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请求权、追索权、银行汇票的特殊规定、本票的特殊规定、支票的特殊规定
经济法笔记-票据法汇票、本票、支票2021
《票据法》第40条第1款规定:见票 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
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票据法-汇票
三、银行汇票与商业汇票 依据出票人的不同可以分为银行汇票与商业汇票 1、银行汇票: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
人的票据。银行为付款人。 2、商业汇票: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仍要负担保责任。 三、回头背书 回头背书是以背书人之前的票据债务人为被背书人的背书,又名还原背书或你背书,属于特殊背
书。其特殊性就在于,这种背书中的被背书人是在票据上已经有姓名的债务人,也就是原来的 票据关系人,而非新加入的票据关系人。 我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 索权。
票据法-汇票
四、期后背书 其一:在票据到期日以后做成的背书; 其二:在做成拒绝付款证书后或在做成拒绝付款证书期限届满后做成的背书; 我国《票据法》第36条规定:“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
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此背书的效力远远弱于一般背书; 1、不受人的抗辩切断的保护。票据债务人可以用对抗期后背书人的事由对抗(期后背书的)被
2、票据法只规定,如果在受款人请求时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发票人就应该自己付款,发 票人的这种义务称为【偿还义务】。发票人只在付款人不付款时才承担义务,所以是第二债务 人。作为第二债务人,在票据法上称为担保责任。
【问】如果是收款人作为发票人的情况是什么样的?也要承担这个担保责任么?收款人在出票后 是不是来自以注明【禁止背书】来规避该责任。
种票据行为。而且是创设票据的基本的票据行为。 3、构成:发票由“做成”票据与“交付”票据两种行为构成。作成指记载法定内容并签名,现
第60讲_票据保证、付款请求权、追索权
第3单元票据法基础知识考点19:票据保证(★★★)(P415)1.保证人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作为票据保证人的,票据保证无效;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国家机关提供票据保证的,以及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法人书面授权范围内提供票据保证的除外。
2.绝对必要记载事项(1)票据保证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表明“保证”的字样、保证人的名称和住所、保证人签章;(2)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
(2018年、2016年案例分析题)【提示】虽然不成立票据保证,但保证合同已经依法订立,保证人应当依照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
3.相对必要记载事项(1)被保证人名称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2)保证日期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4.附条件保证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5.保证的效力(1)汇票保证人的票据责任从属于被保证人的债务,与被保证人负有同一责任。
【提示】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可以主张的任何票据权利,均可向保证人行使,包括在行使票据权利的顺序上,也是一致的。
如果以承兑人为被保证人,由于持票人可以向承兑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则也可以向保证人行使付款请求权。
如果以特定的背书人作为被保证人,则持票人不得对保证人主张付款请求权,只能对其行使追索权。
(2)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
【提示1】如果被保证人的债务乃是因为形式要件的欠缺而无效,那么,保证人也不承担票据责任。
【提示2】如果被保证人的债务乃是因为实质要件的欠缺而无效,例如,欠缺民事行为能力、签章伪造、无权代理、欺诈、胁迫等,则不影响票据保证行为的效力。
当然,即使票据保证有效,可以对保证人主张票据保证责任的,只能是票据权利人,即“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
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中级经济法-各章节详解_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三)
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考点24:票据的种类(一)从票据当事人角度分类(二)从付款期限角度分类【提示1】纸质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提示2】我国的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支票有效。
(三)银行汇票的特殊之处1.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者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四)本票的特殊之处1.我国的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见票即付。
2.本票的出票人即为付款人,因此,本票出票时的绝对记载事项不包括“付款人名称”。
(1)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2)背书连续主要是指背书在形式上连续,如果背书在实质上不连续,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付款;但是,如果付款人明知持票人不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则不得向持票人付款,否则应自行承担责任。
(3)对于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如税收、继承、赠与等)取得汇票的,不涉及背书连续的问题;只要取得票据的人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就可以享有票据上的权利。
(四)非转让背书1.委托收款背书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可以代为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2.质押背书(1)记载事项①以票据质押,应当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但如果在票据上记载质押文句表明了质押意思的(如“为担保”、“为设质”等),也应视为其有效。
②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
(2)效果记载“质押”文句后,其后手再背书转让或者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的前手的票据责任。
票据法律规定五条(3篇)
