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规范标准管理制度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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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规范标准管理制度4

技术规范标准管理制度

技术规范的管理工作是保证项目部能正常按照设计要求施工的前提,是工

程施工质量的技术保障,为规范项目部技术规范管理,确保所使用的技术规范

均为有效版本,保证教育培训常态化的实施,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1.管理职责

1.1 技术规范的管理工作施行公司及项目部两级管理。项目部所购置的技

术规范、规程及标准图集的台账应上报公司科学技术部审定。

1.2 公司科学技术部为技术规范的主管部门,负责定期发布该部分文件的

有效清单,并适时更新。

1.3 项目部负责所在地方规范的识别,建立地方规范有效版本的清单目录,报公司科技备案,并适时更新。

1.4 项目总工(技术负责人)负责本项目技术规范的总体管理工作,确保

施工时使用现行有效施工规范,并指定专人做好本项目技术规范的管理工作。

1.5 技术规范的购置

1.5.1 所购置的规范、规程及标准图集必须是现行有效版本。

1.5.2 工程开工后,技术规范管理人员要及时将本工程技术规范的《有效

文件清单》报项目总工(技术负责人)审核,审核完后报公司科学技术部审定。

1.5.3 工程使用的技术规范须为纸质版,由项目部自行购置,并建立台账。

2.技术规范的变更及作废

2.1 公司科学技术部每年应发布一次标准规范的有效版本目录,当新目录

发布时,旧目录自行作废。

2.2 公司科学技术部应及时收集新规范标准颁发信息,并适时向项目部发布。

2.3 当标准规范作废时,项目部应在购置新规范的同时回收作废版本,加

盖作废标记,与有效版本隔离存放,并集中处理。

3.技术规范的有效使用

3.1 项目购置的规范应齐全,且购置的规范应为当前现行版本,规范的适用性由项目总工(技术负责人)负责。

3.2 项目总工(技术负责人)应根据工程特点和图纸节点,组织项目相关技术人员进行培训与学习,提升对规范的认识,提高自身的技术水平。

4.技术规范的管理

4.1 项目部应按照公司科学技术部发布的现行技术规范清单来购置与项目有关的技术规范。

4.2 现行技术规范清单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购置更新。

4.3 技术规范管理人员应将项目部购置的所有技术规范登记造册,统一编号,加盖技术专用章,并负责项目部各部门人员的借阅与管控工作,要求借阅人员填写借阅及返还记录。

4.4 工程竣工后,项目部应将所购买的技术规范全部打包封存,移至下个项目重复使用。

技术尽职调查报告_调查报告

尽职调查已经成为公司并购中的基本流程之一,那么技

术尽职调查报告要怎么写呢?下面请看小编带来的技术尽职调查报告。欢迎大家阅读!

技术尽职调查报告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司委托,指派中国执业律师××、××对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W 公司”)进行了尽职调查。

在与贵司的多轮磋商中,我们和贵司确定了本次尽职调查的工作范围,并以《委托合同书》的形式确定下来(详见附件一:尽职调查范围)。

根据本案的工作范围,本次尽职调查工作采用认真阅读W公司提供的文件(详见附件二:W提供文件目录),进行书面审查;与W公司相关负责人谈话、向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局调取资料等方式,在提供本尽职调查报告的同时,我们得到的承诺为:

1、W公司提交给我们的文件上的所有签名、印鉴和公章都是真实的;提交给我们的所有文件的原件都是被认可的和完整的;并且所有的复印件与原件是一致的;

2、我们审查的文件中所有的事实陈述都是真实的、正确的;

3、接受我们谈话的相关负责人陈述的内容没有任何虚假和遗漏的,是客观、真实的;

4、W公司没有未披露的对外抵押、保证等担保行为;

5、同时,我们没有得到任何暗示表明以上承诺是不合法的。

基于以上的承诺和我们采集到的资料与信息,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根据W公司提供的文件,根据我们指派律师的工作经验,我们作出以下尽职调查报告内容:

一、W公司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略)

2、W公司历次变更情况(略)

(详情见附件三:W公司变更详细)

3、W公司实际控制人(略)

二、W公司隐名投资风险

外国人某某通过中国自然人投资于W公司的行为属于隐名投资行为。外国人某某为“隐名股东”,中国自然人、为“显名股东”。

1、中国法律及司法实践对于隐名投资的规定

根据中国法律及司法实践,一个隐名投资行为如想得到法律的认可,必需具备以下条件:

(1)隐名股东必需实际出资。具体体现为,隐名股东有证据证明显名股东投资于公司的财产属于隐名股东所有;(2)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明知。这里的以上包括半数;(3)隐名股东以实际股东身份行使权利且被公司认可。这里的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得并被公司认可,既可以表现为隐名股东实际上担任了执行职务的董事,实际行使了管理职能;公司股东名册等法

律文件记载了隐名股东的实际股东身份,亦可以表现为显名股东的决策均得到了隐名股东的同意或认可等。

(4)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例如,外国投资者采用隐名投资的方式规避市场准入的行为则亦违反了中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2、中国法律对于外商投资行业的准入规定

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以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国对于外商投资的行业分为鼓励类、允许类、限制类和禁止类。

贸易类外商投资企业因为属于中国政府规定的逐步开放的产业,而被纳入“限制类”进行特别管理。

3、W公司隐名投资的法律风险

(1)中国法律确定股东身份应当经过登记程序,这里所说的登记是指登记于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有经过登记的,不能对抗不知道隐名投资行为的第三人。也就是说,目前外国人某某并非是经过中国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过的股东,登记过的股东是中国自然人、;

(2)中国自然人、具有实际支配W公司股权的权利,如果显名股东不经隐名股东的同意即转让股权,将造成隐名股东的投资失败;

(3)当显名股东个人负有大额债务而不能清偿时,他们的债权人可能会要求获得W公司股份,从而影响隐名股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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