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权法的对象及物权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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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法的体系结构

论物权法的体系结构

论物权法的体系结构物权法是民法的一个重要分支,规定了人们对物的支配权利及其产生、变动和消灭的法律规则。

物权法的体系结构在不同的法系和不同的国家可能存在差异,但在总体上可以分为三个层次:基本原则、具体规定和相关制度。

本文将从这三个层次来探讨物权法的体系结构。

首先,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其体系结构的基石。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物权主体平等自由、物权的独立性和绝对性、合法取得和保护等。

物权主体平等自由是指在物权法下,任何具备法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都享有平等自由的物权支配权。

物权的独立性和绝对性是指物权主体对物进行支配的权利是独立的和绝对的,不受第三人的干涉和限制,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合法取得和保护是指物权主体只有在依法取得物权后,才能享有相应的物权保护。

其次,物权法的具体规定构成了物权法的实体内容。

具体规定涉及到物权的基本要素、物权的成立、变动和消灭等方面。

物权的基本要素包括物权的客体(即物)、主体(即物权的权利人)和权利(即物权的内容和效力)。

物权的成立包括通过占有、侵占、合同等方式取得物权。

物权的变动包括转让、抵押、出租等行为。

物权的消灭包括灭失、放弃等情形。

物权法的具体规定通过对这些要素和行为的规范,确保了物权的有序运行和保护。

最后,物权法的体系结构还涉及到相关制度的构建。

相关制度包括对物权的登记、保护和救济等方面的规定。

物权登记制度是指将物权的变动和限制情况登记在相关的公共机构中,以保护第三人的知情权和善意第三人的保护权。

物权的保护包括对侵权行为的追究、对侵权物的返还等措施。

物权救济制度是指当物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获得补偿或赔偿。

通过相关制度的构建,进一步完善了物权法的体系结构,保障了物权的稳定和有序。

综上所述,物权法的体系结构包括基本原则、具体规定和相关制度三个层次。

这一体系结构是确保物权的有序运行和保护的基础。

通过明确物权主体的平等自由、物权的独立性和绝对性,以及对物权的具体规定和相关制度的构建,物权法能够更好地保障人们对物的支配权利,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物权法试题及答案及解析

物权法试题及答案及解析

物权法试题及答案及解析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物权法规定,物权的客体是()。

A. 行为B. 物C. 权利D. 义务答案:B解析:物权法中规定的物权客体是指物,即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有形物或无形物。

2. 根据物权法,下列哪项不属于物权的分类?()A. 所有权B. 抵押权C. 租赁权D. 用益物权答案:C解析:租赁权是一种债权,而非物权,因此不属于物权的分类。

3. 物权法规定,物权的取得方式包括()。

A. 继承B. 赠与C. 购买D. 所有上述方式答案:D解析:物权的取得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继承、赠与、购买等。

4. 物权法中,物权的消灭方式包括()。

A. 转让B. 抛弃C. 灭失D. 所有上述方式答案:D解析:物权的消灭方式可以是转让、抛弃或灭失等。

5. 根据物权法,下列哪项不是物权的效力?()A. 排他效力B. 优先效力C. 追及效力D. 债权效力答案:D解析:物权的效力包括排他效力、优先效力和追及效力,而债权效力不属于物权的效力。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15分)1. 物权法中,下列哪些属于物权的基本原则?()A. 物权法定原则B. 物权的排他性C. 物权的独立性D. 物权的可转让性答案:ABC解析: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排他性和物权的独立性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2. 物权法规定,下列哪些行为属于物权的行使方式?()A. 占有B. 使用C. 收益D. 处分答案:ABCD解析: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都是物权的行使方式。

3. 根据物权法,下列哪些情形下物权可以被确认?()A. 通过法定程序B. 通过合同约定C. 通过法院判决D. 通过遗嘱答案:ABCD解析:物权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合同约定、法院判决或遗嘱等方式被确认。

三、判断题(每题2分,共10分)1. 物权法规定,物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答案:正确2. 物权法中,物权的客体只能是有形物。

物权客体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物权客体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法是规范物权关系的基本法律,其核心在于明确物权的客体、权利内容、取得方式、变更和消灭等方面的规定。

本文将围绕物权客体的相关法律规定展开论述,旨在为广大法律工作者和学者提供参考。

二、物权客体的概念与特征1. 概念物权客体,是指物权权利所指向的特定对象,即物。

物是指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为人们所支配,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质实体。

2. 特征(1)客观存在性:物权客体必须具有客观存在的物质形态,不能是虚构的或者纯粹的思想观念。

(2)特定性:物权客体是特定的,即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权利人可以对其享有权利的物。

(3)可支配性:物权客体必须具有可支配性,即权利人可以依据物权对客体进行支配。

(4)经济价值:物权客体具有经济价值,即可以满足人们的生活、生产或者其他方面的需求。

三、物权客体的种类1. 动产动产是指能够移动,且不因移动损害其价值的物。

如:车辆、家电、手机等。

2. 不动产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因移动会损害其价值的物。

如:土地、房屋、树木等。

3. 有体物有体物是指具有实体形态的物,如:金属、木材、煤炭等。

4. 无体物无体物是指不具有实体形态的物,如:债权、知识产权等。

四、物权客体的相关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是我国物权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对物权客体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明确了物权的客体范围,包括动产、不动产、有体物和无体物。

(2)规定了物权的取得方式,如买卖、赠与、继承、征收等。

(3)规定了物权的变更和消灭,如抵押、租赁、转让、分割等。

(4)规定了物权的保护,如侵权责任、物权请求权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对物权客体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明确了合同标的物的范围,包括动产、不动产、有体物和无体物。

(2)规定了合同标的物的交付、转移、转让等。

(3)规定了合同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物权的客体

物权的客体

物权的客体物权是指对物体的权利,是指个人拥有、支配和处分物体的权利。

物权法作为我国民法的一部分,对于保护个人和社会成员的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从物权的定义、特征、种类以及物权保护的途径等方面进行论述。

