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
海南省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证件工作规范

海南省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证件工作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 (4)第二章户口登记 (6)第一节出生申报落户 (6)第二节收养子女申报落户 (17)第三节随亲投靠落户 (20)第四节公务员、单位录用(调动)、省内居民城镇就业落户 (30)第五节中央驻琼机构、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调动落户 (37)第六节大中专院校生落户 (39)第七节随军家属落户 (45)第八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落户 (47)第九节军队转业干部落户 (48)第十节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落户 (49)第十一节军队文职人员落户 (50)第十二节华侨、港澳居民、台湾同胞定居落户(复户)、外国人加入中国国籍、外籍华人恢复中国国籍落户 (51)第十三节离(退)休和失业人员回农村原籍落户 (60)第十四节刑满、监外执行、解除劳教人员落户 (61)第十五节佛教、道教教职人员落户 (64)第十六节公民补登户口 (65)第十七节户口迁出 (66)第十八节户口项目变更更正 (71)第十九节户口注销、撤销 (81)第二十节立户、分户 (86)第二十一节人才引进落户 (88)第二十二节积分落户 (101)第二十三节补办簿册证件 (104)第二十四节其他规定 (105)第三章办理居民身份证 (105)第四章办理居住证 (109)第一节国内居民办理居住证 (109)第二节港澳台居民办理居住证 (112)第五章户籍信息查询和出具户籍证明 (116)第六章受理户口申报 (122)第七章审批户口时限 (122)第八章跨市县工作协调 (123)第九章户籍民警岗位职责 (124)第十章接待群众工作 (125)第十一章上门服务工作 (126)第十二章岗位监督工作 (126)第十三章责任倒查工作 (127)第十四章证件簿册印章管理 (127)第十五章户籍档案管理 (128)第十六章表格和文书材料 (128)第十七章附则 (12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方便群众办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莆田市秀屿区群众办理各项户籍业务规范

莆田市秀屿区群众办理各项户籍业务规范一、办理出生申报落户业务须知出生申报落户业务主要凭父母《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简称“两证”)办理。
在国外出生子女申报落户请先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窗口受理。
婚生子女可随父或随母申报落户,非婚生子女,除提供亲子鉴定或法院判定,否则,只能随母申报。
情形1.两证齐全的。
所需材料:①父母《结婚证》②父母《居民户口簿》③父母《居民身份证》④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父母户口从外省迁往现住地或父母一方户口在外省,子女出生已超过1周岁的,申报所生子女落户时,还需要外省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该子女《未落户证明》。
受理单位: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时限:当场办结情形2.持有两证之一,同时提供亲子关系(亲子鉴定书、法院裁决书、司法公证书等)证明材料。
所需材料:①父母《结婚证》或子女《出生医学证明》②父母《居民户口簿》③父母《居民身份证》④亲子关系(亲子鉴定书、法院裁决书、司法公证书等)证明材料受理单位: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时限:当场办结情形3.持有两证之一的。
所需材料:①父母《结婚证》或子女《出生医学证明》②父母《居民户口簿》③父母《居民身份证》▲学龄儿童还需提供学籍卡受理单位: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时限:调查核实后,上报县、区公安局、分局户政部门核准办结,15个工作日。
警方提示:请配合民警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情形4.两证均无,仅有亲子关系(亲子鉴定书、法院裁决书、司法公证书等)证明材料的。
所需材料:①亲子关系(亲子鉴定书、法院裁决书、司法公证书等)证明材料- 2 -②父母《居民户口簿》③父母《居民身份证》▲学龄儿童还需提供学籍卡。
受理单位: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时限:调查核实后,上报县、区公安局、分局户政部门核准办结,15个工作日。
警方提示:请配合民警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情形5.两证均无,子女在农村父母户口所在地出生的。
所需材料:①村(居)委会出具的在本村出生的情况证明②父母《居民户口簿》③父母《居民身份证》受理单位: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时限:调查核实后,上报县、区公安局、分局户政部门核准办结,15个工作日。
吉林省公安厅关于下发《吉林省公安机关办理户籍和居民身份证业务规范》的通知

