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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2016-2020年)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2016-2020年)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2016-2020年)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广州政报》
【年(卷),期】2016(000)010
【摘要】<正>广州市人民政府文件穗府[2016]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2016—2020年)》已经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3月16日广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2016—2020年)目录第一章发展基础与发展环境第一节过去五年发展成就第二节认识新常态新特征第三节把握新机遇新挑战第四节精准发力重点突破
【总页数】128页(P1-12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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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全面推进农房管控和乡村风貌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全面推进农房管控和乡村风貌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全面推进农房管控和乡村风貌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21•【字号】穗府〔2020〕11号•【施行日期】2020.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全面推进农房管控和乡村风貌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州市全面推进农房管控和乡村风貌提升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农业农村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12月21日广州市全面推进农房管控和乡村风貌提升实施方案为全面推进农房管控和乡村风貌提升,进一步提高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水平,建设与粤港澳大湾区相匹配的生态宜居美丽乡村,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农房管控和乡村风貌提升的指导意见》(粤府〔2020〕43 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将全面推进农房管控和乡村风貌提升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重要抓手,作为建设精美农村和粤港澳大湾区世界级城市群后花园的重要内容,以农村人居环境改善促进农村优化发展,不断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

2020年底前,建立以“一户一宅”为基础的农房建设管控制度机制和乡村风貌提升“1+N”政策体系,农村违法违规建房乱象得到初步遏制。

率先在全市主要交通干线、重要生态廊道和乡村旅游线沿线打造示范片、示范带,每个涉农区至少打造2个以上示范区域,引领带动全市农房管控、乡村风貌提升工作。

2022年底前,宅基地“一户多宅”、农村违法建设明显减少,存量整治成效显著,新建农房管理步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全市省级生态宜居美丽乡村示范区、示范镇、示范村的存量农房率先基本完成微改造,全市基本完成乡村风貌提升工作,乡村风貌提升整体效果显现。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可持续运营推进土地综合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可持续运营推进土地综合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可持续运营推进土地综合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5.07•【字号】粤府办〔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可持续运营推进土地综合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24〕5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可持续运营推进土地综合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5月7日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可持续运营推进土地综合开发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精神,坚定不移践行新发展理念,推进绿色发展,倡导绿色出行等绿色生活方式,加快形成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部署安排,现就推进铁路(含国铁干线,城际、市域、市郊、疏港铁路等和修建复线、铁路改造等)项目站场及毗邻区域土地综合开发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保障综合开发用地需求(一)新建铁路项目沿线市、县人民政府应积极支持和保障综合开发的用地需求,并根据综合开发实施时序,将综合开发用地需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铁路项目配套安排的土地综合开发所需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由省自然资源厅使用省指标保障。

(二)在铁路项目规划选址阶段,将土地综合开发需求作为项目选线和站场选址的重要因素统筹考虑,沿线市、县人民政府应及时对以站点为中心、半径800米范围内用地实施规划控制,并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路网等实际情况,确定站场中心点向外半径800米左右范围内的土地作为综合开发备选用地。

站场周边综合开发用地面积有限的或暂不具备开发条件的,经沿线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与铁路建设投资主体协商后,可在该站点所在地级以上市配置综合开发备选用地。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推进“城中村”(旧村)整治改造的实施意见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推进“城中村”(旧村)整治改造的实施意见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推进“城中村”(旧村)整治改造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城中村”整治改造,在《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中村”改制工作的若干意见》(穗办[2002]17号)和《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农转居”和“城中村”改造有关政策问题的意见》(穗办[2008]10号)的基础上,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和职责分工(一)目标任务。

力争用10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市在册的138条“城中村”的整治改造任务,其中52条全面改造的“城中村”(见附件)力争用3年至5年的时间基本完成改造任务。

(二)明确职责分工。

1.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决定重大政策措施,审批整治改造规划和实施计划,审核整治改造专项资金收支计划,审批“城中村”改造方案,研究决定其他相关重大事项。

市“三旧”改造办公室建立实行定期联席例会制度,负责全市“城中村”整治改造的指导、协调、督办工作,负责制订“城中村”整治改造政策,审核“城中村”改造方案,负责集中、统筹办理“城中村”整治改造涉及的市级审核和审批事项,负责定期通报和考核各区“城中村”整治改造工作,承担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区整治改造领导和工作机构。

