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通知文件
印发《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0]192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为进一步提高注册建造师职业素质,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我们组织制定了《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五日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注册建造师职业素质,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行业发展,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注册建造师应通过继续教育,掌握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增强职业道德和诚信守法意识,熟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新方法、新技术,总结工作中的经验教训,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执业能力。
第三条注册建造师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是申请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和重新注册(以下统称注册)的必要条件。
第二章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继续教育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本专业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管理,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注册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的组织工作采取分级与分专业相结合的原则。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铁路、交通、水利、工业信息化、民航等部门或其委托的行业协会(以下统称为专业牵头部门),组织本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二级注册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
第六条各专业牵头部门按要求推荐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培训单位的培训规模与该年度应参加继续教育的建造师数量应基本平衡。
第七条各专业牵头部门负责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专职授课教师的培训,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专职授课教师的培训,培训合格的教师可按规定从事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授课工作。
住建部: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特别值得注意的有三点: 第⼀点:明确住建部门不直接负责或参与教育培训,⽽是监督和管理; 第⼆点:并⾮放⼿不管,住建及各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并没有放松。
第三点,明确“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必须参加特定中介机构组织的培训。
”那些被”钦点“的中介培训机构的⽣意恐怕没那么好做了。
政府主管部门统⼀安排考试,是否参加培训、参加什么机构的培训是个⼈的事情,⾼等教育都有⾃学考试,驾考也可以⾃学了,⼀建继续教育看情形也与时俱进了! 以下全⽂: ⼀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条为进⼀步提⾼⼀级注册建造师执业素质,提⾼建设⼯程项⽬管理⽔平,保证⼯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发展,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级注册建造师应通过继续教育,掌握⼯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增强职业道德和诚信守法意识,熟悉⼯程建设项⽬管理新⽅法、新技术,总结⼯作中的经验教训,不断提⾼综合素质和执业能⼒。
第三条⼀级注册建造师按照本办法参加继续教育,是申请延续注册和逾期申请初始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以下统称注册)的必要条件。
第四条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应取得60学分。
注册两个及以上专业的,每增加⼀个专业还应增加取得相应专业30学分。
第五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全国⼀级注册建造师的继续教育⼯作实施统⼀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本专业⼀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作的监督管理,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作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务院⽔利、交通运输、⼯业和信息化、铁路、民航主管部门以及有关⾏业协会组织制定⼀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教学⼤纲、编写综合教材,建⽴测试题库。
住房城乡建设部委托住房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建⽴⼀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学习质量测试试题库。
上海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机电工程)
上海电力学院作为全国机电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指定继续教育的培训单位(建市施函[2012]17号),将按照住建部统一要求于6月开始陆续安排培训。为避免工学矛盾,继续教育原则安排在周末进行,预计学习周期在15天左右(8学时/天)。我校在全市范围内将设两个教学点:市中心、上海电力学院本部(杨浦区长阳路2588号),每月滚动开班。
上海电力学院
电院继(2012)第号
关于开展机电工一步提高注册建造师职业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0]192号)文件要求:一级注册建造师应在每一个注册有效期内达到国家住建部规定的120学时继续教育的要求,其中继续教育的必修课和选修课各60学时。经继续教育达到合格标准的,颁发继续教育合格证书,不参加继续教育或继续教育不合格的将不能再注册。
附件:
一级建造师(机电工程专业)继续教育培训报名回执
报名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手机: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
编号
姓名
专业
证书编号
发证日期
注册日期
手机号码
为方便现有持证人员及时参加学习,避免证书作废(特别是注册已到期人员),请贵部门帮助通知贵单位机电工程一级建造师,并协助做好培训统计、报名工作.具体的继续教育培训班次、时间、上课地点将另行通知。
联系人:蒋老师肖老师邮箱:jjmmff@
电话: 021-65201589
上海电力学院
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
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新政策
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新政策
近日,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了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新政策,该政策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根据新政策,一级建造师需要每年完成20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累计满80学时方可完成本年度继续教育任务。
此外,政策还规定,
一级建造师在3年内必须进行一次全国统一的职业资格考试,否则将失去执业资格。
对于未能完成继续教育任务的一级建造师,政策规定将被暂停执业资格。
而对于连续两年未完成继续教育任务的一级建造师,将被取消执业资格。
这一新政策旨在提高一级建造师的业务水平和职业素质,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同时,政策也强调了一级建造师的职业责任和社会责任,要求其始终保持专业素养和道德操守,为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 1 -。
谈谈一级建造师注册后的继续教育流程
02
一级建造师注册后的 继续教育规定
继续教育的时间和周期
初始注册者
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 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 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 初始注册。
