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犬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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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养犬管理规定(5篇)

西安市养犬管理规定(5篇)

西安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及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的行政区域,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阎良区所属街道办事处管辖的地区和文物古迹、风景名胜游览区为重点限制养犬区。

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阎良区行政区域内重点限制养犬区以外的区域为一般限制养犬区。

市属各县的重点限制养犬区和一般限制养犬区由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条市公安部门是本市限制养犬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卫生、农业、工商、市容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其职责,协同管理。

第五条本市实行养犬许可证制度。

未经公安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第六条重点限制养犬区内,禁止从事犬类交易、养殖、举办犬类展览;禁止个人养烈性犬、大型犬。

重点限制养犬区内经批准个人可养小型观赏犬。

烈性犬、大型犬和小型观赏犬的分类,由市公安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确定并公告。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个人,可以申请养犬:(一)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暂住户口;(二)有民事行为能力;(三)独院独户居住。

经批准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

第八条符合下列用途之一的单位,可以申请养犬:(一)侦查、巡逻;(二)科研、医疗实验;(三)专业表演团体演出;(四)动物园观赏。

经批准养犬的,必须有专门场所和安全、防护设施。

第九条申请犬类养殖的,必须具有专门场所和相应的安全、防疫设施,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条个人养犬,须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报区、县公安部门批准。

单位养犬,须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经区、县公安部门审核,报市公安部门批准。

从事犬类养殖和举办犬类展览,须经当地区、县公安部门会同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外国人申请养犬,由市公安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经批准养犬的,须持县级以上畜禽防疫单位对犬进行检疫和免疫的证件,到批准机关办理养犬登记,领取养犬许可证和犬牌。

养狗扰民管理规定(3篇)

养狗扰民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养犬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养犬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养犬义务,尊重他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养犬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养犬管理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养犬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犬登记、养犬证核发、犬只收容和处罚等工作。

第六条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犬只收容场所的设置和管理,以及犬只粪便污染环境卫生的治理。

第七条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二章养犬登记与证照管理第八条养犬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六十日内,到公安机关指定的登记点办理养犬登记手续。

第九条办理养犬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 养犬人的身份证件;2. 户口簿或者其他有效居住证明;3. 犬只的照片;4. 犬只的品种、性别、年龄、体重等基本信息;5. 犬只免疫证明。

第十条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养犬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条件的,核发养犬证;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养犬证有效期为一年。

养犬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养犬证到期前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办理续证手续。

第十二条养犬证遗失的,养犬人应当向公安机关申请补发。

第三章养犬行为规范第十三条养犬人应当遵守以下行为规范: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养犬义务;2. 不得遗弃、虐待犬只;3. 按时给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并按照规定办理免疫证明;4. 犬只外出时,应当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5. 犬只不得进入公共场所、公园、学校、医院等禁止犬只进入的场所;6. 犬只在公共场所排泄粪便的,养犬人应当立即清除;7. 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淄博关于养犬的管理规定模版

淄博关于养犬的管理规定模版

淄博关于养犬的管理规定模版一、总则养犬是一项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但同时也应当遵守相应的管理规定,保障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本规定旨在规范淄博市范围内的养犬行为,保障市民的生活环境和公共利益的有序发展。

二、犬只登记管理1.凡在淄博范围内饲养犬只的居民,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将养犬事项进行登记,并申领犬只登记证。

2.犬只登记证应当持续更新,居民应当在犬只出生、所有权转移、死亡等情况发生后的15天内,向公安机关进行变更登记。

3.凡在公共场所饲养犬只的居民,必须携带犬只登记证,并保持犬只的铭牌清晰可见。

三、犬只养护管理1.犬只所有人应当爱护动物,提供适宜的饲养环境,确保犬只健康、安全。

2.居民饲养犬只的场所应当保持清洁,每日进行清理,并定期消毒,防止疾病传播。

3.对于出现犬只咬人或者伤害其他动物的情况,犬只所有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置。

4.犬只所有人应当根据犬只的品种和特点,遵守相应的犬只管控措施,防止犬只扰民、攻击他人等行为发生。

四、犬只遛犬管理1.居民在公共区域遛犬时,应当使用牵引绳,确保犬只的安全,并及时清理犬只的粪便。

2.禁止在公共场所放养犬只,犬只必须进行有效的管控,避免发生犬只攻击、扰民等行为。

3.禁止在公共区域进行犬只聚集活动,犬只所有人应当避免聚集场所成为潜在的治安隐患。

五、犬只疫苗接种管理1.犬只所有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为犬只接种狂犬疫苗,并持有有效的接种证明。

2.禁止未接种狂犬疫苗的犬只进入公共场所,确保公共安全。

3.犬只所有人应当及时进行狂犬病的防治知识学习,提高疫情防控的意识。

六、犬只市容环境管理1.犬只所有人应当及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区域的大小便,确保市容环境整洁。

2.犬只所有人不得将犬只带入室内公共场所,避免造成卫生问题。

3.犬只所有人应当做好犬只的驯养工作,不得让犬只将室内公共设施损坏,确保室内环境的整洁。

七、犬只鉴定管理1.凡有申请进行犬只鉴定的居民,应当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提供相应的材料和证明。

