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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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招标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司生产正常进行,发挥物资招标采购规模效应,降低采购成本,规范采购行为,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招标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公司总经理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财务总监组成。

第三条在公司招标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公司成立“招标采购工作组”,由公司分管领导任组长,供应部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根据招标采购对象确定。

第四条招标采购工作组的日常事务由供应部负责处理,负责与招标代理机构联络(如果必需由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第五条财务部负责招标资格审查中对拟投标单位财务状况的审查。参加合同洽谈和会签。

第六条施工类工程在招标前,应先根据施工图预算编制标底。不允许在无标底的情况下招标。

第七条招标采购范围

一、招标采购的物资主要包括如下范围:

1、汽车项目建设中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结算审核、竣工决算审计采购等。

2、生产用机器、设备、设施及更新。

3、服务性采购,含办公用品、劳保用品、安全用品等。

4、小型机械、器具等能形成固定资产的物资。

5、能够形成批量的生产所需原辅材料。

二、能够形成较大批量的物资或采购金额单项合同估算在5万元及以上的大宗物资,必须报送公司招标采购工作组进行招标采购。

三、单项施工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基建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含土建施工、安装工程、装饰装修等)、监理的确定和公司决定的其他项目的采购;

四、造价审核及竣工决算审计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五、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二、第三、第四项规定的标准,但整个项目总投资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六、招标采购必须按法定的招标办法和程序统一组织进行。任何人都不得绕开公司招标采购工作组私自进行物资采购,更不得将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否则将追究经办人的责任。

第二章招标采购形式

第八条针对具体的招标采购项目,可以选择“邀请招标”、“公开招标”、“议标”等不同的招标形式进行招标采购。

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采购:

一、设备、材料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有限范围的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采购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三、采用公开招标的费用占采购招标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四、对工程进度、质量、安全和技术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

五、项目采购金额相对较低的零星项目、紧急项目等;

六、其他经公司招标采购工作组根据实际确定的采购项目等。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报公司招标领导小组批准后,可采取“议标”(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采购)的方式:

一、招标后没有投标人投标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所需设备、材料技术复杂或需要与现有设备(设施)一致(匹配),造成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三、对工期要求特别紧急,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

四、因设计更改或施工需要,需增加原项目招标设备、材料数量的,且增加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百分之十的;

五、因设计更改或施工需要,需对原招标设备、材料的部分参数、配置、外购件进行调整的;

六、同一招标批次招标设备、材料数量达不到规模要求,且需求紧急的;

七、采用特定专利、专用技术,事故抢修用设备、材料等特殊原因不适宜招标的;

八、发生了其他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适宜招标的。

第三章招标采购工作机构

第十一条针对具体的招(议)标采购项目,公司招标采购工作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招标和评标工作。

一、对于公司委托的服务性邀请招(议)标采购项目,一般由供应部负责人、申请采购部门负责人、授权委托采购部门负责人、财务部、

纪委监察、审计部等部门人员联合组成招标采购工作组,由供应部牵头组织进行招标采购。

二、由公司招标采购工作组组织的一般性邀请招(议)标采购项目,原则上由供应部负责人、申请采购部门负责人、授权委托采购部门负责人、技术部、总工办、生产部门、财务部等部门人员联合组成招标采购工作组,由供应部(采购中心)牵头组织进行招标采购。

三、对于公司确定的属于“公开招标”采购项目,招标采购工作组一般设技术组、商务组和会务组等机构。

1、技术组组长由总工程师、生产或技术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总工办、生产部门、技术部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2、商务组组长由供应部负责人担任,成员由供应部采购主管(专责)、财务部门、审计部门等部门人员组成。

3、会务组由供应部及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第五章招标采购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采购(招标)申请

1、列入招标采购范围的服务性设备物资,经履行公司相关程序批准后,由相关部门直接下达委托采购申请,报送供应部,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招标采购。

2、汽车项目建设所需要材料物资,属于招标采购范围的,由筹备机构向招标采购工作组申报采购申请,确定采购数量、型号、规格、质量要求、到货日期等,经技经部门审查,由供应部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招标采购。

第十三条招标工作计划及入围厂商的确定

一、根据采购申请,由供应部采购主管(专责)负责编写招标工作计划书。招标计划书的内容包括:招标方式选择建议、招标及评标组织人员、入围厂商建议名单;招标时间及工作安排等。

二、招标方式包含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议标)两种形式。经公司批准采取公开招标的,供应部应根据招标采购计划进行深入的市场调查,了解资源,广收信息,并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在此基础上由招标领导小组选择符合要求的合格供应商,由供应部向其发放招标邀请通知书。

1、选择邀请招标(议标)采购的,入围厂商原则上直接在公司合格供方名册中选取。如特殊情况下,如临时增加名册外厂商的,必须严格事先经过资格预审;重要物资一般还应进行实地考察。

2、两种形式招标参与招标入围厂商数量一般均不得少于3个。

三、招标工作计划书由物资公司经理审核,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四条招标文件的编制及审批

一、总工办负责招标文件技术规范部分的编制,并提交技术部门审查签字。

二、供应部采购主管(专责)负责招标文件商务部分的编制,并提交供应部负责人审查签字。

三、供应部采购主管(专责)负责招标文件的合成及送审,招标文件审批表格式见附件3。招标文件的编写部门应根据审核意见对文件进行必要修改。

四、招标文件由公司分管领导或授权供应部负责人批准。

第十五条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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