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标签查验工作规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2013年第一批179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2013年第一批179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3.03.04
•【文号】国质检认[2013]123号
•【施行日期】2013.09.1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2013年第一批179项出
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通知
(2013年3月4日国质检认[2013]123号)经审查,现将《出口食品中蜡样芽胞杆菌检测方法》等179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予以发布。
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代替标准及实施日期见附件。
代替标准自本批标准实施之日起废止。
附件:2013年第一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目录
附件:
2013年第一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目录。
大学植物检疫学考试(习题卷5)
大学植物检疫学考试(习题卷5)第1部分:单项选择题,共40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
1.[单选题]_____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名录内的濒危植物。
A)松树B)鸡翅木C)龟甲牡丹D)大果紫檀答案:C解析:依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2.[单选题]IPPC是____框架内通过的一个有关植物检疫的多边国际协议。
A)FAOB)SPSC)WTOD)WHO答案:A解析:依据:《植物检疫概论》第三节3.[单选题]携带、邮寄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____。
A)按携带、邮寄进境检疫要求实施检疫B)不得携带、邮寄出境C)一律不实施检疫D)物主有检疫要求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实施检疫答案:D解析:依据:《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三十三条4.[单选题]进境水果现场查验时,检查泰国荔枝、龙眼枝条长度不超过____。
A)5厘米B)10厘米C)15厘米D)20厘米答案:C解析: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泰王国农业与合作部关于泰国热带水果输华检验检疫条件的议定书》5.[单选题]_________属于寄生性杂草。
A)齿裂大戟B)南方菟丝子C)北美刺龙葵D)长芒苋答案:B解析:《杂草种子图鉴》6.[单选题]( )按照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相关规定,各关设置授权审批受理、审核、终审3个环节,其审批流程各关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_____个工作日内完成,检疫许可证有效期为_____个月,实施一次审批,分批核销。
A)15,12B)8,12C)15,6D)8,6答案:A解析:审批工作规范。
按照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相关规定,请各直属海关设置授权审批受理、审核、终审3个环节,终审由直属海关业务管理部门完成。
直属海关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流程,检疫许可证有效期为12个月,实施一次审批,分批核销。
故本题答案为A。
7.[单选题]( )根据《进口蒙古国大麦植物检验检疫要求》规定,进口大麦应在双方指定的______口岸进境,并在指定加工厂生产加工、储藏。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现场验收检查表-(简要)
34.原料仓储管理制度应当规定库位规划、堆放方式、垛位标识、库房盘点、环境要求、虫鼠防范、库房安全、出入库记录等内容。
制度内容应当符合企业生产实际,具有可操作性。
原料出入库记录
35.有原料出入库记录。
36.原料出入库记录应当包括原料名称、包装规格、生产日期、供应商简称或者代码、入库数量和日期、出库数量和日期、库存数量、保管人等信息。
记录信息应当客观、完整、真实。
5.从原料经销商采购的,供应商评价记录应当包括经销商名称及注册地址、联系方式、营业执照注册号、原料通用名称及商品名称、评价内容、评价结论、评价日期、评价人等信息。
记录信息应当客观、完整、真实。
6.企业统一采购原料供分支机构使用的,分支机构应当复制、保存供应商评价记录。
合格供应商名录
记录信息应当客观、完整、真实。
原料垛位
标识卡
37.有原料垛位标识卡。
38.原料仓储做到“一垛一卡”。
39.原料垛位标识卡应当标明原料名称、供应商简称或者代码、垛位总量、已用数量、检验状态等信息。
热敏原料管理
40.维生素、微生物和酶制剂等热敏物质的贮存温度符合标签上的贮存要求,有温度监控设施。
41.有温度监控记录。
验收
内容
验收方法
验收 项目
验收细目及标准
(一)
原料供应商评价
1.询问企业相关人员如何进行供应商评价。
2.查阅企业的原料供应商评价和再评价制度、供应商评价记录、合格供应商名录。
3.抽查库存原料或出入库记录对供应商评价和再评价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对照检查。
供应商评价和再评价制度
1.有供应商评价和再评价制度。
(二)
原料验收与查验
检验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规范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前言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是指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在维持食品品质、增强食品特性、改进生产效率等方面发挥作用的化学品,其质量安全关系到食品安全和国际贸易。
为了保障进出口食品安全,加强和完善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档规定了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的监督管理机构、执行标准、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工作规范,以确保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的安全可靠,同时有利于提升我国食品质量和安全水平。
监督管理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的监督管理机构,其职责主要包括:•制定监督管理措施;•审批食品添加剂的品名、用途、用量、生产工艺、标准等;•监督食品添加剂在生产、流通和使用等环节的质量安全。
执行标准监督检查对象监督检查对象包括生产企业、进口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等。
每个环节中,都应该有专业、负责、有素质的检查人员对食品添加剂进行检查,以保证添加剂的质量安全。
监督检查内容监督检查内容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生产企业•生产企业的资质是否符合要求;•生产设施和生产条件是否符合生产卫生标准;•生产工艺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原材料、产品检测等控制措施是否到位。
2.进口企业•进口企业的资质是否得到批准;•进口食品添加剂的品质是否符合规定;•进口食品添加剂是否符合中国国家标准或进出口国家标准。
3.销售企业•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的售后服务是否到位;•对产品进行合理的储存和运输。
4.使用单位•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照产品标准书的要求使用。
监督检查检查流程监督检查按照以下流程进行:1.初次检查对进出口食品添加剂从产地到使用环节的检查,对企业进行资质审查,同时模拟现场情况,进行生产质量、检测仪器、药物、产品应用等方面的综合检查。
2.追溯调查发现问题或突发事件时,对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的生产、流通、使用等情况进行调查,以确认食品添加剂的来源、质量等。