首先,物权可以定义为个人对物体的所有权及其附着的权利。

所有权是最典型的物权权利,包括对物体的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附着于所有权的权利有抵押权、留置权、质权等。

物权的主体是个人,其客体则是物体。

物体可以是有形的、无形的、自然的或人工的,只要具备客观实体和可以被支配的特点,都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

其次,物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首先,物权是个人的权利,与其身份紧密相关。

只有具备合法身份的个人才能享有物权。

其次,物权是绝对的权利,其主体拥有对物体的排他性支配权。

其他人不得侵犯该物权,否则构成侵权行为。

再次,物权是稳定的权利,即使权利人的身份发生改变,物权并不会随之消失。

最后,物权是可转让的权利,权利人可以将其物权转让给他人。

物权根据其客体的不同可以分为动产权和不动产权。

动产权是对可移动物体的所有权,如钱币、车辆等。

不动产权则是对不可移动物体的所有权,如房屋、土地等。

物权的种类还包括地役权、担保物权、动产质权等,不同的物权适用于不同的情况和需求。

物权保护是法律的重要职能之一。

我国的《物权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对物权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

首先,物权保护可以通过起草和签订合同来实现。

合同是维护物权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合同可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权利得到保护。

其次,物权保护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实现,如起诉、仲裁等。

当物权受到侵犯时,权利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物权保护还可以通过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来实现。

提高公众对物权的认知和意识,对于保护物权具有重要的作用。

综上所述,物权是个人对物体的所有权及其附着权利,其客体为物体。

物权具有绝对性、稳定性和可转让性等特征。

物权根据其客体的不同可以分为动产权和不动产权。

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 《经济基础知识》 张宁 基础精讲 第32章 物权法律制度

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 《经济基础知识》 张宁 基础精讲 第32章 物权法律制度

第三十二章物权法律制度物权概述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1、物权: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物权的支配性和排他性均来自于物的归属,即法律将某物归属于某人支配,从而使其对物的利益享有独占的支配并排他的权利。

2、物权和债权构成了市场经济社会的最基本的财产权利。

主体享有物权是交换的前提;不同主体之间交换过程则表现为债权;交换的结果往往导致物权的让渡和转移。

二、物权特征1、物权是绝对权:(1)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是权利人之外的不特定的一切人,任何人都负有不得非法干涉和侵害权利人所享有的物权的义务;(2)债权则不同,它只是发生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债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

物权是绝对权力是“对世权”,债权是相对权,又称“对人权”。

2、物权属于支配权:(1)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自由地根据自己的意志行使自己的权利,无需他人给予协助;(2)债权人一般不直接支配一定的物,而是请求债务人依照债的规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所以债权必须有相对的义务人给予协助方可顺利实现。

3、物权是法定的,物权的设定采用法定主义:(1)动产所有权以动产的占有为权利象征;(2)不动产则以登记为权利象征。

4、物权的客体一般为物:物权的标的是物而不是行为、人身利益、智力成果。

5、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1)物权的追及效力: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流向何处,权利人均得追及于物之所在地行使其权利,依法请求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

而债权原则上不具有追及的效力。

债权的标的物在没有移转所有权之前,债务人非法转让并由第三人占有时,债权人不得请求物的占有人返还财产,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承担违约责任。

(2)物权的优先效力:①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②同一标的物上存在着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或性质相同的物权时,成立在先的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

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物权法定原则1、物权种类法定化;2、物权内容法定化;3、物权效力法定化;4、物权的变更规则法定化;5、物权保护方法法定化。

第三讲 物权的客体与一物一权主义

第三讲 物权的客体与一物一权主义
(3)土地的三维性
土地不仅是有四至的陆地表面(三维地表面),而且是一个三维空间, 是涉及地表上下一定高(深)度的立体空间。
一、物的基本分类:动产和不动产
(二)土地 2.土地的特征
土地作为一种财产有着不同于一般财产的特征: (1)永久性。永久性首先表现在土地不因使用而降低 其使用价值(当然以合理使用为条件),而且很可能随着 人们对它需求的增加反而增值。永久性还表现在其不可毁 灭性。 (2)安全性。土地的不动特性使它成为最安全的财产。 (3)公开性。土地是通过公开占有来表征它的权利。 注册登记制度也是围绕以土地为核心的不动产来设计的, 使得土地拥有、利用和交易状况受到社会监控和严格管制。
不可移动标准用于判断是否属于不动产,而独立性标准用于判 定是否可以设定独立不动产物权。
一、物的基本分类:动产和不动产ຫໍສະໝຸດ (二)土地1.土地的法律界定
(1)土地类型多种多样
土地包括平坦的土地、丘陵山坡地、山地、沙漠、草 原等。土地也包括陆地上的水面或水面占据的土地。也就 是说,湖泊、水库、河流等在法律上仍然被视为土地。土 地中的沙、土或岩石,为土地的构成部分,在未分离成为 独立物之前,不得成为物权的客体。但土地中的矿产资源, 本为土地的构成部分,但依我国《土地管理法》和《矿产 资源法》的规定,将其自土地所有权中分离,为国家所有。
一、物的基本分类:动产和不动产
(二)土地
3.土地与空间
法律上的土地是一个立体概念,土地所有权人对土地 的权利包括地表、地上及地下。现代民法理论也发展出空 间权之说。所谓空间权是指于空中或地中横切一断层而享 有的权利,抑或对土地地表上下之一定范围内的空间的权 利。空间权的产生在制度上为人类多重利用同一土地扫清 了障碍,并由此开辟了人类利用土地的新模式。

物权基本理论--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八章讲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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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八章讲义1
物权基本理论
物权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发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物与物权
(一)物
1.物的概念
物是物权的客体。

民法上的物是指人们能够支配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

物是物权的客体,但物权的客体不局限于物。

《物权法》第二条规定,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权利也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

注意:《物权法》对“物”没有给出直接的定义。

只是规定:“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相关考点】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人格利益和智力成果。

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生产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观实体。

