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动方案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制度】2021年卫生部《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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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药事管理规定

医院药事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药物合理应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以病人为中心,以临床药学为基础,对临床用药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组织实施与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军队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军队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是医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定设置药事管理组织和药学部门。

第五条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方可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第六条医疗机构不得将药品购销、使用情况作为医务人员或者部门、科室经济分配的依据。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得在药品购销、使用中牟取不正当经济利益。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其他医疗机构应当成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

二级以上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委员由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临床医学、护理和医院感染管理、医疗行政管理等人员组成。

成立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的医疗机构由药学、医务、护理、医院感染、临床科室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药师、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组成。

医疗机构负责人任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主任委员,药学和医务部门负责人任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副主任委员。

第八条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应当建立健全相应工作制度,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负责。

第九条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的职责:(一)贯彻执行医疗卫生及药事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审核制定本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二)制定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三)推动药物治疗相关临床诊疗指南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制定与实施,监测、评估本机构药物使用情况,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指导临床合理用药;(四)分析、评估用药风险和药品不良反应、药品损害事件,并提供咨询与指导;(五)建立药品遴选制度,审核本机构临床科室申请的新购入药品、调整药品品种或者供应企业和申报医院制剂等事宜;(六)监督、指导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的临床使用与规范化管理;(七)对医务人员进行有关药事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合理用药知识教育培训;向公众宣传安全用药知识。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 对建立静脉用药集中调配中心(室)的人 员,应根据实际需要另行增加,所需专业 药学人员职数,不在8%之内。
➢ 另行增加承担教学的三级医院,要适当增 加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数量。
变化五:开展临床药学工作,临 床药师数量有明确规定
临床药师制,是在制定《暂行规定》时才 正式引入我国的,经过9年的实践看,临床药 师已成为临床安全用药不可缺少的专业技术 队伍。为了加强工作建设,《规定》要求:
● 《规定》与被废止的《暂行规定》相比较: 有哪些重要改变? 药师在新医改中如何发挥专业技术特长? 药学人材梯队建设如何落实? 对医疗机构负责人有哪些具体要求? 怎样开展临床药学和临床药师工作? 静脉用药集中调配有何要求? 二、三级综合医院药学部基本标准如何落实?
●《规定》的含义
是指医疗机构以病人为中心、以临床药 学为基础,对临床用药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组 织实施与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 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
随着医学学科的细分和医疗机构的壮大,临床科室越分越细成了必然的趋势。 分析评估用药风险和药品不良反应、药品损害事件,并提供咨询与指导;
具有副高级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 格的不低于6%。
●三级医院规定: 但在执行中发现,药事理委员会实际上只起到了决定进药的作用,只有需要审核进新药的时候才开会。
药事管理委员会承担监督与指导临床安全用药和药物正确使用的职能已经是国际通行的做法。 ● 对《规定》的执行落实检查标准 但在执行中发现,药事管理委员会实际上只起到了决定进药的作用,只有需要审核进新药的时候才开会。
➢ 《规定》指出,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 除了具备原药事管理委员会的职能外,还应积 极推动与药物治疗紧密相关的临床诊疗指南、 临床路径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实施,监 督、评估本机构药物使用情况,提出干预和改 进措施,指导临床合理用药;分析评估用药风 险和药品不良反应、药品损害事件,并提供咨 询与指导;建立药品遴选制度;对医务人员进 行有关药事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合理用 药知识教育培训,向公众宣传安全用药知识。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3篇)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提高医疗资源配置和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公立医院、民营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

第三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二)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组织建设,完善药事管理制度;(三)提高医务人员药事服务能力,加强药品临床应用管理;(四)推进医疗机构药事信息化建设,提高药事管理效率;(五)加强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合作,促进药品合理使用。

第四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应当依法进行,确保医疗机构药事活动合法、合规。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以下简称药事委员会),负责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

第六条药事委员会由医疗机构负责人、药学部门负责人、临床科室负责人、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负责人以及具有药学、临床医学、医学统计学等专业背景的专家组成。