吉林省公安厅关于下发《吉林省公安机关办理户籍和居民身份证业务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3.12.06•【字号】吉公办字〔2013〕69号•【施行日期】2013.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吉林省公安厅关于下发《吉林省公安机关办理户籍和居民身份证业务规范》的通知吉公办字〔2013〕69号各市(州)公安局,长白山公安局,梅河口、公主岭市公安局:为进一步规范办理户籍居民身份证业务工作,有效解决群众办户口难、办居民身份证难的问题,省公安厅按照“简政放权、创新服务、强化监督、便民利民”的原则,从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办事程序手续、创新服务方式方法等方面对《吉林省公安机关办理户籍业务规范》进行了认真修改和完善,最大限度地下放审批权限,最大可能地减少群众办理户口的程序手续,最大幅度地缩短审批时限,方便了群众办事,提高了工作效率。
现将《吉林省公安机关办理户籍和居民身份证业务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工作中,要加强社会宣传,尽可能让群众了解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的程序、手续、条件和时限。
进一步强化业务培训,提高窗口民警业务知识和业务技能。
不断创新服务方式方法,严格落实首接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度、特事特办制度,切实解决群众实际困难。
要严格办事纪律,严密监督管理,落实责任追究。
按照公安部的规定,凡是发现利用职务之便办理虚假户口的,一律予以开除;凡是被举报在办理户口业务过程中刁难群众经调查属实的,一律停止执行职务;凡是违反规定安排不具有执法资格的协管人员直接办理户口业务的,对协管人员一律予以清退,并追究派出所主要领导责任。
吉林省公安厅2013年12月6日吉林省公安机关办理户籍和居民身份证业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公安机关户籍、居民身份证管理规范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等法律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贵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贵阳市公安机关宽松、方便、快捷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的通知

贵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贵阳市公安机关宽松、方便、快捷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23.09.25•【字号】筑公通〔2023〕90号•【施行日期】2023.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贵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贵阳市公安机关宽松、方便、快捷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的通知各分、县(市)局,贵安新区公安局,市局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强省会”行动扩大人口规模的决策部署,推动人口高质量集聚,我局全力争取政策支持,对“三最”户籍政策进行全面优化升级,将原有的“11个办17条措施”,扩展延伸为“15个办23条措施”,进一步丰富公安户政服务“菜单”,最终形成《贵阳市公安机关宽松、方便、快捷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
《贵阳市公安机关宽松、方便、快捷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已经市公安局第113次党委(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贵阳市公安局2023年9月25日贵阳市公安机关宽松、方便、快捷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实施“强省会”行动各项决策部署精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有效提升我市户政管理服务质量和水平,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更好地服务民生,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确保全市“最宽松、最方便、最快捷”户籍政策落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贵州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贵阳市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全市公安机关在办理户政业务时适用本工作规范。
第三条接待群众要主动热情,态度和蔼,文明、规范用语,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扯皮。
第四条放宽政策“拓宽办”。
在贵阳市通过购买、受赠、继承、自建、单位分配等途径拥有商品房合法所有权的人员,由本人持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房屋所有权证》或《贵阳市商品房购销合同》等材料,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或立户登记。
身份证办理规范

附件
“身份证”办理规范
一、制定说明
本规范对办理“身份证”涉及的“核发居民身份证”事项的办理条件、办理情形、办理时限等作出说明。
本规范制定过程中,深入调研了多个地市的有关机构,经过认真研究、细致分析,结合“百事通”改革要求,形成了本办理规范。
二、办理规范
1.办理条件
公民应自年满16周岁之日起3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未满16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项目变更或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换领新证。
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首次申办居民身份证需要持户口薄证明身份;换领、补领不再需要提交户口薄。
2.办理情形
无。
3.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60日,承诺时限:偏远农村地区18个工作
日,其他地区15个工作日。
三、办理材料
事项名称需提供申请材料备注身份证户口簿原件无。
户口审批工作规范