“城中村”整治改造以区为主,区政府负责统筹组织本区“城中村”整治改造工作,编制本区整治改造规划和实施计划,统筹本区整治改造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拟订“城中村”改造方案,统筹协调区各部门办理“城中村”整治改造审核和审批事项,督促检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区各部门的工作,负责建立“城中村”整治改造基础数据库和动态监控信息系统,承担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整治改造模式(三)全面改造模式。

对位于城市重点功能区、对完善城市功能和提升产业结构有较大影响的52条“城中村”,应按照城乡规划的要求,以整体拆除重建为主实施全面改造。

(四)综合整治模式。

对位于城市重点功能区外,但环境较差、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不完善的“城中村”,以改善居住环境为目的,清拆违章、抽疏建筑,打通交通道路和消防通道,实现“三线”下地、“雨污分流”,加强环境整治和立面整饰,使环境、卫生、消防、房屋安全、市政设施等方面基本达到要求。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配套文件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配套文件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配套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2.11•【字号】穗府办〔2015〕56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府办〔2015〕5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市政府令第134号)的配套文件《广州市旧村庄更新实施办法》、《广州市旧厂房更新实施办法》和《广州市旧城镇更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城市更新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2月11日广州市旧村庄更新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本市旧村庄更新改造工作,促进城乡建设协调发展,优化城市生态环境,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长远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符合旧村庄改造政策且纳入城市更新(“三旧”改造)数据库的旧村庄的更新改造,以及经市政府同意,旧村庄与其他存量建设用地、零星农用地统筹整理进行成片更新改造,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旧村庄更新改造包括全面改造和微改造两种方式:(一)全面改造。

按照城乡规划的要求,难以通过局部改造改善居住环境、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须以整体拆除重建为主实施的更新方式。

(二)微改造。

以保护历史文化和自然生态、促进旧村庄和谐发展为目的的更新方式,包含整治修缮和局部改造。

整治修缮是对环境较差、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不完善的旧村庄,以改善居住环境和保护历史文化为目的,通过增加市政公共服务设施,管线下地,打通交通道路、消防通道,对单体建筑进行整治修缮和重建,实现“三线”下地、“雨污分流”,改善人居环境和提升社区功能。

局部改造是保持村庄传统特色风貌,改善居住环境,通过局部拆除、抽疏建筑等办法实施的整治。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党政机关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意见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党政机关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意见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党政机关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中共广东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7.05•【字号】粤办发[2009]21号•【施行日期】2009.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其他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党政机关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意见(2009年7月5日粤办发〔2009〕21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意见》(粤办发〔 2005〕 7号)下发后,各地各部门按照有关要求认真清理规范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取得明显成效。

但一些地方和部门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有所反弹,有的过多过滥,助长了虚报浮夸、形式主义之风。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党委、人大、政协和法院、检察院系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通知》(厅字〔 2008〕 20号)精神和省委十届四次全会部署,我省对现有的 348个各类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进行了清理,共撤销 304个项目,保留 44个项目。

为巩固成果,构建长效管理机制,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严格控制和规范党政机关(含人民团体,下同)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严控制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除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国家机关明确要求举办,以及我省这次公布的保留项目以外,要严格控制新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

属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国家机关明确要求举办,以及我省这次公布的保留项目,主办单位要在举办活动的一个月前,将有关活动方案报省党廉办、省人事厅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依据、范围、规模、表彰奖励形式、经费来源和数额等。

不得搞层层评比达标表彰。

由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国家机关主办,但没有要求我省相应举办的项目,原则上我省不相应举办,可按上级机关的要求推荐单位或人选。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转发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转发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转发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广东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05.13•【字号】穗文[2003]16号•【施行日期】2003.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转发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穗文[2003]16号)各区、县级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局以上单位:为切实加强我市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委办〔2003〕10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严格执行上级批准的机构改革方案和“三定”规定,严格遵守机构编制纪律,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管理和领导。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各级、各部门执行中央、省和市关于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督促和检查。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五月十三日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委办[2003]10号)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局以上单位: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通过机构改革,我省在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制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有力地推动了我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加入世贸组织,机构编制管理工作面临着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控制机构编制增加、巩固机构改革成果的任务十分繁重。

