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两起非法储存危险物品和烟花爆竹引发爆炸事故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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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对查处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牵头单位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08]11号

公安部关于对查处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牵头单位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08]11号

公安部关于对查处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牵头单位有关问题的批复正文:---------------------------------------------------------------------------------------------------------------------------------------------------- 公安部关于对查处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牵头单位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08]11号)河北省公安厅:你厅《关于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牵头单位有关问题的请示》(冀公治[2007]354号)收悉。

根据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6号)和《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以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的许可审批和监督管理,承担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予以查封、取缔,处以行政罚款,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等主要行政处罚职责。

据此,同意你厅关于查处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牵头工作由安全监管部门具体负责,公安机关依法予以配合的意见。

同时,你省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配合安全监管等部门做好查处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

工作中要注意发现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线索,并及时移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违反治安管理的,对行为人要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对安全监管、质检、工商等部门移送涉嫌构成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案件,要及时受理、迅速侦办。

对阻碍安全监管等部门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要依法从严查处,确保安全监管等部门行政执法工作顺利进行。

二〇〇八年一月九日——结束——。

公安部关于地下矿山火工品管理要求

公安部关于地下矿山火工品管理要求

公安部关于地下矿山火工品管理要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此次电视电话会议精神,高度重视和解决好当前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充分认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

为加强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的安全监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贯彻会议精神。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认真学习贯彻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集中整治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出发,提高对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从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入手,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切实做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工作。

二、加强安全监督管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督促企业建立健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业人员,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岗位责任制度,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

尤其要强化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确保责任落实到人,制度措施落实到实处。

三、加强对资源整合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关闭矿山企业火工品管理。

在整顿关闭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矿山工作中,停止供应火工品是矿山关、停的重要手段和标准之一,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配合公安机关对关停或列入整顿范围的煤矿、非煤矿山等爆炸物品使用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对剩余库存爆炸物品要及时妥善处理。

四、加强源头管理,严格各项措施。

有关企业要加强对爆炸物品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严格的爆炸物品领取、清退、保管制度。

爆破员领取爆炸物品,必须经班组长或现场负责人批准,仓库人员凭指定审批人签发的《爆炸物品核发凭单》发放爆炸物品,领取数量不得超过当班使用量,剩余的要当天退回,做到爆炸物品专人保管、专人领取、专人使用,严防丢失被盗和非法买卖。

库房内储存的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库房内严禁存放其他物品。

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立案标准

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立案标准

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立案标准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不仅容易引发火灾和爆炸事故,还会给社会治安带来严重隐患。

为了规范对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处理,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立案标准,以保障社会安全和秩序。

下面将详细介绍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立案标准。

首先,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数量是立案的重要标准之一。

一般来说,如果储存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规定的标准,就会构成违法行为。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数量达到一定标准,就应当立即予以查处,并依法处理。

其次,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储存地点也是立案的重要考量因素。

如果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地点是在居民区、商业区、工业区或者其他人口密集区域,那么其危害程度会更大,处理的力度也会更加严厉。

因此,在对非法储存烟花爆竹进行立案处理时,需要充分考虑其储存地点的特殊性和危害程度。

另外,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储存方式也是立案的重要参考因素之一。

如果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方式不符合相关的安全规定,比如没有采取防火、防爆措施,或者储存环境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那么就需要及时立案进行处理,以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此外,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持有人的身份和背景也是立案处理的重要考虑因素。

如果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持有人是一般公民,那么处理的方式可能会与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持有人是商家或者组织不同。

因此,在立案处理时,需要对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持有人进行全面的调查和了解,以便采取更加精准的处理措施。

最后,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社会危害程度也是立案处理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

如果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已经给社会治安带来了严重的危害,那么就需要及时立案进行处理,以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秩序。