延续注册者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 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 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七 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 。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拓展业务领域
继续教育学习可以帮助一级建造师拓展业务领域,掌握更多的专业 技能和知识,从而能够承接更广泛、更复杂的工程项目。
提高项目质量
通过学习新的技术和方法,一级建造师可以在项目实践中应用所学 知识,提高项目质量和管理水平。
学习成果与职业发展关联
职称晋升
一级建造师在取得一定的继续教育学习成果 后,可以申报更高级别的职称,提升自己的 职业地位和待遇。
改进建议和措施
丰富教育内容
在继续教育中增加实际操作和实践经验的传授,引入行业前沿技术和最新研究成果,提 高教育内容的实用性和前瞻性。
创新教育形式
采用在线教育、实践培训等多种教育形式,打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为学员提供更加灵 活便捷的学习方式。
完善评估机制
建立科学有效的评估指标和体系,对学员的学习成果和实际应用能力进行全面客观的评 估,为学员提供更加个性化的学习反馈和指导。
注册两个及以上专业的,每增加 一个专业还应参加所增加专业 60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必修 课30学时,选修课30学时。
经继续教育达到合格标准的,颁 发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继续教育的内容和形式
必修课内容包括
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注册建造师职业道德和诚信制度;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新理论、新方法、 新技术和新工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案例分析。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0.11.15•【文号】建市[2010]192号•【施行日期】2010.1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0]192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为进一步提高注册建造师职业素质,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我们组织制定了《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五日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注册建造师职业素质,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行业发展,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注册建造师应通过继续教育,掌握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增强职业道德和诚信守法意识,熟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新方法、新技术,总结工作中的经验教训,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执业能力。
第三条注册建造师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是申请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和重新注册(以下统称注册)的必要条件。
第二章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继续教育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本专业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管理,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注册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的组织工作采取分级与分专业相结合的原则。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铁路、交通、水利、工业信息化、民航等部门或其委托的行业协会(以下统称为专业牵头部门),组织本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二级注册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
一建不用继续教育相关文件
一建不用继续教育相关文件为了规范建筑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和技术能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决定对一建注册人员不再实行继续教育制度,并制定以下相关文件:一、背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技术人员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等一建注册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并在职业生涯中接受持续的教育和培训,以不断提升自身的职业水平和技术能力。
自实施继续教育制度以来,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出现了一些不尽合理的问题。
一方面,建筑行业的技术变革迅速,需要持续学习和更新知识,但受制于工作难度和时间成本,继续教育的效果并不尽如人意;部分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因盲目追求利益,存在培训课程质量不高、内容重复、考核浮于表面等问题,导致注册人员的投入产出比不高。
为此,为更好地规范一建注册人员的职业行为,提升行业整体素质,决定停止一建注册人员的继续教育制度。
二、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自本文件颁布之日起,停止对一建注册人员实行继续教育制度。
具体措施如下:1. 停止要求一建注册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培训,不再向其颁发继续教育学时证书。
2. 对已参加并通过继续教育培训的一建注册人员,其继续教育学时证书仍然有效,但不再要求其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3. 对已通过继续教育考核评定的一建注册人员,其考核合格证书仍然有效,但不再要求其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4. 建立一种自愿参加继续教育的机制,支持一建注册人员自行选择和参加与其从业相关的培训课程。
5. 加强对培训机构的监管,规范继续教育培训的内容和质量,防止存在虚假宣传、低水平培训等不良现象。
三、目标和要求1. 目标:督促一建注册人员自觉提升专业素养和技术能力,保持行业内部的竞争力和学习积极性。
2. 要求:一建注册人员应当自觉关注行业技术动态和政策变化,通过自主学习、交流研讨等方式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和技术能力。
四、保障措施1. 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开和交流平台,及时发布行业最新动态和政策解读。
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素质,提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安全,促动建筑行业发展,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一级注册建造师应通过继续教育,掌握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增强职业道德和诚信守法意识,熟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新方法、新技术,总结工作中的经验教训,持续提升综合素质和执业水平。
第三条一级注册建造师按照本办法参加继续教育,是申请延续注册和逾期申请初始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以下统称注册)的必要条件。
第四条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应取得60学分。
注册两个及以上专业的,每增加一个专业还应增加取得相对应专业30学分。
第五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全国一级注册建造师的继续教育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相关部门负责本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务院水利、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铁路、民航主管部门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组织制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教学大纲、编写综合教材,建立测试题库。
住房城乡建设部委托住房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建立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学习质量测试试题库。
