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门县城自来水价格改革调整方案
2024年水费改补政策
2024年水费改补政策目录一、背景与目的 (1)1.1 背景 (1)1.2 目的 (2)二、主要内容 (2)2.1 水费结构调整 (2)2.2 补贴机制建立 (2)2.3 水资源税改革 (2)三、实施效果 (3)3.1 节约用水效果显著 (3)3.2 水资源利用效率提高 (3)3.3 水资源保护和治理力度加大 (3)四、社会、经济和环境影响 (3)4.1 社会影响 (3)4.2 经济影响 (4)4.3 环境影响 (4)五、展望 (4)2024年,我国在水资源管理领域迎来了一项重大改革——水费改补政策。
这一政策的出台,旨在通过调整水费结构,优化水资源配置,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和合理利用。
本文将详细解析2024年水费改补政策的背景、目的、主要内容、实施效果以及对社会、经济和环境的深远影响。
一、背景与目的1.1 背景我国是一个水资源短缺的国家,人均水资源量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水资源需求量持续增长,供需矛盾日益突出。
此外,水资源的时空分布不均,利用效率总体不高,水污染问题也日益严重。
这些问题不仅制约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也对生态环境造成了巨大压力。
1.2 目的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推动水资源的节约和合理利用,我国决定实施水费改补政策。
这一政策的目的是通过调整水费结构,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引导用户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同时,通过水费收入的合理使用和监管,加大对水资源保护和治理的投入,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主要内容2.1 水费结构调整水费改补政策的核心是调整水费结构,将原来的固定水费改为阶梯水价和季节性水价相结合的模式。
阶梯水价根据用水量分为不同的档次,每档价格逐步递增,以鼓励用户节约用水。
季节性水价则根据水资源的供需状况进行调整,在枯水期提高水价,在丰水期降低水价,以平衡供需矛盾。
2.2 补贴机制建立为了保障低收入家庭和农业生产等基本用水需求,水费改补政策还建立了相应的补贴机制。
自来水价格调整方案
自来水价格调整方案尊敬的用户:根据您的需求,我为您撰写了一份关于自来水价格调整方案的文章。
请您仔细阅读。
自来水价格调整方案一、背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自来水作为重要的民生物资,为人们的居民生活提供了便利。
然而,由于各种外部因素的影响,自来水供应成本逐渐上升,为了保持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提供更好的服务质量,有必要调整自来水价格。
二、价格调整原则1. 公平合理原则:调整后的自来水价格应基于公平和合理原则确保用户利益的最大化。
2. 成本公摊原则:考虑到不同地区的水资源供应成本差异以及供水设施的维护和更新费用,价格调整应采用成本公摊原则。
3. 分层次原则:根据用户群体特点,将自来水价格划分为不同层次,向不同层次的用户收取合理的价格,从而实现价格的差异化调整。
三、价格调整方案1. 用户分类(1)居民用户:指在自来水供应范围内的居民,一般以家庭住户为主。
(2)商业用户:指使用自来水进行商业活动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3)工业用户:指使用自来水进行工业生产的企业,涉及到大量的水资源消耗。
2. 居民用户价格调整方案(1)按水量梯度划分:根据居民户用水量的不同,将居民用户划分为多个梯度,每个梯度对应一定的自来水价格。
(2)合理定价:依据不同梯度的用户平均用水量,结合成本公摊原则,确定每个梯度的自来水价格。
(3)补贴政策:对低收入家庭进行适当补贴,确保居民的基本居住需求。
3. 商业用户价格调整方案(1)商业用户按照月度用水量划分为若干个档次,每个档次对应不同的自来水价格。
(2)根据商业用户行业特点,结合成本公摊原则和市场需求,合理确定不同档次自来水价格。
4. 工业用户价格调整方案(1)根据工业用户的用水量和用水性质,制定不同的自来水价格。
(2)针对耗水大、成本高的行业,适当提高自来水价格,以反映资源的稀缺性和供水设施的维护成本。
5. 价格调整实施方案(1)公告通知:及时向用户发布价格调整的公告,明确调整时间和方式。
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第一篇: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价〔2009〕62号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财政局、水利局,各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水利局:为进一步加强水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充分发挥价格调节水资源供需的杠杆作用,促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全省执行统一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各市、县同一水源同一取水类型执行统一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湛江市自来水取用地下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分步实施到位,湛江市要尽快落实地下水改用地表水工程。
调整后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详见附件。
二、实行行业差别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产品能耗指标高于省经贸委、发展改革委和质监局联合印发的《广东省主要耗能产品能耗限额(试行)》(粤经贸环资〔2008〕274号)指标要求的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其水资源费在所公布的分类标准基础上加收50%;对农业灌溉、牲畜家禽饲养、水产养殖、农药、化肥、农用薄膜生产取水暂缓征收水资源费。