总之,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不可小觑。

因此,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立案标准,以保障社会的安全和秩序。

在处理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时,需要充分考虑烟花爆竹的数量、储存地点、储存方式、持有人身份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以便采取更加精准和有效的处理措施。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两起非法储存危险物品和烟花爆竹引发爆炸事故的通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两起非法储存危险物品和烟花爆竹引发爆炸事故的通报
法 处 理 。
二 、加 强 宣传 教 育 和 舆 论 监 督 , 引导 群 众 自觉抵 制 非 法 生 产 、 经 营 、储 存 危 险 物 品 和 烟 花 爆 竹 行 为 。 各 地 区要 充 分 发 挥 电 视 、 广 播 、 报 纸 、 网 络 等 大 众 媒 体 的 舆 论 监 督 作 用 , 通 过 各 种 形 式 加 强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二 。一 0 年 十 二 月 十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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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策 去规
国 务 院 安 委 会 办 公 室
关 于 近 期 两 起 非 法 储 存 危 险 物 品 和 烟 花 爆 竹 引 发 爆 炸 事 故 的 通 报
安 委 办 明 电 [ 1 ]1 2 5 0 0 0 号
各 省 、 自治 区 、 直辖 市及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安全 生 产委 员会 : 2 1 年 1 月4 时0 分 ,贵 州省 黔 东 南 州 凯 里 市 清 平 南路 大 桥 下 一 非 法 违 规 存 有 危 险化 学 品 等 危 0 O 2 日2 3 5 险 物 品 的违 规 建 筑 物 发 生 爆 炸 ,导 致 一墙 之 隔 的 网 吧墙 体 倒 塌 并 引发 火 灾 , 附 近 民房 不 同程 度 受 到 破 坏 , 造 成 网吧 内正 在 上 网及 民房 内居 住 的人 员共 7 死 亡 、3 人 受 伤 (其 中8 重 伤 )。 人 9 人 1 月 1 日1 时 5 分 , 山 东省 滨 州市 阳信 县 商店 镇 一栋 商住 两用 居 民 小楼 ( 2 )二层 的居 民 家 中 非 2 1 6 O 共 层
法 存 放 烟 花 爆 竹 , 发 生 爆 炸 事 故 , 导 致 楼 房 倒 塌 , 造 成 该 居 民 家 中 及 该 楼 一 层 公 共 浴 室 内 的 洗 浴 人 员 共 8 死 亡 、6 受 伤 。 人 人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21•【字号】皖政办明电[2007]62号•【施行日期】2007.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07〕6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今年以来,我省一些地方连续发生多起烟花爆竹非法生产事故,暴露出一些地区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力度不够、安全监管不到位等问题。

为认真贯彻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以下简称打非),有效遏制烟花爆竹事故上升的势头,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打击的重点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窝点;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产品;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等易燃易爆物品;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产品;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产品;违规购销含氯酸钾的烟花爆竹产品;非法伪造烟花爆竹产地、伪造或者假冒其他厂名、厂址、商标或者认证标志;非法印制烟花爆竹商标标识或提供侵权或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标识;非法将批发经营仓库出租给零售经营者。

二、工作分工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各级政府特别是县、乡(镇)两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打非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打非工作合力。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和沟通,强化对有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严厉查处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以及经营含氯酸钾烟花爆竹产品的行为,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

对查出的无证非法生产经营单位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取缔,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重庆市秀山“10.21”非法生产烟花爆竹重大爆炸事故的紧急通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重庆市秀山“10.21”非法生产烟花爆竹重大爆炸事故的紧急通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重庆市秀山“10.21”非法生产烟花爆竹重大爆炸事故的紧急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10.26•【文号】安委办明电[2007]19号•【施行日期】2007.10.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重庆市秀山“10.21”非法生产烟花爆竹重大爆炸事故的紧急通报(安委办明电〔2007〕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2007年10月21日7时20分左右,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洪安镇洪安居委会大纸厂组非法生产烟花爆竹作坊发生爆炸,3户非法制造者的3栋房屋被炸毁,目前,已造成17人死亡、2人失踪、4人重伤、11人轻伤。