第1篇一、票据的定义与分类票据,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具有特定格式,记载一定的付款义务,可以转让或者流通的书面凭证。
在我国,票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汇票:是出票人委托付款人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无条件支付命令。
2. 本票:是出票人自己承诺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无条件支付承诺。
3. 支票:是出票人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无条件支付命令。
4. 托收凭证:是出票人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代为收取一定金额的凭证。
5. 托付凭证:是出票人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代为支付一定金额的凭证。
二、票据行为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基于票据权利义务的设立、变更、终止等目的而实施的行为。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出票:是指票据的创设行为,包括签发汇票、本票、支票等。
2. 背书:是指票据权利的转让行为,即持票人将自己的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
3. 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同意按照出票人的指示支付票面金额的行为。
4. 保付:是指付款人对汇票的付款责任进行担保的行为。
5. 贴现:是指持票人将未到期的票据转让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以获取一定金额的现金。
三、票据权利与义务票据权利是指票据持有人依法享有的要求票据债务人支付票面金额的权利。
票据义务是指票据债务人依法承担的支付票面金额的义务。
1. 票据权利:(1)付款请求权:持票人有权请求票据债务人按照票面金额支付款项。
务人追索票面金额。
2. 票据义务:(1)付款义务:票据债务人应按照票面金额支付款项。
(2)保证义务:票据债务人应保证票据的合法性,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支付。
四、票据的签发、背书、承兑与保证1. 票据的签发:(1)出票人应当真实、合法地填写票据的各项内容。
(2)出票人应当在票据上签章。
2. 票据的背书:(1)背书人应当在票据背面签章。
(2)背书人应当在票据上注明被背书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3. 票据的承兑:(1)汇票的付款人应当对汇票进行承兑。
(2)承兑人应当在汇票上签章。
2021年《经济法基础》笔记与真题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四)
2021年《经济法基础》笔记与真题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四)2021年《经济法基础》笔记与真题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四)考验:票据行为(★★★)概念:票据行为是指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
分类: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
【注意】不包括“提示付款”和“付款”,且应与“失票救济措施”进行区分。
【例题1·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票据行为的有()。
A.出票B.背书C.承兑D.付款『正确答案』ABC『答案解析』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
(一)出票1.票据的记载事项2.出票人的责任出票人因签发票据,则须保证该票据能够获得承兑或付款,否则应当向持票人承担清偿责任。
【例题2·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事项中,属于汇票任意记载事项的是()。
A.保证人在汇票上记载“保证”字样B.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被背书人名称C.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D.承兑人在汇票上签章『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选项ABD,属于保证、背书、承兑的必须记载事项,如果不记载会导致该项票据行为无效,其中被背书人名称可以授权被背书人补记;选项C,属于任意记载事项,不记载不产生法律效力,记载则票据丧失流通性。
(二)背书1.背书的种类2.背书记载事项3.粘单的使用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老侯提示】粘单的第一记载人是指第一手使用粘单的“背书人”。
4.背书连续(1)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票据的背书人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2)票据的第一背书人为票据“收款人”,最后的持票人为“最后背书的被背书人”,中间的背书人为前手背书的被背书人。
(3)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
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
(4)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
【提示】非转让背书,不影响背书的连续性。
票据权利之付款请求权
票据权利之付款请求权票据权利之付款请求权一、付款请求权的概念▪1、是指持票人向票据主债务人或其他付款义务人请求按票据上所记载的金额付款的权利。
▪2、票据上的第一次请求权,是主票据权利▪3、权利人:持票人▪义务人:票据主债务人或其他付款义务人二、付款请求权的取得▪(一)原始取得▪是指持票人不经由其他前手权利人,而最初取得付款请求权。
▪1、发行取得▪是指权利人依发票人的出票行为而取得付款请求权。
即:合法作成并签章+交付▪2、善意取得▪是指票据受让人从无处分权人手中,无恶意或重大过失受让票据,从而取得付款请求权。
▪票据权利善意取得▪(1)法律依据:▪我国票据法和大陆法系国家票据法没有从正面规定付款请求权的善意取得制度,但有关规定可以理解为付款请求权善意取得的规定。
▪比如:我国《票据法》第12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2▪(2)构成要件:▪①必须是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这里的无权处分人,是指对票据不享有处分权的人,如票据拾得者、盗窃者等。
而无权处分人又必须是受让人的直接前手,否则也不构成善意取得。
▪例如:A遗失一支票→B拾得、背书→C接受支票时无恶意或重大过失——善意取得▪A拾得支票→B善意持票人→C当然取得票据▪A持票人→C直接取得票据当然取得付款请求权▪②必须是依票据法规定的转让取得票据——背书和交付▪依票据法的规定,付款请求权的转让须依背书和交付进行,并且除了无记名票据和空白背书票据可以单纯交付转让外,其他票据都必须通过背书和交付方式转让票据权利。
▪由无权利人处取得禁止背书转让的票据不存在付款请求权的善意取得问题,因该种票据经出票人记载禁止背书转让文句后便失去了背书性,只能依普通债权转让方式转让。
▪③必须是基于善意而取得票据▪指无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票据。
我国票据法的特殊规定