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加强机构编制管理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完善各级政权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广东省委员会,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1.02•【字号】粤办发〔2020〕30号•【施行日期】2020.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律援助正文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办发〔2020〕30号各地级以上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省各人民团体,中直驻粤各单位:《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已经省委和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1月2日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要求,加快推进我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现提出以下措施。

(列在任务分工首位的为牵头单位,其他为主要参加单位)一、推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衡发展(一)均衡配置城乡基本公共法律服务资源。

加强语音、网络、实体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线上线下一体化运营,统筹调配服务资源。

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建立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加强基层普法阵地、人民调解组织和司法所建设,深化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建立非现场服务折抵制度,适当扩大欠发达地区每名律师服务村(社区)的数量。

大力发展县域公证服务。

(省司法厅)(二)加强欠发达地区公共法律服务建设。

统筹利用中央和省转移支付资金,加强公共法律服务经费保障。

以公共法律服务示范平台建设、法律服务人才培养、律师参与调解为重点,集中实施一批法律服务扶贫项目,将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宜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提供。

广州市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文件公开属性和有效性评估调整结果的通知

广州市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文件公开属性和有效性评估调整结果的通知

广州市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文件公开属性和有效性评估调整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0.12.08
•【字号】穗政务公开办〔2020〕71号
•【施行日期】2020.12.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立法工作
正文
广州市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文件公开属性和有效性评估调整结果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直属机构: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0〕10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办函〔2020〕53号)要求,市政务公开办组织对2017年印发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文件进行了公开属性和有效性评估调整。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评估调整结果通知如下:
一、调整《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番禺区BA0904规划管理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规划成果的批复》(穗府函〔2017〕12号)等23份文件为主动公开。

二、46份主动公开文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标注失效。

各单位如通过政府网
站等渠道公开该批文件,请相应标注失效。

附件:1.公开属性调整为主动公开的文件目录
2.主动公开文件标注失效目录
广州市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
2020年12月8日附件1
公开属性调整为主动公开的文件目录
附件2
主动公开文件标注失效目录
(2017年)。

《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

《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

《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穗府办规〔2016〕11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办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8月11日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第一条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提高宜居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和《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省有关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建设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既有住宅,是指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或者合法报批手续,已建成投入使用的4层及以上的多业主无电梯住宅。

第三条国土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消防、质量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加强辖区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第四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经过业主协商。

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协商中发挥牵头组织作用。

居民委员会、原房改售房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等应当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予以协助、协调和指导。

第五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意向和建筑设计方案应当听取拟增设电梯所在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业主的意见,并应当经本单元或者本幢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前款所指面积和业主人数的计算方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和相关规定执行。

分单元增设电梯不影响本幢其他单元房屋结构安全的,本条第一款所指总面积和总人数按照增设电梯单元的房屋独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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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家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办发〔2018〕132号),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确定的原则,平稳有序调整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推进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优化协同高效,现就机构改革涉及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通知如下:一、现行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粤办发〔2018〕132号文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调整适用有关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继续承担。

市以下各级行政机关承担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职责和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二、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负有批准、备案、复议等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职责已调整到位、下级行政机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的,由粤办发〔2018〕132号文确定承担该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履行有关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

三、实施粤办发〔2018〕132号文需要制定、修改、废止市政府规章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市司法局起草或者组织起草草案后,依照法定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四、实施粤办发〔2018〕132号文需要修改或者废止市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门要抓紧按程序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城市消费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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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城市消费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0.23•【字号】粤府办〔2021〕36号•【施行日期】2021.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费品工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城市消费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21〕36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促进城市消费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商务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0月23日关于促进城市消费的若干政策措施为落实全省贸易高质量发展大会精神,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国际消费枢纽建设,加快培育完整内需体系,进一步优化消费供给,释放消费潜力,增强消费动能,提振消费信心,全面促进消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壮大市场主体1.积极培育优质零售、电商平台、品牌运营企业和邮政快递龙头企业,设立全球总部、地区总部、功能型总部、采购中心、结算中心、航空快递货运枢纽、大型快件分拨中心、独立核算子公司达到一定规模的,按新增零售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对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的项目或纳入省级人民政府重大项目清单的单独选址产业项目由国家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保障。

