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水质指标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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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用水水质标准

生活用水水质标准

生活用水水质标准以下是对生活用水水质检测的四个指标的标准值的介绍:(1)TDS(总溶解固体)TDS是一种溶解性固体物质TotalDissolvedSolids的英文简称。

即水中总溶解物浓度(mg/L),主要反映水中Ca2+、Mg2+、Na+,K+等离子体浓度,与水的硬度、导电性有很好的对应关系。

TDS越小,水中Ca2+、Mg2+、Na+、K+等离子体浓度越低,电导率越小。

TDS值根本不能反映水中有害重金属离子浓度的大小,水中有多少细菌,有机物浓度高低,亚硝酸浓度是否超标,有没有农药残留这些都不能通过TDS 值来反应。

甚至水体中细菌超标,重金属离子浓度超标,只要水中溶解的Ca2+、Mg2+、Na+、K+等离子体浓度降低,其TDS就会变小。

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TDS(即溶出固体物质总量)≤1000mg/L。

(2)颜色水的色度是指对自然水体或经过处理的各种水进行颜色定量测定的指标。

自然水中常呈现淡黄色、淡褐色、黄绿色等颜色。

变色是由溶解在水里的腐殖质、有机物或无机物引起的。

饮用时如超过15摄氏度可被大多数人察觉,超过30°的时候人们就觉得讨厌。

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饮用水的色度不得超过15°。

(3)浊度浊度是水体物理特性的重要指标。

用来表示水中的悬浮物等阻碍光通过的程度。

一般说来,水中不溶物越多,浊度就越高。

混浊度是由粘土、污泥、胶体颗粒、浮游生物等颗粒物质和其它微生物等颗粒物质的存在所造成的,用来表征水的清浊度,是衡量水质好坏的一个重要指标。

浊度和色度都是水的光学性质,但两者的色度是有差别的,色度是由于水中的溶解物所致,混浊是不溶物造成的,所以有些水体色度很高,但不浑浊,反之亦然。

水体浑浊度为10度,居民普遍反映水质混浊。

水源水经过水厂处理后出厂水一般不超过5度,大多在3度以下,对于去除一些有害物质、细菌、病毒、改善消毒效果、保证供水安全等,都具有积极的作用。

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的饮用水水质指标

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的饮用水水质指标

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的饮用水水质指标
1.总大肠菌群和病原微生物:总大肠菌群是判断饮用水是否受粪便污染的重要指标,其中可能存在的病原微生物如沙门氏菌、致病性大肠杆菌等会对人体健康产生严重威胁。

2.pH值:pH值反映了饮用水的酸碱性,一般范围在6.5-8.5之间,过低或过高都可能对人体造成不良影响。

3.浊度:浊度指水中的悬浮颗粒物质的含量,过高的浊度会影响水的透明度和口感,也可能带来健康隐患。

4.水温:水温过高会导致细菌繁殖加快,从而影响水质,而水温过低则可能增加水中溶解氧的含量。

5.溶解氧:溶解氧是水中的氧气含量,对于水生生物和人体健康都至关重要。

6.国家控制项目:这些项目包括化学物质如重金属、硝酸盐和铅的含量,以及放射性物质和农药残留等。

7.其它指标:还有一些其它指标如水中有机物含量、氯、硬度等,也会对水质产生影响,需要在标准范围内控制。

以上这些指标在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被细致地规定,以保障人们饮用水的安全性。

这些标准的确立是根据科学研究和临床实践得出的结论,它们不仅适用于自来水厂和饮用水厂,也适用于家庭自来水和瓶装水等。

通过对水质指标的监测和检测,可以确保供水系统的正常运行和饮用水的安全性。

需要注意的是,饮用水水质指标是可以随着科学研究和技术进步而不断修订和调整的。

因此,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们可能会看到饮用水水质指标的变化和更新。

这也提醒我们要关注最新的饮用水卫生标准,以便时刻保持对饮用水质量的了解和关注。

总之,饮用水水质指标是评估饮用水安全性和水质合格与否的重要依据。

通过合理监测和管理,我们可以确保人们能够获得高质量、安全的饮用水,保障健康生活的基本需求。

农村生活饮用水检测指标及意义解读

农村生活饮用水检测指标及意义解读

农村生活饮用水检测指标及意义解读随着人们健康意识的提高,农村生活饮用水的质量越来越受到关注。

饮用水的检测指标可以帮助人们了解水质的安全性,从而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身体健康。

本文将介绍农村生活饮用水的检测指标及其意义,并解读其背后的含义。

首先,pH值是评估水质酸碱程度的指标,它反映了水中溶解物质的酸碱性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健康人体的酸碱平衡范围为6.5-8.5,若饮用水的pH值偏离这个范围,可能会对人体产生不良影响,如引起胃肠不适、骨质疏松等。

