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出售合同上海2018版
上海房子买卖阴阳合同模板

上海房子买卖阴阳合同模板甲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拟出售其位于上海市的房产,乙方拟购买该房产,双方经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房产描述甲方同意出售,乙方同意购买位于上海市____区____路____号的房产,建筑面积为____平方米,房屋结构为____,房屋用途为____,权属证明编号为____。
第二条交易价格双方同意该房产的交易价格为人民币(大写)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____元)。
第三条付款方式及期限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日内支付首付款人民币(大写)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____元)至甲方指定账户。
余款在房产过户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____日内一次性支付。
第四条房产交付甲方应在收到首付款后____日内将房产及所有相关权属证明文件交付乙方,并协助乙方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第五条税费承担双方同意,因本次交易产生的税费由____方承担。
第六条违约责任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交易价格的____%。
第七条争议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其他约定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注:本模板仅供参考,具体合同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并建议在签订前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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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上海房屋买卖合同范本8篇

2024年上海房屋买卖合同范本8篇篇1合同编号:[编号]甲方(卖方):[甲方姓名]身份证号码:[甲方身份证号]联系地址:[甲方地址]乙方(买方):[乙方姓名]身份证号码:[乙方身份证号]联系地址:[乙方地址]鉴于甲方拥有坐落于上海市[房屋地址]的房产,乙方有意购买该房产,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房屋买卖合同:第一条合同标的物1. 甲方同意将其所拥有的坐落于上海市[房屋地址]的房产出售给乙方。
该房产的具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建筑面积、户型、产权年限等,详见本合同附件《房产基本信息表》。
2. 乙方已充分了解该房产的所有情况,自愿购买该房产。
第二条交易价格及支付方式1. 交易价格: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房屋交易价格为人民币[金额汉字大写]元整(¥[金额数字小写]元)。
2. 支付方式:乙方应按照以下约定支付购房款:(1)本合同签署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币[定金金额汉字大写]元整(¥[定金金额数字小写]元)。
(2)双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购房余款人民币[尾款金额汉字大写]元整(¥[尾款金额数字小写]元)。
第三条房屋交付及过户1. 甲方应在收到购房全款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房产交付给乙方,并办理相关物业交割手续。
2. 双方应于本合同签署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前往相关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第四条违约责任1. 若甲方在收到购房全款后未按照约定交付房产或未履行物业交割手续,则视为甲方违约,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违约金金额汉字大写]元整(¥[违约金金额数字小写]元)。
2. 若乙方未按照约定支付购房款或未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则视为乙方违约,已支付的定金不予退还。
3. 若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条其他约定事项1. 甲方应保证对该房产拥有完整的产权,无任何权利瑕疵。
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产权纠纷,甲方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2. 双方应共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确保本次交易合法合规。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房申请须知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须知一、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的条件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即经济适用住房,下同):1、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2、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4、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6万元(含6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5万元(含15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 5、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男性年满30周岁、女性年满28周岁,可以单独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
二、推选申请人和申请受理点1、家庭申请共有产权保障房的,全体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应当书面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代表。
申请人代表办理申请、选房等事项的行为,视同共同申请人的行为。
2、单身人士申请共有产权保障房的,本人为申请人。
3、共同申请人或者单身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申请期内,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申请表,作出书面诚信承诺,提交申请材料。
三、申请共有产权保障房需要提交的材料1、共同申请人、单身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对象”)以及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其他家庭成员本人签名的共有产权保障房申请表。
2、申请对象或者其他同住人(指除申请对象之外,其他参与住房面积核查或经济状况核定的人员,下同)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对象或者其他同住人的户口簿、上海市居住证等户籍或居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市房委会关于一九九五年出售公有职工住房的方案的批复-沪府[1995]22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市房委会关于一九九五年出售公有职工住房的方案的批复-沪府[1995]22号](https://img.taocdn.com/s3/m/5cc631dbd4bbfd0a79563c1ec5da50e2524dd148.png)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市房委会关于一九九五年出售公有职工住房的方案的批复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5.06.29施行日期1995.07.01文号沪府[1995]22号主题类别房地产市场监管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市房委会关于一九九五年出售公有职工住房的方案的批复(沪府[1995]22号)市房委会:沪房委会发(1995)第11号文悉。
市人民政府同意你们《关于一九九五年出售公有职工住房的方案》,请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实施。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九日关于一九九五年出售公有职工住房的方案为了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商品化和住房建设的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一九九五年公有住房的出售成本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60元。
二、对购买成本价公有住房者给予以下折扣:1、购买已租住的公有住房,按规定给予5%的折扣。