大连市养犬管理规定范本

大连市养犬管理规定范本

大连市养犬管理规定范本一、定义1. 养犬者指在居住地或其他指定区域内饲养狗类的个人或单位。

2. 犬类指狗的各种品种。

二、登记和遛犬规定1. 养犬者必须在养犬之日起十日内,向所在社区或居住地登记养犬情况,提供有效的狗类注册证明和狂犬疫苗接种证明。

2. 养犬者必须将犬类锁链牵引,并在公共场所佩戴狗牌,确保犬只不会咬人或损坏公共设施。

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独自遛犬。

三、养犬场所规定1. 在居住区内,养犬者必须为犬类提供适当的户外场所或围栏,以确保犬只不会流浪或侵害他人。

2. 养犬场所应保持清洁,定期清理犬类粪便,避免滋生病菌和蚊蝇等卫生问题。

四、犬类噪声和扰民规定1. 养犬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止犬类长时间吠叫或引起噪声干扰他人生活,否则将被认定为扰民行为。

2. 如其他居民对犬类噪声投诉,社区管理部门有权对养犬者进行警告、处罚或要求调整犬类饲养方式。

五、养犬管理费用规定1. 养犬者应每年向所在社区支付一定的养犬管理费用,用于强化养犬管理措施、加强犬类登记和疫苗接种工作。

2. 养犬者未按时支付养犬管理费用,社区管理部门有权对其采取限制遛犬、处罚或其他相应措施。

六、流浪犬和犬只领养规定1. 养犬者若无法继续饲养犬类,应及时向所在社区或动物保护组织申请转交或领养。

2. 社区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善的流浪犬收容和领养机制,确保流浪犬得到妥善安置和照料。

七、违规处理和罚则1. 对于未按照规定登记养犬、遛犬、清理犬类粪便或防止犬类噪声,社区管理部门将给予书面警告,并要求限期整改。

2. 对于多次违规、严重扰民、拒不整改或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社区管理部门有权对养犬者进行罚款、暂扣犬类或其他相应处罚。

八、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与现行法规不一致部分以本规定为准。

如有疑问,请咨询所在社区或城市动物保护组织。

以上是对大连市养犬管理规定的范本,旨在加强对养犬行为的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希望养犬者能够严格遵守规定,让城市更加和谐宜居。

江阴养狗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江阴养狗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江阴市养狗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一、禁止饲养的犬种
江阴市禁止个人饲养以下39种烈性犬和大型犬,以及具有相关品种血统的杂交犬只:
- 德国牧羊犬
- 比特犬
- 罗威纳犬
- 等(具体品种请参考官方发布的完整清单)
这些犬种无法办理犬证,不得在江阴市内饲养。

二、养犬登记制度
根据《无锡市养犬管理条例》,养犬实行登记制度。

未经免疫、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三、申办犬证
江阴市民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申办犬证:
- 通过“江阴公安微警务”公众号
- 使用“犬卫士”手机APP
四、携犬外出规定
携犬外出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 挂犬牌
- 束犬链或装入犬袋、犬笼
- 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或怀抱
- 不得进入公共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五、举报违法违规行为
江阴市民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举报违法违规、不文明的养犬行为:
- 拨打市民热线12345
- 江阴市公安局110、86826322
六、文明养犬
狗是人类的好伙伴,但养狗必须符合规定。

希望大家能够文明养犬,对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负责。

以上内容是根据您提供的参考信息整理的江阴市养狗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概述。

具体细节和规定,请以官方发布的正式文件为准。

物业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物业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养犬管理,保障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所有养犬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及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二)保障安全,预防犬只伤人事件发生;(三)文明养犬,营造和谐宜居环境。

第二章养犬登记与防疫第四条养犬人应当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办理养犬登记手续,并遵守以下规定:(一)携犬出户时,应当携带犬只的登记证明;(二)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犬只防疫的规定,按时为犬只进行狂犬病疫苗接种;(三)不得饲养禁止饲养的犬只品种。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对犬只进行登记和防疫工作,并做好以下工作:(一)宣传养犬登记和防疫政策;(二)协助养犬人办理养犬登记手续;(三)监督养犬人遵守养犬规定。

第三章养犬行为规范第六条养犬人应当遵守以下行为规范:(一)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关于养犬的规定,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二)不得携犬进入电梯、公共走廊、地下车库等共用部位;(三)携犬出户时,应当使用犬绳牵领,并随时注意犬只行为,防止犬只伤人、咬物、吠叫;(四)禁止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随意丢弃犬只尸体或排泄物;(五)不得利用犬只从事非法活动。

第七条犬只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吠叫、扰民。

第八条养犬人不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随意遛犬,应当选择适当的时间和地点遛犬,并遵守以下规定:(一)避开居民休息时间;(二)不得在禁止遛犬的时段和区域遛犬;(三)不得让犬只随意乱跑,确保犬只安全。

第四章处罚措施第九条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报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养犬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学校园养犬管理规定

