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加强民间组织培育发展和管理监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十四五”现代流通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十四五”现代流通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8.13•【字号】苏政办发〔2022〕63号•【施行日期】2022.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规划发展正文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十四五”现代流通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6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十四五”现代流通体系建设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8月13日江苏省“十四五”现代流通体系建设方案省发展改革委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现代流通体系建设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国家《“十四五”现代流通体系建设规划》和国务院批复要求,坚决扛起“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的光荣使命,加快建设系统完备、创新引领、协同高效的现代流通体系,积极服务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制定本建设方案。
一、发展目标到2025年,现代流通体系建设取得新突破,商品和要素流动更加顺畅,基本建成立体开放、便捷高效、绿色智慧、安全可靠的现代化交通网络、物流网络、商贸网络,金融、信用、标准等支撑体系更加完善,流通市场主体创新能力和竞争实力明显提升,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取得显著成效,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加快发展,流通运行效率和质量全国领先,服务长三角一体化、长江经济带、“一带一路”建设等重大国家战略能力进一步增强。
到2035年,现代流通体系全面建成,商贸、物流、交通、金融、信用、标准等融合联动,流通运行效率和质量水平世界领先,参与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显著增强,为“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现代化篇章提供坚实保障。
二、主要任务(一)深化流通领域市场化改革,促进商品要素自由流动。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慈善类民间组织发展的意见-苏民发[2006]5号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慈善类民间组织发展的意见正文:----------------------------------------------------------------------------------------------------------------------------------------------------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慈善类民间组织发展的意见(苏民发[2006]5号)各市、县(市、区)民政局: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五中全会和省委十届九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培育发展慈善类民间组织,充分发挥慈善类民间组织在服务“两个率先”、构建和谐江苏中的积极作用,根据省委、省政府和民政部的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快我省慈善类民间组织发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慈善类民间组织的重要意义慈善类民间组织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基于人道主义精神,单独或联合举办的,自愿向社会及受益人提供无偿的社会救助和社会援助的社团、基金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社会财富不断积聚,慈善事业将成为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慈善类民间组织的社会公益作用日益凸现。
重视和加强慈善类民间组织的发展,是大力扶持困难群体、弘扬中华民族慈善美德的现实需要,是坚持以人为本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是促进我省率先发展、科学发展与和谐发展的必然要求。
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新时期培育发展慈善类民间组织的重要意义,进一步解放思想,积极探索,不断创新,扎实做好慈善类民间组织的培育发展工作。
二、培育发展慈善类民间组织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立足服务“两个率先”、构建和谐江苏大局,坚持以群众需求为导向,实行政府引导、社会参与、民间自愿、科学运作的方针,发展与规范并重,不断提高全省慈善事业发展水平。
要优先发展和重点扶持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慈善类民间组织,不断提高慈善类民间组织的整体质量,完善慈善类民间组织的服务功能,引导慈善类民间组织发挥更加规范的积极作用。
江苏省民政厅印发《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民政厅印发《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5.09.18•【字号】苏民规〔2015〕1号•【施行日期】2015.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印发《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的意见》的通知苏民规〔2015〕1号各设区市民政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民政局,各全省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为深入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引导社会组织规范开展活动,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特研究制定《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的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民政厅2015年9月18日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的意见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创新社会治理中的主体作用,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社会组织治理机制社会组织是依法自治的独立法人,要以章程为核心,健全内部治理机制。
(一)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社会组织要建立和完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设立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明确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秘书长的职责。
要按期进行换届,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的确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
(二)健全民主管理机制。
要建立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
规范社会组织民主议事、民主决策的范围、程序和方法。
涉及社会组织人、财、物等重大事项的决策,要经过民主程序,不得由个人决定。
进行换届改选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须有符合法定人数的会员(代表)、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法治江苏建设重点任务责任分解》的通知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法治江苏建设重点任务责任分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江苏省委员会,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11•【字号】苏办法[2012]30号•【施行日期】2012.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法治江苏建设重点任务责任分解》的通知(苏办发〔2012〕30号2012年6月11日)各市、县(市、区)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深化法治江苏建设重点任务责任分解》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深化法治江苏建设重点任务责任分解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深化法治江苏建设大会精神,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进一步形成深入推进法治江苏建设工作合力,根据《中共江苏省委关于深化法治江苏建设的意见》,就全省深化法治江苏建设重点任务责任分解提出如下意见:1.加强领导干部法律知识学习培训。