鼓励各地制定支持措施。

(省商务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省邮政管理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各地要鼓励品牌经营店铺转为企业法人,企业所在市有条件的,可给予一定支持。

鼓励公有物业管理单位采取市场评估价等方式对公有物业租金适时调整,减轻市场主体租金压力。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3.鼓励餐饮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食品经营等许可事项未发生变化的,监管部门应当做好服务,引导市场主体及时做好许可变更事宜,对未能及时变更的,应按包容审慎原则进行处理。

监管部门按变更后商事主体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便利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3.11•【字号】穗府办[2004]16号•【施行日期】2004.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府办[2004]16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规定》)已经2003年12月15日市政府第12届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将于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实施《规范性文件规定》有利于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责任政府和诚信政府建设,有利于规范行政行为,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为保证《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区、县级市政府、各单位领导要充分认识实施《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重要意义,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审查、审核、备案、发布等制度和程序,不得签发未按要求审核、审查的规范性文件。

同时,认真督促本单位及所辖部门建立健全有关工作制度和程序,切实保证《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贯彻落实。

二、各区、县级市政府部门以及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为单位)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经本单位法制机构审核,然后由单位负责人签署,以统一格式的送审函(送审函格式见附件)送本级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经法制办公室同意后方可发布。

未经本单位法制机构审核的,或送审材料不符合《规范性文件规定》要求的,不得送本级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

未经本级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同意的,不得对外发布。

三、各单位组织起草的以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对涉及其他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主动与有关单位协商,经本单位法制机构审核、本单位负责人签署后报本级政府,由政府办公厅(室)转送本级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

广州小时工资标准

广州小时工资标准

广州小时工资标准广州作为中国经济发达地区之一,吸引了大量外来务工人员,他们中的一部分选择成为小时工,从事临时性、短期性工作。

因此,了解广州小时工资标准对于雇主和雇员都至关重要。

首先,根据广州市政府发布的《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每小时 20元。

这意味着,广州市的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为20元/小时。

这一调整是根据广州市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活成本变化进行的,也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和谐发展。

其次,需要注意的是,广州市的小时工资标准并不仅限于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聘用劳动者小时工资标准的通知》,不同行业、不同岗位的小时工资标准可能有所不同。

比如,在餐饮行业,服务员的小时工资标准可能会高于普通劳动者;在建筑行业,熟练工人的小时工资标准可能会高于普通劳动者。

因此,雇主在雇佣小时工时,需要根据具体行业和岗位来确定合适的工资标准,避免出现违法用工或劳动纠纷。

另外,广州市对于小时工的工时和加班工资也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劳动者工作时间和加班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小时工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超过部分按照法定加班工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小时工的合法权益,避免过度加班和超时工作给劳动者带来身心健康问题。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雇主在雇佣小时工时,除了遵守广州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和工时规定外,还应当遵守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等。

而小时工本人也应当了解自己的权益,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因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侵害。

综上所述,了解广州小时工资标准对于雇主和雇员都至关重要。

雇主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合理支付小时工的工资,保障其合法权益;小时工本人也应当了解自己的权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只有在双方共同遵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广州市的小时工作市场才能更加公平、有序地发展。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机动车在市区道路停放的管理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机动车在市区道路停放的管理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机动车在市区道路停放的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1989.12.26•【字号】穗府办[1989]2号•【施行日期】1989.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机动车在市区道路停放的管理规定(穗府办(1989)2号1989年12月26日)第一条为加强市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除经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批准外,一律禁止在市区道路上设立汽车保管站或临时停放点。

未经批准而设立的汽车保管站、汽车临时停放点,必须从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一个月内自行撤销。

否则,除责令撤销外,并按占地面积每天每平方米罚款十元。

为解决生产、生活之必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交通安全和畅通的情况下,在市区道路上设立汽车临时停放点,实行全天(二十四小时)管理。