2.物的种类
2009年试题·新)
A.母牛腹中的小牛
B.苹果树上长着的苹果。

物权法的原则(3篇)

物权法的原则(3篇)

第1篇一、引言物权法是调整物权关系的基本法律,它规定了物权的性质、内容和保护方法。

物权法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精神,是指导物权法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基本准则。

本文将围绕物权法原则展开论述,以期为我国物权法的研究和实践提供参考。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 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必须依照法律规定。

这一原则体现了物权关系的稳定性,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物权法定原则包括以下内容:(1)物权种类法定。

物权法规定的物权种类,如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均为法定物权种类。

(2)物权内容法定。

物权的内容,如所有权人享有的权利、用益物权人享有的权利等,均由法律规定。

(3)物权效力法定。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均需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2. 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善良风俗。

这一原则体现了物权法的价值取向,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公序良俗原则包括以下内容:(1)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物权人行使物权时,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2)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物权人行使物权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不得违背善良风俗。

物权人行使物权时,不得违背善良风俗。

3. 平等保护原则平等保护原则是指物权法对各类物权主体实行平等保护,不得歧视。

这一原则体现了物权法的公平性,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平等保护原则包括以下内容:(1)各类物权主体享有平等的物权。

不论是国家、集体还是个人,均享有平等的物权。

(2)各类物权主体在物权纠纷中享有平等的诉讼地位。

在物权纠纷中,各类物权主体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3)各类物权主体在物权保护中享有平等的救济途径。

在物权受到侵害时,各类物权主体均可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寻求救济。

4.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是指物权法的制定、实施和司法实践,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这一原则体现了物权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有利于提高物权法的实施效果。

教案 第二章 物权法

教案 第二章 物权法

第二章物权法教学要求1.明确物权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2.了解物权法的一般理论;3.掌握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等相关法律规定。

课时安排本章节共安排7课时教学内容第一节物权法的一般理论一、物权概述(一)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物权,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特定的物,享受其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民事财产权利中,物权为静态的财产归属关系的内容,而债权为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的内容。

物权是债权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债权的目的和结果。

与债权相比,物权具有以下特征。

1.对世性2.支配性3.排他性(二)物权的客体物权的客体,是指物权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物权的客体为物。

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者支配的物质客体。

(三)物权的效力1.物权的排他效力2.物权的优先效力3.物权的排除妨碍效力4.物权的追及效力(四)物权的种类与保护1.物权的种类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须由法律明文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或依其意志擅自改变。

《物权法》确定的物权类型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三大类,同时还设专章规定了占有。

2.物权的保护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二、物权法概述(一)物权法的概念物权法是调整物的归属以及物的占有、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保护原则2.物权法定原则3.公示公信原则4.遵守社会公德原则二、物权的变动物权的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从权利人的角度而言,物权的变动即物权的取得、变更和丧失。

我国《物权法》规定,物权变动主要有三种原因,即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以及其他物权变动。

第二节所有权一、所有权概述(一)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1.所有权的概念所有权又称自物权,是指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以及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2.所有权的特征(1)自权性。

论现代社会物权的客体

论现代社会物权的客体

论现代社会物权的客体一、引言物权的客体问题是物权法要面对的首要问题,它关系到物权法的作用范围,关系到到底哪些内容可以纳入到物权的制度之中。

这一问题主要是大陆法系国家所面临的,特别在受罗马法影响的国家,在罗马法的基础上而发展起来的物权制度必然面临历史性因素的局限,对于新型事物的出现往往缺乏包容性,对于时代所提出的挑战也会显得无能为力,物权的客体就是这样一个问题。

二、物权法上之“物”的界定谈及物权的客体,从表面的文义来看,物权即是对“物”所享有的权利,因此物权的客体为“物”,但到底该如何界定物权法上的“物”呢?是不是所有的“物”都能作为物权的客体?“非物”是否有可能成为物权的客体?这些问题是准确界定物权法的调整范围必需要解决的。

传统民法上一直存在着有体物与无体物的概念,但时至今日二者为何仍然不甚清晰,还有的学者使用有形物与无形物的概念,这两个词语与有体物、无体物是否等同,又分别是何含义也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因此总体看来,这些概念的使用都比较混乱,有待于重新地梳理,进行更精确地界定。

罗马法上将物分为有体物与无体物,盖尤士认为有体物是具有客体存在并且可以凭借人的感官而触觉的物;无体物系“法律上拟制之关系”,是指没有实体而仅由法律所拟制的物,即权利。

[1]由此,民法上无体物的含义约定俗成地成为“法律所拟制的权利”,但由此得出的“权利是物”的结论多少还是有些令人难以接受,因为这里的“物”已超越了汉语文化里“物”这一词语的含义,因此笔者认为在汉语中在这一层意思上使用“物”的概念不妥,要成为“物”,首先应该是客观存在的,而权利属于主观范畴,二者是并列而非包含的关系。

笔者认为,为了减少混乱,应摒弃无体物的概念,代之以无体财产,而“物”的概念就仅指有体物,但“有体”是当然的,不需要再强调,因此“物”的概念也可以直接取代有体物的概念,也可称之为有体财产。

简单地说即财产分为有体财产(即物)和无体财产(即财产权利)。

以上述观点为基础,笔者认为要成为“物”,需要具备一下几个条件:第一,客观性,即必须是不依赖于人的意志而客观存在于物质世界之中;第二,必须能为人通过一定途径感知并控制,包括通过一定的科技手段使人感知;第三,有一定价值。

论《物权法》中的“物权”

论《物权法》中的“物权”