法律规定减免征收水资源费的,按其规定办理。
三、对超额取水部分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超额取水不足10%的部分,加收1倍水资源费;超额取水10%以上,不足20%部分,加收2倍水资源费;超额取水20%以上,不足30%部分,加收3倍水资源费;超额取水30%以上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应当责令其暂停取水,限期整改。
取用水定额按照省水利厅、发展改革委和经贸委《关于开展广东省用水定额试行工作的通知》(粤水规〔2007〕13号)执行。
四、规范水资源费的计量。
水力发电工程取水的水资源费按实际发电量计收,其他取水的水资源费按实际取水量计收,水资源费列入成本。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备和使用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检定合格的取水计量设备,未按规定配备和使用取水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准确计量取水量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或者取水设备铭牌额定流量全时程运行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河南省南水北调工程供水价格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19〕400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河南省南水北调工程供水价格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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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
河南省南水北调工程供水价格的通知
豫发改价管〔2019〕400号
有关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南水北调中线一期主体工程供水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634号)精神,综合考虑我省配套工程运行情况,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南水北调工程供水价格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南水北调工程供水价格,继续按省发展改革委、原省南水北调办、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我省南水北调工程供水价格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15〕438号)规定的水价标准和办法执行。
二、在上游水源充裕、正常生产生活供水得以保障的前提下,在受水区足额交纳水费的基础上,中线工程生态补水价格由供需双方参照现行供水价格政策协商确定。
2019年6月25日
——结束——。
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
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财政部,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4.01•【文号】计价格[2002]515号•【施行日期】2002.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二00二年四月一日计价格[2002]5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近年来,各地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颁布的《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积极稳妥地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对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也应看到,城市供水在水价构成、水价形成机制以及供水企业经营管理体制等方面仍存在不少问题。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精神,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防治水污染,经报请国务院批准,现就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统一思想,认真做好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工作我国是水资源贫乏的国家。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水资源短缺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
要加强对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领导,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把节流放在优先位置,提高水的利用效率;坚持合理利用水资源与防治水污染相结合,治污为本,努力为城市和经济发展提供安全可靠的供水保障和良好的水环境;坚持水价形成机制改革和企业经营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促进政企分开,努力发挥市场机制对水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
各地区、各部门要利用各种渠道和方式进行节约用水、合理利用水资源、防治水污染必要性、紧迫性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的意识。
