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制度与公证员职业道德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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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公证制度与公证员职业道德

第一节公证制度概述

一、公证制度的概念

公证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民事程序法的范畴。它是国家为保障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公证行为,预防纠纷,维护民商事活动的正常秩序,保障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种预防性司法证明制度。我国的公证制度,是由我国有关公证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当事人和公证员、公证机构进行公证活动所必须遵循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是和私证相对应的,对于公证的概念,可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

首先,公证的主体包括公证机构、公证员和

当事人。

其次,公证的客体即公证对象,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如合同、继承、委托、声明、赠与、遗嘱、财产分割、招标投标、拍卖),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如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出生、生存、死亡)以及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如毕业证、学位证、结婚证、公司章程)。

最后,公证的内容是公证员证明公证客体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二、我国公证制度的特征

我国公证制度的特征,在与其他证明活动(如私证、认证、签证、保证)或相关制度(如民事诉讼、行政行为)比较的基础上,可概括为如下两个方面:

(一)公证是一种特殊的证明活动

这是公证制度的基本特征。公证证明不同于一般的证明,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

1、公证主体的特定性。我国国家机构发出的证件或证明很多,如公安机构颁发的护照、居民身份证,房屋管理部门发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发的《企业营业执照》等。但这些都不是公证,只有公证机构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出具的证明才称为“公证”。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证职能只能由国家专门设立的司法证明机构——公证机构统一行使。

2、公证对象和内容的特定性。公证对象是没有争议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公证的内容是证明公证对象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如收养子女、签订合同、设立遗嘱、继承、赠与、委托、提存、认领亲子等。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是指除法律行为以外的法律事件和其他能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文书和事实。如用于诉讼的证据材料、婚姻状况、亲属关系、学历、经历、需要保全的物证和书证、健康状况、出生、死亡、文书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文件上的签名属实等。

3、公证效力的特殊性。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文书具有证据效力、强制执

行效力、法律行为成立的形式要件效力,这是其他证明所不具备的。

4、公证程序的法定性。公证的申请和证明必须依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违反法定程序的公证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公证是一种非诉讼司法活动

我国的司法制度从各个不同的角度来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其主要方法有两种:一种是诉讼,一种是非诉讼。公证是预防的法律制度,其活动宗旨是通过公证活动预防纠纷,避免不法行为的发生,减少诉讼,通过公证活动来消除纠纷隐患,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冲突,防患于未然,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因此,公证是非诉讼法律制度。

公证与民事诉讼的区别是:(1)性质不同。公证属于非诉讼司法活动,是一种事前的预防,通过预防纠纷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和民商事活动的顺利进行;而民事诉讼是一种事后的救济,在当事人对抗的基础上由法院居中裁判,正确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适用程

序不同。公证活动按照法定的公证程序进行;而

民事诉讼活动按照法律规定的民事诉讼程序进行。

(3)效力不同。公证以公证当事人对有关事项无争议为前提,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和文书予以证明,赋予其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

力和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但公证不能产生、

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只有赋予强制执行效

力的公证书,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而民事诉讼,通过法院裁判,直接引起民事法律

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民事判决书、裁定书

和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

公证与行政行为的区别是:(1)组织不同。公证机构虽然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和监督,但它

本身并非司法行政机关的一部分,而且公证机关

之间没有隶属关系;行政行为是国家的行政管理

活动,行政机关的组织有上下级之分。(2)活动程序不同。公证依法定的公证程序进行,必须有当

事人的申请;行政行为依行政程序进行,实行首

长负责制,它往往是行政机关的单方行为,无须

征得行政相对人的同意。(3)法律关系不同。公证人与公证当事人是办理公证与申请公证的关系;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三、我国公证管理体制

我国实行司法行政机关行政管理与公证协会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公证管理体制。

(一)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

根据公证法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行政管理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公证机构的设立,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2、按照统筹规范、合理布局的原则,依法对公证机构的业务辖区、外部管理体制等进行调整和规范,实现公证资源的优化配置;

3、对推选产生的公证机构负责人予以核准和备案;

4、根据公证法的规定,对公证员进行考核、任免;

5、对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6、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证收费标准;

7、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指导,并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二)公证协会的行业管理

1990年3月中国公证员协会在北京成立,2006

年3月依据公证法规定更名为中国公证协会。中国公证协会是司法部主管,由公证员、公证机构、

公证管理人员及其他与公证事业有关的专业人员、机构组成的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法人。中国公证协

会是全国性公证行业组织;地方公证协会是地区

性公证行业组织,接受中国公证协会的指导。公

证协会是我国公证业的自律性组织,根据章程开

展活动,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

附司法考试大纲要求:公证制度的概念我国公证制度的特征我国公证管理体制

第二节公证员和公证机构

一、公证员的条件与任免

(一)公证员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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