3.例行检查随机抽查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的质量,进行检测和测试,同时对企业进行资质审查,以确定企业是否符合相关的标准和规定。
动植物检疫岗位练习题库(含参考答案)
动植物检疫岗位练习题库(含参考答案)一、单选题(共50题,每题1分,共50分)1、____负责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A、农业农村部B、商务部C、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D、海关总署正确答案:D2、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进出境的样品、____、暂时进出境的货物以及其他非贸易性物品,免予检验。
A、旧机电B、成套设备C、礼品D、固体废物正确答案:C3、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海关对进出口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对实施许可制度和国家规定必须经过认证的进出口商品实行____管理。
A、备案B、验证C、注册D、分类正确答案:B4、该图片的症状很可能是____危害引起的。
A、菊花滑刃线虫B、松材线虫C、根结线虫D、腐烂茎线虫正确答案:D5、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指定口岸所在地海关应配备与进境食用水生动物进口贸易量相适应、具备相应的岗位资质条件的检验检疫专业人员,数量不得少于____。
A、2名B、1名C、5名D、3名正确答案:A6、进口国家或者地区要求提供注册登记的出口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名单的,由____统一向进口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推荐并办理有关手续。
A、直属海关B、隶属海关C、海关总署D、农业农村部正确答案:C7、各隶属海关在工作中发现重大或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隶属海关须在____上报直属海关,直属海关须在____上报海关总署。
A、1小时内;2小时内B、1小时内;1小时内C、2小时内;1小时内D、2小时内;2小时内正确答案:C8、进境粮食申报数量不得超过许可证数量的____。
A、10%B、15%C、5%D、3%正确答案:C9、____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A、国家发改委B、海关总署C、商务部D、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正确答案:B10、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船舶、飞机、火车,经检疫发现有禁止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口岸海关必须进行________。
A、退回B、补办检疫审批手续C、熏蒸、消毒D、封存或销毁正确答案:D11、在配制过氧乙酸消毒液的过程中,加入一定比例的____可起到抗冻作用。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标签查验工作规范
附件1: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标签查验工作规范一、适用范围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不包括饲用粮谷类)标签查验、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标签定义以文字、图形、符号说明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内容的一切附签及其他说明物。
三、标签查验(一)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实施现场检验检疫时,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标签进行以下内容的查验:1. 标签应直接印制在包装物上,或粘贴、吊在包装物上,不得与包装物分离。
2. 标签的印制材料应结实耐用。
3. 标签上出现的符号、代号、术语等应符合国家法令、法规和有关标准的规定,文字、符号、图形清晰醒目。
4. 饲料标签标注的计量单位,必须采用法定计量单位。
5. 一个标签只标示一个饲料产品,不可一个标签上同时标出多个饲料产品。
6. 进境饲料标签上必须使用中文,并使用规范的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有对应关系的汉语拼音及其他文字。
7. 散装产品的标签随发货单一起传送。
— 8 —(二)对加施的标签,审核其内容是否符合下列要求:1. 饲料名称能够反映饲料真实属性。
2. 需指明饲喂对象和饲喂阶段的,必须在饲料名称中予以表明。
3. 标明用来加工饲料产品使用的主要原料名称以及添加剂、载体和稀释剂名称。
单一有效成分饲料添加剂可不标注原料组成。
4. 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是否符合有关要求(见说明1)。
5. 标签上应标明生产该产品所执行的标准编号。
6. 每个包装物中是否用法定计量单位(公制)标明净重,散装运输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标明每个运输单位的净重(见说明2)。
7. 是否采用国际通用表示方法标明产品的生产日期。
生产日期应完整地表明年、月、日。
8. 是否按要求标示了保质期,用“保质期个月(或若干年、天)”表示9. 储藏条件和储藏方法。
10. 生产者、分装者企业名称、地址和编号11. 原产国家或地区名称12. 饲料添加剂、预混料、浓缩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的标签,是否标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13. 动物源性饲料必须标明饲用动物种类范围。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标签查验工作规范
附件1: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标签查验工作规范一、适用范围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不包括饲用粮谷类)标签查验、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标签定义以文字、图形、符号说明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内容的一切附签及其他说明物。
三、标签查验(一)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实施现场检验检疫时,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标签进行以下内容的查验:1. 标签应直接印制在包装物上,或粘贴、吊在包装物上,不得与包装物分离。
2. 标签的印制材料应结实耐用。
3. 标签上出现的符号、代号、术语等应符合国家法令、法规和有关标准的规定,文字、符号、图形清晰醒目。
4. 饲料标签标注的计量单位,必须采用法定计量单位。
5. 一个标签只标示一个饲料产品,不可一个标签上同时标出多个饲料产品。
6. 进境饲料标签上必须使用中文,并使用规范的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有对应关系的汉语拼音及其他文字。
7. 散装产品的标签随发货单一起传送。
— 8 —(二)对加施的标签,审核其内容是否符合下列要求:1. 饲料名称能够反映饲料真实属性。
2. 需指明饲喂对象和饲喂阶段的,必须在饲料名称中予以表明。
3. 标明用来加工饲料产品使用的主要原料名称以及添加剂、载体和稀释剂名称。
单一有效成分饲料添加剂可不标注原料组成。
4. 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是否符合有关要求(见说明1)。
5. 标签上应标明生产该产品所执行的标准编号。
6. 每个包装物中是否用法定计量单位(公制)标明净重,散装运输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标明每个运输单位的净重(见说明2)。
7. 是否采用国际通用表示方法标明产品的生产日期。
生产日期应完整地表明年、月、日。
8. 是否按要求标示了保质期,用“保质期个月(或若干年、天)”表示9. 储藏条件和储藏方法。
10. 生产者、分装者企业名称、地址和编号11. 原产国家或地区名称12. 饲料添加剂、预混料、浓缩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的标签,是否标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13. 动物源性饲料必须标明饲用动物种类范围。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解读.