汽车临时停放点的设置和收费办法另行公布。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市区道路上任意停放机动车辆。

凡没有停车场(库)的单位,其机动车辆应停放在经批准设立的汽车停车场(库)或汽车保管站。

第四条经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批准,机团、企事业单位可以在本单位大院内开设对外服务的汽车保管站,并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保管费。

第五条根据市区道路条件、功能和交通流量等情况,分为一、二、三类实施管理。

(一)一类管理道路:设置时间性禁停标志牌,北京时间(以下同)七时至二十二时禁止停放车辆装卸货物,允许在指定位置上落搭乘人员;(二)二类管理道路:设置时间性禁停标志牌,七时至十时、十六时至十九时禁止停放车辆装卸货物,允许上落搭乘员;(三)三类管理道路:全天允许停放车辆装卸货物和上落搭乘人员,但驾驶员在装卸货物时不得离开驾驶室。

第六条机团公务车、出租车在一类道路上停车,必须停在划有车辆准予临时停放的标线以内,每次停车不得超过二分钟,驾驶员不得离开驾驶室。

广州市关于规范我市国有企业物业出租管理的指导意见标准范本

广州市关于规范我市国有企业物业出租管理的指导意见标准范本

编号:QC/RE-KA6744广州市关于规范我市国有企业物业出租管理的指导意见标准范本In the collective, in order to make all behaviors have rules and regulations, all people abide by the unified norms, so that each group can play the highest role and create the maximum value.(管理规范示范文本)编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广州市关于规范我市国有企业物业出租管理的指导意见标准范本使用指南:本管理规范文件适合在集体中为使所有行为都有章可偱,所有人都共同遵守统一的规范,最终创造高效公平公开的的环境,使每个小组发挥的作用最高值与创造的价值最大化。

文件可用word 任意修改,可根据自己的情况编辑。

广州市关于规范我市国有企业物业出租管理的指导意见有关的物业管理文本,穗府办函〔20xx〕147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我市国有企业物业出租管理的指导意见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加强我市国有企业物业管理,规范物业......穗府办函〔20xx〕147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我市国有企业物业出租管理的指导意见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加强我市国有企业物业管理,规范物业出租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一)本意见适用于广州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及其下属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市属企业及其下属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3.30•【字号】穗府办函〔2017〕65号•【施行日期】2017.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穗府办函〔2017〕6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为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通知如下:一、加强住房限购政策(一)居民家庭新购买(新购买是指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购买,下同)的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须取得不动产证满2年后方可转让或办理析产手续;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单位(简称法人单位,下同)新购买的住房,须取得不动产证满3年后方可转让。

(二)住房赠与他人的,须满2年后方可再次购买住房;接受住房赠与的,须符合本市的现行限购政策。

(三)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从化、增城区内限购(含受赠)1套住房。

二、加强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为防控信贷风险,经广东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研究通过,对我市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作以下调整:(一)对离婚一年以内的住房贷款的申请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1套住房的信贷政策执行。

(二)对已成年、未就业、没有固定收入且还款资金来源于其他共同还款人的借款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进一步严格住房贷款条件,按照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1套住房的信贷政策执行。

(三)本市户籍职工连续足额缴存1年以上,非本市户籍职工连续足额缴存2年以上,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加强商服类房地产项目管理(一)商服类(商业和办公,下同)房地产项目应当严格按规划用途开发、建设、销售、使用,未经批准,不得改变为居住用途。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新报建商服类房地产项目,最小分割单元不得低于300平方米,不符合该要求的,规划部门不予批准。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时间的通知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时间的通知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
和事业单位工作时间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广州政报》
【年(卷),期】2005(000)010
【摘要】&lt;正&gt;各地级以上市党委、人民政府,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省各人民团体,中直驻粤各单位:经请示省委、省政府同意,从2005年7月1日起,全省(不含深圳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不含高等学校和科研事业单位)工作时间调整为: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高等学校、科研事业单位和深圳市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总页数】19页(P26-4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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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意见》
的通知 [J], ;;
5.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节约型党政机关的意见》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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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系统全市性各类奖励表彰审批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系统全市性各类奖励表彰审批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系统全市性各类奖励表彰审批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7.11•【字号】穗府办[2000]31号•【施行日期】2000.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市政府系统全市性各类奖励表彰审批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00〕31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各种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的意见》(穗办〔2000〕13号)精神,特制定《市政府系统全市性各类奖励表彰审批办法》,并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七月十一日市政府系统全市性各类奖励表彰审批办法一、奖励表彰分类和规格(一)下列奖项以市政府名义奖励表彰:1.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市政府奖励表彰的奖项。

