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体制改革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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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体制改革的思考(转载)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路建设迅猛发展,机动车辆成倍增长,道路交通管理愈来愈显得滞后和不相适应,诸多问题难以有效解决,大凡与交通管理部门打过交道的人,总有一种说不出的困惑和抱怨,而又找不到合适的答案,政府部门出台种种管理办法,试图理顺和规范道路交通管理,如进行行风评议、治理公路“三乱”等,往往收效甚微,治标不治本,行风没有明显好转,公路“三乱”仍在“乱”。马克思主义教导我们,要透过现象看本质,笔者从事交通管理工作多年,现就交通管理体制改革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一、现行道路交通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管理机构多

机动车要合法地上路行驶须接受以下部门的管理。

(1)公安部门:车辆及驾驶员业务管理,交通安全管理及交通事故处理;

(2)交通部门:路政管理、运政管理;

(3)农机部门:农用车及拖拉机业务管理;工商部门征收营运车辆工商管理费;

(4)税务部门征收车船税及车辆购置附加税;

(5)林业部门可以上路检查拉运木材车,检疫木材;

(6)煤焦管理部门可以设站检查煤焦拉运车;

(7)城市客运办检查管理出租车并征收出租车管理费,乡镇交管部门可在辖区范围内上路检查等等,在此不一一例举。这些机构或部门行使的职责不同,管辖的范围不同,使用的法律法规侧重面不同,因而又不能也不可能相互密切配合,这就形成了政出多门,多头管理道路交通的格局。

其次,交通部门内部各单位职能交叉,机构职能也不统一。名称也不统一,交通部门履行行政执法职能的有公路、路政、运政、航运、港监、航检等众多不同称谓的部门,这些部门在全国各地设置情况也不同,各省情况不一,有条条管理的,有块块管理的,还有条块结合的。而且国家交通部没有一个专门机构来管理。

〈二〉税费种类多税费种类繁多,车主不堪重负。目前针对征收车辆的各种税费主要有:公路养路费、车辆购置税、车船税、车辆通行费、车辆年度检验费、交安委管理费、工商管理费、、车辆保险费、暂扣车辆保管费、场地停车费、交通违章行政处罚、交通征稽行政处罚、交通运管行政处罚、公路规费滞纳金、仪表检测计量费、民工建勤费等等,举不胜举,各行各业都视车辆为唐僧肉,都想分一块,除此之外,针对收费处罚的还有环保、路政、超限处罚等,各部门对其税费征收处罚项目均有充分的法律政策依据和理由,当然可以堂而皇之地执法了,,据统计调查,一台5吨的大货车,每年平均各种税费在6-8万元之间,占营运收入总额的70%多,车主一年辛苦所剩无几,有的一旦经营不善或运输业务不好或偶发交通事故则血本无归甚至负债累累。

〈三〉交通事故多我国交通事故居所有意外事故之首,其死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远远大于煤矿、铁路、航空、水运等其它危险行业,交通事故四项指标呈逐年上升趋势,2003年平均每日约300人死于汽车轮子下,其经济损失预计高达36亿人民币。我国的汽车保有量仅占世界汽车保有量的1.1%,可道路交通事故的死亡人数却占世界交通事故死亡人数

的17%。我国的万车死亡率是美国的35倍,日本的22倍。

〈四〉矛盾纠纷多公安、交通、农机部门的矛盾。据“中国道路交通管理体制改革研究”

课题组的调查,近年来我国存在公安、交通、农机部门在道路交通管理中的“依法打架”现象。一是车辆管理及驾驶员管理权之争,《道路交通安全法》审议遇阻,此权归公安部门管理,这就剥夺了交通、农机部门对车辆管理的权力,使之无法完成自身的任务,两部门反应强烈。

