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案例分析之一北京市供电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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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例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例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例案例详情一:2023年,一场关于市场支配地位滥用的法律纠纷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在这场被称为“原料药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的事件中,一方企业主张其在相关市场并未具有支配地位,亦未实施滥用行为,而另一方则认为其行为已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要求赔偿巨额损失。

此案最终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不仅考量了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还对专利权行使与市场封锁效果的关联性进行了深入分析。

案例分析:该案件中,原告方认为被告方在原料药市场中具有支配地位,并通过限定交易的方式滥用了这一地位,导致原告方遭受了损失。

然而,被告方则辩称其行为是对专利权的正当行使,并未超出专利权的法定排他效力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通过对市场支配地位的重新定义和专利权行使的深入解读,最终判定被告方的行为不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案例启示:这一案例的判决结果不仅对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提供了新的视角,也为专利权行使与市场封锁效果的关联性提供了明确的判断方法。

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企业如何在法律框架内合理行使自身权利,避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是每一个企业都需要深思的问题。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市场监管总局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反垄断执法工作。

同时,最高法指导案例78号明确指出,原则上,如果被诉经营者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则无需对其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分析。

在市场经济的浪潮中,每一个企业都应该成为公平竞争的守护者,而非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者。

只有尊重市场规律,遵守法律规定,才能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共同推动经济的健康发展。

案例详情二:在一个经济繁荣的沿海城市,一家名为“海港药企”的外资制药公司因为生产一种罕见病药品而与一家名为“华源原料”的国内民营企业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

然而,在过去的一年中,华源原料未能按时按量供应所需的原料药,导致海港药企的生产计划受到严重影响。

反垄断法律风险管理案例(3篇)

反垄断法律风险管理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科技”)成立于2005年,是一家专注于移动通信设备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

经过多年的发展,XX科技在市场上占据了重要的地位,其产品线涵盖了智能手机、平板电脑、智能穿戴设备等多个领域。

然而,随着市场份额的不断扩大,XX科技在市场中的垄断地位也逐渐显现,引发了行业内外对其垄断行为的关注。

2018年,我国某省通信管理局根据市场监测和消费者投诉,发现XX科技在智能手机市场可能存在垄断行为。

随后,该局对XX科技进行了调查,并依法启动了反垄断调查程序。

二、案件调查1. 调查内容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XX科技在智能手机市场的市场份额和竞争优势;(2)XX科技是否实施了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3)XX科技的行为是否对市场竞争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4)XX科技的行为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 调查方法调查方法包括但不限于:(1)查阅XX科技的相关资料,如公司章程、财务报表、市场调研报告等;(2)访谈XX科技的高层管理人员、销售人员和研发人员;(3)收集消费者投诉和市场监测数据;(4)对XX科技的市场行为进行实地调查。

三、案件处理1. 垄断行为认定经过调查,发现XX科技在以下方面存在垄断行为:(1)滥用市场支配地位:XX科技在智能手机市场占据了较大的市场份额,具备较强的市场支配地位。

其通过提高产品价格、限制产品销售渠道、排除潜在竞争者等手段,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和市场竞争秩序。

(2)纵向垄断协议:XX科技与部分手机销售商签订了排他性销售协议,限制了其他手机品牌在XX科技销售渠道的销售,损害了消费者选择权和市场竞争。

2. 处罚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对XX科技作出以下处罚:(1)责令XX科技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2)责令XX科技取消与销售商签订的排他性销售协议;(3)对XX科技处以罚款,罚款金额为XX万元;(4)要求XX科技公开道歉,消除不良影响。

垄断法律实务案例分析题(3篇)

垄断法律实务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是该市唯一一家供电企业,拥有该市电力市场的垄断地位。

近年来,电力公司利用其垄断地位,实施了多项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李某(以下简称“李某”)因此向某市反垄断执法机构投诉,要求对电力公司进行调查和处理。

经过调查,发现电力公司存在以下垄断行为:1. 价格垄断:电力公司擅自提高电价,导致消费者电费负担加重。

2. 服务垄断:电力公司服务质量低下,存在检修不及时、停电频繁等问题,严重影响消费者正常生活。

3. 投诉处理垄断:消费者对电力公司的投诉处理不及时、不公正,甚至存在故意拖延现象。

4. 限制竞争:电力公司限制其他供电企业进入该市市场,禁止其他企业在其营业区域内从事电力供应业务。

二、法律分析1. 《反垄断法》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条:“本法所称垄断行为,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以及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下列行为:(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二)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三)限定交易相对人不得与其进行交易或者不得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四)排斥、限制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五)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2. 案例分析(1)价格垄断电力公司擅自提高电价,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行为。

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垄断行为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服务垄断电力公司服务质量低下,存在检修不及时、停电频繁等问题,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第五款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电力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投诉处理垄断消费者对电力公司的投诉处理不及时、不公正,甚至存在故意拖延现象,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第五款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法律案例分析反垄断法(3篇)