党委(党组)中心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每年集中学法不少于2次,市、县(市、区)每季度至少举办一次综合性的学法报告活动。
(省委宣传部、省法制办)2.加强对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执法守法情况的监督考核。
全面落实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述法和人大任命干部任前法律考试制度;全面实施非人大任命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到2013年全部建立制度,到2015年,非人大任命领导干部任前法律考试率达90%;把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作为干部日常管理的重要内容,重视提拔使用法治意识强、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实际问题的优秀干部。
(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人大人事代表联络委)3.重点推进县级党委权力公开。
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促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省紀委、省委组织部)4.完善依法决策程序。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基层民政机构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苏民人[2013]31号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基层民政机构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基层民政机构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苏民人﹝2013﹞31号)各设区市民政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民政局:2012年9月,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民政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基层民政机构建设的若干意见》(苏政办发〔2012〕160号,以下简称《意见》),对全省基层民政机构、队伍和能力建设进行了系统的政策规定,明确了目标任务、提出了刚性要求、细化了工作举措,为着力夯实全省民政基层基础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保障。
《意见》出台后,全省各级民政部门高度重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地方政策创制力度,不断推进目标任务落实,取得了一定的工作成效。
但贯彻落实中,个别地区还存在重视程度不够、机遇意识不强、责任分解不清、推进力度不大等问题。
贯彻《意见》精神,重在有效落实、贵在务实推进。
为进一步做好《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更好地推进全省基层民政机构、队伍和能力建设,不断夯实民政事业长远发展基础,着力提升基层民政服务管理能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明确总体要求民政工作的对象在基层、重心在基层、活力在基层、实效在基层,最薄弱的环节也在基层。
加强基层民政机构、队伍和能力建设,是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战略部署的实际行动,是让人民群众实实在在享受优质高效民政服务的重要举措,是打牢基层基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创新实践,是更好地发挥民政在社会建设中的骨干作用的重要支撑,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绿色认证促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绿色认证促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3.19•【字号】苏政办发〔2022〕21号•【施行日期】2022.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绿色认证促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2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新闻出版局、省机关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邮政管理局、南京海关《关于深入推进绿色认证促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3月19日关于深入推进绿色认证促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意见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发﹝2021﹞4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22﹞8号)精神,加快建立统一的绿色标准、认证、标识体系,充分发挥绿色认证促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重要作用,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重要指示精神,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为引领,把质量认证作为推进全省绿色产业发展和产业绿色化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构建统一管理、共同实施、权威公信、通用互认的绿色认证体系,推进统一的绿色标准、认证、标识体系建设,增加绿色产品和服务供给,引导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全面提升绿色发展质量和效益,为扛起“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光荣使命、谱写“强富美高”新江苏现代化建设新篇章提供有力支撑。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有关部门和单位2007年度支持苏北地区发展的任务》的通知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有关部门和单位2007年度支持苏北地区发展的任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江苏省委员会,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10•【字号】苏办发[2007]15号•【施行日期】2007.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有关部门和单位2007年度支持苏北地区发展的任务》的通知(苏办发[2007]15号2007年4月10日)南京、无锡、徐州、常州、苏州、连云港、淮安、盐城、镇江、宿迁市委、市人民政府及所辖各县 (市、区)委、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有关部门和单位2007年度支持苏北地区发展的任务》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省有关部门和单位2007年度支持苏北地区发展的任务省委组织部:1.从省级机关、苏南5市、省属高校、企事业单位选派50名中青年干部到苏北有关市挂职。
2.为苏北地区20个财政转移支付县(市)共63089个远程教育终端接受站点提供建设经费补助。
建设20个农村党员干部科技素质培训基地,免费为2万名农村党员经纪人开展职业资格培训。
帮助苏北地区城市街道和乡镇建设20家党员服务中心。
3.重点帮助553个无村部村建设好村部,研究其它无村部村村部建设办法。
4.实行“菜单式”帮扶,由苏北各市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的人才和科技需求,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具体的支持措施。
实施支持宿迁市的百名专家兴百企和百名教授育百才“双百”工程,帮助该市从省内高层次人才中选聘30名骨干企业技术和发展顾问、30名中青年人才指导老师。
省委宣传部:1.组织新闻媒体对涉及苏北发展的战略部署和主要活动,南北挂钩共建苏北开发区的成功经验,苏北发展的重大成就等进行报道。