2.全市综合性奖项,如全市“劳动模范”、全市“先进集体”。

3.在保卫或抢救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中,作出重大贡献,需由市政府奖励表彰的奖项。

4.对在我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作出特殊贡献者(含港澳人士和台胞、外国友人),市委、市政府决定由市政府奖励表彰的奖项。

以市政府名义奖励表彰的,由市政府授奖。

(二)下列奖项以市政府工作部门(含部门管理机构、非常设机构,下同)名义奖励表彰:1.本系统(行业)常规性奖项。

2.专项工作奖项。

3.法律、法规规定由系统(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奖励表彰的奖项。

以市政府工作部门名义奖励表彰的,由市主管部门授奖,也可与市人事局联合授奖。

(三)意义或影响重大的或跨行业的阶段性专项工作,工作终结或分段进行表彰的,先进单位可由市政府表彰,先进个人一般由主管部门表彰。

二、奖励表彰事项报批(一)以市政府名义奖励表彰的奖项,由主办单位向市政府申报。

以市委、市政府名义或以市政府、广州警备区名义联合奖励表彰的奖项,由主办单位向市委、市政府或市政府、广州警备区申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同级工会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同级工会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同级
工会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
佚名
【期刊名称】《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5(000)009
【摘要】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要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的精神,进一步密切政府和职工群众的联系,畅通工会组织向政府反映职工意愿的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有关规定,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推动完善政府和工会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总工发[2014]16号)有关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建立健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同级工会联席会议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总页数】3页(P38-4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4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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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广州市企业关闭破产转制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府办〔2000〕20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十五届四中全会、省委八届四次会议和市委七届六次全会的精神,全面推进我市国有企业的改革与发展,有效推进2000年实施关闭、破产、转制的工作计划,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企业关闭破产转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用的来源。

(一)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来源。

按照《破产法》及国务院国发〔1997〕1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费用,由企业的投资主体负责解决三分之一,按企业隶属关系,政府负责解决三分之二。

如果破产清算分配后仍有剩余资产处置收入,在归还财政垫支职工安置费用后,作为国有资产收益上缴(对属于纳入国家计划内的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用从破产财产中列支。

如果破产企业资产变现不足以支付职工安置费用的,由政府解决,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二)关于关闭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来源。

按照“三家抬”(企业、社会、财政)的做法,关闭企业的职工安置费用来源由企业资产变现或企业的投资主体负责解决三分之一,其余三分之二按企业隶属关系由政府统筹解决,对企业处置后资产的多余部分,按照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穗办〔2000〕3号文件的规定,应首先全额集中专户,30%转为国有资产收益,70%返还国有资产授权投资机构统筹安排。

投资主体(行业内)有多户关闭破产企业的,对因个别企业资产未能及时变现而影响由投资主体负责解决三分之一的职工安置费用来源的,原则上可在本行业的关闭破产企业剩余资产变现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中垫支,若本行业上缴的这部分款项不足,可由其他投资主体(行业)关闭破产企业剩余资产变现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中垫支。

待关闭破产企业资产变现后及时归还国有资产收益垫支的款项。

二、关于关闭破产转制企业分批推进、财政支付职工安置费用的基本原则。

(一)分批推进。

拟分4-5批,每批选择30-40户左右企业(包括关闭、破产、被兼并、股份合作制、产权整体转让或大部分转让等)。

(二)财政支付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用的基本原则是“三先三后”:一是先757户内企业,后757户外的企业。

二是先易后难。

“易”--企业已实施停产半停产、企业职工人数少(特别是在职职工)、资产易变现、债务简单、连带担保责任小、年内可“销号”(统计、企业法人能注销)的企业;“难”--企业职工人数多(特别是在职职工)、产权不清、资产难变现、债务形成复杂、涉及连带责任大。

