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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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及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及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及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运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16•【字号】运政办发[2009]44号•【施行日期】2009.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财务制度正文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及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运政办发〔2009〕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运城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和《运城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运城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和创新步伐,引导和推动我市小额贷款公司健康、有序发展,增强对农业、农村、农民群众及小型企业的信贷支持,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及省政府领导对运城市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批示,特对我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目的和意义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不吸收公众存款、可经营贷款业务的新型机构,是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制的重要创新。

在我市试点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有利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正常的金融市场秩序;有利于充分调动社会各种资源,活跃农村金融市场;有利于加强对“三农”和小型企业的信贷支持,推动我市城乡统筹发展;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金融服务体系,更好地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健康发展。

二、指导思想和原则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政府主导,人民银行推动,按照严格准入、稳妥试点、规范运行、有序推进,建章立制、明确职责、监管有力、防范风险的要求,引导试点小额贷款公司坚持经营取向,严格经营范围,切实为“三农”和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

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稳健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法在本省境内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出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从事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经营活动和监管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

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

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退出的初审工作和日常监管、风险处置。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注销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及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州(地、市)、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的字样,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公司名称应当符合我省工商企业注册的有关规定。

未经批准,任何公司名称中不得标注“小额贷款”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ⅩⅩ市ⅩⅩ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确保规范经营,稳步推进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09]44号)、《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湘政金发[2009]1号)、《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审批工作指引》(湘政金发[2009]2号)、《ⅩⅩ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组织出资并经批准在我区范围内依法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核准营业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坚持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其合法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因经营管理不善导致的经营风险和市场风险,遵照市场原则由企业自行承担。

第六条试点期间,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范围及服务对象限于ⅩⅩ区行政区域内,不得跨区域经营和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章机构设立第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为ⅩⅩ市ⅩⅩ区,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公司章程;(二)有符合要求的主发起人;(三)股东具备相关资质条件,股权结构设置合理且符合规定要求;(四)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注册资本上限不超过2亿元(含增资扩股)。

河南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印发《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工作指引》的通知

河南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印发《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工作指引》的通知

河南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印发《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2.28•【字号】豫政金〔2017〕311号•【施行日期】2017.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河南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印发《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工作指引》的通知豫政金〔2017〕311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金融办,省直管小额贷款公司: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把我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省政府金融办制定了《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工作指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7年12月28日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促进依法合规经营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河南省境内、经监管部门批准设立、并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小额贷款公司,以及各级政府金融办或政府指定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对各自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小额贷款业务。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各级监管部门负责对各自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

省直管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的行政主管单位是其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各级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应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牟取不正当利益,并有义务为小额贷款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客户保守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其合法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

小额贷款公司政策汇编

小额贷款公司政策汇编

小额贷款公司政策汇编目录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1关于印发《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7关于印发《贷款公司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的通知16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23农村资金互助社示X章程28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各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XX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事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XX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X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组织形式为XX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

XX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

XX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

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ⅩⅩ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以下简称为“监管”)工作,提高监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依据《ⅩⅩ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ⅩⅩ政发〔2008〕42号)、《ⅩⅩ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ⅩⅩ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ⅩⅩ政办发〔2008〕81号)、《ⅩⅩ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工作指引(试行)》(ⅩⅩ金办〔2008〕11号)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ⅩⅩ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是ⅩⅩ小额贷款公司市级监管部门,在中国银监会ⅩⅩ宁监管局、人民银行ⅩⅩ分行营业管理部、市工商局、公安局、国税局、地税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单位和部门的指导、支持和配合下,指导各区、县(市)、开发区做好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风险防范与化解的第一责任主体。

其下属负责此项工作的部门作为县级监管部门,在当地政府(管委会)和市级监管部门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重点是防范非法集资和协调相关部门处置由借款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

市工商局根据工商管理相关法律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管理,确保合规经营。

ⅩⅩ宁银监局负责指导、协助市政府金融办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进行现场及非现场检查。

