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浅析及案例分析201805

合集下载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制定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指引》(以下简称四项配套制度)。

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于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地方金融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工作完成以后实施。

二、《条例》施行前发生的保本基金担保业务,存量业务可不计入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但应向监督管理部门单独列示报告。

三、各地可根据《条例》及四项配套制度出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符合《条例》及四项配套制度的规定和原则,且只严不松。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将本通知发至辖内有关单位和融资担保公司,请各银监局将此件发至银监分局和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式样)2.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填写说明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8年4月2日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监督管理部门对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管理,促进融资担保公司依法经营,维护融资担保市场秩序,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二)2024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二)2024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二)引言:融资担保公司作为金融市场中重要的信贷风险管理工具,必须受到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二)旨在进一步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的运作,确保其合规运营,保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投资者的利益。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对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二)进行详细阐述。

正文:一、风险管理1.确定风险管理政策和框架2.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机构和制度3.风险评估和风险定价机制4.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5.制定风险应对策略和措施二、资本管理1.确定资本充足性要求2.资本计量和监测3.资本管理和分配机制4.监督审查和评估资本充足性5.制定应急资本计划和措施三、合规监管1.确保融资担保公司合法合规运营2.建立内控和合规机构3.制定内部合规制度和规范4.监督内部合规执行和监控5.加强对外部合规风险的监管与应对四、信息披露1.制定信息披露政策和规程2.信息披露内容和披露要求3.信息披露频次和披露方式4.建立信息披露监管机制5.加强信息披露的监督和指导五、监管合作与跨境监管1.加强国内融资担保公司间的监管合作2.与相关监管部门互通信息、共享资源3.积极参与国际监管合作和标准制定4.加强对跨境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管与合作5.建立跨境监管合作机制和流程总结: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二)通过对风险管理、资本管理、合规监管、信息披露以及监管合作与跨境监管等五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为融资担保公司的规范运营提供了制度保障。

本条例的实施将有助于加强融资担保行业的风险管理,提升合规水平,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3号《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已经 2017年6 月 21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 10月 1 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7年 8 月2 日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支持普惠金融发展,促进资金融通,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的行为,防范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借款、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所称融资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融资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审慎经营,诚实守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促进本地区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处置融资担保公司风险,督促监督管理部门严格履行职责。

国务院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负责拟订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制度,协调解决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对融资担保公司进行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

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牵头,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

第五条国家推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建立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机制,扩大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提供融资担保业务的规模并保持较低的费率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资本金投入、建立风险分担机制等方式,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提供财政支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六条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融资担保公司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融资担保字样。

未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担保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浅析及案例分析201805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浅析及案例分析201805
第十条监督管理部门可将融资担保公司的其他资产依据其流动性和安全性情 况计入Ⅱ级资产、Ⅲ级资产,并将计入标准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融资担保公司受托管理的政府性或财政专项资金在计算本办法规定 的Ⅰ级资产、Ⅱ级资产、Ⅲ级资产、资产总额以及资产比例时应予扣除。
【解读】上述条例对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有着严格的划分标准,而且规定监督 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给予不同时限的过渡期安排,达标时限不应晚于2019年末。 逾期仍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由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 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对于按比例分担风险的融资担保业务,融资担保责任余额按融资担 保公司实际承担的比例计算。
【浅析】“按比例分担风险的融资担保业务”应当指的是对同一个项目有多个 担保人且各担保人按比例分担风险,或者只有一个担保人但是只承担一定比例 (不是100%)的风险。“按融资担保公司实际承担的比例计算”应当指担保公司 分担的相应的比例,是不需要再乘以相应业务类型的担保权重的。
第三条融资担保公司依法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向履行工 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
【浅析】融资担保业务资质属于前置审批事项,即先取得证件后方可办理 工商注册设立融资担保公司。
第五条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第一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简 称,其他编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部门统一编制,并实行编号终身制。
【浅析】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了吊销制度,显示了法律的强制性,是对违 法的融资担保企业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
2.2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
第六条单户在保余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且被担保人为小微企业的借款类担 保业务权重为75%。单户在保余额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且被担保人为农户的借款 类担保业务权重为75%。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浅析及案例分析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浅析及案例分析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浅析及案例分析《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是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制定的一项法规,旨在加强对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