法律案例分析反垄断法(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然而,一些大型企业为了保持其市场地位,采取垄断行为,限制市场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

为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我国于2008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旨在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反垄断法案例进行分析,探讨反垄断法在市场竞争中的应用。

二、案例简介2016年,我国一家知名家电企业A公司,通过大量收购竞争对手的股份,逐步扩大市场份额,成为国内家电行业的龙头企业。

然而,A公司在扩大市场份额的过程中,采取了一系列垄断行为,如限制竞争对手产品销售、提高产品价格、强制捆绑销售等,严重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

2017年,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对A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A公司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

经过审理,法院判决A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巨额罚款。

三、案例分析1. 案例定性本案中,A公司通过收购竞争对手股份,扩大市场份额,具备了市场支配地位。

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七条,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A公司限制竞争对手产品销售、提高产品价格等行为,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

2. 案例审理本案中,反垄断执法机构对A公司进行了调查,收集了大量证据,证实了A公司存在垄断行为。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A公司的市场支配地位、垄断行为对市场竞争的影响以及消费者利益等方面,依法作出了判决。

3. 案例启示(1)反垄断法在市场竞争中的应用具有重要意义。

本案表明,反垄断法可以有效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

(2)企业应自觉遵守反垄断法,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本案警示企业,垄断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3)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加强执法力度,对垄断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本案反映了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方面的决心和能力。

反垄断法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浅析

反垄断法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浅析
配地位 的 动 因 ,以获取 普 通企 业 无法 达
对 市场 支配地位进 行界定 ,是反垄断法 的工作。
De i i he m a k tdom i an os t s ai po t n fn ng t r e n tp ii i m on ra t a om pl x t sk f n im onop y L w o r gul t nd c e a orA t- ol a t e ae o erm ius ngt a k td v s i hem r e om ian n tposton. ii
到的超 额 利润 ,如 果 完全 禁止 企业 的市 场支 配地 位 ,很 多企业 会 在一 定 规模 后 丧失继 续 创新 和经 营 的动 力 。反 垄断 法
的三项 基本 制 度 :禁 止滥 用市 场 支配 地
以 及其 他重 大 的优 势 能够 决 定相关 市 场
大 部分 的价 格 ,或 者 能够 控 制生 产和 销 售 ,这 个企 业就 处 于市 场 支配 地 位 。市 场 支配 地位 不 是说 这 个势 力必 然 剥夺 市 场上 全 体参 与者 的经 营 自由 ,而 是强 大
竞争 ”的一 种力量 。
止 滥 用市 场支 配地 位 ,构 成一 个 较为 完 整 的法 律体 系 的结 构要 素包 括 :市场 支
配地位 的含 义 、界 定 市场 支配 地位 的 要
是 垄断 企业 。也 就 是说 ,垄 断 企业 和 占 市场 支 配地 位 的企 业有 区别 ,垄断 企业 从经 济 学上 讲是 一 种产 品 或者 服务 的唯
条 第3 规 定 , “ 导 的 电信 业 务 经 营 款 主 者 ,是指 控 制必 要 的基 础 电信设 施 并 且

垄断法相关法律案例分析(3篇)

垄断法相关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企业间的竞争日益激烈。

然而,在竞争过程中,一些企业为了获取更大的市场份额,采取垄断手段,限制其他企业的正常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

我国《反垄断法》的出台,旨在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垄断法相关法律案例的分析,探讨垄断行为的认定、法律责任以及反垄断法的实施。

二、案例简介某市A公司是一家大型饮料生产企业,其产品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份额。

B公司是一家新兴的饮料生产企业,其产品品质优良,但市场份额较小。

为了扩大市场份额,B公司决定在市场上推出一款新型饮料。

然而,A公司认为B公司的产品侵犯了其知识产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停止生产、销售该产品,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B公司认为A公司的行为构成垄断,阻碍了市场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B公司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投诉,要求A公司停止垄断行为,并给予赔偿。

反垄断执法机构经调查,认定A公司的行为构成垄断,违反了《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

三、案例分析1. 垄断行为的认定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七条,垄断行为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垄断协议:经营者之间达成垄断协议,限制竞争;(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3)经营者集中:经营者合并、分立、收购等行为,可能排除、限制竞争。

在本案中,A公司作为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通过提起诉讼,限制B公司的产品销售,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构成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

2. 法律责任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在本案中,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A公司进行了处罚,责令其停止垄断行为,并处以罚款。

3. 反垄断法的实施(1)完善法律法规:我国《反垄断法》自2008年实施以来,取得了显著成效。

反垄断法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反垄断法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反垄断法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相关市场界定《反垄断法》第十二条本法所称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分析:相关市场界定需要充分、综合地考虑1.定性分析1)需求替代(主要分析法)2)供给替代(补充分析法)例如,从供应商的角度看,乘用车生产商和商用车生产生容易转化,因此乘用车和商用车可能会构成同一相关市场。

