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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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江苏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江苏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一、总则随着江苏省农业发展的不断进步,地方储备粮成为确保粮食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

为了规范江苏省地方储备粮的管理,提高储备粮的储存、保管和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二、储备粮的范围和来源1. 储备粮的范围包括稻谷、小麦、玉米、豆类等主要粮食作物。

2. 储备粮的来源主要包括农田产出、收购、征收等途径。

三、储备粮的储存和保管1. 储备粮的储存地点应满足安全、干燥、通风等条件。

2. 储备粮的保管人员应具备相关经验和知识,严格遵守储存规范,确保储粮的质量和数量不受损失。

3. 储备粮的质量检测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确保储存的粮食达到标准要求。

4. 储备粮的定期检查和防虫防蛀工作应有计划地进行,确保储存粮食的安全和质量。

四、储备粮的使用1. 地方储备粮应在粮食紧张或突发粮食安全事件发生时启动。

2. 储备粮的使用应符合粮食安全管理的规定,确保储备粮的合理使用。

3. 储备粮的供应和分配应公开、公平、公正,确保粮食资源的均衡利用。

五、储备粮的补充和更新1. 按照粮食生产和消费的需要,地方储备粮应定期进行补充和更新。

2. 储备粮的补充和更新应遵循市场原则,确保粮食价格的合理性和供需平衡。

六、监督管理1. 江苏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公室对地方储备粮的管理负责。

2. 对于储备粮的检查和监督应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机制,确保储备粮的有效管理。

七、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如有其他规定与本办法相冲突,以本办法为准。

结语江苏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江苏省的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规范储备粮的管理和使用,能够更好地应对突发的粮食安全事件,保障人民的粮食供应。

同时,加强储备粮的监督管理,确保储备粮的质量和数量不受损失,提高储存和保管效率,为江苏省的农业发展和粮食安全做出积极贡献。

河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河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河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0.07•【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6号•【施行日期】2023.1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6号《河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9月27日省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正谱2023年10月7日河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2023年10月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6号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维护粮食市场稳定,保障粮食安全,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储备粮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方储备粮,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储备的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地方储备粮管理坚持政府主导、规模合理、布局科学、管理规范、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省、市、县分级储备、分级负责、分级管理,以省级储备为主,市、县级储备为辅。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要求,加强对地方储备粮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储备规模及动态调整机制,加强地方储备粮仓储设施建设,及时协调解决地方储备粮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及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拟订本级储备粮储备计划和动用方案。

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完善管理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储备粮实施监督检查,对下级储备粮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本级储备粮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并对预算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枣庄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

枣庄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

庄市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枣庄市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全面提高仓储管理水平,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根据《枣庄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及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地方储备粮库存管理、代储管理、安全管理、仓储设施管理及监督检查。

第三条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的管理方式,即:市粮食局对全市的地方储备粮实施监管指导,并对市直储单位储存的市级储备粮实施直接监管;区(市)粮食局对本辖区内各储粮单位储存的地方储备粮实施直接监管;各承储库对本单位所储存的地方储备粮实施具体管理。

储粮单位的地方储备粮承储资格,由市局、各区(市)局参照《山东省省级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鲁粮储[2005]49号文下发)并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标准实施。

二章库存管理第四条地方储备粮库存管理的总体目标是: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保证我市随时调得动、用得上。

第五条地方储备粮库存管理的基本要求是:“一符”、“三专”、“四落实”。

(一)“一符”是指帐实相符,即统计帐、会计帐与保管帐相符;保管帐与分仓货位专卡相符,专卡与库存粮食实物相符。

(二)“三专”是指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帐记载。

1、地方储备粮实行“专仓”挂牌储存,不得与其他性质的粮食混存。

储存地方储备粮的仓房要在仓外醒目处悬挂地方储备专牌,非储存地方储备粮的仓房不得悬挂此牌。

如需调整地方储备粮专仓,须报主管部门批准。

2、地方储备粮要由专人保管,实行岗位责任制。

3、承储库要建立统一规范的“地方储备粮保管总帐”(见附件2),即:“专账”、“专卡”。

保管帐和专卡要准确、真实地反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及轮换情况。

仓房调整、地方储备粮轮换或数量有变动时要及时调整地方储备粮保管帐和专卡,帐、旧卡由承储库存档备查。

(三)“四落实”是指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储存地点落实。

在同一区(市)内地方储备粮总量和品种结构不变的前提下,区(市)局可根据管理需要,调整承储库点及储粮数量。

浙江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浙江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浙江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地方粮食储备库的性质为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储备库的主要任务为储备、保管地方储备粮食,为国家粮食宏观调控服务,为国民经济服务。

