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71号--关于实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措施
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
![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https://img.taocdn.com/s3/m/0683c47a0a1c59eef8c75fbfc77da26925c59696.png)
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21.12.31•【文号】商务部公告2021年第47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反不正当竞争正文商务部公告2021年第47号关于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2005年1月1日,商务部发布2004年第96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
经期间复审及期终复审,该措施将于2021年12月31日到期,目前日本公司税率为46%,韩国公司税率为7.9%-46%。
相关措施公告清单见附件。
2021年9月2日,商务部收到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富通集团有限公司、烽火藤仓光纤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亨通光纤科技有限公司、中天科技光纤有限公司、成都中住光纤有限公司代表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提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
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请求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并维持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实施的反倾销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商务部对申请人资格、被调查产品和中国同类产品有关情况、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被调查产品进口情况、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及相关证据等进行了审查。
现有证据表明,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关于产业及产业代表性的规定,有资格代表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提出申请。
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的主张以及所提交的表面证据符合期终复审立案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中国海关关于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反倾销措施
![中国海关关于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反倾销措施](https://img.taocdn.com/s3/m/10b785ffc8d376eeaeaa3181.png)
海关总署、质检总局联合公告2011年第9号(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2011-02-21【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文号】联合公告〔2011〕9号【发文机关】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发布日期】2011-2-16【生效日期】2011-2-16【效力】[有效]【效力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1年2月18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详见附件1)。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11年2月18日起,海关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税则号列:90011000),除按现行规定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征收比率和下述计算公式征收反倾销保证金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
反倾销保证金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合计计算公式为:保证金总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的详细描述详见本公告附件1。
二、进口经营单位在办理税则号列90011000项下的光导纤维产品进口申报手续时,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商品编号应填报为9001100001,其他光导纤维的商品编号应填报为9001100009,光导纤维束和光缆的商品编号应填报为9001100090。
三、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将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其他光导纤维(商品编号:9001100009)实施检验鉴定。
进口经营单位在进口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其他光导纤维时,应按规定办理检验手续。
四、进口经营单位在办理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其他光导纤维(商品编号:9001100009)的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向海关提交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海关凭《入境货物通关单》可先办理货物验放手续,并同时按本公告附件2所列美国或欧盟的相应生产厂商适用的征收比率征收保证金;在企业向海关提交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后,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确定其是否属于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产品。
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41号――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
![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41号――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https://img.taocdn.com/s3/m/ecb1e535f12d2af90242e68e.png)
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41号――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反倾销措施进行期中复审调查的公告【法规类别】倾销与反倾销【发文字号】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41号【发布部门】商务部【发布日期】2017.08.22【实施日期】2017.08.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41号)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反倾销措施进行期中复审调查的公告2011年4月21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17号公告,决定自2011年4月2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
2017年4月21日,经过期终复审调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20号公告,决定自2017年4月2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
2017年5月11日,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烽火藤仓光纤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亨通光纤科技有限公司、中天科技光纤有限公司、江苏法尔胜光子有限公司、成都中住光纤有限公司(以下称国内产业申请人)向商务部提出申请,主张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品仍存在倾销,且倾销幅度进一步加大,超过了目前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要求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和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相关规定,商务部对申请人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继续按照原措施水平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必要性等有关情况进行了审查。
2017年7月10日,商务部要求国内产业申请人补充提交有关证据材料;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提交了相关材料。
