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印发《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0]192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为进一步提高注册建造师职业素质,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我们组织制定了《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五日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注册建造师职业素质,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行业发展,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注册建造师应通过继续教育,掌握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增强职业道德和诚信守法意识,熟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新方法、新技术,总结工作中的经验教训,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执业能力。
第三条注册建造师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是申请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和重新注册(以下统称注册)的必要条件。
第二章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继续教育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本专业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管理,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注册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的组织工作采取分级与分专业相结合的原则。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铁路、交通、水利、工业信息化、民航等部门或其委托的行业协会(以下统称为专业牵头部门),组织本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二级注册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
第六条各专业牵头部门按要求推荐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培训单位的培训规模与该年度应参加继续教育的建造师数量应基本平衡。
第七条各专业牵头部门负责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专职授课教师的培训,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专职授课教师的培训,培训合格的教师可按规定从事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授课工作。
住建部-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住建部: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以下全文: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素质,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行业发展,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一级注册建造师应通过继续教育,掌握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增强职业道德和诚信守法意识,熟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新方法、新技术,总结工作中的经验教训,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执业能力。
第三条一级注册建造师按照本办法参加继续教育,是申请延续注册和逾期申请初始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以下统称注册)的必要条件。
第四条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应取得60学分。
注册两个及以上专业的,每增加一个专业还应增加取得相应专业30学分。
第五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全国一级注册建造师的继续教育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本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务院水利、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铁路、民航主管部门以及有关行业协会组织制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教学大纲、编写综合教材,建立测试题库。
住房城乡建设部委托住房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建立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学习质量测试试题库。
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有关行业协会负责本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专业教材编写、拟定课程学分,并编制专业测试命题等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学习质量测试工作。
第七条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综合教材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新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
(三)注册建造师职业道德规范。
第八条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专业教材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新颁布的本专业相关法律法规。
(二)本专业相关新标准、新技术、新工艺。
一级建造师多久继续教育一次
一级建造师多久继续教育一次住建部规定一级建造师持续教育是三年一次,即三年一个周期。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
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持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一建证书注册三年后,就要及时进行持续教育,持续教育由省住建厅和住建局组织和操作,属于政府行为。
通过持续教育能使注册建造师及时掌握更新自己的知识结构、知识系统,进而可以提升工程施工的管理水平,一级建造师持续教育有学时规定,具体参照以下内容:注册一个专业的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参加持续教育不少于120学时,其中必修课60学时,选修课60学时。
注册两个及以上专业的,每增加一个专业还应参加所增加专业60学时的持续教育,其中必修课30学时,选修课30学时。
注册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从事以下工作并取得相应证实的,可充抵持续教育选修课部分学时。
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充抵持续教育选修课学时累计不得超过60学时。
2一建延续注册要持续教育吗一级建造师执行执业注册管理制度,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一级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一级建造师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3年有效期满必须要持续执业的,必须要完成持续教育后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限制申请人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一建注册许可条件:1、经全国建造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2、受聘于建筑业企业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
3、达到持续教育标准。