下文是浙江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方储备粮的管理,保证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地方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并参照《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和参与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地方储备粮,是指省、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县(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所辖行政区域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四条地方储备粮实行分级负责、分级储备。

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地方储备粮工作,确定全省地方储备粮的规模总量,制定下达省、市、县地方储备粮储备计划,督促储备计划的落实。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级地方储备粮工作;落实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地方储备粮计划,根据当地粮食消费量及时增加相应的储备规模,合理确定储备品种结构;落实储备粮所需的资金和仓储等设施;加强储备粮管理,确保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粮食部门)负责本级地方储备粮的行政管理,指导和协调下级粮食部门的地方储备粮管理工作,对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地方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含轮换费用和轮换差价补贴)等财政补贴,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并负责对地方储备粮财政补贴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地方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地方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督。

第六条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条件确定,具体承担地方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并对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与储存安全负责。

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_办法_

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_办法_

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对地方储备粮的管理,有效发挥地方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制定了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方储备粮的管理,有效发挥地方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保证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方储备粮,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平衡、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储备粮的经营、管理、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地方储备粮分省、市、县三级,以省级储备为主,实行分级储备、分级管理。

未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五条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地方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拟订本行政区域地方储备粮规模、品种结构、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安排本级地方储备粮的贷款利息、保管和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并对地方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农业发展银行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地方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地方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九条承担地方储备粮储存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地方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并对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承储企业依照有关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地方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并报本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地方储备粮的收购、储存、销售、轮换和动用,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地方储备粮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实行增减挂钩、专户管理和专款专用。

四川省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48号

四川省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48号

四川省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48号)《四川省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8月1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黄强2021年8月27日四川省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方粮食储备管理,提升地方粮食储备市场调控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保障区域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粮食储备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方粮食储备包含地方政府粮食储备和企业储备。

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由省、市、县三级组成,企业储备分为社会责任储备和商业库存。

第三条地方粮食储备坚持规模合理、布局科学、优储适需、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地方粮食储备包括稻谷、小麦、玉米、青稞等原粮储备,散装食用植物油储备,大米、面粉、小包装食用植物油等成品粮油储备。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承担保障本行政区域内地方粮食储备安全的主体责任,落实储备规模,优化储备布局和品种结构。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地方粮食储备的行政管理,指导协调下级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安排本级政府粮食储备的管理费用、贷款利息等财政资金,并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相关规定办理财政资金支付。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及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本级粮食储备方案和动用方案。

第七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四川省分行及其辖内各级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地方政府粮食储备所需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2.29•【字号】泰政办字〔2022〕60号•【施行日期】2023.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政办字〔2022〕6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泰安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2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收购第三章储存第四章轮换第五章动用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泰安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有效调控粮食市场,确保粮食安全,根据《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或者参与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与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方储备粮,是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三条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级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部门对各县(市、区)地方储备粮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地方储备粮实行分级储备、分级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储备粮规模总量,组织落实到位。

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拟订本行政区域地方储备粮规模、总体布局和动用的调控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储备粮主要品种为小麦,口粮品种比例不得低于70%。

市、县(市、区)城区的地方成品粮储备,不得低于15天的市场供应量。

第五条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保障本级人民政府核定规模内的地方储备粮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嘴山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嘴山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嘴山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5.23•【字号】石政规发〔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嘴山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石嘴山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24年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2024年5月23日石嘴山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石嘴山市地方储备粮管理,维护粮食市场稳定,保障粮食安全,有效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石嘴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石嘴山市行政区域内地方储备粮计划、储存、轮换、动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地方储备粮(以下简称储备粮)是指石嘴山市、县(区)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区域内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原粮、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