第七条药事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和修订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制度;(二)审查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计划;(三)监督医疗机构药品使用情况;(四)指导医疗机构药品临床应用;(五)组织开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六)其他与药事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八条医疗机构药学部门是药事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机构,负责以下工作:(一)负责医疗机构药品的采购、储存、供应、调剂和临床应用;(二)负责医疗机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药品安全性评价;(三)负责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制度的具体实施;(四)负责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五)其他与药事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九条医疗机构临床科室应当设立药事小组,负责以下工作:(一)负责本科室药品的使用和调剂;(二)负责本科室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药品安全性评价;(三)参与本科室药事管理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四)其他与药事管理相关的工作。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一)总则★★★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的界定是指医疗机构以病人为中心,以临床药学为基础,对临床用药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组织实施与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

★★★★(二)组织机构1.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的组成、职责(1)组成(2)职责2、药学部门的设置和工作职责(1)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功能、任务、规模设置相应的药学部门,配备和提供与药学部门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备和设施。

三级医院设置药学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二级科室;二级医院设置药剂科;其他医疗机构设置药房。

(2)职责药学部门具体负责药品管理、药学专业技术服务和药事管理工作,开展以病人为中心,以合理用药为核心的临床药学工作,组织药师参与临床药物治疗,提供药学专业技术服务。

(3)药学部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三)药物临床应用管理1.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界定是对医疗机构临床诊断、预防和治疗疾病用药全过程实施监督管理。

2.医疗机构合理用药的原则医疗机构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合理用药原则,尊重患者对药品使用的知情权和隐私权。

★★★3、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具体规定(1)医疗机构应当依据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中成药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制定本机构基本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建立并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制度。

(2)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由医师、临床药师和护士组成的临床治疗团队,开展临床合理用药工作。

(3)医疗机构应当遵循有关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路径、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使用药物;对医师处方、用药医嘱的适宜性进行审核。

(4)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临床药师。

临床药师应当全职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工作,对患者进行用药教育,指导患者安全用药。

(四)药剂管理★★★1.药品采购的规定(1)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处方管理办法》、《国家处方集》、《药品采购供应质量管理规范》等制订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编制药品采购计划,按规定购入药品。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制度
特殊药品监管政策
针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药品,各地制定了严格的监 管政策,确保其合法、安全使用。
国际药事管理标准与趋势
国际药品监管组织
如WHO、ICH等国际组织,制定 了一系列药品监管标准和指南, 对各国药事管理工作产生重要影 响。
国际药品监管趋势
随着全球药品市场的不断扩大和 国际化,国际药品监管呈现更加 严格的趋势,强调药品的安全性 、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
02
药品采购与存储
药品采购流程
药品采购计划
根据临床需求和库存情况制定 药品采购计划,明确采购品种
、数量和采购周期。
供应商选择
选择具有合法资质和良好信誉 的药品供应商,确保药品质量 可靠、价格合理。
采购合同
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明确 药品质量要求、交货时间、付 款方式等条款。
采购验收
对采购的药品进行验收,核对 品种、规格、数量、质量等是 否符合要求,确保采购的药品
药品发放规定
明确药品发放规定,包括发放范围、 发放时间、发放人员等,确保药品发 放安全、有效。
药品使用监管与培训
药品使用监管
对药品使用进行全程监管,包括 药品采购、验收、储存、调配、 发放等环节,确保药品质量安全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
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及时 发现并处理药品不良反应事件。
药师培训与考核
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总结词
及时上报、规范记录、定期汇总
详细描述
医疗机构应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要求医务人员及时上报所发现的不良反应。上报的内容应规范记录,包 括患者基本信息、用药情况、不良反应的表现、处理措施等。医疗机构还应定期汇总不良反应报告,分析不良反 应发生的原因,提出改进措施,提高医疗质量。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制度
1. 引言
为了规范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工作,提高药品管理水平,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特订立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全部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工作,并应得到全体职工的认同和执行。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医疗机构内的药事管理工作,包含药品采购、储存、发放、使用、废弃等环节,以及相关职责的规定。

3. 目标
•供应合理、安全、有效的药品供应
•确保患者用药的科学性和正确性
•降低用药风险,减少不良反应
•提高药品管理的标准化水平
4. 管理标准
4.1. 药品采购
1.严格依照医疗机构的采购管理制度进行药品采购,确保采购渠道合法、
可靠。

2.采购部门负责订立采购计划,保障药品的充分供应。

3.采购部门应与供应商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并对供应商进行评估和监
督。

4.2. 药品储存
1.药房应具备干燥、通风、防潮、防尘、防腐蚀等基本条件,确保药品
质量。

2.药品依照药品分类,有序摆放,采取。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范文(2篇)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范文(2篇)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范文《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提高医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的目标是确保患者用药的合理、安全和有效,强化药品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专业性,提高医疗机构的药物治疗水平和药品管理水平。

