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专题讲座四法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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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专题讲座四:法的价值

在忽视正义的地方,在作为正义核心的平等在 成文法条款中不断遭否定的地方,那里的法律 就不仅仅是“不公正的法律”,而是完全失去 了法律的本性。 法律秩序关注的是,人类不必像哨兵那样两眼 不停地四处巡视,而是要能使他们经常无忧无 虑地仰望星空和放眼繁茂的草木,举目所及乃 实在的必然和美好,不间断的自我保存的呼救 声至少有一段时间沉寂,以使良心的轻语终归 能为人们所闻。 ——[德]拉德布鲁赫



从静态上来看,秩序是指人或物处于一定的位置,有条理、 有规则、不紊乱,从而表现出结构的恒定性和一致性,形 成为一个统一的整体。 就动态而言,秩序是指事物在发展变化的过程中表现出来 的连续性、反复性和可预测性。 秩序的基本特征、分类、基础。
二、社会秩序
1.特征:
社会性,即反映人与人或者人与自然的关系,
B.道德秩序:
随着社会和国家的分离,国家公共政治生活的出现,此前
以畏惧和虔敬为特点的宗教的手段就再也不能够充分地维 持社会生活的秩序。道德开始取代宗教,日益成为整个社 会秩序的中心。 国家就是一个以实现德行为目标的伦理(或者道德)共同 体 。道德构成规范社会秩序的根本力量。 史布连克在《清代法律制度》一书中指出,宗族、行会、 邻里类似国家法院的下级法院,宗族主要在继承、收养、 祭祖方面;行会主要在买卖方面;乡党邻里主要在土地、 赁卖契约方面发挥制约、调控冲突的功能。 首先考虑的乃是“情”,其次是“礼”,然后是“理”, 最后才诉诸“法”。
法律秩序是由法所
确立和维护的,以主 体的权利和义务为基 本内容的,表现出确 定性、一致性、连续 性的,具有特殊强制 力的一种社会状态。
2.法律秩序的基本特征
A.实在性
法律是由国家机关制定、公布的成文规则
。康德
指出法律和道德的本质区别在于,道德法则基于个
人的内在立法,而法律则是一种外在的立法,是由 一个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规则的这种实在性,使 得法律具有了客观的、确定的形式,摆脱了主观任 意性;并且使人的行为“有法可依”,奠定了法律 秩序的基础。



四、法的价值冲突与解决
1.法的价值冲突
苏格拉底审判
法的价值冲突,是指不同的法的价值之间存在负 相关关系,处于竞合状态。 法的价值冲突的原因:一是法的价值本身含义的 多重性和体系的多元化。二是价值主体本身个性 的独特性。 价值冲突表现:一方面是不同主体之间的价值冲 突。另一方面,法的价值本身的冲突。
离不开人的行为;
稳定性,即意味着某种状态的持续存在; 可预测性,人们能够事先知道或者估计到自己
和他人行为的发展变化;
功能性,即社会秩序是社会生活得以存在和发
展的基础和前提。
2.社会秩序演化过程:从宗教秩序到道德秩序
再到法律秩序 A.宗教秩序:
在原始社会,甚至在阶级社会产生以后的很长
一段时期内,宗教都是维持社会秩序最主要、 最有效的手段。 比如在犹太人那里,在摩西十诫中,宗教、道 德和法律的命令和规则是不分的,都以宗教命 令的形式而规定下来。阿拉伯人、埃及人和印 度人那里,也是如此。
二、法的价值体系


从价值体系的结构上看,法的价值体系是由法的目的价 值、形式价值和价值评价标准组成的价值系统。
1.法的目的价值:人们通过法律所要达到的目的。


法的目的价值的多元性。 法的目的价值的有序性。


价值之间的位阶或次序具有一定的弹性。
2.法的形式价值:法律制度在形式上所具有的优 良品质。 法的权威性、普遍性、统一性和完备性 3.法的价值评价标准 法的价值评价标准是在法律上对各种事物进行价 值判断时所遵循的准则。



2.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方式:

从法的价值主体相互之间在解决冲突中的心理状 态来考察,分为主体认同方式和外在统一方式。
由于主体与主体之间的地位、关系,及其解决冲 突的途径不同,分为民主的方式和专制的方式。 从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方式与法律之间的关系来 看,分为合法的解决方式和违法的解决方式。 3.法的价值冲突解决原则: 价值位阶原则,即在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应该 按照位阶顺序来确定何者优先保护,在先的价值 一般优于在后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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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衡平原则。同一位阶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应 该综合考虑主体、案件的具体情况,统筹兼顾的 加以处理。 最佳效益原则。如果某种价值的实现必然以损害 其他价值为代价的话,应该使被损害的成本降低 到最小限度,追求一种最佳效益。 3.法的价值的评价标准: 生产力标准 人道主义标准




C.法律秩序: 在近代,法律逐步取代宗教、道德成为维护社
会秩序的最重要手段。
昂格尔认为:一是在一个社会中首先要有多元
利益集团存在,这是法律秩序得以形成的社会
基础;二是要有一种超出于实证法之上的更高 的普遍的或者神圣的法律,即自然法,用以论 证或者批判国家制定的实证法,这是法律秩序 形成的理论上的基础。


讲授内容


第一章
法的价值概述
第二章 法律与秩序 第三章 法与正义
第四章 法与人权
第一章

法的价值概述
一、价值的含义
价值是指客体以自身的属性对主体需要的满足。
表征关系的范畴,反映人(主体)与外界 (客体)的关系, 揭示人的实践活动动机和目的。

表征意义的范畴,表示事物所具有的对主体有意义的、 可以满足主体需要的功能和属性的概念。
现实主义原则
历史主义原则
第二章
法与秩序
一、秩序语义与含义 在汉语中,秩序,由“秩”和“序”组合而成,都有“次 序、常规”的含义。许慎《说文解字》:“秩,积也”, 段玉裁注释为:“积之,必有次叙,成文理,是曰秩。” 进一步引申为“常规、常度”。“序”为“叙”的假借字。 《说文解字》:“叙,次弟也。”
三、法律秩序 1.含义 观点一:将法律秩序等同于法律制度或者法律体系。 观点二:法律秩序不仅是一种抽象的法律规范或者法 律体系,而是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实现,在这种意义 上,法律秩序也就等同于法治秩序。 观点三:完善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是良好的法律 秩序的根本前提;而只有这种法律体系能够在现实中 切实实现,主宰整个社会生活,才能谈得上健全的法 律秩序;因而对于一个具有良好法律秩序的社会来说, 法律规范及其实现两个方面缺一不可。规范与事实的 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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