后续配套文件的制定计划
• • • • • 制定出口饲料生产、加工企业分类管理方案。 分类制定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要求。 分类制定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要求。 主要贸易国家宠物食品相关法规标准汇的重要意义
•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体系包括《进出口饲料和饲 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和已出台、后续制定的 相关配套法规以及农业部相关法规
2008年9月底,“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影响恶劣。美国、欧盟等主 要贸易国家纷纷采取自动扣留检测等措施,对从中国进口饲料等农产 品和食品进行三聚氰胺的严格控制。 。国内外动植物疫情和有毒有害物质防控形势依然严峻。
管理办法制定了法律法规依据
•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正在修订)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 规定》 (国务院第503号令)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管理体系的重要意义
• 检验检疫事业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
1999年发生在比利时的二噁英污染事件,波及德国、荷兰等多个欧洲 国家,影响世界各国从上述国家的进口贸易,直接导致比利时内阁集 体辞职。 2007年3-4月,先后发生美国和南非的宠物食品中毒事件,国外调查 表明与我国企业生产出口的小麦蛋白和玉米蛋白有关,在生产过程中 违规添加了“三聚氰胺”废料。
管理办法制定了法律法规依据
• 技术标准 GB 13078-2001《饲料卫生标准》 GB 10648-1999 《饲料标签》 GB/T 20190-2006 《饲料中牛羊源性成分的定性 检测-PCR法》 SN/T0800.20-2002《进出境饲料检疫规程》 其他饲料产品生产有关技术标准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 监督管理办法概要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提高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安全水平,保护动物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口、出口及过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以下简称饲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作饲料用途的动植物及其产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管理。
药物饲料添加剂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口饲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饲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风险管理第四条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口饲料实施风险管理,包括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对进出口饲料实施的产品风险分级、企业分类、监管体系审查、风险监控、风险警示等措施。
第五条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进出口饲料的产品风险级别,采取不同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并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检验检疫机构根据进出口饲料的产品风险级别、企业诚信程度、安全卫生控制能力、监管体系有效性等,对注册登记的境外生产、加工、存放企业(以下简称境外生产企业)和国内出口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以下简称出口生产企业)实施企业分类管理,采取不同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并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国家质检总局按照饲料产品种类分别制定进口饲料的检验检疫要求。
对首次向中国出口饲料的国家或者地区进行风险分析,对曾经或者正在向中国出口饲料的国家或者地区进行回顾性审查,重点审查其饲料安全监管体系。
根据风险分析或者回顾性审查结果,制定调整并公布允许进口饲料的国家或者地区名单和饲料产品种类。
第八条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口饲料实施风险监控,制定进出口饲料年度风险监控计划,编制年度风险监控报告。
进口食品标签管理规定(三篇)
进口食品标签管理规定进口食品标签管理是指对进口食品的标签信息进行管理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进口食品标签管理规定:1. 标签内容要求:进口食品标签应包含以下信息:产品名称、生产商/供应商名称和地址、净含量、成分表、使用方法、保存条件、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食品添加剂、购买与消费的建议、营养成分表等。
2. 标签语言要求:进口食品标签的主要信息应以官方语言编写,并可能需要与所进口国家的官方语言相同或并列。
3. 标签规格要求:进口食品标签的大小、字号、形状、颜色等应符合所在国家的标准和规定。
4. 标签真实性要求:进口食品标签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能含有虚假或误导性的内容。
5. 标签审批要求:某些国家或地区要求进口食品标签必须经过审批或注册批准,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后才能销售。
6. 标签语言翻译要求:进口食品标签中如果含有非官方语言,可能需要提供官方语言的翻译,并符合所在国家的要求。
7. 进口品牌和商标要求:进口食品标签上的品牌和商标必须符合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并经过相应的注册和授权手续。
这些规定和要求可以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规和标准而有所不同,进口商和生产商应根据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具体要求来进行标签管理。
进口食品标签管理规定(二)是指国家针对进口食品的标签内容和格式进行管理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提供准确、清晰、完整的食品信息,确保食品安全和卫生。
以下是一些进口食品标签管理的常见规定:1. 标签内容:进口食品标签上必须包含以下内容:产品名称、生产日期和有效期、配料表、含有可能引起过敏的成分说明、营养标识、食品添加剂名称和用量、贮存条件和食用方法、生产厂商或进口商名称和地址、原产地、批次号等信息。
2. 标签语言:标签必须使用当地语言或国际通用语言书写,确保消费者能够理解其中的信息。
3. 标签格式:标签应具有足够的清晰度和易读性,字体大小、颜色等要求符合规定,确保消费者方便阅读。
饲料标签检查内容和判定标准
饲料标签检查内容和判定标准饲料标签是畜禽饲养业中非常重要的信息来源,它涵盖了饲料的成分、用途、营养成分和饲喂建议等关键信息。
饲料标签的正确检查和判定是保障畜禽健康和生产安全的重要环节,下面将介绍饲料标签检查内容和判定标准。
一、饲料标签检查内容1.饲料名称:饲料名称应与其真实成分和用途相匹配。
通常,饲料名称应能准确地描述饲料的种类和用途,如蛋白饲料、维生素饲料等。
2.成分分析:饲料标签应清晰地列出饲料的主要成分。
成分列表应按照降序排列,并且应声明成分的含量或添加量。
这将帮助畜禽饲养者了解饲料的营养价值和适用范围。
3.营养成分:饲料标签上应包含饲料的主要营养成分,如蛋白质、脂肪、纤维、灰分、维生素、矿物质等。
这些营养成分的含量将影响畜禽的生长、发育和免疫力。
4.外观和质量:饲料标签应清晰地描述饲料的外观和质量。
这包括饲料的颜色、气味、纯净度等方面。
如果饲料有异味、变色或发霉等情况,可能说明饲料过期或质量不合格。
5.用途和禁忌:饲料标签应明确饲料的用途和禁忌。
有些饲料可能有特定的用途或限制,如生长期饲料、催乳饲料等。
畜禽饲养者需要了解饲料的适用范围和使用方法,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6.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饲料标签上应标明饲料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
这将帮助畜禽饲养者合理安排使用饲料的时间,避免使用过期饲料带来的健康风险。
7.生产厂家和联系信息:饲料标签应明确饲料的生产厂家和联系信息。
这将有助于畜禽饲养者在需要时联系和寻求支持。
二、饲料标签的判定标准1.饲料的成分与描述是否一致:饲料标签上的成分描述应与实际成分相符合。
如果饲料的实际成分与标签描述不一致,可能存在虚假宣传或欺骗行为,需要谨慎选择和使用。
2.营养成分是否合理:饲料标签上的营养成分应符合畜禽的需求。
饲料的蛋白质、脂肪、纤维、维生素和矿物质等含量应与畜禽生长和发育的要求相匹配。
3.饲料的外观和质量是否正常:饲料的外观和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
饲料不应有异味、变色、发霉以及其他异常情况,否则可能对畜禽健康产生负面影响。
饲料标签检查内容和判定标准
饲料标签检查内容和判定标准注:关键项(A)全部符合,且重要项(B)少于3项(含3项)不符合,则判定为合格;关键项(A)一项不符合或重要项(B)三项以上不符合,则判定为不合格。
饲料标签判定标准饲料产品标签标识不规范是当前饲料生产经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之一,不仅影响到用户的知情权,也增加了质量安全监管难度,埋下了质量安全隐患.针对当前全国正在开展饲料标签大检查工作,现结合《饲料标签》标准GB 10648的规定,对标签标准的判定标准归纳如下:一、标签判定A项内容1、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应与所执行的企业标准一致;2、“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产品:应标注“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字样、添加药物的法定名称、准确含量、停药期及其它注意事项3、生产日期:应真实完整地标明生产时间(年、月、日)4、保质期:应准确清楚地标出5、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号:应标注且与农业部公告一致6、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应标注且与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批文一致7、动物性饲料:应符合国家饲料标签标准,并标明动物源名称和《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编号8、乳及乳制品之外的动物性饲料产品:应标注“本产品不得饲喂反刍动物”二、标签判定B项内容1、“本产品符合饲料卫生标准”:应标注该字样2、饲料名称:应表明该产品的真实属性3、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应按《饲料标签》5.3表中列出应标注的项目4、原料组成:应标明主要原料名称以及添加剂、载体和稀释剂名称5、产品标准编号:标准应在有效期内,内容应标注齐全、准确,6、饲料添加剂:应标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7、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和精料补充料:应给出相应配套的推荐配方或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8、净重(或净含量):应使用法定计量单位标明9、贮存条件和贮存方法:如需要应标明10、生产企业名称、地址、邮编、电话:应标明11.基本要求:标签应与包装物同行且一个产品一个标签注:关键项(A)全部符合,且重要项(B)少于3项(含3项)不符合,则判定为合格;关键项(A)一项不符合或重要项(B)三项以上不符合,则判定为不合格。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规范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规范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4.17•【文号】国卫办食品发〔2017〕14号•【施行日期】2017.04.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规范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发〔2017〕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为规范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以下简称进口无国标食品)的相关标准审查工作,经商相关部门,现通知如下:一、明确进口无国标食品的范围进口无国标食品,是指由境外生产经营的,我国未制定公布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不包括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通用标准或产品标准已经涵盖的食品、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或审批的食品、由已有食品安全标准的各种原料混合而成的预混食品以及其他不属于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情形。