其次,浑浊度指标反映了水中悬浮物质的含量,高浑浊度的水质可能与水中的微生物和化学物质的存在有关。

饮用浑浊的水可能导致胃肠道感染、肝炎等疾病。

因此,浑浊度的检测是评估饮用水是否合格的重要指标。

此外,电导率是饮用水中电解质含量的指标,其值越高表示水中的溶解物质越多。

高电导率的水可能含有过量的重金属、有机化合物等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

因此,电导率的检测是判断水质安全性的重要依据之一有机物是农村生活饮用水中的一个重要指标,它包括有机污染物、农药残留等。

有机物的存在可能会对人体的呼吸系统、消化系统等产生损害。

常见的有机物检测指标有挥发性有机物和总有机碳含量。

挥发性有机物是对水中挥发性化合物的浓度进行测量,其检测结果与水质安全直接相关。

而总有机碳是对所有碳质的浓度进行测量,其值越高可能表示水中有机污染物的累积越多。

最后,重金属是农村生活饮用水中的一类有害物质,包括铅、汞、镉等。

重金属的检测是评估饮用水是否安全的重要依据之一、长期饮用含有重金属的水可能导致神经毒性、肝脏损伤、癌症等健康问题。

综上所述,农村生活饮用水的检测指标及其意义对保护人体健康具有重要作用。

通过评估水质指标的合格性,人们可以有效地保护自己不受有害物质的侵害。

因此,政府、社区和个人都应该重视农村生活饮用水的检测工作,并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水质的安全性。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前言本标准全文强制。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 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本标准与GB 5749-8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水质指标由GB 5749-85的35项增加至106项,增加了71项;修订了8项;其中:——微生物指标由2项增至6项,增加了大肠埃希氏菌、耐热大肠菌群、贾第鞭毛虫和隐孢子虫;修订了总大肠菌群;——饮用水消毒剂由1项增至4项,增加了一氯胺、臭氧、二氧化氯;——毒理指标中无机化合物由10项增至21项,增加了溴酸盐、亚氯酸盐、氯酸盐、锑、钡、铍、硼、钼、镍、铊、氯化氰;并修订了砷、镉、铅、硝酸盐;毒理指标中有机化合物由5项增至53项,增加了甲醛、三卤甲烷、二氯甲烷、1,2-二氯乙烷、1,1,1-三氯乙烷、三溴甲烷、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环氧氯丙烷、氯乙烯、1,1-二氯乙烯、1,2-二氯乙烯、三氯乙烯、四氯乙烯、六氯丁二烯、二氯乙酸、三氯乙酸、三氯乙醛、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2,4,6-三氯酚、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三氯苯、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丙烯酰胺、微囊藻毒素-LR、灭草松、百菌清、溴氰菊酯、乐果、2,4-滴、七氯、六氯苯、林丹、马拉硫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五氯酚、莠去津、呋喃丹、毒死蜱、敌敌畏、草甘膦;修订了四氯化碳;——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由15项增至20项,增加了耗氧量、氨氮、硫化物、钠、铝;修订了浑浊度;——放射性指标中修订了总α放射性。

——删除了水源选择和水源卫生防护两部分内容。

——简化了供水部门的水质检测规定,部分内容列入《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增加了附录A。

——增加了参考文献。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为准备水质净化和水质检验条件,贾第鞭毛虫、隐孢子虫、三卤甲烷、微囊藻毒素-LR等4项指标延至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生活用水、饮用水水质标准解读

生活用水、饮用水水质标准解读

生活用水、饮用水水质标准解读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解读生活用水是指直接或间接影响人类生活和发展的水体,它是水环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源泉,生活用水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着人类生活环境质量的提高和人体的健康发育,水安全一直是我国政府部门重点关注的问题,特别是生活饮用水的安全问题。

近年来,由于水质不达标而引起的生活用水安全问题时有发生,屡次危及到人类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据世界卫生组织报告,发展中国家80%的病例由饮用不洁净水造成的,据统计,全球每年有2500万儿童因饮用受污染的水而生病致死,有关资料表明,至少有50种疾病来源于不符合标准的饮用水,因而水质安全现已受到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

水质标准则是衡量水质是否达标是否安全的一个依据,通过检测水体水中杂质的种类、成分和浓度,并与水质标准比对,达到确保水质安全的目的。

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是从保护人群身体健康和保证人类生活质量出发,对饮用水中与人群健康的各种因素(物理、化学和生物),以法律形式作的量值规定,以及为实现量值所作的有关行为规范的规定,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一定形式发布的法定卫生标准。

2006年底,卫生部会同各有关部门完成了对1985年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修订工作,并正式颁布了新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可包括两大部分:法定的量的限值,指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中各种有害因素不影响人群健康和生活质量的法定的量的限值;法定的行为规范,指为保证生活饮用水各项指标达到法定量的限值,对集中式供水单位生产的各个环节的法定行为规范。

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指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作为衡量市政自来水水质指标的标准,最基本的是42项常规指标,常规指标能反映生活饮用水水质基本状况的水质指标,通常生活饮用水满足了常规指标即可达到使用要求。

生活饮用水指标解释

生活饮用水指标解释

生活饮用水指标解释生活饮用水指标是指用于人类日常生活所需的水资源的质量与卫生标准。

为了保障人们饮用水的安全和健康,国际上普遍采用了一系列的指标来检测水质。

这些指标包括物理指标、化学指标和微生物指标等,以下是对这些指标的详细解释:1.物理指标:(1)温度:生活饮用水的温度应适宜,一般在20℃-25℃之间,过高或过低都会影响人体的舒适度。

(2)气味和味道:水应无明显的异味和异味,否则可能含有有机或无机物质,对人体健康有害。

2.化学指标:(1)pH值:生活饮用水的pH值应在6.5-8.5之间,过高或过低都可能对人体器官产生损害。

(2)总溶解固体(TDS):TDS是水中溶解的总固体物质的含量,高TDS可能导致水质味道不好。

(3)有机物质:有机物质通常包括有机污染物和有机物残留物,特别是化肥和杀虫剂等农药。

这些物质对人体健康有害。

(4)无机物质:无机物质包括重金属、氮、磷和硬度等,过高的含量可能影响人体健康。

(5)氟化物:适量的氟化物有助于口腔健康,但高浓度的氟化物会引起氟斑牙等问题。

3.微生物指标:(1)大肠菌群:大肠菌群是一类常见的致病菌指标,如大肠杆菌、沙门氏菌等,它们通常是通过粪便污染传播的。

(2)耐热大肠菌:耐热大肠菌是一种耐热菌群,其存在可能是由于上游排污口排入了污染源。

以上指标都是根据科学的研究和实践总结出的,其目的是确保饮用水达到安全和卫生的标准。

当然,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饮用水指标会有一些差异,这取决于当地的水质要求和法律法规。

