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计算判决书中判决的利息
吴照强、张传应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吴照强、张传应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0【案件字号】(2020)皖15民终267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顾德明卢文乐丁志欢【审理法官】顾德明卢文乐丁志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吴照强;张传应;苏州工业园区建新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当事人】吴照强张传应苏州工业园区建新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吴照强张传应【当事人-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建新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曹勇安徽永诚律师事务所;韩春安徽冠楚律师事务所;袁亮安徽冠楚律师事务所;胡萍安徽舒洲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曹勇安徽永诚律师事务所韩春安徽冠楚律师事务所袁亮安徽冠楚律师事务所胡萍安徽舒洲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曹勇韩春袁亮胡萍【代理律所】安徽永诚律师事务所安徽冠楚律师事务所安徽舒洲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吴照强;张传应;苏州工业园区建新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二审审理的焦点问题是:一、本案案涉借款是否在寿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予以处理;二、案涉1000000元的还款责任应由谁承担;三、本案利息应当如何计算。
【权责关键词】恶意串通撤销不当得利实际履行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回避证人证言自认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破产清算清算查封扣押冻结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审理的焦点问题是:一、本案案涉借款是否在寿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予以处理;二、案涉1000000元的还款责任应由谁承担;三、本案利息应当如何计算。
综合分析评判如下:关于案涉借款是否已在寿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予以处理问题一节。
经查,2018年4月2日,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受理张传应、徐光明诉建新蓝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8)皖0422民初1257号),在该案庭审中,张传应方在就建新蓝公司已付工程款说明时,就已付款项的构成向法庭陈述,建新蓝公司对已付工程款的数字认可。
法院利息计算表
法院利息计算表
法院利息计算表是一种用于计算借款或存款利息的工具。
在借款纠纷案例中,法院利息计算表可以用来计算借款期限内的总利息。
在存款纠纷案例中,法院利息计算表可以用来计算存款期限内的总利息。
在借款纠纷案例中,假设甲向乙借款10000元,年利率为5%,借款期限为两年。
根据法院利息计算表,我们可以得出以下计算过程:
第一年利息:10000 * 5% = 500元
第二年利息:(10000 + 500) * 5% = 525元
总利息:500 + 525 = 1025元
在存款纠纷案例中,假设某人在银行存入10000元,年利率为3%,存款期限为三年。
根据法院利息计算表,我们可以得出以下计算过程:
第一年利息:10000 * 3% = 300元
第二年利息:(10000 + 300) * 3% = 319元
第三年利息:(10300 + 319) * 3% = 332元
总利息:300 + 319 + 332 = 951元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计算过程仅供参考,实际计算过程可能因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同时,在计算过程中需要注意单位的统一,例如利率的单位是百分比,而存款或借款的单位是元,需要统一进行换算。
一审判决生效前利息的认定和计算
一审判决生效前利息的认定和计算董辉振邦律师事务所怎样认定和计算一审判决的金钱给付义务在判决生效前的利息,一直未能引起执行法院和当事人的关注。
究其原因,一方面,因为一审判决生效的案件有关赔偿金额及利息在判决书中都会予以明确,一般不会对利息问题产生争议;另一方面,对于二审生效的案件虽然会存在一审判决生效前的利息问题,但是往往由于二审时间不长、利息金额不大等原因,也未能引起法院及当事人的足够重视。
但是如果二审判决生效后,再经过审判监督程序申诉再审,最终推翻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的效力时,情形就不一样了。
此时由于案件审理时间太长,产生的利息损失金额很大,很容易引起双方当事人及法院的关注和争议。
当事人经过漫长艰巨的审判监督程序获得的最终胜诉判决后,当然希望法院在执行中能够正确认定和计算一审判决生效前的金钱给付义务的利息,获得公正的赔偿,维护其合法权益。
实践中由于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多为总体原则,缺少具体的细则规定,从而产生各方理解和认识的不同。
此类案件虽然大量出现在二审中,但矛盾突出的表现却是在数量很少的经过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上,如何正确认定和计算该类案件的利息,有必要进行探讨和研究,以求得司法公正下的执法尺度的统一,使执法工作更加科学、规范。
笔者联系一个实际案例谈谈自己关于该类问题的一孔之见,以抛砖引玉(为不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隐去当事人的真实姓名等内容)。
【案例】1996年5月1日,一渔轮在某一海域被一不明国籍大船撞沉没,大船逃逸,渔轮所有人(船东)向船舶保险人(保险公司)申请船舶保险赔偿遭拒绝赔付后,于1997年4月向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起诉,同年6月24日,该海事法院一审判令保险公司赔付船东船舶保险款120万元及利息10万余元,限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履行完毕。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船东的诉讼请求。