第三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包括药品采购、药品存储、药品配送、药品配置、药品使用等环节。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药事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保证药事管理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性原则,即根据医学和药学的知识,合理确定医疗机构的药物需求。

(二)安全性原则,即确保患者用药安全,杜绝药品污染和药品失效。

(三)经济性原则,即在保证用药效果的前提下,合理控制药品的成本。

(四)规范性原则,即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规定进行药事管理。

(五)绩效评价原则,即对药事管理工作进行定期评价,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改进。

第二章药品采购第六条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应当按照医院药事管理制度进行,采购流程应当合理、透明、公平。

第七条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的原则是优先选择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药品,同时结合临床需求进行采购。

第八条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采购程序应当公开透明,遵循现代采购管理的原则。

(二)采购品种应当符合患者的需求和临床用药指南的要求。

(三)采购过程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原则,不得存在任何形式的违规行为。

(四)采购合同应当明确药品的交付周期、质量标准、计量单位、价格等要求。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药品采购的内部审核制度,确保采购过程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第十条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应当建立药品采购计划制度,合理安排采购时间和数量,防止药品短缺或过剩。

第三章药品存储第十一条医疗机构药品存储应当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药品存储的场所应当具备防火、防潮、防虫害等条件。

最新整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制度卫生部《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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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制度】卫生部《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全文【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制度】卫生部《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全文第一章概述第二章组织结构与职责第一节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制度第二节药学部组织结构与职责第三节药学部工作制度第三章质量管理体系第一节质量管理组织与职责第二节质量管理体系评审第三节质量持续改进第四章应急管理体系第一节突发事件的药事应急管理体系第二节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药事应争管理体系第三节药事不良事件的应争管理体系第五章药品管理第一节特殊药品管理第二节药品采购管理第三节药品在库管理第四节药品调剂管理第五节药品的非正常处理第六节处方管卫生部《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全文了解《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1、《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下称《规定》)贯彻民生为重的理念,落实医改政策;2、它促进合理用药,促障患者用药安全的力度大;3、突出加重了医院层面和院领导的责任;4、《规定》加强了临床用药的管理,贯彻了监测和持续改进理念;5、《规定》加强了临床药学和医院药学部门建设;6、《规定》强调医院药学工作的技术性、强调了药师在临床药物治疗中的作用;7、《规定》符合医改和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形势,权威性高。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全文【发文字号】:卫医政发〔〕11号【颁发部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执行时间】: 0130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章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第四章药剂管理第五章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配置与管理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内容解读问题解答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药物合理应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以病人为中心,以临床药学为基础,对临床用药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组织实施与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四篇)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四篇)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药品管理,保证药品的安全、有效、合理使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医疗机构对药品的采购、储存、配送、使用和废弃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药品管理制度,并建立药品管理团队,配备相应的药事管理人员。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建立药品采购控制制度,采取适当的采购方式,确保药品的质量和供应的稳定性。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建立药品储存管理制度,保证药品的质量和安全,合理利用储存空间,防止药品过期和变质。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建立药品配送管理制度,确保药品的准确、及时地配送到各临床科室,防止药品的滞销和过期。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建立药品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医疗人员对药品的使用,保证药品的合理用药和安全使用。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建立药品废弃管理制度,合理处理过期和失效的药品,防止对环境和人身造成危害。

第二章药品采购控制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制定药品采购管理制度,明确采购程序,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合理价格。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与符合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的药品生产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采购程序和要求进行药品采购,确保药品的真实有效。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定期对药品供应商进行评估,对供应商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第三章药品储存管理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建立药品储存管理制度,明确药品储存的要求和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建立药品库房,并按照分类和标识要求,储存药品,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制定药品库存管理制度,定期盘点药品库存,及时发现和处理药品过期和变质的问题。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建立药品储存环境监测制度,保证药品储存环境的温度、湿度和光照等符合要求。

第四章药品配送管理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建立药品配送管理制度,明确配送程序和要求,确保药品的准时配送。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建立药品配送记录制度,记录药品的配送情况,防止配送过程中的失误和差错。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定期对药品配送的质量和效果进行评估,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一、总则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对药品采购、存储、配送和使用等工作进行规范和管理的一系列制度和措施。