同时,由于人类对水资源的利用和排放不当等原因,我们常常会遇到一些水质问题,如水源污染、地下水超采、水资源不平衡等。

因此,加强对生活饮用水指标的监测和控制对于保障人类健康和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解读新国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解读新国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解读新国标《⽣活饮⽤⽔卫⽣标准》关于《⽣活饮⽤⽔卫⽣标准》GB5749-2006相对GB5749-1985的变化情况卫⽣部和国家标准委于2006年12⽉29⽇联合发布了《⽣活饮⽤⽔卫⽣标准》(GB5749-2006)(以下简称新国标),该标准属于国家标准,具有强制性,⾃2007年7⽉1⽇起实施。

这是该标准⾃1985年⾸次发布后的第⼀次修订,总指标从以前的35项增加到106项。

新国标不但符合我国现⾏国情,⽽且体现了以⼈为本,和谐社会,从标准本⾝⽽⾔也基本接近了世界先进⽔平。

新国标的颁布实施,将彻底改变我国供⽔⽔质标准长期滞后的局⾯,对于我国供⽔⾏业实施⼯艺改造,提⾼供⽔⽔质,保障居民饮⽔安全健康具有重要意义⼀.新国标的出台新国标可谓是千呼万唤始出来,⾃从1985年⾸次颁布以来,这是它第⼀次修改,历时21年。

⽼国标总项⽬为35项,有机项⽬为4项,与当时⽔污染主要是⽆机污染的现象相吻合,体现了要喝卫⽣⽔,防⽌肠道流⾏病的理念。

当社会发展到今天,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民⽣活⽔平不断提⾼,对⽔质也越来越重视,提出了更⾼的要求,饮⽤⽔不但要卫⽣,更要安全,有益健康,要与国际⽔质接轨。

⽽与此相对应的⽔质现状却是⽔源⽔的污染现象⽇趋严重,长期以来,我国供⽔⾏业存在很⼤隐患,供⽔⽔源相对短缺且普遍受到污染威胁,净⽔⼯艺相对落后,管理⽔平有待提⾼。

由于受到⽣活污⽔和⼯业废⽔的污染,不少地⽅的⽔源⽔中有机物、氨氮等污染物浓度⼤幅增加,称为所谓“微污染⽔源⽔”。

常规的混凝-沉淀-过滤-消毒⼯艺⼀般仅能去除20~35%的有机物,对氨氮的去除效果也⼗分有限。

较⾼浓度的有机物和氨氮造成⽔质下降,⽤户可以察觉的直接表现就是⾃来⽔存在异嗅异味,⼝感不好。

⽔体污染严重,据调查,全国75%的湖泊有不同程度的富营养化,90%的城市⽔域污染严重,有机污染为主要现象。

另外,2005年底发⽣的松花江硝基苯污染事件和北江镉污染事件的应急供⽔⼯作也是我国城市供⽔史上的⼤事。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解读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解读

3、水质监测
• 2022版标准删除了“9水质监测”的内容,(包括9.1供水单位的水质检测) 9.1.1~9.1.5和9.2卫生监督的水质监测9.2.1~9.2.3。原因是,作为技术标 准, 不宜涉及行政管理的内容。但是,水质监测工作不会缺失。 • 3.1 卫生行政部门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GB/T1705 等规范规定了卫生监督监测的水质指标和监测频次。 • 3.2住建行政部门 •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 206)规定了供水单位水质采样点设置、检测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会
1、适用于各类生活饮用水。 2、删除了水质监测的内容。
设计日供水量在1000m³以下或供水人口在1万人以 下的渠中式供水。
水质卫生要求
4.1.7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因条件限制,水质部分指标可暂按表4执行,…… 4.1.8当发生影响水质的突发性公共事件时,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感官指标和一般 化学指标可适当放宽。
1985年首次发布,2006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49 2022)替代《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2022年3月15日发布;2023年4月1日起实施。
★ 供水水质和卫生安全评判的技术标准
★ 各级政府卫生执法、市场监管和行业管理行政部门对饮用水卫生与质量监督
• 在实际操作中,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单位须注意——谁来作风险评估? 谁 批准?是卫生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还是人民政府? 例如,当发生原水水质突发性污染时,经水质应急处理技术和措施处置后, 嗅和味仍然不能符合标准规定。嗅和味虽然对人体健康不存在严重的直接 危害,但对广大用户、媒体舆论、社会稳定及城市形象均有较大的负面影 响。这个责任和担当不是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供水单位能够独立承担的。

解读《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解读《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解读《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点题《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已于2006年12月29日由国家标准委和卫生部联合发布。

同时发布的还有13项生活饮用水卫生检验方法国家标准。

这些标准将于今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首次发布于1985年,已实施了20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经过修订,标准中的指标数量不仅由35项增至106项,还对原标准的8项指标进行了修订,指标限量也与发达国家的饮用水标准具有可比性。