本办法所称原粮,是指收割、打碾、脱粒后尚未碾磨加工的粮食,包括小麦、稻谷、玉米等。

本办法所称成品粮,是指由原粮加工而成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粮食,包括小麦粉、大米等。

第四条储备粮的储存、管理和使用应当保证数量真实、结构合理、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调用高效。

第五条全面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完善粮食安全责任制,统筹建立健全全市粮食安全考核机制。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储备粮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推进储备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储备粮重大问题,切实保障储备粮安全。

政府粮食储备情况列为年度国有资产报告内容,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六条市、县(区)储备粮实行分级负责。

贵州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贵州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贵州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8.29•【字号】省政府令201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贵州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8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炳军2021年8月29日贵州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发挥地方储备粮宏观调控作用,保障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贵州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储备粮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方储备粮,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平衡、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原粮、成品粮。

本办法所称地方储备粮含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地方储备粮分省、市州、县三级,以省级储备为主,市州、县级储备为辅,实行分级储备、分级管理。

未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地方储备粮。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方储备粮能力建设,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地方储备粮储备规模、品种结构以及相应的管理费用标准等动态调整机制。

地方储备粮应当以稻谷、小麦等口粮品种为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粮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粮食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负责拟定地方储备粮储备规模、总体布局及动用方案。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安排本级地方储备粮的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及时足额拨付,并对地方储备粮有关财务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最新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最新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附件2:@@地方粮食储备安全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地方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确保地方粮食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本市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地方粮食储备在政府宏观调控和应急管理中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精神,参照《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地方储备粮,是指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

本办法所称粮食,是指小麦、稻谷、玉米及其成品粮,包括大豆和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适用范围)从事和参与本市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和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粮权)地方储备粮的粮权属于市、区两级人民政府。

未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五条(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地方储备粮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应当保持稳定。

根据国家有关要求或者本市宏观调控的需要,可以进行调整。

地方储备粮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调整方案,由市发展改革、粮食物资储备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国家要求及本市粮食生产、需求状况、政府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类别)地方储备粮分为静态储备粮和动态储备粮。

静态储备粮是指由地方储备直属企业集中承储,并按下达的轮换计划进行轮换的地方储备粮。

动态储备粮是指受委托储存在具备承储条件的本市粮食加工、经营企业,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地方储备粮。

第七条(管理原则)地方储备粮实行分级储备、分级管理,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地方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和费用。

第八条(主要部门职责)市发展改革部门、粮食物资储备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拟订地方储备粮动用方案以及市级储备粮财政补贴标准和补贴办法等,对市级储备粮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重大事项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天津市粮食和物资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方政府粮食储备仓储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粮食和物资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方政府粮食储备仓储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粮食和物资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方政府粮食储备仓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布日期】2022.12.28•【字号】津粮规〔2022〕6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天津市粮食和物资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方政府粮食储备仓储管理办法的通知津粮规〔2022〕6号各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天津利达粮油有限公司、中粮利金(天津)粮油股份有限公司、市粮食储备有限公司: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地方政府粮食储备仓储管理工作,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市粮食和物资局结合工作实际,修订了《天津市地方政府粮食储备仓储管理办法》,经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2年12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三章出入库管理第四章库存管理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六章规范化管理第七章附则天津市地方政府粮食储备仓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天津市地方政府粮食储备(以下简称地方储备粮)管理,规范仓储行为,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根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天津市地方粮食储备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方储备粮仓储活动,开展地方储备粮监督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方储备粮,是指地方政府原粮(含食用植物油)储备。

地方政府成品粮(油)储备直接服务于地方应急保供需要,按现行管理规定执行。

本市建立的跨省异地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含库点)由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公开、公平、公正、择优选定。

第四条地方储备粮由地方政府储备直属企业承储,或通过委托代储等方式储存,原则上不得租用仓房储存地方储备粮。

第五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地方储备粮的行政管理,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仓储管理的政策,建立健全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对本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辖区内地方储备粮依法履行食品安全和安全生产的属地管理责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9.23•【字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令133号•【施行日期】2005.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令(第13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7月14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2005年9月2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保护农民利益,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方储备粮,是指自治区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自治区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三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地方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