二、推进水价改革,建立合理的供水价格形成机制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重点,是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促进水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
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陕价行发(2010)4号
陕西省物价局文件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水利厅陕价行发〔2010〕4号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水利(水务)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水利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第460号令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03〕35号)确定的水资源费分步调整到位的原则,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后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自备水源工程取用地下水水资源费按自来水管网覆盖区和未覆盖区进行划分。
自来水管网覆盖区自备水源工程取用水水资源费按当地自来水销售基本水价(城市供水价格减去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污水处理费)分类标准计征。
二、煤炭、石油开采用水水资源费由按产品产量计征改为按取(排)水量计征。
无法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的,暂按产量测算最大取(排)水量计征。
煤炭开采按吨煤取排水2m3核定,石油开采按吨原油取用水6m3核定,其他矿产品开采由水利部门按行业用水定额结合实际核定取水量确定计征数额。
对矿区非生产用水水资源费按取水量和当地自备水源工程取水标准计征。
三、适当降低营业性景观、水域旅游取用水及地温空调取用水征收标准。
营业性景观、水域旅游取用水地表水按0.05元/m3,地下水按当地自备水源工程地下水标准计征,对公益性景观用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地温空调取用水回灌部分按0.03元/m3计征,对未回灌部分按当地自备水源工程地下水标准计征。
调整后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见附件。
四、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变更《收费许可证》,严格执行规定的征收标准,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并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自觉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抄见水量起执行,陕价行发〔2005〕139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执行表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水利厅二○一○年一月八日附件: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执行表3主题词:水利资源收费标准通知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省政府。
自来水价格调整方案
自来水价格调整方案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自来水的需求日益增加。
然而,由于一系列原因,包括水资源供应的压力和水处理设施的维护成本增加,现有的自来水价格已不能满足需求。
因此,我们有必要制定一份适当的自来水价格调整方案。
首先,我们可以根据不同的用水量制定不同的价格策略。
对于一般家庭用户,我们可以设定一个基本用水量,该用水量内价格相对稳定。
超过基本用水量的部分,则可以采取递增的价格策略,以鼓励节约用水和合理使用水资源。
这样的策略既能满足日常生活用水的需求,又能减少浪费和滥用水资源。
其次,我们可以考虑设置不同的自来水价格档次。
这意味着,我们可以根据用户的经济实力和用水需求的不同,设定不同的价格标准。
比如,对于低收入群体,可以设定相对较低的价格标准,以确保基本的用水需求得到满足。
而对于高收入群体或商业用户,可以相应地设定较高的自来水价格,以反映其更高的经济能力和用水需求。
此外,我们还可以考虑引入阶梯价格。
通过将自来水的价格根据用水量分为几个阶段,每个阶段的价格逐渐上升,从而鼓励用户节约用水。
这种策略可以通过给予用水量较低的用户一定的优惠或回扣来进一步激励他们减少用水。
同时,对于用水量较高的用户,可以通过逐渐增加的价格来限制他们的用水行为。
最后,我们还应考虑建立一个合理的自来水价格调整机制。
该机制应该定期进行自来水价格的评估和调整,以确保价格能够适应水资源供应和水处理成本的变化。
同时,应该开展广泛的社会咨询和听证,听取各方意见并促进公众对价格调整方案的理解和认可。
综上所述,自来水价格调整方案应该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和环境等多个因素。
通过制定不同的价格策略和机制,我们可以实现自来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并为用户提供可靠的自来水服务。
在制定自来水价格调整方案时,我们还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我们应该注重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节约。
水是一项宝贵的资源,我们应该鼓励公众节约用水,避免浪费。
因此,在调整自来水价格时,我们可以设定一个合理的基本用水量标准,超过该标准的部分按照较高的价格计费。
自来水价格改革工作方案
自来水价格改革工作方案近年来,省、市先后下发了一系列水价改革的文件,安排部署了各项重点工作任务,提出了完成的时间节点和时限要求。
根据省、市有关通知精神,为如期完成水价改革任务,现就我县水价改革工作方案汇报如下:一、调整水资源税标准依据**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政发〔2017〕61号)和**税务局、**水利厅、**财政厅《关于发布**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7年第3号)精神,规定关中地区城镇公共供水水资源税税额标准为:居民0.30元/立方米、非居民0.72元/立方米、特种行业3.00元/立方米。