生活饮用水对百姓健康安全非常重要,饮用水一旦出了问题,就会给百姓生活带来重大影响。

这是一项必将对百姓生活和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家标准。

本篇文章对该标准中经过修订的各项指标进行全面解析,以加深广大读者对该标准的认识。

指标大有来头危害各不相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106项指标包括微生物指标6项,毒理指标74项(其中,无机化合物指标21项,有机化合物指标53项),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20项,消毒剂指标4项,放射性指标2项。

各类指标中,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或潜在威胁的指标占80%左右,属于影响水质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即不直接影响人体健康的指标约占20%。

可能对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造成影响的物质究竟从何而来?据标准主要起草人、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研究员鄂学礼介绍,污染生活饮用水的微生物主要来自水源地的人畜粪便,还有医院排放的污水以及腐烂的动物尸体等。

微生物指标超标,很容易引发传染性肠道疾病,包括世界卫生组织和很多国家的饮用水卫生标准,都将微生物指标放在第一位。

我国原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的微生物指标只有总大肠菌群和菌落总数两项指标,新标准中增加的耐热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和大肠埃希氏菌两项指标,均属于对总大肠菌群指标的细化,如果按照标准规定的发酵法检出这两种微生物或按照滤膜法监测超出限值,就说明生活饮用水受到微生物的污染。

以上4项微生物指标都属于常规检验指标,还有两种原虫即贾第鞭毛虫和隐孢子虫,同属于微生物指标,列入新标准的非常规检验项目,国外突发性肠道传染病的相关报道中,很多都是由这两种原虫引发的。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GB 5749—2006代替GB 5749-852007-07-01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Standards for Drinking Water Quality前言本标准全文强制。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 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本标准与GB 5749-8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水质指标由GB 5749-85的35项增加至106项,增加了71项;修订了8项;其中:——微生物指标由2项增至6项,增加了大肠埃希氏菌、耐热大肠菌群、贾第鞭毛虫和隐孢子虫;修订了总大肠菌群;——饮用水消毒剂由1项增至4项,增加了一氯胺、臭氧、二氧化氯;——毒理指标中无机化合物由10项增至21项,增加了溴酸盐、亚氯酸盐、氯酸盐、锑、钡、铍、硼、钼、镍、铊、氯化氰;并修订了砷、镉、铅、硝酸盐;毒理指标中有机化合物由5项增至53项,增加了甲醛、三卤甲烷、二氯甲烷、1,2-二氯乙烷、1,1,1-三氯乙烷、三溴甲烷、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环氧氯丙烷、氯乙烯、1,1-二氯乙烯、1,2-二氯乙烯、三氯乙烯、四氯乙烯、六氯丁二烯、二氯乙酸、三氯乙酸、三氯乙醛、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2,4,6-三氯酚、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三氯苯、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丙烯酰胺、微囊藻毒素-LR、灭草松、百菌清、溴氰菊酯、乐果、2,4-滴、七氯、六氯苯、林丹、马拉硫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五氯酚、莠去津、呋喃丹、毒死蜱、敌敌畏、草甘膦;修订了四氯化碳;——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由15项增至20项,增加了耗氧量、氨氮、硫化物、钠、铝;修订了浑浊度;——放射性指标中修订了总α放射性。

——删除了水源选择和水源卫生防护两部分内容。

——简化了供水部门的水质检测规定,部分内容列入《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增加了附录A。

——增加了参考文献。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第一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概述生活饮用水是指用于日常生活饮用、烹调、洗漱、清洗等各种用途的水。

为了保障人民健康和生态环境的改善,国家对生活饮用水制定了一系列的卫生标准。

本文将从生活饮用水的基本要求、水质指标、卫生监测、管道网络等多个方面,全面介绍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一、生活饮用水的基本要求生活饮用水是人体最重要的资源,其基本要求是安全、洁净、透明、甘美、无异味。

国家规定,生活饮用水应该经过除铁、除锰、软化、过滤、消毒等工艺处理,经过检验合格后才能使用。

生活饮用水中不应含有任何有害物质和微生物,水质应稳定,且水温应适宜。

此外,要求供水部门建立健全水质监测和应急处置预案。

二、生活饮用水的水质指标生活饮用水的水质指标主要包括有机物、无机物、微生物、放射性物质等方面。

以下是主要指标的详细介绍:1、化学需氧量(COD):COD反映水中有机物的含量,一般应不超过15 mg/L。

2、氨氮:氨氮是衡量有机污染程度的重要指标,其标准为0.15 mg/L。

3、总磷、总氮:总磷和总氮作为富营养化水体的主要指标,其标准分别为0.5 mg/L和1.5 mg/L。

4、PH值:PH值反映水体的酸碱程度,其范围为6.5-8.5。

5、微生物指标:包括大肠杆菌、菌落总数、耐热菌群等,其数量均不得超过规定限值。

三、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测为保障生活饮用水的安全性,水源地、水厂、管道网络等各个环节均需建立监测系统,进行日常监测。

监测内容包括水源地水质、加药后水质、出厂水质、管网水质等。

针对大众关心的问题,如“水中是否含有重金属”、“水中是否存在放射性物质”等都需要进行监测。

一旦发现水源污染或加药不当等问题,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防止水源污染对人民健康造成危害。

