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水体主要污染物、水质指标与水质标准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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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水体主要污染物、水质指标与水质标准
第六章 水污染及其控制
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序号 1 污染物 总汞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g· L-1 0.05 序号 8 污染物 总镍 苯并(a) 芘 总铍 总银 总α放射性 总β放射性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g· L-1 1.0
Ⅰ类 e.易滋令人厌恶的水生生物的 人为造成的环境水温变化应限制在:夏季周平均最大温升≤1;冬季周平均最 大温升≤2 6. 5~8.5 250以下 250 250 250 6~ 9 250
1 2 3
水温/℃ pH 硫酸盐①(以SO42-计) ≤
4
5 6 7 8 9 10
氯化物①(以CI-计) ≤
硝酸盐(以N计) ≤ 亚硝酸盐(以N计) ≤ 溶解氧 ≥ 化学需氧量(CODcr) ≤ 生化需氧量(BOD5) ≤ 总大肠菌群③/个· L-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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泥砂、有机质胶体、微生物、无机悬浮物、胶体 和溶解物等 耗氧物质污染 碳水化合物、蛋白质、脂肪和木质素等 有机氮,尿素、氨基酸等,无机氮,氨氮、亚硝 植物营养物质污染 酸氮、硝酸氮;正磷酸盐、聚合磷酸盐 葡萄糖6-磷酸、2-磷酸-甘油酸等 无机有害物 酸、碱、盐类 无机有毒物 氰、氟、硫的化合物 重金属 汞、镉、铬、铅、砷、铜 易分解有机毒物 酚、苯、醛、有机磷农药 DDT、666、狄氏剂、艾氏剂、PCB、多环芳烃、芳 难分解有机毒物 香烃 油 石油及其制品 硫、氮氧化物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病原微生物 病菌、病毒、寄生虫
一级标准 序 号 1 2 污染物 适用范围 1997年 12月31 日之前 6 ~9 1998年 1 月 1日 之后 6 ~9 二级标准 1997年 12月31 日之前 6~9 1998年 1 月 1日 之后 6 ~9 三级标准 1997年 12月31 日之前 6 ~9 1998年 1 月 1日 之后 6~9
§6–2 水体主要污染物、水质指标与水质标准
第六章 水污染及其控制
一、水体污染物
废水中的污染物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 ① 固体污染 ② 酸、碱、盐污染 ③ 耗氧物质污染
④ 植物营养物质污染
⑤ 有毒化学物质污染 ⑥ 石油污染 ⑦ 热污染 ⑧ 生物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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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水体主要污染物、水质指标与水质标准
第六章 水污染及其控制
二、水质指标
水质是水与其中所含杂质共同表现出来的特性,它须通过所含杂质(或污染物) 的组分、种类与数量等指标来表示。水质指标是水质性质及其量化的具体体现。
污染物的类型
固体污染 主 要 污 染 物 水 质 指 标 悬浮物、浊度 DO、BOD、COD、TOC、TOD 总凯氏氮(TKN);亚硝酸盐(NO2);硝酸盐(NO3-);总磷等 pH值、无机盐 以毒物的具体种类来表示: 如氰化物、汞、镉、铬、铅、总 砷等; 酚类化合物、有机磷农药3, 4苯并(a)芘等;石油类。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数、病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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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 4 5 6 7
烷基汞
总镉 总铬 六价铬 总砷 总铅
不得检出
0.1 1.5 0.5 0.5 1.0
9
10 11 12 13
0.00003
0.005 0.5 1Bq/L 10Bq/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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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水污染及其控制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部分)
§6–2 水体主要污染物、水质指标与水质标准
第六章 水污染及其控制
水体中的 DO 、 BOD 之间是什么关 系? 讲一讲“臭水沟”的来历.
想一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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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水污染及其控制
三、水质标准
保护地面水体免受污染是水污染防治工作的主要目标,制定地 面水环境质量标准是达到此目标的手段之一。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依据地面水水域使用 目的和保护目标将其划分为五类: Ⅰ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 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 Ⅲ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 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Ⅳ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 水区。 Ⅴ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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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水污染及其控制
单位:mg/L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部分)
分 类 序 号 参 数
基本要求
注:①允许根据地方水域背 Ⅱ类 Ⅲ类 Ⅳ类 Ⅴ类 景值特征做适当调整的项目。 所有水体不应有非自然原因所导致的下述物质: a.凡能沉淀而形成令人厌恶的沉积物 ②规定分析检测方法的最低 b.漂浮物,诸如碎片、浮渣、油类或其他的一些引起感官不快的物质 检出限,达不到基准要求。 c.产生令人厌恶的色、臭、味或浑浊度的 ③试行标准。 d.对人类、动物或植物有损害、毒性或不良生理反应的
250以下
10以下 0.06 饱和率90% 15以下 3以下
250
10 0. 1 15以下 3 10000
250
20 0.15 5 15 4
250
20 1.0 3 20 6
250
25 1.0 2 25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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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水污染及其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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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水污染及其控制
2.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 )根据污染物的毒性 及其对人体、动植物和水环境的影响,将工矿企业和事业单位排 放的污染物分为两类: Ⅰ类污染物系指能在环境或动植物体内蓄积,对人体健康产生 长远不良影响者。对此类水污染物,不分其排放的方式和方向, 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级别,一律执行严格的标准值,并规定含 此类污染物的废水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的排放口取样检测 。 Ⅱ类污染物系指其长远影响小于Ⅰ类的污染物质,其允许排放 浓度可略宽,并按其排放水域的使用功能以及企业性质(如新建 、扩建、改建企业或现有企业)分为一级标准值、二级标准值和 三级标准值,还规定含此类污染物的废水在工厂企业或其处理设 施排出口取样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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