其目的是确保药品的合理使用,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安全,促进医疗机构的良性发展。

二、药品采购1. 采购流程(1)医疗机构应根据临床需求、药物使用指南、国家药品目录等制定药品采购计划。

(2)采购方式可以选择公开招标、比选或协议供货等方式,并依法签订采购合同。

(3)采购评估应注重药品质量、供货能力、价格和售后服务等因素,确保药品的优质、廉价供应。

2. 药品供应商要求(1)药品供应商应具备合法的生产、经营资格,并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2)医疗机构应与具有良好信誉和服务质量的供应商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3)供应商应提供药品质量保证书、质量检验报告和相关资质证明等文件,并接受随时的监督检查。

三、药品存储与配送1. 仓库管理(1)医疗机构应设立符合药品储存要求的药品仓库,确保存放环境符合规定,并制定相应的储存管理制度。

(2)药品应按照药品分类进行摆放,确保同类药品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2. 药品配送(1)药品配送要确保药品的完整性和标识的准确性,避免漏发或错配。

(2)配送时应注意药品的温度要求,特别是冷链药品,在运输过程中要保持适宜的温度。

(3)配送人员应当具备相关资质,并严格按照配送流程进行操作,确保药品的安全。

四、药品管理1. 药品注册(1)医疗机构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药品进行登记注册,确保药品的来源合法。

(2)登记注册时应提供药品的说明书、说明书中文翻译、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资料。

2. 药品分类根据药物的性质、用途等因素,医疗机构应将药物进行分类管理,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3. 药品出库与配药医疗机构应建立合理的药品配药机制,确保患者用药准确、及时。

4. 药品使用与监测(1)医疗机构应制定药品使用指南,明确各类药品的适应症、用法用量等信息。

(2)对于使用危险药品或高风险药品的患者,医疗机构应加强监测和记录,确保用药安全。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全文)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全文)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全文)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全文)XXX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XXX、XXX,XXX,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XXX,XXX卫生处,XXX、XXX、总装后勤部卫生局,XXX、XXX、XXX(校)务部卫生部(处)、武警部队、XXX,总后直属单位卫生部门:2002年,XXX共同制定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实施8年来,在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合理用药水平有了很大提高。

在总结各地《暂行规定》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国家药物政策以及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新形势和新任务,卫生部、XXX和XXX 共同对《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关情况请及时报卫生部医政司、XXX医政司和XXX。

附件: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docXXX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日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药物合理利用,保障公家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以病人为中心,以临床药学为基础,对临床用药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组织实施与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卫生部、XXX负责全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视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分、中医药行政部分负责本行政地区内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视管理。

军队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军队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是医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定设置药事管理组织和药学部门。

第五条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方可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卫生部、XXX、XXX联合印发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的通知,旨在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药物合理应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

这份规定是对2002年卫生部和XXX共同制定的《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的修订和完善。

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遵照执行,并及时报告执行情况。

第一章总则规定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的定义和目的,以及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

同时,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定设置药事管理组织和药学部门,确保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组织机构规定了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应当设立的药事管理组织和药学部门,以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要求。

此外,医疗机构不得将药品购销、使用情况作为医务人员或者部门、科室经济分配的依据,也不得在药品购销、使用中牟取不正当经济利益。

总之,这份规定的出台将有助于规范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提高临床用药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保障公众健康。

第十四条规定,二级以上医院药学部门负责人必须具备高等学校药学或临床药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以及本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其他医疗机构的药学部门负责人必须具备高等学校药学专业专科以上或中等学校药学专业毕业学历,以及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三章介绍了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概念和目的。

医疗机构在实施监督管理时,应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合理用药原则,尊重患者对药品使用的知情权和隐私权。

第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应根据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中成药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制定本机构基本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建立并执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应该组建由医师、临床药师和护士组成的临床治疗团队,共同开展临床合理用药工作。

第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遵循有关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路径、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使用药物,并对医师处方和用药医嘱的适宜性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临床药师,且临床药师应全职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工作,对患者进行用药教育,指导患者安全用药。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卫医政发〔2011〕11号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药物合理应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以病人为中心,以临床药学为基础,对临床用药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组织实施与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军队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军队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是医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定设置药事管理组织和药学部门。

第五条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方可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第六条医疗机构不得将药品购销、使用情况作为医务人员或者部门、科室经济分配的依据。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得在药品购销、使用中牟取不正当经济利益。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其他医疗机构应当成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