国务院相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协会负责本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专业教材编写、拟定课程学分,并编制专业测试命题等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学习质量测试工作。
第七条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综合教材理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新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
(三)注册建造师职业道德规范。
第八条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专业教材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新颁布的本专业相关法律法规。
(二)本专业相关新标准、新技术、新工艺。
建市[2010]192号 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0]192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为进一步提高注册建造师职业素质,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我们组织制定了《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五日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注册建造师职业素质,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行业发展,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注册建造师应通过继续教育,掌握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增强职业道德和诚信守法意识,熟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新方法、新技术,总结工作中的经验教训,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执业能力。
第三条 注册建造师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是申请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和重新注册(以下统称注册)的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继续教育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本专业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管理,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注册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的组织工作采取分级与分专业相结合的原则。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铁路、交通、水利、工业信息化、民航等部门或其委托的行业协会(以下统称为专业牵头部门),组织本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二级注册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
第六条 各专业牵头部门按要求推荐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培训单位的培训规模与该年度应参加继续教育的建造师数量应基本平衡。
第七条 各专业牵头部门负责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专职授课教师的培训,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专职授课教师的培训,培训合格的教师可按规定从事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授课工作。
建设部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新政策
建设部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新政策
根据建设部最新发布的政策,在2021年起,一级建造师需要
进行继续教育以保持证书的有效性。
具体政策如下:
1. 学分要求:一级建造师每五年需要完成一定学分的继续教育培训,学分要求将根据不同专业进行具体规定。
2. 培训形式:继续教育可以采取线下培训、在线学习等方式进行。
建设部将会与相关培训机构合作,提供多样化的培训课程。
3. 学习内容:继续教育的内容将涵盖一级建造师所需的新技术、新法规、新标准等方面的内容。
培训机构将根据实际需求开设相关课程。
4. 学习时间:一级建造师可以根据个人的时间安排进行学习,可以选择在非工作时间或休假期间进行培训。
5. 考核要求:一级建造师需要在完成继续教育后,参加相关的考试或评估,以验证学习成果。
考核结果将作为继续保持证书有效性的依据。
通过实施这一新政策,建设部希望能够提升一级建造师的专业知识和能力水平,保证其在工程建设领域的竞争力和服务质量。
同时,也为建筑行业提供了更加完善的人才培养和管理体系。
辽宁省建筑业协会关于辽宁省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有关事项的通知
辽宁省建筑业协会关于辽宁省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建筑业协会•【公布日期】2012.12.14•【字号】•【施行日期】2012.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辽宁省建筑业协会关于辽宁省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有关事项的通知辽宁省各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及所在单位:注册建造师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是申请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的必要条件。
根据住建部和中国建筑业协会工作部署,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已启动。
现将我省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以下简称“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中国建筑业协会受住建部委托,负责全国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
辽宁省建筑业协会作为中建协协作单位,协助中建协组织管理辽宁省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的继续教育。
二、沈阳大学、大连理工大学是经辽宁省建筑业协会推荐,中国建筑业协会审核,住建部批准的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
负责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具体实施。
根据省内建造师分布,暂划分沈阳大学负责沈阳、抚顺、本溪、阜新、辽阳、铁岭、朝阳7市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大连理工大学负责大连、鞍山、丹东、锦州、营口、盘锦、葫芦岛7市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
三、时间安排时间安排:今冬明春我省建筑施工淡季期间。
四、培训对象:1、第一阶段培训对象为2008年6月30日前注册的一级建造师。
2008年7月1日以后注册及需要初始注册人员的培训随后开展。
一级临时注册建造师暂不列入培训范围,需待住建部对其执业资格明确后列入计划。
2、增项专业为建筑工程专业的一级建造师,请在大连理工大学报名参加专设班学习,原则上三年举办一期。
五、学时要求、培训内容1、学时要求建造师在注册有效期三年内,需完成60学时必修课和60学时选修课继续教育培训。
上海一级建造师(机电)继续教育招生简章
上海一级建造师(机电)继续教育招生简章一、培训机构:上海市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基地二、培训时间:2022年1月15日-2022年2月15日三、培训地点: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789号四、招生对象:1. 具有一定工程技术及管理经验,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2. 在注册建造师注册专业及其他相关专业领域内,承担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满5年的专业技术人员;3. 注册建造师注册专业及其他相关专业领域内,业绩施工、监理等工程作品至少2项且工程规模符合相应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报名方式:1. 通过培训机构冠方全球信息站进行上线报名;2. 致电培训机构交流并预约报名。
六、培训内容:1. 法律法规:相关建筑工程法律法规及政策法规的学习;2. 专业知识:建筑技术、材料、机电设备的知识学习;3. 现场管理:现场施工管理、安全管理等相关内容的学习;4. 专业实务:案例分析、经验共享等相关专业实务内容的学习。
七、培训师资:1. 知名建筑行业专家;2. 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一级建造师。
八、考核方式:1. 笔试:考生需参加机电部分的笔试,通过后方可参加结业考试;2. 结业考试:包括理论知识和实务操作考核。
九、结业证书:合格考生将获得上海市一级建造师(机电)继续教育结业证书。
十、财务信息:1. 培训费用:2800元/人;2. 费用包含:培训教材、培训费、结业证书等。