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地方储备粮。

第五条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自治区财政部门负责拟定地方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对地方储备粮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

自治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地方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工作,对地方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必要时也可以委托州、市(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协助管理地方储备粮。

自治区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地方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并对地方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疆分行负责落实地方储备粮所需信贷资金,并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重庆市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

重庆市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

重庆市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2.22•【字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53号•【施行日期】2022.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53号)《重庆市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1月25日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1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胡衡华2022年2月22日重庆市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粮食储备管理,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规范,维护粮食市场稳定,保障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方粮食储备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方粮食储备,包括地方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

地方政府储备,是指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储备的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稻谷、小麦、玉米等原粮及其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

企业储备包括社会责任储备和商业库存。

社会责任储备是指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等依据法律法规明确的社会责任所建立的库存;商业库存是指粮食经营企业保持经营需要的周转库存。

第四条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计划引领、规模合理、布局科学、安全高效、节约减损的原则。

第五条本市落实国家粮食安全责任制。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方粮食储备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地方粮食储备工作机制,保障地方粮食储备安全。

第六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地方粮食储备的行政管理,按照职责对地方粮食储备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本级地方政府储备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并会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苏州市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

苏州市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

苏州市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9.03•【字号】苏州市人民政府令〔2022〕157号•【施行日期】2022.10.1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令(〔2022〕157号)《苏州市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已于2022年8月22日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开发布,自2022年10月16日起施行。

市长:吴庆文2022年9月3日苏州市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有效发挥地方政府储备粮的调控作用,维护本市粮食市场稳定,保障粮食安全,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江苏省粮食流通条例》和《江苏省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方政府储备粮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费用管理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地方政府储备粮,是指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储备的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小麦、稻谷等原粮及其成品粮以及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地方政府储备粮实行市、县级市(区)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遵循保障安全、规模合理、优储适需、经济高效、绿色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级地方政府储备粮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地方政府储备粮计划,落实所需资金,保障粮食供应,稳定粮食市场。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地方政府储备粮储备规模、品种结构以及相应的管理费用标准等动态调整机制。

第五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方政府储备粮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布局合理、规模储存、调度便利、储存安全的原则,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地方政府储备粮仓储、物流、应急保障等设施用地,保证地方政府储备粮基础设施与收储规模、应急加工等供应保障要求相匹配。

浙江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浙江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浙江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地方粮食储备库的性质为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储备库的主要任务为储备、保管地方储备粮食,为国家粮食宏观调控服务,为国民经济服务。

下文是浙江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欢迎阅读!浙江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方储备粮的管理,保证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地方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并参照《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和参与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地方储备粮,是指省、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县(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所辖行政区域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四条地方储备粮实行分级负责、分级储备。

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地方储备粮工作,确定全省地方储备粮的规模总量,制定下达省、市、县地方储备粮储备计划,督促储备计划的落实。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级地方储备粮工作;落实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地方储备粮计划,根据当地粮食消费量及时增加相应的储备规模,合理确定储备品种结构;落实储备粮所需的资金和仓储等设施;加强储备粮管理,确保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粮食部门)负责本级地方储备粮的行政管理,指导和协调下级粮食部门的地方储备粮管理工作,对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地方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含轮换费用和轮换差价补贴)等财政补贴,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并负责对地方储备粮财政补贴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地方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地方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督。

第六条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条件确定,具体承担地方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并对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与储存安全负责。

【农业办法】辽宁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农业办法】辽宁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农业办法】辽宁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农业办法:辽宁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辽宁省地方储备粮的管理,规范储备粮的储备、调配、使用等工作,保障粮食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地方储备粮的来源和种类第三条:地方储备粮主要来源于政府的统一招标购买、计划收购等渠道,包括小麦、稻谷、玉米等各类粮食品种。

第四条:地方储备粮应当储存在专门的储备粮库中,确保保存品质和数量。

第三章:地方储备粮的管理第五条:地方储备粮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储备粮的登记、核查、调运、保管等制度,确保储备粮的安全和有效管理。

第六条:地方储备粮的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储备粮进行检查和清点,确保储备粮的品质和数量。