2、按购房人每一年工龄给予15.3元的工龄折扣。
工龄可按同住成年人中工龄最长的一人为计算依据,工龄计算到1991年底。
3、多层和高层住宅的面积折扣分别10%、12%。
4、除享受离休待遇的干部外,购买已租住公有住房超过面积标准的部分实行市场价。
享受离职休养待遇的干部购买已租住公房超过面积标准10平方米以内的,按当年的成本价不享受优惠政策购买;再超过部分,按市场价购买。
1995年多层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市场价:Ⅰ、Ⅱ级地段定为2928元,Ⅲ、Ⅳ级地段定为2092元,Ⅴ、Ⅵ级地段定为1255元;高层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市场价:Ⅰ、Ⅱ级地段定为4442元,Ⅲ、Ⅳ级地段定为3173元,Ⅴ、Ⅵ级地段定为1904元。
上海房地产买卖合同书范本7篇

上海房地产买卖合同书范本7篇篇1甲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就位于上海的房地产(以下简称“该物业”)进行买卖交易,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物业基本情况物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物业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物业权属情况:甲方为该物业的合法所有者,拥有完全的产权。
物业状况:完好无损,设备设施完好。
二、交易价格及支付方式1. 交易价格: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元整)。
2. 支付方式: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后______日内支付定金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元整)给甲方。
余款在过户完成后______日内支付。
三、物业交付1. 甲方在收到全额款项后______日内将物业交付给乙方。
2. 物业交付时,甲方应确保物业内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并保持物业的原状。
四、税费及过户1. 买卖双方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2. 物业的过户费用由______方承担。
3. 双方应在签订合同后______日内办理物业的过户手续。
五、违约责任1. 若乙方未按照约定时间支付款项,视为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没收乙方已支付的定金。
2. 若甲方在收到全额款项后未按约定时间交付物业,视为违约,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退还乙方已支付的款项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3. 在过户过程中,若因甲方原因造成过户失败,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1. 本合同的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若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海地区标准化住宅买卖协议模板2024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上海地区标准化住宅买卖协议模板2024版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 出卖人1.2 买受人1.3 标的物第二条合同标的2.1 房屋基本信息2.2 房屋权利及瑕疵第三条合同价格3.1 房屋成交价格3.2 付款方式及时间第四条交付及过户4.1 交付时间4.2 过户时间第五条房屋质量及保修5.1 房屋质量标准5.2 保修范围及期限第六条违约责任6.1 出卖人违约6.2 买受人违约第七条争议解决7.1 协商解决7.2 调解解决7.3 仲裁解决7.4 法律途径第八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8.1 合同变更条件8.2 合同解除条件第九条合同的生效、终止与解除9.1 合同生效条件9.2 合同终止条件9.3 合同解除条件第十条附加条款10.1 双方的其他约定第十一条附件11.1 房屋所有权证11.2 房屋共有权证11.3 买卖双方身份证明第十二条合同签署12.1 合同签署时间12.2 合同签署地点第十三条合同的保管13.1 合同正本保管方13.2 合同副本分发方第十四条合同的解释及适用法律14.1 合同解释权14.2 适用法律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 出卖人姓名/名称: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1.2 买受人姓名/名称: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1.3 标的物房屋所有权证号:________________房屋结构: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规划用途:________________第二条合同标的2.1 房屋基本信息甲方同意向乙方出售上述标的房屋,并保证乙方在购买后能合法、顺畅地拥有和使用该房屋。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改办、市房管局制订的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1994]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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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改办、市房管局制订的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4.05.18施行日期1994.05.18文号沪府发[1994]19号主题类别房地产市场监管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改办、市房管局制订的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1994]19号一九九四年五月十八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人民政府原则同意市房改办、市房管局制订的《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市人民政府以前发布的有关出售公有住房的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为了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商品化和住房建设的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出售公有住房,应贯彻购房自愿、产权归己、维修自理的原则。
第二条凡独用成套的公有住房,均可向承租的居民户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出售。
但列入旧城改造规划、产权归属未定和具有历史保护价值的房屋以及市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房屋除外。
向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出售新分配公有住房的数量,一般应不低于每年分配住房总量的30%。
第三条公有住房出售价格,根据本市职工家庭经济收入情况分别确定。
其中,向高收入职工家庭出售的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的公有住房实行成本价。
购买成本价公有住房的对象,应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其同住成年人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
第四条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由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投资利息、税金和管理费等各项因素构成。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一批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沪房管法[2014]106号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一批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沪房管法[2014]106号](https://img.taocdn.com/s3/m/a5adcdcb81eb6294dd88d0d233d4b14e85243e89.png)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一批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一批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沪房管法〔2014〕106号)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公管房屋养护范围(试行)》等30件局规范性文件经评估需继续实施,现予重新发布,有效期至2016年6月30日。
现将重新发布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印发给你们,请予认真执行。