绝大部分伤亡人员与非法生产组织者是亲戚关系,部分伤亡人员是与非法生产组织者或参与者有亲属关系的未成年人。

伤员得到及时救治,善后工作有序进行。

现场勘察发现,爆炸现场共有4个直径1米多的爆坑,分布在3户非法生产者的房内。

爆炸发生在非法生产过程中,其中一处发生爆炸后引起连环爆炸。

重庆市政府已成立事故调查组,具体爆炸原因正在调查中。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领导同志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及时查明原因,加强爆炸物品管理,预防此类事故发生,并做好善后工作。

重庆市领导同志赶赴现场组织抢险,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即派有关人员赶赴现场指导协助事故善后和调查处理工作。

重庆市政府已部署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烟花爆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为了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切实做好烟花爆竹安全工作,严防爆炸事故发生,现再次重申如下要求:一、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的组织领导近年来,受市场需求旺盛的影响,一些地区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活动突出,较大、重大爆炸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

今年1至9月,全国共发生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37起,死亡65人,分别占烟花爆竹事故总数和死亡人数的39.8%和47.1%,其中:较大以上事故10起、死亡37人,分别占较大以上事故总数和死亡人数的66.7%和62.7%。

胡铁军同志在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胡铁军同志在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胡铁军同志在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0年8月18日)同志们:这次会议是在当前高温汛期的特殊季节、省“十三运会”进入倒计时的重要时刻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通报今年以来全市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形势,安排部署后几个月安全生产工作,确保省“十三运会”安全和全年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刚才,市安委会办公室通报了今年以来安全生产事故情况并作了简要分析,沙洋县政府、市住建委、湖北大峪口化工有限公司分别作为政府、部门和企业的代表作了交流发言,汇报了今年以来的安全生产工作和下一步特别是省十三运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打算,讲的很好,我都赞同。

下面,我讲三点意见:一、把握形势,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今年以来,在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的共同努力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继续保持了总体平稳的态势。

从刚才通报的情况看,全市安全生产事故四项指标“两升两降”,特别是事故死亡人数在连续多年下降的情况下再次下降,各县(市、区)和纳入事故统计考核的道路交通、工矿商贸、消防火灾三个行业均没有突破目标控制进度,特别是工矿商贸行业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下降幅度均达60%以上,建筑施工领域在省十三运会场馆建设等重点建设项目增多的情况下实现了安全生产事故“零死亡”,水上交通运输和消防安全方面也分别保持了“零事故”和“零伤亡”的好成绩,我市的一些安全生产做法受到了省里充分肯定。

但是,安全生产工作只有更好,没有最好;只有逗号,没有句号。

总的看,我市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一是从全国、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看,上半年,全国在安全生产事故总量同比下降的同时,重特大事故呈多发频发态势,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上升36.4%和53.4%,进入7月份以来又先后发生辽宁大连新港区输油管道火灾、吉林化工原料桶流入松花江、南京塑料厂爆炸等影响巨大、损失重大的重特大安全事故。

1-6月,全省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也大幅上升,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上升26.67%和35.40%,特别是在保持28个月无重大以上事故记录后相继发生两起重大事故(4月21日恩施巴东清江水布垭库区滚装船翻覆事故死15人伤6人,5月8日恩施利川水井湾煤矿瓦斯爆炸事故死10人伤4人),暴露出一些企业重生产轻安全、安全管理薄弱、主体责任不落实及安全监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近期发生的重特大事故情况的通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近期发生的重特大事故情况的通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近期发生的重特大事故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1.15•【文号】安委[2006]5号•【施行日期】2006.1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近期发生的重特大事故情况的通报(安委[200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中央企业:今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全国安全生产保持了总体平稳的发展态势,事故总量和重特大事故均有一定幅度下降。

但进入四季度以来,一些地方事故出现反弹,山西、黑龙江、河北、吉林、甘肃、重庆、浙江等地接连发生多起煤矿瓦斯爆炸、危险化学品泄漏污染、客运车辆翻车、服装加工销售企业火灾等重特大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