组织开展“全面达小康、建设新江苏”大型主题新闻报道,重点推出“社会主义新农村苏北行”系列报道。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苏政办发〔2015〕112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正文:----------------------------------------------------------------------------------------------------------------------------------------------------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苏政办发〔2015〕11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金融改革创新的意见》(苏发﹝2014﹞17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农村改革创新力度推动现代农业建设迈上新台阶的意见》(苏发﹝2015﹞1号)精神,根据《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现就加强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规范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发展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重要意义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是由本省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主设立人,由与主设立人处于同一乡镇(涉农街道)且存在生产协作、贸易关系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所在乡镇(涉农街道)的自然人自愿入股设立,提供社员间资金互助服务的经济合作组织。
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依法合规筹集和调剂社员的闲余资金,用于互助投放社员生产生活,有利于缓解农民贷款难,支持“三农”发展,是农村金融服务的有益补充。
近年来,我省部分县(市、区)率先探索、创新实践,试点开展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组建和发展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和经验,但也暴露了一些风险隐患。
各地要充分认识规范发展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重要意义,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规范管理,引导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服务社员、服务“三农”、规范运作、风险可控,实现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平稳健康发展。
二、稳妥发展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基本要求和原则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按照对内不对外、吸股不吸储、分红不分息的基本要求,做到支持三农、运作规范、风险可控。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4.09.22•【字号】苏民规〔2014〕1号•【施行日期】2014.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关于印发《江苏省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民规〔2014〕1号各市、县(市、区)民政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江苏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江苏省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民政厅2014年9月22日江苏省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深化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改革,规范本省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工作,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及《江苏省行业协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四类社会组织,是指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
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是指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或者从业人员,为维护会员共同的合法利益而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
科技类社会组织是指以促进科技发展和进步为目的,专门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科学技术知识传播与普及等业务的社会组织。
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是指以特定公益为目的,为社会公众和社会发展提供公益慈善和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
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是指面向社区,为满足城乡社区居民需求、促进社区和谐发展,以开展社区服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组织。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6〕161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意见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6〕16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对于推动全省新旧动能加速转换和新经济培育成长,加快聚力创新、聚焦富民步伐,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间投资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6〕12号)等文件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促进民间投资专项督查组对我省提出的整改要求,现就进一步促进我省民间投资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发展实体经济(一)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深入贯彻《中国制造2025江苏行动纲要》,充分发挥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省级科技成果引导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民间资本重点投向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和新医药、节能环保、物联网和云计算、新一代信息技术和软件、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努力培育新经济增长点和产业转型升级新动力。
坚持企业主体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发展先进与淘汰落后相结合、积极推进与稳妥安置相结合,通过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等标准,引导过剩产能、落后产能、低效产能逐步退出市场,支持民营企业加快“腾笼换鸟”、二次创业,提升实体经济资产质量,促进产业向中高端迈进。
(二)鼓励企业技术创新。
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产业技术创新体系,鼓励民营企业联合研究机构通过委托研发、技术许可、技术转让、技术入股等多种形式,开展多要素、多样化的政产学研用合作。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20.12.07•【文号】民办发〔2020〕36号•【施行日期】2020.1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民办发〔2020〕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对于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具有重要意义。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推动社区社会组织在创新基层社会治理中更好发挥作用,现将《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方案(2021-2023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民政部办公厅2020年12月7日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方案(2021-2023年)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要求,深化《民政部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意见》实施,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创新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现就实施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总目标,落实中央关于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的要求,着力固根基、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从2021年起用3年时间,开展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通过实施一批项目计划和开展系列主题活动,进一步提升质量、优化结构、健全制度,推动社区社会组织在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中更好发挥作用。