2017年8月1日,商务部就收到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申请事宜通知了美国驻华使馆,并向其转交了期中复审申请书的公开文本及保密资料的非保密概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https://img.taocdn.com/s3/m/39ceaa87bceb19e8b8f6ba1f.png)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于2010年4月22日正式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该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90011000。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及倾销幅度、国内产业所受损害(损害威胁)程度及倾销与损害(损害威胁)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初步调查结论如下:一、调查程序(一)立案及立案通知。
1. 立案2010年3月19日,调查机关收到江苏法尔胜光子有限公司、烽火藤仓光纤科技有限公司、富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亨通光纤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中住光纤有限公司和中天科技光纤有限公司代表国内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进行反倾销调查。
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符合《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中国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
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10年4月22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2. 立案通知在决定立案调查前,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调查机关就收到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一事通知了欧洲联盟驻华代表团和美国驻中国大使馆。
2010年4月22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并向欧洲联盟驻华代表团和美国驻中国大使馆正式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文本,请其通知其所在国家(地区)的相关出口商和生产商。
市场营销学教学过程中的思考
![市场营销学教学过程中的思考](https://img.taocdn.com/s3/m/e9460c013186bceb18e8bb5e.png)
市场经济地位与中国面临的贸易保护主义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作为一个在国际贸易反倾销实践领域产生的问题,是中国当前面临的贸易保护主义的典型代表。
本文试图从“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本质和根源,以及美欧等在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上的策略等方面入手,寻找解决中国面临贸易保护主义的途径。
一、“市场经济地位”的由来“市场经济地位”,又称“完全市场经济地位(FullMarketEconomyStatus)”,主要反映一个国家经济领域受政府控制的程度,是在国际贸易反倾销实践中产生的一个概念。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WorldTradeOrganization,WTO)《反倾销协议》(Anti-dumplingAgreement),即《关于实施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六条的协议》(AgreementonImplementationofArticleVIoftheGATT1994),倾销(Dumpling)被认为是一些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NormalValue)的价格出口至另一国家的行为。
由于倾销会对进口国同类产业产生损害,是一种不公平竞争,故《反倾销协议》授予遭受倾销国家相应报复权,即征收反倾销税(Anti-DumplingDuty)的权力。
随着越来越多国家加入WTO,遵照WTO规则,原来各国采用的许多保护本国市场的措施陆续被禁用,这就使得各国转而采取WTO所允许的其他贸易保护措施来保护本国市场,反倾销就是其一。
近几年反倾销措施在贸易保护实践中大有泛滥之势。
然而,进口国要想确认某国一种产品对其市场构成倾销,首先需要确认该产品的“正常价值”。
《反倾销协议》列举了三种获得“正常价值”的途径,即“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出口至第三国价格”或“原产国成本加合理费用与利润”。
《反倾销协议》本身并未对出口国是市场经济或非市场经济做出区别。
但《反倾销协议》本身是对《1994年关贸总协定》(GATT1994)第六条的解释。
GATT1994第六条和《反倾销协议》共同构成了WTO反倾销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https://img.taocdn.com/s3/m/6b38ad758e9951e79b89274b.png)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于2010年4月22日正式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该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90011000。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及倾销幅度、国内产业所受损害(损害威胁)程度、倾销与损害(损害威胁)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
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调查机关于2011年2月9日发布初裁公告,认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国内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威胁,且倾销与实质损害威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继续对倾销及倾销幅度、国内产业所受损害(损害威胁)程度及倾销与损害(损害威胁)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调查。
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本案调查结果,并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商务部作出最终裁定如下:一、调查程序(一)立案及立案通知1. 立案2010年3月19日,调查机关收到江苏法尔胜光子有限公司、烽火藤仓光纤科技有限公司、富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亨通光纤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中住光纤有限公司和中天科技光纤有限公司代表国内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进行反倾销调查。
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符合《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中国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
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10年4月22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17号--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调查终裁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17号--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调查终裁的公告](https://img.taocdn.com/s3/m/b8a75e9fec3a87c24028c4c1.png)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17号--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调查终裁的公告【标 签】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原产于美国和欧盟,反倾销调查终裁【颁布单位】商务部【文 号】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17号【发文日期】2011-04-21【实施时间】2011-04-2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关税征收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于2010年4月22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90011000。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国内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所受损害(损害威胁)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损害威胁)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