我国《票据法》有哪些特殊规定目前,在商品交易,处理债权、债务等方面已大量使用票据,笔者认为,学习和掌握我国《票据法》中的特殊性规定,对于实施好《票据法》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票据法中未采用无记名背书的方式以票据转让的方式为依据,转让背书可分为一般转让背书和特殊转让背书。
一般转让背书为正常情况下的票据转让背书。
包含了两种,即记名背书和无记名背书(又称为空白背书)。
记名背书是指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被背书人名称的背书;无记名背书是指背书人签章但不记载被背书人名称的背书。
由于无记名背书转让方式比较灵活,它采用直接交付的方式转让票据权利,所以在流通中较为盛行,一般被各国所采用和认可。
但我国考虑到无记名背书方式的灵活性,可能导致票据在发生遗失、被盗等情况时,不利于正当票据权利人主张权利,为保证票据流通的安全性,我国《票据法》第30条明确规定,不允许采用无记名背书的方式,规定背书转让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
二、我国《票据法》中只规定了单纯承兑承兑是汇票的一种特有制度,是在出票行为发生后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由于承兑情况不同,各国把承兑分为单纯承兑和附条件承兑,笔者首先谈一下我国确认的单纯承兑的效力问题。
1.单纯承兑的效力。
所谓单纯承兑,就是付款人完全依据票据文义予以承兑,不附加任何条件的承兑。
我国《票据法》仅承认单纯承兑为全法有效的承兑,产生承兑应有的效力。
付款人一旦作出承兑,就承提绝对的到期付款责任(详见票据法第44条)。
我国《票据法》第106条靛规定的了承兑人有关到期不付款的法律责任,即:“票据的付款人对见票即付或者到期的标据,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由金融行政管理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票据的付款人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附条件承兑的效力。
我国《票据法》第43条明确规定,承兑不得附条件,否则,视为拒绝承兑。
所以,在我国《票据法》中附条件承兑不产生承兑效力。
我国《票据法》的特殊规定
我国《票据法》有哪些特殊规定目前,在商品交易,处理债权、债务等方面已大量使用票据,笔者认为,学习和掌握我国《票据法》中的特殊性规定,对于实施好《票据法》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票据法中未采用无记名背书的方式以票据转让的方式为依据,转让背书可分为一般转让背书和特殊转让背书。
一般转让背书为正常情况下的票据转让背书.包含了两种,即记名背书和无记名背书(又称为空白背书)。
记名背书是指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被背书人名称的背书;无记名背书是指背书人签章但不记载被背书人名称的背书。
由于无记名背书转让方式比较灵活,它采用直接交付的方式转让票据权利,所以在流通中较为盛行,一般被各国所采用和认可。
但我国考虑到无记名背书方式的灵活性,可能导致票据在发生遗失、被盗等情况时,不利于正当票据权利人主张权利,为保证票据流通的安全性,我国《票据法》第30条明确规定,不允许采用无记名背书的方式,规定背书转让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
二、我国《票据法》中只规定了单纯承兑承兑是汇票的一种特有制度,是在出票行为发生后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由于承兑情况不同,各国把承兑分为单纯承兑和附条件承兑,笔者首先谈一下我国确认的单纯承兑的效力问题。
1。
单纯承兑的效力。
所谓单纯承兑,就是付款人完全依据票据文义予以承兑,不附加任何条件的承兑.我国《票据法》仅承认单纯承兑为全法有效的承兑,产生承兑应有的效力.付款人一旦作出承兑,就承提绝对的到期付款责任(详见票据法第44条)。
我国《票据法》第106条靛规定的了承兑人有关到期不付款的法律责任,即:“票据的付款人对见票即付或者到期的标据,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由金融行政管理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票据的付款人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附条件承兑的效力.我国《票据法》第43条明确规定,承兑不得附条件,否则,视为拒绝承兑。
所以,在我国《票据法》中附条件承兑不产生承兑效力。
国开 《经济法》简述票据权利的种类及主要内容
经济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其内容涵盖广泛,包括了很多经济活动中的法律规范和制度安排。
而票据权利作为其中的一个重要内容,牵扯到了人们日常生活中的经济往来和交易中的各种权益。
本文将从国开《经济法》中简述票据权利的种类及主要内容,以期为读者提供系统全面的信息。
一、票据权利的种类在《经济法》中,票据权利主要包括了以下几种种类:1. 票据权利的基本种类:票据权利的基本种类主要包括汇票权利、本票权利、支票权利三种。
这三种基本种类的票据权利在法律上享有相对应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了订立、背书、转让、保证等权利和责任。
2. 票据权利的衍生种类:票据权利的衍生种类主要包括了背书权利、权利转让、追偿权利等。
这些衍生种类的票据权利在经济活动中具有重要作用,通过这些权利的行使,可以实现票据权利的变现和转移。
3. 票据权利的附属种类:票据权利的附属种类主要包括了承兑权利、转让权利等。
这些附属种类的票据权利在经济合同和交易中起到了辅助和保障的作用,是票据权利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二、票据权利的主要内容在《经济法》中,票据权利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1. 票据权利的行使方式:票据权利的行使方式包括了背书、转让、保证等多种方式,这些方式的行使要根据法律规定和票据性质进行具体操作,从而保障票据权利的合法行使和有效实现。
2. 票据权利的权利人与义务人:票据权利的权利人主要包括了持票人、收款人、出票人等,他们在票据交易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尽相同,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权益的保护和责任的承担。
3. 票据权利的转移和变现:票据权利的转移和变现是票据交易和经济活动中的重要环节,通过转让和变现实现了经济资金的流动和使用,保障了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和合法实现。
4. 票据权利的保障和救济:票据权利的保障和救济是法律体系中的紧急措施和应急安排,对票据权利的保全和维护起着重要作用,保障了票据权利的实现和保护。
国开《经济法》中对于票据权利的种类及主要内容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和阐述,揭示了票据权利在经济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为读者提供了丰富的知识和实用的信息,对于在实际生活和工作中的票据权利问题有较强的指导和参考意义。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经济法基础(票据)模拟试卷2(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经济法基础(票据)模拟试卷2(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 4. 不定项选择题单项选择题本类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
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