2.定量分析——假定垄断者测试(SSNIP)方法:一个被假定的垄断者,在持续一段时间适度提高价格(小幅5-10%),结果消费者转向了其他替代品,那么替代品与诉争产品则属于同一市场,有竞争关系;反之,则不属于。

评价:来源于经济学,现实中应用受限。

因为随着价格提升到垄断的最高限,最终可能导致消费者对该产品彻底丧失信心,转向其他商品。

二、市场支配地位是一种状态,经营者不顾竞争对手和交易相对人的反应从事经营行为。

1.支配地位的推定《反垄断法》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分析:单个2/1;两个2/3;三个3/4(单独不足1/10不符合推定)2.综合考虑因素《反垄断法》第十八条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垄断竞争法律分析案例(3篇)

垄断竞争法律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近年来,智能手机行业在我国迅速发展,各大品牌纷纷推出新品,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然而,在繁荣的背后,也存在一些垄断行为,影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

本文以某市智能手机市场为例,分析其中的垄断竞争法律问题。

二、案例分析1. 市场结构分析某市智能手机市场呈现出明显的垄断竞争格局。

市场上存在多个品牌,如苹果、华为、小米、OPPO、vivo等,这些品牌在技术研发、品牌知名度、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

然而,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部分品牌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市场优势,形成事实上的垄断。

2. 垄断行为分析(1)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某品牌在智能手机市场占据较高的市场份额,凭借其强大的品牌影响力和技术创新能力,形成了市场支配地位。

然而,该品牌在产品定价、销售渠道等方面对其他品牌进行限制,导致市场资源配置不合理。

(2)不正当竞争行为部分品牌为了获取市场份额,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如虚假宣传、低价倾销、恶意诋毁竞争对手等。

这些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权益。

(3)知识产权侵权在智能手机市场中,部分品牌存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如抄袭外观设计、盗用专利技术等。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创新者的合法权益,也阻碍了市场的健康发展。

3. 法律分析(1)反垄断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垄断行为包括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等。

针对上述案例,某品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

(2)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虚假宣传、低价倾销、恶意诋毁竞争对手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针对案例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关部门可依法予以查处。

(3)知识产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做出了明确规定。

针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相关部门可依法对侵权者进行处罚,并保护创新者的合法权益。

三、建议1. 加强监管,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智能手机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和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法律垄断的案例(3篇)

法律垄断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电信公司(以下简称“电信公司”)作为该市唯一的电信运营商,拥有固定的电信市场。

长期以来,电信公司在本地电信市场占据垄断地位,对消费者和服务提供商形成了较强的市场控制力。

然而,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其他电信企业纷纷进入该市电信市场,电信公司的市场地位受到了挑战。

为了维护自身利益,电信公司采取了一系列限制竞争的行为,涉嫌构成法律垄断。

二、案件经过1. 案件举报2019年,某市某电信企业(以下简称“举报企业”)向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局”)举报,称电信公司涉嫌垄断,要求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2. 调查取证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后,立即成立调查组,对电信公司的垄断行为进行调查。

调查过程中,市场监管局收集了大量证据,包括:(1)电信公司与其他电信企业签订的排他性合作协议,限制其他企业进入本地电信市场;(2)电信公司利用自身优势,强制其他企业使用其提供的电信设备和服务,拒绝与其他企业合作;(3)电信公司通过提高资费标准、降低服务质量等手段,排挤其他电信企业,维护自身垄断地位。

3. 调查结论经过调查,市场监管局认定电信公司存在以下垄断行为:(1)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其他企业进入本地电信市场;(2)强制其他企业使用其提供的电信设备和服务,拒绝与其他企业合作;(3)通过提高资费标准、降低服务质量等手段,排挤其他电信企业,维护自身垄断地位。

三、案件处理1. 依法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市场监管局对电信公司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电信公司停止垄断行为,恢复市场竞争秩序;(2)对电信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XX万元;(3)要求电信公司公开道歉,消除不良影响。

2. 赔偿损失市场监管局还要求电信公司赔偿举报企业及其他受害企业的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案件启示1. 市场监管的重要性本案中,电信公司涉嫌垄断行为得到了及时查处,体现了我国市场监管部门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积极作用。

反垄断案例分析之一北京市供电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反垄断案例分析之一北京市供电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反垄断案例分析之一北京市供电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北京市供电公司作为北京市城区的唯一供电服务提供商,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然而,
近年来该公司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侵害了其他电力企业以及消费者的利益。

北京市供电公司通过制定不公平的供电价格和条件,打压其他电力企业的发展。

例如,该公司将自身的电价设置得非常低,并对其他电力企业采取高企业接入费等不合理手段,
导致其他电力企业难以与其竞争,从而严重扭曲了市场竞争环境。

此外,北京市供电公司
还限制消费者选择自己的供电商,为自己的垄断地位谋私利。

此类行为显然违反了中国《反垄断法》和《供电服务条例》。

中国监管机构已对其进
行了多次处罚,如2010年,北京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曾对北京市供电公司罚款500万元,并要求其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不正当行为。