船东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院)提起申诉,请求再审。
刘向东、巴中市巴州区第七中学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向东、巴中市巴州区第七中学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3【案件字号】(2020)川19民终110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华李晓云杨垚【审理法官】陈华李晓云杨垚【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向东;巴中市巴州区第七中学【当事人】刘向东巴中市巴州区第七中学【当事人-个人】刘向东【当事人-公司】巴中市巴州区第七中学【代理律师/律所】周黎明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刘军四川雅逸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周黎明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刘军四川雅逸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周黎明刘军【代理律所】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四川雅逸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刘向东;巴中市巴州区第七中学【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是:一、关于上诉人刘向东在本案中是否享有诉权的问题;二、案涉借款是否应支付利息的问题;三、案涉借款下欠金额应如何确定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无效部分无效追认撤销委托代理合同质证财产保全拘留诉讼请求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一、关于上诉人刘向东在本案中是否享有诉权的问题;二、案涉借款是否应支付利息的问题;三、案涉借款下欠金额应如何确定的问题。
一、关于上诉人刘向东在本案中是否享有诉权的问题2012年9月20日上诉人刘向东与上诉人第七中学签订的《债务偿还协议》虽约定将学期盈利的20%留作保运转和发展外,其余75%按债务总额计算比例全部用作偿还债务,每年的三月底和九月底为分期偿还债务时间,直至偿清为止。
但上诉人第七中学于2013年3月19日出具的《巴州区第七中学债务偿还方案》中约定“……2.债务余下的部分,分三年还清,每年的3月底和9月底的最后一天分别偿还债务总额14852818元的15%-20%,直到偿完为止。
上诉人郑志坚粤18民终3386号民事判决书民事二审判决书
上诉人郑志坚粤18民终3386号民事判决书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19【案件字号】(2020)粤18民终338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罗文雄禹莉曾文东【审理法官】罗文雄禹莉曾文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郑志坚;林燕飞【当事人】郑志坚林燕飞【当事人-个人】郑志坚林燕飞【代理律师/律所】冯丽丽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江泓皓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廖鹊鸣广东海云天律师事务所;蒋典超广东海云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冯丽丽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江泓皓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廖鹊鸣广东海云天律师事务所蒋典超广东海云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冯丽丽江泓皓廖鹊鸣蒋典超【代理律所】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广东海云天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郑志坚【被告】林燕飞【本院观点】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
双方在二审中的争议焦点为:原判确定涉案借款的利息计算标准是否适当。
本案中,被上诉人请求上诉人返还借款并按0.6%的月息标准自2015年9月16日起计算利息,提交了双方签订的《借据》为凭,上诉人在该借据中承诺“此款的利息按6厘月息"计算,故被上诉人的请求证据确实充分,原判据此确定上诉人自借款时间即2015年9月16日起计算利息并无不当。
该借据并无明确约定利息应自借款逾期后再计算,故上诉人主张该借据约定的利息应逾期后计算,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因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民间借贷利息计算方法完整版
民间借贷利息计算方法完整版
首先,民间借贷利息的计算方法可以根据两种不同的方式进行,即按
天计息和按月计息。
按天计息是指根据实际借款天数来计算利息金额。
具体的计算公式为:利息金额=借款金额×利率×借款天数/365
按月计息是指根据实际借款月份来计算利息金额。
具体的计算公式为:利息金额=借款金额×利率×借款月份。
此外,在确定利息金额之前,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利率的确定:借贷双方需要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利率的大小和计
算方式。
一般情况下,利率可以是固定的,也可以是浮动的,根据市场情
况随时调整。
2.利息的支付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约定利息的支付方式,包括
提前支付、每月支付、到期一次性支付等。
3.利息的利率计算方式:利息的计算可以按照月利率或年利率来确定。
通常情况下,借款合同中一般约定的是年利率,然后根据借款期限来确定
具体的计算方式。
4.合法性和合规性:民间借贷利息的计算方法需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双方必须自愿遵守和执行借款合同。
合同中明确约定的计算方法
和利率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并且在实施过程中不能侵犯借款人的合法
权益。