大学校园养犬管理规定

大学校园养犬管理规定
是为了维护校园环境安全和秩序,保护师生员工的安全与健康,规范校园内养犬行为的一系列制度和要求。

1. 犬只种类限制:校园仅允许养小型犬和中型犬,不允许养大型犬或攻击性犬种;
2. 注册登记:凡在校园内养犬的人员必须向学校进行犬只登记,并提供相关证件和健康证明;
3. 犬只数量限制:一人仅允许养一只犬只;
4. 狗链携带:犬只在校园内必须牵引,犬主人必须配备适合的狗链,并保持犬只在公共区域内牵引;
5. 犬只入校限制:除特殊许可外,犬只不得进入教学楼、食堂、图书馆等室内场所;
6. 犬只必须打疫苗:校园养犬者必须按时给犬只进行疫苗接种,并提供相关证明;
7. 犬只环境卫生:犬只养育者要负责犬只的环境清洁和卫生,并将犬只排泄物妥善清理;
8. 犬只打扰他人:犬只养育者应确保犬只不会扰民,不会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学习;
9. 违规处罚:违反管理规定的犬只养育者将受到相应处罚,包括口头警告、罚款、停止犬只入校权限等;
10. 校园课外活动限制:校园举办的大型活动,如校庆、运动会等,不允许犬只进入活动区域。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大学校园养犬管理规定,具体的规定可能会因学校而有所不同,请以学校公布的相关规定为准。

潍坊市养犬管理规定

潍坊市养犬管理规定

潍坊市养犬管理规定
是指潍坊市政府制定的关于养犬行为的管理规范。

以下是潍坊市养犬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1. 养犬者需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潍坊市有关养犬的规定。

2. 养犬者必须对犬只负有合理的照料、饲养和管理责任,保证其身体健康、不伤人伤畜。

3. 养犬者必须及时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并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疫苗复种。

4. 养犬者应当妥善管理犬只,禁止放养、滋生流浪犬和野生犬只。

5. 养犬者要确保犬只不扰民,不对他人和公共设施造成威胁和污染。

6. 在公共场所、文化活动场所、公园、购物中心等禁止带犬,特殊需要的犬只需经审批并佩戴必要的标志。

7. 犬只发生伤害他人或动物的,养犬者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依法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8. 养犬者发现犬只患有传染病的,需要立即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9. 养犬者必须合法登记犬只,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关的养犬费用。

10. 对于违反养犬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收养犬只、暂扣养犬登记证等。

以上是潍坊市养犬管理规定的一些主要内容,具体规定可以根据潍坊市相关机构发布的正式法规进行查询。

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范文根据济南市相关法律法规,养犬管理规定如下:1. 登记注册:养犬人必须将犬只在养犬登记机构进行登记注册,并办理养犬证。

2. 犬只种类限制:禁止养殖和饲养恶性攻击性犬种,如斗牛犬、罗威纳犬、杜宾犬等。

3. 养犬限量:根据居住小区或住宅楼的规定,对养犬数量进行限制。

4. 犬只管理:养犬人应保持犬只的健康、干净和良好的行为习惯,不得让犬只任意出入他人房屋或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5. 犬只出门:犬只必须牵引或使用犬绳,并由成年人陪同,不得在公共场所放养。

6. 犬只卫生:养犬人应随时清理犬只粪便,保持公共场所的清洁。

7. 犬只接种疫苗:养犬人应按时为犬只接种狂犬疫苗,并定期进行兽医检查。

8. 损害赔偿:如犬只咬伤他人,养犬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是济南市养犬管理的主要规定,具体执行细则还需参考相关地方政府的规定。

请养犬者遵守相关规定,做到文明养犬,确保公共秩序和安全。

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范文(二)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犬类饲养、交易、服务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养犬管理实行政府部门依法管理、养犬人自律、社会公众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公安部门是本市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畜牧兽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综合执法)、工商、卫生、市容环卫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五条居(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依法调解因养犬引起的邻里纠纷。

居(村)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就本居住区养犬管理的有关事项依法制定居(村)民公约并监督执行。

犬业协会、宠物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和组织应当教育会员遵守养犬法规,普及养犬知识,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活动。

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

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

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
根据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养犬人须遵守以下规定:
1. 犬只登记:养犬人必须将犬只登记,并办理犬只登记证。

未登记的犬只不得在公共场所活动。

2. 养犬场所:养犬人须提供合适的场所供犬只居住,禁止在公共场所或办公室内养犬。

3. 犬只数量限制:一户居民家庭养犬数量不得超过两只,超过数量的需得到特殊许可。

4. 犬只管束:养犬人在公共场所遛犬时,必须使用牵引绳,并随时控制犬只的动作。

禁止将犬只放养。

5. 犬只尾标:所有犬只必须佩戴尾标,以便辨别是否合法登记。

6. 犬只安全:养犬人应确保犬只接种疫苗,定期进行体检,并采取措施防止犬只咬伤他人。

7. 犬只噪声:养犬人不能让犬只产生过多噪音,以免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

8. 犬只清洁:养犬人应及时清理犬只的排泄物,保持公共场所的清洁。

9. 养犬人责任:养犬人应充分了解犬只的特点和行为习性,必要时要接受培训,增强养犬人的责任感。

对于违反养犬管理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予以相应处罚,并有权收缴、扣押犬只,甚至予以销毁。