人民银行ⅩⅩ分行营管部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

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加强财务风险监管,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稳健经营和发展。

其他部门根据自身职能,依法加强监管,做好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工作。

第三条各级监管工作坚持以风险监管为核心的原则,持续识别、监测、评估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督促小额贷款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各类风险的监管,包括策略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社会风险。

主要是采集相关信息并分析处理,持续监测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状况,及时进行风险预警,并采取监管措施。

《关于对小额贷款公司授信及监管指导意见》

《关于对小额贷款公司授信及监管指导意见》

关于对小额贷款公司授信及监管指导意见总行营业部、各分支行、小企业信贷专营中心:根据云南省政府金融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印发的《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指引(试行)》(附件二)、我行与省金融办签订的《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金融合作协议书》以及《富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管理办法(试行)》(附件三)的规定和要求,为引导我行与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总行将根据小贷公司发展情况和风险调控需要,适时提示行业风险,调整营销策略。

现提出当前阶段我行对小贷公司授信及监管的指导意见和要求:一、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概况及存在的问题(一)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概况从我省推行小贷公司试点以来,小贷公司发展如火如荼,初具规模。

截止今年6月末,我省小贷公司已扩展至16个州市,全省获得批准筹建的小贷公司共有184家,已开业经营的为121家,资本金实际到位63.25亿元。

其中,昆明市小贷公司较为集中,昆明市获得批准筹建的小贷公司共有62家,已开业经营的为41家,资本金实际到位15.3亿元。

同期,全省小贷公司累计信贷投放资金已达数十亿元,对改善地方农村金融环境,缓解当地中小企业资金紧张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二)全行与小贷公司业务合作情况截止2010年12月末,全省共计有23家小贷公司在我行17家分支行开立了基本账户、一般账户或临时账户。

存款余额共计达到19258万元,其中1家小贷公司采用专业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方式获得了900万元的贷款。

自09年初我行与小贷公司业务合作以来,小贷公司及其客户对我行的负债业务、中间业务(结算)、银行卡、网银的发展以及客户群体的迅速拓展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但与此同时,部分分(支)行对小贷公司业务的监督管理与监管机构的要求有较大差距,存在一定的操作风险隐患;(三)小贷公司存在的问题我省小贷公司规模化发展将逐步成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群体,然而小贷公司规范经营及管理仍存在良莠不齐的情况。

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控制规范流程及建议

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控制规范流程及建议

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控制规范流程及建议作者:冯诗淇来源:《时代金融》2016年第23期【摘要】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在中国的出现和发展不过短短十年,但利润的不断攀升导致众多的竞争对手出现,为了防止小额贷款公司出现系统性风险,银监会规定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门槛。

【关键词】小额贷款风险控制建议一、小额贷款公司的崛起和特有的风险控制体系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该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此外,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从设立要求看,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批权主要在省级金融工作办公室,审批权下放给了地方政府。

由于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的制度,银监会认为对社会大众的总体影响和风险并不是很高,因此交由地方政府审批和管理问题不大。

但各地的审批条件参差不齐,弊端明显,监管质量也不一样,所以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较大。

由于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以后,将涉及数额较大的资金流转,所以对于设立此类公司要求较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有明显的区别。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条件有:(一)要求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和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其中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

这个要求提高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门槛,比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要求高得多,从源头上约束了小额贷款公司发起人的经济实力,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长久稳定发展提供了保证。

(二)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应当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另外一般的从业人员要具备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

小额贷款公司由于不具备雄厚的财力物力,不能像商业银行一样,聘请专业的金融人才进行各方面的评估和管理,所以对于人员方面的准入要求相对较低并且没有相关的法律约束,正因为如此,小贷公司的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相对其他金融机构来说要高得多。

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控制部年终总结7篇

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控制部年终总结7篇

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控制部年终总结7篇第1篇示例: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控制部年终总结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在金融市场上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的重要部门之一,风险控制部门在公司的稳健发展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总结今年的工作成绩、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找出改进的方向,我们对风险控制部门的工作进行了全面的总结和分析。