第七条:地方储备粮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应急响应机制,确保在应急情况下能够迅速调配储备粮。

第四章:地方储备粮的使用第八条:地方储备粮用于应对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或者用于国家重大活动等特殊情况。

第九条:地方储备粮的使用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规定进行,严格执行使用标准和程序。

第十条:地方储备粮的使用应当建立健全使用记录和报告制度,确保使用情况真实可靠。

第五章:地方储备粮的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地方储备粮的管理机构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定期接受审核、检查。

第十二条:发现储备粮管理工作中存在问题或者违规情况时,应当立即整改,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对于对地方储备粮管理工作有出色表现或者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同时废止此前的相关规定。

对于特殊情况,由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批准。

第十五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辽宁省人民政府所有。

以上为【农业办法】辽宁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的内容,以便更好地管理和利用地方储备粮资源,保障粮食安全,促进农业生产发展。

关于某县的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关于某县的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关于某县的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某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某县县级储备粮的管理,维护粮食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口粮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某县县级储备粮是指政府为应对自然灾害、粮食价格波动等非常时期而储备的粮食。

县级储备粮由县农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三条某县县级储备粮包括大米、小麦等主要粮食品种,其数量和种类根据粮食安全和灾害防控的需要进行调整。

第四条某县县级储备粮的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生产者和收购者按照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履行义务,在粮食收购中安排一定比例的储备粮。

2. 部分县级粮食储备计划,由政府组织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或粮食加工企业进行集中收购储存。

3. 群众自愿上交部分扩产粮食,作为县级储备粮。

第五条某县县级储备粮应当遵守以下管理规定:1. 实行精细化管理,建立健全储粮档案,包括粮食的品种、数量、质量等信息。

2. 定期对储备粮进行检测,确保粮食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

3. 每年组织一次对储备粮进行核查,核实粮食数量和质量是否与档案一致。

4. 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严禁滥用、浪费或出售储备粮。

5. 储备粮的销售,要经过招标或公开竞价等方式进行,确保公平公正。

第六条对于储备粮的使用,主要有以下情况:1. 发生自然灾害、特殊灾害或突发事件时,按照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由政府决定使用储备粮。

2. 出现粮食供应紧张或粮价大幅度上涨时,由政府决定使用储备粮稳定市场价格。

3. 国家经济特别需要时,由国家政府决定使用部分储备粮。

第七条违反本办法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本办法由某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和修订,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八条本办法由某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和修订,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九条某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实施后,需要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建立联动机制,共同监督储备粮的管理和使用。

一、某县县级储备粮管理机构根据某县粮食管理的实际情况,设立县级储备粮管理办公室,由县农业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管理工作,其职责包括:1. 制定储备粮管理规定和操作细则,明确各环节的职责和任务。

赣州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赣州市政府令第32号

赣州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赣州市政府令第32号

赣州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正文:---------------------------------------------------------------------------------------------------------------------------------------------------- 赣州市政府令(第32号)《赣州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0月23日市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OO四年十一月十二日赣州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市、县两级地方储备粮的管理,提高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的能力,确保储备粮的安全和粮食市场的稳定,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的有关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县两级地方储备粮主要用于调控和稳定本地粮食市场,应付发生重大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时的粮食供应。

第三条市、县两级地方储备粮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属市、县两级政府。

市本级储备粮和各县(市、区)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分别由同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粮源及调控粮食市场需要提出意见,报本级政府批准确定。

储备粮由市、县两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代收代储,未经本级政府批准任何部门不得动用。

第四条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县(市、区)建立地方粮食储备和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地方储备粮的数量真实,储粮安全。

市、县两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储备粮总体布局的规划和日常管理工作,审核认定承储单位的资格,制定储备粮的轮换方案,监督和检查本级储备粮的数量和质量库存状况。

第五条市、县两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确定的储备粮储存规模,在每年政府财政预算或其他渠道中安排本级储备粮的所需费用。

储备粮的费用补贴,按照中央储备粮的费用补贴标准执行。

储备粮存储期间,按国家标准规定的正常损耗和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损失,由本级财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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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45号),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保证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结构合理、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调用高效,维护全省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地方储备粮在全省粮食宏观调控中的作用,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参照《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内从事和参与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检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方储备粮是指依据国家有关部门下达的指导计划,由省和省辖市政府储备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保证军粮供应、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含食用油,下同)。