同时还可以对违规养犬人员进行警告、罚款甚至拘留等处罚措施。

2023年长沙市养犬管理规定

2023年长沙市养犬管理规定

2023年长沙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长沙市养犬事业健康发展,加强犬只的管理和控制,维护公共秩序和市民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市情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长沙市范围内的犬只饲养、管理和控制。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犬只,是指犬科动物,包括有血缘关系的狗、狼及其杂交种。

第四条犬只的饲养者应当遵守本规定,并对其犬只的行为和影响负责。

第五条政府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犬只的饲养、管理和控制工作。

第二章犬只饲养管理第六条犬只饲养者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养犬登记手续,并缴纳相应的登记费用。

第七条每个家庭只能饲养一只犬只,大型犬的饲养者须符合相应的条件和标准。

第八条犬只饲养者应当定期为犬只注射疫苗、免疫、驱虫和体检,并保持犬只健康。

第九条犬只饲养者应当每天按规定时间遛犬,禁止在公共场所、他人住宅楼内等地方遛犬。

第十条犬只饲养者应当及时清理犬只的粪便、尿液,保持环境卫生。

第十一条犬只饲养者不得使用残酷的方法对待犬只,不得虐待、放养、遗弃犬只。

第十二条犬只饲养者应当控制好犬只的噪声,不得滋扰他人正常生活。

第十三条犬只饲养者如需转让或者减少饲养数量,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犬只管理和控制第十四条犬只管理和控制实行“分类饲养,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十五条犬只分为大型犬、中型犬、小型犬三类,所属品种由相关部门制定标准。

第十六条犬只登记管理信息应当包括犬只饲养者的姓名、住址、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

第十七条犬只饲养者应当定期携带犬只到相关部门办理牵引犬证,牵引犬证应当配备铁链,牵引犬只时应当使用。

第十八条犬只饲养者应当定期参加由政府组织的关于犬只管理和控制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十九条犬只饲养者在公共场所遛犬时应当使用犬只口罩,防止犬只咬人或攻击其他犬只。

第二十条犬只在公共场所遛犬时,必须使用牵引绳牵引,犬只应当保持良好的行为表现。

第二十一条犬只饲养者应当遵守相关部门设定的犬只管理和控制措施,配合政府的工作。

淄博关于养犬的管理规定

淄博关于养犬的管理规定

淄博关于养犬的管理规定一、引言养犬作为一种常见的宠物养殖行为,不仅给人们带来了快乐和陪伴,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管理问题。

为了维护公共秩序和居民的生活安宁,淄博市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养犬的管理规定,以规范养犬行为,保护市民的合法权益。

二、养犬登记管理1. 养犬登记是养犬人必须遵守的基本要求。

任何个人或单位在淄博市养犬,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登记,并办理养犬登记证。

养犬登记证必须悬挂在住宅门口明显位置,供相关管理人员核查。

2. 养犬登记涉及的信息包括:犬只品种、性别、体色、年龄、养犬人姓名、联系方式等,登记信息必须真实有效,不得造假。

养犬人有义务及时更新养犬信息,如犬只的去世或转让,必须及时通知有关管理部门。

三、犬只数量管理1. 居民住宅内最多允许养犬一只,多只养犬需得到指定场所或机构的许可。

指定场所或机构需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有关养犬场所的环境、卫生等方面的规定。

2. 犬只数量的管理也与犬只品种有关。

对于大型犬的养犬人来说,只允许养一只大型犬,而小型犬的养犬数量根据住宅面积等因素而定,具体限制由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四、犬只养护管理1. 养犬人有义务对犬只进行良好的养护和管理。

养犬人应确保犬只的日常饮食有序,饮用水清洁,并按时进行疫苗接种和体检。

同时,养犬人还应保持犬只的外部清洁,定期为其洗澡和剪指甲,以确保犬只的个人卫生。

2. 养犬人还有责任将犬只拴在指定场所内,以免对他人造成伤害或不适。

在公共场所遛犬时,养犬人必须保持犬只的口戴犬绳,并随身携带塑料袋,及时清理犬只的排泄物。

五、犬只扰民管理1. 对于噪音扰民问题,养犬人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犬只不会大声乱吠。

如果养犬人接到其他居民的投诉,应该认真对待并尽快解决问题,如无法解决,则有关部门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

2. 对于犬只伤人或咬伤他人的情况,养犬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养犬人未能妥善控制犬只的攻击行为,有关部门有权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2023年西安市养犬管理规定

2023年西安市养犬管理规定

2023年西安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西安市养犬工作,维护社会安宁和公共秩序,保障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西安市养犬的个人和单位,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养犬人应当在养犬的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管理规定,文明养犬,做到不扰民、不危险、不脏乱。