综上所述,民间借贷利息的计算方法是按照借款金额、利率和借款期
限来计算利息金额。
借款双方应当在签订借款合同时明确约定计算方法和
利率,并且在实施过程中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操作,以确保借款双方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4.7民诉晚课“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二审、再审程序”配套习题、答案和解析
4.7民诉晚课“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二审、再审程序”配套习题、答案和解析4.7民诉晚课“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二审、再审程序”配套习题、答案和解析1、不同的审判程序,审判组织的组成往往是不同的。
关于审判组织的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3/35-单)A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发回重审的,可由审判员独任审判B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判决生效后启动再审程序进行再审的,可由审判员独任审判C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双方同意,经上级法院批准,可由审判员独任审判D适用选民资格案件审理程序的案件,应组成合议庭审理,而且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答案:D解析:这道题看似考查审判组织,其实暗藏一个考点,就是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必须清醒地看到,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发回重审和被再审后,是不允许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发回重审和适用一审程序进行再审必须适用普通程序。
这样A选项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发回重审,重审时应适用普通程序,普通程序必须组成合议庭审理,不允许独任审理。
A选项错误。
参见法条依据(1)。
B选项中对程序的描述,说明该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作为一审程序,其后一审终审,当事人没有上诉,裁判生效。
否则不会表述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判决生效后”,而应是适用二审程序的案件,裁判生效后如何。
但是,不管如何,再审的时候都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要么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再审,要么适用二审程序再审,都必须组成合议庭审理。
B选项错误。
C选项的说法更是异想天开,我国立法中没有这样的规定。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都必须组成合议庭。
C选项错误。
参见法条依据(2)。
因此,只有D选项正确,选民资格案是宪法诉讼案件,必须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且合议庭必须都是专业的审判员,不得吸收陪审员参加审理。
参见法条依据(3)。
(1)《民事诉讼法》第40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民间借贷计算利息民事判决书范文
民间借贷计算利息民事判决书范文# [具体法院名称]民事判决书。
原告:[原告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住址:[详细住址],身份证号:[身份证号码]。
被告:[被告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住址:[详细住址],身份证号:[身份证号码]。
原告[原告姓名]与被告[被告姓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原告诉求及事实与理由。
原告称,在[借款日期],被告因为[具体借款原因,比如资金周转之类的],向原告借款人民币[X]元整。
当时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为[X]%(年利率或者月利率要明确),借款期限为[具体借款期限]。
原告出于对被告的信任,二话没说就把钱借给了被告,被告也出具了借条。
可是呢,这借款期限到了之后,被告就像把这事儿给忘了一样。
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被告归还本金并且按照约定支付利息。
被告要么是找各种借口推脱,什么“最近手头紧”“钱被别人欠着还没还”之类的;要么就是干脆躲着不见原告。
原告觉得自己的好心被当成了驴肝肺,实在是气于是就向本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 立即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X]元;2. 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借款利息(从借款之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3. 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等相关费用。
二、被告答辩及事实依据。
被告辩称,借款这事儿是事实,但是对于利息的计算方式有异议。
被告说当时借款的时候虽然约定了利息,但是后来双方又口头协商过,因为被告遇到了一些特殊情况(被告说的特殊情况,比如生意失败之类的),利息应该降低或者有一段时间不计算利息。
可是被告又拿不出任何证据来证明这个所谓的口头协商。
被告还说自己不是故意不还钱,确实是有困难,希望原告能够再宽限宽限。
三、法院查明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供的借条清晰明确,借条上写明了借款金额为人民币[X]元,借款利息为[X]%(明确是年利率还是月利率),借款期限为[具体借款期限]。
而且,原告提供了借款交付的相关证据,比如银行转账记录或者证人证言(如果有),足以证明借款事实的发生。
如何理解法院判决中“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如何理解“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编者按】在付款判决书中,法院常常会依法要求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并注明“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但同期贷款利率有6个月以内、6个月至1年(含1年)、1至3年(含3年)或者3至5年(含5年)期等不同档次,许多当事人对此没有注意在执行阶段少计算了利息。