三是先国有企业,后集体企业。

上半年要集中精力重点处置757户内的工业企业。

三、关于关闭破产企业申请政府解决职工安置费用的审核。

为处理好关闭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费用,真实而有效地控制政府支出安置职工费用的成本,对关闭破产企业申请政府解决职工安置费用的审核程序规定如下:(一)企业上报。

各集团公司(经委口)或主管委、局(非经委口)经过可行性分析研究后,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关闭破产企业,同时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上报本系统关闭破产企业排序名单及申请财政资助职工安置费用的数额,并附送拟关闭破产企业征求职代会意见后的董事会同意关闭破产的决议(无董事会的,提交企业党政班子同意的意见)及企业的实施方案。

(二)市国企业确认企业名单。

市国企办协调小组根据各集团公司和主管委、局的意见,经过分析、研究后,对全市拟安排职工安置费用的关闭破产企业名单进行分批和初步排序,提交市国企办公室主任会议研究,确定政府资助职工安置费用的企业名单,并形成会议纪要。

(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初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列入会议纪要的企业名单,审核各集团公司和有关委、局逐个上报关闭破产企业按规定的职工安置方案、安置职工人数、安置职工费用等,并将审核结果抄送市国企办和市财政局以及有关接收安置机构。

有关安置职工的程序详见附件一。

审核时间为10个工作日以内。

(四)按隶属关系,由市或县级市财政局复核并拨款。

市财政局对列入会议纪要并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初核的企业进行复核,在审查企业或集团公司应付“三家抬”的资金已落实到位后,将经审核的政府应资助职工安置费用拨至集团公司或原主管局指定的统一帐号,并将有关拨款情况及时抄送市国企办。

复核时间为10个工作日以内。

(五)集团公司(经委口)、有关委、局(非经委口)组织实施。

各集团公司、有关委、局负责对政府拨付企业的职工安置费用进行监管,并负责组织实施,保证专款专用(如出现挪用,要追究领导的责任),努力实现企业年内统计、企业法人“销号”。

具体的审核办法和拨款手续,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制订。

四、关于企业的“销号”及工商注销问题。

2000年重点通过推进关闭、破产、被兼并、股份合作制、产权整体或大部分转让五种形式,促进消灭一批757户内的亏损企业,实现降低亏损额和亏损面。

(一)关于统计“销号”问题。

为准确反映全市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脱困工作进度,特对关闭、破产、兼并和转制企业的统计作以下规范:1.破产企业:正在实施破产的企业在法院发布公告后,由申请破产企业的集团公司或原主管局将法院的立案通知书复印件送市统计局备案,实施统计“销号”。

2.关闭企业:企业已实施全面停产并不再进行生产的,在人员已分流、安置后,由关闭企业的集团公司或原主管局将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认的证明材料报市统计局备案,实施统计“销号”。

3.兼并企业:兼并双方在完成财务并帐后,由兼并方的集团公司或原主管局将经市财政局、国资局审核并确认的证明材料报市统计局备案,对被兼并企业实施统计“销号”。

4.转制企业(含股份合作制改组、产权整体或大部分转让等):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新注册登记后,由转制企业的集团公司或原主管局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终止文件或重新登记注册的工商执照复印件报市统计局备案,原转制前企业可实施统计“销号”,并按新的注册登记类型上报统计数据。

(二)关于企业法人注销登记(“销号”)问题。

1.破产企业:由破产企业的清算组凭法院终结裁定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注销登记。

2.关闭企业:涉及完税(地税、国税)、债务清偿等多个环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几种特殊情况拟作以下处理:(1)缺完税证明和公章的,投资主体或主管部门有承诺意见在半年内补齐的,可办理注销登记。

(2)对两年以上没年检的名存实亡的企业,投资主体或主管部门提出名单和意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3)对于欠债较多的企业按规定一时难以办理注销的,但经投资主体或主管部门提供清理完债权债务的意见并承诺在企业注销后承担所有债权债务的,可给予办理注销登记。

(4)企业申请,经银行认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凭企业的投资主体或主管部门同意文件和企业申请注销登记表,予先出具该企业注销登记正在办理的说明。