二级以上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委员由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临床医学、护理和医院感染管理、医疗行政管理等人员组成。

成立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的医疗机构由药学、医务、护理、医院感染、临床科室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药师、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组成。

医疗机构负责人任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主任委员,药学和医务部门负责人任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副主任委员。

第八条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应当建立健全相应工作制度,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负责。

第九条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的职责:(一)贯彻执行医疗卫生及药事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范文《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提高医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的目标是确保患者用药的合理、安全和有效,强化药品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专业性,提高医疗机构的药物治疗水平和药品管理水平。

第三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包括药品采购、药品存储、药品配送、药品配置、药品使用等环节。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药事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保证药事管理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性原则,即根据医学和药学的知识,合理确定医疗机构的药物需求。

(二)安全性原则,即确保患者用药安全,杜绝药品污染和药品失效。

(三)经济性原则,即在保证用药效果的前提下,合理控制药品的成本。

(四)规范性原则,即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规定进行药事管理。

(五)绩效评价原则,即对药事管理工作进行定期评价,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改进。

第二章药品采购第六条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应当按照医院药事管理制度进行,采购流程应当合理、透明、公平。

第七条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的原则是优先选择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药品,同时结合临床需求进行采购。

第八条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采购程序应当公开透明,遵循现代采购管理的原则。

(二)采购品种应当符合患者的需求和临床用药指南的要求。

(三)采购过程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原则,不得存在任何形式的违规行为。

(四)采购合同应当明确药品的交付周期、质量标准、计量单位、价格等要求。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药品采购的内部审核制度,确保采购过程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第十条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应当建立药品采购计划制度,合理安排采购时间和数量,防止药品短缺或过剩。

第三章药品存储第十一条医疗机构药品存储应当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药品存储的场所应当具备防火、防潮、防虫害等条件。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药物合理应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以病人为中心,以临床药学为基础,对临床用药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组织实施与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军队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军队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是医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定设置药事管理组织和药学部门。

第五条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方可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第六条医疗机构不得将药品购销、使用情况作为医务人员或者部门、科室经济分配的依据。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得在药品购销、使用中牟取不正当经济利益。

第七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其他医疗机构应当成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

二级以上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委员由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临床医学、护理和医院感染管理、医疗行政管理等人员组成。

成立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的医疗机构由药学、医务、护理、医院感染、临床科室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药师、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组成。

医疗机构负责人任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主任委员,药学和医务部门负责人任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副主任委员。

第八条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应当建立健全相应工作制度,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负责。

第九条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的职责:(一)贯彻执行医疗卫生及药事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审核制定本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二)制定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三)推动药物治疗相关临床诊疗指南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制定与实施,监测、评估本机构药物使用情况,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指导临床合理用药;(四)分析、评估用药风险和药品不良反应、药品损害事件,并提供咨询与指导;(五)建立药品遴选制度,审核本机构临床科室申请的新购入药品、调整药品品种或者供应企业和申报医院制剂等事宜;(六)监督、指导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的临床使用与规范化管理;(七)对医务人员进行有关药事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合理用药知识教育培训;向公众宣传安全用药知识。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是指医疗机构在药品管理方面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旨在保护患者用药安全、规范药品管理行为,提高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水平。

首先,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药事管理制度,明确药品管理的责任部门、人员,明确药品采购、储存、配送、使用、报废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和流程。

药事管理人员要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进行规范的药事管理工作。

其次,医疗机构要合理设置药房和药品库房。

药房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布局,保证药品易于取得和使用,并且要与医护人员的工作区域分开,避免交叉感染。

药品库房要具备良好的储存条件,保证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医疗机构还要建立完善的药品采购管理制度。

药品采购应当依法组织进行,采购合同要明确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等相关信息,严禁购买假冒伪劣药品。

医疗机构要与正规药品供应商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及时了解市场信息,选择合理的药品供应商。

在药品配送方面,医疗机构要按照药房库存和临床需要进行合理的配送计划,避免药品过期和过剩现象的发生。

配送过程中要注意药品的储存和运输条件,保证药品的完整性和质量。

医疗机构要加强药品使用管理,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医生要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用药,避免滥用和误用药物。