一建申请延续注册的所必须材料:(一)《一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二)原注册证书;(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作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作、人事、工资关系证实;(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持续教育要求证实材料复印件。
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3非全日制学历能不能报考一建一级建造师报考要求考生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并且同时满足相应的工作年限要求,其中学历、学位为经过一般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电大开放教育、网络远程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所取得的学历和学位,以及他国承认的学历、学位,因此不管是全日制学历,还是非全日制学历,只要满足一级建造师报名要求就可以报考一建。
广东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新政策
广东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新政策近日,广东省发布了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的新政策,为广东省内的一级建造师们提供了更加便利和有针对性的培训机会。
这一政策的出台旨在提高一级建造师的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以适应日益发展的建筑行业需求。
根据新政策,广东省要求一级建造师在取得证书后的每个三年周期内,需要进行60个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
这些学时可以通过参加由广东省建设厅或相关机构组织的培训课程、研讨会、学术会议等活动来获得。
培训内容将紧密围绕建筑行业的最新发展趋势、政策法规、新技术和工程管理等方面展开,以帮助建造师们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和技能。
这一新政策的出台受到了广东省内一级建造师的广泛欢迎。
首先,通过参加继续教育,建造师们可以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素质和能力,增加就业竞争力。
其次,培训内容的更新和与建筑行业的紧密结合,有助于建造师们了解最新的技术和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此外,参加继续教育还能够拓展建造师们的工作人脉和交流机会,促进行业内的互动和合作。
然而,新政策也引发了一些讨论和关注。
一些一级建造师认为,参加培训需要花费时间和精力,同时培训费用也需要自行承担,对于一些从事基层工作的建造师来说可能存在一定的经济压力。
因此,他们希望政府能够给予一定的补贴或减免费用的政策支持,以便更多的建造师能够参与到继续教育中。
总的来说,广东省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的新政策为广大建造师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学习和进步平台。
通过不断学习和更新自己的知识,建造师们能够适应行业的发展变化,提升自己的竞争力。
同时,政府也应该考虑建立相应的政策支持措施,以保障一级建造师参与继续教育的积极性和可行性。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推动广东省建筑行业的发展。
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注册建造师职业素质,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行业发展,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注册建造师应通过继续教育,掌握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增强职业道德和诚信守法意识,熟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新方法、新技术,总结工作中的经验教训,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执业能力。
第三条注册建造师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是申请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和重新注册(以下统称注册)的必要条件。
第二章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继续教育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本专业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管理,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注册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的组织工作采取分级与分专业相结合的原则。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铁路、交通、水利、工业信息化、民航等部门或其委托的行业协会(以下统称为专业牵头部门),组织本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二级注册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
第六条各专业牵头部门按要求推荐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培训单位的培训规模与该年度应参加继续教育的建造师数量应基本平衡。
第七条各专业牵头部门负责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专职授课教师的培训,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专职授课教师的培训,培训合格的教师可按规定从事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授课工作。
第八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中国建造师网(网址:)上公布培训单位名单。
第三章继续教育的教学体系第九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制定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教学大纲,并组织必修课教材的编写。
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的方法
目录•引言•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现状及问题•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方法探讨•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内容设计•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实施策略•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效果评估与改进引言0102 03适应行业发展需求随着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对一级建造师的专业素质和能力要求不断提高,继续教育有助于跟上行业发展的步伐。
更新知识和技能一级建造师在工作中需要不断学习和掌握新的技术、法规和管理知识,继续教育是获取这些知识的重要途径。
提升职业竞争力通过继续教育,一级建造师可以不断完善自己的知识结构和能力水平,提高在职业市场中的竞争力。
目的和背景ABDC保持专业资格有效性一级建造师需要定期参加继续教育,以保持其专业资格的有效性,确保自己具备从事相应工作的资格。
拓展职业发展空间通过继续教育,一级建造师可以不断拓宽自己的专业领域,增强自己在不同项目中的适应性和灵活性,为职业发展创造更多机会。
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继续教育有助于一级建造师更新自己的知识和技能,提高在工作中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从而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推动个人成长和进步通过不断学习和进修,一级建造师可以不断完善自己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水平,实现个人成长和进步。
继续教育的重要性题03教育效果不佳由于缺乏有效的学习评估和反馈机制,继续教育的效果难以衡量。
01教育形式单一目前一级建造师的继续教育主要采用传统的面授方式,缺乏多样化的教育形式。
02教育内容陈旧教育内容更新缓慢,未能及时反映行业最新发展动态和前沿技术。