(一)煤矿事故方面。

一是接连发生三起特大恶性事故。

10月31日,甘肃省靖远煤业公司魏家地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29人死亡、6人重伤;11月5日,山西省大同煤矿集团轩岗煤电公司焦家寨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47人死亡;11月12日,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南山煤矿井下发生炸药燃烧事故,造成34人死亡。

这些事故暴露出一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思想麻痹松懈,措施不落实,现场管理混乱等突出问题。

二是已关闭或被责令停产整顿矿井非法违法生产导致事故发生。

10月15日,黑龙江省鹤岗市兴伟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8人死亡;10月16日,河北省邯郸市隆鑫煤矿发生火灾事故,造成13人死亡;11月2日,甘肃省兰州市福山煤矿发生中毒窒息事故,造成5人死亡;11月7日,山西省太原市冀家沟煤矿发生透水事故,造成10人死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8.02.12
•【文号】安监总政法〔2018〕28号
•【施行日期】2018.02.1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
安监总政法〔2018〕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和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维护法令统一,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部门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商有关部委和单位,并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193件安全生产文件宣布失效,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宣布失效的安全生产文件目录(2014年)
2.宣布失效的安全生产文件目录(2015年)
3.宣布失效的安全生产文件目录(2016年)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8年2月12日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湖北省荆州市松滋市“8·17”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的通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湖北省荆州市松滋市“8·17”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的通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湖北省荆州市松滋市“8·17”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9.06•【文号】安委办[2011]32号•【施行日期】2011.09.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湖北省荆州市松滋市“8·17”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的通报(安委办〔2011〕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2011年8月17日,湖北省荆州市松滋市卸甲坪乡乌溪沟村(位于湖北省和湖南省交界地带)一村民家中发生一起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造成5人死亡、3人受伤。

据当地政府初步调查,非法生产的组织者是湖南省籍人员,租用当地居民房屋非法生产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的参与者也大都是湖南省籍人员。

这起事故暴露出当前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问题依然突出,特别是在一些偏远地区、行政区域交界地带,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往往隐藏在居民家中,较为隐蔽、难以发现且容易造成群死群伤,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以下简称“打非”)任务依然艰巨。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打非”工作,坚决遏制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事故,现提出如下要求:一、进一步健全完善烟花爆竹“打非”工作机制各地区要认真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通知》(安委〔2006〕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3号)中有关加强烟花爆竹“打非”工作的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尽快建立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并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组织公安、安全监管、质检、工商、交通运输等部门不断完善“打非”工作机制,强化联合执法,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关于辽宁省铁岭市“12·30”烟花爆竹爆炸事故的通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关于辽宁省铁岭市“12·30”烟花爆竹爆炸事故的通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关于辽宁省铁岭市
“1230”烟花爆竹爆炸事故的通报》
佚名
【期刊名称】《化工安全与环境》
【年(卷),期】2004(17)2
【总页数】1页(P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Q567.9
【相关文献】
1.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通报广西北海市合浦县“11·23”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 [J], 黄爱兴
2.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黑龙江省伊春市华利实业有限公司“8.16”特别重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调查处理结果的通报安委办[2011]25号 [J],
3.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河南省开封市通许县通安烟花爆竹有限公司“1·14”重大爆炸事故情况的通报 [J], ;
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两起非法违法生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的通报 [J], ;
5.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两起非法储存危险物品和烟花爆竹引发爆炸事故的通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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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安监局转发省安监局所转发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近期两起较大烟花爆竹事故情况通报的通知

沈阳市安监局转发省安监局所转发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近期两起较大烟花爆竹事故情况通报的通知

沈阳市安监局转发省安监局所转发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近期两起较大烟花爆竹事故情况通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7.16•【字号】沈安监函[2012]39号•【施行日期】2012.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沈阳市安监局转发省安监局所转发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近期两起较大烟花爆竹事故情况通报的通知(沈安监函〔2012〕39号)各区、县(市)及开发区安监局,市供销社:现将省安监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近期两起较大烟花爆竹事故情况的通报的通知》(辽安监管三〔2012〕9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