第四条地方储备粮包括省级储备粮和市级储备粮。

省级储备粮的所有权归省政府,市级储备粮的所有权归市政府。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五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根据国家或省下达的计划,结合本行政区的实际情况,拟定地方储备粮规模总量、品种结构和总体布局意见;根据粮食宏观调控和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及突发事件的需要,拟定地方储备粮动用意见,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省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全省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及轮换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和监督检查,同时,对本行政区域内省级储备粮实行属地监督。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本级地方储备粮的保管费用、贷款利息等相关补贴,并按规定标准及时、足额拨付。

参与地方储备粮监管,对有关财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农业发展银行负责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地方储备粮计划,及时、足额发放地方储备粮收购和轮换所需贷款,并对其实施信贷监管。

第六条地方储备粮管理机构,是指专门从事本级地方储备粮日常管理的储备粮管理公司或本级政府指定的单位、部门。

地方储备粮管理机构受本级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委托,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的监督指导下,对本级地方储备粮实施管理,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负责。

并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拟定地方储备粮各项配套业务管理制度,报经本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备案后执行。

地方储备粮管理机构应保持相对独立和稳定,并严格控制人员编制规模,确保具备行使管理职能的条件。

对无法行使管理职能或不具备管理条件的地方储备粮管理机构,本级人民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应停止其行使管理职能。

第七条地方储备粮实行库存月报告制度,地方储备粮管理机构按月定期向本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地方储备粮库存等报表,并对报送结果负责。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月将本市市级储备粮库存情况向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八条建立地方储备粮联席会议协调机制。

在紧急状态下启动联席会议协调机制,由本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民政部门、应急部门和地方储备粮管理机构参加联席会议,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担任召集人。

第九条地方储备粮实行目标管理,纳入省政府对省直相关部门和各市政府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第三章计划第十条全省地方储备粮的储备规模、品种结构和总体布局方案,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根据国家下达的计划和宏观调控需要,并考虑财政承受能力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级储备粮的具体落实方案,由本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根据省下达的计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原则上省下达市的储备计划不再向所属县(市、区)分解。

第十一条地方储备粮食品种为玉米、稻谷、小麦,食用油品种为大豆油。

地方储备粮品种结构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根据国家下达的计划,按以口粮为主、适当兼顾饲料粮的原则,结合粮食消费结构和市场调控需要拟定,报省政府批准。

在国家确定的大中城市和价格易波动地区建立成品粮应急储备制度,储备品种为大米、面粉和小包装大豆油。

原则上成品粮应急储备在地方储备粮规模内建立,并结合当地成品粮加工及市场情况,采取活储方式进行。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地方储备粮的采购和销售计划,由本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批准的地方储备粮规模、品种结构、总体布局方案或动用方案制定,并会同农业发展银行下达。

地方储备粮大批量集中采购和销售,原则上通过具备资质、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公开进行招标采购和拍卖。

根据市场情况,也可以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地方储备粮管理机构应根据地方储备粮的储存品质状况和生产、入库年限,于每年4月底前提出地方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建议,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于每年6月底前下达年度轮换计划。

轮换计划由地方储备粮管理机构根据粮食市场状况具体组织实施。

地方储备粮采购、储存、销售、年度轮换计划实际执行和完成情况,由地方储备粮管理机构及时报本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备案。

第四章储存第十四条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应根据《辽宁省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规定,取得地方储备粮承储资格。

具体承储企业由本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按照优化地方储备粮布局的原则,公开、公平、择优确定。

第十五条地方储备粮管理机构应当与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六条地方储备粮执行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玉米、小麦等级为三等(含三等)以上,稻谷为二等(含二等)以上,食用油等级为三级(含三级)以上。