护理人员要正确操作药品,避免用错药、用错量等错误行为。

医疗机构要建立药品使用监测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用药中的问题。

最后,医疗机构要建立药品报废管理制度,对过期、损坏、变质等不能使用的药品及时予以处置。

报废药品要进行分类管理,严禁私自处置或外流。

医疗机构要定期清理和验收报废药品,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的实施,能够有效提高医疗机构的药品管理水平,保证患者用药的安全和有效性。

同时,医疗机构也要不断完善药事管理制度,适应药品管理的新变化和新要求,提高整个医疗机构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2021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完整版)

2021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完整版)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规范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保证用药安全、有效、经济,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内以医院药学为基础,以临床药学为核心,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机构药事工作是医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医疗机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应设立药事管理组织和药学部门。

第五条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方可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第二章药事管理组织第六条二级以上的医院应成立药事管理委员会,其他医疗机构(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除外)可成立药事管理组。

药事管理委员会(组)监督、指导本机构科学管理药品和合理用药。

三级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委员由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临床医学、医院感染管理和医疗行政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二级医院的药事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情况由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上述人员组成。

其他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组,可以根据情况由具有初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上述人员组成。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组)应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

第七条药事管理委员会(组)由5~7人组成。

其中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

机构主管负责人任主任委员,药学部门负责人任副主任委员。

药事管理委员会(组)的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负责。

第八条药事管理委员会(组)的职责是:(一)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按照《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机构有关药事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二)确定本机构用药目录和处方手册;(三)审核本机构拟购入药品或配制新制剂及新药上市后临床观察的申请;(四)制定本机构新药引进规则,建立新药引进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组成评委,负责对新药引进的评审工作;(五)定期分析本机构药物使用情况,组织评价本机构所用药物的临床疗效与安全性,提出淘汰药品品种意见;(六)组织检查毒、麻、精神及放射性等药品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七)组织药学教育、培训和监督、指导本机构临床各科室合理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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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制度】xx年卫生部《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全文第一章概述第二章组织结构与职责第一节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制度第二节药学部组织结构与职责第三节药学部工作制度第三章质量管理体系第一节质量管理组织与职责第二节质量管理体系评审第三节质量持续改进第四章应急管理体系第一节突发事件的药事应急管理体系第二节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药事应争管理体系第三节药事不良事件的应争管理体系第五章药品管理第一节特殊药品管理第二节药品采购管理第三节药品在库管理第四节药品调剂管理第五节药品的非正常处理第六节处方管xx年卫生部《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全文了解《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1、《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下称《规定》)贯彻民生为重的理念,落实医改政策;2、它促进合理用药,促障患者用药安全的力度大;3、突出加重了医院层面和院领导的责任;4、《规定》加强了临床用药的管理,贯彻了监测和持续改进理念;5、《规定》加强了临床药学和医院药学部门建设;6、《规定》强调医院药学工作的技术性、强调了药师在临床药物治疗中的作用;7、《规定》符合医改和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形势,权威性高。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全文【发文字号】:卫医政发〔xx〕11号【颁发部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执行时间】:xx0130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章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第四章药剂管理第五章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配置与管理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内容解读问题解答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药物合理应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以病人为中心,以临床药学为基础,对临床用药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组织实施与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军队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军队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是医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定设置药事管理组织和药学部门。

第五条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方可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第六条医疗机构不得将药品购销、使用情况作为医务人员或者部门、科室经济分配的依据。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得在药品购销、使用中牟取不正当经济利益。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其他医疗机构应当成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

二级以上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委员由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临床医学、护理和医院感染管理、医疗行政管理等人员组成。

成立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的医疗机构由药学、医务、护理、医院感染、临床科室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药师、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组成。

医疗机构负责人任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主任委员,药学和医务部门负责人任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副主任委员。

第八条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应当建立健全相应工作制度,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负责。

第九条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的职责:(一)贯彻执行医疗卫生及药事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审核制定本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二)制定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三)推动药物治疗相关临床诊疗指南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制定与实施,监测、评估本机构药物使用情况,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指导临床合理用药;(四)分析、评估用药风险和药品不良反应、药品损害事件,并提供咨询与指导;(五)建立药品遴选制度,审核本机构临床科室申请的新购入药品、调整药品品种或者供应企业和申报医院制剂等事宜;(六)监督、指导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的临床使用与规范化管理;(七)对医务人员进行有关药事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合理用药知识教育培训;向公众宣传安全用药知识。

第十条医疗机构医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与医疗机构药物治疗相关的行政事务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功能、任务、规模设置相应的药学部门,配备和提供与药学部门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备和设施。