当前教育现状存在的问题学习动力不足一级建造师在取得资格证书后,往往缺乏继续学习的动力,导致知识更新滞后。
教育资源匮乏优质的教育资源不足,难以满足一级建造师多样化的学习需求。
教育与实践脱节继续教育的内容与实际工作需求脱节,导致学习效果不佳。
原因分析制度不完善当前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制度尚不完善,缺乏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教育资源投入不足相关部门和企业对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的投入不足,导致教育资源匮乏。
2024版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风险评估、防 范与应对能力提升
01
02
03
04
建筑工程技术创新与研 发能力培养
建筑工程行业发展趋势 预测与战略决策能力训 练
03
继续教育方式与途径
集中面授培训 01
由专业培训机构或高等院校组织
02
系统讲授工程建设领域的新理论、 新技术、新方法
强制性的学时要求,确保学习效果
03
考核合格后可获得相应的继续教育 学分
01
由企业自行组织或委托培训机构进 行
注重实践应用和技能提升
03
02
针对企业实际需求和员工岗位特点 设计课程内容
04
培训结束后可获得企业颁发的结业 证书或学分认证
201 4
04
继续教育实施与管理
培训计划制定与审批
明确培训目标和需求
01
根据一级建造师的职业发展要求,确定培训目标和需求,包括
知识更新、技能提升、法规政策等方面。
组织专家编写
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工程师等共同编写 教材。
严格教材审定
建立教材审定制度,确保教材内容的质量和专业 性。
培训场地与设施建设
设立培训基地
在各地设立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基地,提供集中培训场所。
完善教学设施
配备先进的教学设施和设备,如多媒体教室、实验室、模拟工地等。
加强网络教育平台建设
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网络教育平台,实现线上线下相结合 的教学模式。
经费保障与政策支持
明确经费来源
制定经费保障政策,明确继续教 育经费的来源和渠道。
设立专项经费
设立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专项经 费,用于支持师资队伍建设、教 材编写、培训场地建设等。
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
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是指对已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专业知识更新和提升的一种学习制度,旨在保持一级建造师的专业素质和能力水平,适应社会发展和建筑行业的需求变化。
根据国家计划经济体制,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的《建设工程经济管理办法》中规定,一级建造师证书有效期为10年,到期后需要参加一定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通过考试后方可继续从事一级建造师的工作。
1.学时要求: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参加一定学时的培训,通常为40学时。
这些学时包括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必修课程包括法律法规、工程经济、工程管理等方面的内容,选修课程根据一级建造师的专业特长和需要进行选择。
这些学时必须在有效期内取得,否则证书将被注销。
2.培训机构要求: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必须选择正规的培训机构进行学习。
这些培训机构要有一定的资质和教学经验,教师要具备相应的专业背景和从业经验。
一般来说,建设部认可的建筑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是进行继续教育的权威机构。
3.考试要求: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的学时完成后需要参加考试,考核内容包括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的知识点。
考试形式主要有笔试和面试两种,通过考试后方可继续有效地从事一级建造师的工作。
4.注册管理: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的学时和考试成绩都需要进行注册和备案,由办理一级建造师注册事务的部门进行管理。
一级建造师应及时将学习证书和考试成绩报送给注册部门,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注册,以确保证书的有效性。
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目的是确保一级建造师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不落后于行业发展需求,促进建筑行业的和发展。
通过不断学习和提升,一级建造师能够更好地应对建筑工程的复杂性和多样化,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安全,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制度也为建筑行业提供了一个良好的人才培养和选拔机制,提高了行业整体素质和竞争力。
总之,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是一种必要的制度安排,有利于提高建筑行业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促进行业发展。
谈谈一级建造师注册后的继续教育流程
02
一级建造师注册后的 继续教育规定
继续教育的时间和周期
初始注册者
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 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 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 初始注册。
延续注册者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 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 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七 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 。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拓展业务领域
继续教育学习可以帮助一级建造师拓展业务领域,掌握更多的专业 技能和知识,从而能够承接更广泛、更复杂的工程项目。
提高项目质量
通过学习新的技术和方法,一级建造师可以在项目实践中应用所学 知识,提高项目质量和管理水平。
学习成果与职业发展关联
职称晋升
一级建造师在取得一定的继续教育学习成果 后,可以申报更高级别的职称,提升自己的 职业地位和待遇。
改进建议和措施
丰富教育内容
在继续教育中增加实际操作和实践经验的传授,引入行业前沿技术和最新研究成果,提 高教育内容的实用性和前瞻性。
创新教育形式
采用在线教育、实践培训等多种教育形式,打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为学员提供更加灵 活便捷的学习方式。
完善评估机制
建立科学有效的评估指标和体系,对学员的学习成果和实际应用能力进行全面客观的评 估,为学员提供更加个性化的学习反馈和指导。
注册两个及以上专业的,每增加 一个专业还应参加所增加专业 60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必修 课30学时,选修课30学时。
经继续教育达到合格标准的,颁 发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继续教育的内容和形式
必修课内容包括
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注册建造师职业道德和诚信制度;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新理论、新方法、 新技术和新工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案例分析。
浙江省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我省注册建造师的职业素质,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行业发展,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0〕192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注册建造师应通过继续教育培训,及时掌握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增强职业道德和诚信守法意识,熟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执业能力。