户口审批工作规范户口审批是国家对公民身份认定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
为了规范户口审批工作,确保公正、公平、透明,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下文将对户口审批工作进行规范。
一、审批程序户口审批程序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包括申请、审批、公示、复核等环节。
申请人在办理户口审批时,应准备完整的申请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等相关证件,并填写准确、完整的申请表。
审批机关在接收到申请后,应按照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及时通知申请人。
二、审批标准户口审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保审批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审批机关应如实审核申请人的身份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严禁随意挑剔或歧视申请人。
对于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申请人,应当予以批准;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应当据实以案回复,并说明理由。
三、审批时限户口审批应按照规定时间完成,不得拖延审批时间。
对于正常的审批事项,审批时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对于特殊情况,如涉及到国家安全、刑事犯罪等情况,审批时限可适当延长,但需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和延长的时间。
四、公示公告户口审批事项应当依法进行公示。
公示内容应包括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和审批结果,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申请人及相关人员可以对审批结果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审批机关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复核,对异议提出者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实,并作出合理的调解或决定。
五、信息保密户口审批涉及到申请人的个人隐私和家庭情况,审批机关应妥善保护申请人的隐私信息,严禁泄露相关信息。
对于申请材料和审批结果,审批机关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提供给无关人员。
审批机关应对相关人员进行保密教育,提高信息保密意识。
六、服务意识户口审批是为了促进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发展,审批机关应以人民为中心,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审批机关应建立健全服务制度,注重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尊重申请人的个人意愿,提供及时、准确的申请进展信息,解答申请人的问题和疑虑,提高服务效率和满意度。
《海南省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试行)

《海南省公安机关办理户⼝居民⾝份证⼯作规范(试⾏)对于《海南省公安机关办理户⼝居民⾝份证⼯作规范(试⾏)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海南省公安机关办理户⼝居民⾝份证⼯作规范(试⾏)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办理户⼝居民⾝份证,提⾼公安派出所、办证中⼼的⼯作效率和服务⽔平,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户⼝登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条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办理户⼝居民⾝份证⼯作适⽤本规范。
第三条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办理户⼝居民⾝份证⼯作遵循公正、⽂明、⾼效和廉洁的原则。
第⼆章办理户⼝第四条出⽣婴⼉登记户⼝(⼀)⼊户条件:从1998年7⽉22⽇之⽇起出⽣的⼩孩可随⽗亲或母亲落户;1998年7⽉22⽇之前出⽣⼩孩⼀律随母亲落户,特殊情况的除外(如母亲病故);1996年1⽉1⽇前出⽣,没有《出⽣医学证明的,凭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婴⼉出⽣情况证明,经社区(驻村)民警调查核实;1996年1⽉1⽇后出⽣,凭《出⽣医学证明办理户⼝登记⼿续。
(⼆)⼊户要求:申请⼈在婴⼉出⽣后⼀个⽉内,向其⽗亲或母亲户⼝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申请办理出⽣户⼝登记。
(三)交验材料:1、新出⽣婴⼉的《出⽣医学证明或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婴⼉出⽣情况证明及社区(驻村)民警调查核实材料;2、婴⼉⽗亲、母亲的居民⾝份证、居民户⼝簿、结婚证。
(四)办理程序:申请⼈填写《公民出⽣户⼝登记申报表,婴⼉出⽣后⼀个⽉内申报户⼝登记,由办证中⼼或公安派出所户籍民警核准办理⼊户⼿续;婴⼉出⽣超过⼀个⽉申报户⼝登记,由办证中⼼或公安派出所领导核准后办理⼊户⼿续。
(五)保存材料:1、《出⽣医学证明、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婴⼉出⽣情况证明、社区(驻村)民警调查核实材料原件;2、婴⼉⽗母的《结婚证复印件。
第五条⾮婚所⽣婴⼉登记户⼝(⼀)⼊户条件:从1998年7⽉22⽇之⽇起出⽣的⼩孩可随⽗亲或母亲落户;1998年7⽉22⽇之前出⽣⼩孩⼀律随母亲落户,特殊情况的除外(如母亲病故);1996年1⽉1⽇前出⽣,没有《出⽣医学证明的,凭⽗⼦或母⼦关系公证书;1996年1⽉1⽇后出⽣,凭《出⽣医学证明办理户⼝登记⼿续。
规范户政工作方案