第二章养犬的基本要求第四条养犬人应当有合法的身份证件,并年满18周岁。

第五条养犬人应当拥有合法的住房条件,确保养犬场所安全、卫生、无臭味及噪音等。

第六条不得养犬的地区包括但不限于室内公共场所、城市中心区域、公园、学校、医院、文化设施等。

第七条养犬人应当按规定向养犬登记机构登记养犬,领取养犬证。

第三章犬只的品种和数量限制第八条养犬人应当合法养犬,不得养犬禁止野兽及肉食犬。

第九条养犬人户用犬宠数量,不得超过户口登记人数三倍。

第四章犬只的管理和训养要求第十条养犬人应当定期对犬只进行免疫注射和体检,保证犬只健康。

第十一条养犬人应当合理安排犬只的饲养,提供充足的食物、水源,并保持饮食的卫生。

第十二条养犬人应当按时带犬只参与兽医检查,做好消杀工作,预防传染病的发生。

第十三条养犬人应当对犬只实施安全监管,防止犬只伤人或其他犬只。

第十四条养犬人应当避免犬只发出噪音扰民,尤其是在夜间、清晨和午休时间。

第五章养犬场所的管理第十五条养犬场所应当符合防汛、防火、防盗等安全要求,确保犬只和养犬人员的安全。

第十六条养犬场所应当保持清洁,周边无异味,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第十七条养犬场所应当做到隔离管理,确保犬只不会攻击他人或其他犬只。

第十八条养犬场所应当设置标识牌,明确标注犬只的品种、数量以及养犬人信息。

第六章养犬的公共管理第十九条养犬人应当在公共场所遛犬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确保犬只不会给他人带来伤害。

第二十条养犬人应当在公共场所清理犬只拒食、排泄物,保持环境整洁。

第二十一条养犬人应当尊重他人的意愿,禁止将犬只带入不允许养犬的场所。

第二十二条养犬人应当尊重环境,禁止在公共场所牵犬使劲,损坏公共设施。

2023年小区养犬管理规定

2023年小区养犬管理规定

2023年小区养犬管理规定一、背景和目的随着社会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家庭选择在小区内养犬,但是与此同时,养犬管理问题也日益突出。

犬只乱吠、攻击居民和其他宠物、垃圾遗弃等问题给小区的安全和卫生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为了建立一个和谐、安全、宜居的小区环境,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小区内居民养犬行为管理。

三、养犬许可1.居民如需在小区内养犬,必须持有效身份证明和购犬合同,向物业管理处申请养犬许可证,并缴纳相应的押金。

2.养犬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需重新申请。

许可证不得转让或转借他人使用。

四、犬只品种限制为确保小区居民的安全和对噪音的控制,禁止在小区内养犬的品种如下:1.攻击性犬种,如杜宾犬、罗威纳犬等。

2.体型较大或具有较高攻击性的犬种,如獒犬、德国牧羊犬等。

3.与人体接触有可能导致过敏的犬种。

4.其他经物业管理处审核认定的不适合在小区内养犬的品种。

五、养犬行为管理1.犬只必须佩戴牵引绳和口罩,避免对他人和其他宠物造成伤害。

2.犬只禁止在小区的公共区域如花坛、草坪等排泄,应由犬主人自行清理。

3.犬只禁止进入小区内的儿童游乐区、运动场、花园等特定区域。

4.犬只禁止在小区内乱吠、打闹或伤害其他动物和人。

5.犬只禁止在小区内咬伤他人或其他宠物,如有发生应由犬主人负责医疗费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犬只禁止在小区内遗弃或滥用,一旦发现,将由物业管理处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包括收缴犬只并对犬主人进行处罚。

六、投诉处理1.小区居民对于养犬行为造成的噪音、伤害等问题,可以向物业管理处进行投诉,并提供相关证据。

2.物业管理处收到投诉后,将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3.对于屡次违反管理规定的养犬者,物业管理处有权收回其养犬许可证,并扣除相应的押金。

七、奖惩措施1.遵守管理规定的犬主人将享受小区提供的犬只健康检查、美容洗澡等服务。

2.违反管理规定的犬主人将按照相关法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将受到警告、罚款、停犬等处罚措施。

2024年小区养犬管理规定

2024年小区养犬管理规定

2024年小区养犬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维护小区环境的安全与和谐,保障居民的生活质量,根据《城市居民小区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小区内养犬行为的管理。

第三条(定义)1、养犬:指居民在小区内养育狗类动物。

2、保留犬:指小区允许居民养育的狗类动物。

3、非保留犬:指小区禁止居民养育的狗类动物。

第二章养犬登记管理第四条(养犬登记)1、小区内居民如欲养犬,应前往物业管理处办理养犬登记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1)居民身份证明;(2)犬只种类、数量、品种和性别证明;(3)犬只健康证明;(4)养犬所需设施条件的证明。

第五条(登记费用)1、居民办理养犬登记应支付登记费用,登记费用由物业管理处确定并公示。

第六条(登记备案)1、物业管理处将办理养犬登记的居民信息备案,并发放养犬证明。

2、养犬证明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需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章养犬行为规范第七条(犬只数量)1、每户居民最多允许养育一只保留犬。

2、禁止居民养育非保留犬。

第八条(犬只防疫)1、居民应按时为犬只注射疫苗,确保犬只健康。

2、禁止携带未经防疫的犬只进入小区。

第九条(犬只散步)1、居民养犬应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散步活动,不得在小区内随意放养、游离或散步。