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状况与对策研究调研
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状况与对策研究调研—-以江苏省为例陈杭公管10级 2303100118 [摘要]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新形势下,国家“十二五”规划和中办(2011)11号文件把民办非企业单位列为一个重点发展的类型。
江苏省作为全国先进大省,积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大力发展民营经济。
为了进一步加快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展进程,必须在既有的工作基础上,加强制度创新和机制创新力度,推动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有序发展。
[关键词]民办非企业;发展;对策伴随我国的改革开放进程,各类民间组织在不断发展,并逐渐显现出在促进经济发展、建设和谐社会中的独特作用.胡锦涛总书记在十六届四中全会上明确指出,“要发挥社团、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形成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的合力。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国际上通称为非政府组织.在当今世界,非政府组织的发展情况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社会事业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之一。
民办非企业单位因为拥有字号、组织形式开放以及多领域、多层级等特点,与社会团体、基金会相比,是最容易设立、最便于公众参与、最有发展前景的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大力发展对于提供社会就业、整合公益资源、扩大公共服务、激发创新活力、促进社会转型将起到深远的积极作用。
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新形势下,国家十二五规划把民办非企业单位列为一个重点发展的类型。
目前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其成熟度还不高,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人民群众的需求相比落差较大,必须在既有的工作基础上,加强制度创新和机制创新力度,加快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展进程。
以下探讨三个问题:一、江苏省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情况及作用(一) 基本情况截至2011年上半年,江苏现有民办非企业单位16182家,其中法人制11878个,合伙制663个,个体制3641个.以门类划分,教育类7023个,卫生类1780个,劳动类1780个,文化类647个,科技类453个,体育类809个,民政类1748个,中介服务类777个,法律服务类32个,其他类1133个。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培育发展与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培育发展与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06.08.25•【字号】苏民管[2006]107号•【施行日期】2006.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婚姻登记管理正文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培育发展与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民管〔2006〕107号2006年8月25日)各市、县(市、区)民政局:现将《关于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培育发展与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培育发展与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颁布以来,我省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迅速,目前全省各级共有民办非企业单位8883家,涉及教育、卫生、民政、劳动、体育、文化、科技等各个领域。
根据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加强“十一五”期间民政事业发展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民办非企业单位培育发展与登记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高度认识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培育发展与登记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我国民间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培育发展与登记管理,是新形势下对社会组织管理的需要,是国家管理社会组织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全面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构建和谐江苏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基本方针的重要内容。
今年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指出,要“规范引导民间组织有序发展,培育发展行业协会、学会、公益慈善和基层服务性民间组织,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
完善民间组织自律机制,加强改进对民间组织的监管”,这是民间组织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和行动指南,更为以民办非企业单位为主体的基层服务组织的发展提供了政策依据。
各级民政部门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来认识加强这项工作的重要性,按照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要求,切实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培育发展与登记管理工作,充实管理队伍,提高管理人员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依法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要按照结构合理、注重质量、提高素质、发挥作用、服务社会、维护稳定的原则,认真研究本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展问题,使之与当地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相协调,维护我省的稳定。
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工作的意见
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9.08•【字号】苏政发[2004]77号•【施行日期】2004.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4]7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民政工作是党和政府的重要工作,民政事业是社会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做好民政工作,加快发展民政事业,对于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和民主政治权利,支持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九五”以来,我省民政工作有了长足发展,但与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的需求相比还不相适应,特别是随着经济转轨、社会转型和政府职能转变,民政工作内容越来越丰富,任务越来越繁重,作用越来越重要。
为进一步加强民政工作,促进民政事业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为实现“两个率先”服务,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新时期民政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民政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两个率先”,以城市社区和农村乡镇为重点,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深化改革、开拓创新,大力推进民政管理法制化、民政事业社会化、民政服务网络化和工作手段现代化,努力实现有效的社会救助、广泛的基层民主、优质的福利服务、牢固的军民团结和规范的社会事务管理,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为需要帮助的困难群众服务,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