目前,我县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居民生活0.30元/立方米,非居民生活0.72元/立方米,特殊行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0.72元/立方米。
我县水资源费费改税政策实施后,按照税费平移原则,居民生活和非居民生活水资源税符合征收标准,拟将特殊行业用水水资源税由0.72元/立方米调整为3元/立方米,每立方米上调2.28元。
二、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物价局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建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要求:2016年底前,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
《宝鸡市发改委关于做好近期价格重点工作的通知》要求,污水处理费标准未调整到位的县,年内务必调整到位。
我县城区自来水污水处理费现行标准为居民生活、非居民生活、特殊行业用水均为0.60元/立方米,拟调整为:居民生活用水0.85元/立方米,每立方米增加0.25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 1.20元/立方米,每立方米增加0.60元/立方米。
三、>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制度**物价局、**建厅、**水利厅关于印发《**实施城镇供水阶梯水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具备条件的县和建制镇要积极推进居民阶梯水价制度。
依据文件规定和居民生活用水实际,拟定我县居民生活用水分为三个阶梯,各阶梯水价按照1:1.5:3的原则确定。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惠州市区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惠州市区自来水价格的批复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2.09.11
•【字号】粤价[2002]274号
•【施行日期】2002.09.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惠州市区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粤价[2002]274号二00二年九月十一日)
惠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惠州市区自来水价格的请示》(惠价[2002]105号)悉。
现批复如下:
一、你市城区自来水价格调整方案,在成本审核和召开听证会的基础上拟定,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和市人民政府同意,符合法定程序。
经研究,核准你市城区自来水每立方米综合平均售价由现行1.16元调整为1.334元(含税金及附加、水资源费,下同)。
调整后的具体分类水价为:
(一)居民生活用水由现行0.88元调整为1.00元;
(二)工业用水由现行1.08元调整为1.20元;
(三)行政事业用水由现行1.18元调整为1.43元;
(四)经营服务用水由现行1.80元调整为2.08元;
(五)特种用水:
1、城市消防、绿化、环卫用水由现行0.90元调整为1.10元;
2、特种行业用水由现行2.10元调整为2.60元。
二、以上调整方案的具体出台时间由你局择机实施。
三、请你市认真做好调价通告等宣传解释工作,确保调价方案顺利实施,并将调价后的有关情况及时报我局。
洛阳市将进行城市供水价格改革调整
洛阳市将进行城市供水价格改革调整14日,洛阳市供水价格改革调整方案公布。
本次水价调整有两个方案,阶梯水量相同,三个阶梯的水价有些许不同。
该调价方案是如何确定的?水价调整后对我市居民用水影响有多大?1、供水价格为什么调整?●利用价格杠杆促进水资源节约利用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改革调整城市供水价格,是落实最严格水资源政策,促进水资源节约与合理利用的需要,也是落实国家资源型产品价格改革,完善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需要。
据市水务部门介绍,我市人均水资源占有量只有全国的1/5。
国家要求逐步减少地下水取水量,严格管控年度开采总量,而我市小浪底、陆浑水库、洛河、伊河等地表水取水受国家、省统一调配的限制,水资源短缺问题日益突出。
洛阳市与天津、郑州等国家节水型城市相比,人均综合年用水量为224立方米,是天津市的1.4倍、郑州市的1.2倍;万元GDP用水量为46立方米,是天津市的2.3倍、郑州市的1.5倍,处于稀缺和浪费并存的状况。
因此,利用价格杠杆促进资源配置,推行阶梯水价,对节约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很有必要。
●供水定价成本上涨目前,我市实行的水价自2010年1月起实施,为三级阶梯水价:第一阶梯水量为5立方米及以下部分,基础水价为1.4元/立方米;第二阶梯水量5立方米至13立方米,基础水价1.65元/立方米;第三阶梯水量为13立方米以上,基础水价3元/立方米。
加上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公用附加费,综合水价分别为2.3元、2.55元、3.9元。
洛阳北控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供水定价成本监审报告显示,该公司核定城市供水定价总成本21369.57万元,单位供水成本2.2元/立方米。
受动力电价上调、维护成本增加、国家水质标准提高等因素影响,企业成本在不断增加,洛阳北控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主营业务利润已连续三年亏损,目前每立方米成本2.2元,比2008年成本1.76元上涨0.44元。
随着我市城市框架的拉大,企业各项投入也在不断增加。
自来水厂关于调整自来水价格的申请
自来水厂关于调整自来水价格的申请申请书
尊敬的上级:
您好!
