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进行伤残鉴定时,应排除原有伤、病等进行评定重点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交通事故进行伤残鉴定时,应排除原有伤、病等进行评定

2009年底代理过一个追尾的交通事故案件,案情很简单,然而代理的过程却一波三折。

2009年2月1日17时30分,被告董刚驾驶被告段某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带着段某、李某行驶至白赵路漫流村路段时,与同向在前行驶的原告董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追尾相撞,造成原告董某身体多外部位受伤。原告董某住院治愈后,委托鉴定机关进行评残,结论为原告造成耳聋,构成八级伤残。

如此简单的案件本不想介入,然而被告董刚的家属却执意要求代理。原因是他们认为原告的耳聋是装的,所以想让律师帮助澄清事实。

然而律师只是懂法,主要工作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对委托人有利的意见。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律师并不能对当事人有任何帮助。经过反复解释,当事人还是要求代理。看着当事人充满希冀的目光,我答应努力帮他们,但并不能保证结果。当事人及家属脸上浮现出会心的笑容,然而他们的信任,却让你感到压力的增加。

接受委托后,我立即奔赴白杨派出所查询有关证据。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线索,原告董某曾于01年或02年与人发生争执,被人打过一耳光后造成耳朵受伤,经派出所调解结案。经过奔波和漫长的等待,终于在去的第二次见到领导,说明来意后,派出所的领导非常热心地帮忙查询了01年至02年的卷宗材料,然而8年中间由于档案室多次搬迁,却找不到有关原告董某的卷宗材料。抱着试试看的心态,我们又前往当地卫生院,希望查询到有关资料。然而想不到的是,由于翻修房屋,卫生院前几年的病历在一夜之间失窃。唯一的线索到此中断。

连续的碰壁会使你的信心慢慢地下降。在失望之余,我们来到了宜阳县城。九十年代到洛宁上师范学校时,曾不止一次路过这个山城。穿城而过的洛河缓缓流淌,空气中散发着河草的清香。滨河公园里人们悠然自得,着实令人羡慕。

我首先来到当地一家大医院,医生们对病历非常敏感,我只得反复陈明利害,一再表示不是与医院打官司,如果查到的话,会让法院来调取。眼见看我们赖着不走,他们最终还是答应只看一下这个人是否曾在这里住院,别的资料不能提供。即便这样也行,我当即表示了感谢。随着女电脑员白皙的手指在电脑上一阵飞舞,原告董某的名字赫然出现在屏幕上。

走出医院的大门,我的脑子中闪现出《少年包青天》里包拯的一句名言:“真相只有一个。”追求真理的过程漫长,有时充满坎坷,然而结果却让人振奋。事不宜迟,我当即向法院提交了调取证据的申请。几天后,我终于在法官的办公室里见到了原告于01年因“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而住院治疗的病历,该病历记载着原告受伤后听力下降的事实。薄薄的12页纸,也让当事人看到了希望。然而仅此却仍不能证明原告的耳聋是01看造成的。要想说服法官,必须得拿出点真东西来。

回到郑州,我找到了一个在执业医生,向他请教有关耳科的医学知识。他爽快地给我提供了一本耳鼻喉教科书,然而早于内容讲得太细了,晦涩难懂的医学名词就先把人难倒了。我这才恍然大悟,真是隔行如隔山,还得先脱盲呀。先是在网上浏览,后来觉得找到的资料不太权威,于是跑到河医大书店,在浩瀚的医学书籍里,我买了一本耳鼻喉的本科教材。通过几天的高强度学习,算是初步知道了颞骨、耳蜗、听小骨、听觉链等这些抽象名词的含义,对耳聋的原理有了一定的了解。

开庭当天,照例是先行调解。我把收集到的资料一边展示,一边断章取义地进行了一通解释。最后,我提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附则第5条第3项规定:“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时,应排除原有伤、病等进行评定。”然而原告隐瞒其01年左耳受伤的事实,伤残鉴定不能作为定案根据。最后,法官接受我的观点,在没开庭的情况下,就要求原告进一步补充证据,进行因果关系鉴定。原告本以为胜券在握,没想到老底被人揭了,只得硬着头皮答应重新鉴定。

凭着现学的一点医学知识,结合案情,我制作了一份《对因果关系鉴定的意见书》提交给了鉴定人员。(自以为当时写得已经天衣无缝了,这两天翻出来再读,还是觉得有点肤浅可笑,班门弄斧了。附在后边吧,有兴趣的话不妨看一下。)

第二次鉴定结果揭晓,原告的伤残后果有多方面的因素,其中与本次事故的因果关系参与度为70%—90%。也就是说,其耳聋的结果与先前的受伤可能有30%的因果关系。看完鉴定书,我半天没有回过味来。最后不得不叹气,到底还是专家呀,还把数学融入到医学中,你像这70%,90%的能量化到如此地步,真是高人。自已在上学时,数学竞赛总是拿奖,只能暗自后悔自己这辈子没学医了。

即便如此,当事人已经比较满意了。最后经过调解,被告赔偿原告一万多元,此案算是尘埃落定。

此案的代理基本实现本所集体讨论的方案,有两个防线,第一,从原告原有的伤病方面进行抗辩;第二,从交强险的角度进行抗辩。然而遗憾的是,我提出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首先由摩托车车主段某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先予承担”的代理意见,没有被法官所接受。

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正式实施,其中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附:董刚对鉴定的意见

我们认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附则第5条第3项规定:“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时,应排除原有伤、病等进行评定。”

一、董某耳聋的种类及程度存在疑问

1、宜阳县中医院2009年2月20日出具的《诊断证明书》认定为“双耳混合性聋(左重)”,2月23日的《出院证》认定为“双耳重度混合性聋”,《住院病历》却记载为“双耳重度传导性聋(左重)”。2月26日的《护理证明》认定为“双耳混合性聋”。

最后,洛阳宜中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又认定为“双耳重度传导性聋(左重)”。那么,董某到底是混合性聋,还是传导性聋?

2、宜阳县中医院认定董某左耳聋为“重度”。洛阳宜中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在鉴定意见一节中认定为“重度(左重)”,在分析说明一节中,却认定为“极重度听觉障碍”。

根据医学常识,70~90db为重度聋,>90db为析度聋。到底董某属于“重度”还是“极度”聋?

二、董某在2009年2月1日的交通事故中耳朵没有受伤,认定其耳聋是此次事故所造成,缺乏事实根据

1、董某在2009年2月1日住院治疗时,他没有如实向医生告知自己的原发疾病;医生在其入院进行检查时,对全身都进行了认真的检查,没有发现其左耳受伤的症状,其《首次病程记录》记载其左耳根本没有受伤,他自己也没有向医生反映耳朵听力下降。而在住院第18天时,却突然提出自己耳朵耳聋。医生进行检查,认定其左耳膜凹陷及耳聋。因为医生根本不知道其早在01年左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