进口无国标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管理规定。
二、规范进口无国标食品的相关标准审查职责和程序(一)职责。
国家卫生计生委委托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参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的机制和流程,开展进口无国标食品标准的技术审查工作。
(二)审查程序。
1.申请资料的提交。
申请进口无国标食品,由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或者其委托的进口商向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提交所执行的相关国家(地区)标准或者国际标准。
2.初审及征求意见。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负责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确属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申请资料于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网站(网址:)进行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为30日。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负责反馈意见的整理、汇总。
3.技术审查。
征求意见截止后,根据审查需要,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中选择相应的专家,承担具体申请材料的技术审查工作。
进出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1. 引言进出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检验检疫工作是保障国家动物健康和人民生命安全的重要措施。
为了规范进出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检验检疫管理工作,确保其安全、可靠和合法,制定了本《进出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3. 管理要点3.1 检验检疫要求进出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境;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须经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合格后方可出境。
3.2 检验检疫机构国家设立专门的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出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检验检疫工作,拥有合格的检验检疫设备和技术人员。
检验检疫机构应定期进行设备检测和技术培训,确保检验检疫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3 抽样检验进出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检验检疫机构将从每批次进出境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中抽取样品进行检验,以确保其质量和安全性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抽样检验应遵循统一的抽样方案和程序,确保抽样的公正、客观和全面。
3.4 检验结果评定检验检疫机构对抽样检验结果进行评定和判定,根据国家标准和要求判断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是否合格。
评定结果应及时通知进出境企业,并在检验检疫系统中记录和归档。
3.5 检验检疫费用进出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检验检疫费用由进出境企业承担,费用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检验检疫机构应及时向企业提供费用清单,并保证费用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3.6 不合格处理如发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应及时通知相关企业,并指导企业进行整改。
对于严重违反国家标准和要求的,检验检疫机构有权暂停进出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检验检疫工作,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4. 监督管理4.1 监督检查国家将定期组织对进出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检验检疫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以核实检验检疫机构的执行情况和结果准确性。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1. 引言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是国际贸易中的重要商品之一。
为了保障国内动物饲养业的安全和发展,海关总署制定了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本文将介绍该管理办法的详细内容。
2. 监督管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相关规定,海关总署对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实行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具体包括以下方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进出口许可管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检验检疫要求和程序;•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查验和抽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标识和说明要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追溯管理。
3. 进出口许可管理为了保障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和安全,海关总署实行严格的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
具体流程如下:1.申请许可:申请人需要向海关总署提交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许可申请,包括相关的产品信息、生产企业信息和质量认证等资料。
2.审核批准:海关总署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生产企业进行实地考察。
经审核合格的申请将获得进出口许可批准。
3.许可登记:获得进出口许可批准的企业将登记在海关总署的许可登记数据库中,并获得相应的许可证书。
4. 检验检疫要求和程序为了确保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和安全,海关总署对其进行严格的检验检疫。
具体要求和程序如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检验标准:海关总署将制定和执行相应的检验标准,包括物理性能、化学成分和微生物等方面的检验指标。
•检验抽样:海关总署可以对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进行抽样检验,以确保样品的代表性。
•检验结果评定:根据检验结果和相关标准,海关总署进行结果评定,确定是否合格。
•检验证书:经检验合格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将获得检验证书,以证明其符合相关要求。
5. 查验和抽检为了加强对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监管,海关总署实施查验和抽检制度。
具体内容如下:•查验申报: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申报时,海关总署将对货物进行查验,包括实物检查和文件核对等。
进出境饲料和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规定
进出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进出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提高进出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安全卫生质量,保护动物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境含过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各自辖区内的进出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和境外向中国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第二章风险管理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类别特性和风险高低对进出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实施检验检疫分级和分类管理;第六条国家质检总局按照检疫风险的高低将进出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分为Q1、Q2、Q3三个风险等级,并进行动态调整;Q1级:进境时需要办理检疫许可证;进出境含过境时须查验检疫证书;Q2级:进境时不需办理检疫许可证;进出境含过境时须查验检疫证书;Q3级:进境时不需办理检疫许可证;除非进口国家或地区有的特定要求或双边协议另有规定,进出境含过境时一般不须查验检疫证书;第七条根据进出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安全卫生风险高低,检验检疫机构对来自注册登记的境外生产企业和注册登记的国内生产、加工、存放企业进行分类管理,分S1、S2、S3、S4四类企业分别执行不同的抽查检验模式;有关分类管理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制定;第八条国家质检总局对首次提出向中国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国家或地区进行风险分析,对曾经或正在向中国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国家或地区进行回顾性审查;根据风险分析或回顾性审查结果,制定允许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国家或地区名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种类及其进境检验检疫要求;第九条国家质检总局制定进出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安全卫生年度监控计划,编制进出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