主体 , 行使 完全的物权需要有完全 的人格 , 隶作 为物权 奴 客体 , 能作为物权 主 体。 日耳曼 法 时期对 物权 也 有着 不 严格 的等级 限制 , 日耳 曼法 物权 主体资 格依 据 自然 人 的
自上而下的等级身份 予以划分 , 同等级 身份 的人 , 不 包括 国王 、 大土地 所有 者 、 主 、 领 自由民 、 奴等 , 享有 的物 农 其 权 的权 能 、 数量和效力不 同 , 都视为物权 主体 。中华 民 但 国以前 , 商周 时期 以王为代表 的统治 阶层是 物权 主体 , 夏
是基 本原则 , 《 在 物权法》 中就 体现 为物权 主 体平等 。每
个 物权 主体所享有 的物权 可能 并 不相 同 , 如在我 国土地 只能由国家和集体享 有 , 但是 当物权 发生 冲突时 针对各 个主体都 应当适用平 等 的规则 解决 纠 纷 , 即使是 国家 与
其他 主体发生产权 纠纷 , 当事 人 也都 有权请 求法 院明 晰
基本分类 , 较为全面完整 , 代表了物权理论近 世纪 发展 的 成 果。本文将 以该 定义 为基 础 , 对我 国物权 概 念进 行解
读。


物权的主体
罗马法时期 和 日耳曼法 时期对 物权 主体 均 有 限制 ,
罗 马 法 上 享 有 全 部 或 部 分 人 格 的 自然 人 可 以 成 为 物 权 的
第二次 以法 条的形式 明确物 权的 概念 , 该定 义包 括 了物 权 主体 、 物权客体 、 物权的支配与排他两大特 性 和物权 的
长期 以来我国坚持 的是 国家本位主义 , 国家利益 至上 , 对 个人 利益不够重视 , 物权 法》 《 打破 了绝 对的 国家本位 主 义, 坚持权利本位 , 具有一定 积极意义 。 在我 国《 权 法》 草 的过 程 中, 部分 学 者 提 出 物 起 有 《 物权法》 在形 式上 是平 等保 护 全 国每个 公 民 的物权 , “

物权试题及答案

物权试题及答案

物权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0分)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下列哪一项不属于物权的种类?A. 所有权B. 抵押权C. 留置权D. 债权答案:D2. 物权的客体是什么?A. 行为B. 物C. 权利D. 义务答案:B3. 物权法规定,所有权人对其物享有的权利不包括以下哪一项?A. 使用权B. 收益权C. 处分权D. 占有权答案:D4. 以下哪项不是物权法规定的物权的基本原则?A. 平等原则B. 公平原则C. 合法原则D. 诚实信用原则答案:D5. 物权法规定,物权的取得方式不包括以下哪一项?A. 买卖B. 赠与C. 继承D. 租赁答案:D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15分)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下列哪些权利属于物权?A. 所有权B. 抵押权C. 著作权D. 留置权答案:ABD2. 物权法规定,物权的取得方式包括以下哪些?A. 买卖B. 赠与C. 继承D. 租赁答案:ABC3. 下列哪些情况属于物权法规定的物权消灭的情形?A. 物权人放弃物权B. 物权人丧失物权C. 物权客体灭失D. 物权人去世答案:ABC4. 物权法规定,物权的保护方式包括以下哪些?A. 和解B. 调解C. 仲裁D. 诉讼答案:ABCD5. 物权法规定,以下哪些行为属于侵犯物权的行为?A. 非法占有他人之物B. 非法使用他人之物C. 非法处分他人之物D. 非法毁损他人之物答案:ABCD三、判断题(每题1分,共5分)1. 物权法规定,物权人可以自由处分其物权。

(对)2. 物权法规定,物权的客体仅限于有形物。

(错)3. 物权法规定,物权的保护方式仅限于诉讼。

(错)4. 物权法规定,物权人可以将其物权转让给其他人。

(对)5. 物权法规定,物权的取得必须基于合同。

(错)四、简答题(每题5分,共10分)1. 简述物权法中物权的客体是什么?答案:物权的客体是指物权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物权法所保护的物。

《物权法》的法理评析《物权

《物权法》的法理评析《物权

《物权法》的法理评析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颁布实施顺应了经济发展的要求,有助于我们认识物权概念和物权的法学价值;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实现物权的平等保护。

关键词:《物权法》;物权;法理;公平正义Abstract: The implementation of Property Law meets the demands ofthe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has great significance for the understanding of property and the value of property so as to realizethe aim of protect ing property, which is also helpful to the understanding of the property concept and its jurisprudentialvalues.Key words: Property L aw ; property;丄cgai theory; justice一、《物权法》与经济发展法是反映社会主体在经济关系运行过程中产生出来的需要和利益的权利要求,法是对社会主体的权利要求的确认与实现。

[1]以法保护物权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

原始社会物质生产资料不丰富,因此也不可能存在物权法或物权保护的习惯;而古代罗马由于特定的历史条件,虽然是奴隶制国家,但商品经济曾相当发达。

古罗马时期,在自然经济的土壤中,简单商品经济得到相当充分的发展。

因此,罗马法时期的诉讼法上存在着“物的诉权”与“人的诉权”两个概念。

“物的诉权”是所有权、役权和其他权利的保护手段。

[2]这种发展,正好反映了法是一定经济基础上发展的产物。

对物的法律保护也不例外,在查士丁尼法学总论中我们可以看出其对物已经作出比较详细的分类。

现代社会,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经济全球化趋势日益明显,法律环境更成为一个国家投资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

论物权法的对象与物权的客体

论物权法的对象与物权的客体

论物权法的对象与物权的客体提要:将物权法定位为“财产归属法”及将债权法定位为“财产移转法”,以及将物权法的对象确定为“静态财产关系”及将债权法的对象确定为“动态财产关系”,其意义均仅在揭示作为民法上财产权制度之“脊梁”的两大财产权利制度之基本特征和相互关系,但并不具有将财产关系截然分成两种形态以及由此而指导建立界河清楚、互不浸润的物权法与债权法的功能。

