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本概念》、《人民警察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治安管理处罚法》备考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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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法律发条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论速记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指导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思想观念体系,它反映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功能、价值取向和实现途径,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精髓和灵魂,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指导思想。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由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的主要内容构成。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
1.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1)实行依法治国,就是把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起来,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从而保证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真正当家做主。

(2)依法治国的内涵在于:人民民主、法制完备、树立宪法法律权威、权力制约。

2.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
3.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
4.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
5.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
★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并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依法治国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的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制度上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人民警察法是指调整人民警察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人民警察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行为规范。

★人民警察的基本任务是:(1)维护国家安全;(2)维护社会治安秩序;(3)保护公民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4)保护公共财产;(5)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警察具有广泛的权力,但权力的实施有级别、警种之别。

不同级别、不同警种的警察只能行使其警级、警种范围内的权力。

如我国对外国人违反出入境管理法规的行为,警告、罚款、拘留权由县以上公安机关行使,限期出境、驱逐出境权只有公安部才能作出决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
对违反治安管理或其他公安行政管理的个人或组织,可以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拘留、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限期出境和驱逐出境等。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

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

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人民警察个人或者集体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特殊贡献的,给予奖励。

奖励分为: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对受奖励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提前晋升警衔,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人民警察认为决定和命令有错误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意见,但不得中止或者改变决定和命令的执行;提出的意见不被采纳时,必须服从决定和命令;执行决定和命令的后果由作出决定和命令的上级负责。

★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1)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2)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
(3)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
(4)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
(5)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

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警察的义务和纪律
人民警察必须做到:(1)秉公执法,办事公道;(2)模范遵守社会公德;(3)礼貌待人,文明执勤;(4)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

人民警察的纪律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1)政治纪律;(2)组织纪律;(3)工作纪律;(4)保密纪律。

★人民警察警衔设五等十三级,即:(1)总警监、副总警监;(2)警监(一级、二级、三级);(3)警督(一级、二级、三级);(4)警司(一级、二级、三级);(5)警员(一级、二级)。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警衔,在警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人民警察法》第31条第2款规定:“对受奖励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提前晋升警衔。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警察实行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制度,并享受国家规定的警衔津贴和其他津贴、补贴以及保险福利待遇。

★针对人民警察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

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

三、治安管理处罚法
★治安管理处罚的概念与特征
治安管理处罚,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人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财产或其他权利的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的特征:
1.性质是行政处罚。

2.适用主体是公安机关。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3.对象是违反治安管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4.内容是依法剥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人身自由、财产或其他权利。

★治安管理处罚的基本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

2.以事实为依据、处罚和行为相适应原则。

3.处罚公开公正原则。

4.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5.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空间效力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

这里的“法律有特别规定”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不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

二是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的例外规定,以及对台湾地区的例外规定。

按照一国两制的原则,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管辖权,不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共有四个主罚和一个附加罚。

四个主罚是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和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一个附加罚是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适用对象仅限于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

除了法律规定的上述处罚之外,公安机关不得采取其他处罚措施。

★特殊主体的处罚原则
1.对于未成年人要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14周岁的人不予处罚。

2.对精神病人分两种情况,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处罚。

3.醉酒的人应当给予处罚。

对于醉酒的人,如果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4.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追究时效
追究时效是公安机关追究行政违法责任给予治安行政处罚的有效期限,是治安行政处罚消灭的制度之一。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法律基本概念
※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又是国家的立法机关。

全国人大行使职权的法定期限即每届任期规定为5年,在非常情况下,可以依法延长;但在非常情况结束后
一年以内,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在闭会期间行使国家权力的常设机关,履行经常性的立法权、监督权的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年只召集一次,时间为15天左右,在其闭会期间,它的部份职责主要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来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国务院的职权大体可以分为:
1.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的权力;
2.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议案;
3.对所属部委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领导权和监督权;
4.管理权。

包括对国防、民族、民政、文教、经济、华侨、外交等各项行政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权。