安全卫生年度监控报告;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监控计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每年上报监控结果,并对下一年度的监控工作提出建议;第三章进境检验检疫与监督管理第一节注册登记第十条输出国家或地区主管部门对拟向中国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生产企业进行审查,符合输出国家或地区和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方可向国家质检总局推荐;推荐材料应包括:企业名称、地址、注册登记号、产品名称、主要成分、用途等信息;官方证明,所推荐的企业已经主管当局批准,允许其生产、加工、存放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并一直处于官方的有效监管之下,其安全卫生条件符合本国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其产品允许在输出国家或地区自由销售;第十一条国家质检总局收到推荐材料并经审查合格后,派出专家组到输出国或地区对申请注册登记的企业进行抽查;对抽查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不予注册登记,并将有关原因向输出国家或地区主管部门进行通报;对抽查符合要求的及未被抽查的其他推荐企业,予以注册登记;第十二条国家质检总局向输出国家或地区主管部门通报获得注册登记的企业名单并在国家质检总局官方网站上公布;第十三条注册登记的有效期为5年;需要延期的企业,由输出国家或地区主管部门根据输出国家或地区及中国最新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对其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延期;国家质检总局可派出专家组到输出国家或地区对申请延期的企业进行回顾性抽查,除抽查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外,注册登记有效期延长5年;第十四条注册登记企业停产、转产、倒闭,被主管部门吊销生产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或发生安全卫生事故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或召回产品的,输出国家或地区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通报;第二节检验检疫第十五条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验检疫:一中国法律法规、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二双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三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列明的要求;四贸易合同或信用证中注明的检验检疫要求;第十六条进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必须来自国家质检总局注册登记的生产企业;第十七条经注册登记的境外生产企业或其在中国的代理商必须按照中国饲料标签国家标准设计中文标签,进入中国市场销售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包装上必须带有符合中国国家标准的饲料标签;散装进口的饲料或饲料添加剂,对直接调运到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生产、加工企业用于饲料生产的,免予加施标签;对于进入市场销售的,进口企业须事先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场所加施饲料标签方可销售;第十八条国家质检总局对Q1级检疫风险的进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实行检疫审批制度;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第十九条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进境前或进境时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须填写报检单,并提供原产地证书、贸易合同、信用证、提单、发票等;对Q1、Q2级检疫风险的产品,须提供输出国家或地区主管部门签发的正本检验检疫证书;对Q1级检疫风险的产品,还须提供有效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第二十条检验检疫机构对货主或其代理人报检时所提供的单证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受理报检;对Q1级检疫风险的产品,还应对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批准的数重量进行核销,并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受理报检;第二十一条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对进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实施现场查验:一核对货证:核对单证与货物的名称、数重量、生产日期、集装箱号码、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生产企业名称或者注册登记号等是否相符;二标签检查:标签是否符合饲料标签国家标准;三感官检查:包装、容器是否完好,是否超过保质期,有无腐败变质,有无携带有害生物,有无土壤、动物尸体、动物排泄物等禁止进境物;第二十二条现场查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一输出国家或地区未列入允许进口的国家或地区名单的;二来自非注册企业的或注册企业的非注册产品的;三货证不符,或标签不符合标准且无法改正的;四发现超过保质期或严重腐败变质的;五土壤、动物尸体、动物排泄物等的;六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无法进行有效的检疫除害处理的;对散包、容器破裂的,责成货主或者代理人整理完好;包装破损且有传播动植物疫病风险的,应对所污染的场地、物品、器具进行检疫处理;第二十三条检验检疫机构按照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抽取样品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卫生项目的实验室检测:一S1类企业免验企业:免予实验室检测,现场检验检疫合格后,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予以放行;二S2类企业:对80%的批次,现场检验检疫合格后,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予以放行;对20%的批次抽取样品,出具抽/采样凭证;三S3类企业:对50%的批次,现场检验检疫合格后,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予以放行;对50%的批次抽取样品,出具抽/采样凭证;四S4类企业:现场检验检疫合格后,每批抽取样品,出具抽/采样凭证;所有被抽取样品送实验室检测的货物,必须调运到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存放场所等待检测结果;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予以放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退回、销毁或者无害化处理;经无害化处理合格的可准予销售和使用;第二十四条分港卸货的进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需统一出证的,先期卸货港检验检疫机构将检验检疫结果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卸毕港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由卸毕港检验检疫机构汇总后出证;第二十五条进境饲料或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不合格,需要对外索赔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相关证书;第二十六条对国内有关部门市场抽查通报的或用户投诉的进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安全卫生质量问题,由有关检验检疫机构开展追溯性调查,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二十七条国家质检总局根据输出国家或地区的饲料安全卫生状况、检验检疫过程中或国内市场上发现的饲料安全卫生问题,及时开展风险分析,发布风险警示信息,采取风险管理措施,调整相关产品的检验检疫分级和分类;第二十八条进境国家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内的产品作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按照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检验检疫;第三节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货主或其代理人未取得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前,不得擅自转移、销售、使用进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第三十条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企业进出口合同上的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除非被取消备案资格,备案长期有效;所有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企业必须在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备案,并报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公布;未经备案的企业检验检疫机构不得受理其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报检;第三十一条进口企业必须建立经营档案并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核查;档案应记录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报检号、品名、数重量、包装、输出国家或地区、国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名称及其注册登记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进境流向等信息,档案至少保留二年;第三十二条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企业的经营档案进行年度审查,年度审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年度审查发现严重违反检验检疫规定或限期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其备案资格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6个月内不再受理其重新备案的申请;第三十三条一旦国外发生饲料安全事故,涉及已经进口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时,进口企业必须负责召回有关进口产品,并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做退回、销毁或无害化处理;拒不履行召回义务的,取消备案资格,3年内不再受理其重新备案的申请;第四章出境检验检疫与监督管理第一节注册登记第三十四条出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加工、存放企业申请注册登记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厂房、工艺、设备和设施1、厂址应避开工业污染源,远离养殖场、屠宰场、居民点;2、厂房、车间布局合理,生产区与生活区、办公区分开;3、工艺设计合理,符合安全卫生要求;4、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及仓储设施;5、具备有害生物啮齿动物、苍蝇、仓储害虫等防控设施;二具有与其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