此外,北京市供电公司还被要求公开自己
的收费标准和资费构成,以便消费者进行选择和比价。

但是,这些处罚并没有起到遏制北京市供电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效果。

一方面,
处罚金额相对较低,未能对该公司造成足够的打击;另一方面,北京市供电公司面对的监
管比较宽松,容易出现监管漏洞。

因此,需要出台更加严格的监管措施,遏制北京市供电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一方面,应该加大处罚金额和力度,以及延长追诉期限,也可以考虑将处罚金额与该公司
的收入挂钩,同时注重公众监督和曝光;另一方面,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协作,实现信息
共享,同时建立更为严格的行业准入门槛,防止垄断企业趁机扩大自己的地盘。

总之,北京市供电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问题长期存在,需要政府和监管机构加大力
度打击,促进市场竞争和公平。

案例一反垄断

案例一反垄断

案例一以近期的电信及联通反垄断案来讲反垄断一、垄断的形成原因1、显著的规模经济,电信领域包括宽带,有线网络这一块仍然存在自然垄断,电信这块自然垄断其实你是反不了的。

为什么选择电信联通这一块,我的结论是:有线网络这一块仍然拥有自然垄断性质,这种自然垄断性质是反不了的。

电信和联通垄断毋庸置疑,即有垄断的状态,又有垄断的行为,排挤竞争。

第一个,是不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第二个,是不是有目的去排斥竞争。

这个问题很简单,因为中国的电信和联通只有这两家,而且在互联网的骨干网上,这个市场支配地位,在南方21省基本上就是中国电信,北京10省基本上是中国联通。

然后这个相当于一个批发市场,同时就互联网骨干网的容量作为上游,下游是所谓零售市场,零售市场一方面电信和联通都直接面对客户,无论是机关、企事业单位、国企其他各种企业,同时还有各种住宅用户,这个是零售市场。

同时在零售市场上,还有其他所谓二级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比如说铁通、长城宽带、歌华之类。

所以他们这些二级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他们别误选择,必须向电信和联通租用骨干网的带宽。

在垄断体制下,宽带价格高是必然的结果。

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可以很容易形成价格协议,或者两方限制宽带供应量,造成宽带价格高企,为它们带去更高的利润,但是却伤害整个产业。

消除三网融合壁垒消除垄断的最佳方案是引入新的竞争者。

虽然此次国家发改委针对中国电信、中国联通的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而且即使认定它们垄断,也未必能引入新的竞争者(如中国移动和广电),但是反垄断的目标已经很明确。

如果电信向广电开放宽带业务,那意味着长期以来形成的电信和广电业务无法双向进入的问题取得突破,三网融合的进程将得以推进一大步。

三目前宽带接入业务集中在电信企业手中,特别是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在宽带接入市场占据了三分之二以上的市场份额指出电信、联通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了待遇,是滥用了其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构成了垄断。

浅析《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

浅析《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

浅析《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摘要]市场规则的核心是竞争,市场通过竞争达到优胜劣汰和资源的最佳配置。

然而社会经济发展的实践证明若听任市场自由运行,那么必定会由于过度的市场竞争使得经济力量过分集中,从而产生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进而由于其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导致市场配置资源的低效率。

文章从探讨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出发,分析滥用行为,浅析《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

[关键词]市场支配地位;滥用;法律规制《反垄断法》以保护竞争机制和促进市场竞争为其重要任务和价值目标,是市场经济的基石,被誉为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宪法”。

随着中国经济迅猛发展,国内外客观环境对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增进企业生产经营效率和促进经济快速健康增长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而这些都依赖于市场竞争的增强。

国际经验表明,有效的竞争政策是维护和保证公平竞争、保持市场活力的前提条件。

而反垄断法对于各种破坏市场公平有序竞争行为的规制是各国竞争政策的重要内容。

其中,大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斥竞争对手,进而损害消费者福利的行为日益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

因此,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是反垄断法实体制度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

本文从探讨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出发,分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从而浅析我国《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

一、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主体是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故界定市场支配地位是界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前提。

市场支配地位在美国反托拉斯法里被称为市场力量,按照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在其联合发布的《知识产权许可的反托拉斯指南》中的界定,“市场力量是指为营利而在相当长的期限内将价格保持在竞争水平以上或将产量保持在竞争水平以下的能力。

”欧洲法院在United Brands一案中对“市场支配地位”界定为“一个企业所享有一个经济力量的地位,即通过给予其在相当程度上不受其竞争对手、客户以及最终消费者影响而自行其是的能力,能够使行为人防止或至少阻碍在相关市场上保持有效的竞争。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案例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案例

常见经济法律案例及解析:对于企业经营的指导意见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案例案例一:小明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事实经过:小明公司是某地区的主要电力供应商,它拥有绝对的市场支配地位。

