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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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手册二OO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前言

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和执法能力,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安进程,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特编印《咸阳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手册》。

目录:

咸阳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程序

一、执法检查程序

二、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三、行政处罚程序

四、听证程序

五、纠错程序

咸阳市安全生产执法文书使用规范

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的种类

二、安全生产执法文书使用的一般要求

咸阳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卷规范

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卷主要法律文书

二、生产安全事故案卷归档的文件材料

三、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卷主要内容

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卷立卷归档标准

咸阳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程序

执法工作程序,是指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在对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进行安全执法过程中,履行职责的基本工作步骤。主要由执法检查程序、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行政处罚程序、听证程序、纠错程序组成。按照执法基本程序做好各个环节的工作,是确保依法执法和规范执法的基础。也是提高执法效率,加强自身建设的有效途径。

一、执法检查程序

(一)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必须2名以上。

(二)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

(三)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应当详细记录存在的问题和不安全因素,填写《现场检查记录》,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分别签字,存档备查对现场进行多次检查的,每次均应制作记录。

检查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按下列要求填发有关法律文书:

1.发现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当场改正的,应当责成其当场改正;不能当场改正的,发出《责令改正指令书》,

责令限期整改。

2.发现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整改;对事故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下达《责令改正指令书》,责令被检查单位制定整改计划和措施,限期进行,整改防范事故的发生。

3.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者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下达《强制措施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或停止危险设备、场所的使用,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

4.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危及安全生产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下达《强制措施决定书》,填写《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5、《责令整改指令书》《强制措施决定书》应当写明事故隐患、违法行为具体时间、地点、内容,以及违反的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相关标准和责令改正、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等。

(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责令改正指令书》《强制措施决定书》的执行情况,应当进行监督检查。按整改期限,对《责令改正指令书》《强制措施决定书》等的执行情况进行复查,并下达《整改情况复查意见书》。经复查对责令改正的内容逾期未改正的,安全生产整改复查意见书中应

明确记录未改正的具体内容,并对有关人员制作询问笔录或陈述笔录。

(五)进入行政处罚程序。

二、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一)接报

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在接到生产经营单位一般、较大、重大或特别重大事故报告时,应当做好伤亡事故电话报告记录并立即向局领导报告。

(二)报告和现场勘查

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必须2名以上,并迅速前往事故现场,进行应急处置,开展初步调查取证,拍摄事故现场照片,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视事故级别和其它具体情况,及时向省、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和市、县政府报告,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及时通知同级公安机关、监察部门、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人民检察院及事故发生的行业主管部门等。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重大以上的事故

应当1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至省、市安监局,直至国家安监总局,随后报文字报告。

(三)立案

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请局领导审批立案。

(四)事故调查处理

1、事故调查组组成

(1)造成人员轻伤或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可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及时上报事故调查报告。

(2)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事故具体情况,属市级以上企业的,受市政府委托,依法由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组织,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市监察局、市公安局以及市总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应当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人参与调查。属市级以下企业(不包括市级),受县市区政府委托,由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局组织、由县市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局、公安局以及总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应当邀请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派人进行调查。

(3)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受市政府委托,依法由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组织,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市监察局、市公安局以及市总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应当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人进行参与调查。

(4)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由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等省级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市、县安监局配合调查。

(5)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等国家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市、县安监局配合调查。

2、事故调查组组长及成员职责

(1)事故调查组组长职责

①组织领导事故调查,确定事故调查组各小组的职责或者事故调查组成员的具体工作;

②主持事故调查会议,协调事故调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经投票表决仍不能作出结论的分歧意见作出决策等。

(2)事故调查组成员及其所属单位职责

①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有关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勘查事故现场、调查询问有关人员、收集事故有关资料,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提出事故隐患整改措施,落实批复意见,整理归档事故调查处理材料;

②公安机关及有关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分析、维持事故现场治安秩序,勘查事故现场、调查询问有关人员、确定死亡原因,对涉嫌犯罪的责任人立案侦查和采取强制措施,落实批复意见;

③监察部门及有关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对责任事故中涉嫌违纪的监察对象依法追究行政纪律责任、对违反规定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批复的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督促落实批复意见;

④工会及有关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参与调查询问有关人员、参与收集事故有关资料,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对事故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提出事故隐患整改措施,监督事故责任单位落实防范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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