此文厘清了“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中“同期”的含义,希望对当事人有帮助。
实务中,无论是借贷纠纷、还是货款、工程款纠纷等,法院判决书判决往往在判决偿还本金(或货款、工程款)外,还同时判决支付拖欠款项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止)。
因法院判决书仅列明利息的计算方法及标准,未列明适用利率的具体档期标准,案件到了执行阶段,往往对计算利率的档期标准的产生争议。
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只有“同期”、“同期同档”利率等字句,但对于“同期”、“同期同档”具体适用无明确规则。
按字面意思理解,“同期”指欠款发生日与所对应的央行公告基准利率日必须是在同一个时期;但“同期”央行挂牌公告的贷款基准利率档次有许多,如6个月以内、6个月至1年(含1年)、1至3年(含3年)或者3至5年(含5年)期等不同利率档次,因此,必须明确“同期”内应该适用的具体利率档次。
银行贷款的利率因期限不同而不同,贷款时间越长,利率越高。
确定利率应以“日期”为准,即从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届满次日起适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从计息开始之日起至计算利息之日之间经过的期间,若为6个月以下,则适用6个月以下贷款的利率;若为2年,则适用1至3年的利率,以此类推。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深中法执复字第3号申请复议人(异议人、被执行人):XXX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XX,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XX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XX,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XX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公司”)与被执行人XXX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0)深中法民二终字第12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欠付工程价款利息如何计算?(6个要点+6个典型判例)
⽋付⼯程价款利息如何计算?(6个要点+6个典型判例)⽋付⼯程价款利息如何计算?(6个要点+6个典型判例)⼯程报⼯程款是承包⼈进⾏⼯程施⼯,发包⼈应⽀付的合同价款。
⼯程款按⽀付阶段不同通常可分为预付款、进度款、竣⼯结算款和质保⾦。
⼯程完⼯后,发包⼈与承包⼈进⾏结算,发包⼈按照双⽅认可的价款拨付⼯程价款即可。
然⽽,在现实⽣活中,由于发包⽅未能如期拨付⼯程价款,造成⼯程价款的拖⽋现象,于是双⽅对于⼯程价款拖⽋期间的利息如何计算便成为⼀个突出的问题。
那么,对于发包⽅拖⽋的⼯程款如何计复利息呢?▌⼀、发包⼈⽋付⼯程价款,偿付⽋款利息是法定的义务,具有强制性,⽆须当事⼈特别约定。
发包⼈⽋付⼯程,除应承担向承包⼈继续⽀付⼯程款的责任外,还应当⽀付因拖⽋⼯程款⽽产⽣的利息。
这个利息⽆须当事⼈合同中特别约定,是法律规定发包⼈应承担的义务。
⼯程款的逾期⽀付利息与建设⼯程合同是否有效没有关系,即使合同因违法转分包或者违法挂靠⽽⽆效的,权利⼈照样可以主张⼯程款的逾期⽀付利息。
最⾼⼈民法院在深圳市国远船务⼯程有限公司与福建省顺达航道疏浚⼯程有限公司航道疏浚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2013)民申字第1947号】中认为:“关于案涉⼯程款是否⽀付利息的问题。
建设⼯程司法解释第⼆条突破了⽆效合同处理后果的⼀般原则,确定了建设⼯程施⼯合同虽然被认定⽆效,但建设⼯程验收合格,施⼯⽅可参照合同约定⽀付⼯程价款的原则。
该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未对⼯程款利息计付标准进⾏约定的,应按照中国⼈民银⾏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依据此项规定,⼯程价款利息并⾮违约⾦⽽系法定孳息,因此⽆论合同是否有效,施⼯⽅基于其⼯程款请求权均有权主张利息损失。
依照⼀审查明的事实,案涉⼯程于2011年12⽉29⽇经北部湾集团、建港公司与相关单位进⾏了验收,确认⼯程质量合格,顺达公司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有权主张⼯程款并请求利息损失。
⼆审法院依照建设⼯程司法解释第⼗七条及第⼗⼋条第(⼀)项判定国远公司⾃⼯程交付之⽇起⽀付⼯程款利息并⽆不当。
执行申请书的利息怎么写
---执行申请书申请执行人: [申请人姓名] [申请人身份信息]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姓名] [被执行人身份信息]案号: [案号]申请事项:1. 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院名称]于[判决日期]作出的[判决书文号]判决书,立即给付申请人[本金金额]元。
2. 被执行人应支付自[判决生效日期]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并按以下标准计算:- [本金金额]元自[判决生效日期]起至[履行期限届满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 [本金金额]元自[履行期限届满日]次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双倍计算。
3. 被执行人应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用。
事实与理由:一、基本情况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因[纠纷类型]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经[法院名称]审理,于[判决日期]作出[判决书文号]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本金金额]元及相应利息。
二、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支付义务。
申请人多次催促,被执行人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