《条例》明确了监管要求,规范了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行为,为行业提供了清晰的制度框架。

同时,为了更好地实施《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监管部门还制定了四项配套制度,分别是监管指标体系、投资者保护制度、风险应对机制和违规处罚制度。

下面将对这四项配套制度进行浅析,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

首先是监管指标体系。

监管指标体系是衡量融资担保公司风险状况和运营能力的重要依据,通过设定一系列的指标要求,监管部门可以更加全面、科学地评估公司的盈利能力、资本充足率、不良率等关键指标。

例如,监管部门要求融资担保公司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以确保公司具备足够的风险抵御能力。

监管指标体系的制定有助于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降低行业的风险程度。

其次是投资者保护制度。

融资担保公司为投资者提供担保服务,因此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监管工作的重要任务。

投资者保护制度主要包括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和投诉处理机制。

监管部门要求融资担保公司向投资者提供真实、准确、及时的信息,让投资者能够全面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风险情况。

同时,监管部门还建立了投诉处理机制,处理投资者的各类投诉,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投资者保护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提升行业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增强投资者对行业的信心。

第三是风险应对机制。

风险是融资担保业务的核心问题,也是监管工作的关键内容。

监管部门要求融资担保公司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应急预案等方面。

例如,公司需要对担保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合理估计项目的风险水平;在风险控制方面,公司需要严格审查贷款申请,确保担保项目符合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在风险应急预案方面,公司需要制定应对各类风险的应急预案,提前做好应对措施。

风险应对机制的建立有助于提高公司防范风险的能力,减少风险事件的发生概率和影响程度。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梳理解读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梳理解读
通暂行办法比较,该部分内容属于变更内容,目的还是通过提高门槛的方式,保证大型融资担保公司的整体质量。这一条对 我公司经营影响不大。 暂行办法 条例 第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第十条 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征得该融 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 资性担保公司所在地监管部门同意,并 下列条件,并经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经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管部门审查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 批准。 (二)经营融资担保业务3年以上,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 利; (三)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程序和期限,适用本 条例第八条的规定。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情况 报告公司住所地监督管理部门。 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日常监 督管理,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融资担保公司 住所地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梳理解读
COMPANY
目录
01
本次修订的特点
02
梳理解读
本次修订特点
PART 01
01
本次修订特点
支持普惠金融,强调服务小微三农
条例秉承了《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中“以缓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为导向”这一精 神和原则,规定了支持“普惠金融”这一立法目的。无疑是以实际行动表明了支持发展的态度。具体体现在条例对服务 小微和三农的业务规模、担保费率、建立风险分担机制、扩大担保余额同净资产倍率等方面进行了规定。(第1、5、
同暂行办法比较,该部分内容属于新增内容,延续了《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的精神,体现了对小 微企业和三农的重视,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向服务小微和三农倾斜。这也是条例的一大亮点和重点。

融资担保监督管理条例

融资担保监督管理条例

融资担保监督管理条例引言融资担保监督管理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加强对融资担保行业的监督管理,保障金融市场稳定运行,防范金融风险而制定的立法文件。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融资担保监督管理条例的主要目的是规范融资担保业务的运作,促进融资担保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二条融资担保监督管理条例适用于开展融资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融资担保业务是指金融机构通过为融资主体提供信用担保或保证担保,协助融资主体获得贷款或信用产品的业务活动。

第二章:融资担保机构的准入和退出第四条金融机构在开展融资担保业务前,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向相关监管部门申请融资担保业务的准入。

第五条申请准入的金融机构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合法经营、资本充足、管理规范等。

第六条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对融资担保机构的准入申请进行审批,并给予相应的批准或者驳回决定。

第七条融资担保机构需要按照相关规定提交准入后的备案材料,并在运营过程中保持更新。

融资担保机构需要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业务运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并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和评估。