2、居民养犬外出散步应使用牵引绳,确保犬只安全。

第十条(清洁管理)1、居民养犬应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物,保持小区干净卫生。

2、居民养犬禁止在小区内洗犬或清洗器具。

第四章犬只管理责任第十一条(犬只带害行为)1、如犬只咬伤他人或其他动物,居民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犬只造成小区环境破坏或其他负面影响,居民应进行相应处置或改正。

第十二条(犬只受伤或失踪)1、如犬只受伤或失踪,居民应及时报告物业管理处,并积极配合寻找失踪犬只。

第十三条(犬只繁殖和售卖)1、禁止在小区内进行犬只繁殖活动。

2、禁止在小区内购买、售卖或送赠犬只。

第五章违规及处罚第十四条(违规行为)1、未办理养犬登记的居民养犬的,物业管理处有权责令其限期办理登记手续。

单位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单位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单位内部及周边环境的安全,规范单位养犬行为,预防犬只伤人、扰民等事件的发生,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部所有养犬人员及其犬只。

三、管理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养犬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犬只安全,防止犬只伤人、扰民。

2. 依法管理,规范行为。

养犬人员应自觉遵守养犬相关法律法规,文明养犬,维护公共秩序。

3. 责任到人,共同维护。

养犬人员应承担起犬只的管理责任,确保犬只安全,共同维护单位及周边环境的安全。

四、管理措施1. 犬只登记(1)养犬人员应向单位保卫部门申请登记,填写《单位养犬登记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单位保卫部门对养犬人员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发放《单位养犬证》。

2. 犬只管理(1)养犬人员应确保犬只佩戴《单位养犬证》,并妥善保管。

(2)养犬人员应定期对犬只进行防疫、驱虫,确保犬只健康。

(3)养犬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a. 犬只不得进入公共场所、办公区域、食堂等场所;b. 犬只不得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c. 犬只不得伤害他人、其他动物;d. 犬只不得随意排放粪便,养犬人员应随时清理犬只粪便。

3. 犬只收容(1)单位设立犬只收容点,用于收容无主犬、流浪犬。

(2)养犬人员发现流浪犬、无主犬,应立即报告单位保卫部门。

(3)单位保卫部门负责收容流浪犬、无主犬,并对收容的犬只进行安置。

4. 违规处理(1)养犬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他人伤害、扰民等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单位保卫部门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并责令养犬人员改正。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单位保卫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潍坊市养犬管理规定(3篇)

潍坊市养犬管理规定(3篇)

潍坊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潍坊市的养犬管理工作,维护城市环境卫生和公共安全,保障市民的身心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潍坊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居民养犬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在养犬活动中,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采取措施,使养犬行为适应社会公众的需要。

第四条养犬应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承担监管责任。

第二章养犬管理原则第五条养犬应遵循人道、科学、健康、文明的原则。

第六条对养犬行为进行规范,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管理:(一)科学合理的繁育犬只;(二)合理控制养犬数量,避免过量繁育;(三)维护公共卫生和环境卫生,防止传染病的传播;(四)保障市民的安全和生命财产安全;(五)加强对犬只管理的监督和执法力度。

第七条养犬户和养犬场应履行以下责任:(一)确保养犬活动的科学、健康、文明;(二)养犬期间应妥善保管犬只,避免其对他人构成危害;(三)对犬只进行必要的饲养、疫苗接种和驱虫等防疫工作;(四)合理防止犬只逃逸,并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控制;(五)如需放养犬只,应申请审批,遵守相关规定;(六)对犬只的繁殖应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养犬活动应遵守社会公众对养犬的基本要求,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和工作秩序。

第三章养犬手续和管理第九条养犬户须持有养犬许可证,方可合法养犬。

第十条申请养犬许可证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住所的自然人;(二)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三)无犬只养殖和经营的违法记录;(四)有足够的养犬基础知识和经验;(五)有养犬的养育条件和经济保障;(六)遵守本规定中的各项要求。

第十一条申请养犬许可证的程序如下:(一)填写《潍坊市养犬许可证申请表》;(二)提供本人身份证明、住址证明等相关材料;(三)缴纳相应的申请费用;(四)经有关部门审核通过后,颁发养犬许可证。

第十二条养犬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前需提前三个月到养犬户所在地的居住地派出所申请续证。

第十三条养犬户不得将养犬许可证转让、出租或转借他人使用,不得以任何方式虐待、遗弃犬只。

西安市养犬管理规定

西安市养犬管理规定

西安市养犬管理规定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犬只登记:犬只主人需要将犬只携带到当地社区或居委会进行登记,提供犬只的品种、毛色、性别、年龄等信息,并领取犬只登记证。

