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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

本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年月

日在签署。

甲方(出租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承租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远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乙方租赁甲方房屋作为经营场地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租赁房屋的地址和范围:

1.1 甲方将其享有合法出租权的位于x市部分的

房屋租赁给乙方使用,该具体范围包括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公用面积都应在租赁房屋的结构图予以明确并由甲乙双方签字确认(详见附件一)。

1.2 甲方用以下方式保证其拥有租赁房屋的合法出租权,并将经权

利人或者所有人加盖公章确认的相关文件原件或者复印件提供给乙方:

1)甲方系租赁房屋的所有人,应向乙方提供:

①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房产证复印件;

③房屋租赁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

④房管部门出具的租赁房屋未设定担保物权的证明;

2)甲方系受房屋所有人托付出租房屋,应向乙方提供;

①甲方及房屋所有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

②房产证复印件;

③房屋租赁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

④房管部门出具的租赁房屋未设定担保物权的证明;

⑤房屋所有人授权托付甲方租赁房屋的授权托付书;

⑥房屋所有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甲方系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转租,应向乙方提供:

①甲方及房屋的所有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

②房产证复印件;

③房屋租赁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

④房管部门出具的租赁房屋未设定担保物权的证明;

⑤房屋所有人与甲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⑥房屋所有人同意甲方转租房屋的证明;

⑦房屋所有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二条租赁房屋的面积

2.1 租赁房屋使用面积为:平方米。

本合同所称之使用面积是指租赁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线水平投影计算。然而,房屋内楼梯、自动扶梯、电梯、卫生间等公用部位的面积不计算在使用面积之内。层高在1.5米以下在面积不计算在使用面积之内。

2.2 房屋租赁费按经乙方确认的“租赁房屋使用面积确认单”(详

见附件二)上实测的使用面积计算。

2.3 双方同意以实测的使用面积为依据计算租赁费用。租赁房屋交

付后,如实际使用面积比约定使用面增加时,乙方按实际使用面积支付租赁费用。如实际使用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甲方在实测面积报告确定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乙方退还自起租日起多收的房屋租赁费。

2.4公共部分的使用

乙方有权使用租赁房屋所在大厦的公共部分。甲方应保证乙方对公共部分的使用。关于乙方需在公共部分通行、搞促销活动的,甲方应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三条租赁房屋的状况

3.1 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向乙方交付符合本合同

约定的房屋,该交付以乙方签署的接收确认单(详见附件三)为交付证明。

3.2甲方交付的房屋不应设定任何能够防止、阻碍、阻碍乙方合法

使用租赁房屋的其他权利,如抵押权。且该房屋不涉及债权债务纠纷。

3.3 甲方交付房屋时应保证该房屋差不多通过各部门(包括消防)

的验收,具备交付使用条件。

3.4 甲方应使所租房屋处于空置、可使用状态,即提供所租房屋的

供水系统、供电系统、消防及烟感系统、并使上述全部系统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

2)。

房屋交付后,非乙方有意而产生的上述系统的损失、损坏及停

止工作,均由甲方负责,甲方接到乙方的有关通知后,应当按照乙方要求的时刻立即予以修复,如因专门情况或者时刻紧急,乙方可在向甲方发出通知的同时托付第三人进行修复,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材料费、施工费、人工费应当由甲方负责,乙方有权在交付下一季房租时对上述费用自动扣除,或者要求甲方在收到支付上述费用的通知后五日内予以支付,否则甲方应向乙方承担延迟支付的违约责任。

3.5甲方保证该租赁房屋在房屋质量和内外环境上不存在有碍于

乙方经营的情况。

3.6 甲方租赁给乙方之房屋应不阻碍第三方的相邻权及其他合法

权益。

3.7甲方交付的房屋达不到上述约定的条件,乙方能够拒绝接收,

甲方除按照乙方要求的时刻将符合上述约定的房屋再次提交乙方接收外,还应承担延迟交付的违约责任。

第四条租赁期限

4.1 本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期为年个月,自年月

日起至年月日止。

4.2租赁期满前一个月,乙方如要求续租,应向甲方发出续租的通

知,甲方应当与乙方重新协商或者以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并不高于本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为准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有乙方有权选择以本合同约定的内容或者重新协商的内容为准与甲方签订合同,甲方应当对乙方的选择予以确认,并与乙方签订合同。租赁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

五、免租期

5.1 甲方交付该租赁房屋后年为免租期。免租期自年

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5.2 在免租期内,乙方除自用水、电费外无需支付其他任何租赁

费用(包括物业治理费用等一切费用)。

5.3 甲方逾期交付租赁房屋,免租期从甲方实际交付租赁房屋之

日起计算,向后自动顺延天。

5.4 租赁房屋自年月日起开始计租,乙方按本合同

约定向甲方交付房屋租金。

六、租金计算标准

6.1 租金按租赁房屋实际使用面积计算:

①、前三年(即年月日至年月日)租金

按租赁房屋实际使用面积元/天/平方米人民币计算(含所有物业治理费用、公共区域清洁费等一切共摊费用以及全部税费)总计为:

元/月;元/季;元/年。

②、第四年至第六年(即年月日至年月

日)租金按租赁房屋实际使用面积元/天/平方米人民币计算(含所有物业治理费用、公共区域清洁费等一切共摊费用以及全部税费)总计为:

元/月;元/季;元/年。

③、第七年至第九年(即年月日至年月

日)租金按租赁房屋实际使用面积元/天/平方米人民币计算(含所有物业治理费用、公共区域清洁费等一切共摊费用以及全部税费)总计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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