一、工作成绩总结今年,风险控制部门在公司领导的正确指引下,认真贯彻落实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开展风险预警、风险评估、风险防范等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1. 风险预警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通过建立完善的风险监控系统,我们及时发现并处理了一大批逾期客户,有效降低了公司的不良贷款率。

2. 风险评估工作扎实推进。

我们对客户的信用情况、还款能力等进行了科学准确的评估,有效规避了潜在风险,为公司的稳健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3. 风险防范工作有效落实。

我们建立了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及时对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进行了排查和整改,最大限度地降低了公司的经营风险。

二、存在的问题分析虽然在风险控制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我们也清醒地意识到还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1. 风险管理工作仍需加强。

由于市场环境的变化和风险形势的复杂性,我们需要不断提高风险管理的水平,健全风险管理体系,进一步强化风险控制。

2. 风险预警机制有待完善。

尽管我们建立了风险监控系统,但在预警机制上还存在不足,需要进一步强化对风险信号的把握,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应对。

3. 风险评估方法有待改进。

目前的风险评估方法虽然科学准确,但在适应市场变化和客户需求方面尚有不足,需要加强对风险评估模型的优化和改进。

三、改进的方向与措施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我们将在来年的工作中采取一系列措施,力求取得更好的效果。

1. 加强风险管理能力建设。

我们将加强员工的培训和学习,提高团队的综合素质和风险管理能力,不断提升风险控制水平。

2. 完善风险预警机制。

最新浅析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

最新浅析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

最新浅析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在过去30年的中国经济高速发展中,小额贷款公司应运而生,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和农村金融服务缺失等问题。

2005年,山西、四川、贵州、内蒙古和陕西成为率先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五个省市。

2008年,XXX颁布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标志着全国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开展。

随后,出台了《关于全面改革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的通知》和《贷款公司组建审批工作指引》,进一步规范管理小贷公司的业务行为。

本文基于国内外学者在小额贷款公司方面的理论研究,对我国小额信贷的发展现状进行了梳理和归纳。

同时,分析了当前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显著问题,并提出了几点对策,希望有助于小贷公司发挥扶助三农和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现实作用。

国外研究主要集中于小额贷款的定义。

19世纪70年代,孟加拉国著名的经济学家XXX博士率先提出小额贷款这一概念。

随后,世界上第一家穷人的XXX成立,成为现代信贷模式创新发展的又一里程碑。

XXX、XXX、印度互助小组等也迅速发展起来,小额信贷模式在世界范围内逐步推广。

Morduch(1997)的研究提出了一种无需资产担保的小额贷款模式,直接向贫穷农户发放比较高利率的贷款以解决融资难题。

Timothy-G(2010)认为小额信贷是一种为个体工商户或中低收入者提供储蓄及贷款服务的经济途径。

世界银行扶贫协商小组(CGAP)(2011)定义小额信贷是指为帮助贫困者实现生产、经营、消费方面的需求,而为其提供储蓄和贷款服务的一种模式。

小额贷款公司的从业人员数量和实收资本数是反映其经营规模和发展前景的重要指标。

截至2015年底,XXX从业人员人数达人,较2010年增长了约3.2倍,年均增长率达33.30%。

同时,小贷公司实收资本总量也从2010年的2246.14亿元增长到2015年的8459.29亿元,增长了约3.75倍,年均增长率为36.56%。

山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暂行)

山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暂行)

太原市小额贷款公司(试行)为进一步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有效配置金融资源,规范引导民间融资,服务“三农"以及涉农型、科技型中小企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太原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依法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小额贷款公司的条件(一)小额贷款公司必须符合《公司法》有关规定,有法定人数的股东,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业务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必要设施。

(二)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符合任职资格),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金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

注册资本金可根据当地经济状况适度放宽。

原则上,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0万元,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四)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先申请筹建。