市安监局将于7下旬至8月上旬组织开展烟花爆竹夏季安全专项检查行动,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专项检查安排1.7月18日至7月25日,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和常年零售业户全面开展自查,发现隐患要立即整改,并将自查情况报属地安监局。

2.7月26日至8月5日,各区、县(市)及开发区安监局、市供销社,对所负责监管的烟花爆竹批发公司库房和常年零售业户进行全面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3.8月6日至8月10日,市安监局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进行抽查。

二、专项检查内容(一)各区县安监部门1.各区县安监部门要按照《全省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业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辽安监管三〔2012〕77号)的工作部署,对近两年因非法违规行为被处罚过的企业进行重点检查,全面排查辖区内是否存在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现象。

2.各区县安监部门要在7月25日前组织一次对烟花爆竹企业防汛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

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安排专人对防雷、通风、减湿降温等安全设施进行全面排查并确保相关设施完好有效;是否加强汛期库区值守工作,严格执行有关库房通风、减湿降温的各项管理规定;是否定期对库房进行巡查,认真做好温、湿度记录;在巡查中发现异常情况是否上报并及时、妥善处置。

非法储存烟花爆竹处罚依据标准

非法储存烟花爆竹处罚依据标准

非法储存烟花爆竹处罚依据标准凡经市、区(县)及乡(镇)政府批准擅自在城乡居民区及关键枢纽、重点公共场所(中小学宿舍楼、商场、市场、街巷、景点等)等地点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3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由市、区(县)级消防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3条规定:“非法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由消防机关予以查处,依照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建立了非法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行政处罚条例,对违反相关规定的犯罪分子,根据情节的轻重认定行政处罚的范围和程度,并积极清理非法放置易燃易爆物品的现状,以切实建立起非法放置易燃易爆物品的防线。

一、针对存放烟花爆竹行为及其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2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行正确处置并做好安全防范,对未按规定存放烟花爆竹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有违反的处以行政处罚。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条第二款,对以下行为的人,可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二次及以上一旦再犯的,采取拘留,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消防总队备案:1、未经批准,在建筑物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2、擅自私自改变及拆除消防设施,致使消防安全受到潜在危害的;3、对消防安全设施设置怠于顾及或不切实际地实行检查或维护的。

四、严禁擅自非法存放烟花爆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74条,如果犯罪情节严重的,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有关部门建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放管理制度,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起火爆炸危险引发的安全管理以及其他消防安全设施设置和安装完整有效的防范措施;严格控制建设施低,杂物堆放少,室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实行安全检查及演练,做到灭火器材齐全、应急照明可用、报警设施完善、消防通道畅通等。

总之,严禁擅自非法储存烟花爆竹。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全区近期较大事故情况的通报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全区近期较大事故情况的通报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全区近期较大事故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1.15•【字号】•【施行日期】2023.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其他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全区近期较大事故情况的通报各市安委会、自治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今年以来,全区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复杂,尤其是进入10月份以来较大事故(件)连续发生,一些地区和行业领域集中高发。

10月3日,防城港市防城区大菉镇那德村屯江组末端一民房内小孩玩火引燃可燃物后蔓延成灾,造成3人死亡。

10月20日,百色市平果市工业园区内的广西兴越材料科技有限公司2号车间2#铸造井内铝棒在拉铸过程中,循环冷却水突发锐减无法满足正常生产铸造用水,导致模盘内的高温铝液瞬间泄漏到铸井后遇水爆炸,造成6人死亡、4人轻伤。

10月26日,桂林市恭城县S502线,一辆面包车与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面包车夜间上道路行驶未实行右侧通行且超速行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超速行驶,会车时未使用近光灯,导致事故发生,面包车后排乘客未使用安全带,重型半挂牵引车超载,加重了事故后果,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

11月7日,在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广西绿营智能设备工业孵化园,广西正路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超临界技术通用设备的蒸汽发生器的喷雾室发生物理爆炸导致水进入熔盐池直接与高温熔盐接触,瞬间产生大量气体,体积迅速膨胀,引发高温熔盐飞出,造成3人死亡。