二是上路检查权之争,公安部门强调只有公安交警部门才能合法上路,并且强调只有公安交警部门可以扣留驾驶证、行驶证,其它任何部门无权扣证。三是管理职责交叉矛盾:行业管理界线很难划分,如公安交警核定车辆吨位与交通征稽核定征费吨位不一致,公路路政限定载重吨位也与两部门不尽一致,公安交警核定三轮车与农机部门核定三轮车载重吨位也不一致。核定吨位不一致,损害了车主的利益,显现了管理部门之间管理不严肃、不配合,相互冲突现象。公安部门与交通路政部门也存在着矛盾。今年5月31日,京珠国道主干线湖南汀潭未阳段,一辆收费站工作车撞在护栏上不能行走,交通部门前往救援,与闻讯赶来的高速公路交警支队未阳中队施救队发生冲突。双方为争夺施救权和800元的拖车费发生争斗,各有十多名工作人员受伤。几个小时后,交警队的几辆拖救车和巡逻车堵住潭未高速公路与107国道交叉口,车辆只得改行107国道,几百辆被堵。无独有偶,7月30日,在合肥至徐州的高速公路上,安徽定远县交警大队与安徽高速公路总公司发生了冲突,数名路政人员受伤。事件的原因也是为了争夺一起交通事故的施救权而引起的。据说,这是此高速公路南段自6月30日通车仅仅一个月以来,两家为争夺施救权而发生的第7次冲突!

车主与管理部门的矛盾。管理部门之多,手续之繁琐,税费负担之重,引发车主与管理部门之间的矛盾,车主要办完车辆的手续往往要跑十多个部门,部门之间的不协调、推诿、扯皮现象,引起车主的极大反感,不服管理,逃费、抗费现象与此关系甚大,由此引发的暴力抗费、抗法现象时有发生。核定载质吨位的不确定,不一致,引发了车主与管理部门的矛盾日益增多。一辆大货车,公安部门核发的行车证载质量为5吨,而征稽部门依据公路汽车征费计量标准核定征费吨位为8吨,如果拉运5吨货物车主必然亏本,拉运8吨公安、路政部门又要按超载、超限规定罚款、扣车,按5吨征收交通规费,又违反交通征费部门征费计量标准,部门多头管理,执法依据不一致,最终搞得车户一头雾水,不知所措,牢骚满腹。近几年因核定载质吨位不一致,引发车主与管理部门的矛盾愈来愈突出,**闹事者日益增多。

其它矛盾。交通、工商、税务等部门没有车辆业务管理权限,必然借助公安交警部门的权力,实行合署办公或者叫搭车收费,这些部门要付给公安部门一定的配合费用。形成了给钱就配合,不给钱就不配合的工作惯例,一旦经费短缺,工作自然受损,规费自然流失,且因把关不严,配合费用多少,管理部门之间也存在互不满意现象。人民群众也误认为是乱收费或越权收费。

以上几方面的问题存在,人民群众不理解,管理部门也不理解,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影响了政府的形象。

二、我国现行道路交通管理体制与西方先进国家的管理体制之对比分析我国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现状是:由公安机关负责统一管理全国城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车辆及驾驶员业务管理;道路规划、道路建设、路政管理、运政管理等职责属于交通部门;农机部门享有拖拉机、农用车的“委托”管理权,从1986年执行至今。其它部门如工商、税务、城建等部门只管理其某一部分。

公安部门的主要职责历来是维护社会安定,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近年来刑事案件多发的原因之一是警力不足。而公安部门将相当一部分警力用于交通管理,相对削弱了治安管理。车辆及驾驶员业务管理,诸如车辆入户、年审、驾驶员考试、安全教育、交通事故处理等均属行政管理或机械工程、交通工程技术范畴由技术员、工程师具体*作管理即可,这种业务不存在打砸抢,无需“保护”,不需要专门的公安干警去管理。因此公安部门管理车辆及驾驶员业务犹如“荒了自家的田,种了别人的地。”应当明确公安部门的职责。

交通部门主要管理职责是运政管理、路政管理其管理对象无疑是车辆。路政管理中,对于损坏公路设施及运政管理中的问题也类同交通征稽所存在的问题一样,有心无力。往往道路损坏、公路设施破坏因无权管理车辆得不到应有赔偿,可见公安部门应当退出业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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