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11年2月9日发布初裁公告,认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中国国内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威胁,并且倾销与实质损害威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损害威胁)程度、以及倾销和损害(损害威胁)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查。
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商务部作出最终裁定(见附件)。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最终裁定 经过调查,调查机关最终裁定,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存在倾销,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威胁,且倾销与实质损害威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调查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做出决定,自2011年4月2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
本案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90011000.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 被调查产品名称: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通常被称为G.652光纤。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101号――发布《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二)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101号――发布《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二)](https://img.taocdn.com/s3/m/861bb71d7275a417866fb84ae45c3b3567ecdd0c.png)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101号――发布《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二)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2011.12.31
•【文号】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101号
•【施行日期】2012.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96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发布日期:2012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日)废止
续(一)
(四)重水生产厂的有关设备(核出口管制清单以外的物品)
2.试验和生产设备
(五)研制核爆炸装置所用的试验和测量设备
2.试验和生产设备
3.材料无
4.软件
无
(六)核爆炸装置的部件
2.试验和生产设备无
4.软件无
三、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一)人及人兽共患病病原体
(二)植物病原体
(三)动物病原体。
海关总署关于实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措施提供税款担保有关
![海关总署关于实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措施提供税款担保有关](https://img.taocdn.com/s3/m/438aa968a8956bec0975e39b.png)
海关总署关于实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措施提供税款
担保有关问题的公告
【法规类别】倾销与反倾销
【发文字号】公告[2011]71号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1.12.05
【实施日期】2011.04.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海关总署关于实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措施提供税款担保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1年12月5日公告〔2011〕71号)
2011年4月22日,我国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税则号列:90011000)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
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为此联合发布了2011年第
1 / 1。
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公告2011年第24号
![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公告2011年第24号](https://img.taocdn.com/s3/m/80a997d080eb6294dd886cba.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4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5年1月1日起,期限为5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4年第96号公告(详见附件1),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自2005年1月1日起,对申报进口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海关商品编号:90011000,范围仅包括G652系列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不包括该税号下的其他型号的光纤以及光导纤维束和光缆),除按现行规定征收法定关税外,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税率和下述公式征收反倾销税,并按下述公式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反倾销税的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关税税额+反倾销税税额)×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对应征收反倾销税产品的详细描述详见本公告附件1。
二、凡申报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G652)的,必须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美国、日本、韩国的,还需提供原厂商发票。
对于申报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G652)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且经查验也无法确定货物的原产地不是美国、日本、韩国的,海关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其他美国公司适用的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美国、日本、韩国,但进口经营单位不能提供原厂商发票的,海关将按照附件2所列的相应国家其他公司适用的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三、有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G652)如何征收反倾销税等方面的问题,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1年第9号公告执行。
四、对于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之后进口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G652)已经缴纳的现金保证金,按本公告规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与之同时交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现金保证金一并转为进口环节增值税。
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鉴定与相关检测
![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鉴定与相关检测](https://img.taocdn.com/s3/m/8f3ec228dd36a32d7375818f.png)
要求 不 同 , 种类 形 式繁 多 。例 如 , 传像 光纤 具有 直接
传送 图像 的功能 , 可用 于 医学和危 险区域监 视 等 ; 传 感 光纤 传输 光时 光 的某一 参数 如强 度 、 位 、 相 偏振 或
模 光纤 特性 》] 【 2 中规定 了对非 色散 位移 单模 光 纤 的详
属于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 。 光纤是精细的光传导载体 , 微
小 的参数 设 计 差异 可 能 体现 出截 然不 同 的使 用性 能 , 而 这些差 异 通常 无法 通过 肉眼 识别 。 因此 , 通过 系统 的检测 过 程 和科 学 的检 测 方法对 光纤 的种 类进 行鉴 定 ,是 光纤
ca sf ain f f e s y t ma ial e t a e r — ls i c t s o b r ,s s i o i e t l tss y e c y q i d t a c mp i h d n i c t n F rt i u r o c o l h t e i e t ai . i l e s i f o sy t
13 光纤鉴 定 工作 需考 虑的 因素 .
