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明瑞《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六编 继承权【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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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编继承权
第二十九章继承权概述
29.1 复习笔记
一、继承与继承权的概念和特点
1.继承的概念和特点
(1)继承的概念
现代民法上的继承特指财产继承,是指将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死者所立遗嘱的指定或者根据法律的规定转归有权取得该项财产人所有的法律制度。

其中,遗留个人财产的人(死者)称为被继承人;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称为遗产;依照死者生前所立遗嘱的指定或者根据法律规定而取得死者财产的人称为继承人。

(2)继承的特点
①继承基于一定的条件而发生
继承关系的发生,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a.被继承人死亡。

自然人无论是自然死亡还是宣告死亡,都会在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产生继承关系。

b.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遗产。

c.继承人依法或者根据遗嘱享有继承权。

②继承的主体只能是与被继承人存在特定身份关系的自然人
继承关系只能发生在相互有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或者因共同生活而形成扶养关系的自然
人之间,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着特定的亲属身份关系。

国家、法人、合伙等民事主体都不能成为继承权的主体,只可能成为受遗赠人。

③继承的客体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遗产应是被继承人生前拥有死亡时遗留下的合法财产。

④继承的后果是引起死者财产权的转移
当被继承人死亡后,被继承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止,继承开始发生,继承人因此取得了原来由被继承人享有的财产权利。

2.继承权的概念和特点
(1)继承权的概念
①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
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自然人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是继承开始前继承人的法律地位,实际上是继承人所具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

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并不是继承人已经实际享有的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它只是表明继承人将来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可能性。

客观意义继承权的特点:
a.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在法律性质上是一种期待权;
b.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与一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的权利;
c.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具有专属性。

②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
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指继承人已经实际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只有实际参与具体的继承法律关系,才能享有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

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转化为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或者说继承人享有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应具备一定的条件,且其条件因继承方式的不同而存在区别。

在法定继承场合,应具备
以下三个条件:
a.被继承人已经死亡;
b.被继承人遗留有遗产;
c.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

在遗嘱继承场合,还须具备立遗嘱人生前立下合法有效的遗嘱的条件。

③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的特点:
a.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一种既得权;
b.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绝对权;
c.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以取得被继承人遗产为内容。

(2)继承权的特点
①继承权是一种财产权利
现代民法中的继承特指财产继承。

继承权的前提是被继承人生前享有财产权,并以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取得或承受被继承人财产权为内容和结果。

②继承权是与特定身份相联系的财产权利
被继承人与继承人之间的特定身份关系是继承权发生的基础。

继承权只发生在具有婚姻、家庭、血缘等特定亲属身份的自然人之间。

③继承权享有主体的专属性
由于继承权与特定身份相联系,故继承权的享有主体具有专属性。

继承权只能由与被继承人存在特定身份关系的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享有,不得转由其他人享有。

④继承权的内容具有权利义务的相互统一性
作为继承权标的的遗产不仅包括被继承人生前拥有的、在其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而且包括其应履行的相应的财产义务。

继承权是对遗产权利、义务全面承受的权利。

继承人在接受遗产享有财产权利的同时,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即应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二、继承权的接受和放弃
1.继承权的接受
继承权的接受是指继承人作出同意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

继承权的接受是继承人参与继承、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条件。

关于继承权的接受,应当明确以下几点:(1)继承权的接受以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享有的继承权为前提。

只有在继承开始后,根据法律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享有继承权的人才有权作出接受继承权的意思表示。

(2)继承权的接受是继承人实施的单方行为。

只要继承人作出同意接受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就能够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而不需要征得其他人的同意。

(3)继承权的接受可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也可以默示的方式作出。

根据《继承法》第25条,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只要没有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就视为其接受继承。

(4)继承权的接受一般是由继承人本人作出,但也可以由继承人的法定代理人作出。

《继承法》第6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5)继承权的接受不应附加条件。

继承权的接受,意味着继承人同意接受遗产中的财产权利,也同意接受遗产中的财产义务。

继承人不能只同意接受遗产中的财产权利,而不同意接受遗产中的财产义务。

2.继承权的放弃
继承权的放弃是指继承人作出的不接受或者放弃继承被继承人遗产权利的意思表示。

关于继承权的放弃,应明确以下几点:
(1)继承权的放弃以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享有继承权为前提。

继承开始之前,继承权仅仅是继承人继承遗产的资格,属于权利能力的范畴,不能放弃。

(2)继承权的放弃是一种单方行为。

继承人只耍根据其意愿作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就能够发生继承权放弃的效力,不需要征得其他人的同意。

(3)继承权的放弃只能由继承人本人作出,不能由他人代为作出。

为了确保继承人继承权的实现,法律要求继承权的放弃只能由继承人本人作出,由他人代为作出的无效。

当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其法定代理人不能代理其放弃继承权。

(4)继承权的放弃只能由本人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不能以默示方式作出。

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

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有效。

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

(5)继承权的放弃应在一定期限内作出。

《继承法》第25条中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6)继承权的放弃应是无条件的。

继承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为条件而不履行法定义务;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而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该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同时,继承人也不得以转让继承权为条件而放弃继承权。

(7)继承权放弃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

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效力,溯及自继承开始之时。

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自继承开始就不为继承,退出继承法律关系。

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不仅不承受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也不得继承被继承人生前的财产权利。

(8)继承权的放弃一般不得反悔。

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

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反悔的,不予承认。

三、继承权的丧失
1.继承权丧失的概念
(1)继承权的丧失又称继承权的剥夺,是指基于法定事由而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

继承权的丧失,是由于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犯有某种罪行或有其他违法行为,而被依法取消其原有的继承权。

继承权丧失的实质,是依照法律规定取消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其后果是导致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的丧失。

继承权的丧失是指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的丧失,而不是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的丧失。

(2)继承权丧失同继承权放弃的区别
①继承权的丧失是继承人被依法强制剥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不是由继承人的主观意愿所决定的。

②继承权的放弃是继承人基于其主观意愿而放弃继承的权利,是继承人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行为。

它只能是对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的放弃,客观意义上的继承不能放弃。

2.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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