第三条注册建造师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是申请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和重新注册(以下统称注册)的必要条件。
第二章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第四条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组织工作采取分级与分专业相结合的原则.我省一级注册建造师参加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铁路、交通、水利、工业信息化、民航等部门或其委托的行业协会组织的继续教育,具体内容按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0〕192号)执行。
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建设厅)负责全省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管理以及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编制和发布继续教育规划及计划,审定继续教育教材,认定培训单位,监督管理培训单位的继续教育活动。
第六条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有关培训单位在组织我省注册的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时,应将其年度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培训地点、培训合格人员名单报送省建设厅.第七条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省建设厅每年发布的继续教育方案和规划,组织、分配、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应参加继续教育的二级建造师及时到认定的培训单位参加继续教育。
第三章培训单位职责第八条二级注册建造师培训单位(以下简称培训单位)应当具有职业教育经验或大学专科以上专业教育经验,且具有办学许可证、收费许可证,有固定教学场所,专职继续教育教师不少于5人。
培训单位按注册专业组织培训。
辽宁省建筑业协会关于辽宁省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
辽宁省建筑业协会关于辽宁省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有关事项的通知【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发布部门】辽宁省建筑业协会【发布日期】2012.12.14【实施日期】2012.12.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辽宁省建筑业协会关于辽宁省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有关事项的通知辽宁省各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及所在单位:注册建造师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是申请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的必要条件。
根据住建部和中国建筑业协会工作部署,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已启动。
现将我省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以下简称“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中国建筑业协会受住建部委托,负责全国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
辽宁省建筑业协会作为中建协协作单位,协助中建协组织管理辽宁省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的继续教育。
二、沈阳大学、大连理工大学是经辽宁省建筑业协会推荐,中国建筑业协会审核,住建部批准的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
负责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具体实施。
根据省内建造师分布,暂划分沈阳大学负责沈阳、抚顺、本溪、阜新、辽阳、铁岭、朝阳7市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大连理工大学负责大连、鞍山、丹东、锦州、营口、盘锦、葫芦岛7市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
三、时间安排时间安排:今冬明春我省建筑施工淡季期间。
四、培训对象:1、第一阶段培训对象为2008年6月30日前注册的一级建造师。
2008年7月1日以后注册及需要初始注册人员的培训随后开展。
一级临时注册建造师暂不列入培训范围,需待住建部对其执业资格明确后列入计划。
2、增项专业为建筑工程专业的一级建造师,请在大连理工大学报名参加专设班学习,原则上三年举办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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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素质,提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安全,促动建筑行业发展,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一级注册建造师应通过继续教育,掌握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增强职业道德和诚信守法意识,熟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新方法、新技术,总结工作中的经验教训,持续提升综合素质和执业水平。
第三条一级注册建造师按照本办法参加继续教育,是申请延续注册和逾期申请初始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以下统称注册)的必要条件。
第四条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应取得60学分。
注册两个及以上专业的,每增加一个专业还应增加取得相对应专业30学分。
第五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全国一级注册建造师的继续教育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相关部门负责本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务院水利、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铁路、民航主管部门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组织制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教学大纲、编写综合教材,建立测试题库。
住房城乡建设部委托住房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建立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学习质量测试试题库。
国务院相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协会负责本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专业教材编写、拟定课程学分,并编制专业测试命题等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学习质量测试工作。
第七条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综合教材理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新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
(三)注册建造师职业道德规范。
第八条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专业教材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新颁布的本专业相关法律法规。
(二)本专业相关新标准、新技术、新工艺。