在此背景下,小明公司将电力供应价格设定得过高,远超其他电力公司的市场价格。

这导致其他电力公司无法与小明公司竞争,市场上形成了垄断。

律师解读:小明公司滥用了其市场支配地位,通过设定过高的价格来排除竞争对手,严重违反了反垄断法的规定。

反垄断法旨在保护市场竞争,维护公平的市场环境,如果发现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从而妨碍了市场竞争,相关部门可以对其进行处罚。

建议:作为小明公司的法律顾问,我们应告诉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违法行为,需要立即改正。

建议小明公司进行价格调整,确保在合理范围内,并与其他电力公司保持公平竞争。

同时,建议小明公司加强内部合规培训,确保员工了解并遵守相关反垄断法规。

案例二:小红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事实经过:小红公司是某地区的主要供应商,它通过独家控制某种原材料的生产和销售,形成了市场上唯一的供应商。

小红公司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将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导致其他企业成本居高不下,严重影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

律师解读: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小红公司滥用了其市场支配地位,以过高的价格妨碍了其他企业的正常经营。

反垄断法的目的是防止市场垄断,维护公平竞争,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可以被处以罚款等处罚。

建议:我们应建议小红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违法行为,需要立即采取措施改正。

建议小红公司调整原材料价格,确保在合理范围内,并与其他企业保持公平竞争关系。

同时,建议小红公司加强经营管理,遵守反垄断法规,与相关部门积极配合,确保企业合法经营。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违约合同纠纷案例案例三:甲乙公司违约纠纷事实经过: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一批商品。

然而,甲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商品,导致乙公司遭受一定的经济损失。

法律案例分析反垄断(3篇)

法律案例分析反垄断(3篇)

第1篇法律案例分析:反垄断法规在互联网领域的应用——以某大型电商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为例一、引言随着互联网经济的迅猛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垄断行为在互联网领域也愈发凸显。

我国《反垄断法》的出台,旨在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本文将以某大型电商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为例,分析反垄断法规在互联网领域的应用。

二、案件背景某大型电商平台(以下简称“电商平台”)成立于2004年,经过多年的发展,已成为我国最大的电商平台之一。

在电商领域,电商平台拥有庞大的用户基础和市场份额,具备较强的市场支配地位。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其他电商平台纷纷涌现,对电商平台的市场地位构成挑战。

为维护自身市场地位,电商平台采取了一系列垄断行为,包括:1. 对供应商实施歧视性定价,要求供应商给予平台更低的批发价格;2. 对消费者进行差别对待,对部分消费者实施优惠活动,而对其他消费者则不予优惠;3. 对竞争对手进行打压,限制其他电商平台进入市场。

这些垄断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三、案例分析1. 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根据《反垄断法》第三条,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企业在相关市场内具有决定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的能力,并能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等产生实质性影响。

在本案中,电商平台在电商领域具有显著的市场份额,用户基础庞大,具备较强的市场支配地位。

2.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七条,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或者排除、限制竞争。

在本案中,电商平台采取的垄断行为包括:(1)歧视性定价:电商平台对供应商实施歧视性定价,要求供应商给予平台更低的批发价格,损害了供应商的利益,扰乱了市场秩序。

(2)差别对待消费者:电商平台对消费者进行差别对待,对部分消费者实施优惠活动,而对其他消费者则不予优惠,损害了消费者利益,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

电力营销法律关系案例研究(3篇)

电力营销法律关系案例研究(3篇)

第1篇一、引言电力营销是电力企业的一项重要业务,涉及到电力企业、用户、政府等多个主体。

在电力营销过程中,法律关系错综复杂,涉及到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本文以某电力公司因电力营销引发的纠纷为例,对电力营销法律关系进行案例研究,以期为电力企业、用户及相关法律从业者提供参考。

二、案例背景某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在电力营销过程中,与用户甲签订了一份《供用电合同》,约定由电力公司向甲提供电力,甲按约定的电价和用电量支付电费。

合同签订后,甲按照约定向电力公司支付了电费。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发现电力公司提供的电力质量存在问题,导致其生产设备损坏。

甲认为电力公司提供的电力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电力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电力公司则认为,其提供的电力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且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三、法律关系分析1. 电力公司与用户甲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根据《供用电合同条例》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电力公司与用户甲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属于供用电合同关系。

电力公司作为供电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向用户甲提供合格的电力,用户甲作为用电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电费。

在本案中,电力公司与用户甲签订的《供用电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双方履行电力供应义务的法律依据。

2. 电力公司与用户甲之间的侵权法律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电力公司因供电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造成用户甲的财产损失,应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甲的生产设备因电力公司提供的电力质量存在问题而损坏,电力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3. 电力公司与用户甲之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关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电力公司作为经营者,应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在本案中,电力公司提供的电力质量存在问题,侵犯了用户甲的消费者权益,电力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案例分析及结论1. 电力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电力公司因供电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造成用户甲的财产损失,应承担侵权责任。