三、利息计算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利息计算标准1. 自[判决生效日期]起至[履行期限届满日]止,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2. 自[履行期限届满日]次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双倍计算。
五、申请执行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本案申请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综上所述,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贵院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法院名称]申请人:[申请人姓名][日期]---在撰写执行申请书中的利息部分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 明确利息的计算起始日期:通常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迟延履行判决书的双倍利息如何计算
迟延履⾏判决书的双倍利息如何计算案情回放:--建筑公司诉----混凝⼟公司建筑⼯程合同纠纷⼀案,法院经审理判令----混凝⼟公司给付----建筑公司⼯程款20万元。
2007年1⽉,判决⽣效,但----公司仍百般逃债、未按判决书所确定的时间履⾏付款义务,----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
2008年7⽉,经法院依法强制执⾏,----混凝⼟公司给付----建筑公司⼯程款及迟延履⾏期间的利息共计24万余元。
----公司逃避履⾏⽣效判决,最终付出了4万余元的代价。
法官讲法:1、拒绝履⾏⽣效法律⽂书中所确定的给付⾦钱义务的,应当加倍⽀付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
《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九条规定:“被执⾏⼈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书指定的期间履⾏给付⾦钱义务的,应当加倍⽀付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是对⽣效法律⽂书的有⼒保障,通过加倍⽀付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有效制约了⼤量不履⾏⽣效法律⽂书的现象,并且针对拒绝履⾏⽣效法律⽂书的被执⾏⼈作出了相应的惩罚。
2、“加倍⽀付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的含义。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问题的意见第⼆百九⼗四条规定:“加倍⽀付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同期贷款最⾼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倍。
”因此,该利息计算标准中的利率基准是银⾏同期贷款最⾼利率,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此基础上再乘以⼆。
3、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起算时间。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问题的意见第⼆百九⼗三条规定:“被执⾏⼈迟延履⾏的,迟延履⾏期间的利息或迟延履⾏⾦⾃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书指定的履⾏期间届满的次⽇起计算。
”4、尊重法律,积极履⾏⽣效法律⽂书。
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员,⽆论是⾃然⼈还是法⼈,都应该尊重法律、积极履⾏⽣效法律⽂书。
只有知法、守法才能更好的受法律保护。
如何理解法院判决中“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如何理解“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编者按】在付款判决书中,法院常常会依法要求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并注明“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但同期贷款利率有6个月以内、6个月至1年(含1年)、1至3年(含3年)或者3至5年(含5年)期等不同档次,许多当事人对此没有注意在执行阶段少计算了利息。
此文厘清了“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中“同期”的含义,希望对当事人有帮助。
实务中,无论是借贷纠纷、还是货款、工程款纠纷等,法院判决书判决往往在判决偿还本金(或货款、工程款)外,还同时判决支付拖欠款项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止)。
因法院判决书仅列明利息的计算方法及标准,未列明适用利率的具体档期标准,案件到了执行阶段,往往对计算利率的档期标准的产生争议。
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只有“同期”、“同期同档”利率等字句,但对于“同期”、“同期同档”具体适用无明确规则。
按字面意思理解,“同期”指欠款发生日与所对应的央行公告基准利率日必须是在同一个时期;但“同期”央行挂牌公告的贷款基准利率档次有许多,如6个月以内、6个月至1年(含1年)、1至3年(含3年)或者3至5年(含5年)期等不同利率档次,因此,必须明确“同期”内应该适用的具体利率档次。
银行贷款的利率因期限不同而不同,贷款时间越长,利率越高。
确定利率应以“日期”为准,即从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届满次日起适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从计息开始之日起至计算利息之日之间经过的期间,若为6个月以下,则适用6个月以下贷款的利率;若为2年,则适用1至3年的利率,以此类推。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深中法执复字第3号申请复议人(异议人、被执行人):XXX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XX,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XX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XX,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XX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公司”)与被执行人XXX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0)深中法民二终字第12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判决书上的欠款利息如何计算