建市[2010]192号 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0]192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为进一步提高注册建造师职业素质,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我们组织制定了《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五日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注册建造师职业素质,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行业发展,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注册建造师应通过继续教育,掌握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增强职业道德和诚信守法意识,熟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新方法、新技术,总结工作中的经验教训,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执业能力。
第三条 注册建造师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是申请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和重新注册(以下统称注册)的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继续教育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本专业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管理,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注册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的组织工作采取分级与分专业相结合的原则。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铁路、交通、水利、工业信息化、民航等部门或其委托的行业协会(以下统称为专业牵头部门),组织本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二级注册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
第六条 各专业牵头部门按要求推荐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培训单位的培训规模与该年度应参加继续教育的建造师数量应基本平衡。
第七条 各专业牵头部门负责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专职授课教师的培训,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专职授课教师的培训,培训合格的教师可按规定从事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授课工作。
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
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是为了不断提升一级建造师的职业素质和业务水平,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就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的内容、形式和意义进行深入探讨。
一、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的内容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法规知识。
包括《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2. 基本管理知识。
包括工程造价管理、工程招投标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的知识。
3. 技术知识。
包括建筑设计、施工技术、材料选用、工程测量等方面的知识。
4. 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等方面的知识。
以上几个方面的知识,是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所必须掌握的内容。
只有不断更新知识和提高素质,才能不断适应建筑行业的发展和变化。
二、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的形式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的形式多种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1. 网络课程。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一级建造师选择网上学习。
网络课程的好处是方便、灵活,可以根据自己的时间安排自由选择学习时间和地点。
2. 在线直播课程。
一些培训机构会组织一些在线直播课程,让学员们可以在家中通过视频直接接受培训,无需外出。
3. 面对面授课。
这是很多一级建造师比较喜欢的一种方式。
面对面授课可以更直接地与老师进行交流互动,学习过程更加深入。
4. 出国留学。
一些一级建造师选择出国留学来进一步提高自己的职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以上几种形式都有各自的优点和缺点,学员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和需求来选择适合自己的学习方式。
三、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的意义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的意义非常重要,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提高职业素质和业务水平。
只有不断学习和更新知识,才能进一步提高职业素质和业务水平,为建筑行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2. 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
一级建造师在建筑工程中担任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必须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建设部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新政策
建设部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新政策
根据建设部最新发布的政策,在2021年起,一级建造师需要
进行继续教育以保持证书的有效性。
具体政策如下:
1. 学分要求:一级建造师每五年需要完成一定学分的继续教育培训,学分要求将根据不同专业进行具体规定。
2. 培训形式:继续教育可以采取线下培训、在线学习等方式进行。
建设部将会与相关培训机构合作,提供多样化的培训课程。
3. 学习内容:继续教育的内容将涵盖一级建造师所需的新技术、新法规、新标准等方面的内容。
培训机构将根据实际需求开设相关课程。
4. 学习时间:一级建造师可以根据个人的时间安排进行学习,可以选择在非工作时间或休假期间进行培训。
5. 考核要求:一级建造师需要在完成继续教育后,参加相关的考试或评估,以验证学习成果。
考核结果将作为继续保持证书有效性的依据。
通过实施这一新政策,建设部希望能够提升一级建造师的专业知识和能力水平,保证其在工程建设领域的竞争力和服务质量。
同时,也为建筑行业提供了更加完善的人才培养和管理体系。
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嘿,您知道吗?在建筑行业里,一级建造师那可是相当重要的角色。
不过,就算是已经拿到了这个头衔,也不能一劳永逸,还得跟上时代的步伐,不断学习和进步,这就得靠继续教育啦。
咱先来说说为啥要有这个继续教育。
就拿我认识的一个朋友老张来说吧,他早就是一级建造师了,前些年干得那叫一个风生水起。
可这几年,建筑行业的新技术、新理念层出不穷,他慢慢发现自己以前那套有点跟不上了。
有一次,在一个大项目里,因为对新的环保材料和节能技术了解不够,差点出了岔子。
从那以后,老张深刻意识到,不学习可真不行,这也让我明白了继续教育的重要性。
那这继续教育到底怎么管理呢?首先,课程设置得科学合理。
不能是那种死板的理论知识,得结合实际工程案例,让大家能真正学以致用。
比如说,讲讲最新的建筑法规政策,分析分析那些成功的大型项目是怎么运作的。
时间安排也得人性化。
不能一股脑全堆在一块儿,让大家忙得晕头转向。
可以分成几个阶段,每个阶段集中学一部分内容,给大家留出足够的时间去消化吸收。
考核方式也不能太简单粗暴。
不能光靠一张试卷定生死,得综合考虑平时的作业完成情况、课堂参与度,还有实践操作能力。
就像我们上学的时候,老师不也不光看考试成绩,还看平时的表现嘛。
还有啊,这继续教育的师资力量得过硬。
得请那些既有深厚理论功底,又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来授课。
我曾经旁听过一次这样的课程,那个老师讲得那叫一个精彩,把复杂的技术问题讲得深入浅出,大家都听得津津有味。
再说费用问题,得合理透明,不能让大家觉得是在乱收费。
收的钱得真正用在提高教学质量上,比如购买最新的教学设备、更新教材啥的。
最后,管理部门也得加强监督。