反垄断法与市场支配地位滥用

反垄断法与市场支配地位滥用

反垄断法与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在市场经济体制中,竞争是保持市场运转的重要机制。

然而,市场竞争并非始终能够健康发展,存在着市场主体通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获得不当利益的情况。

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大多数国家都制定了反垄断法。

本文将探讨反垄断法与市场支配地位滥用之间的关系,并分析其对市场经济的影响。

一、反垄断法的概念与目的反垄断法是一种监管措施,旨在限制或禁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与自由。

其主要目的是防止市场主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反垄断法会禁止一系列行为,如价格垄断、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

通过这些措施,旨在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与性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企业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市场份额,能够对市场定价、决定市场供需等产生重要影响的地位。

市场支配地位可以通过企业的经济实力、技术壁垒等构建起来。

然而,当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时,将会损害市场竞争的公平性与效率性,从而阻碍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市场支配地位滥用的形式与危害市场支配地位滥用的形式多种多样,如垄断定价、拒绝交易、限制生产、侵犯知识产权等。

这些行为都是以牺牲市场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为代价的。

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导致市场上缺乏真实的竞争,企业能够通过提高价格、降低服务质量等方式获取更多的利润。

消费者选择权被限制,市场经济效率降低,经济发展受到阻碍。

四、反垄断法对市场支配地位滥用的约束反垄断法通过一系列措施对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为进行约束。

主要采取的手段包括禁止垄断协议、限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处罚垄断行为等。

这些措施从法律层面确保市场竞争的公平与自由,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经济活力的持续发展。

通过遏制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为,反垄断法有助于维护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

五、反垄断法对市场经济的影响反垄断法对市场经济的影响是深远而多方面的。

首先,它有助于减少市场垄断,促进市场竞争,激发经济发展的活力。

垄断行为案例及法律依据(3篇)

垄断行为案例及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垄断行为,是指垄断主体在市场交易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垄断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损害了消费者权益,影响了社会经济健康发展。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垄断行为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其法律依据,以期对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提供参考。

二、案例简介案例:2019年,我国某知名家电品牌A公司因涉嫌垄断被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处罚。

A公司在多个省份的家电销售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其在销售过程中,通过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从A公司购买零配件、限制交易相对人销售同类产品等方式,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三、垄断行为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是我国反垄断的基本法律,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该法对垄断行为的界定、垄断行为的认定、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1)垄断行为的界定:根据《反垄断法》第三条,垄断行为包括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三种。

(2)垄断行为的认定: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七条,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包括: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排除、限制竞争的其他行为。

(3)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根据《反垄断法》第五十条,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垄断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的基本法律,于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该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虚假宣传、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侵犯商标权、侵犯著作权、垄断行为等。

(2)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垄断行为包括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定交易、掠夺性定价等。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2024历年题目全集反垄断法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2024历年题目全集反垄断法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2024历年题目全集反垄断法第一部分:导言近年来,反垄断法成为了法律领域中备受瞩目的话题。

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法规,反垄断法规定了对于市场占有率过高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应采取的处罚措施,旨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

本文将为大家呈现法律职业资格考试2024年历年题目全集中关于反垄断法的考题,旨在帮助考生加深理解与掌握该领域的相关知识。

第二部分:案例分析题目1:某国家反垄断局对一家长期垄断市场且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的电力公司提出了反垄断指控。

该电力公司声称,其存在垄断市场的合理原因,并坚决否认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指控,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分析该电力公司的辩护理由是否成立,并解释反垄断法对市场滥用行为的处理方式。

解答: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市场占有率过高并不一定构成垄断行为,但企业存在滥用支配地位,则涉及到违反反垄断法的情况。

对于该电力公司的辩护理由,应该综合考虑市场结构、市场需求、市场准入等因素,来判断其垄断市场是否有合理原因。

而针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指控,反垄断法会对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针对不同形式的滥用行为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例如罚款、强制减少市场份额、要求改变价格和销售条件等。

题目2:某娱乐公司为了加强其市场地位,通过与竞争对手签订排他性协议,限制竞争对手与制片方的合作,以此有效垄断市场。

请根据反垄断法的原则,分析该娱乐公司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反垄断法,并分析对于此类情况,反垄断法会如何处理。

解答:根据反垄断法的原则,禁止企业通过排除、限制竞争的方式垄断市场。

对于该娱乐公司的行为,通过签订排他性协议限制竞争对手与制片方的合作,可以视为违反了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可能会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理:要求该娱乐公司停止制定排他性协议,解除目前已签订的排他性协议;要求该娱乐公司支付罚款,以制衡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或者要求该娱乐公司改变价格和销售条件,以恢复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

