国办发[2011]37号之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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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增强事业单位的吸引力,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根据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年金,是指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法参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后从事公益服务
的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建立职业年金的事业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参加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二)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三)已经离民主协商机制。
第五条建立职业年金,应当由单位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民主协商确定,并制定职业年金方案。
职业年金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享受经常性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职业年金方案,在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前,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
第六条职业年金方案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参加人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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