物权法上的财产,非指广义财产。

物权的概念及其与物权有关的全部制度,均针对有体物而建立,如果将无体物的概念引入物权法,则物权体系的逻辑基础将被破坏,物权法的体系将变得凌乱不堪。

一、财产法的结构与物权法的对象就民法的角度观之,在被称为“市民社会”的私人生活领域内,包含了经济生活与伦理生活两大部分。

规范经济生活以保护财产秩序的法律为财产法;规范伦理生活以保护身份秩序的法律为身份法。

而对于财产法的结构分析,依不同的出发点,其结果可能会有一些重要的差别。

台湾学者谢在全先生以财产法规范的不同目的为出发点,将财产法分为两大类:凡目的在于保护财产之归属秩序者,为财产归属法。

其任务为确定并保护财产与主体之间的归属关系:权利主体得对特定财产为排他的直接支配并享有该财产所生之一切利益。

其中,商品所有为此种财产归属秩序之典型。

而财产归属法又可分为三种类型:一是规范财产本身归属于权利主体之法律;二是规范对于他人财产之得利返还请求权之法律;三是规范侵害财产归属所生损害赔偿关系之法律;凡目的在于保护财产之转移秩序者,为财产移转法。

其任务为使归属于一定权利主体之财产,得经由权利主体之意思完成其移转。

商品交换为此种财产移转秩序之典型。

而财产移转法又可分为三类:一是规范契约即商品交换基本形态为内容的法律,此即典型的契约法领域;二是规范“给付得利请求权”之法律:因财产给付之瑕疵而违反财产移转秩序时,受损人应有返还请求权;三是规范债权侵害所生损害赔偿关系之法律。

谢先生进一步把上述第一大类财产归属法中之第一类“规范财产本身归属于权利主体之法律”称为“广义的物权法”,其以广义上“所有”之归属秩序法规范为其内容。

物权法学知识点总结

物权法学知识点总结

物权法学知识点总结一、物权法概述物权是指对于特定的物的支配和利用权,它是我国民法中的一个重要分支。

物权法是指规范人们对物的支配和利用的法律规则,包括物权的取得、转让、限制和消灭等内容。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物权法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各项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物权的主体物权的主体是指在物权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包括物权人和义务人。

1. 物权人物权人是指在物权关系中享有支配和利用特定物的主体,是物权关系中的权利享有人。

物权人应当依法行使和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保护自己的物权,并依法保护他人物权。

2. 义务人义务人是指在物权关系中应当依法履行义务的主体,是物权关系中的义务承担人。

义务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义务,尊重和维护物权人的权利,遵守法律规定的义务。

三、物权的客体物权的客体是指物权行为的对象,即受到法律保护的特定物。

1. 动产动产是指可以移动的物品,包括货币、证券、珠宝、家具、电器等。

动产的物权规则适用比较广泛,适用范围较广。

2. 不动产不动产是指不能轻易移动的土地和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植物等物品。

不动产的物权规则也适用比较广泛,但其转让和利用可能受到更多的限制。

3. 权利物权利物是指象征权益的标记物,如合同、证券、股权等。

权利物作为物权法客体的一种新型物品,其法律地位和保护也逐渐得到了加强。

四、物权的取得物权的取得是指物权人依法获取对特定物的支配和利用权。

物权的取得可以通过法定方式、合同约定和其他途径进行。

1. 法定方式法定方式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依法获取对特定物的支配和利用权。

常见的法定取得方式包括依法遗赠、依法继承、依法占有及依法返还等。

2. 合同约定合同约定是指物权人依据合同协议,通过双方自愿的方式取得对特定物的支配和利用权。

合同约定的取得方式具有合法性和约束力,受到法律保护。

3. 其他途径除了以上两种途径外,物权的取得还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进行,如公示、侵占、拾得等。

但这些方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将可能受到法律制裁。

物权总论

物权总论

物权总论1.物权的概述【概念、性质】与债权的区分物权是民事主体直接支配特定物,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物权是自然人、法人或是其它组织直接支配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物权的客体【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在法律上的意义】2.物的成分【注意区分重要与不重要的成分、主物与从物、理解主物之处分基于从物】判断孳息3.物权的客体4.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含义:物权法定原则指的是能设立物权的种类,各种物权的基本内容,只能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不能创立。

)哪几方面、意义论述、效力如何?(2)一物一权:一个物权客体只能是一物,而不能是物的一部分或数个物,物权的计算以“一物”为单位。

(上金可可老师的童鞋们按老师上课讲的复习)①物权的客体只能是能够独立存在,具有独立经济价值,可以与他物区分的特定物。

②一个物上只有一个所有权,一个物如果有归属的话只能由一个归属。

③一个客体上不存在两个冲突的权利。

一物之上可以同时存在一个所有权与数个他物权,可以同时存在数个用益物权和数个担保物权(3)公示公信原则:当事人必须以法定的公开方式展现物权变动的事实,否则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的原则。

依法定方式公示的物权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物权公示方法: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过登记发生效力,动产物权的设立、转让通过交付发生效力。

)1.物权的类型书P42.物权的效力(1)物权的排他效力:【简答题】a一个物上设立了所有权,就不可以再次就该物设立所有权。

b同一物上不得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以占有为内容的定限物权。

(2)物权的优先效力:【论述题】a两个以上物权同存在一个物上时,先设定的物权优先于后设定的物权。

优先享受权利、先者阻碍后者的行使。

例外:①限制物权(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②担保物权优先于用益物权;费用性担保物权(如留置权)优先于融资性担保物权b同一物上既物权又债权,物权优先于债权例外:①买卖不破租赁。

物权法课堂笔记.

物权法课堂笔记.