11月11日,藤县象棋镇富祝村孙嘉龙、孙圣林、孙小飞落水失联,经初步调查,三人到象棋镇道家村河边沙滩玩耍,孙嘉龙不慎失足落水,孙圣林、孙小飞用竹竿实行施救被拉下水,孙嘉龙、孙圣林、孙小飞失联。

11月14日已找到三名落水人员,均无生命体征。

11月12日,钦州市灵山县檀圩镇国道209胜塘路段一辆小型普通客车与一辆装载石粉的重型自卸货车相撞,小型普通客车夜间上道路超速行驶,通过弯道路段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驶往对向车道,引发事故,重型自卸货车严重超载,加重了事故后果,造成6人死亡、1人受伤。

讲座6-典型事故案例

讲座6-典型事故案例
面对这起天津多年来化工行业最严重的重 大伤亡事故,也是今年该市第一起重大生产安 全事故,市安监局组织全体人员到事故现场接 受教育,进行反思,并将履行职责不到位的地 方总结为以下四个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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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监管工作不够实 对各项工作要求在 基层和企业的贯彻执行情况跟踪掌握不全面, 监管力度不够,这是造成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 的重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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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初步认定: “7·28”爆炸事故是因设计存在错误,操
作工处置不及时、不果断,企业安全生产缺乏 严格管理而引起的一起责任事故。
注:设计存在的错误,表现在对高位集料槽应设计事故应 急收集槽的认识不足,错误地设计成为将工作液或其它物料通 过唯一的管道直接进入循环工作液储槽;采纳远大公司人员意 见,取消了碱分离器。上述做法客观上造成系统的本质安全度 降低,为生产的受控和事故的发生留下隐患。
据国务院事故及事件调查组的调查、取证 和分析,认定该起爆炸事故和水污染事件是一 起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特别重大水污染责 任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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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7: 装卸软管破裂 罐车液氨外泄 2006年5月8日
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月山铜矿化工厂,装 载 10 吨液氨的汽车罐车在卸货时,液氨装卸 软管突然破裂,导致汽车罐车内的液氨泄漏。
液氨泄漏23分钟(13:22 ~13:45),幸当地 消防大队及时处置,成功排除险情。
初步原因分析,认为是装卸软管老化破裂 所致。
事故教训:宝贵财富,不遗忘,要汲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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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上海 浦钢制氧装置施工现场
“挡板”泄漏氩气 缺氧窒息3人死亡 2007年3月21日
施工单位(中冶天工上海十三冶公司设备安装 分公司)在地处上海市宝山区罗泾的宝钢集团浦钢 制氧装置设备安装工地,从事空分塔底部的不锈钢 “管内充氩保护”配管(Φ800、 Φ250、 Φ200 等)焊接期间,缺氧导致3名工人先后窒息,经抢 救无效死亡。

国务院安全生产大检查 2

国务院安全生产大检查 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3〕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期,接连发生四川省泸州市泸县桃子沟煤矿“5•11”重大瓦斯爆炸事故、保利民爆济南科技有限公司“5•20”特别重大爆炸事故、吉林省长春市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6•3”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等多起重特大事故,暴露出一些地方和企业安全意识淡薄,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监管不到位,打击非法违法和治理违规违章行为不得力等问题。

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并作出重要批示,指出接连发生的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

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强调要始终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完善制度、强化责任、加强管理、严格监管,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

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必须进一步警醒起来,吸取血的教训,痛定思痛,举一反三,开展一次彻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坚决堵塞漏洞、排除隐患,切实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经国务院同意,定于2013年6月至9月底,在全国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和目标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近期重要批示指示和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及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把集中开展大检查作为当前安全生产的首要任务,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全面深入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堵塞安全监管漏洞,强化安全生产措施;牢牢把握制定检查方案、进行动员部署、排查问题及隐患、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总结检查成效、建立长效机制等重点工作环节,并将检查督导贯穿于大检查的全过程。

