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及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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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三十 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 第七条
诉求
9. 公 民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认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 犯其合法权益的 10.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认为社保经办机构未依法为 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 或者注销手续的
(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三十 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第六 条
1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认为社保经办机构未按规定 审核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
受理部门 及受理地
点
受理范围
1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认为社保经办机构未按规定 记录社会保险费缴费情况或 者拒绝其查询缴费记录的
行政复议
1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认为社保经办机构违法收取
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
的
1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对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及支付
受理时限
办理时限
法律依据(具体附后)
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认为具体行 政行为侵犯其合法 权益的,可以自知 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之日起六十日内提 出行政复议申请; 但是法律规定的申 请期限超过六十日 的除外。
(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复议 法》第九条)
自受理申请之日 起60日内作出行 政复议决定,情 况复杂,不能在 规定期限内作出 行政复议决定 的,经批准,可 以延期30日。
人社部门负
其社会保险待遇标准有异议 的
责法制工作 的机构
1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认为社保经办机构不依法支
付其社会保险待遇或者对经
办机构停止其享受社会保险
待遇有异议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1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认为社保经办机构未依法为 其调整社会保险待遇的
17.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认为社保经办机构未依法为 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或 者接续手续的; 18.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认为社保经办机构的其他具 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认为具体行 政行为侵犯其合法 权益的,可以自知 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之日起六十日内提 出行政复议申请; 但是法律规定的申 请期限超过六十日 的除外。
(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复议 法》第九条)
自受理申请之日 起60日内作出行 政复议决定,情 况复杂,不能在 规定期限内作出 行政复议决定 的,经批准,可 以延期30日。
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及时限
诉求
受理部门 及受理地
点
1. 公 民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许 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 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 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 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受理范围Fra bibliotek行政复议
2. 公 民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申请社会保险部门依法发放 抚恤金、社会保险金,社会 保障部门没有依法发放的
3. 公 民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 法得、依法予以关闭、吊销 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的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人社部门负 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 责法制工作 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 的机构
5. 公 民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 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不 服的 6. 公 民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 出的行政确认不服的
7. 公 民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认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8. 公 民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认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违法收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 义务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受理时限
办理时限
法律依据(具体附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 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 第七条
诉求
9. 公 民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认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 犯其合法权益的 10.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认为社保经办机构未依法为 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 或者注销手续的
(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三十 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第六 条
1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认为社保经办机构未按规定 审核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
受理部门 及受理地
点
受理范围
1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认为社保经办机构未按规定 记录社会保险费缴费情况或 者拒绝其查询缴费记录的
行政复议
1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认为社保经办机构违法收取
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
的
1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对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及支付
受理时限
办理时限
法律依据(具体附后)
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认为具体行 政行为侵犯其合法 权益的,可以自知 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之日起六十日内提 出行政复议申请; 但是法律规定的申 请期限超过六十日 的除外。
(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复议 法》第九条)
自受理申请之日 起60日内作出行 政复议决定,情 况复杂,不能在 规定期限内作出 行政复议决定 的,经批准,可 以延期30日。
人社部门负
其社会保险待遇标准有异议 的
责法制工作 的机构
1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认为社保经办机构不依法支
付其社会保险待遇或者对经
办机构停止其享受社会保险
待遇有异议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1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认为社保经办机构未依法为 其调整社会保险待遇的
17.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认为社保经办机构未依法为 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或 者接续手续的; 18.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认为社保经办机构的其他具 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认为具体行 政行为侵犯其合法 权益的,可以自知 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之日起六十日内提 出行政复议申请; 但是法律规定的申 请期限超过六十日 的除外。
(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复议 法》第九条)
自受理申请之日 起60日内作出行 政复议决定,情 况复杂,不能在 规定期限内作出 行政复议决定 的,经批准,可 以延期30日。
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及时限
诉求
受理部门 及受理地
点
1. 公 民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许 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 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 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 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受理范围Fra bibliotek行政复议
2. 公 民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申请社会保险部门依法发放 抚恤金、社会保险金,社会 保障部门没有依法发放的
3. 公 民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 法得、依法予以关闭、吊销 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的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人社部门负 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 责法制工作 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 的机构
5. 公 民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 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不 服的 6. 公 民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 出的行政确认不服的
7. 公 民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认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8. 公 民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认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违法收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 义务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受理时限
办理时限
法律依据(具体附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