附件:重新发布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14年4月17日附件重新发布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编号文件名称文号1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公管房屋养护范围(试行)1973年11月23日2上海市住房收费暂行标准1976年1月1日3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印发公有住房出售后再套配、增配的若干规定和公有住房再配售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房地改办〔1995〕240号4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备案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沪房地开〔1995〕389号5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评定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沪房地开〔1996〕133号6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资料查阅暂行规定的通知沪房地权〔1998〕825号7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关于直管公有住房、出售投资单位公有住房净售房款及使用权住房产权变更中维修基金归集和支用的暂行规定沪房地改〔1999〕0898号8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单位保留使用权成套住房的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0〕42号9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廉租住房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沪房地资廉〔2001〕280号10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应用解释(试行)的通知沪房地资物〔2001〕302号11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商品房项目附属地下车库(位)租售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3〕6号12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3〕64号——结束——。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本市保障性住房配建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本市保障性住房配建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15•【字号】沪府办发[2012]61号•【施行日期】2012.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本市保障性住房配建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2〕6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财政局《关于本市保障性住房配建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0月15日关于本市保障性住房配建的实施意见为了多渠道筹措保障性住房房源,规范在本市商品住宅建设项目中配建保障性住房的行为,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建设部等七部门制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现制订本市保障性住房配建实施意见如下:一、配建的比例和要求凡新出让土地、用于开发建设商品住宅的建设项目,均应按照不低于该建设项目住宅建筑总面积5%的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郊区有条件的区域,应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的配建比例。
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无偿移交政府用于住房保障,并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条件中予以明确。
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均应以实物房源移交;由于极特殊原因无法安排建设实物房源而需折算为货币交纳的,应由区(县)规划国土资源、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发展改革、建设交通、财政和审计等部门联合制订工作方案,经区(县)政府同意并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各区(县)应将本行政区域内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列入各区(县)当年度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计划。
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根据本地区住房保障工作实际,用作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即经济适用住房,下同)。
买卖合同上海商品房预售合同范本7篇

买卖合同上海商品房预售合同范本7篇篇1甲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册地: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户籍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现居住地: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和乙方同意就位于上海的商品房进行预售交易,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房屋基本情况1. 甲方预售的商品房位于______市______区,具体地址为______路______弄______号______室。
房屋类型为______,结构为______,建筑面积为______平方米。
2. 房屋产权情况:甲方对该房屋拥有合法、完全的产权,并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
该房屋无任何形式的权属纠纷。
二、交易条款1. 房屋价格及支付方式:双方商定房屋总价为人民币______元整。
乙方按照以下方式支付房款:(a)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日内支付定金人民币______元;(b)房屋交付前支付余款人民币______元。
2. 交付期限:甲方应当在合同签订后______个月内将房屋交付给乙方。
交付时,甲方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
3. 违约责任:如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应按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_____元;如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房款,应按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_____元。
三、质量标准及保修责任1. 甲方保证所售房屋符合国家及地方的相关质量标准。
2. 甲方在房屋交付后,负责保修______个月。
保修期内,因房屋质量问题产生的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保修期届满后,乙方承担维修费用。
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共22页)

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上海市房屋地盘资源打点局制定上海市工商行政打点局监制二零零零年印制特别告知一一、本合同文本是按照《上海市房地产转让方法》制定的示范文本,打印的合同条款为提示性条款,供未经预售阶段的商品房〔现房〕出售时当事人双方约定采用。
二、购房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涉及的标的额较大、专业性较强、法律尺度较多,为更好地维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双方签订合同时应当慎重,力求签订得具体、全面、严密。
三、商品房在取得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大产证〕后,方可出售。
在签订出售合同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购房人出示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大产证〕。
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真实性、合法性可向市、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已典质的商品房,应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典质权人,同时,将已典质的事实告知购房人。