通过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摸清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落实责任、认真整改、健全制度,彻底排除重大安全隐患,依法关闭取缔非法违法企业,增强全社会安全意识,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活动和矿山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的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活动和矿山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的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活动和矿山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1.28•【文号】安委办〔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1.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活动和矿山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的通知安委办〔202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2021年12月15日,山西省吕梁市孝义市发生盗采煤炭资源引发的透水事故,造成22人被困,经全力救援,20人获救、2人遇难;12月27日,山西省运城市绛县一废弃金矿因盗采活动造成6人遇难,反映出在当前矿产品价格高位运行的情况下,一些企业和不法分子铤而走险盗采矿产资源等违法违规行为抬头,由此引发的事故风险增大。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要求,深刻吸取事故案件教训,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采秩序、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活动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明确牵头部门,迅速对本地区矿产资源开采秩序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排查是否存在下列盗采矿产资源的情形:(一)无证开采、以探代采、以建代采、不按批准矿种、超出批准矿区范围等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二)以各种工程建设名义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三)利用合法经营企业厂房、村民住宅院落等场所作为掩护,以暗堡等形式秘密进行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四)擅自启封已经关闭取缔矿井、废弃矿井等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五)在偏远山区、偏僻林区、浅层矿露头区等特殊区域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六)收购、存放、运输、加工、销售盗采矿产品,以及为盗采矿产资源提供住所、电力、机械设备、运输工具、民用爆炸物品、堆放场所等条件的行为。

对排查发现的盗采矿产资源行为,要采取果断措施,依法从重从快查处;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两起重大事故情况的通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两起重大事故情况的通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两起重大事故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7.02•【文号】安委办明电[2011]28号•【施行日期】2011.07.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两起重大事故情况的通报(安委办明电〔2011〕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近期,广东省和江苏省各发生一起重大事故,共造成22人死亡和失踪、6人受伤,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损失。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6月17日凌晨,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沙南村浮莲岗水道广州市港安船舶清污有限公司码头,一艘船号为“南大油22”的油船在进行清污作业时发生爆炸,造成11人死亡和失踪(其中7人死亡、4人失踪)、1人受伤。

据初步分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清污作业人员违规操作。

6月19日,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钱桥镇钱桥街道的一座办公楼在装修施工时发生坍塌,造成11人死亡、5人受伤。

据初步调查,该办公楼装修施工没有办理相关手续,承包者及施工人员没有相关资质。

以上两起事故暴露出部分地区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依然存在、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相关规章制度不健全、违规作业等突出问题。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类似事故的发生,特提出以下要求:一、继续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各地和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明电〔2011〕7号)和5月5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召开的全国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以下简称“打非”)专项行动视频会议精神,深化“打非”专项行动。

要强化地方特别是县、乡两级的“打非”责任,确保“打非”工作取得实效。

各有关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协作,形成工作合力,进一步强化执法责任和措施,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烟花爆竹事故案例分析

烟花爆竹事故案例分析

烟花爆竹事故案例分析目录一、内容概要 (2)1. 烟花爆竹安全的重要性 (3)2. 事故发生的原因及后果 (4)二、烟花爆竹事故案例概述 (5)1. 国内烟花爆竹事故回顾 (7)事故类型 (8)事故原因分析 (8)2. 国际烟花爆竹事故回顾 (9)事故类型 (10)事故原因分析 (11)三、烟花爆竹事故案例分析 (12)1. 产品设计缺陷案例分析 (13)案例描述 (14)原因分析 (15)教训与启示 (16)2. 操作不当案例分析 (18)案例描述 (18)原因分析 (19)教训与启示 (20)3. 监管不力案例分析 (22)案例描述 (23)原因分析 (24)教训与启示 (25)4. 法规缺失案例分析 (26)案例描述 (27)原因分析 (28)教训与启示 (29)四、结论与建议 (30)1. 总结烟花爆竹事故案例的主要教训和启示 (30)2. 提出针对性的改进建议和措施 (31)3. 对未来烟花爆竹安全研究的展望 (32)一、内容概要本文深入分析了近年来发生的烟花爆竹事故,通过对事故原因、过程及后果的详细剖析,揭示了烟花爆竹事故的主要特点和危害。

