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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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公路局
路桥企业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路桥企业(简称企业)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项目经济效益,保证工程施工质量、安全、进度达到项目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内容包括项目组织管理、质量管理、进度管理、安全管理、合同管理、成本管理、技术管理、奖励与处罚等。
第三条项目实行成本管理,建立成本分析、项目盈亏预测制度,做到“事先有预测、过程有措施、事后有结论”。严格控制机械使用,材料采购、人工单价和管理费等;管理费不得突破各企业制定的标准。如果企业承担的工程特殊,规模较小,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确定管理费费用,但需报省公路局企改办
备案。
第四条实行项目信息公开、阳光作业,加强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所有项目都要在企业内部公示项目业主、项目名称、项目规模造价,公开过程、公开项目经理、公开项目部主要成员、公开施工队伍、公开大型机械设备的使用、公开大宗材料的采购、公开项目结算和验收情况,最终公开项目质量和效益。
第五条落实项目经理聘任制、财务负责人派驻制、目标责任追究制。
第六条落实工程项目目标责任制,逐级签订以效益、质量、安全、进度、
廉政为主要指标的目标责任书。
第七条推行三标一体化管理体系(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在质量、进度、安全等管理中按照三标一体化管理体系文件执行,使项目管理
的各项工作更加科学、规范。
第二章项目组织管理
第八条各企业成立由董事长(或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总工和各相
关部门组成的项目管理体系,负责研究业务的可行性,制定工程建设管理制度,组织内部招标,选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检查督促工程项目经理部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审定工程项目施工预算,施工组织设计,审定项目月报表,审定施工决算、财务决算,并实行逐级报告制。
第九条所有工程项目都须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企业要鼓励各项目经理部实行科学化施工管理,尽量采用新的施工工艺,不断提高施工管理水平。
第十条项目经理的聘任采取竞聘和推荐两种形式。项目经理、总工程师及主要人员均须企业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研究确定后行文任命。
第十一条项目经理代表企业全面履行与业主签订的承包合同,全面负责工程施工组织与管理,完成本单位针对该项目制定的效益、质量、进度、安全、廉政等各项责任指标。项目经理经法人代表授权聘任后,任期至工程缺陷责任
期满。
第十二条各企业定期对本单位项目经理进行考核,根据各项目的进度、质量、效益、安全等完成情况对项目进行等级评定,并报企业管理部门。
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项目经理不能胜任项目任务要求,或发生一级一般(直接经济损失在150—300万元之间)及以上的质量事故、较大(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以上5000万以下直接经济损失)及以上安全事故,或发生渎职事件的,免除其项目经理职务,
重新聘任项目经理。
第三章项目质量管理
第十三条工程项目的质量目标达到本单位根据招标文件制定的质量目
标。
第十四条项目质量管理须严格执行合同文件、现行的部颁技术标准、规
范、规程。
第十五条工程项目质量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项目经理是第一责任人,项目总工是主要负责人,均对工程项目质量负主要责任。
第十六条项目质量管理机构均由项目经理担任组长,总工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相关部室、现场负责人。质量保证体系要覆盖到各个施工工序。每个施工人员都要有较高的质量意识;对进入现场的材料的质量要严格控制;要用符合规范并能达到质量要求的机械设备;要采用较为先进并能保证质量的施工工艺;严格质量自检程序,不合格的工程坚决返工。
项目总工、工程技术负责人、质检工程师对质量问题有一票否决权。
第十七条工程质量实行责任追究制。对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任人在行政上
要给予纪律处分,并给予经济罚款。
(一)发生质量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以下,视情节轻重给予项目经理通报批评。
(二)发生一般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20~50万元之间的三级一般质量事故,责令项目经理
写出书面检查并给予项目经理警告处分;
2、直接经济损失在50~150万元之间的二级一般质量事故,责令项目经理
写出书面检查并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3、直接经济损失在150~300万元之间的一级一般质量事故,给予项目经理记大过处分,同时免除项目经理职务,三年内不得在本公司担任项目经理。
(三)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第四章施工进度管理
第十八条项目经理部要编制详细的月计划和年计划并报监理工程师批
复,按计划落实到责任人,合理组织,科学安排,配备足够的人力、物力及机
械设备,严格按照进度计划组织施工。
第十九条项目施工过程中,按月向监理工程师和企业上报进度报表,由企业相关部门负责对比审查。若发现实际完成工程量不足进度计划70%,或不满足合同文件要求,企业应立即要求项目经理采取措施调整施工力量,并负责
整改的督促检查。
第二十条各企业按月统计所有项目的进度,并上报企业管理部门。
第五章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
第二十一条项目施工中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国家《公路施工安全规程》、山西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标准》,按照企业和业主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认真执行。
第二十二条项目经理部要重视安全文明施工,经理部要明确一名安全责任人负责施工项目的安全,加强安全管理,增强安全施工意识,提高安全操作技能,工地要做到:(1)安全措施未做到齐全有效不得作业;(2)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劳动保护用品不准作业;(3)非特种作业人员不准从事特种作业;(4)机械电器设备安全防护配置不齐全不准作业;(5)危险高空作业未采取有效安
全措施不准作业。
第二十三条项目经理部必须与每个用工者和施工队签订安全协议。
第二十四条施工现场的防火防盗意识要强,全民动员,防火防盗。特别是工地汽、柴油库、木工房、钢筋制作房等地方要注意消除火灾隐患。
第二十五条项目施工过程中,项目专职安全员每天要对开工的工作面进行检查和督导,对不规范的施工要及时指出和更正。项目部每周要进行一次安全综合检查,并召开安全例会。公司每月进行一次检查。每次安全检查要留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