第九条融资担保机构需要按规定办理变更、合并、分立、解散等手续,相关变动需要及时报备监管部门。

第三章:融资担保业务的规范运作第十条融资担保机构在开展业务时,应当合法、公正、诚信地为融资主体提供担保服务。

第十一条融资担保机构应当根据风险控制要求,制定并执行风险管理制度,确保业务风险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第十二条融资担保机构应当对融资主体进行评估,包括信用评级、财务状况分析等,确保担保风险可控。

第十三条融资担保机构应当明确担保责任,确保担保责任与融资担保金额相匹配。

第十四条融资担保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和合规性管理。

第十五条融资担保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定期公示有关信息,保障融资主体和投资者的知情权。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监管部门负责对融资担保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包括审批、监测、检查、处罚等。

第十七条监管部门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融资担保机构的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监管依据。

2018年4月融资担保公司相关政策法规汇编

2018年4月融资担保公司相关政策法规汇编

融资担保公司相关政策法规汇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二○一八年四月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3号《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17年6月21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7年8月2日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支持普惠金融发展,促进资金融通,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的行为,防范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借款、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所称融资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融资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审慎经营,诚实守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促进本地区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处置融资担保公司风险,督促监督管理部门严格履行职责。

国务院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负责拟订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制度,协调解决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对融资担保公司进行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

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牵头,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

第五条国家推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建立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机制,扩大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提供融资担保业务的规模并保持较低的费率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资本金投入、建立风险分担机制等方式,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提供财政支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六条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融资担保公司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融资担保字样。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梳理解读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梳理解读

13、15、19条)
完善监管体系,理清了监管职责
根据答记者问的内容,条例确定基本确定了两级监管体系:日常监督管理在地方层面,中央层面主要负责制度建设、督
促指导等。条例中也对监管的具体实施措施、监管的具体责任就行了明确,从法律层面解决了以往“权责不清,监管真 空”的局面。标志着监管的制度和监管措施基本完善和健全。(第4、24、25、28、30条等)
01
本次修订特点
条例搭配相应细则
有别于暂行办法,条例对一些需要量化和细化的地方,都规定参照相应规定来实施。如担保责任余额的计量规则、准备 金的计提规则、自有资金的使用规则、银担合作规则等。体现细化经营规则和监管规则的精神。(第14、18、22条)
PART 02
梳理解读
02
条文梳理
重视小微和三农,强调普惠金融
条例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监督管理 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促进本地区融资 担保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处置融资担保公司风险,督促监 督管理部门严格履行职责。 国务院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负责拟 订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制度,协调解决融资担保公司监督 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对融资担保公司 进行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 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牵头,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
条例
02
条文梳理
推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发展政府性担保公司
同暂行办法比较,该部分内容属于新增内容,这与《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 关于持续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形成以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为导向的政策扶持体系的指导思想一脉相承,并以法 律条文形式明确下来,是非常重要的政策导向。 凸显了国家对于政府性担保公司的大力支持,以后可能会给予更大更多的政策和财力支持。我是对我们公司发展的一大利好。 这也是条例的一大亮点和重点。 修改类型 暂行办法 第五条 国家推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建立政府、银行业金融 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机制,扩大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提供融资担保业务的规 模并保持较低的费率水平。 条例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权威解答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权威解答

《融资担保公司监管条例》四项配套制度权威解答2018年4月2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号,以下简称《通知》),发布《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等四项配套制度。

以下为银保监1号文《融资担保公司监管条例》四项配套制度深入学习问答:一、问:为什么要制定四项配套制度?答:2017年8月2日下发国务院令第683号《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作为行政法规,《条例》主要规定了融资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经营规则、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明确了加大政策扶持的要求。

对于许可证管理、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资产管理和银担合作等经营管理规则,《条例》进行了原则性规定,需要通过制定配套制度进一步细化。

为配合《条例》实施,按照急用先行原则,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制订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指引》四项配套制度。

二、问:配套制度如何促进融资担保行业更好地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答:为了促进融资担保行业支持普惠金融发展,更好地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的小微企业和农户借款类担保业务,设定了75%的权重;对《条例》规定主要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融资担保公司放大倍数上限可以提高至15倍的条件进行了细化,明确为对小微企业和农户融资担保业务在保余额占比50%以上且户数占比80%以上的融资担保公司,放大倍数上限可以提高至15倍,引导融资担保公司扩大小微企业和“三农”担保业务规模。