我是XXX自来水公司的经理,我代表公司申请准予我们调整自来水价格,以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生活水平也不断提高,人们的物质需求也在增长,这就根据了我们自来水公司的规模和市场份额。
近年来,全国各地的自来水公司都在调整自来水价格,以满足市场的需求。
但是,我们公司并未调整自来水价格,因此我们公司的市场份额不断下降,给我们带来了不小的压力。
因此,我们公司要求您批准我们申请调整自来水价格,以满足市场的发展需求。
我们希望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价格,让消费者能够以合理的价格享受优质的自来水服务,并且能够有效的保护公司的权益,从而让公司能够在当前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取得更大的发展。
在此,我就此申请做出详细说明,我们公司参考了国内各大自来水公司的价格,并结合我们公司的市场环境制定出以下价格调整方案:
1、对我公司水费价格,依据我公司市区居民用水量的不同,每立方米每月增加收费0.2元;
2、对我公司商业用水价格,每立方米每月增加收费0.5元;
3、对我公司工业用水价格,每立方米每月增加收费1元。
上述的调整方案。
水水价调整实施方案
水水价调整实施方案为了更好地保护水资源,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我国决定对水水价进行调整,以逐步建立起合理的水资源定价机制。
水水价调整实施方案如下:一、调整原则。
1. 政府指导价格。
政府将根据当地水资源情况、环境保护需求和经济发展水平,对水资源进行分类定价,并指导水价的合理定位。
2. 市场调节机制。
鼓励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通过竞争性定价,引导用户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
3. 支持农业用水。
对于农业用水,政府将制定差别化的价格政策,保障农业用水需求,同时鼓励农业节水灌溉技术的推广应用。
4. 综合考虑成本和公平。
在确定水价时,将充分考虑供水成本、环境保护成本和社会公平,确保水价合理合法,不损害用户合法权益。
二、调整内容。
1. 生活用水价格。
对生活用水,将采取分阶梯水价或差别化水价,鼓励居民节约用水,减少浪费。
2. 工业用水价格。
对工业用水,将根据行业特点和用水需求,制定不同的水价政策,鼓励工业企业采用节水技术,提高用水效率。
3. 农业用水价格。
对农业用水,将根据不同作物的用水需求和灌溉方式,制定差别化的水价政策,引导农民科学合理用水。
4. 公共设施用水价格。
对公共设施用水,将根据不同的公共服务需求和用水规模,制定相应的水价政策,保障公共设施正常运行。
5. 调整机制。
水价调整将采用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水资源供求情况、环境保护需求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对水价进行调整。
三、实施措施。
1. 完善监管体系。
建立健全水资源监管体系,加强对水价定价和调整的监督管理,确保水价合理合法。
2. 推进水价改革。
通过政策引导和市场化手段,推进水价改革,促进水资源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3. 加强宣传教育。
加强水资源节约用水宣传教育,引导公众养成节约用水的良好习惯,提高用水意识。
4. 加大技术支持。
加大对节水技术研发和推广力度,为用户提供更加节水高效的用水设备和技术支持。
5. 完善补贴政策。
对于特殊困难群体和重点行业,政府将适时出台补贴政策,保障其正常用水需求。
关于调整自来水价实施方案
关于调整自来水价实施方案
首先,自来水价格的调整需要充分考虑到供水成本、水资源保护和
公众利益。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口增长,供水成本不断上升,而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也需要更多的投入。
因此,适当调整自来水
价格可以为供水企业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促进设施更新和水质改善,同时也可以引导公众合理使用水资源,保护环境。
其次,自来水价格的调整需要考虑到社会公平和经济可持续发展。
在制定实施方案时,应该充分考虑到低收入群体的生活水平,采取
差别化的定价政策,保障基本生活用水的需求。
同时,也需要鼓励
节约用水和科技创新,推动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实现经济效益和
社会效益的双赢。
此外,自来水价格的调整也需要注重政府监管和市场竞争。
政府应
该完善相应的监管政策和法律法规,确保自来水行业的公平竞争和
服务质量。
同时,也需要鼓励多元化的供水主体,引入市场机制,
提高服务效率和水质标准,满足不同层次的市场需求。
总的来说,关于调整自来水价实施方案,需要综合考虑供水成本、
社会公平、经济可持续发展和政府监管等多个方面的因素。
只有在
充分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才能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实现
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希望各界能够共同关注这一问题,为自来水行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福祉贡献力量。
关于调整区属供排水企业服务区域用户水价的复函
关于调整区属供排水企业服务区域用户水价的复函尊敬的[用户姓名/单位名称]:感谢您对我们区属供排水企业的关注和支持。
关于您所提出的水价调整问题,我们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和评估。
现就相关情况回复如下:一、水价调整的背景和原因:近年来,随着全球水资源日益紧缺和水污染问题的加剧,水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我区作为人口密集、经济发达的地区,面临着较大的水资源压力。
为了更好地保障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我区决定对区属供排水企业的服务区域用户水价进行调整。