多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
1.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电子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至到期日不能超过一定期限。
该期限为( )。
A.2年B.3个月C.6个月D.1年正确答案:D解析:电子承兑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至到期日不超过1年。
知识模块:票据2.甲公司向乙企业购买一批原材料,开出一张票面金额为3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
出票日期为2月1日,到期日为5月10日。
4月6日,乙企业持此汇票及有关发票和原材料发运单据复印件向银行办理了贴现。
已知同期银行年贴现率为3.6%,一年按360天计算,贴现银行与承兑银行在同一城市。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银行实付乙企业贴现金额为( )元。
A.301 680B.298 980C.298 950D.298 320正确答案:B解析: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1日的利息计算。
本题中贴现日是4月6日,汇票到期前1日是5月9日,一共是34天。
企业从银行取出的金额=300 000-300 000×3.6%×(34÷360)=298 980(元)。
知识模块:票据3.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票据提示付款期限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个月B.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0日C.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D.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0日正确答案:B解析:B项,根据规定,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内,而并非是出票日起10日内。
知识模块:票据4.甲公司持有一张商业汇票,到期委托开户银行向承兑人收取票款。
票据法重要知识点整理
票据法重点把握(简答题、论述题、法条分析、案例分析题)与票据的特征或票据行为相关的规定及问题。
一、票据法总则(一)票据法的概述1、票据的概念(1)广义的票据:相当于有价证券,泛指一切体现商事权利或具有财产价值的书面凭证,权利的发生、转移和行使均以持有该凭证为必要。
(2)狭义的票据:专指票据法上规定的汇票、本票、支票。
*①汇票: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付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②本票: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票据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
*③支票: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参考法条《票据法》第二条2、票据的性质(1)票据是设权证券;票据权利的产生必须首先作成证券。
(2)票据是无因证券;只要权利人持有票据,就享有票据权利,就可以行使票据上的权利。
*①有因性存在于任何直接前后手之间(可抗辩);*②无因性存在于任何简接前后手之间(不可抗辩)。
(3)票据是文义证券;(4)票据是金钱债权证券;票据说表示的权利,是以给付金额为标的的债权。
(5)票据是流通证券;无记名票据,仅依单纯交付即可转让,记名票据须经背书交付才能转让。
(6)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的作成必须依据票据法规定的格式,记载事项也必须遵循票据法的规定,票据的转让、承兑、付款、追索等行为也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
*①汇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表明“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参考法条《票据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
*②本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表明“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出票人签章。
付款请求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付款请求权是指债权人请求债务人支付金钱、有价证券或者其他金钱给付请求权的权利。
在我国,付款请求权是合同法、担保法、票据法等多个法律部门所规定的重要权利。
本文将从付款请求权的概念、法律规定、适用范围、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付款请求权的概念付款请求权是指债权人根据合同、担保、票据等法律关系,向债务人请求支付金钱、有价证券或者其他金钱给付请求权的权利。
付款请求权是债权人的基本权利,是债权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
三、付款请求权的法律规定1.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债权人支付金钱、有价证券或者其他金钱给付请求权。
”该条规定了合同当事人之间付款请求权的基本原则。
2. 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担保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债权人支付担保债权。
”该条规定了担保关系中担保人的付款请求权。
3. 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持票人可以请求付款人支付票款。
”该条规定了票据关系中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担保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债权人支付担保债权。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该条规定了担保关系中担保人的付款请求权。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该条规定了合同关系中债权人的付款请求权。
四、付款请求权的适用范围付款请求权适用于以下法律关系:1. 合同关系: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技术合同、运输合同等。
2. 担保关系: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
3. 票据关系:包括汇票、本票、支票等。
金融法-第十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 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 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 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2024/2/7