第三部分:选择题1. 反垄断法的基本宗旨是:a. 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b. 保护垄断企业的利益c. 提高市场集中度d. 限制市场准入解答:a. 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2. 以下哪种情况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a. 企业占有市场70%的份额b. 企业通过创新提高产品质量c. 企业通过打价格战来吸引顾客d. 企业限制竞争对手与制片方的合作解答:d. 企业限制竞争对手与制片方的合作第四部分:问答题1. 解释垄断市场与垄断企业的区别,并分别举例说明。

垄断法律实务案例分析题(3篇)

垄断法律实务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乙丙丁四家饮料生产企业,甲乙两家企业为国有企业,丙丁两家企业为民营企业。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饮料市场需求不断扩大,甲乙丙丁四家企业均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

然而,由于市场竞争激烈,甲乙两家国有企业为了保持市场地位,开始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对丙丁两家民营企业进行压制。

二、案例分析1. 垄断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条,垄断行为包括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协议、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

在本案例中,甲乙两家国有企业通过以下方式对丙丁两家民营企业进行压制,涉嫌垄断行为:(1)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甲乙两家企业凭借其在市场上的优势地位,通过限制丙丁两家企业的产品销售渠道、提高产品价格等手段,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2)垄断协议:甲乙两家企业可能存在暗中协商,共同制定垄断价格、划分市场、限制产量等行为,以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3)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甲乙两家企业可能利用其国有企业身份,通过行政手段对丙丁两家民营企业进行压制。

2. 垄断行为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对于垄断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对于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五十一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 维权途径(1)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投诉:丙丁两家民营企业可以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投诉甲乙两家企业的垄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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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案例分析之一-北京供电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2008-05-20 23:53:31)转载标签:分类:案例分析法律案例分析反垄断案例法律论文杂谈北京供电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强制交易限制竞争)案[1]【案情】1998年12月24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了《第一批全国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所需主要设备产品及生产企业推荐目录》,赛恩公司(本案原告)的DDY87-A 型单相电能表名列其中。

此后的1999年7月至2001年9月,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双桥、十八里店、小红门、王四营五个乡的电管站分别购买了赛恩公司的上述产品,合计数量为12388台。

2001年11月北京市进行电力管理体制改革,实行政企分开,原属于乡政府的电管站改为基层供电所,上述五个供电所均隶属于朝阳供电分公司。

2002年6月11日,北京供电公司(本案被告)计量管理所下发了《关于对农网改造所用表计进行管理的通知》,其中北京富根公司、双翼公司、博纳公司、金巨升公司、富明公司等五家公司的产品同时适用于城网改造。

2002年8月9日,朝阳区经济委员会、农业委员会共同作出《关于委托朝阳供电局代购二期农网电表的函》,要求朝阳供电分公司从专业角度把好质量关和价格关,采用比价采购的方式统一代购农网二期用表,防止一期农网电表中存在的质次价高问题。

2002年8月9日朝阳供电分公司致函北京供电公司计量管理所,请求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估,帮助选择农网二期改造所用电表。

2002年8月28日北京供电公司计量管理所推荐了四家企业的产品,即北京富根公司、博纳公司、金巨升公司、富明公司。

2002年11月18日朝阳供电分公司作出[2002]24号《关于农网改造工作中表计使用若干问题的通知》,除确定上述北京供电公司计量管理所推荐的四家企业外,又增加了一家企业大华厂,并指出来广营、将台、洼里三乡原使用大华厂产品,该厂产品虽不符合条件,但三乡不久将城市化,所需表量不大且大华厂产品价格不超过245元,故以上三乡仍使用大华厂产品。

2002年11月,北京供电公司朝阳供电分公司下属的十八里店供电所、王四营供电所、小红门供电所向赛恩公司出具公函,声明其隶属于朝阳供电局,按照其要求,二期农网改造工程只能使用供电局指定的产品,不能向赛恩公司购买产品。

2003年5月,小红门供电所、王四营供电所、高碑店供电所、十八里店供电所、双桥供电所分别出具确认书,声明其从未有过在农网二期工程中继续使用赛恩公司电表的意向。

鉴此,原告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认为被告下属的朝阳供电分公司以文件形式,明确限令现与原告有合作关系的五个供电所只能购买由其指定的厂家的表具,客观导致了与原告有合作关系的五个供电所只能与原告终止合同,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被告的行为属于典型的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北京供电公司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公用企业。

朝阳供电分公司以其接受委托,采取比价采购方式为由,下发了“京供朝阳[2002]24号”文件,但其不能举证证明确定参加比价采购企业的标准,其最终确定的中标企业与比价采购过程中专家推荐的企业有所不同,故“京供朝阳[2002]24号”文件在确定中标企业的程序上有不当之处。

因此,朝阳供电分公司下发“京供朝阳[2002]24号”文件的行为,限制了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权利,已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人民法院据此判决:北京供电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其不正当竞争行为。