3.兼并企业:在完成合并报表后一个月内,由兼并方根据资产、债务清理情况,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被兼并企业的工商执行注销或变更登记。

4.股份合作制(改组):在股份合作制企业方案批复后的一个月内,由拟实施股份合作制改组的企业依法申请办理股份合作制企业注册登记,继承原企业债权债务的,原企业执照自行注销。

5.产权整体转让或大部分转让:企业产权整体转让或大部分转让成交的当日起一个月内,承让方在办理重新登记的同时办理原企业工商执照注销登记。

(三)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销号”(变更),仍按现行管理办法执行。

五、关于关闭破产企业的资产变现问题。

资产能否及时变现,是关闭破产企业迅速终结的关键。

为迅速实现资产变现,目前提出如下几个资产变现的思路:(一)优先选择资产公开招标拍卖方式。

对关闭破产企业,特别是破产企业的资产,按照法规要求,有条件的(有一定市场基础、客户较多的),尽量选择资产公开招标拍卖方式处置,以保证公开、公平、合法。

(二)政府集中收回一批企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由于企业资产变现特别是土地使用权的处置,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再考虑政府要求“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管理,实行公开招标拍卖出让制度”,为加快关闭破产企业的推进,对实施关闭破产的企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经市国土局审核后,实施集中收回,统一处置,以便及时解决安置职工费用和处理债务等问题,使关闭破产企业迅速“销号”。

集中收回后的处置方式有三种:1.公开招标拍卖出让;2.投标出让(含“生地”招标);3.土地随厂房等地上建筑物原状进行交易。

具体采取的处置方式,由市国土局根据地块条件和房地产市场情况商有关委办后确定。

市国土局在收回关闭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时,部分企业补偿费的支付方式参照拍卖广州机床厂土地使用权补偿费支付方式,待关闭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后支付该地块的补偿费;部分企业经研究,可参照万宝冰箱企业重组的办法,采取由国土局贷款垫支方式。

市国土局支付或垫支的补偿费的金额,视关闭破产企业土地的具体情况而定。

(三)鼓励职工赎买企业的资产或净资产。

鼓励原关闭破产企业的职工成立新的股份合作制或私营企业,在商国资等部门同意后,可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原企业经评估后的资产或净资产(带负债)。

(四)实施先关闭后兼并,由优势企业承接关闭未销号企业的资产债务。

在有利于优势企业发展、不拖跨优势企业的前提下,在关闭企业的人员已分流、安置后(减轻了兼并方的人员负担),可由优势企业实施兼并(承接关闭企业的资产和债务),实现“销号”。

(五)实施以资抵债。

由企业与债权银行协商,签订协议,实施以资(产)抵债(务),促进资产变现。

(六)实施集中合并处置。

在征得主要债权银行同意的前提下,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通过合并,实施多个关闭企业集中处置,减少亏损企业户数,减少费用开支,实施资产统一变现、统一管理、统一还债。

六、关于其它问题。

(一)关于连带担保责任问题。

对关闭破产企业涉及的连带担保责任,由企业及集团公司(或原主管局)积极征询法院意见,并主动与债权银行协商,依法妥善解决。

(二)关于关闭破产企业职工集资款、拖欠工资、医疗费问题。

解决关闭破产企业的职工集资款、拖欠工资、医疗费等问题,必须严格区分性质,综合分析、区别处理:企业职工的集资款,应在企业的资产变现或由其投资主体负责统筹解决;若属于企业财务上的工资结余,不应列入拖欠工资,也不能由政府解决;拖欠职工医疗费应在认真考虑企业原进行医疗制度改革情况的基础上,由集团公司严格把关,并由企业或其投资主体负责解决。

(三)关于企业申请破产法院立案问题。

拟申请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方案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在企业的职工安置费用来源已明确并能保证落实的前提下,法院在收齐(包括法院要求补充、更正的材料)破产申请的材料(详见附件二)后,按照《破产法》规定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四)落实集团公司工作责任制。

对申请政府资助职工安置费用的企业,要求其集团公司或原主管委、局在充分审核、自身努力筹集资金的基础上,并要向全国企办写出保证书,确保实现预期的工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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