本规范共九章,分别是:总则、立户分户登记、出生登记、死亡登记、迁移登记、变更更正登记、注销恢复与其他登记、证件签发、附则,是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办理户籍业务的指导规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户政管理,加强户政窗口建设,提高服务水平,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公民常住户口的登记与管理,适用本规范。
居民身份证的管理按《安徽省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执行。
第三条〔基本条件〕户口登记应当以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合法稳定就业(生活来源)为基本条件。
第四条〔常住户口唯一性〕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常住户口。
第五条〔基本要求〕常住户口登记的基本要求是登记项目准确、变动登记及时,做到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公民身份号码顺序码登记表记载的相关信息与人口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存储的信息保持一致。
第六条〔职能部门〕户口登记实行属地管理。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户政)管理部门,具有户口登记管理职能的公安派出所,具体负责户口登记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协调,制定完善本地的具体操作规定。
本规范涉及的核查、审批事项,由公安派出所辖区民警调查、县(区、市)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审核,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改革试点,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岗位职责〕户政管理工作由户政管理岗位在编在职民警负责。
公安机关聘用的警务辅助人员,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以协助从事户籍业务的受理、信息采集、档案整理等辅助性工作。
第八条公安机关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拓宽受理渠道,缩短审批时限,提高服务效能,方便群众办理户籍业务。
第二章立户分户登记第九条〔立户原则〕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
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生活在同一住所的常住人口应立为一户。
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1998-7-24 )

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公安部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1998年7月24日,公安部为了规范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切实解决群众办户口难、领居民身份证难问题,建设公正、廉洁、高效、文明的户政管理队伍,特制定本规范。
一、建立健全公开办事制度和接待制度(一)公安派出所应当将各类户口登记、居民身份证的办理条件、时限、程序、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公开,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和政策,秉公办事,主动接受监督。
(二)公安派出所应当设立专门的户籍接待室,户籍接待室内应当逐步采用“低台敞开式”方式办公,并设置警民联系簿、便民服务条,备有供来所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的群众书写使用的桌椅、纸张笔墨等。
有条件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开通语音信箱、设置触摸式显示屏,给群众了解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的有关规定提供方便。
(三)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值班所长制度,每天由一名所长挂牌值班,监督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听取群众对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解决群众的疑难问题。
(四)公安派出所要从实际出发确定户籍内勤民警的工作制度,以满足广大群众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的实际需要,遇有停电、微机维修等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明确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的工作基本要求(一)对下列户口申报事项,只要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当场办理:1、出生登记;2、死亡登记;3、户口登记项目(姓名、民族、出生日期除外)的变更、更正;4、分户和并户;5、市内户口迁移(因投靠直系亲属和分户、购房、换房等);6、公民出国(境)注销户口和回国(入境)恢复户口;7、公民入伍注销户口和复员、转业军人回原籍落户;8、被判处徒刑、劳教人员注销户口和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落户;9、高校录取学生、高校学生转学、退学户口迁移和高校学生毕业落户;10、录用公务员、招收职工以及公务员、职工调动等,经组织、人事、劳动等部门批准,迁入地市、县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的户口迁移;11、其他依照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户口申报事项。
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

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公开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常住户口登记第一节立户、分户登记第二节出生登记第三节收养、入籍等登记第四节注销、恢复登记第五节迁移登记第六节户口项目登记及变更更正第三章暂住登记及居住证管理第一节暂住登记第二节居住证管理第四章居民身份证管理第一节申领、换领、补领第二节审核、签发和发放第三节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第五章人口信息管理第一节人口信息采集维护第二节人口信息查询及共享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提高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实行公民身份号码制度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公安部等12部门《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是指常住户口登记、暂住登记及居住证管理、居民身份证管理、人口信息管理等。
第三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常住户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常住户口。
第四条公民首次申报户口登记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公民身份号码》(GB11643)标准,使用《公民身份号码顺序码登记表》为其编制公民身份号码。
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
第五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六条公安部负责全国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地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
第七条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由户口管理岗位在编在职民警负责。
公安机关聘用的警务辅助人员,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以协助从事户口和居民身份证事项的受理、信息采集、档案整理等辅助性工作。
洛阳市公安局办理户口工作规范