2. 养犬登记费:犬只主人需要缴纳养犬登记费,费用按照不同品种和大小进行分类,并根据犬只是否绝育、疫苗注射情况等情况定价。

3. 犬只管控:犬只主人需确保犬只不会咬伤他人或其他动物,不得随意放养犬只,并需要确保犬只不会扰民。

4. 犬只散步:犬只主人需要将犬只牵引绳系在2米以内,不得让犬只自由跑动,并需要在公共场所上清理犬只的排泄物。

5. 犬只养护:犬只主人需要定期带犬只进行免疫接种、体检等保健措施,并需要为犬只提供合理的饮食、住所、生活环境等。

6. 犬只绝育:犬只主人应主动为犬只进行绝育手术,特殊品种犬只需持特殊岗位评定的证明方可不需绝育。

7. 犬只管制区域:根据当地的规定,一些特定区域可能设有犬只管制区域,犬只主人需遵守相应的规定。

8. 犬只扰民处理:如果犬只的叫声、咬人等行为扰民,相关部门有权要求犬只主人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解决。

以上为一般情况下的养犬管理规定,具体要求可能会根据当地政策的变化而有所调整,请以当地政府发布的具体规定为准。

淄博关于养犬的管理规定

淄博关于养犬的管理规定

淄博关于养犬的管理规定
淄博市关于养犬的管理规定如下:
1. 限制养犬区域:淄博市内划定了部分区域为限制养犬区域,禁止养大型犬和攻击性犬,只能养小型犬和非攻击性犬。

2. 养犬登记:凡在淄博市养犬的居民,必须向所在居住地社区或所在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登记,提供犬只的种类、品种、数量、性别、年龄等信息。

3. 犬只鉴定和登记:所有养犬人员需将犬只带至指定地点进行犬只鉴定,验明犬只品种、性别、年龄等信息,并提供相应的健康证明和注射疫苗证明。

通过鉴定后,养犬人员需将犬只信息登记备案。

4. 犬只管控:养犬人员需要保证犬只在居住区内活动,遵守社区和公共场所的犬只管控规定,如牵犬、佩戴犬牌等。

禁止自由放养,并且不得出现犬只逃跑、扰民等问题。

5. 犬只喂养和清理:养犬人员应当负责定时喂养犬只,并及时清理犬只的粪便,保持公共环境的清洁与卫生。

6. 防疫和免疫:养犬人员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定期对犬只进行疫苗接种和防疫措施,并保持犬只的健康状态。

7. 听证和处罚:对于违反养犬管理规定的养犬人员,可以进行听证并处以罚款、罚款扣留犬只或者强制养犬等行政处罚。

以上是淄博市关于养犬的管理规定的一些主要内容,具体规定可能会根据地区和时间的变化而有所调整,请以当地相关部门的具体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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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犬管理规定养犬是很多人的心头爱,但是关于养犬可不是一件特别简单的事,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养犬管理规定,希望对你有用!为规范养犬行为和养犬管理,保障山庄业主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山庄业主和谐共处及环境卫生,根据《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和山庄实际情况制定养犬相关管理细则。

一、本山庄内不提倡养犬,对已养犬的住户必须遵守《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文明养犬;对违法养犬行为严格制止,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二、申请养犬登记。

个人申请养犬的,携带犬只并持养犬人身份证明、犬只免疫证明等相关证明到居所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

三、严禁在山庄内饲养危险犬、烈性犬、大型犬和经常吠叫犬。

广州市禁止饲养的危险犬共有36种(山庄宣传栏内张贴禁止饲养犬种)。

四、犬只出生满三个月的,业主应当将犬只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有动物诊疗机构进行狂犬病等疫病的免疫,取得犬只免疫证明,并定期对犬只进行再次免疫。

五、每户限养犬只一只,母犬繁殖幼犬的,业主应当在幼犬出生三个月内妥善处理超过规定饲养犬只的数量。

六、犬龄满三个月的,业主应当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养犬登记证同时向物业公司申报,如实填报犬只的品种、犬只免疫证明、重量、出生时间、主要体貌特征和照片、养犬登记证复印件备案存档。

并需与物业公司签订《养犬责任书》明确管理细则及经济责任。

七、犬只实行套绳圈养在自家院内,不得在山庄内遛犬或携犬进出公共场所, 违者物业公司将严厉打击。

八、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到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诊治,同时将伤人犬只送到犬只留验场所,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传染病检验。

九、物业公司做好山庄内养犬监督管理工作,对以下违法养犬行为报公安机构处罚。

(1)、严厉打击不顾他人人身安全的违法养犬行为。

物业公司对于放养犬只直接进行除掉,并将除犬行为报公安机关备案。

(2)、在山庄内饲养危险犬,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对个人并处每只犬二千元罚款。

(3)、超过规定数量养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超养犬只,每超养一只处二千元罚款。

(4)、未申请养犬登记的,由公安机关扣押犬只,责令三日内申请办理登记,对个人处每只犬二千元罚款;逾期不申请补办的,没收犬只。

(5)、饲养犬只,因噪音等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6)、携带犬只外出的,随意放养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7)、养犬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为加强对社区居民养犬管理,保障居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区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促进安全社区创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矿领导的安排,结合社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在本社区内居住或进入本社区的团体组织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二、矿对居民在社区内养犬实行依法严格管理;矿保卫科、安监处地面安全办公室、生活区物业和业主委员会等部门对居民养犬实施联合执法检查;业主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参与管理,公众监督,养犬人自律。