提醒:1. 考生需携带唯一识别信息、学历证明、执业证等相关证件报名;2. 报名成功后需按时参加培训,并须全程参与培训;3. 交流通联方式:xxx。
以上为上海一级建造师(机电)继续教育招生简章,欢迎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报名参加,共同提升专业水平,为建筑行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上海一级建造师(机电)继续教育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培训计划,它不仅能够提升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水平,还能够帮助他们更好地适应建筑行业的发展需求。
在这个培训中,学员将有机会接触到最新的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和管理实务,同时还能够交流学习和共享经验。
2024年度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定期组织师资培训,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专业素养。
23
教材编写与审定
制定教材编写标准
结合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的特点和需求,制定教 材编写标准和规范。
组织专家编写
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工程师等共同编写 教材。
严格教材审定
建立教材审定制度,确保教材内容的质量和专业 性。
2024/2/2
24
1
制定全面的测试方案,包括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 考核。
2
严格按照测试标准进行评分,确保客观公正地反 映学员的知识技能水平。
3
对测试结果进行深入分析,找出学员在知识技能 方面的薄弱环节。
2024/2/2
29
工作绩效改善情况评估
2024/2/2
结合学员的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绩效改 善指标。
定期跟踪学员的工作表现,收集相关数据和信 息。
检查培训质量
对培训质量进行检查,包括培训师资、教学设施、教材等方面, 确保培训效果达到预期目标。
反馈培训情况
及时向相关部门和人员反馈培训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19
培训效果评估与反馈
评估培训效果
通过考试、问卷调查等方式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了解参训人员的 掌握程度和满意度。
反馈评估结果
将评估结果及时反馈给参训人员和相关部门,为下一步的培训提供 参考和依据。
知识更新、技能提升、法规政策等方面。
制定培训计划
02结合行业发展趋势和实源自需求,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内容、时间安排、培训方式等。
审批培训计划
03
由相关部门或专家对培训计划进行审批,确保培训计划的合理
性和可行性。
18
培训过程监督与检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浙建建[2012]97号【发布部门】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2.11.19【实施日期】2012.12.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建建〔2012〕97号)各市建委(建设局)、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为进一步提高注册建造师职业素质,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和《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0〕192号),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2年11月19日浙江省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我省注册建造师的职业素质,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行业发展,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0〕19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注册建造师应通过继续教育培训,及时掌握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增强职业道德和诚信守法意识,熟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执业能力。
第三条注册建造师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是申请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和重新注册(以下统称注册)的必要条件。
第二章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第四条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组织工作采取分级与分专业相结合的原则。
我省一级注册建造师参加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铁路、交通、水利、工业信息化、民航等部门或其委托的行业协会组织的继续教育,具体内容按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0〕192号)执行。
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建设厅)负责全省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管理以及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编制和发布继续教育规划及计划,审定继续教育教材,认定培训单位,监督管理培训单位的继续教育活动。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湖北省一、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湖北省一、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8.28•【字号】鄂建文[2012]70号•【施行日期】2012.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湖北省一、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的通知(鄂建文[2012]70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各有关单位:为保证我省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建市施函(2012)17号通知精神,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审核通过的我省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以及备案的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予以公布。
附件:1、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名单2、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名单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附件1: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名单建筑工程专业:华中科技大学土木工程与力学学院武汉大学土木建筑工程学院湖北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武汉科技大学机电工程专业:湖北省建工技术学校附件2: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名单建筑工程专业:华中科技大学土木工程与力学学院武汉大学土木建筑工程学院武汉科技大学城市建设学院湖北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武汉建筑工程学校武汉建筑技术学校湖北京伦职业培训学院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武汉大学土木建筑工程学院湖北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武汉建筑技术学校湖北京伦职业培训学院机电工程专业:湖北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武汉建筑技术学校湖北京伦职业培训学院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武汉大学土木建筑工程学院湖北京伦职业培训学院公路工程:武汉科技大学城市建设学院。
一建取消继续教育的公告
一建取消继续教育的公告
尊敬的考生:
您好!感谢您对本次继续教育考试的关注和支持。
我们由衷地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信任与支持,也深感抱歉因学习需求变化,我们不能再为您提供继续教育服务。
结合实际情况,我们决定取消本次持续教育考试,并对由此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
我们十分重视您的教育需求,并会不断探索更多更好的教育服务,为您提供更加适用的学习机会。
如果您对此有任何疑问或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会尽最大努力为您解决问题。
再次感谢您的信任与支持,祝您工作、学习愉快,生活幸福!