不能让有些培训机构敷衍了事,得保证大家都能真正学到东西。
要是发现有违规操作的,就得严肃处理。
总之,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得从方方面面考虑周全,让大家通过继续教育不断提升自己的能力,为建筑行业的发展贡献更多的力量。
就像老张,经过系统的继续教育学习,现在又在项目上大展拳脚啦!。
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
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一级注册建造师是建筑行业中的高级职称,取得该职称需要通过一系列的考试和培训。
然而,仅仅取得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并不意味着可以停止学习和进修。
为了保持自己的专业水平和适应行业的发展,一级注册建造师需要进行继续教育。
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要求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学分要求和培训要求。
首先是学分要求。
一级注册建造师每年需要完成一定数量的学分。
学分可以通过参加相关的培训课程、学术研讨会或者职业技能竞赛等方式来获取。
不同地区和机构对学分的要求可能略有不同,但一般来说,一级注册建造师每年需要完成20到30个学分。
学分的获取方式多种多样,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兴趣选择适合的培训课程。
例如,可以参加关于建筑设计、施工管理、工程质量控制等方面的培训课程,以提升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此外,还可以参加一些与建筑行业相关的学术研讨会,了解最新的行业动态和技术发展趋势。
通过参加职业技能竞赛,可以与其他一级注册建造师进行交流和竞争,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
除了学分要求,一级注册建造师还需要参加一定的培训。
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建筑法规、工程管理、质量安全等方面的知识。
培训的形式可以是线下的面授课程,也可以是线上的网络课程。
一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培训方式。
培训的目的是提供一级注册建造师所需的最新知识和技能。
建筑行业发展迅速,新的工艺、新的材料和新的规范不断涌现,一级注册建造师需要通过培训来更新自己的知识。
培训还可以帮助一级注册建造师提高工程管理和质量控制能力,增强自己在项目中的竞争力。
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目的是使其能够适应建筑行业的发展变化,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
只有不断学习和进修,才能保持自己的竞争力,并为建筑行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包括学分要求和培训要求。
一级注册建造师需要每年完成一定数量的学分,并参加相关的培训课程和活动。
通过继续教育,一级注册建造师可以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适应行业的发展变化,为建筑行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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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注册建造师职业素质,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行业发展,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注册建造师应通过继续教育,掌握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增强职业道德和诚信守法意识,熟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新方法、新技术,总结工作中的经验教训,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执业能力。
第三条注册建造师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是申请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和重新注册(以下统称注册)的必要条件。
第二章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继续教育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本专业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管理,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注册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的组织工作采取分级与分专业相结合的原则。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铁路、交通、水利、工业信息化、民航等部门或其委托的行业协会(以下统称为专业牵头部门),组织本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二级注册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
第六条各专业牵头部门按要求推荐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培训单位的培训规模与该年度应参加继续教育的建造师数量应基本平衡。
第七条各专业牵头部门负责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专职授课教师的培训,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专职授课教师的培训,培训合格的教师可按规定从事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授课工作。
第八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中国建造师网(网址:
)上公布培训单位名单。
第三章继续教育的教学体系
第九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制定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教学大纲,并组织必修课教材的编写。
第十条各专业牵头部门负责本专业一级建造师选修课教材的编写,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建造师选修课教材的编写。
第十一条必修课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二)注册建造师职业道德和诚信制度。
(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和新工艺。
(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案例分析。
选修课内容为:各专业牵头部门认为一级建造师需要补充的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关的知识;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为二级建造师需要补充的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关的知识。
第十二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必修课课程安排的编制,各专业牵头部门负责本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选修课课程安排的编制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汇总,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课程安排的编制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课程安排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中国建造师网上公布。
第四章培训单位的职责
第十三条培训单位应当具有职业教育经验或大学专科以上专业教育经验,且具有办学许可证、收费许可证,有固定教学场所,专职授课教师不少于5人。
第十四条专职授课教师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大学及以上学历,从事建筑行业相关工作5年以上。
(二)从事建筑行业培训工作2年以上。
(三)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或较高的理论水平。
(四)近5年没有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五)经专业牵头部门或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培训合格。