洛阳市公安局办理户口工作规范-------------------------------------------------------------------------------- 为贯彻落实《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革我市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洛政文[2008]45号)文件精神,建立健全户籍管理工作制度,积极推行“4S”服务理念,结合我市实际和户籍管理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此工作规范。
一、派出所办理事项(一)出生登记1、计划内婴儿出生登记所需材料:(1)父母结婚证;(2)父母户口本;(3)《出生医学证明》;(4)准生证或入户通知单。
2、计划外、非婚生子女出生登记所需材料:(1)父母结婚证(单亲家庭除外);(2)父母户口本、身份证(单亲家庭出具父亲或母亲户口本、身份证);(3)《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子鉴定书》;(4)单位或居(村)委会计生部门证明;(5)派出所应将情况及时通报给当地计生部门。
3、国内公民收养子女落户登记(1)收养未入户子女的,所需材料:收养人户口本、身份证、民政部门的《收养登记证》。
(2)收养已入户子女的,持《收养登记证》按正常户口迁移手续办理。
4、中国公民在国外出生子女回国落户所需材料:国外出生子女的《出生证明》、入户通知单;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父母结婚证;父母户口本、身份证。
根据公安部《关于对出国人员所生子女落户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1]9号)文件规定,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我驻该国使领馆开具的身份证明及对相关证件的认证。
5、新生儿自立户新生儿父母均为现役军人,新生儿可单独立户。
所需材料:父母的现役军人证件及单位证明;父母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入户通知单;入户地址。
6、超过7岁未入户的超过7岁未入户的,在补录程序中办理入户手续。
所需材料:《申请迁入常住户口表》;符合其出生申报类型的其他材料。
7、注意事项(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驻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山东省办理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

山东省办理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7.09.16•【字号】鲁公传发[2007]810号•【施行日期】2007.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山东省办理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鲁公传发[2007]810号2007年9月16日山东省公安厅)为规范居民身份证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居民身份证的受理(一)公民申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须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并交验居民户口簿;换领居民身份证的,须交验居民户口簿和原居民身份证。
未满16周岁公民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由监护人代为办理。
(二)对申请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公安派出所应逐项核对其户籍资料信息,确认其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公民身份号码顺序码登记表》、人口信息及本人实际情况相一致。
如发现公民户籍登记项目不一致的,应及时按照户籍管理规定进行变更或更正,同时对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人口信息系统登记项目等进行更正。
(三)公安派出所核对公民身份信息无误后,应按照居民身份证人像采集技术要求,当场为申请人采集人像信息,打印《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由申请(监护)人签名确认。
收取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并当场向缴款人出具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
签发《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
(四)公民因急需用证,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的,派出所应在其办理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手续后,在《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上注明“申办临时居民身份证”字样,并在《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中注明。
公民凭《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到县级公安机关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并交纳工本费。
县级公安机关在制发临时居民身份证时,应在《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上注明“已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字样。
公民在领取居民身份证时,应交回临时居民身份证。
户政窗口工作制度有哪些

户政窗口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户政窗口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户政窗口工作应当坚持为民、便民、利民的原则,全面提高户政服务的水平和质量。
第三条户政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严格执行户政窗口工作制度,确保户政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户政窗口工作的领导,确保户政窗口工作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二、户政窗口工作内容第五条户政窗口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户口登记和户口迁移;(二)居民身份证的申请、发放和补办;(三)户籍证明和身份证证明的出具;(四)其他与户政相关的服务工作。
第六条户政窗口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业务流程办理各项户政业务,确保户政业务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三、户政窗口工作程序第七条户政窗口工作程序分为以下几个步骤:(一)接待群众:户政窗口工作人员应当热情接待前来办事的群众,耐心解答群众的问题。
(二)受理申请:工作人员对群众的申请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三)审核材料: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办理业务:工作人员按照法律法规和业务流程办理户政业务。
(五)告知结果:工作人员将办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解释。
四、户政窗口工作效率第八条户政窗口应当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户政业务的及时办理:(一)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理时间;(二)提供延时服务,确保群众业务办理完毕;(三)设立绿色通道,为特殊群众提供优先服务。
五、户政窗口工作纪律第九条户政窗口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以下纪律:(一)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得迟到、早退;(二)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三)严守国家机密,不得泄露户政信息;(四)廉洁奉公,不得收取群众好处费。
六、户政窗口工作考核第十条户政窗口工作考核分为以下几个方面:(一)业务办理:考核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二)工作态度:考核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和群众满意度;(三)工作纪律:考核工作人员的遵守纪律情况。
工作制度:公安机关办理户籍和居民身份证业务须知