金融法-第十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票据的种类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 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 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 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 持票人的票据
2024/2/7
金融法-第十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与人民
币储蓄账户的比较
储蓄账户和结算账户的区别主要有三点。
账户开立的目的不同
³ 个人开立储蓄账户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其“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的需要,开立结 算账户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其“投资、消费、结算等”需要。
账户服务的功能不同
³ 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结算账户“用于办 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
2024/2/7
金融法-第十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结算账户
特征
³ 人民币业务账户 ³ 活期存款账户 ³ 办理资金收付结算业务
分类
³ 单位银行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算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³ 本地银行结算账户、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2024/2/7
金融法-第十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权利的种类
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权利的种类票据活动中会涉及到票据权利的行使,票据权利,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下面是店铺为你介绍票据权利的种类以及行使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票据权利的种类(1)付款请求权。
这是《票据法》规定的持票人最基本的权利,即请求付款人按票据金额给付,付款请求权是票据的第一次权利。
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必须持有处在有效期内的票据,其中汇票有效期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以内,见票即付的汇票和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以内,支票自出票日起6个月以内。
(2)追索权。
追索权指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受到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或者因其他法定事由请求付款未果时,向其前手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是票据权利的再次行使。
追索权的追索对象依据票据种类的不同,可以分别包括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和承兑人。
这些人在票据中的地位是债务人。
行使票据权利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持票人请求票据的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依据不同的票据种类,其权利的行使可能有不同的程序,可包括票据的提示承兑、提示付款、行使追索权等程序。
(1)提示承兑。
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
定日付款或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要行使票据权利时,首先要在汇票到期之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是远期汇票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的一个必经程序,省略此程序就不能请求付款。
(2)提示付款。
提示付款指持票人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行为。
其中支票自出票日起10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本票自出票日起两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银行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自到期日起10天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3)行使追索权。
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在票据到期日前,如有汇票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票据法律规定四条(3篇)
一、票据的定义与特征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有价证券。
在我国,票据主要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
1. 定义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具有以下特征:(1)权利与义务关系:票据是一种权利与义务关系的证明,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和持票人之间因票据而形成特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2)流动性:票据具有很高的流动性,持票人可以通过背书转让票据,实现资金的快速流通。
(3)安全性:票据作为一种信用工具,具有较高的安全性,持票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付款人请求支付。
2. 特征(1)要式性:票据必须按照法定格式和内容进行制作,否则无效。
(2)无因性:票据权利的成立不以票据原因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即使原因关系不存在,票据权利仍然有效。
(3)独立性:票据权利与原因关系相互独立,即使原因关系无效,票据权利仍然有效。
二、票据的种类与用途1. 种类(1)汇票:出票人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本票:出票人自己承担付款责任,承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3)支票:出票人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1)汇票:主要用于企业之间的结算,如购买原材料、支付货款等。
(2)本票:主要用于个人之间的借款、还款等。
(3)支票:主要用于个人之间的结算,如支付工资、购物等。
三、票据的签发与转让1. 签发(1)出票人:出票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收款人:收款人可以是出票人指定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付款人:付款人可以是出票人指定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是出票人自己。