结合相关法规和标准,对事故责任进行了认定,并提出了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和建议。

文章首先概述了烟花爆竹事故的严重性和普遍性,指出其不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还可能对环境和生态系统造成长期影响。

通过典型案例,详细介绍了事故发生的原因,包括产品缺陷、操作不当、管理不善等。

这些案例涵盖了不同地区、不同规模的事故,具有代表性和说服力。

在分析事故过程时,文章详细描述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现场情况以及事故发生后采取的紧急救援措施。

通过还原事故现场,可以清晰地看到事故造成的严重后果,如火灾、爆炸、中毒等,以及事故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文章还对事故责任进行了认定,明确了相关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

这有助于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销售、运输、燃放等环节的监管,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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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委办明电〔2010〕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0年12月4日23时05分,贵州省黔东南州凯里市清平南路大桥下一非法违规存有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违规建筑物发生爆炸,导致一墙之隔的网吧墙 体倒塌并引发火灾,附近民房不同程度受到破坏,造成网吧内正在上网及民房内居住的人员共7人死亡、39人受伤(其中8人重伤)。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两起非法储存危险物品和烟花爆竹引发爆炸事故的通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两起非法储存危险物品和烟花爆竹引发爆炸事故的通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两起非法储存危险物品和烟花爆竹引发爆炸事故的通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两起非法储存危险物品和烟花爆竹引发爆炸事故的通报
二、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引导群众自觉抵制非法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和烟花爆竹行为。各地区要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大众媒体的舆论监 督作用,通过各种形式加强舆论宣传,深刻剖析非法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和烟花爆竹引发事故的典型案例,教育广大人民群众知法、懂法、守法,切实提高自 我安全保护意识,不组织、不参与非法生产、经营、储存活动。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建立完善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和烟花爆竹行为奖励制度,畅通信息 渠道,奖励举报有功人员,营造有利于打击取缔相关非法违法行为的社会氛围,形成"政府组织、部门负责、全民参与、群防群治、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请将本通报精神及时传达至地方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并切实做好有关工作,确保"两节"期间安全稳定。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12月11日16时50分,山东省滨州市阳信县商店镇一栋商住两用居民小楼(共2层)二层的居民家中非法存放烟花爆竹,发生爆炸事故,导致楼房倒塌,造成该居民家中及该楼一层公共浴室内的洗浴人员共8人死亡、6人受伤。
这两起在人员聚集区域建筑物中非法储存危险物品、烟花爆竹导致的事故,造成大量无辜群众死伤,性质十分恶劣,教训极其惨痛。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将督促指导 贵州、山东两省予以严肃查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当前,非法违法贮存危险物品导致的事故时有发生。元旦、春节临近,进入烟花爆竹销售旺季,容易出现 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等现象。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遏制类似事故发生,现提出如下要求:
三、从严审批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严肃查处非法违法经营销售行为。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依法严格审 查经营场所安全条件及周边安全距离。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经营过程的安全监管,严禁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单位)超许可范围经营,严禁烟 花爆竹批发企业违规或超量储存,严禁在库房内拆箱分装、野蛮装卸或超员作业。特别是节日期间,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工商、质监、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重点 加强对烟花爆竹零售点的检查,严禁烟花爆竹零售点集中、连片经营或在居民楼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点,严禁超量存放,严禁销售假冒伪劣产品、非法产品和超大规格 的烟花爆竹产品。
一、立即组织开展一次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的全面排查。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 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0〕5号)要求,结合"两节"前的安全检查,组织当地公安、安全监管、工商、质监、商务、文化等有关部门开展联合 执法检查,重点排查整治居民集中居住区、人员密集场所及其周边建筑物。凡发现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和烟花爆竹行为的,要立即 组织将危险物品(烟花爆竹)安全转移,并依法没收、予以妥善处置或销毁,及时消除隐患,严防事故发生。同时,对相关责任位和个人依法给予严肃处罚,构成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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