申请人将下列筹建申请材料按属地报送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小额贷款组织推广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一)筹建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名称、拟注册住所、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机构性质、组织形式、发起人或出资人基本情况及出资比例以及设立目的。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包括对当地经济金融发展状况的分析,组建小额贷款公司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计划,风险处置预案等.(三)筹建工作方案.包括拟设公司筹建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主要管理制度起草计划,业务拓展计划,风险控制措施,资金来源,公司治理架构,部门设置和从业人员配置,内控体系,主要董事、监事及拟聘高级管理人员,信贷部门负责人和风险控制部门负责人基本情况,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履历、联系地址及电话,选址方案等。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Ⅹ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管体系及主要内容第三章日常监管第四章信息收集与核实第五章风险处理与分析第六章文件归档与管理第七章监管工作的管理与保障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维护金融稳定,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和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字〔2009〕28号)、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赣市府办发〔2009〕102号)等有关法律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经江西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由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在本县域内依法投资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主要面向“三农”和中小企业的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对在本县域内的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合法、稳健运行,严防非法集资,维护社会金融稳定。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合规的经营业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依照有关规定接受赣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市金融办)和ⅩⅩ人民政府十大体系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十大办)的监督管理。

市金融办和县十大办及其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监管组织体系及主要内容第六条县政府是ⅩⅩ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和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主体;县十大办具体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工作,主要职责有:(一)初审本县域内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指导、帮助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和开业。

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专项治理工作要点

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专项治理工作要点
(6)是否将理财资金转为一般性存款。
4.规避其他类指标。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是否通过理财业务与自营业务之间相互交易,规避信贷规模控制或将自营资产出表或减低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2)是否通过违规办理同业代理转贴现业务,隐匿信贷资产规模;
(3)表外理财业务违规通过人为调整将非标准化转为标准化,突破非标监管指标;
(二)对于交叉性金融产品,总体原则是资金来源于谁,谁就要承担管理责任,出了风险就要追究谁的责任;相应监管机构也要承担监管责任。
(三)对于资金来源于自身的资产管理计划,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承担起风险管控的主体责任,不能将项目调查、风险审查、投后检查等自身风险管理职责转交给“通道机构”。
(四)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防范外部风险冲击方面,要管好自己的员工、自己的业务和自己的资金。尤其是要建立银行体系与资本市场、债券市场、保险市场、外汇市场之间的防火墙,不得为各类债券或票据发行提供担保。禁止将非持牌金融机构列为同业合作交易对手。
(5)是否通过票据业务为他行隐匿、消减信贷规模提供“通道”;
(6)是否通过签订“阴阳合同”或抽屉协议等行为为非保本理财提供保本承诺;
(7)是否存在将本行票据业务完全授信给第三方非金融机构办理。
4.增加企业融资成本套利。重点检查包括但不限于:
(1)是否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部分贷款转为存款;
(2)是否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4)是否存在违规办理不与交易对手面签、不见票据、不出资金、不背书的票据转贴现“清单交易”业务;
(5)是否存在违规配合客户办理无风险敞口、无真实贸易背景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进行套利导致资金在银行体系空转。
(三)理财“空转”
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是否存在以理财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现象;

小额贷款公司授信业务管理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授信业务管理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授信业务管理规定一、目的、定义、种类、基本原则(一)、目的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促进经济增长的有关政策精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规范、引导和发挥好民间金融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更好地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提升银行社会形象,根据银监会、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 号)及银行实际,总行制定了《小额贷款公司授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二)、定义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资质进行调查、审查和审批,核定额度后开展有关授信业务。

(三)、种类小额贷款公司发放业务品种为1年期贷款。

(四)、基本原则1、建立与当地小额贷款公司政府主管部门的定期联系机制,了解相关政策,掌握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以及公司股东信息和公司经营信息,研究小额贷款公司商业模式和运作规律,适时推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各种金融服务,稳妥、规范地推进小额贷款公司金融业务。

2、目前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授信业务应遵循审慎介入的原则,试点开展,摸索经验,并严格控制开展授信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户数。