四、生活饮用水的管道网络生活饮用水经过处理后,通过供水管道网络输送到千家万户。

为了保障水质,管道建设应根据城市规划进行,管道材质应采用无毒、不锈蚀的材料,检查所用严格把关,使管道无水渗漏、无沉淀、无污染。

生活 饮用水检验标准释义

生活 饮用水检验标准释义

生活饮用水检验标准,也称为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是从保护人群身体健康和保证人类生活质量出发,对饮用水中与人群健康的各种因素(物理、化学和生物),以法律形式作的量值规定,以及为实现量值所作的有关行为规范的规定。

这一标准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一定形式发布,是法定卫生标准。

生活饮用水检验标准可包括两大部分:
1. 法定的量的限值:指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中各种有害因素不影响人群健康和生活质量的法定的量的限值。

2. 法定的行为规范:指为保证生活饮用水各项指标达到法定量的限值,对集中式供水单位生产的各个环节的法定行为规范。

此外,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已近15年,对提升我国饮用水水质、保障饮用水水质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有关部门适时对原标准进行了修订,并于2022年3月15日发布《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以下简称“新标准”),将于2023年4月1日正式实施。

新标准将原标准中的“非常规指标”调整为“扩展指标”,以反映地区生活饮用水水质特征及在一定时间内或特殊情况的水质特征。

指标数量由原标准的106项调整为97项,包括常规指标43项和扩展指标54项。

与原标准相比,新标准更加关注感官指标,如色度、浑浊度、臭和味等,这些指标与饮用水时的口感、舒适度密切相关。

总的来说,生活饮用水检验标准是为了确保人们能够饮用到安全、卫生、健康的水而设定的,对于保障人民的健康有着至关重要
的作用。

如需更多与生活饮用水相关的知识,可以咨询卫生部门或查看卫生部门发布的相关文件。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新国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22)自2022年3月发布,时隔13年,《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进行调整,本次调整指标很多且事关民生,引起了广泛关注和讨论。

《标准》正文中的水质指标由GB 5749—2006 的106项调整到97项,修订后的文本包括常规指标43项和扩展指标54项。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22)《标准》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要求、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要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二次供水卫生要求、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要求、水质检验方法。

文件属国家级强制性标准,对饮用水供水、水源水、制水、输水、储水等多项内容的规范性控制要求,并进一步加强了从水源头到“水龙头”的供水全过程管控。

同时,新标准强化了对消毒副产物的管控要求,并增加了消毒副产物的检测方法等。

水中挥发性有机物分析的样品前处理技术水中半挥发性有机物分析的样品前处理技术与原标准相比,新标准的变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更加关注感官指标色度、浊度、气味、口感与饮用水的口感和舒适度密切相关。

近年来,由于水污染的影响,一些水源在一定条件下发生藻类暴发,导致饮用水异味、异味超标,影响水质安全。

因此,新标准增加了上述两项感官指标作为延伸指标。

◆更加关注消毒副产物新标准进一步将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三溴甲烷、三卤甲烷、二氯乙酸、三氯乙酸等6种检出率较高的消毒副产物的指标由非常规指标调整为常规指标,以加强对上述指标的控制。

◆更加关注风险变化新标准根据水源风险变化和近年来的工作实践对指标做了调整,体现在“一增一减”。

一方面,增加了乙草胺和高氯酸两项扩展指标;另一方面,新标准将三氯乙醛、硫化物、氯化氰等12项指标从标准正文中删除。

上述调整,有利于提高水质管控的精准性,有利于部分指标风险较高的区域视本地情况开展持续的评估、监测。

安全饮用水是人类健康的基本保障,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公共卫生资源。

GB5749解读

GB5749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已于2006年12月29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2007年7月1日开始实施。

在全面实施新标准的同时,我们应深入学习和领会,以便在应用中得心应手。

现将新标准中有关内容归纳总结如下,供大家参考。

1、参数统计新标准中包含水质常规指标、饮用水中消毒剂常规指标、水质非常规指标、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部分水质指标四部分。

在这四部分中,大都包含了微生物指标、毒理指标、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消毒剂常规指标除外),而常规指标中还增加了两项放射性指标。

其中常规指标就有38项、非常规指标64项。

具体各指标的项目数量见下表。

2、需要注意的事项2.1在使用新标准分析评价饮用水水质时,一定要注意使用与标准匹配的分析方法。

如硫酸盐,我们日常用的是容量法分析,而新标准中给的是(1)硫酸钡比浊法(2)离子色谱法(3)铬酸钡分光光度法(热法)(4)铬酸钡分光光度法(冷法)(5)硫酸镁烧灼称量法。

2.2 新标准把氨氮、硫化物和钠三项参数,归到了水质非常规指标里。

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修订原则与内容解读2007年6月29日上午,卫生部召开《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专题发布会,介绍新修订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及相关检测方法。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水质安全监测室主任鄂学礼在会上介绍,经过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等专家一年多的努力,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之上,新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由卫生部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正式发布了。

新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共分十个章节,一个附录。

本标准的修订原则如下:1.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饮用水是人类生存的基本需求。

只有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解决人的基本需求,保护人体健康,才能构建和谐社会。

为了推进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切实体现社会公平,应保障人人都能享有卫生安全的饮水,饮水标准应适用于各类人群的各类生活饮用水,不应因农村经济发展落后于城市而降低对其饮水质量的要求。

生活饮用水和生产用水的水质标准

生活饮用水和生产用水的水质标准

水是生命之源,饮用水和生产用水的水质标准是人们关注的重点之一。

水质标准不仅仅影响着人类的健康,更关乎着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在本文中,我们将深入探讨生活饮用水和生产用水的水质标准,并分别进行全面评估和讨论。