融资担保监督管理条例

融资担保监督管理条例

融资担保监督管理条例
《融资担保监督管理条例》是我国对融资担保行业的监管法规,主要
内容包括:
一、融资担保机构的分类和准入条件:根据业务类型和资本金规模,
融资担保机构分为两类,分别是国家级和地方级融资担保机构。

融资担保
机构的准入条件包括具有一定规模的注册资本、业务管理人员有一定经验、符合监管部门要求的风险防控措施等。

二、融资担保机构的监管措施:对于已经准入的融资担保机构,监管
部门将对其进行定期检查和风险评估,并根据检查结果采取相应措施。


管部门还规定了融资担保机构应当开展的业务范围、业务管理要求、督导
体系建设等。

三、融资担保机构的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为保障融资担保业务的安
全和稳定,监管部门要求融资担保机构必须严格遵守风险管理制度,控制
业务风险,保证担保能力。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融资担保机构在业务全过
程中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

《融资担保监督管理条例》的出台,对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的规范化
和健康发展非常重要,也有利于保护融资担保客户的合法权益。

融资担保公司管理系统监督管理系统条例

融资担保公司管理系统监督管理系统条例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3号《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17年6月21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7年8月2日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支持普惠金融发展,促进资金融通,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的行为,防范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借款、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所称融资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融资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审慎经营,诚实守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促进本地区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处置融资担保公司风险,督促监督管理部门严格履行职责。

国务院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负责拟订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制度,协调解决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对融资担保公司进行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

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牵头,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

第五条国家推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建立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机制,扩大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提供融资担保业务的规模并保持较低的费率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资本金投入、建立风险分担机制等方式,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提供财政支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六条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融资担保公司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融资担保字样。

未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担保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制定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指引》(以下简称四项配套制度)。

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于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地方金融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工作完成以后实施。

二、《条例》施行前发生的保本基金担保业务,存量业务可不计入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但应向监督管理部门单独列示报告。

三、各地可根据《条例》及四项配套制度出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符合《条例》及四项配套制度的规定和原则,且只严不松。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将本通知发至辖内有关单位和融资担保公司,请各银监局将此件发至银监分局和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式样)2.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填写说明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8年4月2日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监督管理部门对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管理,促进融资担保公司依法经营,维护融资担保市场秩序,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担保法律法规解读与案例分析

担保法律法规解读与案例分析

担保法律法规解读与案例分析一、引言担保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活动,对于金融行业和商业交易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担保涉及到各种利益关系和法律责任,因此需要依法进行规范和监管。

本文将对担保领域中的法律法规进行解读和分析,并结合具体案例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指导和参考。

二、担保法律法规解读2.1 担保合同法担保合同法是我国担保领域的基本法律法规,对于担保的基本概念、适用范围、权利义务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根据该法,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即担保人)以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负有保证债务的责任。

根据不同的担保方式和形式,担保合同可以分为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

同时,担保合同法还规定了担保的解除方式和担保人的追偿权利等相关内容。

2.2 金融机构担保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担保管理办法是针对金融机构参与担保活动制定的专门法规。

根据该办法,金融机构在开展担保业务时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要求,包括注册资本、风险管理制度、资金监管等方面。

此外,该办法还详细规定了金融机构与借款人、担保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金融机构在担保过程中应遵循的原则与规定。

2.3 民间借贷担保管理规定近年来,随着民间借贷的兴起,民间借贷担保管理规定对于担保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起着重要作用。

根据该规定,民间借贷的担保活动需要遵守一定的程序和要求,例如担保合同的签订、担保人的资格、担保合同的生效与解除等方面。

此外,该规定还对担保人违约的后果和债权人的权利进行了明确规定,力求保护借款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案例分析3.1 担保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案例一: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保证合同,担保乙公司归还甲公司的借款。

然而,乙公司未能按时履行借款偿还义务,导致甲公司遭受损失。

在此情况下,甲公司有权要求担保人承担追偿责任,并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将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双方的行为进行判断和裁决。