(4)金额:票据金额应当为确定的金额,且不得超过出票人实际拥有的资金。
2. 转让(1)背书:持票人可以通过背书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
企业常见票据的种类
企业常见票据的种类企业常见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其中票据权利又分为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票据权利的种类①付款请求权票据法规定持票人最基本的权利是请求付款人按票据金额给付,付款请求权是票据的第一次权利,实践中人们常称此权利为主票据权利。
付款人包括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付款人、保付支票的付款人、参加承兑人、参加付款人等,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关于付款请求权,我们一定要知道其构成要件:第一,持票人持有处在有效期内的票据,其中汇票和本票的有效期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以内;见票付的汇票和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以内;支票自出票日起6个月以内。
如果票据已经过了此期限,持票人的票据权利便丧失。
第二,持票人须将原票据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如果不能提供票据原件的,不能请求付款,付款人也不得付款。
第三,持票人只能请求付款人支付票据上确定的金额,付款人须一次性将债务履行完毕,因此,持票人也不得向付款人请求少于票据确定的金额付款。
第四,持票人得到付款后,必须将票据移交给付款人,原票据上的权利可能由付款人承受,向其他债务人请求付款,从而使付款请求权呈持续状态。
第五,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后,如果发现该票据有伪造、变造情况的,有权向持票人(接受付款人)请求返还所给付的金额。
这是对票据权利不确切的处置。
②追索权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受到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或有其他法定事由请求付款未果时,向其前手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即为追索权。
由于这个请求是在第一次请求未果后的再次请求,所以将其称为第二次请求权,是票据权利的再次行使。
追索权的追索对象视票据种类的不同,可以分别包括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和参加承兑人,这些人在票据中的地位是连带债务人,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的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行使追索权。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相同权利。
司考重点专题研究:票据权利研究
司考重点专题研究:票据权利研究法条原文:《中G票据法》第五条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第六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第七条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
第八条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第九条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
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第十条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第十一条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前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或者持票人之前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
第十二条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第十三条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十四条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票据的分类及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票据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广泛应用于经济活动中,具有很高的法律地位。
票据的分类及法律规定是保障票据流转顺畅、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
本文将从票据的分类、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票据的分类1. 按照票据的签发主体分类(1)银行票据:指由银行签发的票据,如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等。
(2)商业票据:指由企业、个人等非银行机构签发的票据,如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等。
2. 按照票据的支付方式分类(1)即期票据:指在票据到期时立即支付票款的票据,如即期汇票、即期本票等。
(2)远期票据:指在票据到期后才支付票款的票据,如远期汇票、远期本票等。
3. 按照票据的承兑人分类(1)商业承兑汇票:指由出票人签发,经付款人承兑的汇票。
(2)银行承兑汇票:指由出票人签发,经付款银行承兑的汇票。
4. 按照票据的流通方式分类(1)流通票据:指可以在市场上自由转让、流通的票据。
(2)非流通票据:指不能在市场上自由转让、流通的票据。
三、票据的法律规定1. 票据的出票(1)出票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出票人应当签章,并注明出票日期。
(3)出票人应当在票据上记载下列事项:出票人名称、收款人名称、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地点、用途等。
2. 票据的承兑(1)承兑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承兑人应当在票据到期前对票据进行承兑。
(3)承兑人应当在票据上记载下列事项:承兑人名称、承兑日期、承兑地点、用途等。
3. 票据的转让(1)票据转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票据未到期、票据未丧失、票据未被依法禁止转让。
(2)票据转让应当经过出票人同意或者由出票人指定转让。
(3)票据转让应当符合下列程序:通知承兑人、通知收款人、交付票据。
4. 票据的贴现(1)票据贴现是指持票人将未到期的票据卖给银行,银行在扣除贴现利息后支付票款的行为。
(2)票据贴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票据未到期、票据未丧失、票据未被依法禁止转让。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实质条件
①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