一、生活饮用水的水质标准(一)水质标准的定义和相关标准生活饮用水的水质标准是指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活健康和水质安全,国家和地方对供水企业提出的一系列要求和标准。

生活饮用水的水质标准主要涉及到水源地水质、净水厂出厂水水质、管网输配水水质和用户自来水水质等。

例如国家标准GB 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明确规定了生活饮用水的主要指标和标准要求,如色度、浑浊度、ph值、细菌总数、大肠杆菌等指标。

(二)水质标准的重要性和现实意义生活饮用水的水质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人们的生活健康和社会稳定至关重要。

高水质的生活饮用水可以有效预防水源污染、水源地病原微生物、矿化度异常、有机物及化学物质等问题对人体的危害,保障民众的生活和健康。

合理的水质标准也能有效降低供水企业的运营成本和环境污染,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三)我对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的个人观点在我看来,生活饮用水的水质标准应该不仅仅满足国家标准的要求,更应该考虑到地方特色和环境因素。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对于饮水安全的需求也愈发迫切,因此应该不断完善和提高标准,保障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

二、生产用水的水质标准(一)水质标准的定义和相关标准生产用水的水质标准是指国家和地方根据不同生产行业的特点和需求,对用水的水质进行限定和规定,以保障生产活动的正常进行和产品质量的稳定。

生产用水的水质标准涉及到工业水质标准、农业灌溉水质标准等,比如对于电力、石油、化工、冶金等行业的用水,国家规定了一系列的水质指标和要求。

(二)水质标准的重要性和现实意义生产用水的水质标准对于保障工业生产和产品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合理的水质标准可以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品质,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环境,促进工业的可持续发展。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释义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释义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释义摘要:本文就卫生部二OO一年六月颁布的《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中“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所涉及的指标物来源、对人体健康的利弊、标准限值的依据进行了讨论。

一、色色度通常来自带色的有机物(主要是腐殖质)、金属(如铁和锰)或高色度的工业废水污染。

沼泽水由于含腐殖质而呈黄色,低铁化合物使水呈淡绿色,高铁化合物及四价锰使水呈黄色,水中大量藻类存在时显亮绿色。

色度大于15度时,多数人即可察觉,大于30度,所有人均可察觉并感到嫌恶。

因此,标准限值为15度,“并不得呈现其它异色。

”二、浑浊度浑浊度是由于水中存在的泥砂、胶体物、有机物、微生物等造成的,它与河岸的性质、水流速度、工业废水的污染有关,随气候、季节的变化而变化。

浑浊度是衡量水质污染程度的重要指标。

经净化处理的水,浑浊度的降低有利于杀灭细菌和病毒,因而,低浊度水对限制水中有害物质、细菌和病毒有着积极的卫生学意义。

浑浊度在10度时,使人普遍感到混浊,超过5度,引起人们的注意。

因此,我国先后将标准限值为5度、3度,现行标准限值为1度。

“特殊情况下不超过5度”。

三、臭和味水臭的产生主要是有机物的存在,或生物活性增加的表现,或工业污染所致。

饮用水正常味道的改变,可能是原水水质的改变,或者水处理不充分,也可能因受二次污染所致。

饮用水中含有令人不愉快的臭和味,将导致消费者视为不安全的饮水。

氯化消毒产生的余氯,消费者能明显感受到,但低氯量消毒,可以克服水味,却又可能危及水的微生物学安全。

饮用水应无令人不快或令人嫌恶的臭和味,故标准规定“不得有异臭、异味”。

是指绝大多数人在饮用时不应感到有异臭或异味。

四、肉眼可见物这既是一项物理外观要求,又是一项生物要求,更是一项卫生学要求。

有些活的有机体(细菌、病毒、原生动物)可能通过饮水使人发生严重的、甚至是致命的爆发性传播病;藻类和浮游生物过多,使人在饮用时产生不快之感,或使人根本不宜饮用;浮游生物死亡和腐烂时,可造成鱼类大量死亡,可使人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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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水质常规指标1、微生物指标GB 5749—2006规定的常规检验微生物指标共4项,其中水中菌落总数可作为评价水质清洁程度和考核净化效果;大肠菌群指示水体是否存在肠道传染病的可能性。

总大肠菌群主要包括4个菌属:埃希氏菌属、柠檬酸菌属、克雷伯菌属和肠杆菌属。

这些菌属可以在人、畜粪便中检出,有的也可以在营养丰富的水体中检出,即在非粪便污染的情况下,也有检出这些细菌的可能性。

耐热大肠菌群组成与总大肠菌群组成相同,但主要组成是埃希菌属,在此菌属中与人类生活密切相关的仅有一个种,即大肠埃希氏菌。

柠檬酸菌属、克雷伯菌属和肠杆菌属所占数量较少。

作为粪便污染的指示菌,大肠埃希氏菌检出的意义最大,其次是粪大肠菌群,总大肠菌群的卫生学意义稍逊一些。

2、毒理指标(1)砷砷在地壳中广泛存在,多数以硫化砷或金属的砷酸盐和砷化物形式存在。

砷的工业污染主要是冶炼废水。

饮用水中砷主要存在于地下水中,来自天然存在的矿物和自矿石溶出。

地下水中砷的浓度往往取决于地层结构和井的深度。

现有资料尚不能证明砷是人体的必需元素。

砷是饮用水中一种重要的污染物,是少数几种会通过饮用水使人致癌的物质之一。

在我国内蒙、山西以及台湾等地从流行病学调查已经无容置疑地证明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在南亚、南美和非洲的多个国家都存在饮用水中砷危害健康的报告。

