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 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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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企业财产安全,提升企业的火灾风险防控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总部、专业分公司及其独资子公司、地区分公司(以下统称地区公司)的消防安全管理。
股份公司及地区公司的控股公司通过法定程序实施本办法。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属地管理,直线责任”的原则,实行股份公司统一领导、职能部门分工负责、员工共同参与、火灾风险分级防控、应急救援资源共享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股份公司及各地区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有关消防安全的制度、标准和规程,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做好火灾预防、专职(志愿)消防队伍建设和灭火救援等工作。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各地区公司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的有关规定,设置满足企业消防安全实际需要的有关组织机构,建立与企业管理相适应的消防安全管理机制,
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六条各地区公司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以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有针对性地组织消防演练;
(七)依据消防法建立与企业实际需求相适应的专(兼)职消防队伍和岗位志愿消防队;
(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股份公司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股份公司、专业分公司及地区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负责分管业务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各业务主管部门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责任制管理办法》的要求,负责所管辖业务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股份公司安全环保与节能部是股份公司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国家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负责重点工程项目消防设施“三同时”监督,组织制(修)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发展规划,组织消防安全专项监督检查,负责企业专职消防队专业化建设监督指导及区域联防协调工作,参与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和调查工作,组织推动消防安全科研与新技术推广工作。
第九条各地区公司应当结合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明确本单位的消防安全主管部门。消防安全主管部门负责国家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组织制(修)订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发展规划,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应急救援演练,负责新改扩建项目消防设施“三同时”、火灾隐患治理和工业动火安全的监督,指导专(兼)职消防队和岗位志愿消防队建设,参与火灾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十条依据消防法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伍的地区公司,必须建立专职消防队伍。专职消防队的主要职责是承担所在地区公司及区域内股份公司所属其他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区)的火灾扑救、抢险救援、现场监护及消防安全监督等工作。
专职消防队应当在地区公司消防安全监督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本企业新改扩建项目消防设施“三同时”、在用消防设施和装备管理、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参与火灾调查处理。专职消防队也可以接受责任区股份公司其他单位的委托,对其前述消防安全监督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一条各地区公司应当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建立满足火灾预防和初期火灾处置实际需求的岗位志愿消防队,负责本岗位火灾预防和初期火灾处置,以及与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协调配合工作。
各地区公司应当定期组织对岗位志愿消防队进行消防理论知识培训和消防应急救援技能训练,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设有专职消防队或其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地区公司,应当定期组织岗位志愿消防队与专职消防队或其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联合演练。
第十二条下列未设立专职消防队的场所的灭火救援或现场监护业务,可就近依托所在区域股份公司所属专职消防队,也可就近依托公安消防部队或股份公司以外的专职消防队:
(一)行车距离不超过2.5公里的石油化工生产装置或设施的灭火救援;
(二)固定消防设施完善且行车距离不超过30公里(或行车时间不超过30分钟)的油(气)田站(场)或管道石油库的灭火救援;
(三)固定消防设施完善且行车距离不超过20公里(或行车时间不超过20分钟)的除第(一)、(二)款以外其他油库的灭火救援;
(四)行车距离不超过100公里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运和销售设施的现场监护。
第十三条消防业务的需求单位应当与所在区域专职消防队的地区公司签订消防服务协议,消防服务协议应当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责任以及服务程序、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服务费用。消防业务需求单位应当及时向股份公司安全环保与节能部报备已签订的消防服务协议。
需专职消防队派驻队伍驻勤的,消防业务需求单位应当按国家、股份公司的有关标准向驻勤队伍提供执勤、训练的基础设施,配备相应的消防车辆及其他消防装备,并承担派驻队伍的运行费用。
不需专职消防队派驻队伍驻勤的,依托消防队日常执勤备战所需的经费由其所在地区公司承担,灭火救援、现场监护等发生的灭火剂消耗、油料消耗、过路过桥费、人员食宿费等由消防业务需求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股份公司及各地区公司设立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报审并依法开展消防技术服务工作。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提供图纸审查、安全评估、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出具的审查、评估、检验、检测意见负责。
第十五条股份公司按区域设立相应的消防联防组织,消防联防组组长单位由各联防区成员单位轮流担任。
各联防区应当建立灭火救援增援的协调指挥程序和增援预案,各联防成员单位接到增援求援信号后应当及时派出增援力量。各联防区的组长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成员单位开展增援桌面演练,以及灭火救援战例与技术、消防监督和队伍管理等交流活动。
第三章火灾预防
第十六条各地区公司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以及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本单位的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企业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