非 色散 位移 单模 光纤 的鉴 定T 作需 要从 未 知种
类 的光纤 中将符 合非 色散 位移 单模 光纤 特 征 的光纤 鉴别 出来 。 纤 的鉴定 工作 应考 虑到 以下 一些 因 素 : 光
摘 要 : 文讨 论 了鉴 定 未知 光 纤 是 否符 合 非 色散 本
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是 目 前最常用的通信用单模光
纤 , 占全部 光纤用 量 的三分 之 二 以上 。 色散位 移单模 可 非 光纤 具有 损耗 低 、带 宽大 、易 于升级 扩容 和成 本 低 的优
光纤反倾销终裁中方企业胜出
![光纤反倾销终裁中方企业胜出](https://img.taocdn.com/s3/m/3a7a68c44bfe04a1b0717fd5360cba1aa8118c0e.png)
光纤反倾销终裁中方企业胜出
佚名
【期刊名称】《企业标准化》
【年(卷),期】2005()1
【摘要】今年元旦,商务部公布了对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判定其存在倾销,并对中国国内相关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
【总页数】1页(P57-57)
【关键词】企业;反倾销调查;中国;商务部;相关产业;进口;公布;裁决;损害;实质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52;F270
【相关文献】
1.铜版纸反倾销反补贴案终裁中方获胜 [J], 董文海;郝永涛
2.中国光纤反倾销有望在本周作出终裁,光纤业迎来利好 [J],
3.商务部举行听证会光纤反倾销案将作出终裁 [J], 郑宏
4.光纤反倾销终裁进行时 [J], 郑宏
5.床垫反倾销终裁:36家企业税率达162.76%,较初裁增长近一倍!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47号——对原产于
![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47号——对原产于](https://img.taocdn.com/s3/m/f87e030cee06eff9aef807f6.png)
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47号——对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法规类别】关税【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47号【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日期】2004.12.31【实施日期】2004.12.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4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5年1月1日起,期限为5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4年第96号公告(详见附件1),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自2005年1月1日起,对申报进口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海关商品编号:90011000,范围仅包括G652系列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不包括该税号下的其他型号的光纤以及光导纤维束和光缆),除按现行规定征收法定关税外,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税率和下述公式征收反倾销税,并按下述公式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反倾销税的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关税税额+反倾销税税额)×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对应征收反倾销税产品的详细描述详见本公告附件1。
二、凡申报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G652)的,必须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美国、日本、韩国的,还需提供原厂商发票。
对于申报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G652)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且经查验也无法确定货物的原产地不是美国、日本、韩国的,海关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其他美国公司适用的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美国、日本、韩国,但进口经营单位不能提供原厂商发票的,海关将按照附件2所列的相应国家其他公司适用的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单模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doc
![单模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doc](https://img.taocdn.com/s3/m/1ff8382c03d8ce2f0066239a.png)
□保密版□公开版单模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外国生产商或贸易商类别:□外国生产商□外国贸易商__________________(公司),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登记参加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单模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
现提供本公司简要情况如下:公司注册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中文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案件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若已委托代理律师,请列出)指定代理律师事务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请附授权委托书原件)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案代理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出口情况二、如果你公司在涉案国(地区)或中国还存在生产被调查产品或同类产品的关联公司,请填。
以上信息,在我所知范围内,是完整准确的。
公司盖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和/或)法人代表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月日□保密版□公开版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进口调查五处收)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邮编:100731电话:86-10-65197589,65198062传真:86-10-65198172单模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中国生产商__________________(公司),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登记参加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单模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
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28号--对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28号--对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https://img.taocdn.com/s3/m/f233b7cb32d4b14e852458fb770bf78a65293a85.png)
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28号--对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4.06.16•【文号】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28号•【施行日期】2004.06.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平贸易正文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2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于2003年7月1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