公安机关办理户籍和居民身份证业务须知一、出生婴儿落户新生婴儿按照自愿原则,可以随父亲也可以随母亲落户。
1、新生婴儿落户,凭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结婚证》、父亲或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到父亲或者母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
2、出国(出境)人员所生子女落户。
已注销户口的出国(出境)人员所生子女要求回国落户的,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出生医学证明》原件与翻译件及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原件与翻译件为同一内容的公证书、父母的《结婚证》到新生婴儿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未注销户口的出国(出境)人员国外所生子女要求回国落户的,凭上述证明材料和父母的《结婚证》、户口簿到父亲(母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3、集体户口人员所生子女落户。
夫妻均为集体户口、办理子女出生申报落户的,将户口迁至居住地单独立户后,再办理落户手续;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父亲或者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到父亲或者母亲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子女随父或者随母登记为集体户口的,在父亲或母亲办理户口迁出时,其户口必须一并迁出。
夫妻一方为集体户口的,原则上婴儿户口应落在非集体户口方的户口上。
二、收养子女落户收养子女申报户口,凭《收养登记证》、收养人户口簿到收养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直接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三、投靠亲属落户1、夫妻投靠落户。
办理夫妻投靠落户不受年龄和婚龄的限制,凭《结婚证》、双方户口簿到拟投靠方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准迁手续。
2、老人投靠子女落户。
凡子女有家庭户口的,不受投靠人年龄及原籍有无子女照顾的限制,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投靠子女落户。
凭档案中记载或《出生医学证明》中能确认家庭成员关系的相关材料或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单位、社区(村委会)出具的家庭关系证明到拟投靠方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
户政工作制度

户政工作制度
户政工作制度是指规范和管理户籍、居民身份证、婚姻登记、出生登记、死亡登记、户口迁移等户政事务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这些制度旨在确保户政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高效化,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户政工作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户籍管理:包括户籍的设立、变更、注销、查询等操作规程,以及户籍档案的管理要求。
2. 居民身份证管理:涉及居民身份证的申领、发放、换发、补发等程序,以及身份证信息的核查和更新。
3. 婚姻登记:包括结婚登记、离婚登记的申请程序、条件和所需材料,以及婚姻登记档案的管理。
4. 出生登记和死亡登记:规定出生和死亡登记的时限、程序和所需文件,以及相关信息的统计和上报。
5. 户口迁移:明确户口迁移的条件、程序、限制和所需材料,以及迁移后的户籍管理。
6. 信息化管理:包括户籍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婚姻登记信息等的数据录入、查询、统计和分析,以及信息系统的安全维护。
7. 服务规范:规定户政窗口服务的要求,如服务态度、服务效率、信息公开、便民措施等。
8. 监督考核:建立户政工作的监督机制,包括内部审计、群众评议、绩效考核等,以确保制度的执行和服务的质量。
9. 法律责任:明确户政工作中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以及公民
对户政工作的申诉和复议程序。
户政工作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旨在为公民提供高效、便捷、公正的服务,同时确保社会管理的有序进行。
各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和更新户政工作制度,以适应社会发展和公民需求的变化。
身份证办理规章制度

身份证办理规章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身份证的办理流程,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办理对象1. 出生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法办理居民身份证。
2. 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办理居民身份证。
3. 本地居民超过16周岁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应当尽快前往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
三、材料准备1. 申请人本人应当携带身份证照片(白底彩色,近期免冠,大一寸),户口簿(或户口卡)、身份证明材料等到公安机关办理居民身份证。
2. 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户口簿(或户口卡)及身份证明材料。
四、办理程序1. 申请人携带所需材料到公安机关窗口办理居民身份证。
2.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核对申请人所提供的资料,并进行身份核验。
3. 填写《居民身份证申请表》,并进行指纹采集、拍照等工作。
4. 缴纳相应的办证费用。
5. 待公安机关核验无误后,颁发居民身份证。
五、注意事项1. 申请人必须如实提供个人信息,并遵守相关规定。
2. 申请人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核验工作,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3. 办理居民身份证的费用标准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不得私自收取额外费用。
4. 居民身份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转借或冒用他人身份证。
六、违规处理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公安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可能导致相应的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
七、附则1. 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 其他未尽事宜,由公安机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总结:身份证是每个公民的重要凭证,办理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流程和程序进行,确保信息准确、合法有效。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居民身份证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维护社会秩序。
希望广大公民能够自觉遵守相关规定,不断提升法律意识,共同营造一个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公安部下发户口管理规范