三、社区内养犬居民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不得携犬进入商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幼儿园、医院、社区公共健身场所、社区公益集会等公共场所;、居民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携犬人应当避开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对所有无人牵领的犬,均按流浪犬处理;、对烈性犬、大型犬实行拴养或圈养,不得出户遛犬;因登记、年检、免疫、诊疗等出户的,应当将犬装入犬笼或者给犬戴嘴套、束犬链,并由成年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居民携犬出户时,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应当立即清除干净,不立即进行的,给予处罚;、居民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的叫声等动静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居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消除影响;、为了您自身和他人的安全,养犬者须定期给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四、犬伤害他人的,养犬者应当立即将被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因养犬者或者第三人过错,致使犬伤害他人的,养犬者或者第三人应当负担被伤害人的全部医疗费用,并依法赔偿被伤害人其他损失;联合执法检查组的负责人,应参与伤害事件的处理,并积极解决纠纷、化解矛盾。

五、矿抽调保卫科、安监处地面安全办公室、生活区物业和业主委员会等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对社区居民养犬的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第四条其中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100至1000圆人民币的罚款;对拒不执行规定、无理取闹、侮辱、漫骂、恐吓、威胁、殴打执法检查人员者,交矿或公安机关处理;罚没的款项交矿财务科。

六、执法检查人员,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者接到的举报,应立即到现场处理相关事项;处理中要依法、依情、合理,避免激化事态造成矛盾,更不得徇私舞弊;欢迎社区职工家属对执法检查情况和养犬情况进行监督、对违规人员进行举报;监督举报电话:4051204、4063343、4063440、4063492。

七、联合执法检查组组长:常务组长:检查组成员: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设立养犬管理区。

养犬管理区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养犬管理区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方针,政府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社会公众监督,养犬人自律。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养犬人是指养犬管理区内养犬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市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市工商、牧业、卫生、财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六条养犬实行登记、审验和检疫、免疫制度。

未经登记、审验、检疫、免疫的犬禁止饲养。

第七条养犬管理区内允许每户饲养1只小型观赏犬。

小型观赏犬的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繁殖的幼犬,养犬人应当在60日内自行处理。

严禁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特殊需要经市公安机关批准,可以饲养科研实验用犬、表演用犬和导盲犬。

军犬、警犬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八条个人养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合法身份证明;(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

第九条养犬证依照下列程序办理:(一)持相关材料到市公安机关办理登记;(二)携犬到牧业部门指定的动物防疫机构对犬进行免费疫病检查,注射疫苗,取得《犬检疫免疫证》;(三)持《犬检疫免疫证》到市公安机关领取《养犬证》。

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放《养犬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养犬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

年度审验时养犬人应当提交有效的《养犬证》和《犬检疫免疫证》。

第十一条养犬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缴纳管理服务费:(一)每只小型观赏犬第一年为500元,以后每年为300元;(二)每只表演用犬第一年为1000元,以后每年为500元。

科研实验用犬和导盲犬免收管理服务费。

第十二条养犬管理服务费和违反本规定的罚款统一上缴市财政部门,专款专用。

养犬管理及检疫、免疫工作所需费用,由市财政部门核拨。

第十三条养犬人将犬转让的,受让者应当自受让之日起15日内,持原《养犬证》到市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市公安机关应当在3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四条《养犬证》丢失的,养犬人应当自丢失之日起15日内,到市公安机关申请补发,市公安机关应当在3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五条犬死亡或者失踪的,养犬人应当自犬死亡或者失踪之日起15日内,到市公安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养犬人因故放弃所饲养的犬,应当将犬送交市公安机关设立的犬留置所,并到市公安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未办理注销手续的,不得再养犬。

第十六条养犬人及携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候车(机)室等公共场所;(二)不得携犬乘坐除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三)携犬出户时,应当为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携犬人应当携带《养犬证》,并应当避让行人;(四)携犬出户时,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五)对科研实验用犬、表演用犬实行拴养或者圈养,因检疫、免疫、诊疗需要出户的,应当将犬装入犬笼或者犬袋;(六)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七)定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

第十七条对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养犬人应当及时送交市公安机关设立的犬留置所,由动物防疫机构进行检疫;对确认患有狂犬病的犬,动物防疫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发现狂犬病等疫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及时向当地牧业、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疫情采取紧急防治措施。

第十八条市公安机关设立的犬留置所负责收留、处理被没收的犬、无主犬和弃养犬。

第十九条犬交易活动,应当在依法设立的犬交易市场内进行。

第二十条举办犬展览、犬赛事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及相关手续,并向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养犬行为,任何人都有权进行批评、劝阻、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协调相关部门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暂扣其犬,责令养犬人5日内办理登记、审验手续。

未按时办理的,其犬由市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并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其犬由市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一)、(二)、(三)、(五)、(六)项规定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养犬证》,没收其犬。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清除,并处50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犬,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对不出示证件的,养犬人有权拒绝。

第二十九条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二)违法行政造成后果的;(三)不按规定登记、审验的;(四)对群众举报不及时处理造成后果的;(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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