②汇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
③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④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2)形式条件
①在法定期限内提示承兑、提示付款;
②在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在法定期限内作成拒绝证明。
【例题·多选题】甲公司为了支付货款,签发了一张以本市的乙银行为付款人、以丙公司为收款人的转账支票,丙公司随即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又将支票背书转让给戊公司。戊公司在出票日之后的第14天向乙银行提示付款。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戊公司不得行使追索权的有( )。
A.甲公司 B.乙银行
到期日前
到期日起10 日内
到期日起2年
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
出票之日起1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银行本票
×
自出票日起不得超过2个月
出票日起2年
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3)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票据法律制度分则
付款请求权
1.提示付款的期限
(1)见票即付的汇票(包括银行汇票和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3)银行本票自出票之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4)支票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提示1】拒绝证明主要有:拒绝证书,退票理由书,承兑人、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银行直接在汇票上记载提示日期、拒绝事由、拒绝日期并盖章,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文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死亡证明,失踪证明书等。
【提示2】如果持票人不能出示相关证明(如退票理由书、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文件)的,将丧失对一般前手的追索权。
提示承兑、付款的期限和票据权利消灭时效
提示承兑期限
提示付款期限
对出票人、承兑人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对一般前手的追索权
首次追索
再追索
银行汇票、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
×
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
出票日起2年
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商业汇票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
【提示2】银行能否作为追索对象,要区分具体的情况来看:①银行汇票、本票的出票银行是“出票人”,持票人被拒绝付款后,仍然可以向出票银行进行追索。②银行承兑汇票上的银行,能否列为追索对象关键看票据是否已经承兑,如果该银行已经承兑,则直接可以称为承兑银行,如果尚未承兑则只能称为付款银行;如果银行承兑汇票未经承兑的,银行不得列为追索对象,因为此时的银行尚未成为票据上的债务人;如果银行承兑汇票已经承兑的,可以将该承兑银行列为追索对象。③支票上的付款银行,是支票的付款人,往往是支票出票人的开户银行,由于我国的支票限于见票即付,无须承兑,因此支票上的银行并非支票上的债务人,银行拒绝支付票款的,持票人只能向出票人、前手、保证人进行追索,而不能将付款银行列为追索对象。④商业承兑汇票中,承兑人的开户银行并非汇票上的债务人,不能列为追索对象,持票人应直接将承兑人列为追索对象(当然,也可以依法向该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前手、保证人进行追索)。
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支票
×
自出票日起10日内
出票日起6
个月
2.逾期提示付款的后果
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3.持票人在以下情形下可以不为付款提示:
(1)付款人拒绝承兑;
(2)票据丧失;
(3)因不可抗力不能在规定期限提示;
6.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
【提示】如果付款人未尽审查义务而对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票据付款,或其存在恶意或重大过失而付款的,则付款人的义务不能免除,其他债务人也不能免除责任(即真正的票据权利人仍可照常行使票据权利)。
【例题·多选题】甲公司为了支付货款,签发了一张以本市的乙银行为付款人、以丙公司为收款人的转账支票。丙公司在出票日之后的第14天向乙银行提示付款。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C.丙公司 D.丁公司
【答案】BCD
【解析】(1)选项B:支票的付款人不是票据债务人,不被列为追索对象;(2)选项CD:由于戊公司逾期提示付款,丧失对一般前手(丙公司和丁公司)的追索权。
(2)被追索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即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4)付款人或承兑人主体资格消灭。
4.持票人依法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当日足额付款。
5.形式审查义务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
【提示1】该审查义务仅限于汇票格式是否合法,即汇票形式上的审查,而不负责实质上的审查。
【提示2】如果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例如,明知持票人恶意取得票据)或者有重大过失(例如,对远期票据在到期日前支付、票面有影响持票人权利的形式瑕疵而未审查出来)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2.确定追索对象(被追索人)
(1)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均为被追索人。(2014年、2013年简答题)
【提示1】在确定追索对象时,应当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只有按照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该当事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的,才能列为被追索人;如果该当事人依法享有特定的抗辩权(对物抗辩或对人抗辩),则持票人不得将其列为被追索人。
A.如果甲公司在乙银行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乙银行应当足额付款
B.乙银行可以拒绝付款
C.乙银行应当无条件付款
D.如果乙银行拒绝付款,甲公司仍应承担票据责任
【答案】BD
【解析】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考点7:追索权(★★★)(P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