二、二、水价调整的具体方案:根据我区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政策法规,本次水价调整采取分步实施的方式,具体方案如下:调整范围:本次水价调整涉及我区所有区属供排水企业的服务区域用户。
调整幅度:根据不同用户类型和用水量,本次水价调整幅度在XX%—XX%之间。
调整时间:本次水价调整自XXXX年XX月XX日起执行。
三、水价调整对用户的影响:水价调整将直接影响到用户的用水成本,我们深知这一点对您的重要性。
因此,我们将采取一系列措施,尽可能减轻水价调整对用户的影响:加强宣传和解释工作,确保用户充分了解水价调整的背景和原因。
对低收入家庭等特殊群体,我们将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保障其基本生活用水需求。
鼓励用户合理用水、节约用水,通过优化用水方式降低用水成本。
四、未来工作展望水价调整只是水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的一个方面,我们将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加大对水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的节水意识。
加强水资源监测和管理,确保供水安全和水质达标。
推进水资源循环利用和污水处理工作,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加强与用户沟通互动,及时了解用户需求和建议,不断完善服务体系。
五、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如果您对本次水价调整有任何疑问或建议,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此致敬礼!。
惠州区中心区水价调整改革方案要点
《惠州市区中心区水价调整改革方案》要点一、水价调整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国办发[2004]36号)精神,建立充分体现我国水资源紧缺状况,以节水和合理配置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和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为核心的水价机制。
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印发的《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规定,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城市供水价格。
二、水价调整改革的主要内容1.简化水价分类。
将现行6类用水(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业用水、工业企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消防绿化环卫用水、特种用水)的基本水价简化为3类,即简化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
其中:居民生活用水基本水价从四个阶梯简化为三个阶梯,不再执行每户月用水量低于18立方米的优惠水价,非居民用水由三类合并为一类并执行统一价格。
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的分类和收费标准维持现行不变。
2.调整居民用水阶梯价格级差。
将阶梯价格比由:1.5:2调整为1:1.5:3。
但维持各阶梯的水量不作调整。
3、建立水资源费调整联动机制。
即省调整水资源费标准后,新增部分按公式计算联动调整,计入市区基本水价。
新增水资源费不分用水种类,按平均值计入各类用水基本水价,相应调整各类用水基本水价和居民用水阶梯价格。
4、调整基本水价。
根据成本监审情况,统筹考虑供水企业发展、居民消费承受能力以及对市区产业结构的影响等因素,相应调整水价。
三、水价具体调整方案方案1:企业净资产利润率控制在4.5%,综合水价从每立方米1.88元调整为2.2元,调幅为17.02%。
其中:居民用水平均价从现行每立方米1.5元调为1.9元(略低于成本),各阶梯价格为第一阶1.79元,第二阶2.69元,第三阶5.37元;非居民用水平均价从现行2.08元调为2.44元,特种用水平均价从现行3.7元调整为4.40元。
方案2:企业净资产利润率控制在6%,综合水价从每立方米1.88元调整为2.24元,调幅为19.15%。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龙门等县(市)销售电价的通知
1 / 1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龙门等县(市)销售电价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价[2004]274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4.10.13
【实施日期】2004.10.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龙门等县(市)销售电价的通知
(粤价[2004]274号)
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惠州、潮州、河源、茂名、梅州、清远、汕头、韶关、阳江、云浮、肇庆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疏导南方电网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037号)的规定,从2004年6月15日起(按抄见电量),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对趸售县的电价提高了2.6分/千瓦时。