三具有必要的检验实验室,或者与有相关资质的实验室签署委托检验合同;四管理制度1、岗位责任制度;2、人员培训制度;3、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4、按照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原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开展自检自控;5、标准卫生操作规范SSOP;6、原辅料、包装材料合格供应商评价和验收制度;7、饲料标签管理制度和产品追溯制度;8、废弃物、废水处理制度;9、客户投诉和不合格产品召回处理程序;10、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第三十五条申请注册登记的企业还应符合国家质检总局根据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分类制定的特定条件;第三十六条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注册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3份:一出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注册登记申请表;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三国家饲料主管部门有审查、生产许可、产品批准文号等要求的,须提供获得批准的证明材料;四生产工艺流程图,并标明必要的工艺参数;五第三十四条四规定的管理制度;六场区平面示意图及彩色照片包括场区全貌、场区大门、主要设备、实验室、原料库、包装场所、成品库等;第三十七条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对申请材料及时进行审查,根据下列情况在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第三十八条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在受理申请后5日内组成评审组,对申请注册登记的生产、加工、存放企业进行评审;第三十九条评审组应当在现场评审结束后5日内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评审报告;第四十条直属检验检疫局收到评审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分别做出下列决定:一经评审合格的,予以注册登记,颁发出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注册登记证以下简称注册登记证;二经评审不合格的,出具出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注册登记未获批准通知书;需要整改后重审的,在通知书中注明;第四十一条国家质检总局组织收集整理进口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并对检验检疫人员进行培训,有关直属检验检疫局组织对企业相关人员进行培训;第四十二条进口国家或者地区有注册登记要求的,直属检验检疫局评审合格后,报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向进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推荐并办理有关手续,必要时进行抽查;进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确认后,即获得向该国家或地区出口的资格;第四十三条注册登记证自颁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每一注册登记生产、加工、存放企业使用一个注册登记编号;经注册登记的生产、加工、存放企业的注册登记编号专厂专用;属于同一企业、位于不同地点、具有独立生产线和质量管理体系的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应当分别申请注册登记;第四十四条出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产品品种、生产能力等的,应当在30日内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出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注册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与变更内容相关的资料一式三份;变更产品品种或者生产能力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核有关资料并组织现场评审,评审合格后,办理变更手续;企业迁址的,应当重新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因停产、转产、倒闭等原因不再从事出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注销手续;第四十五条获得注册登记的出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加工、存放企业需要延续注册登记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出申请;第四十六条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在完成注册登记、变更或者注销工作后30日内,将相关信息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第二节检验检疫第四十七条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下列要求实施检验检疫:一中国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二双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三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验检疫要求;四贸易合同或信用证注明的检验检疫要求;第四十八条出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须来自注册登记的生产、加工、存放企业;第四十九条出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包装、标签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进口国或地区有关要求;包装或标签上还应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地址、注册登记号、产品用途;第五十条货物出口前,货主或代理人应向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提供贸易合同、信用证、厂检合格证明等单证;第五十一条检验检疫机构对所提供的单证进行审核,除注册登记生产、加工企业自营出口外,还需审核注册登记生产、加工企业出具的出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供货证明;符合要求的,受理报检;第五十二条受理报检后,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实施现场检验检疫:一核对货证:核对单证与货物的名称、数重量、生产日期、批号、包装、唛头、生产企业名称或者注册登记号等是否相符;二标签检查:标签是否符合要求;三感官检查:包装、容器是否完好,有无腐败变质,有无携带有害生物,有无土壤、动物尸体、动物排泄物等;第五十三条检验检疫机构按照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抽取样品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卫生项目实验室检测:一S1类企业免验企业:免予实验室检测,凭厂检合格证明为合格判定的依据;二S2类企业:凭厂检合格证明和每年两次检验检疫监控合格为合格判定的依据;三S3类企业:凭厂检合格证明和每季度一次检验检疫监控合格为合格判定的依据;四S4类企业:凭厂检合格证明和每批抽取样品经检验检疫实验室检测合格为合格判定的依据;第五十四条根据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的检验检疫结果,进行综合判定;合格的,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检验检疫证书等相关证书;不合格的,不予放行,并出具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第五十五条离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凭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或电子转单换发出境货物通关单;离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出境货物换证查验的相关规定查验;货证不符的,不予放行;第五十六条产地检验检疫机构与离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交流信息;在检验检疫过程中发现安全卫生问题,应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第三节监督管理第五十七条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企业进出口合同上的发货人实施备案管理;所有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企业必须在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备案,并报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公布;未经备案的企业检验检疫机构不得受理其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报检;第五十八条出口企业必须建立经营档案并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核查;档案应记录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报检号、品名、数重量、包装、进口国家或地区、国外进口商、供货企业名称及其注册登记号、出境货物通关单等信息,档案至少保留二年;第五十九条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企业的经营档案进行年度审查,年度审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年度审查发现严重违反检验检疫规定或限期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其备案资格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6个月内不再受理其重新备案的申请;第六十条一旦出口产品在国外被检出不合格或引发饲料安全事故,出口企业应根据合同规定,妥善处理有关产品,必要时召回有关产品,并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做无害化处理;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取消备案资格,3年内不再受理其重新备案的申请;第六十一条检验检疫机构对注册登记的出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实行日常监督管理和年度审核制度;第六十二条取得注册登记的出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自检自控体系,并对其出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安全卫生质量负责;第六十三条检验检疫机构对辖区内注册登记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实施日常监督管理的内容包括:一环境卫生;二有害生物防空措施;三有毒有害物质自检自控;四原辅料或其供应商变更情况;五包装物、铺垫材料、生产设备、用具、运输工具的安全卫生;六批次及标签管理情况七涉及安全卫生的其他内容;八出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管手册记录情况;第六十四条取得注册登记的出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记录档案,记录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辅料名称、数重量及其供应商、原料验收、半产品及成品自检自控、入库、出库、出口、有害生物控制、安全防护、产品召回等情况,记录档案至少保存2年;如实填写出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疫监管手册,记录各级检验检疫机构人员日