管理既包括对社会共同事务进行组织、协调,又包括对社会的服务,对全国行政人员进行任免和奖惩的权力;
5.行政人员的任免、奖惩权;
6.其他职权。

主要是指由全国人大及其通过明确的决议,以法律形式授予的上述列举权力之外的职权。

国务院的机构设置包括各部、各委员会、办公机构、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

★选举权指选民依法选举代表的权利;被选举权是指选民依法被选举为代表的权利。

二者通常合称为选举权。

我国《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物质帮助权,是公民因失去劳动能力或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而不能获得必要的物质生活资料时,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生活保障,享有集体福利的一种权利。

具体包括:老年人的物质帮助权;患疾病公民的物质帮助权;丧失劳动能力的公民的物质帮助权;等等。

※刑法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特有的在刑法的立法、解释和适用过程中所必须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

(1)罪刑法定原则。

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什么行为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及处何种刑罚,均须有法律明文规定。

(2)罪刑相当原则。

它是指犯罪社会危害性程度和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是决定刑罚轻重的主要依据,重罪重罚、轻罪轻罚、无罪不罚、罪刑相当、罚当其罪。

(3)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

对任何人犯罪,不论其社会地位、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财产状况如何,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任何人都不得有任何超越法律的特权。

★根据《刑法》第14条第1款规定,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

(1)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间接故意。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实施侵害人所采取的必要的防卫行为。

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必须是对不法侵害,才能实行正当防卫。

②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能实行正当防卫。

③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本人实行正当防卫。

④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我国刑法规定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一样都要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刑诉
★《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外国人犯罪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我国刑事诉讼证据是指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收集和查对核实的同刑事案件有关并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有意义的一切事实。

★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做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民法
★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和全部民法规范起统率作用的基本准则。

基本原则有:自愿原则、平等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财产权是指是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如物权、债权等。

人身权是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如人格权、身份权等。

★以自然人的年龄与精神状态为标准,将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类。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
书面入伙协议。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且至少应当有一个有限合伙人。

合伙人总数应该在2个以上50个以下。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按《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两年,自继承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

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我国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民事责任主要是通过财产、货币来计算,如损害赔偿、支付违约金等方式,禁止对当事人实行人身强制。

但民事责任也不限于财产责任,其它责任方式比如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

因此,民事责任以财产责任为主,非财产责任为辅。

★缔约过失责任发生于合同订立阶段。

只有在合同尚未成立,或者虽已成立,但因为不符合法定的有效要件而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时,才可能发生缔约过失责任。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在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时,根据何种标准和原则确定行为人的侵权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民诉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2)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3)法院调解原则
(4)辩论原则
(5)处分原则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

◎管辖制度
1.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民事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2.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是指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与人民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所确定的管辖。

(1)被告是公民的,由被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根据诉讼标的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争议的标的物所在地、被告住所地与法院辖区之间的隶属关系确定的管辖。

3.协议管辖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4.专属管辖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议制度
合议制度,是指由三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审判组织,代表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集体审理和裁判的制度。

合议制度的组织形式是合议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①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其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②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③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中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④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⑤本案必须以另一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⑥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出现了导致诉讼中止的事由后,人民法院应做出中止诉讼的裁定。

待中止诉讼原因消除后,由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诉讼程序。

在中止前进行的一切诉讼行为依然有效。

★特别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某些特殊类型的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特别程序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行政法
★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实施的行为,这是行政行为在行为主体上的特征。

2.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这是行政行为在职权、职责上的特征。

3.行政行为是能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这是行政行为在法律后果上的特征。

4.行政行为有着多种多样的行为方式,这是行政行为在类型上所具有的多样化特征。

它包括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司法行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是行政处罚外在的具体表现形式。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8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以下七种: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

2.公正公开的原则。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4.保障当事人陈述权利原则。

5.一事不再罚原则。

★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应当作出正式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在作出正式强制执行决定以前,如果义务人在义务履行期限到来前尚未履行义务,行政机关准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必须首先向义务人发出告诫,要求其自行履行义务,并使其了解可能采取的强制措施的内容和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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