目标任务是:经过3-5年的努力,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新型社会组织管理体系、社会福利体系、社会救助体系、优抚安置体系和公共事务管理体系,力争全省民政事业发展的主要指标居全国前列。
二、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工作按照建立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要求,加强救灾预案、物资储备、装备配置、灾害信息评估、紧急救援和综合协调工作,并将救灾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实行救灾经费专户管理和结转滚动使用,规范救灾款物发放,努力提高救灾工作水平。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江苏省人民政府共同推进江苏民政事业率先发展合作协议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江苏省人民政府共同推进江苏民政事业率先发展合作协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06•【字号】苏政办发[2010]100号•【施行日期】2010.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江苏省人民政府共同推进江苏民政事业率先发展合作协议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10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2010年7月3日,省政府与民政部签订了《民政部江苏省人民政府共同推进江苏民政事业率先发展合作协议》,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落实相关责任,明确工作要求,采取切实措施,共同推动我省民政事业在新的起点上又好又快发展。
二○一○年八月六日民政部江苏省人民政府共同推进江苏民政事业率先发展合作协议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08〕30号)和国务院批准的《江苏沿海地区发展规划》,共同推进江苏民政事业改革创新,努力使江苏成为探索现代民政事业发展的先行区、建立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制度的试验区、统筹城乡区域民政工作协调发展的示范区,民政部与江苏省人民政府经充分协商,达成本协议。
一、合作原则(一)坚持服务大局。
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和江苏沿海地区发展规划为契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民政工作的新要求,顺应人民群众对民政公共服务的新期待,不断提高民政管理与服务效能,充分发挥民政工作在实现江苏“两个率先”中的重要基础性作用。
(二)加快改革创新。
树立现代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理念,充分利用江苏民政工作先行先试的有利条件,努力以改革创新的精神破解民政事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加强重点难点民政工作的改革试验,着力推进民政工作体制机制创新,加快构建现代民政新格局,为全国民政事业的创新发展探索路径、积累经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省编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基层民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省编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基层民政机构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基层组织管理
【发文字号】苏政办发[2012]160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2.09.05
【实施日期】2012.09.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省编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基层民政机构建设若干意
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2〕160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民政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基层民政机构建设的若干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9月5日
关于加强基层民政机构建设的若干意见
(省民政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民政工作的意见》(苏发〔2012〕14号)精神,为更好地履行民政部门在新形势下的工作职责,充分发挥民政部门在社会建设中的骨干作用,现就加强我省基层民政机构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机构设置,理顺管理体制
(一)健全乡镇(街道)民政机构设置。
加强乡镇(街道)民政机构建设,规范机构设置,落实民政工作职责。
乡镇(街道)已设立民政机构的,机构名称统一为“XX乡镇(街道)民政办公室。
江苏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江苏省民政厅转发国家民委民政部关于加强
江苏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江苏省民政厅转发国家民委民政部关于加强新形势下社区民族工作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少数民族事务综合【发文字号】苏民发[2012]6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江苏省民政厅【发布日期】2012.03.20【实施日期】2012.03.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江苏省民政厅转发国家民委民政部关于加强新形势下社区民族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民发[2012]6号)各省辖市民宗局、民政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民宗局、民政局:现将国家民委、民政部《关于加强新形势下社区民族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具体工作实际,积极推进社区民族工作,努力探索做好城市民族工作的新途径,真正把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落实到位,进一步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全面发展,现就我省抓好《意见》的贯彻落实提出如下要求: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心和使命感民族工作是党和国家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大力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努力做好新形势下城市民族工作,必须充分发挥社区的重要作用,切实加强和认真做好社区民族工作。
江苏是典型的少数民族散居地区,居住在我省的少数民族人口只有38.5万人,但56个民族成份齐全并分布全省各地,城市少数民族人口已远远超过了农村少数民族人数,外来少数民族流动人员与全省少数民族基本持平,影响民族关系的问题时有发生,而涉及民族方面的矛盾纠纷主要出现在城市,因此做好现阶段我省民族工作的重点在城市,关键在社区。
为此,要紧紧围绕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时代主题,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重要思想,巩固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始终坚持以“三个代表”为指导,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始终坚持为少数民族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的作风,积极引导社区组织通过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完善,进一步夯实党的执政基础、创新社会管理、建设和谐社区、增进团结和睦,达到彰显公平正义、维护合法权益、激发社会活力、促进进步发展的目的;为构建“和谐江苏”,增进民族团结,推进“两个率先”,开启基本实现现代。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社区民间组织培育发展与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社区民间组织培育发展与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社区民间组织培育发展与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民政局:现将《关于加强社区民间组织培育发展与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社区民间组织备案表(略)二○○六年二月十五日关于加强社区民间组织培育发展与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为了更好地推动社区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社区民间组织在加强社区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现就我省社区民间组织培育发展与登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培育发展社区民间组织的重要意义社区民间组织是指由驻区单位或个人在社区范围内单独或联合举办的、在社区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满足社区居民不同需求的民间组织。