物权法课堂笔记第一章物第一节物的概述一.物的概念与特征(一)物的概念广义上的物:指一切具有物理意义上的物狭义上的物(法律研究的对象):仅限于能够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物,具体而言是指人身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控制并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

(客体,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二)物的特征:1.必须存在于人体之外2.必须为有体物(占据一定的空间,由人的感官可以感觉到的)3.必须能够为人力所支配4.必须独立为一体,且能够满足人的需要5.必须是特定物二.物和物权客体的区别物权客体: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物权客体范围大于物的客体第二节物的分类一.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的概念:⑴是指土地以及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和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⑵指不能移动,若移动会减少其价值的物体区分二者的法律意义:①流通的范围和性质不同②物权变动的法定条件不同③纠纷管辖不同二.主物和从物从物:以交易习惯或当事人明确意思表示经常辅助主物而使用的物即为从物。

从物的三个构成要件:①非主物的构成成分②辅助主物使用③主物和从物必须是同一个人三.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流通物:指能够在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流转产生私法上交易效果的物限制流通物:指按指令性计划限制购销的物品(炸药,烟草,化肥,黄金白银,公民收藏的文物,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医疗用的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运动枪支,国营企业闲置的资产,关停并转的资产)禁止流通物:军用枪支,国家专有物资,土地,矿藏,水油(指所有权)四.代替物和不代替物代替物:可以用同品种、数量、质量的物来代替可作为消费的物不代替物:不可以用同品种、数量、质量的物来代替可作为消费的物(古玩字画)区别的意义:代替物可以成为消费的物,不可代替物只能作为租赁和租赁的物五.特定物和不特定物特定物:指具有独立特征或因权利人的指定而被特别化的物划定特定物和不特定物的法律价值主要体现在物发生毁损时的后果承担六.消费物和不消费物消费物:不能重复使用,一经使用就会改变原有的形态性质不消费物:可以重复使用,不改变其形态和性质区分意义:消费物只可作为消费的对象,不消费物可作为借贷和使用的对象七.可分物和不可分物可分物:依物的性质可以分割,且分割后不影响其价值的物区别意义:①决定债是可分之债还是不可分之债②共同财产是可分的还是不可分的八.单一物、合成物和聚合物(集合物)单一物:形态上独立为一体的物(一物一权)合成物:由数种物结合而成的物聚合物:由多个独立存在的单一物或者合成物通过聚集而形成的物,每个物可独立发生作用区分三者的法律意义:①有利于对所有权存在状态的判断②有利于对损害赔偿的判断九.原物、孳息原物:指能够产生收益的物,可以自然存在也可以人为创造孳息:①天然孳息②法定孳息必须要与原物脱离,才可以算孳息十.物的观念的扩张1.无形的自然力(声、热、电、光、磁、波),若他们可以为人力所控制,就可以作为一种物的扩张2.特定的空间3.人力尚不能支配的物十一.特种物1.货币(具有高度可替代性的代替物)特征,占有即所有2.有价证券:设定一定的金额,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的权利的书面凭证种类:票据、债券、股票、提单、仓单债务人是特定的第二章占有第一节占有和占有权的概念一.占有的概念:对物进行管领的事实占有的构成要件:对物的支配必须是现实的;必须是明确的、肯定的、具有稳定性的;必须具有一定的外观二.占有权的概念:指物的占有人,根据占有的事实依法享有的权利1.占有权与占有权能所有权其中包括权能,权能又包括①占有②使用③收益④处分三.占有制的社会作用1.占有制有利于稳定现实的占有关系,维护社会经济秩序2.占有制有利于维护商品交易的安全,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3.占有制有利于维护社会的正义与和谐第二节占有的分类一.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自主占有:以所有的意愿为占有他主占有;不以所有的意愿为占有区分的法律意义:1.只有自主占有才适用取得实效和先占取得所有权的余地,他主占有不适用这两种制度2.只有自主占有才能依先占原则来取得物的所有权例:自主占有:在买卖关系中,买受人占有买卖标的物;他主占有:土地使用权人、借用人、留置权人二.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直接占有:不以他人的占有为媒介,事实上占有其物,直接对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如质权人、保管人、承租人等基于物权或债权关系而直接占有他人之物)间接占有:以他人的占有为媒介,非现实的占有,仅对物有间接的管领和支配,基于一定法律关系对事实上占有其物之人有返还请求权,因而间接的对该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的占有(如出质人、出租人)区分的法律意义:赋予间接占有有直接占有的一种效果三.自己占有和辅助占有自己占有:在不使用辅助人,仅依自己的行为对物进行的占有(例,所有人亲自支配与控制所有物)辅助占有:占有人在使用辅助人的情况下,辅助人依占有人(银行出纳接受储户的存款)区分的法律意义:1.自己占有为独立存在的占有,辅助占有不能独立存在2.占有辅助人不享有因占有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其所管领的物受他人侵害时,不享有占有保护请求权四.单独占有和共同占有单独占有:单独的一个占有人的占有(如某甲对于其房屋的占有)共同占有:单独的数人同对一物而为的占有(如数人共同租赁一房)五.正权源占有和无权源占有正权源:有合法依据的占有(合法占有,有权占有)无权源:没有合法依据的占有(非法占有,无权占有)区分的法律意义:有权占有人可以拒绝他人为本权的使用,而无权占有人是有本权人请求返还占有物,有返还义务六.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善意占有:占有人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这个占有是无权源占有,而误信其有正当权源且没有怀疑的占有(如对于盗赃物,买受人信赖出卖人有所有权而买卖并且占有,仅以占有时的主观来认定是否是善意占有)恶意占有:占有人明知对物没有占有的权源,或对于该物自己是否有权占有虽有怀疑而仍为占有(如对于盗赃物买受人明知出卖人无所有权而买卖并且占有)区分的法律意义:善意占有受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而恶意占有不受保护七.瑕疵占有和无瑕疵占有瑕疵占有:1.强暴占有,占有的取得和保护均采取暴力2,隐秘占有,怂恿他人知晓而藏匿,不公式示与众的占有无瑕疵占有:公然占有,和平占有第三节占有的取得一.概念:占有的取得,也称占有的发生,只占有人基于某种事实或原因对物产生事实上的支配与控制二.取得方式1.原始取得:指不以他人既存得占有为根据而取得的,占有是对于无主物和遗失物的占有和抢夺,抢夺物的占有不是所有权的取得2.继受取得:①转正(买卖、互换)②继承第四节占有的效力一.概念:占有的效力指占有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依据法律占有的事实而赋予占有人所为的一定行为在一定情形下产生的法律后果二.权利推定:一般只适用于动产的权利推定,对于不动产不适用,要从表面和实质上共同分析三.善意取得和时效取得:会保护善意取得和时效取得四.善意占有人的使用收益权五.占有人返还原物所有权人的原物的权利和义务占有人在占有物时,原物所有权人可能会向占有人请求返还,若是非法的,则有归还的义务,若是善意占有的,占有人愿意返还则原物所有权人需支付一些费用,占有人不愿返还,则可以不返还五.占有的物上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妨害防止请求权、妨害除去请求权第五节占有的保护一.物权法上的保护1.占有人的自力救济权:又称之为私力救济权,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①自力防御权:依自己的力量来进行防御②自力取回权:物被他人占有后以自己的力量取回占有物而回复原有状态的权利2.占有人的请求权:指占有人在占有被侵害时可以请求侵害人回复其圆满状态的权利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妨害防止请求权、妨害除去请求权二.债权法上的保护1.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物的占有人的物,在不合法的情况下,被取走人取走,基于这种情况,物的占有人可以有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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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法的对象与物权的客体提要:将物权法定位为“财产归属法”及将债权法定位为“财产移转法”,以及将物权法的对象确定为“静态财产关系”及将债权法的对象确定为“动态财产关系”,其意义均仅在揭示作为民法上财产权制度之“脊梁”的两大财产权利制度之基本特征和相互关系,但并不具有将财产关系截然分成两种形态以及由此而指导建立界河清楚、互不浸润的物权法与债权法的功能。