3、开展小额贷款公司授信业务要以因地制宜为营销原则。

二、贷款发放对象、适用范围和借款企业准入条件(一)、适用范围当地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已制定相关试点工作指引的小额贷款公司,银行参照工作指引开展业务。

(二)、贷款发放对象资本金规模较大、股东背景良好、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并在当地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小额贷款公司。

(三)、准入条件1、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应满足下列条件:(1)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发起人一般不超过两个,单个主要发起人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不得超过35%,其他单个股东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不得超过10%。

(2)主要发起人须为企业法人,注册地且住所须与小额贷款公司在同一地区县,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实力雄厚。

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实施细则

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实施细则

ⅩⅩ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经营行为,促进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贷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小贷公司监管暂行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09〕3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小贷公司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1〕7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所指小贷公司,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监管职责第三条市投融资办在市人民政府领导和省政府金融办指导下,具体负责全市小贷公司监管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含Ⅹ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下同)是各自辖区内小贷公司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应指定一个部门具体负责小贷公司日常监管工作。

成立金融工作机构的,由该机构负责小贷公司监管工作;未成立金融工作机构的,县、区人民政府应指定一个部门负责小贷公司监管工作(以下统称为县、区小贷公司监管机构).第四条建立小贷公司监管联席会议制度。

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牵头,市投融资办、人民银行ⅩⅩ市中心支行、ⅩⅩ银监分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部门参加,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实现小贷公司经营监管信息在各部门间的畅通共享,研究解决小贷公司运营和监管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切实加强对小贷公司的监管。

第五条市投融资办主要承担下列监管职责:(一)市联席会议的日常组织工作;(二)研究、实施全市小贷公司管理和发展的有关政策;(三)指导县、区监管机构加强对小贷公司的监管和风险控制;(四)对小贷公司出现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行为及时组织查处认定;(五)审查小贷公司设立申请,指导、帮助小贷公司筹建和开业;(六)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审核小贷公司相关股权变更、迁址、停业整顿、撤销、关闭方案,对授权审批事项进行审批;需要报批的,及时上报;(七)落实非现场监管要求,查收有关报表资料,对非现场监管报表资料进行审核、整理、汇总、分析;(八)对小贷公司的监管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级,并根据考核情况对其经营状况、风险程度作出客观评价和相应奖惩措施;(九)根据省政府金融办年度现场检查工作安排和工作需要,对小贷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十)根据风险程度对小贷公司进行分类,对高风险的小贷公司及时发出预警信号,督促、指导其制定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方案,并对其进行跟踪监控;对不能有效控制和化解经营风险的小贷公司,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向市政府和省政府金融办报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9.26•【文号】银监发[2006]69号•【施行日期】2006.09.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6]69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六年九月二十六日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机制,规范小企业授信管理,明确授信工作尽职要求,促进小企业授信业务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是指商业银行从事小企业授信业务调查、授信审查、授信审批、授信后管理等各项授信业务活动的工作人员履行了本指引规定的最基本的尽职要求。

对微小企业的小额授信,商业银行可视情况简化上述授信环节,适当扩大客户经理授权。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制定小企业授信政策,建立决策机制、管理信息系统和业务操作流程,并及时进行评估和完善。

第四条商业银行制定的小企业授信政策应体现小企业经营规律、小企业授信业务风险特点,并实行差别化授信管理。

(一)应注重实地调查和信息收集,了解和掌握客户经营动态和资信状况。

(二)应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合理设定对小企业授信的审批权限,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7〕21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7〕21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的通知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7〕21号各银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局),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为贯彻落实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中国银监会等四部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建立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实现客户资金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自有资金分账管理,防范网络借贷资金挪用风险,银监会研究制定了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2017年2月22日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活动,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存管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的开立与销户、资金保管、资金清算、账务核对、提供信息报告等职责的业务。