常监管、抽样、检查、督察、年审、国外官方机构的考察等活动、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改进情况;第六十五条出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包装、装载容器和运输工具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第六十六条取得注册登记的出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应当遵守我国有关药物和添加剂管理规定,不得存放、使用我国和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禁止使用的药物和添加物;第六十七条取得注册登记的出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发生影响产品质量安全卫生事故,必须立即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同时采取控制措施,防止不合格产品出厂,应自主召回已出口的有关产品;第六十八条检验检疫机构每年对辖区内注册登记的出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实施年审,年审合格的在注册登记证上加注年审合格记录;第六十九条检验检疫机构应当给注册登记的出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加工、存放企业以及运输、出口企业建立诚信档案,建立良好记录企业名单和不良记录企业名单;检验检疫机构按照第七条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时,应考虑企业的诚信度、安全卫生质量管理体系、产品特点、风险程度、质量稳定性、安全卫生监控、日常监督、年度审核、检验检疫、出口贸易等情况;第七十条从事出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加工、存放和贸易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可以要求其限期整改,必要时可以暂停出口:一出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被国内外检验检疫机构检出疫病、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其他安全卫生质量问题的;。
饲料添加剂的监管政策与合规要求
饲料添加剂的监管政策与合规要求目录一、前言 (2)二、饲料添加剂的行业标准与规范 (3)三、饲料添加剂的监管体制与措施 (6)四、饲料添加剂的安全评价与风险评估 (9)五、饲料添加剂的环保法规与要求 (12)一、前言根据作用和成分的不同,饲料添加剂可分为营养性添加剂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两大类。
营养性添加剂主要用于补充饲料营养素的不足,包括各种维生素、矿物质、氨基酸等。
非营养性添加剂则用于保证或改善饲料品质、改善和促进动物生产性能、保证动物健康、提高饲料利用率,主要包括抗氧化剂、防霉剂、抗菌剂、驱虫剂、增味剂等。
营养性添加剂广泛应用于各类饲料中,包括猪、牛、羊、禽、水产等动物的饲料。
在畜牧业生产中,根据动物的种类、生长阶段和生产目的的不同,可以选择不同的营养性添加剂进行添加。
例如,在幼龄动物饲料中添加适量的氨基酸和维生素,可以促进其生长发育;在蛋禽饲料中添加适量的矿物元素,可以提高蛋的品质和产量。
随着全球畜牧业的快速发展和规模化养殖的普及,以及消费者对高品质肉蛋奶产品的需求增加,饲料添加剂市场需求将持续增长。
特别是在亚洲等新兴市场,饲料添加剂市场潜力巨大。
营养性添加剂作为饲料添加剂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市场前景也十分广阔。
饲料添加剂作为现代饲料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提高动物生产性能、保证动物健康、节省饲料成本及改善畜产品品质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未来,随着技术创新和市场需求的变化,饲料添加剂行业将迎来更多的发展机遇和挑战。
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生产加工、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微量物质,这些物质在饲料中的用量虽然很小,但其作用却非常显著。
饲料添加剂是现代饲料工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对强化基础饲料的营养价值、提高动物生产性能、保证动物健康、节省饲料成本以及改善畜产品品质等方面有着明显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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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为了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制定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下面是具体内容。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平安,维护公众健康,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本条例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协作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本条例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养分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饲料原料名目和饲料添加剂品种名目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保障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平安制度,对其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平安负责。
第六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在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提出看法和建议。
其次章审定和登记第七条国家鼓舞研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
研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循科学、平安、有效、环保的原则,保证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平安。
第八条研制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投入生产前,研制者或者生产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定申请,并供应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样品和下列资料:(一)名称、主要成分、理化性质、研制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检测方法、检验报告、稳定性试验报告、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试验机构出具的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饲喂效果、残留消解动态以及毒理学平安性评价报告。
农业部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
农业部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正文:---------------------------------------------------------------------------------------------------------------------------------------------------- 农业部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2002年2月20日)第一条为加强进出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保证养殖动物的安全生产,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饲料的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饲料,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本办法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第三条外国企业生产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首次在中华人同共和国国境内销售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申请登记,取得产品登记证;未取得产品登记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不得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
第四条进口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符合安全、有效和污染环境的原则。
生产国(地区)已淘汰或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不予登记。
第五条外国厂商或其代理人申请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登记证,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交下列资料和产品样品:(一)进口饲料或饲料添加剂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中英文填写)。
(二)代理人需提交生产企业委托登记授权书。
(三)提交申请(中英文一式二份),包括下列内容:1、产品名称(通用名称、商品名称);2、生产国(地区)批准在本国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和在其他国家的登记资料;3、产品来源、组成成分和制造方法;4、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5、标签式样、使用说明书和商标;6、适用范围和使用方法或添加量;7、包装规格、贮存注意事项及保质期;8、必要时提供安全性评价试验报告和稳定性试验报告;9、饲喂试验资料及推广应用情况;10、其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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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标签查验工作规范一、适用范围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不包括饲用粮谷类)标签查验、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标签定义以文字、图形、符号说明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内容的一切附签及其他说明物。
三、标签查验(一)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实施现场检验检疫时,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标签进行以下内容的查验:1. 标签应直接印制在包装物上,或粘贴、吊在包装物上,不得与包装物分离。
2. 标签的印制材料应结实耐用。
3. 标签上出现的符号、代号、术语等应符合国家法令、法规和有关标准的规定,文字、符号、图形清晰醒目。
4. 饲料标签标注的计量单位,必须采用法定计量单位。
5. 一个标签只标示一个饲料产品,不可一个标签上同时标出多个饲料产品。
6. 进境饲料标签上必须使用中文,并使用规范的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有对应关系的汉语拼音及其他文字。
7. 散装产品的标签随发货单一起传送。
(二)对加施的标签,审核其内容是否符合下列要求:1. 饲料名称能够反映饲料真实属性。
2. 需指明饲喂对象和饲喂阶段的,必须在饲料名称中予以表明。
3. 标明用来加工饲料产品使用的主要原料名称以及添加剂、载体和稀释剂名称。
单一有效成分饲料添加剂可不标注原料组成。