物权法上的财产,非指广义财产。

物权的概念及其与物权有关的全部制度,均针对有体物而建立,如果将无体物的概念引入物权法,则物权体系的逻辑基础将被破坏,物权法的体系将变得凌乱不堪。

一、财产法的结构与物权法的对象就民法的角度观之,在被称为“市民社会”的私人生活领域内,包含了经济生活与伦理生活两大部分。

规X经济生活以保护财产秩序的法律为财产法;规X伦理生活以保护身份秩序的法律为身份法。

而对于财产法的结构分析,依不同的出发点,其结果可能会有一些重要的差别。

XX学者谢在全先生以财产法规X的不同目的为出发点,将财产法分为两大类:凡目的在于保护财产之归属秩序者,为财产归属法。

其任务为确定并保护财产与主体之间的归属关系:权利主体得对特定财产为排他的直接支配并享有该财产所生之一切利益。

其中,商品所有为此种财产归属秩序之典型。

而财产归属法又可分为三种类型:一是规X财产本身归属于权利主体之法律;二是规X 对于他人财产之得利返还请求权之法律;三是规X侵害财产归属所生损害赔偿关系之法律;凡目的在于保护财产之转移秩序者,为财产移转法。

其任务为使归属于一定权利主体之财产,得经由权利主体之意思完成其移转。

商品交换为此种财产移转秩序之典型。

而财产移转法又可分为三类:一是规X契约即商品交换基本形态为内容的法律,此即典型的契约法领域;二是规X“给付得利请求权”之法律:因财产给付之瑕疵而违反财产移转秩序时,受损人应有返还请求权;三是规X债权侵害所生损害赔偿关系之法律。

谢先生进一步把上述第一大类财产归属法中之第一类“规X财产本身归属于权利主体之法律”称为“广义的物权法”,其以广义上“所有”之归属秩序法规X为其内容。

之所以为“广义”,原因在于,“财产”所包含的X围甚广,除有体物之外,专利、注册商标等无形财产以及债权等权利均属财产。

就经济意义而言,无论何种财产,均与特定主体有归属关系(“我的”物:“我的”专利等),故均可列入广义的财产“所有”之归属秩序。

与此同时,仅就物(有体物)之归属秩序为其规XX围者(有时例外地及于某些特定权利的归属如权利质权),为“狭义的物权法”。

民法之财产法上除了前述“广义的物权法”之外,即为债权法。

由此,物权法为财产归属法之一,其以财产之享有为内容,着重财产“静”的安全之维护,与以有关财产之取得为内容、着重财产“动”的安全的债权法正相对应。

谢先生的上述观点在XX学者中具有代表性,其将财产法分为财产归属法与财产移转法的基本分类方法,也为内地一些学者所赞同。

与此相异,依照一种观察和说明民法现象的“传统”,中国内地学者多以财产法规X的对象即为其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不同特性为出发点,将财产法直接区分为三个部门:物权法、债权法与知识产权法。

至于继承法,学者多认为其规X以身份为基础所生之财产关系,此种关系实为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之复合,故非为纯粹财产法之类型。

在财产法中,知识产权法规X对象为智力成果之支配、利用关系,因其权利客体的特殊性以及由此导致的其他诸多特点,其习惯上自成一体,形式上与物权法及债权法并列,实质上被打入财产法的“另册”。

于是,民法上财产法理论主要研究的便是物权法和债权法。

依通说,根据财产关系的不同样态,财产关系被分为财产的“静态”占有(或支配、利用)关系与“动态”流转关系。

反映财产之静态占有关系者为物权,反映财产之动态流转者为债权。

而针对学者就物权法调整对象所作之不同表述,有学者将之又归纳为三种主要观点:一为“支配关系说”,认为“物权法所调整的是因直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财产支配关系,而债权法则主要调整财产流转关系”;二为“静态关系说”,认为“物权法规定和调整财产关系的静态,合同法规定和调整财产关系的动态”;三为“占有和归属关系说”,认为“物权法是调整因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财产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X的总称”,其调整的对象就是物质财富的占有和归属关系。

同一学者在评析前述各学说之优劣后,提出“物权法的调整对象是物的归属关系及主体对物的占有、利用而发生的财产关系和归属关系”的主X。

比较上述两种对于财产法结构所作的分析,可以看出,其相同之处在于均将财产(财产关系)样态区分为两种:一为财产之静态(财产归属);二为财产之动态(财产移转),并据此而设置相应的财产法部门。