法院判决书上的欠款利息如何计算回答如下:欠款利息的计算公式其实很简单:欠款*利率*欠款占用时间。
根据法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给付利息”的判决,2009年7月30日至2011年7月30日,央行对利率进行了多交中,所以现在的关键问题是要确定各期的适用利率,然后进行分段计息。
先将人民银行各期的利率调整摘录如下:调整时间6个月1年1—3年(含)2008.12.23 4.86 5.31 5.402010.10.20 5.10 5.56 5.602010.12.26 5.35 5.81 5.852011.02.09 5.60 6.06 6.102011.04.06 5.85 6.31 6.402011.07.07 6.10 6.56 6.65下面按上述利率来分段计算应付的利息:1、2009年7月30日——2010年10月19日,欠款占用时间在一年以上,适用1—3年5.40%的利率,占用实际天数为446天,当期的利息为:170000*(5.40%/360*446)=11373元2、2010年10月20日——2010年12月25日,欠款占用时间在3个月以内,适用最低6个月5.10%的利率,占用实际天数为66天,当期的利息为:170000*(5.10%/360*66)=1589.50元3、2010年12月26日——2011年2月8日,欠款占用时间在3个月以内,同样适用最低5.35%的利率,占用实际天数为45天,当期利息为:170000*(5.35%/360*45)=1136.87元4、2011年2月9日——2011年4月5日,欠款占用时间在3个月内,适用最低利率5.60%的利率,占用实际天数为56天,当期利息为:170000*(5.60%/360*56)=1480.89元5、2011年4月6日——2011年7月6日,欠款占用时间为3个月,仍适用最低利率5.85%的利率,占用天数为92天,当期利息为:170000*(5.85%/360*92)=2541.50元6、2011年7月7日——7月30日,欠款占用时间为24天,最低利率为6.10%,当期利息为:170000*(6.10%/360*23)=662.53元将以上6期利息相加后为18784.29元。
判决书逾期利息的计算司法解释
判决书逾期利息的计算司法解释
利息=本金×利率×存期。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民间借款的利息总体上体现为意思自治原则,即利息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约定。
只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法律是允许的,并予以保护。
如果当事人双方对利息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年利率在24%以内(包含本数)受法律保护。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怎么算利息
怎么算利息利息是指在借款或存款的基础上,根据约定的利率计算出来的一种费用。
对于借款人而言,利息是需要支付给出借人的费用;对于存款人而言,利息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支付给储户的报酬。
利息的计算方法一般根据借款或存款的本金和利率来确定。
在简单利息计算中,利息等于本金乘以利率乘以时间的比例。
例如,如果一个人借款100元,利率是10%,借款期限是一年,那么利息=100元× 10% × 1年 = 10元。
而在复利计算中,利息的计算是基于利息本身也会产生利息的原理。
利息的计算周期可以是日利率、月利率或年利率。
例如,一个人存款1000元,年利率是5%,利息计算周期是季度。
那么第一季度的利息=1000元× 5% ÷ 4 = 12.5元;第二季度的利息=(1000元 + 12.5元)× 5% ÷ 4 = 12.81元;以此类推,第三季度和第四季度的利息也会基于前一季度的本金加上利息计算得出。
利息的计算方法还会受到计息方式和利率类型的影响。
在计息方式上,有即期计息和滞后计息两种方式。
即期计息是指从借款或存款生效之日起,利息就开始计算;滞后计息是指利息的计算会在下一个计息周期开始时进行,例如存款的利息一般是按季度计算。
而在利率类型上,有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两种类型。
固定利率是在贷款或存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在合同期内不会发生变化;而浮动利率是根据市场利率来定,随时可能发生调整。
总之,利息的计算涉及本金、利率以及计息周期等因素。
根据不同的情况,选择适合的计息方式和利率类型,并结合相应的计算公式,即可得出准确的利息。
利息计算金额标准
利息计算金额标准
1.简单利息:简单利息是基于初始本金计算的,不考虑之前的利息。
其计算公式为:
简单利息 = 本金×利率×时间
其中,时间可以是以年、月、天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复利息:复利息是基于之前的利息和本金计算的,每次计息都会考虑之前的利息。
其计算公式为:
复利息 = 本金× (1 + 利率/计息次数)^(计息次数×时间) - 本金
计息次数通常是年利率计算周期的倒数,例如,每年计息一次,计息次数为1。
具体的计息标准可能还会受到法律法规、金融机构政策以及合同协议的影响。
例如,在贷款合同中,可能会规定特定的计息方式和计息周期。
在存款方面,银行通常会根据一定的存款周期和利率计算利息。
如果你有具体的贷款或存款合同,建议查阅合同文件,以了解准确的计息标准。
如果是一般情况下的简单或复利息计算,你可以使用上述的基本公式进行估算。
何婷、刘强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何婷、刘强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6【案件字号】(2020)桂04民终126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曾超林远刘创祥【审理法官】曾超林远刘创祥【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何婷;刘强勋;黎远坚【当事人】何婷刘强勋黎远坚【当事人-个人】何婷刘强勋黎远坚【代理律师/律所】苏成宝广西涌流律师事务所;徐海华广东京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苏成宝广西涌流律师事务所徐海华广东京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苏成宝徐海华【代理律所】广西涌流律师事务所广东京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何婷;黎远坚【被告】刘强勋【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何婷与被上诉人刘强勋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