公安部下发户口管理规浏览量::1318作者:来源:日期:2018/9/3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提高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依据《人民国户口登记条例》、《人民国居民身份证法》、《居住证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精神,制定本规。
第二条公安部负责全国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
地各级公安机关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地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
第三条依法登记户口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登记常住户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登记常住户口。
第四条年满十六岁具有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人民国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岁的,可以依照《人民国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五条公民身份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标准编制。
第六条户口、居民身份证办理业务由户口管理岗位在职民警负责承办。
公安机关聘用的警务辅助人员,须经县级公安机关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后,可协助从事户口登记事项受理、人像信息采集、户口档案整理、资料复印等辅助性工作。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居住证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格按照各级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业务实行窗口首接责任制和民警终身责任制。
第二章常住户口登记第一节立户、分户登记第十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
共同居住生活,成员间以亲属关系维系的,登记为家庭户。
居住在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成员间不存在亲属关系的,登记为集体户。
家庭户一般由户房屋产权所有人或者实际使用人为户主。
集体户户主由所在单位指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一般不能担任户主。
户主负责申报与本户有关的户口登记,并有义务督促户其他成员及时申报各类户口登记事宜。
第十一条公民申报家庭户立户登记,可以凭以下材料之一,向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一)私有房屋产权证;(二)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三)保障性住房购置证明;(四)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相应凭证;(五)宅基地使用证。
鞍山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鞍山市公安局户籍窗口工作规范》的通知

鞍山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鞍山市公安局户籍窗口工作规范》的通知【法规类别】户籍与身份证【发文字号】鞍公办发[2014]59号【发布部门】鞍山市公安局【发布日期】2014.10.28【实施日期】2014.10.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鞍山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鞍山市公安局户籍窗口工作规范》的通知(鞍公办发〔2014〕59号)各县(市)区局:为进一步健全和规范全市户籍窗口管理工作,全面完善全市户籍窗口管理工作机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特制定《鞍山市公安局户籍窗口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公安局2014年10月28日鞍山市公安局户籍窗口工作规范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全市公安机关户籍窗口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提高户籍管理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全面构建和谐警民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和《公安机关窗口单位服务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户籍窗口”,是指公安机关社区警务部门及公安派出所设置的直接面向社会,为群众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等业务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等服务的办理大厅、接待室等场所。
第三条户籍窗口接待和服务群众,必须坚持依法、公正、公开,便民、利民、高效的原则,做到严格执法,热情服务。
第四条户籍窗口应设置在公安机关接待区域显著位置,相对独立,标志醒目。
第五条户籍窗口按功能划分为工作区、等候区,业务量大的户籍窗口可设置电子排队机、电脑查询触摸屏等,有条件的可安装录音录像设备。
第六条户籍窗口实行“低台敞开式”办公,配备服务指示牌,工作台高度以保证工作人员与申办人平视为准,宽度以方便交接申请材料为准,一般不安装隔离装置。
第七条户籍窗口应配备电脑、电话、打印机、人像采集、指纹采集、档案柜等办公设备并保证运转正常。
第八条户籍窗口应建立和健全警务公开制度。
(一)公开户籍民警基本情况,包括姓名、照片、警号、联系电话;(二)公开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的业务受理范围、办理条件、办理流程和办理时限;(三)公开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批准机关;(四)公开办公时间、便民服务内容以及咨询、投诉电话等。
户政室工作制度内容

