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投资项目立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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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资项目立项程序

2004年投资体制改革确立了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减少政府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干预,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一、投资体制改革的主要创新点:企业投资项目的审批制改为核准制和备案制。今后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政府只对其中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进行核准,对其它项目实行备案制。

核准制与审批制的区别:

适用的范围不同。审批制,只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和使用政府性资金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则适用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限制类项目。

审核的内容不同。过去的审批制,政府既从社会管理者角度,又从投资所有者的角度审核企业的投资项目;核准制,政府只是从社会和经济公共管理的角度审核企业的投资项目,审核内容主要是“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

审核的程序不同。审批制,一般要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三个环节,而核准制只有“项目申请报告”一个环节。

实行备案制。对于大多数企业投资项目,政府将不再审批,而是由企业自主决策,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有效地实行备案制,政府可以全面掌握投资意向信息,及时、准确地监测投资运行情况,适时发布投资信息,引导社会投资方向。

二、项目核准制

(一)项目核准范围:

国家的《核准目录》规定,对农林水利、能源、交通运输、信息产业、原材料、机械制造、轻工烟草、高新技术、城建、社会事业、金融、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等十三个重要领域和行业中的重大和限制类投资项目进行核准。

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目录》以外的项目,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外,实行备案制管理。根据情况变化,可以适时调整《目录》。

核准机关: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19号令明确解释: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地方政府发展改革委和地方政府规定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贸委(经委)。发展改革委和经委的关系:经委只管工业、不需国家协调和综合平衡的项目

(二)、项目核准权限:

国家:13个行业65类核准项目,国家核准61项。主要涉及总量平衡、宏观调控、经济合理布局、重要战略资源配置、经济与环境安全等方面需要国家调控的项目。

省级以下地方政府核准:对国家核准权限以下的项目进行核准,其中规定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11项,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有18项。

盟市政府的核准权限。《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对中央下放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按照贯彻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需要,规定了可由盟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共7项。

(三)、项目核准形式:

项目申请报告: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报国家核准的,甲级;报自治区核准的,乙级。

申请报告主要内容:项目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拟建项目情况;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资源利用与能源耗用分析;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与可研报告比,侧重于宏观布局、资源与环境、社会影响)。

附件:城市规划意见;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环评审批意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同级主管部门出具)

(四)、项目核准内容: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地区布局合理;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影响我国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五)、核准文件及其效力:

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法律效力文件。可以据此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有限期2年。变更需确认或重新办理。

(六)、核准程序

1、受理:

材料登记:申报材料由办公室或窗口负责接受和登记,提出拟办意见后,转项目主管科室承办。

一次告知:项目主管科室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需要项目申请单位修改、补充有关材料或澄清情况的,由主管科室提出书面意见,填写告知事项通知书,经分管主任审核,自接收申报材料3个工作日内送委办公室。委办公室根据主管科室意见,以传真、邮寄、电子邮件或直接送达等方式及时告知项目申请单位。逾期不告知,视为受理。

2、正式受理:申请我委核准(包括重新送达)的项目申报材料,经主管科室审核确认并填好受理通知书后送委办公室。由委办公室及时向项目申请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

(七)咨询评估与征求主管部门意见

报我委核准的项目,如有必要,应当进行咨询评估。评估采取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评估和组织专家评估两种方式

需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项目,由主办科室出具征求意见函(附项目申请报告),征求意见函由相关科室分管主任审签,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7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核准机关提出书面审核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

(八)做出核准决定

核准文件拟制:项目核准文件由主办科室拟文,经科长、分管主任审核。

涉及其他科室业务的项目,实行会签制度。由主办科室确定会签科室,文稿先由主办科室分管主任审核,然后会签其他科室。

经办公室核稿后,按照委内核准权限由委主任、分管主任签发。

(九)时限与义务

项目正式受理后,在20个工作日内(含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7个工作日)作出核准决定。若有特殊原因,经委主任或分管主任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不含补充、完善内容和澄清有关问题的时间)

对于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向项目申请单位出具项目核准文件,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机关;对不同意核准的项目,应向项目申请单位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并抄送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机关。

项目申请单位对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三、项目备案制度

(一)备案范围

核准目录以外,不使用政府性资金,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项目。

(二)备案机关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盟市发展改革部门;旗县发展改革部门

(三)备案权限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备案:跨行政区域的项目或投资额在1亿元及以上的项目。

项目所在地盟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投资额在3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的项目。

项目所在地旗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备案: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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