未通知典质权人或未告知购房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购房人在签约时应先在售楼处的电脑上查询清楚拟购房屋是否已典质以及是否存在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情况。
五、商品房出售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向房地产登记机构打点商品房转移登记手续,购房人领取房地产权证〔小产证〕。
六、双方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可选择向不动产地址地人民法院起诉,也可选择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如选择申请仲裁的,可向本市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也可向外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本市仲裁委员会有上海仲裁委员会和上海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涉外仲裁〕。
七、买卖双方当事人签订商品房出售合同,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掉效。
八、本合同文本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谈妥事宜,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计算机中填写后打印生成。
建议购房人在正式签订合同前仔细阅读打印的合同内容。
特别告知二一、买卖双方当事人在签订本合同前,应当知晓国家和本市住房限售规定,本合同约定的买卖双方当事人转让房屋应当符合限售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3.16•【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施行日期】2016.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产权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2月29日市政府第10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杨雄2016年3月16日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2016年3月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改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退出以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是指符合国家住房保障有关规定,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按照有关标准建设,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限制使用范围和处分权利,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面向本市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管理职责)市人民政府设立市住房保障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政策、规划和计划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
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退出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区(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申请受理、资格审核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本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财政、民政、公安、税务、金融、国资、审计、统计、经济信息化以及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区(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分别明确相应机构(以下称“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承担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事务性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上海共有产权房合同范本

上海共有产权房合同范本1. 合同的背景和目的本合同是根据《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明确上海市共有产权住房购买双方的权益和义务,确保购房者和房屋开发商之间的合法权益,保障共有产权住房市场的健康发展。
2. 合同的主要内容和条款2.1 房屋信息•房屋名称:共有产权房•房屋地址:上海市XX区XX街道XX号•房屋面积:XXX平方米•户型:XX房XX厅XX卫•建筑结构:XX2.2 买方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2.3 卖方信息•开发商名称:•联系地址:•联系电话:2.4 交付标准1.房屋交付标准:共有产权房购买后,买方享有房屋产权共有部分的使用权,并按比例享有对房屋的所有权;2.车位交付标准:本合同不包含车位的交付标准。
2.5 投资和回报鉴于共有产权房属于经营性住房,亦属于商品房的一种形式,在合同签约之前,买方必须向卖方一次性支付购房款的30%作为认购金。
2.6 违约责任1.买方违约责任:如买方在约定的交房时间内未一次性支付购房款的70%,则视为买方违约,开发商有权终止合同,并不返还已支付的认购金;2.卖方违约责任:如开发商未按时交付房屋,买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退还已支付的认购金和购房款的百分之一的违约金。
2.7 安全责任1.房屋质量保证:开发商保证所售出的共有产权房的质量符合国家规定,如有质量问题,买方有权向开发商提出索赔;2.环境卫生保证:开发商保证交房时的环境卫生达到国家要求,买方对于交付的房屋有使用上的合理要求。
2.8 其它条款1.附属设备:房屋交付标准中包含的设备和附属设施的维护责任;2.维修基金和公共维修金:买方需要按规定交纳房屋维修基金和公共维修金,维护共有产权房的良好状态;3.税费:买方需要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地方要求承担相应的税费。
3. 合同的生效和解除3.1 生效条件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买方需一次性支付认购金后方可生效。
3.2 合同解除条件1.合同期限届满;2.双方协商一致解除;3.出现不可抗力情况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后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后管理实施细则「全文」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后管理实施细则「全文」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后房屋转让和使用行为管理,制定了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后管理实施细则,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后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后房屋转让和使用行为管理(以下简称“供后管理”),根据《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9号),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管理职责)市住房保障部门是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后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房屋所在地区住房保障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后管理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职责如下:(一)牵头审核本区建设筹措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房源项目市场基准价格;(二)指导协调相关单位共同开展对供后房屋使用行为实施监督检查;(三)对本行政区域内供后房屋违规使用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及处理决定;(四)供后管理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分配供应地区住房保障部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区住房保障部门提供、协助核查购房人、同住人的审核分配、社会关系等信息,并配合对购房人、同住人违规行为的查处等工作。
市、区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税务、公安、市场监管、城市管理、金融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后管理相关工作。
房屋所在地区、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按照属地化管理要求,将供后管理工作纳入本区、乡镇社区综合管理范围。