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商务部作出初裁决定(见附件)。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初裁决定商务部初裁决定,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存在倾销,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同时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保证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二十九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自2004年6月16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该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2003、2004年税则号中均为:90011000,不包括该税则号项下的其他型号的光纤以及光导纤维束及光缆。
对该被调查产品的描述如下:产品名称: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简称“G652单模光纤”英文名称:DispersionUnshiftedSingle-ModeOpticalFiber产品类型:G652A、G652B和G652C三种类型具体描述:G652单模光纤是当今世界上用量最大(约占用纤量的70%)的光纤,被称为“常规单模光纤”。
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92号――对原产于美国、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
![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92号――对原产于美国、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https://img.taocdn.com/s3/m/034452b7dc3383c4bb4cf7ec4afe04a1b071b011.png)
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92号――对原产于美国、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10.12.31•【文号】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92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平贸易正文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92号)200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04年第96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五年。
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商务部分别发布2008年第19号公告和2009年第36号公告,依法对反倾销措施进行了调整。
2009年12月31日,商务部发布2009年第107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本复审调查的被调查产品与原反倾销调查被调查产品一致,即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90011000。
该产品英文名称为Dispersion Unshifted Single-Mode Optical Fiber。
商务部对如果终止对日本、韩国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措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裁定商务部裁定,经调查,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发生,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再度发生。
二、反倾销措施自2011年1月1日起,继续按照2004年第96号公告、2008年第19号公告和2009年第36号公告,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五年。
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关于召开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案产业损
![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关于召开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案产业损](https://img.taocdn.com/s3/m/e9cb7e3bbb68a98271fefa6c.png)
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关于召开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的通知【法规类别】会议差旅【发文字号】商调查函[2011]20号【发布部门】商务部【发布日期】2011.02.10【实施日期】2011.02.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关于召开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的通知(商调查函[2011]20号)有关利害关系方:2010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发布2010年第23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立案调查。
为保证调查程序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和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听证规则》的规定,应本案部分利害关系方的申请,商务部决定举行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次听证会为产业损害调查专题听证会,产业损害及因果关系以外的其他事项不作为本次听证会的听证内容。
二、申请参加听证会的利害关系方,应填写《申请参加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登记表》(见附件),并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15日内(截止至2011年2月25日)将登记表提交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
如果利害关系方未在本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向商务部递交申请,商务部有权拒绝其参加此次听证会。
三、申请在听证会上发言的利害关系方,应在提交上述登记表的同时,提交听证会发言书面概要和相关证据材料正式文本一式5份。
听证会指定语言和文字为中文。
四、是否允许参加听证会以及是否允许在听证会上发言,将由商务部根据报名情况确定。
五、本公告同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产业损害调查局子站和中国贸易救济网()上发布。
《申请参加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登记表》可直接由网上下载。
六、经商务部审查后确定的参加听证会的各利害关系方名单、听证会的具体时间、地点等将在上述网站公布。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40号--对原产于韩国的部分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进行反倾销期中复审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40号--对原产于韩国的部分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进行反倾销期中复审](https://img.taocdn.com/s3/m/e31ac971a88271fe910ef12d2af90242a895ab7b.png)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40号--对原产于韩国的部分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进行反倾销期中复审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7.04.16•【文号】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40号•【施行日期】2007.04.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平贸易正文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5 年1月1日发布2004年第96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
其中,韩国株式会社OPTOMAGIC(OPTOMAGIC CO., LTD)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为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和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规定,反倾销税生效后,商务部可以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决定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也可以在经过一段合理时间,应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并对利害关系方提供的相应证据进行审查后,决定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