具备低温储存条件、确保储粮安全的承储企业,经同级地方储备粮管理机构批准,可偏高掌握稻谷、小麦的水分标准,以利于粮食保鲜、轮换,并节约成本费用。

第十七条承储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严格执行国家仓储标准、技术规范及地方储备粮的各项管理制度;(二)执行地方储备粮采购、销售、轮换计划,保证入库的粮食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三)实行专仓(罐)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四)建立健全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五)按照国家规范使用熏蒸剂、防护剂等化学药剂,积极推广绿色储粮技术;(六)对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地方储备粮管理机构;(七)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建立台账,定期分析储存管理情况,并报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承储企业发生下列重要事项,应提前向地方储备粮管理机构报告。

(一)企业名称、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二)企业改制、重组、搬迁、资产上划或变卖;(三)储存地方储备粮的仓储设施损毁或发生自然灾害,危及地方储备粮安全;(四)储存不当,发生坏粮事故;(五)企业遇有可能影响地方储备粮安全的法律纠纷;(六)企业不再具备承储资格条件,不能履行承储合同;(七)企业发生其他应该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地方储备粮管理机构应按粮权隶属关系,组织专门人员或委托中介机构,对承储企业或其管理集团公司进行储备粮管理考核和财务风险评估。

第二十条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取消承储资格,调出地方储备粮,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擅自动用地方储备粮;(二)虚报、瞒报地方储备粮数量和质量;(三)在地方储备粮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四)擅自串换地方储备粮品种、变更储存地点或货位、委托其他单位代储;(五)虚报轮换数量,套取地方储备粮轮换费用和价差;(六)因管理不善造成地方储备粮变质或数量损失;(七)企业土地、房屋、设施设备对外融资和担保;(八)以地方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质押或者偿还债务;(九)经考核评估,承储企业或其管理集团公司经营管理不善,存在一定财务风险,直接或间接影响储备粮管理安全;(十)逃避或拒绝地方储备粮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承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破产的,其储存的地方储备粮由本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重新确定承储企业储存,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承储手续。

第二十二条承储企业应按照地方储备粮库存管理的相关规定管理好地方储备粮,及时处理发现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问题。

不能自行处理的,应及时报告地方储备粮管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地方储备粮的质量检验监测工作由地方储备粮管理机构负责组织。

大批量采购时,应全部进行质量检验;正常轮换结束后,轮换入库新粮要全部进行质量验收;储备粮存储期间,除上述新粮外,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质量抽检,数量不少于库存量的三分之一。

日常储存过程中的品质监测工作由承储企业负责。

第二十四条地方储备粮贷款要与库存值挂钩,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承储企业要在当地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并接受农业发展银行的信贷监管。

第二十五条地方储备粮的库存成本,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业发展银行核定、调整。

地方储备粮的库存成本一经确定,必须遵照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地方储备粮库存成本。

第五章轮换第二十六条地方储备粮实行“库存成本不变、实物推陈储新、均衡轮换操作”的轮换制度。

原则上稻谷每2年、玉米和小麦每3年、食用油每2年轮换一次。

当储存品质指标达到轻度不宜存时,报经批准后,可提前轮换。

储存在低温山洞库中的地方储备粮,可根据储存品质指标适当延长储存期。

第二十七条地方储备粮轮换须根据年度轮换计划执行,轮换业务按照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规定进行操作。

第二十八条地方储备粮的轮换要遵循有利于保持粮食市场稳定、保证质量、节约费用、结合加工的原则。

轮换计划要在规定年度粮食收购和烘晒期内完成,原则上每批次轮换期不得超过4个月。

如遇有特殊情况时,经本级地方储备粮管理机构批准,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可适当延长轮换期。

承储企业每批次轮换要以书面形式向地方储备粮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九条地方储备粮的轮换,可根据不同品种的特点和市场情况,采取先销后购、先购后销、边购边销或实物兑换等轮换方式进行。

第六章动用第三十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粮食市场的监测,根据本级粮食应急供应预案,通过地方储备粮联席会议协调机制,适时提出动用地方储备粮的建议。

动用地方储备粮,要根据地方储备粮联席会议精神,由本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提出具体动用方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动用方案包括动用地方储备粮的用途、品种、数量、质量、价格、费用、承储企业、使用安排、接收单位、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地方储备粮:(一)本行政区域或敏感地区市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二)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地方储备粮时;(三)本级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地方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批准的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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