趸售电价调整后,我局制定了龙门等县(市)的销售电价调整方案,现通知如下:。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新乡市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意见的批复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新乡市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意见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9.17•【字号】豫发改价管[2006]1302号•【施行日期】2006.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新乡市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意见的批复(二○○六年九月十七日豫发改价管〔2006〕1302号) 新乡市发展改革委:你委《关于我市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意见的请示》(新发改价管[2006]282号)收悉。
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1870号)和省计委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的意见》(豫计收费[2002]1348号)的文件要求,在充分考虑新乡市城市供水现状,严格审核供水成本,并结合新乡市城市供水价格调整听证会的意见,经研究,原则同意新乡市城市供水价格调整的意见,现批复如下:一、调整自来水供水价格1、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基础水价由现行1.20元/立方米(含转供水)调整为1.50元/立方米,基本水量定为每户每月12立方米。
每户每月用水量12立方米以内(含12立方米)按基础水价1.50元/立方米计收;13-20立方米部分(含20立方米)按2.25元/立方米计收;20立方米以上部分按3.00元/立方米计收。
2、行政事业性单位用水由现行1.40元/立方米调整到2.00元/立方米。
3、工业生产用水由现行1.50元/立方米调整到2.00元/立方米。
4、经营服务用水由现行2.00元/立方米调整到2.70元/立方米。
5、特殊行业用水由现行3.80元/立方米调整为8.00元/立方米。
上述各类水价为含税价格,不包括公用事业附加费、污水处理费和价外水资源费。
二、完善居民生活用水抄表计量办法继续推进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计价,加大抄表到户力度,保证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的实施。
凡居民用水户具备一户一表计量条件的,均按居民实际户表计量用水量,实行本批复确定的阶梯水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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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门县城自来水价格改革调整方案
年月中旬,龙门县自来水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交了《关于要求水价改革调整和实施阶梯水价的请示》(龙供水〔〕号),要求对县城自来水供水管网覆盖区域的水价进行改革和调整。
我局根据国家、省、市有关供水价格管理规定和有关水价改革的精神,综合考虑居民承受能力的同时,拟定了县城自来水供水管网覆盖区域水价调整改革方案。
一、水价改革内容
(一)简化水价分类。
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来水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号)的要求,将现行类用水(包括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行政事业用水、经营服务业用水、特种用水)的基本水价简化为类。
即简化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行政事业用水、经营服务业用水)和特种用水。
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的分类和收费标准维持现行不变。
(二)实行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号)的要求,建立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制度,实行三级阶梯水价。
一、二、三级阶梯水价按确定。
第一阶梯要求覆盖以上居民(各阶梯水量见附表)。
二、价格调整内容(具体调整方案见附表)
(一)调整供水成本价格。
从原成本水价元,调整为现
时元。
(二)对水资源费进行政策性调整。
从原元,调整为现时元。
同时,建立水资源费调整联动机制。
根据《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号)精神,自年月日起水资源费上调至元。
水资源费属供水企业缴纳的行政性收费,收费标准的调整权限属省政府。
下来,仍有后续调整标准的可能。
因此,我局参照《关于惠州市区(中心区)水价调整和改革的通知》(惠市发改价〔〕号)及周边县区的做法拟建立联动机制。
联动计算公式为:平均每立方米新增水资源费上一年取水量(立方米)×新增水资源费(元立方米)上一年有效供水量(立方米)。
新增水资源费不分用水种类,按平均值计入各类用水基本水价,相应调整各类用水基本水价和居民用水阶梯价格。
三、配套措施
(一)做好低收入家庭保障工作。
本次水价改革后的特困户、低保户、五保户按现行的优惠水价元不变,优惠价差额部分由自来水有限公司按月做好统计工作。
(二)实行同网同价和同步实施阶梯水价。
根据今后供水区域的发展需要,按照《关于印发<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价〔〕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价〔〕号)精神,实行供水管网覆盖区域水价同网同价和同步实施阶梯水价。
(三)合表用水。
代收水费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对用水户抄表到户,统一按居民用水第一阶价格向小区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