三级医院设置药学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二级科室;二级医院设置药剂科;其他医疗机构设置药房。

第十二条药学部门具体负责药品管理、药学专业技术服务和药事管理工作,开展以病人为中心,以合理用药为核心的临床药学工作,组织药师参与临床药物治疗,提供药学专业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药学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和工作记录,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二级以上医院药学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等学校药学专业或者临床药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及本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除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药学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等学校药学专业专科以上或者中等学校药学专业毕业学历,及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三章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第十五条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是对医疗机构临床诊断、预防和治疗疾病用药全过程实施监督管理。

医疗机构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合理用药原则,尊重患者对药品使用的知情权和隐私权。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据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中成药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制定本机构基本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建立并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由医师、临床药师和护士组成的临床治疗团队,开展临床合理用药工作。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遵循有关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路径、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使用药物;对医师处方、用药医嘱的适宜性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临床药师。

临床药师应当全职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工作,对患者进行用药教育,指导患者安全用药。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临床用药监测、评价和超常预警制度,对药物临床使用安全性、有效性和经济性进行监测、分析、评估,实施处方和用药医嘱点评与干预。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用药错误和药品损害事件监测报告制度。

医疗机构临床科室发现药品不良反应、用药错误和药品损害事件后,应当积极救治患者,立即向药学部门报告,并做好观察与记录。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用药错误和药品损害事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结合临床和药物治疗,开展临床药学和药学研究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制订相应管理制度,加强领导与管理。

第四章药剂管理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处方管理办法》、《国家处方集》、《药品采购供应质量管理规范》等制订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编制药品采购计划,按规定购入药品。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制订本机构药品采购工作流程;建立健全药品成本核算和账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药品购入检查、验收制度;不得购入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药品。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临床使用的药品应当由药学部门统一采购供应。

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审核同意,核医学科可以购用、调剂本专业所需的放射性药品。

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药品的采购、调剂活动,不得在临床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应的药品。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制订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定期对库存药品进行养护与质量检查。

药品库的仓储条件和管理应当符合药品采购供应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成药和中药饮片应当分别储存,分类定位存放。

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危险性药品应当另设仓库单独储存,并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制订相关的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和监督使用。

第二十八条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药品调剂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认真审核处方或者用药医嘱,经适宜性审核后调剂配发药品。

发出药品时应当告知患者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指导患者合理用药。

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除药品质量原因外,药品一经发出,不得退换。

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门急诊药品调剂室应当实行大窗口或者柜台式发药。

住院(病房)药品调剂室对注射剂按日剂量配发,对口服制剂药品实行单剂量调剂配发。

肠外营养液、危害药品静脉用药应当实行集中调配供应。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要建立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实行集中调配供应。

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应当符合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技术审核、验收,合格后方可集中调配静脉用药。

在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以外调配静脉用药,参照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执行。

医疗机构建立的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制剂管理按照《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

第五章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配置与管理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医疗机构直接接触药品的药学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本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8%。

建立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的,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另行增加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数量。

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性质、任务、规模配备适当数量临床药师,三级医院临床药师不少于5名,二级医院临床药师不少于3名。

临床药师应当具有高等学校临床药学专业或者药学专业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并应当经过规范化培训。

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考核和管理,制订培训计划,组织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毕业后规范化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将完成培训及取得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情况,作为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专业岗位聘任的条件之一。

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药师工作职责:(一)负责药品采购供应、处方或者用药医嘱审核、药品调剂、静脉用药集中调配和医院制剂配制,指导病房(区)护士请领、使用与管理药品;(二)参与临床药物治疗,进行个体化药物治疗方案的设计与实施,开展药学查房,为患者提供药学专业技术服务;(三)参加查房、会诊、病例讨论和疑难、危重患者的医疗救治,协同医师做好药物使用遴选,对临床药物治疗提出意见或调整建议,与医师共同对药物治疗负责;(四)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实施处方点评与超常预警,促进药物合理使用;(五)开展药品质量监测,药品严重不良反应和药品损害的收集、整理、报告等工作;(六)掌握与临床用药相关的药物信息,提供用药信息与药学咨询服务,向公众宣传合理用药知识;(七)结合临床药物治疗实践,进行药学临床应用研究;开展药物利用评价和药物临床应用研究;参与新药临床试验和新药上市后安全性与有效性监测;(八)其他与医院药学相关的专业技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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