4. 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是否符合有关要求(见说明1)。
5. 标签上应标明生产该产品所执行的标准编号。
6. 每个包装物中是否用法定计量单位(公制)标明净重,散装运输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标明每个运输单位的净重(见说明2)。
7. 是否采用国际通用表示方法标明产品的生产日期。
生产日期应完整地表明年、月、日。
8. 是否按要求标示了保质期,用“保质期个月(或若干年、天)”表示9. 储藏条件和储藏方法。
10. 生产者、分装者企业名称、地址和编号11. 原产国家或地区名称12. 饲料添加剂、预混料、浓缩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的标签,是否标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13. 动物源性饲料必须标明饲用动物种类范围。
14. 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的标签,是否标明“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字样,并表明其法定名称、准确含量、配伍禁忌、停药期及注意事项。
(三)散装饲料包装、标签加施场所要求。
场所应符合动植物卫生防疫和安全卫生控制的有关要求,建立完备的入场、包装、加施标签和出场记录和相关资料,废弃物应及时、有效处理,避免交叉污染。
检验检疫机构对包装和加施标签的过程进行严格监管,认真填写相关监管记录。
(四)不合格处理。
加施标签和/或标签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单》,陈述标签的不符合项。
货主或其代理人须将进口货物调运到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场所重新加施或补正。
无法重新加施或补正的,作退货或销毁处理。
四、依据1.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3. 《饲料卫生标准》(GB 13078-2001)4. 《饲料标签》(GB 10648-1999)5. 《饲料工业通用术语》(GB/T 10647-1989)五、其它本规范与饲料标签国家标准不一致的,以国家标准为准。
饲用粮谷类标签查验工作规范另行制定。
说明1:饲料标签计量单位的标注一、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1. 粗蛋白质、粗纤维、粗脂肪、粗灰分、总磷、钙、食盐、水分、各种氨基酸的含量,以质量分数(%)表示。
2. 微量元素的含量,以每千克饲料中含有某元素的质量表示(如:mg或μg)。
3. 有毒有害物质的含量,以每千克饲料中含有毒有害物质的质量或个数表示(如:mg、μg或细菌个数)。
4. 药物和维生素含量,以每千克饲料中含药物或维生素的质量,或以表示药物生物效价的国际单位表示(如:mg、μg或国际单位IU)。
二、净重以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克(g)、千克(kg)或吨(t)表示。
说明2: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项目序号产品类别保证值项目备注1 蛋白质饲料粗蛋白质、粗纤维、粗灰分、水分(动物蛋白质饲料增加钙、总磷、食盐)、氨基酸2 配合饲料粗蛋白质、粗纤维、粗灰分、钙、总磷、食盐、水分、氨基酸3 浓缩饲料粗蛋白质、粗纤维、粗灰分、钙、总磷、食盐、水分、氨基酸、主要微量元素和维生素4 精料补充料粗蛋白质、粗纤维、粗灰分、钙、总磷、食盐、水分、氨基酸、主要微量元素和维生素5 复合预混料微量元素及维生素和其他有效成分含量;载体和稀释剂名称;水分6 微量元素预混料微量元素有效成分含量;载体和稀释剂名称;水分7 维生素预混料维生素有效成分含量;载体和稀释剂名称;水分8 矿物质饲料主成分含量、主要有毒有害物质最高含量、水分、粒度若无粒度、水分要求时,此二项可以不列9 营养性添加剂有效成分含量10 非营养性添加剂有效成分含量不包括药物饲料添加剂11 其他标明能说明产品内在质量的项目注:1、2、3、4项保证值项目中氨基酸的种类和保证值的标注由企业根据产品特性自定。
附件2:出口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注册登记申请表□注册登记□换证申请单位:受理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监制填表说明1. 本表一式三份,要求用黑色或蓝色钢笔填写或打印,字迹工整。
2. “饲料检测机构名称”是指饲料生产企业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名称,如“质检科”。
“委托检测机构名称”是指饲料生产企业委托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
3. “主要检测项目”是指饲料生产企业对饲料实施检验的检验项目。
4. “生产许可证编号”是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5. “产品批准文号”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对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核准的文号。
6. “饲料种类”是指饵料用活动物、饲料用(含饵料用)冰鲜冷冻动物产品及水产品、加工动物蛋白及油脂、宠物食品及咬胶、饲草类、青贮料、饲料粮谷类、糠麸饼粕渣类、加工植物蛋白及植物粉类、配合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饲料添加剂。
7. “年生产能力”是指生产企业按设计生产能力一年最多能够生产饲料的重量(吨)。
8. “饲料主要成分及含量”,按不同饲料分别填写,表中填写不下的,可附页说明。
9. “提供附件材料名称”是指《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中或检验检疫机构要求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
10. 必须有申请企业加盖公章。
附件3:出口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注册登记文件审核表附件4:出口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注册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你单位关于出口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注册登记的申请材料和所提供(出示)的材料符合国家质检总局118号令规定的申请条件。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决定予以受理。
我局将在10日内派出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
如评审合格,将按照程序上报;如评审不合格,将通知你单位。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主管处室年月日附件5:出口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注册登记申请未获受理通知书:你单位关于出口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注册登记的申请未获受理,理由如下: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主管处室年月日附件6:出口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注册登记审核记录用途□初次评审□换证复查□年度审核企业名称:产品类别:产品名称:评审组组长:组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监制审核记录填写要求一、请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填写,书写文字需工整、清楚;也可用电子版本打印填写,但必须同时打印出纸质文本,并签署审核人员姓名。
二、文件审核通过后,评审组对企业的审核,应按以下程序进行:1. 召开见面会,并确认如下情况:介绍审核的目的、依据和范围确认审核的程序和方法确认企业正处于正常生产加工状态(未正常生产加工的,不予审核)确认审核计划核实企业基本情况:(1)建厂时间、建厂以来设施改造情况、最近一次改造时间(2)厂区面积、车间分类、生产线数量、员工人数、工作班次、工作时间(3)产品种类、年生产量(4)出口国家(或地区)、出口产品种类、年出口量(5)近两年出口产品被退货或被国内外主管当局通报的情况2. 现场审核3. 评审组内部会议4. 总结会三、评审组应在本表选择性栏目的“□”中,根据情况选择打“√”。
在审核记录表“客观描述”栏中,记录观察到的具体情况或存在问题,若审核人员未发现某核查项目存在问题,该核查项目的“客观描述”打“√”,如该核查项目不适用,在其相应的栏中注明“不适用”。
四、“产品类别”是指本次审核的出口产品是指饵料用活动物、饲料用(含饵料用)冰鲜冷冻动物产品及水产品、加工动物蛋白及油脂、宠物食品及咬胶、饲草类、青贮料、饲料粮谷类、糠麸饼粕渣类、加工植物蛋白及植物粉类、配合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饲料添加剂。
五、由于对审核产品的特殊要求,本记录不足以满足需要时,应另外附加记录。
六、本审核记录作为注册登记审核过程的原始凭证,审核人员不得随意漏项、漏填。
本审核记录由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业务主管处室归档保存。
出口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现场审核记录(此表适用于注册登记、换证、年审)出口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注册登记审核不符合项及跟踪报告备注:1、本报告可加页。
2、本报告复印件交企业留存。
附件7:出口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注册登记证(正本)注册登记编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地址:厂库地址:注册登记类型:□生产□加工□存放注册登记产品:有效期:年月日至年月日发证机关(公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监制出口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注册登记证(副本)注册登记编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地址:厂库地址:注册登记类型:□生产□加工□存放注册登记产品:有效期:年月日至年月日发证机关(公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监制附件8:出口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注册登记编号规则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的出口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由各直属检验检验局统一对其进行编号,编号格式为:XXXXPF/FA/AFYYY。
其中XXXX为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代码(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代码见下表),“PF”表示出口宠物食品,“FA”表示出口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AF”表示其它出口饲料;YYY为流水号。
如上海检验检疫局颁发的出口宠物食品企业、出口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企业、其它出口饲料企业第1号注册登记证的编号分别为3100PF001、3100FA001和3100AF001。
附件9:出口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注册登记未获批准通知书:你单位关于出口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注册登记的申请及随附资料收悉。
经审核,你单位现有条件不符合《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登记条件,未获批准。
主要原因如下: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盖章)年月日附件10: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供货证明兹证明:我厂(场)为检验检疫局批准的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加工和存放注册登记企业,注册登记编号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