第十五条培训单位对培训质量负直接责任。
培训单位应当遵照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继续教育课程安排,使用规定的教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乱收费或变相摊派。
培训单位必须确保教学质量,并负责记录学习情况,对学习情况进行测试。
测试可采取考试、考核、案例分析、撰写论文、提交报告或参加实际操作等方式。
第十六条对于完成规定学时并测试合格的,培训单位报各专业牵头部门或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后,发放统一式样的《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加盖培训单位印章。
第十七条培训单位应及时将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学员名单、培训内容、学时、测试成绩等情况以书面和电子信息管理系统的形式,报各专业牵头部门或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各专业牵头部门或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后送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继续教育的方式
第十八条注册建造师应在企业注册所在地选择中国建造师网公布的培训单位接受继续教育。
在企业注册所在地外担任项目负责人的一级注册建造师,报专业牵头部门备案后可在工程所在地接受继续教育。
个别专业的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专业牵头部门的统一安排下,跨地区参加继续教育。
注册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可根据工作需要集中或分年度安排继续教育的学时。
第十九条注册一个专业的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参加继续教育不少于120学时,其中必修课60学时,选修课60学时。
注册两个及以上专业的,每增加一个专业还应参加所增加专业60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必修课30学时,选修课30学时。
第二十条注册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从事以下工作并取得相应证明的,可充抵继续教育选修课部分学时。
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充抵继续教育选修课学时累计不得超过60学时。
(一)参加全国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及命题工作,每次计20学时。
(二)从事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教材编写工作,每次计20学时。
(三)在公开发行的省部级期刊上发表有关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学术论文的,第一作者每篇计10学时;公开出版5万字以上专著、教材的,第一、二作者每人计20学时。
(四)参加建造师继续教育授课工作的按授课学时计算。
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学时的充抵认定,由各专业牵头部门负责;二级注
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学时的充抵认定,由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一条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以集中面授为主。
同时探索网络教育方式,拟采取网络教育的专业牵头部门或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管理办法和工作方案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并对网络教育的培训质量负责。
第二十二条完成规定学时并测试合格后取得的《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是建造师申请注册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各专业牵头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培训单位实行动态监督管理,包括对培训单位的投诉举报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并对培训单位的培训质量负监管责任。
第二十四条各专业牵头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培训单位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并于每年年底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送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培训单位的培训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五条培训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各专业牵头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警告直至取消培训资格,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公布。
取消培训资格的,在五年内不允许其开展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
(一)未严格执行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有关制度。
(二)未使用统一编写的培训教材,课程内容的设置、培训时间的安排等不符合相关规定。
(三)不具备独立培训能力,无法承担正常培训任务。
(四)组织管理混乱,培训质量难以保证。
(五)无办学许可证或收费许可证。
(六)无固定的教学场所。
(七)专职授课教师或师资数量、水平不符合要求。
(八)无正常财务管理制度,乱收费或变相摊派。
(九)出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培训资格。
(十)通过弄虚作假、伪造欺骗、营私舞弊等不法手段开具《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或修改培训信息。
(十一)不及时上报继续教育培训学员名单、培训内容、学时、测试成绩等情况。
(十二)其他不宜开展继续教育活动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注册建造师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接受培训测试,不参加继续教育或继续教育不合格的不予注册。
第二十七条对于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取得《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继续教育记录,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对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各专业牵头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同意不符合培训条件的单位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
(二)不履行应承担的工作,造成继续教育工作开展不力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四)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注册建造师在参加继续教育期间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建筑业企业及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用人单位应重视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督促其按期接受继续教育。
其中建筑业企业应为从事在建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注册建造师提供经费和时间支持。
第三十条各专业牵头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细化本专业一级建造师、本行政区域内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的具体事项,包括培训单位推荐程序、编写选修课教材、编制课程安排、认定学时充抵、培训专职授课教师、确认合格人员名单、实行动态监管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