2007年1月31 日,韩国株式会社OPTOMAGIC向商务部提出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申请。
公司主张自反倾销措施实施以来,被调查产品正常价值发生了实质性变化,其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倾销幅度已经降低,请求调查机关对适用于该公司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
依据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规定,商务部在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知原申请人。
商务部根据初步审查意见,要求公司补充提交相关材料。
在规定时间内,公司按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并对申请书公开文本进行了修改。
在规定时间内,原申请人对应否立案进行复审提交了评论意见。
商务部对申请人的评论意见依法予以了考虑。
经审查,商务部认为公司提交的申请书及补充材料提出了进行复审的必要性和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发生变化及倾销幅度降低的初步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及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第三条到第十条的要求。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1号--关于公布2007年商品归类决定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1号--关于公布2007年商品归类决定](https://img.taocdn.com/s3/m/a59dbbca77eeaeaad1f34693daef5ef7ba0d1228.png)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1号--关于公布2007年商品归类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7.12.05•【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1号•【施行日期】2007.12.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1号)为便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正确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减少商品归类争议,保障海关商品归类执法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8号)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决定公布2007年商品归类决定(见附件)。
该归类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
商品归类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商品归类决定同时失效。
特此公告。
附件:2007年商品归类决定二○○七年十二月五日附件2007年商品归类决定┌──┬─────┬───┬──┬──┬──┬─────────────┬─────────┐│序│归类│商品税│商品│英文│其他│商品描述│归类决定││号│决定│则│名称│名称│名称│││││编号│ 号列││││││├──┼─────┼───┼──┼──┼──┼─────────────┼─────────┤│1│Z2007-0001│0305.1│鲨鱼│││商品“鲨鱼软骨粉”为白色粉│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 000│软骨│││末,主要成分为鲨鱼软骨粉,│《税则注释》对品目│││││粉│││是选用普通鲨鱼骨经冷冻、干│03.05的解释,商品││││││││燥、灭菌及粉碎等简单加工而│“鲨鱼软骨粉”应归││││││││成。
该商品进口后与维生素D│入税则号列0305.100││││││││、碳酸钙、微晶纤维素等混合│0。
││││││││,制粒,压制成片,制成“复│││││││││合钙片”销售,其中鲨鱼软骨│││││││││粉占钙片成分的16.7%。
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关于下发《单模光导纤维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通知
![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关于下发《单模光导纤维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c302a36b5daa58da0116c175f0e7cd18425187d.png)
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关于下发《单模光导纤维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6.28•【文号】署税发[2001]253号•【施行日期】2001.06.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关于下发《单模光导纤维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通知(2001年6月28日署税发[2001]253号)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现将《单模光导纤维加工贸易单耗标准(HDB/YD002-2000)》印发你们,自2001年8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实施后,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应严格按本标准审批加工贸易合同(包括结转深加工),各地海关应严格按本标准进行备案、核销,2001年8月1日前,仍按原标准审批、备案、核销加工贸易合同。
附件:《单模光导纤维加工贸易单耗标准(HDB/YD002-2000)》及编制说明HDB/YD002-2000单模光导纤维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商品编码90011000)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以VAD工艺光导纤维预制棒(商品编码70022010)及光导纤维用涂料(商品编码32082010)拉制单模光导纤维(商品编码90011000)的加工贸易净耗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海关和外经贸管理部门对用VAD工艺光导纤维预制棒(商品编号70022010)加工生产单模光导纤维(商品编号90011000)的加工贸易企业进行加工贸易单耗审批、备案、核销管理。
2定义本标准采用以下定义:净耗:指正常生产条件下,生产单位(kg)单模光导纤维所耗用光导纤维预制棒重量(kg)及光导纤维用涂料重量(kg)。
损耗率(%):指正常生产单模光导纤维过程中,因工艺技术要求不能物化在单模光导纤维中光导纤维预制棒及光导纤维用涂料的损耗分别占两种原材料投入量的百分比。
3单、损耗标准3.1原料品质规格:该净、损耗标准对VAD工艺的单模光导纤维预制棒、光导纤维用涂料品级无特殊要求,适用于国家、行业标准和光导纤维生产企业对原料要求及合同对质级的认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71号--关于实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
销措施提供税款担保有关问题
【标 签】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措施,税款担保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71号
【发文日期】2011-12-05
【实施时间】2011-04-2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进出口货物监管
2011年4月22日,我国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税则号
列:90011000)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
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为此联合发布了2011年
第24号公告。
第24号公告中规定,进口经营单位在办理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该税号项下非反倾销产品(即其他光导纤维,商品编号:9001100009)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向海关提交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海关凭《入境货物通关单》可先办理货物验放手续,但需按公告所列的相应生产厂商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保证金。
在企业向海关提交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后,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确定其是否属于实施反倾销措施的产品。
如经海关核实不属于实施反倾销措施产品的,予以退还保证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有关规定,申报进口上述非反倾销产品(其他光导纤维,商品编号:9001100009)的进口经营单位,除可以向海关提交保证金外,也可以提交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税款保函。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