经过近年来的不断发展,社区民间组织已成为整合社区资源、加强社区建设、完善居民自治、服务人民群众的一支新生力量。
重视和加强社区民间组织的发展,有利于扩大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提高社区治理水平,有利于推动“三个文明”建设与和谐社会的全面发展。
在以科学发展观统领“两个率先”的新的历史时期,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培育发展社区民间组织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不断提高社区建设的社会参与和民主自治水平,积极引导社区民间组织为建设管理有序、治安良好、人际和谐的现代化社区做出积极贡献。
二、培育发展社区民间组织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培育发展社区民间组织的指导思想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各项工作。
解放思想、积极探索,加快培育发展社区民间组织,不断推进和谐社区建设。
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民
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民政工作责任分解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办[2012]85号【发布部门】中共江苏省委员会江苏省政府【发布日期】2012.10.10【实施日期】2012.10.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民政工作责任分解方案》的通知(苏办〔2012〕85号2012年10月10日)各市、县(市、区)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民政工作的意见》(苏发〔2012〕14号),省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民政工作责任分解方案》,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望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结合认真贯彻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按照全省民政会议部署,将加强新时期民政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列入年度重点工作和目标考核内容,明确分管领导、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细化工作措施,完善法规政策,落实项目资金,抓好责任分解方案落实,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开展。
各地要参照本方案,制定本地区加强民政工作责任分解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民政工作责任分解方案一、充分发挥民政在社会建设中的骨干作用(一)更好地促进民生改善1.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不断提高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和城市“三无”人员、孤儿等困难群体生活保障水平。
把困难群众收入增加作为居民收入倍增计划的重中之重,落实保障标准增长机制,积极探索城乡保障标准一体化。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2.加大医疗救助力度,取消救助起付线和病种限制,稳步提高救助比例和封顶线。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3.完善临时生活救助制度,落实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资金。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4.加强减灾救灾能力建设,推广自然灾害保险制度,切实保障受灾群众生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加强民间组织培育发展
和管理监督工作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基层组织管理
【发文字号】苏政办发[2007]87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7.07.16
【实施日期】2007.07.1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加强民间组织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工作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7〕8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民政厅《关于加强民间组织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六日
关于加强民间组织培育发展
和管理监督工作的意见
(省民政厅2007年6月)
民间组织主要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等类型的社会组织。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转轨、社会转型和政府职能转变,我省民间组织发展迅速,社会作用不断增强。
但从总体上看,民间组织发育还不够成熟,民间组织发展状况还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要求,民间组织活动的管理和监督也亟待加强。
为促进我省民间组织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新时期民间组织在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加强民间组织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新时期民间组织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并重,采取多种方式,支持和培育民间组织加快发展,积极发挥民间组织在经济社会生活中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依法对民间组织加强管理和监督,实行分类指导,促进民间组织健康发展,在全省逐步建立起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功能齐全、作用显著的民间组织体系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法制健全、规范有序的民间组织管理体制,充分发挥民间组织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要求。
一是重点扶持公益类、服务类民间组织。
适应当前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着重培育发展行业协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社区民间组织和慈善类民间组织。
二是增强民间组织社会参与程度。
鼓励社会力量在经济、教育、科
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领域兴办各类民间组织,扩大民间组织发展规模,改善民间组织运作机制,拓展民间组织服务领域。
三是坚持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并重。
通过法律、经济、行政等多种方式,支持和培育民间组织加快发展,逐步优化民间组织的功能、结构和布局。
同时,加强对民间组织的管理监督,完善政府监督、社会监督与民间组织自律相结合的监督管理体系,引导民间组织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四是推动民间组织依法开展活动。
公民依法参与民间组织事务,民间组织依法开展社会管理和服务活动,民间组织的正当权益受法律保护。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及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开展民间组织管理工作。
二、切实加强对民间组织的分类指导
(三)强化社会团体的管理和服务功能。
按照市场化原则改革和发展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行业协会(商会)能力建设,不断完善行业协会(商会)自律、维权、协调和中介服务功能,重点培育新兴行业、支柱产业、优势产业的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