3.2 担保人违约责任案例分析案例二:某银行以某房产为抵押向甲公司发放了一笔贷款,乙公司作为该贷款的担保人提供了相应的担保责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4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指引
第七条银行不得与下列担保公司开展担保业务合作,已开展担保业务合作的 ,应当妥善清理处置现有合作业务: (一)不持有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监管规定,已经或可能遭受处罚、正常经营受影响 的; (三)被列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四)被列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五)被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和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其他 领域失信黑名单的。 【解读】明确禁止银行与非持牌融资担保公司合作。
2.2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施行前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应当在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条件;逾期仍不符合规定 条件的,由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处罚 。 【 浅 析 】过渡期有监管部门另行制定。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处罚按照条例实施 ,根据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融资担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 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 经营许可证。
2017年8月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第 683号,公布《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作为行
政法规,《条例》主要规定了融资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
、经营规则、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明确了加大政策扶 持的要求。对于许可证管理、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 资产管理和银担合作等经营管理规则,《条例》进行了 原则性规定,其需要通过制定配套制度进一步细化。
PART
03
担保新规的影响
Impact of New Regulation
3.1担保新规的影响
《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和《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对融 资担保公司影响较大,这两部法规在监管思路上一定程度上借鉴了银监会对银 行在资本管理和流动性管理等两方面的监管,这也意味着融资担保公司将从过 去的“粗放式”监管将逐步转变为“精细化”监管。在担保业务权重方面,办 法按照不同业务类别和情形规定了不同的担保权重,在具体计算上,向小微企 业、三农业务方便倾斜,ABS等业务则仍然按照100%计提。在融资担保公司 资产分类方面,则按照投资标的的不同,分为I-III级别,以保证融资担保公司 的流动性和代偿能力。
2.3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
第八条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之和不得 低于资产总额的60%。 第九条融资担保公司Ⅰ级资产、Ⅱ级资产之和不得低于资产总额扣除应收代 偿款后的70%;Ⅰ级资产不得低于资产总额扣除应收代偿款后的20%;Ⅲ级资 产不得高于资产总额扣除应收代偿款后的30%。 第十条监督管理部门可将融资担保公司的其他资产依据其流动性和安全性情 况计入Ⅱ级资产、Ⅲ级资产,并将计入标准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融资担保公司受托管理的政府性或财政专项资金在计算本办法规定 的Ⅰ级资产、Ⅱ级资产、Ⅲ级资产、资产总额以及资产比例时应予扣除。 【解读】上述条例对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有着严格的划分标准,而且规定监督 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给予不同时限的过渡期安排,达标时限不应晚于2019年末。 逾期仍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由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 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报送资产比例等风险控制指标情 况,并适时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合作对象披露前述情况。
担保公司的股权投资。
PART
02
担保新规细节浅析
Interpretation on the New Regulation
2.1 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三条融资担保公司依法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向履行工 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 【 浅 析 】融资担保业务资质属于前置审批事项,即先取得证件后方可办理 工商注册设立融资担保公司。 第五条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第一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简 称,其他编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部门统一编制,并实行编号终身制 。 【 浅析 】融资担保公司有且只有一个编号。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因遗 失或损坏申请换发时,原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继续沿用。融资担保 业务经营许可证如被吊销、注销,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自动作废, 不再使用。 第十八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作为重要凭证专门 管理,建立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颁发、换发、吊销、注销、收回、收缴 、销毁登记制度。 【浅析】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了吊销制度,显示了法律的强制性,是对违 法的融资担保企业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