第三条(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承担统筹协调、业务指导、信息化建设和监督检查等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后管理事务性工作。
房屋所在地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以下供后管理事务性工作,具体包括:(一)进行购房合同和供后房屋使用管理协议等合同管理;(二)组织住房回购、上市转让、优先购买以及购买政府产权份额等转让管理;(三)组织供后管理巡查、收回住房等使用行为管理;(四)进行供后管理档案以及信息化管理;(五)其他事务性管理工作。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处理公有住房出售后纠纷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高法[1996]2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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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处理公有住房出售后纠纷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处理公有住房出售后纠纷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高法[1996]250号)第一、二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自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公有住房出售以来,房屋纠纷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为处理好公房出售后的纠纷,我院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听取了有关部门意见,提出了《处理公有住房出售后纠纷的若干意见》。
该意见业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1996年第36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发给你们,请你们在审理这类案件中参照执行。
执行中注意总结经验,有何意见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一九九六年十月三十一日处理公有住房出售后纠纷的若干意见本市公有住房出售以来,相应纠纷陆续发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为处理好公房出售后的纠纷,保障住房制度的改革,现根据《民法通则》、国务院、建设部及本市有关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受理1、出售人及有购房资格的人起诉要求确认购买公房协议无效的应予受理。
2、购房人起诉要求同住人迁让,同住人起诉要求确认房屋居住权的,应予受理。
3、为修缮楼房的公用设备或相邻房屋、设备,利害关系人起诉要求相邻方予以配合的,应以相邻纠纷受理。
4、违法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妨碍相邻住户的正常生活或在单元房屋内安放危险物品,影响楼房住户安全的诉讼,以相邻纠纷受理。
5、楼房中的单元房屋产权人、业主管理委员会为楼房的墙面、屋顶、共用部位、公共设施全部或部分被人占用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
6、楼房房屋产权人以物业管理委员会违约或侵害产权人产权、使用权等利益的起诉,应予受理。
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_1

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1甲方(卖方):_________住所:_________邮编:_________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资质证书号码: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乙方(买方):_________国籍:_________性别:_________出生年月日: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住所(址):_________邮编:_________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购买甲方预售的_________商品房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划拨方式取得区/县_________地块土地使用权,并依法进行了土地使用权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证书号为:_________,土地面积为:_________,土地用途为“_________。
甲方经批准,在该地块上投资建造《_________》(暂定名/现定名)商品房,主体寻址建筑结构为_________结构;建筑物地上层数为_________层,地下层数为_________层。
上述商品房已具备《_________市房地产转让办法》规定的预售条件,_________局已批准上市预售(预售许可证编号:_________)。
第二条乙方向甲方购买_________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幢(号_________层_________室(以下简称该房屋),政府批准的规划用途为_________。
据甲方暂测该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公用分摊建筑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
该房屋建筑层高为_________米。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贷款实施细则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贷款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沪公积金管委会〔2021〕15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贷款实施细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快上海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提高本市职工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能力,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定义)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贷款),是指符合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条件,且符合申请住房公积金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贷款条件的借款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并以该住房抵押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第三条(贷款条件)申请住房公积金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贷款的,借款人除应当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条件,并已按相关规定签订《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预(出)售合同》;(二)已支付不低于购买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总价款20%的首付款资金。
第四条(套数认定)符合住房公积金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贷款条件的,认定为首套住房贷款。
第五条(共同借款人)为提高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家庭的筹款能力,除借款人之外,借款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共同产权人可以作为住房公积金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贷款的共同借款人。
共同借款人应当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申请条件。
第六条(贷款材料)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贷款的,除应当按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预(出)售合同》(原件)。
上海共有产权房合同范本

上海共有产权房合同范本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出售方):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购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拥有的位于上海市_________(具体地址)的共有产权房进行出售,达成以下合同条款: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1.1 房屋坐落:_________(具体地址)1.2 房屋面积:_________(平方米)1.3 房屋用途:_________(住宅/商业/办公等)1.4 房屋产权证号:_________第二条房屋交付及验收2.1 甲方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个工作日内,将房屋交付给乙方。