此案经被告上诉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问题】(1)市场支配地位及公用企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及本案强制交易排除竞争的行为特征【分析】以下根据反垄断法的基础理论和我国新颁布的《反垄断法》的规定,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简要分析上述问题:一、市场支配地位及公用企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1. 关于市场支配地位一般各国反垄断法均把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控制经营者集中确定为反垄断法律制度三大支柱。

[3]这就足以体现出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制,在反垄断法律制度中的重要性。

由于本案系典型的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为表现形式的反垄断案件,故本文认为,分析此问题应首先理清相关基本概念。

关于经营者的市场地位,是指经营者在与其有竞争关系的产品和服务市场中的影响力。

[4]据此定义,可直观地得出市场地位即是经营者的一种影响力,进而探讨这种影响力的作用范围就涉及相关市场的概念,其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5]再把上述所谓“影响力”具体化,就不难得出市场支配地位的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第17条之规定,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6]2. 公用企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依据我国法规规定,公用企业是指涉及公用事业的经营者,包括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讯、交通运输等行业的经营者。

[7]据此,本案中的被告北京供电公司,依法应属于公用企业。

对于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依据,我国《反垄断法》第十八条规定:认定市场支配地位应考虑的因素包括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控制销售市场的能力、财力和技术条件、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等。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把公用企业等同于“独占”地位的经营者。

而一般认为,市场支配地位的极端形式就是独占,这是最狭义的垄断,是垄断的本义。

[8]因此,公用企业基于其自然垄断所形成的独占地位,构成了最为典型的垄断,故认定公用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均是鲜有争议的。

本案中的北京供电公司作为北京市供电公用企业,其在供电市场的份额接近100%,几乎没有竞争对手,控制电力市场的销售,像本案原告一样的其他经营者对其依赖紧密。

因此,从北京供电公司的上述市场特征来看,完全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定因素,依法应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及本案强制交易排除竞争的行为特征1.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根据上文已阐明的市场支配地位等相关的基本概念,结合“滥用”一词的法律意义,我们就不难得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一般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以维持或提高市场地位、获取超额垄断利益为目的,[9]以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等为手段的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在实践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常表现为:掠夺性定价、强制交易、拒绝交易、独家交易搭售、垄断高价、垄断低价等。

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亦详细列举了七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公用企业作为一种典型的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其在实践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常表现为以下4种情形:①滥收费用行为②强制交易行为③拒绝交易行为④内部业务交叉补贴行为。

[10]2. 本案强制交易排除竞争的行为特征本案中,人民法院认定被告北京供电公司行为,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那么,从反垄断法上来看,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公用企业限制竞争的规定,属于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制范畴。

具体而言,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即强制交易的行为,规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鉴此,本案中,北京供电公司的行为依法应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中的强制交易排除竞争的行为。

公用企业强制交易、限制竞争的行为主要有以下特征:①依附于自然垄断②违背用户意愿③排挤其他竞争对手。

[11]本案中,被告北京供电公司正是依附于其在北京供电行业的自然垄断地位,通过发布行政性文件,指令下属供电所不能任意选择电表提供商,而只能向其指定的企业购买电表,该行为直接导致了本案原告无正当理由,在竞争中遭受非法排挤,造成利益受损。

因此,本案被告的行为完全符合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强制交易行为的特征。

强制交易限制竞争行为,作为一种典型的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至今仍普遍存在。

以本案涉及供电行业为例,根据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最新发布的供电监管报告,目前供电企业设置市场壁垒,直接或变相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和产品,挤占用户利益(即“三指定”问题)十分突出。

[12]事实上,本案被告北京供电公司的行为,正是国家电监委在上述报告中所指出的“三指定”的违法行为。

这也充分说明,国家对于公用企业强制交易行为的规制,趋于加强和完善。

【结论】本案是我国形式意义上的反垄断法(即《反垄断法》)生效前,人民法院依据实质意义上的反垄断法,对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进行规制的典型案例。

由于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反垄断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强制交易又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重要表现形式。

所以,本文结合本案案情,对市场支配地位及其认定,以及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简要分析、阐述,以期研究本案在反垄断法理论和实践上的基本问题。

本文作者认为,深入研究本案对于学习反垄断法律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作用、发展和完善,特别是对研究即将生效的我国《反垄断法》在实务中的问题,具有积极意义。

[1]本案系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高民终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书》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一中民初字第2876号《民事判决书》,整理而成。

两份判决书均源自北京法院裁判文书数据库:/cpws/。

[2]案情介绍根据上述两份《民事判决书》,经整理而成,并将裁判文书作为本文附件附后。

[3]王靖:《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与反垄断法律规制》,载于《经济导刊》,2007年10月。

[4]张守文主编:《经济法学》(2007年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1月版,第303页。

[5]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6]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8]张守文主编:《经济法学》(2007年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1月版,第303页。

[9]张守文主编:《经济法学》(2007年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1月版,第306页。

[10]王靖:《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与反垄断法律规制》,载于《经济导刊》,2007年10月。

[11]肖江平主编:《经济法案例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2月版,第1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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