存管人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不对网络借贷交易行为提供保证或担保,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网络借贷资金,是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作为委托人,委托存管人保管的,由借款人、出借人和担保人等进行投融资活动形成的专项借贷资金及相关资金。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委托人,即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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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号)精神和我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在互联网平台上获取借款客户,综合利用互联网平台积累的客户经营、消费、交易以及生活等行为大数据信息或即时场景信息分析客户信用风险,通过互联网平台完成贷款申请、审核、审批、发放以及回收等全业务流程的小额贷款公司。

第三条山西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和各市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监管,协调相关部门对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第四条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应由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下同)组织设立。

主发起人一般应为省内实力强、有品牌、具备大数据基础、拥有会员或客户资源的企业。

第五条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金,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亿元人民币,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第六条申请设立的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与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得高于注册资本金总额的。

不得用银行贷款或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向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投资。

第七条申请设立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由县(区、市)主管部门初审,市主管部门复审,省金融办批准备案。

第八条申请设立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除应具备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一般性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并提供相关材料:(一)开展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的申请书;(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申请开展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的决议;(三)可行性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平台情况、贷款产品、贷款对象、获客途径、业务流程、风控方式等);(四)互联网贷款业务运营设施、业务系统和数据备份系统情况说明;(五)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主要技术负责人情况,技术负责人应有年以上计算机网络工作经历;(六)互联网贷款业务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七)具有中国境内的合法的正常运营的网络平台(包括自有网络平台或合作网络平台),与互联网平台的合作协议;(八)互联网贷款业务系统和数据备份系统测试报告和安全评估报告(由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九)山西省境内经营场所证明,职能部门、高管人员和工作人员应在省内办公;(十)省金融办按照审慎性原则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九条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开展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除应符合第八条规定外,同时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公司注册资本亿元(含)人民币以上;(二)公司开业经营年(含)以上;(三)公司治理结构良好、业务操作规程、风控制度完善;(四)近一年没有发生违法违规行为;(五)年度审核合格;(六)省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须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

由县、(区、市)主管部门初审,市主管部门复审,报省金融办批准备案后,应向省通信管理局履行网站备案手续。

第三章变更与退出第十一条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自成立之日起,年内不得变更股东,不得减少注册资本金。

第十二条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以下股权、高管人员或经营场所,由县(市、区)主管部门初审,市主管部门批复,日内报省金融办备案并向省通信管理局提出变更申请。

第十三条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变更(含)以上股权、经营范围、以及分立合并,由县(市、区)主管部门初审,市主管部门复审,省金融办批复备案,日内向省通信管理局提出变更申请。

第十四条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终止经营的,须提前日向市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省金融办备案,向省通信管理局提出终止经营申请。

报备资料如下:(一)股东大会同意终止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的决议;(二)拟终止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的报告;(三)开业以来债权债务关系报告及处置情况;(四)终止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的风险评估报告;(五)终止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的公告方案;(六)终止业务过程中重大问题的应急预案;(七)负责终止业务工作的部门,职责分工,主要负责人和联系人的联系方式;(八)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终止业务的,报省金融办备案后向省通信管理局提出终止经营申请,并通过本公司网站和有关媒体等多种渠道予以公告,公告持续期限不得少于日。

第十六条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解散,应依法进行清算,市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省金融办备案。

第四章经营管理第十七条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在业务活动中应严格执行“八不准”:(一)不准通过互联网平台为本公司融入资金;(二)不准通过互联网平台非法集资和吸收公众存款;(三)不准超范围经营,擅自设立分支机构;(四)不准通过互联网平台销售、转让本公司的信贷资产和贷款债权;(五)不准通过平台发放违反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贷款;(六)不准隐瞒客户应知晓的本公司有关信息和擅自使用客户信息、非法买卖或泄露客户信息;(七)不准在省外的银行开立本公司的基本账户;(八)不准在公司账外核算互联网贷款的本金、利息和有关费用。

第十八条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利用自有资金开展贷款业务,同时可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再贷款公司进行外部融资。