2.3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
第四条融资担保公司主要资产按照形态分为Ⅰ、Ⅱ、Ⅲ级。 第五条Ⅰ级资产包括: (一)现金; (二)银行存款; (三)存出保证金; (四)货币市场基金; (五)国债、金融债券; (六)可随时赎回或三个月内到期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 (七)债券信用评级AAA级的债券; (八)其他货币资金。 第六条Ⅱ级资产包括: (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含第五条第六项); (二)债券信用评级AA级、AA 级的债券; (三)对其他融资担保公司或再担保公司的股权投资; (四)对在保客户股权投资20%部分(包括但不限于优先股和普通股); (五)对在保客户且合同期限六个月以内的委托贷款40%部分; (六)不超过净资产30%的自用型房产。 第七条Ⅲ级资产包括: (一)对在保客户股权投资80%部分以及其他股权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优先股和普通股); (二)债券信用评级AA-级以下或无债券信用评级的债券; (三)投资购买的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产品、资产支持证券等; (四)对在保客户且合同期限六个月以内的委托贷款60%部分,以及其他委托贷款; (五)非自用型房产; (六)自用型房产超出净资产30%的部分; (七)其他应收款。 【浅析】从上述资产分类来看,融资担保公司从事的经营范围在原来的概念中将有所增加,比如委托 贷款、股权投资,这些将增加融资担保投资渠道、为融资担保公司发展提供更多的利润来源。
为配合《条例》实施,按照急用先行原则,2018年4
月2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人民银行、国 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 议成员单位,制订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
法》、《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融资担保公
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
2.2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
第六条单户在保余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且被担保人为小微企业的借款类担 保业务权重为75%。单户在保余额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且被担保人为农户的借 款类担保业务权重为75%。 第七条除第六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借款类担保业务权重为100%。 第八条被担保人主体信用评级AA级以上的发行债券担保业务权重为80%。 第九条除第八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行债券担保业务权重为100%。 第十条其他融资担保业务权重为100%。 【 浅 析 】这意味着大家比较关注的ABS业务中的担保也应当按照100%计算 担保权重。 第十五条融资担保公司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对小 微企业和农户融资担保业务在保余额占比50%以上且户数占比80%以上的融资 担保公司,前款规定的倍数上限可以提高至15倍。 【 浅 析 】这个10倍类似于融资担保公司的业务杠杆,限制了其业务规模。对 于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融资担保公司,监管提高至15倍,不过为了防止数据 造假,不仅要求在保余额有要求,而且在户数上也有要求。
融资担保公司资产分三级计算,并设定
各级资产的最低或最高比例要求,融资 担保公司不符合《通知》要求的,监督 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给予不同时限的过 渡期安排,达标时限不应晚于2019年末。
《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指引》
规范银行与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提出几大合 作原则。对双方的合作业务流程、双方的权 利与义务进行了明确,为银行与担保公司的 密切合作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依据。
2.2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
第十六条融资担保公司对同一被担保人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 产的10%,对同一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 的15%。对被担保人主体信用评级AA级以上的发行债券担保,计算前款规定 的集中度时,责任余额按在保余额的60%计算。 【 浅 析 】这是对融资公司对单一客户集中度的限制,同一被担保人不超过 10%,加关联方不超过15%,对主体信用评级AA级以上的在计算集中度时可 以放宽。 第十七条对于按比例分担风险的融资担保业务,融资担保责任余额按融资担 保公司实际承担的比例计算。 【 浅 析 】“按比例分担风险的融资担保业务”应当指的是对同一个项目有多 个担保人且各担保人按比例分担风险,或者只有一个担保人但是只承担一定比 例(不是100%)的风险。“按融资担保公司实际承担的比例计算”应当指担 保公司分担的相应的比例,是不需要再乘以相应业务类型的担保权重的。
2.2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
第十八条融资担保公司计算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融资担保放大 倍数和集中度时,应当在净资产中扣除对其他融资担保公司和再担保公司的股 权投资。 【 浅 析 】净资产通常理解是个会计报表上的科目或者数额,通常包括对外股 权投资的金额。为避免重复计算,此条明确将对其他融资担保公司和再担保公 司拟的股权投资从中扣除。 第二十四条2017年10月1日前发生的发行债券担保业务,集中度指标继续执 行原有监管制度有关规定;2017年10月1日后发生的发行债券担保业务,集中 度指标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 浅 析 】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融资担保公司 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
1、确定不同融资担保业务的权重。引导融资 担保公司扩大小微企业和“三农”担保业务规 模。 2、细化对同一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余额集中度 要求,担保责任余额集中度与净资产挂钩,融 资担保公司计算融资担保放大倍数和集中度时, 应当在净资产中扣除对其他融资担保公司和再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