砷引起的疾病,包括癌症,已成为世界性的重要公共卫生问题。

饮用高浓度砷的饮水会在人的几个部位致癌,特别是在皮肤、膀胱和肺部。

三价无机砷比五价无机砷有较强的活性和毒性,一般认为,三价砷是致癌物。

依据现有认识,饮水中砷的浓度在0.05 mg/L对人体健康是安全的,从安全性考虑,各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的现行饮用水标准均为0.01 mg/L。

为此,我国的饮用水标准也改为0.01 mg/L,在条件尚不具备的地区可暂执行0.05 mg/L。

(2)镉镉是有毒元素。

食用镉污染的食物可能造成慢性中毒,在日本发生的“痛痛病”就是典型例子。

环境中的镉来自使用化肥造成的污染物扩散、污水及当地空气污染。

饮用水中镉的污染可能来自镀锌管中锌的杂质和焊料及某些金属配件。

镉最初在肾脏累积,生物半衰期约10~35年。

镉具有通过吸入途径致癌的证据,但没有镉经口摄入途径致癌的证据,镉的遗传毒性也没有明确的证据。

肾脏是镉毒性的主要靶器官。

根据我国几年来实际工作情况认为,0.005 mg/L的限值在我国是安全的,也是可以达到的,因而,GB 5749—2006仍然沿用原来限值。

(3)铬六价铬的毒性比三价铬大,所以必须考虑人接触的主要形式。

在氯化和曝气的水中,六价铬为主要形式。

在我国用大鼠试验,三价铬长期经口致癌性试验没有发现肿瘤发病率的增加,而大鼠用六价铬经吸入途径染毒实验显示有致癌性,但是没有经口染毒的致癌性实验证据。

我国的饮用水中铬的标准均标明为六价铬。

根据我国现有资料,多年来实行的饮用水中六价铬的标准0.05 mg/L是安全的,也是可行的。

(4)铅铅是一种全身性毒物并在骨骼中蓄积。

婴儿、6岁以前的儿童以及孕妇是铅危害的最易感者。

前瞻性(纵向)流行病学调查结果表明,若产前暴露于铅可能对智力发育有早期影响,但不会持续到4岁。

暂定每周可耐受摄入量(PTWI)的50%分配给饮水,如按婴儿体重5 kg计算,每日饮水量0.75 L,则饮用水中铅的限值订为0.01 mg/L。

因为婴儿是整个人群中最敏感的部分,此限值对其他年龄组人群均有保护作用。

(5)汞在未污染的饮用水中几乎所有的汞可看作是无机二价汞(Hg2+),只有在淡水和海水中无机汞才会甲基化,所以不大可能有从饮水摄入有机汞化合物的直接风险,特别是烷基汞化合物。

汞可致急性、慢性中毒。

1971年至2004年,世界卫生组织提出的饮用水中总汞的限值为0.001 mg/L(总汞)。

但在2004年的《饮用水水质准则(第3版)》的补充本中认为饮用水中存在的汞不应包括有机汞,而将汞的准则值改为无机汞的值,并将限值修改为0.006 mg/L。

我国出于相似的考虑,我国的饮用水中汞仍可解释为总汞(无机汞和有机汞之和),限值仍为0.001 mg/L。

(6)硒硒是人体必需元素,但摄入过量硒的化合物对人和动物均有毒,在体内有明显的蓄积作用,可引起急性和慢性中毒。

人和动物摄入过量的硒,可发生硒中毒。

硒是一种人体必需元素,推荐的成人每日摄入量为1μg/kg体重。

世界卫生组织自1963年以后将饮用水中硒的准则值订为0.01 mg/L,直至2004年出版的《饮用水水质准则(第3版)》的基于健康的准则值仍采用0.01 mg/L。

我国根据硒的毒性,并考虑到从食物中可能摄入的硒量,将饮用水中硒的限值订为0.01 mg/L。

本次修订对此值没有修改。

(7)氰化物氰化物主要来自工业废水,有剧毒,作用于某些呼吸酶,引起组织内窒息。

氰化物使水呈杏仁气味,其味觉阈浓度为0.1 mg/L。

动物实验表明,氰化钾剂量为0.025 mg/kg体重时,大鼠的过氧化氢酶增高,条件反射活动有变化;剂量为0.005 mg/b体重时无异常变化,此剂量相当于在水中0.1 mg/L。

考虑到氰化物毒性很强,采用一定的安全系数,订为水中的氰化物不得超过0.05 m/L。

(8)氟化物氟化物在自然界广泛存在,适量的氟被认为是对人体有益元素。

摄入量过多对人体有害,可致急、慢性中毒(慢性中毒主要表现为氟斑牙和氟骨症)。

适量氟化物有利于预防龋齿发生,调查资料表明,水中含氟量0.5 mg/L以下的地区,居民龋齿患病率一般高达50%~60%;当含氟为0.5 mg/L~1.0 mg/L的地区,则一般仅为30%~40%。

综合考虑饮水中氟含量为1.0 mg/L时对牙齿的轻度影响和氟的防龋作用,以及对我国广大的高氟区饮水进行除氟和更换水源所付的经济代价的承受能力,将饮用水中氟含量限值订为1.0mg/L。

(9)硝酸盐硝酸盐在水中经常被检出,含量过高可引起人工喂养婴儿的变性血红蛋白血症。

基于国内的调查资料,并参考国外的研究报道,将饮用水中的硝酸盐氮含量订为不得超过10 mg/L;在特殊情况下(在某些地区,地下水中含硝酸盐含量高),允许限值订为20 m/L。