敬礼!
xx单位
xx年 xx月 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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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
继续教育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建设单位、注册一级建造师:
根据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方案》和有关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协[2011]31号)精神,即将组织开展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及课时
1、课程结构与学时安排
遵循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的《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建筑业协会制定的《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必修课教学大纲》、《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选修课教学大纲》的规定,参照中国建筑业协会制定的《继续教育课程表》执行。
必修课60学时,选修课60学时。
2、必修课与选修课讲授内容
参照中国建筑业协会制定的《各课程单元的教材章节内容组合情况说明》执行:
3、统一按120学时(面授)为开班周期
每周授课3天,累计4周,共12天完成120学时;或每周授课2天,累计6周完成。
每天授课10学时(每学时为45分钟),上午8:00~11:40;下午13:00~17:00;上午、下午中间各休息10分钟。
二、学习测试及继续教育成绩评定
1、根据《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培训单位必须确保教学质量,并负责记录学习情况,对学习情况进行测试的规定。
学习测试本市统一采取考试的方法,必修课和选修课的学习测试合并进行。
采用百分制评分,60分为及格。
2、严格学员考勤制度,缺勤2天以上,或培训期间有重大违纪行为的评为继续教育成绩不合格。
3、学员在继续教育期间因特殊情况请假,缺课内容,在以后培训班中补足,可视考勤合格。
4、继续教育成绩合格的条件:学习测试及格、考勤合格、培训期间无重大违纪行为。
三、第二专业为“建筑工程”的学员培训
1、必修课30学时,选修课30学时,按照中国建筑业协会制定的《各课程单元的教材章节内容组合情况说明》执行,统一按60学时为开班周期。
2、学习测试及继续教育成绩评定,参照第一专业的规定执行。
四、培训对象
根据《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注册建造师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接受培训测试,不参加继续教育或继续教育不合格的不予注册”的规定,下列一级建造师都应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1、所有注册期已超过三年或即将三年的一级建造师;
2、所有正常延续注册的、增项注册的一级注册建造师。
(不含一级临时注册建造师)
3、所有逾期(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满三年及以上)申请初始注册的一级建造师。
4、所有注册失效的或注销注册的需申请重新注册的一级建造师。
五、培训单位
经住建部审核批准,上海东方创意设计职业技能学校(学尔森教育集团旗下独立学校,隶属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培训中心),为住建部审核通过的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机构。
六、收费标准
1、第一专业培训费:
120课时为2400元。
代办费:500元(含报名费、证书费、教材费、餐费)。
共2900元。
2、第二专业培训费:1200元。
代办费:380元(含报名费、证书费、教材费、餐费)。
共1580元。
七、颁发证书
继续教育成绩合格者发放由住建部统一印制的《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书》。
八、开班计划及上课地址
1.第一期:9月15日,每周上课两天;
2.上课地址:徐汇区柳州路460号三楼(近田林路)。
3.10月份开始,东方学校全市各区各分部均举办培训班,学员可以就近学习。
九、报名材料
提供建造师注册证书及相关证件原件、复印件,持下载打印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报名表(见附表或在官网上或下载)及2张(1寸或2寸)免冠照片,办理报名手续并交费,同时领取发票、教材。
附件:上海市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报名表
二0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报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