2.2 乙方应在收到房屋之日起______个工作日内,对房屋进行验收。
如发现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进行整改或退还购房款项。
第三条房屋价格及支付方式3.1 房屋总价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
3.2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__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房屋总价的______%作为首付款,即人民币_________元。
3.3 乙方应在房屋交付验收合格之日起__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房屋总价的余款,即人民币_________元。
第四条房屋权属及产权转移4.1 甲方保证其拥有房屋的合法权益,并承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
4.2 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违约责任5.1 若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将房屋交付给乙方,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每日房屋总价______%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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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出售合同(上海市版)政府示范文本要点甲方(出卖人)向乙方(买受人)出售房屋,乙方支付价款。
各方约定合同标的物、价款和支付方式、房屋交付、登记、质量及保修、物业管理、回购和转让、使用管理、合同接触和争议解决等事宜。
本文本适用于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出售。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出售合同示范文本(2018 版)上海市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使用说明一、本合同文本是上海市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 39 号)等相关管理规定制定,供当事人采用。
二、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人应当先与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签订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选房确认文件,该确认文件作为本合同附件。
三、申请家庭可以书面协商确定合同买受人,作为其产权份额的共同共有人,其余申请人为同住人;申请人之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全体申请人为合同买受人。
四、购房家庭取得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不动产权证未满 5 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并由房屋所在地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或者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予以回购:(一)购房人或者同住人购买商品住房,不再符合住房困难标准的;(二)购房人和同住人的户口全部迁离本市或者全部出国定居的;(三)购房人和同住人均死亡的;(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回购价款为原销售价款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 5 年,因离婚析产、无法偿还购房贷款等原因确需退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全部购房人、同住人之间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并向房屋所在地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申请。
五、购房家庭取得不动产权证满 5 年,全部购房人及同住人之间达成一致意见后,可以书面向房屋所在地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申请购买政府产权份额或者上市转让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同意购房家庭购买政府产权份额的,购房家庭应向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指定账户补缴份额价款。
购买政府产权份额后,住房性质转变为商品住房。
申请上市转让的,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或区政府指定机构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如优先购买单位决定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房屋交接手续完成后,优先购买单位应当向购房家庭支付转让价款。
优先购买单位决定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购房家庭方可向他人转让该房屋。
购房家庭应向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指定账户缴纳政府产权份额价款。
上市转让后,住房性质转变为商品住房。
六、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依据有关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规定对合同买受人、同住人使用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进行管理,并享有回购、收回等权利。
七、在签署本合同的同时,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购房人、同住人应与房屋所在地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签订《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后房屋使用管理协议》。
八、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买申请户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将按照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九、为了保障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及附件并慎重签订本合同。
十、本合同文本自 2018 年 2 月 1 日起使用,今后凡未制定新的版本前,本版本延续使用。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出售合同目录第一章合同标的物第二章房价款和支付方式第三章房屋交付第四章不动产登记第五章房屋质量及保修第六章物业管理第七章合同解除第八章其他约定第九章争议解决合同附件:附件一同住人情况附件二房屋平面图附件三房屋建筑结构、装修及设备标准附件四付款时间和付款方式附件五补充协议附件六《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附件七《业主临时公约》附件八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选房确认文件甲方:住所:邮编:统一社会信用编码/组织机构代码:资质证书号码: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乙方:户籍所在区:性别:出生年月日:住所(址):邮编:身份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委托/法定代理人:住所(址):联系电话:乙方:户籍所在区:性别:出生年月日:住所(址):邮编:身份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委托/法定代理人:住所(址):联系电话:乙方:户籍所在区:性别:出生年月日:住所(址):邮编:身份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委托/法定代理人:住所(址):联系电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 39号)等文件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出售等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合同标的物第一条甲方取得区地块建设用地使用权,投资建造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项目:已竣工,并办理了新建房屋初始登记,取得了不动产权证(大产证),证书编号:。
第二条根据乙方取得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选房确认文件(编号:),甲方向乙方出售座落于区路弄《》号室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以下简称该房屋),该房屋 %产权由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建筑物地上层,房屋类型为持有。
