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习题i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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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审计组织机构与审计准则
一、本章知识框架图
第一节国家审计机构
一、审计组织体系
审计组织体系是指审计工作的执行组织及其相互间的关系,是实现审计职能的组织系统。我国自1983年9月按照《宪法》规定重新建立审计制度以来,经过近二十年的实践,已形成了一个包括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和民间审计在内的审计组织体系。
在审计组织体系中,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和民间审计,既相互联系又各自独立,各自在不同的领域发挥作用。其相互关系表现在:
1.组织关系上相互独立。国家审计机关服务于国家宏观调控,内部审计机构强化单位内部的管理与控制服务,民间审计组织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的机构。三者在组织关系上是相互独立的。
2.业务上相互分工。国家审计的基本任务维护国家财经法纪和国家利益。民间审计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提供咨询服务。内部审计则为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生产经营的效率与效益服务。
3.工作上相互配合。国家审计机关有权对民间审计组织和内部审计机构进行监督与指导,还可将其审计范围内的审计事项委托给内部审计机构或民间审计组织予以办理。内部审计业务的开展,为国家审计和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的开展奠定了基础。
二、国家审计的模式
各国国家审计机关按其领导关系大致上可划分为四种类型:立法类型、司法类型、行政类型和独立类型。
1.立法型国家审计机关
立法型国家审计机关隶属于立法部门,这是现代国家审计机关中最为普遍的一种形式。其显著特点是由议会领导,能够对政府行政部门独立实施审计监督,而不受行政当局的控制和干预。
2.司法型国家审计机关
司法型国家审计机关隶属于司法部门,拥有一定的司法权。其特点是审计机关具有司法权,而且审计官员也享有司法地位。它也是现代国家审计的主要类型之一。
3.行政型审计机关
行政型审计机关是国家审计的另一种类型。其特点是:国家审计机关是国家行政部门的一部分,隶属于政府,也有少数将其隶属于财政部门之下。
4.独立型审计机关
德国和日本结合本国的政治实践和审计传统创造出的独立型国家审计机关。其特点是:国家审计机关独立于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之外。
各国国家审计不同模式的选择说明:各国在实现政府审计现代化的过程中,必须善于从各种不同审计模式中找到适合本国发展的经验,走自己的路。
二、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
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是由联合国成员国的最高审计机关组成的国际性组织。其宗旨是促进最高审计机关之间在国家审计领域内的思想和技术交流,并就共同感兴趣的专业和技术问题进行探讨,提出建议。我国于1982年在马尼拉召开的第十一届代表大会上,正式被批准成为该组织的成员国。
三、国家审计机关及其人员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对我国国家审计机关的职责和权限作出明确规定,并赋予国家审计机关职责和权限的法律地位。国家审计机关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国务院设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的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审计工作,对国务院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组织领导本行政区的审计工作。地方审计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
为了加强对中央单位的审计监督,经国务院批准,从1984年开始,审计署在国务院下属各部门先后设立了派驻机构。驻国务院各部门审计派出机关,受审计署和驻在部门的双重领导,根据审计署和驻在部门的授权,开展审计监督工作,直接对审计署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节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
一、内部审计机构的组织形式
比较常见的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的组织形式有如下几种:
1.由本企业董事会或其所属审计委员会领导的内部审计部门;
2.由本企业总裁或总经理领导的内部审计部门;
3.由企业主管财务的副总裁或总会计师领导的内部审计部门。
二、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
1941年在美国成立的内部审计师协会,于20世纪50年代成为国际性组织。内部审计师协会现已成为拥有200多个分会、50000多名会员的庞大的内部审计师专业组织。我国于1987年以“中国内部审计学会”的名义加入了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成为其国家分会之一。
三、我国内部审计机构及内部审计人员
国务院先后于1985年8月发布的《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及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为我国建立内部审计提供了法律依据。尤其是2006年修订的《审计法》第29条明确规定: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我国的内部审计机构包括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两种
类型。
内部审计人员指单位内部专门从事审计工作的人员。
第三节民间审计组织及人员
民间审计是由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注册会计师组成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的审计。在西方国家,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机构有独资制、普通合伙制、有限公司制和有限责任合伙制四种主要形式。在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是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机构,注册会计师必须加入会计师事务所才能执业。
一、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
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我国注册会计师只准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和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
1.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及审批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出资发起设立、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并负有限责任的社会中介机构。
设立负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
(2)拥有10名以上在国家规定的职龄以内的专业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5名注册会计师;
(3)有5名以上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5)审批机关的其他条件。
2.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