但与内地学者的看法相异,前述XX学者之规X财产归属(财产之静态)秩序的“财产归属法”并非等同于物权法,而其所谓规X财产移转(财产之动态)秩序之“财产移转法”亦非等同于债权法:依前述XX学者阐释,所谓“财产归属法”包含之三种类型中,“规X财产本身归属于权利主体”之一类法律也非为真正意义上的物权法(其为所谓“广义的物权法”,所规X的秩序除有体物的归属之外,尚包括无形财产甚至于债权等权利的归属),仅只规X有体物(及某些特定权利)之归属秩序者,为真正意义上的物权法(其为所谓“狭义的物权法”)。

与此同时,债权法则仅只包括“广义物权法”之外的财产法部分(即既包括“财产移转法”之全部,还包括“财产归属法”中除“规X财产本身归属与权利主体”之外的另外两种类型即“不当得利之侵害得利”返还与侵害财产归属所生之损害赔偿),但并不包括(狭义)物权法之外的全部财产法规X。

前述XX学者以“归属”与“移转”作为财产法分类的基点,在不排除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无形财产权的情况下,准确指出了物权法于财产法中的所在位置:为财产归属法中之一种。

但除其对财产法内部结构分析之复杂化之外,其所谓“广义物权法”的称谓毫无意义,令人费解。

同时,如果说其将同为不当得利之“侵害得利”与“给付得利”分别归于财产之归属法与移转法尚属有理的话(在“侵害得利”的情形,应返还的利益本属本人所有,故为财产归属秩序之保护,而在“给付得利”的情形,标的物所有权已因交付行为而转移,故利益的返还非为财产归属秩序之维护),但其又将属于“财产归属”之保护的“侵害得利”之返还列入债权法的规XX围,则使人不得要领。

而“财产归属法”中规X 侵害财产归属之损害赔偿之法律既然以“恢复财产归属”为目的,则难称作“损害赔偿”。

如为损害赔偿,则系在物权受到侵害时的利益补偿而非“财产归属之恢复”,当不得视为“财产归属法”;如系以“财产归属之恢复”为目的,则为“物上请求权”的内容,当列入物权法的X围而非为债权法之X围。

而最重要的问题是,“财产归属法”及“财产移转法”与物权法及债权法几无体系上的对应:所谓“财产归属法”中竟然有两种类型属于债权法而非物权法,这就有可能使此种分类本身丧失其揭示事物本质的意义。

至于国内学者将“静态”财产归属关系认定为物权法的调整对象,将“动态”财产移转关系认定为债权法的调整对象,亦即将规X财产归属关系之法律(物权法)与规X财产流转之法律(债权法)就调整对象而作明确的划分,简洁明嘹,能够更为形象地说明民法财产权利制度中物权法与债权法的相互关系和地位。

而就对于财产关系之“静态”与“动态”的具体阐释所发生的差异,我认为,无论将财产关系的“静态”注释为对财产的“支配”,或财产的“占有与归属”,或“物的归属关系及主体因对物的占有、利用而发生的财产关系和归属关系”,其实质殊无不同。

这是因为,财产的所谓“归属与移转”或“静态与动态”,实际上只是对财产关系状态的一种大致描述,是为了从体系上区分物权与债权而对财产关系状态所作的一种人为的抽象。

社会实际生活中,财产的归属与财产的移转相互连接,互为原因:财产之移转,常以追求财产之新的归属为目标(买卖的目的为财产的互换);而财产的归属,常为财产移转的前奏(商品者,为交换而生产之物也)。

因此,所谓“静态”,并非绝对的不动,如所有权的四项权能中,对物的“占有”、“使用”可能为绝对的“静态”,但对物的“收益”则为相对的“静态”(倘对物的天然孳息的收取,固然当为“静态”,然以物出租而收取租金,财产已经发生移转,故成为“动态”,只不过较之物的出卖,物的租赁毕竟得收回原物,所有人并未丧失其所有权,所以,以所有权的角度观之,因所有物并未发生归属的转移,故得成立相对的“静态”),而对物的“处分”,则完全有可能成为绝对的不“静态”(当所有人出卖所有物而行使其所有权中的处分权时,实在很难坚持所有权仅只反映“静态”财产关系的主X)。

事实上,财产关系的“静态与动态”或者“归属与移转”常常相互交融,相互转换,但是,以“物的所有”为中心的财产归属之静态,与以“物的交换”为中心的财产移转之动态,仍然可以划出清晰的界限。

为此,只要揭示出物权法规X的静态财产关系的核心为财产的归属,而债权法规X的动态财产关系的核心为财产的交换,或者反言之:以财产归属为核心的静态财产关系为物权法所调整,以财产交换为核心的动态财产关系为债权法所调整,则民法上财产法的基本结构即可显现。

至于某些基于财产的静态归属而派生、以财产归属之恢复为目的的财产关系,虽其实质为财产的动态,但不妨将之规定于物权法(如物上请求权、拾得物之返还等),而某些基于财产的动态流转而发生、实质上以恢复财产归属为目的但又表现为财产的动态流转的财产关系,也不妨将之规定于债权法(如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因我国不承认物权行为,故前述返还为所有权之恢复)。

上述作法,或依民法习惯,或依立法及法律适用之便利,并不影响物权法与债权法的本质区分。

总之,将物权法定位为“财产归属法”及将债权法定位为“财产移转法”,以及将物权法的对象确定为“静态财产关系”及将债权法的对象确定为“动态财产关系”,其意义均仅在揭示作为民法上财产权制度之“脊梁”的两大财产权利制度之基本特征和相互关系,但并不具有将财产关系截然分成两种形态以及由此而指导建立界河清楚、互不浸润的物权法与债权法的“特异功能”。

由此观之,物权法是以调整财产归属关系的法律为中心而形成的一整套规X体系。

物权,则是这一规X体系所赖以建立的基石。

二、财产与物权的客体物权法为财产归属法。

物权为财产上所设定的一种权利,财产为物权之客体。

但物权法上的财产显然具有特定的含义,对之予以清理,于理解物权法的功能以及物权的特性极有意义。

大陆法系民法理论上的“财产”一词,具有多种含义。

财产首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但何为广义财产、何为狭义财产,却有完全不同的理解:某些学者认为,广义财产指物与一切有经济价值的权利,包括债权、有价证券、知识产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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