经批准可开展承担回购义务的贷款资产(收益权)转让,以及经批准的其他融资方式进行外部融资,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

第十九条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应坚持“小额、分散”原则,万元以下的贷款应不低于全部贷款余额的,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最高不得超过万。

第二十条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

第二十一条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应该按照监管要求,建立独立、完备、安全的贷款业务管理系统,按有关规定向主管部门报送业务数据、财务数据和管理信息,确保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二条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业务风险管控体系,有效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贷款风险,确保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连续稳定运行。

第二十三条互联网小额贷款应建立健全客户信用数据库,做好服务器维护和数据备份,完善网络防火墙、入侵监测、数据加密等安全防护措施,建立应急处置预案以及灾难恢复计划等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切实保障信息安全。

第二十四条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在网络平台客户申请贷款环节的显著位置披露以下信息:、公司基本信息。

包括设立批复、营业执照、公司地址、公司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及高级管理人员基本信息等。

、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信息。

包括服务内容、贷款利率水平和费用项目标准、计息和还本付息方式、贷款形态分类标准、逾期贷款处理方式、业务投诉电话等。

、各级监管部门监督举报电话。

、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上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日内对原披露信息进行更新。

第二十五条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应保护客户商业秘密及合法权益,从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网络平台上获取客户的任何信息的使用和披露,均应经客户授权许可。

第二十六条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应当采取适当的方法和技术,记录并妥善保存借贷业务数据和资料,做好数据备份。

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监管要求,借贷合同到期后应当至少保存5年。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主管部门通过年度审核制度,健全现场监管机制。

市主管部门定期不定期对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建立监管台账;省金融办对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抽查。

省通信管理局对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实行年检制度。

第二十八条主管部门要及时收集业务经营、财务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监测和评估,加强风险检测和预警。

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应每季向注册地所在的县、市主管部门提交经营情况报告,包括经营情况,风控情况,融资情况,财务管理情况,重大事项等内容,配合主管部门做好非现场监管。

第二十九条主管部门充分发挥社会监督效力,向社会公布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和处理有关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的举报投诉。

第三十条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主管部门要立即报告省金融办,同时约谈董事长、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结果及时报省金融办。

限期未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的,由市主管部门对其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暂停营业资格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取消经营资格。

按照法律法规应当予以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组织或参与非法集资;、违反规定进行账外经营;、直接或间接通过暴力催收贷款;、公司股东抽逃资本金;、贷款利率超过国家标准;、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超出核准经营范围;、不按照规定提供或提供虚假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不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其他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擅自设立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的,由市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擅自开展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的,由市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规行为,并依据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指引由省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指引公布之前,各市批复设立的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不符合本指引规定的,应在本指引公布之日起个月内整改达到指引规定要求,整改未达要求的,取消经营资格。

第三十四条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各市出台的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与本指引不一致的,以本指引为准。

附件:、审批流程、筹建申请材料、开业申请材料、变更和终止申请材料附件:审批流程山西省内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备案登记)两个阶段。

(一)筹建流程、申请设立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人,应组建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具体负责筹建工作。

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县(区、县级市)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提交筹建申请材料。

、各县(区、县级市)监管部门进行初审,出具意见后上报所在市主管部门。

、各市主管部门进行复审,出具复审意见后,上报省金融办。

、省金融办对申请材料、初审及复审意见等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出具批准筹建文件。

、各市监管部门按照筹建要求,指导筹备组开展筹建工作。

、筹备组按照筹建工作要求,在个月内完成筹建。

未能按期完成筹建的小额贷款公司,由筹备组在筹建期限届满前日,向省金融办提交筹建延期申请,经批准可延长一个月筹建期。

(二)开业(备案)流程、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开业,应在筹建期限内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之前,向县(区、县级市)主管部门提交开业申请材料。

、县(区、县级市)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市主管部门,市主管部门在确认具备开业条件后,出具批准开业文件。

、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组在收到开业批准文件后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在省金融办备案后,到省通信管理局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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