【权责关键词】不当得利合同第三人当事人的陈述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清算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何婷与被上诉人刘强勋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原告仅凭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何婷主张借款给刘强勋,提交了银行转款216万元的电汇凭证和回执,电汇凭证上注明用途为往来款。
刘强勋对此提出异议,称何婷向其转账的216万元是黎远坚的合作投资款,并提交了《昭平县城厢粮所项目土地一级开发及投资项目合同书》、《协议》、《合同清算及合同解除协议书》等证据证实,其中《昭平县城厢粮所项目土地一级开发及投资项目合同书》载明了由黎远坚向刘强勋账户现金转账支付前期费用216万元,在黎远坚未能举证证明其已支付216万元以及何婷未能继续举出借款合同或借条借据等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合意的确切依据以证明其与刘强勋之间确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的情况下,一审法院采信刘强勋称黎远坚委托其亲戚何婷转账216万元作为投资款的主张符合本案的事实,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何婷所举证据无法证明其与刘强勋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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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计算判决书中判决的利息
目前,债务案件判决书主文中对利息计算的起止时间的描述,在司法实践和执行工作中,由于理解的不同,计算利息的方式和结果就不同,由此引起的执行纠纷比比皆是,最终造成本来就难执行的案件执行起来就更难。
当前,格式化的判决书中,对利息计算是这样描述的“利率按*%计算,从某年某月某日起计算至执行(或者款付清)之日止”。
按照字面意思的理解,应该是利息从起算时间起一直计算到案件执行完毕之日止,如果逾期履行的,还要按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修改后民诉法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依照判决利率的二倍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执行十年就计算十年,百分之百的当事人和绝大多数的审判人员是这样理解的,过去我们的司法实践中也是这样操作的。
大部分债务案利息都是按双方当事人约定利率计算利息,如果按上述意思理解计算利息的话,二、三年得不到执行的债务案件,其利息都是本金倍数,这就会使难执行的案件更难执行。
那么,如何计算利息既能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又便于案件的执行呢?那就是要正确理解“…….计算至执行之日止”这句话的含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3条规定: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第294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修改后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
从上述两条的规定可以得出两个结论:第一,金钱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从该结论还可以得出另一个结论,那就是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只计算至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第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
这里还要强调的是,“银行”是指中国人民银行而不是其他商业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同期”应理解为“同一时期”,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标准有短期的、中期的、中长期的、长期的等几种贷款利率标准,是按短期利率标准计算还是按中、长期利率标准计算?应该按迟延履行期的时间而定,逾期一年的按一年贷款标准计息,逾期两年的按两年期贷款利率标准计息,以此类推。
“最高利率”应该理解为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而不是罚息利率,也就是按与逾期履行期间相对应贷款期间的最高的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综上所述,计算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利息,就是按照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利率只计算至法律文书所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以后就把整个法律文书各项标的之和作为本金按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二倍计算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然后二者相加就得出整个法律文书的总标的。
用简单的公式表示就是:法律文书总标的=(法律文书中确定的本金+利息(依据法律文书确定的利率计算得出)+诉讼费)+(法律文书中确定的本金+利息+诉讼费)*迟延履行期间的利率*2
最后还要指出的是,我们的司法工作者,在司法实践中不但要正确计算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利息,而且,还要行使好自己的释明权(释明义务),帮助权利人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使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实现有机的统一,促进诉讼和谐、执行和谐和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