户政室工作制度内容一、总则第一条户政室是负责办理户口、身份证、居住证等户政业务的部门,为公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为规范户政室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户政室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户政业务。
第三条户政室工作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严格遵守本工作制度,确保户政业务的顺利进行。
二、工作职责第四条户政室的工作职责包括:(一)办理户口登记、户口迁移、户口注销等业务;(二)办理身份证、临时身份证、身份证复印件等业务;(三)办理居住证、临时居住证等业务;(四)提供户口查询、身份证查询等服务;(五)其他与户政业务相关的服务工作。
第五条户政室应建立健全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户政业务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三、工作流程第六条户政室应根据业务类型制定详细的工作流程,明确各个环节的要求和时限。
第七条户政室应设立明显的业务指南和指示标志,方便公民了解办理流程和所需材料。
第八条户政室应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确保公民在办理业务时一次性提交齐全的材料。
第九条户政室应设立等候区,提供座椅、饮水等便民设施,营造良好的服务环境。
四、服务态度第十条户政室工作人员应保持良好的服务态度,礼貌、热情、耐心地接待公民。
第十一条户政室工作人员应尊重公民的隐私权,不得泄露公民个人信息。
第十二条户政室工作人员应在业务办理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五、业务培训和考核第十三条户政室应定期组织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十四条户政室应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对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服务态度等进行定期考核。
第十五条对考核不合格的工作人员,户政室应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调整工作岗位。
六、监督和投诉第十六条户政室应设立投诉举报渠道,接受公民对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举报。
第十七条户政室应对投诉举报事项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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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公民出国(境)注销户口和回国(入境)恢复户口;
7、公民入伍注销户口和复员、转业军人回原籍落户;
8、被判处徒刑、劳教人员注销户口和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落户;
9、高校录取学生、高校学生转学、退学户口迁移和高校学生毕业落户;
10、录用公务员、招收职工以及公务员、职工调动等,经组织、人事、劳动等部门批准,迁入地市、县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的户口迁移;
3、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的审批决定二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四)《办理户口责任书》应当包括“存根”和“回执”两部分,记载“申报人情况、申请事由、申报材料情况、办理时限、受理时间、申报人和受理人签字”等内容;回执部分交给申报人,申报人可据此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手续或者查询有关情况。
(三)办理本条第(二)项中所列户口申报事项,各环节的工作应当在以下时限内完成:
1、对本条第(二)项中所列户口申报事项,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
2、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接到上报材料后,经审查,对有权作出审批决定的户口申报事项,应当在接到公安派出所的上报材料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或者按规定签署审核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地、市级公安机关;地、市级公安机关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二)公安派出所应当设立专门的户籍接待室,户籍接待室内应当逐步采用“低台敞开式”方式办公,并设置警民联系簿、便民服务条,备有供来所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的群众书写使用的桌椅、纸张笔墨等。有条件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开通语音信箱、设置触摸式显示屏,给群众了解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的有关规定提供方便。
(三)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值班所长制度,每天由一名所长挂牌值班,监督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听取群众对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解决群众的疑难问题。
(四)公安派出所要从实际出发确定户籍内勤民警的工作制度,以满足广大群众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的实际需要,遇有停电、微机维修等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六、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各地可以依照本规范制定具体的工作规定。
五、加强内外监督
(一)各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意见箱,接到群众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解决答复。
(二)各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应当聘请义务警风监督员,对民警的工作态度、服务质量、办理效率、警容风纪等定期进行评议,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三)各级公安机关要采取定期检查、抽查和走访群众等多种形式加强监督,及时发现、纠正存在的问题。对违反本规范的,由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登门向群众赔礼道歉,并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扣发奖金、离岗培训、行政处分等。
二)对有特殊困难的公民,应当优先办理其申请事项;对孤寡老人、残疾人,应当主动上门为其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
(三)公安机关应当妥善保管居民的申请材料,如有丢失或者毁坏,由责任单位负责补办材料。
四、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收费规定
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批准的公检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项目》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各地公安机关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收取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和居民身份证证件费,一律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者监制的票据。
11、其他依照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户口申报事项。
(二)凡办理下列需经调查核实、上报审批的户口申报事项,对证明材料齐全的,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当场受理并填写《办理户口责任书》;对证明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向申请人予以说明并当场填写《办理户口补充材料书》,写清申请人应当补充的证明材料:
(五)对公民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只要符合规定,照片合格,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当场受理。居民身份证在受理之日起三个月之内,快证在七日之内,临时身份证在二日之内发给公民本人。
三、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要讲文明、讲礼貌
(一)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警容严整,在工作时间须佩带胸卡,户籍内勤民警可以放置服务台卡。接待群众要主动热情,使用文明用语,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
1、公民变更姓名、民族,更正出生日期;
2、国内公民收养子女落户登记;
3、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含农转非)落户;
4、复员、转业军人异地落户;
5、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异地落户;
6、其他依照规定需要上报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审核、审批的户口申报事项。
二、明确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的工作基本要求
(一)对下列户口申报事项,只要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当场办理:
1、出生登记;
2、死亡登记;
3、户口登记项目(姓名、民族、出生日期除外)的变更、更正;
4、分户和并户;
5、市内户口迁移(因投靠直系亲属和分户、购房、换房等);
为了规范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切实解决群众办户口难、领居民身份证难问题,建设公正、廉洁、高效、文明的户政管理队伍,特制定本规范。
一、建立健全公开办事制度和接待制度
(一)公安派出所应当将各类户口登记、居民身份证的办理条件、时限、程序、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公开,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和政策,秉公办事,主动接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