新标准将限值订为10 mg/L是为了与国际水平接轨,而在我国,饮用水中硝酸盐氮限值设在20 mg/L时没有在流行病学对人体健康有明显影响。

因而在特殊情况下,20 mg/L也是允许的。

GB 5749—2006没有制定亚硝酸盐的限值,在正常情况下,饮用水中亚硝酸盐本身并不稳定,存在的浓度很少可能会达到影响人体健康的水平,因而没有将亚硝酸盐列入GB 5749—2006中。

在实际工作中在饮用水遇到高浓度亚硝酸盐时,可参考上述资料评估可能产生的健康影响。

(10)三氯甲烷已经证实三氯甲烷对两种实验动物引起癌症,并认为对人具有潜在的致癌危险性。

饮用水中三卤甲烷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用作消毒剂的氯和在水源中存在的前体(腐殖质等)之间的相互反应。

当水源中含前体浓度低或经处理将前体去除后再消毒就不会产生高浓度的三卤甲烷。

在三卤甲烷一类化合物中,仅有三氯甲烷具有充分资料确定限值。

美国国家肿瘤研究所的资料证实,三氯甲烷引起大鼠和小鼠的肿瘤发生率明显高于对照组。

多年实际工作说明,我国的生活饮用水中三氯甲烷很少超过0.06 mg/L,故将三氯甲烷限值定为0.06 mg/L。

(11)四氯化碳四氯化碳在饮用水中经常被检出,一般浓度为每升几个微克。

四氯化碳的主要靶器官是肝脏和肾脏。

在对大鼠和小鼠的实验中,四氯化碳被证实诱导致肝细胞肿瘤和肝细胞癌。

GB 5749—1985制定的四氯化碳的限值为0.003 mg/L。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饮用水水质准则(第2版)》的基于健康的准则值,将饮用水中四氯化碳的限值订为0.002 mg/L。

经过几年的实际使用,认为此数值在我国是可以达到的、适用的,新标准将限值订为0.002 mg/L。

(12)溴酸盐在一般情况下,水中不含有溴酸盐,当原水含有溴化物并经过臭氧消毒之后会生成溴酸盐。

当饮用水用浓次氯酸盐消毒时也会生成溴酸盐。

实验证明,溴酸盐在体外和体内均有致突变作用。

我国原标准中没有制定溴酸盐的限值,2004年世界卫生组织将溴酸盐的暂行准则值0.01 mg/L。

考虑到我国使用臭氧消毒饮用水日益增多,新标准新增此指标,并参考世界卫生组织2004年设定的溴酸盐准则值0.01 mg/L作为我国标准。

(13)甲醛甲醛为无色、刺激性气体,水中的甲醛主要来自于排放的工业废水。

饮用水中的甲醛主要是原水中天然有机物在用臭氧或氯消毒过程产生的。

世界卫生组织于2005年发布的资料认为,通过大鼠饮用水进行甲醛染毒2年的试验,产生口腔和胃黏膜病理作用,推导甲醛在饮用水中的容许浓度为2.6 mg/L。

综合考虑饮用水中甲醛可能存在的浓度远低于容许浓度,因而没有必要制定饮用水中甲醛的准则值。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规定饮用水中甲醛的限值为0.9 mg/L。

考虑到我国饮用水应用臭氧消毒技术发展较快,新标准仍采用此限值。

(14)亚氯酸盐亚氯酸盐是一种二氧化氯消毒饮用水的副产物。

亚氯酸钠也是产生二氧化氯的原料,当反应不完全时,亚氯酸钠也会进人饮用水中。

当二氧化氯加入饮用水中,二氧化氯迅速分解成为亚氯酸盐、氯酸盐和氯化物,亚氯酸盐是主要副产物。

人体暴露亚氯酸盐,最主要是通过饮用水。

亚氯酸盐的毒理试验是根据两代大鼠试验得出的NOAEL为2.9 mg/(kg·d),不确定系数设为100,计算TDI值为30 μg/kg体重。

设定T血中有80%的亚氯酸盐是从饮水中来的,则饮用水中亚氯酸盐的准则值应推导为0.7 μg/L。

世界卫生组织于1993年首次建立饮用水中基于健康的亚氯酸盐暂行准则值0.2 mg/L,2004年的改为0.7 mg/L。

我国原标准中没有制定亚氯酸盐的限值,考虑到我国使用二氧化氯消毒饮用水日益增多,本次修订时新增此指标,并参考世界卫生组织2004年设定的亚氯酸盐准则值0.7 mg/L作为我国标准。

(15)氯酸盐氯酸钠是一种产生二氧化氯的原料。

采用氯酸钠作为原料产生二氧化氯,如果反应不完全或转化率不高时,氯酸钠可能会进入饮用水中。

氯酸盐同时也是二氧化氯消毒饮用水的一种副产物。

人体暴露氯酸盐,最主要是因为采用二氧化氯法消毒饮用水引起的。

氯酸盐的最主要卫生问题是可能引起红血细胞改变。

根据志愿者接触剂量为36 μg/(kg·d),共12周,没有发现对血相指标有任何改变。

世界卫生组织在2004年出版的《饮用水水质准则(第3版)》中首次提出饮用水中氯酸盐的暂行准则值为0.7 mg/L。

我国原标准中没有制定氯酸盐的限值,考虑到我国使用二氧化氯消毒饮用水日益增多,参考世界卫生组织2004年设定的氯酸盐准则值0.7 mg/L作为我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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