该房屋建筑结构为数为层,地下层数为层,建筑层高为米。
(该房屋户型见本合同附件二,装修及设施设备标准见附件三。
)第三条据房屋调查机构测量,该房屋实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共有分摊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第四条乙方通过购买拥有该房屋的 %产权,买受人为多人的,买受人对其持有的产权份额共有方式为“共同共有”。
乙方在取得不动产权证(小产证)满 5 年后,按照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相关规定转让该房屋的,乙方获得转让总房价款的 %,其余 %按本市有关规定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乙方未按照规定支付其余 %房价款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他未尽事项,以乙方与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另行签订的《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后房屋使用管理协议》约定为准。
第二章房价款和支付方式第五条乙方向甲方购买该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单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人民币(大元/平方米;根据本合同第一章第三条载明元,(小写)写)的该房屋实测建筑面积,乙方支付的总价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
第六条乙方应将房价款解入预售款监管账户(监管机构:、账户名称:、账号:)。
乙方的支付方式由甲、乙双方在本合同附件四中约定。
甲方收到乙方房款时应开具相应票据。
第七条乙方未按本合同附件四约定的时间付款,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逾期未付款额的日万分之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的应付款期限之日次日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逾期超过日(该日期不得少于 60 日)后,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三房屋交第八甲、乙双方按下列种约定确定该房屋交付使用日期、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日内,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甲方在收到乙方全部房价款之日日内,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第九甲方向乙方保证在交付该房屋时(一)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二)甲方未在该房屋上设定抵押权或甲方设定的抵押权已解除(三)该房屋应由甲方缴纳的房屋维修资金已缴纳完毕第十乙方应在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的房屋交付期限内到甲方要求的地点办理房屋验收交手续。
验收交付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交下列资料:1、《住宅质量保证书》;2、《住宅使用说明书》;3、《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4、。
乙方要求提供该房屋实测建筑面积有关材料的,甲方应如实提供。
甲方不提供前款约定的材料,乙方有权拒绝接收该房屋,由此而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十一条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自该房屋交付之日起由甲方转移给乙方。
该房屋交付的标志为下列第项:1、甲、乙双方签署房屋验收交付文件。
2、。
第十二条乙方未按本合同第八条约定期限办理交付该房屋手续的,甲方有权发出载明合理办理验收交付日期的书面催告书。
乙方未按催告书规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付手续的,则自催告书规定的验收交付日的次日起,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转移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甲方逾期交付该房屋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总房价款的日万分之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次日起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
逾期超过日(该日期不得少于 60 日),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四章不动产登记第十四条甲、乙双方约定,在年月日前,双方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交易机构办理价格申报、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该房屋的不动产转移登记(办理小产证)。
第十五条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未能在该房屋交付之日起日内取得不动产权证(小产证),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乙方已支付房价款的日万分之计算,违约金自本条约定取得不动产权证最后期限的次日起算至不动产登记机构转移登记完成之日止。
第五章房屋质量及保修第十六条自该房屋交付之日起,甲方对该房屋负责保修,并从不动产权利转移之日起继续保修不得少于 2 年。
保修时间和范围见《住宅质量保证书》。
第十七条出现质量缺陷时,乙方可行使如下权利:1、该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2、该房屋的结构、装修、设备标准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给予补偿,补偿金额为实际的结构、装修、设备与约定的结构、装修、设备差价的倍。
第十八条甲方怠于履行保修责任,经乙方书面催告仍怠于履行的,乙方有权自行修复,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修复费和违约金,修复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计价规定,违约金为修复费倍。
的.第十九条甲、乙双方对房屋质量标准认定产生异议的,可委托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以该机构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处理争议的依据;甲、乙双方对修复费产生异议的,可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对修复费予以认定,作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六章物业管理第二十条甲方已于年月日选聘物业公司(地址:、电话:)对该房屋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并与其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见附件六),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元/平方米/月。
甲方已制订了《业主临时公约》(见附件七),乙方承诺自觉履行该《业主临时公约》,违反《业主临时公约》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乙方应按照本市商品住房维修资金的有关规定,缴纳该房屋的全额房屋维修资金;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支付全额物业服务费用。
第七章合同解除第二十二条乙方按约定解除本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甲方及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
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的日内将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全部退还乙方,并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按乙方应支付总房价款的 %计算。
本款及本合同其他条款所称的已支付的房价款包括乙方通过贷款方式支付的房价款。
第二十三条甲方按约定解除本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及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按总房价款的 %计算,甲方有权在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中扣除乙方应支付的赔偿金金额后将剩余房款退还给乙方。
第二十四条甲方或乙方对相对方解除本合同有异议的,应在接到对方有关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之日起日内,按本合同第二十八条约定的方式确定解除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