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品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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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品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树立良好的“”形象,不断积累“”品牌的无形资产,提高“”牌产品市场占有率,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所有成员企业和集团公司统一授权使用已注册的“”牌商标及集团公司确定申请注册其他商标的企业。
第三条品牌的内涵包括产品的质量、企业的服务、管理、广告、公关、形象(企业、员工、产品等)与文化等方面。
第四条品牌管理的职能部门是集团公司公共关系部。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集团品牌管理制度》的制定、贯彻和落实。调查并处理有关损害和影响品牌的事件;
2、督促相关企业完善本企业质量及服务管理体系的建立,协助制定相关制度并监督制度落实情况;
3、负责集团视觉识别元素的规范使用。
4、负责“**牌”产品广告的审核与蒙西品牌形象广告宣传的策划和实施;
5、负责协调对外公共关系,树立良好的蒙西企业形象;
6、负责监督规范相关企业的员工形象;
7、处理与品牌管理有关的其他事务。
第五条各相关公司必须确定本企业品牌管理的部门和专兼职人员。
第六条相关公司品牌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1、规范本公司品牌管理行为;
2、建立质量和服务档案,监督本公司产品质量、售后服务水平、标识体系的应用、本企业及员工形象规范情况;
3、品牌受到侵害时及时通知品牌主管部门,并协助品牌主管部门处理品牌侵害事务;
4、每半年向品牌主管部门汇报本公司品牌管理情况一次;
5、办理本公司其它品牌管理事务。
第二章品牌管理
第七条坚持“质量第一、向国际同行最高标准看齐”的原则,制定并不断完善本公司产品质量提高方案,建立产品质量档案,落实质量管理制度,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出现质量事故对外造成影响时,要当时通知集团公司品牌管理部门并及时处理。造成一定后果时,集团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相应惩处。
第八条坚持“诚信为本、客户就是上帝、服务无止境”的原
则,制订并不断完善本公司售后服务水平提高方案,不断堵塞服务漏洞、提高服务水平。出现服务漏洞要记录在案,造成一定后果时,集团公司给予责任人相应惩处。
第九条对外发布产品或本公司形象广告宣传时,发布内容及形式必须经集团公司品牌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对外发布。未经审核,其内容或形式与集团公司品牌战略相矛盾或冲突造成影响时,视情节给予责任人相应处罚。
第十条按照集团公司企业文化总体规划中关于企业形象、员工形象、产品形象的具体要求规范本公司的企业形象、员工形象和产品形象。
第十一条发生用户投诉产品质量或服务水平事件造成重大影响时,必须报告集团公司品牌主管部门。集团公司品牌主管部门必须在接到报告后三日内参与事件的调查,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集团公司。
第十二条凡按照集团公司《商标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授权使用蒙西商标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正确使用蒙西商标。
第十三条在使用蒙西标识时必须经品牌主管部门对标识的构图、色彩变化、要素组合、使用方式及场所等按照《蒙西集团视觉传达管理执行手册》的要求进行审核后使用。否则造成不良
影响由相关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要严肃、正确、规范使用集团公司各种规格、色调的司旗,严禁破损、玷污或在不恰当的场合使用。
第十五条各相关企业的蒙西牌产品专卖店店牌的设计必须统一、规范,经集团公司品牌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使用。严禁使用过时作废的蒙西标识或随意设计使用。
第十六条各成员企业在参加重大对外礼仪交往活动(正式邀请的)时,要通知集团公司公共关系部,并一律以集团公司的名义参加此类交往活动。同时,建立交往活动档案。
第十七条集团各成员企业要按照《蒙西集团着装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规范本企业员工的着装,不得随意组合着装。不得佩带破损胸卡。
第十八条集团公司品牌管理部门于每年12月底前制订下年度“品牌广告宣传计划”并报集团公司审批后实施。
第三章考核与责任
第十九条集团公司品牌主管部门依照本制度采取普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相关企业品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被检查的企业应当如实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根据整改要求限期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条各成员企业品牌管理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品牌主
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向集团公司提出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经济责任的建议。构成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集团公司公共关系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