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司法鉴定的历史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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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一)

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一)

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一)司法鉴定是在诉讼过程中,对于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按诉讼法的规定,经当事人申请,司法机关决定,或司法机关主动决定,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专门性问题作出判断结论的一种核实证据的活动。

简单地说,司法鉴定就是侦查、起诉、审判等诉讼活动中依法进行的鉴定。

作为司法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体制改革中不容忽视的重要内容。

1998年国务院明确赋予司法部指导全国“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这是我国法制建设是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改变现阶段我国司法鉴定现状,适应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推动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

一、司法鉴定制度历史发展与现状(一)西方司法鉴定制度的起源与完善鉴定活动是随诉讼活动产生的。

国家的司法职能出现以后,由于诉讼活动的开展,便有通过鉴定提供证据和审查证据的客观要求。

西方国家的司法鉴定制度起源于封建社会初期。

有史料证实,司法鉴定在16世纪就被纳入法典。

从18世纪到19世纪末期,西方国家由于资本主义的兴起与发展,促进了司法制度的大变革,其中的刑事诉讼制度由纠问式向控告式转变。

许多国家(如英国、法国、德国等)相继制定了适合于资本主义社会需要的较为完备的刑事诉讼法典,其中对于鉴定问题作了与过去有诸多不同的具体规定,如鉴定的申请权、鉴定决定权、鉴定主体资格、鉴定程序、鉴定结论的效力等均写入了法典,体现了与资本主义司法制度相适应的特点。

这是现代西方国家司法鉴定制度的雏形。

20世纪以来,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对自己的诉讼法典进行过多次修订增补,其中关于鉴定问题增补的条款与内容不少。

主要集中在鉴定对象、鉴定机构、鉴定标准、鉴定活动方式、鉴定结论的评断、鉴定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等适应现代法制需要的深层次问题上。

反映出鉴定制度改革的时代特点及与司法制度发展的同步性、层次性。

有的国家为了实施诉讼法中关于鉴定的规定,还制定了单行的鉴定法规或鉴定条例。

司法鉴定简史

司法鉴定简史

一、英美法系国家专家证人制度的起源
英美法国家的专家证人是在审判实践中逐渐成长 起来的,早期作为某一领域具有经验的人组成陪 审团参与案件的审判。 在公元5世纪至9世纪英国一些官员代表国王支持 地方死亡尸体的勘验和证据调查,形成了验尸官 制度。 14世纪的英国出现了利用专门知识帮助法庭解决 疑难问题的“法庭顾问”。
二、新中国成立后司法鉴定事业曲折发展
党的十一届后我国司法鉴定事业重新复苏。1979年 7月1日全同人大通过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为加强法 治,司法鉴定工作全面发展,恢复了法院、检察院、 司法系统、卫生、政法高等院校都建立了法医捡验、 教学、科研机构,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恢复,培养高级专门人才。
三、我国古代司法鉴定领域于宋朝时期的辉煌成就
宋慈为官称职,勤政爱民,关心群众 疾苦,为山民运盐、减民负担,开富 户粮仓,赈灾救民,得到广大群众爱 戴。宋慈四任提点刑狱官(相当省高院 法官),清廉刚正,“居官,以民命为 重,倘若刑狱一有不决之疑,必多所 失”,有感于此,1245年开始收集洗 冤录资料,1247年任除直秘阁提点湖 南刑狱期间,完成了《洗冤集录》, 刊于湖南宪治。这样,公认的世界第 一部法医学巨著诞生了。
二、英 协助当事人的专家,其专家 未能像大陆法系国家那样存 在法定资格,其资格一般由 法官在法庭上判断。在美国 形成了颇具特色的专家证言 及科学技术的可采性判断规 则。
专家证人
二、英美法系国家专家证人制度发展
在英国,当事人在诉讼中需要鉴定可以自行决定, 法院对其启动鉴定一般不予限制。美国继承了英国 的专家证人传统,当事人对鉴定程序的启动拥有完 全的自主权,对鉴定事项的决定和专家证人的选任, 拥有同等的权利。 专家证人和普通证人一样,都承担着出庭作证的义 务,接受传唤方和对方的询问,陈述鉴定所依据的 原理、材料的来源、方法和设备的采用,并回答双 方的询问和质证,解释自己专家证言中存在的疑点 或矛盾的地方。

第四章 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

第四章  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

第二节 鉴定结论合法性的评断 鉴定结论合法性的评断要点 1、审查评断鉴定资料的来源是否合法; 2、审查鉴定对象是否法定的鉴定对象; 3、审查鉴定结论是否达到法定标准; 4、评断审查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1)评断审查鉴定的委托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评断审查鉴定的受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评断审查鉴定的实施步骤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评断审查鉴定文书的格式、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六、理化生物检验结果的的评断与运用 理化生物检验中的阳性结果结论和阴性结果结论, 属于确定“有”、“无”的鉴定结论,这类结论 的证据意义,只能提示鉴定所确定的事实可能存 在或可能不存在。 七、认定事实程度的鉴定结论的评断与运用 这类鉴定是指通过鉴定确定受审查事实的严重 程度和行为人的责任能力或行为能力的大小。 此类结论的证明作用按法定的标准进行评断与 运用。
(二)鉴定人在法庭上可以不回答的问题 1、不能公开的国家机密; 2、用秘密侦查手段获取的检材; 3、用保密性的技术手段显现的物证特征和书证内 容的方法; 4、案件中有关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 5、涉及有关公民民主权利和人身权利的内容。
第五章 鉴定结论的评断与运用
第一节 评断鉴定结论的主体与任务 一、评断鉴定结论的主体 是在诉讼中负有审查证据义务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 判人员以及参与诉讼的律师等。 二、评断鉴定结论的任务 总任务:确定鉴定结论是否真实客观、是否具有科学可靠性 和合法性。 具体任务:1、审查鉴定对象是否合法及是否具备鉴定条件; 2、审查鉴定人是否具有解决问题所必须的能力; 3、审查鉴定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以及数量、质量是 否符合鉴定条件;
三、对种属鉴定结论的评断与运用 种属相同的鉴定结论,只能表明受审查客体与被 寻找客体种类属性相同,受审查客体有可能是被 寻找客体。种属鉴定结论,一般可证明如下问题: 1、种属认定的否定结论可以否定某种事实,甚至 否定犯罪人; 2、种属鉴定的肯定结论,只能表明案件中某种事 实有可能存在,不能直接证明某种事实一定存在。

司法鉴定与法庭证据的专业知识与技能

司法鉴定与法庭证据的专业知识与技能

案例二:合同纠纷中的文件鉴定
01
文件类型与内容识别
合同纠纷中涉及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票据等,通过对文件的格式、
内容、签署方式等进行识别,确定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02 03
文件形成时间与修改痕迹鉴定
采用专业技术和方法,如文件形成时间鉴定技术、文件修改痕迹鉴定技 术等,对文件的形成时间和修改痕迹进行鉴定,确定文件的原始性和一 致性。
司法鉴定与法庭证据 的专业知识与技能
目录
• 司法鉴定概述 • 法庭证据概述 • 司法鉴定与法庭证据的关系 • 司法鉴定专业知识与技能 • 法庭证据专业知识与技能 • 司法鉴定与法庭证据的实践应用
01 司法鉴定概述
定义与目的
司法鉴定定义
司法鉴定是指由具备专门知识和 技能的鉴定人,对涉及诉讼的专 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 ,并提供意见的科学实证活动。
司法鉴定需要以法庭提供的证据为基础,通过对证据的检验和分析得出结论。因此,法庭证据的收集 、保全和提交对司法鉴定的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影响。
司法鉴定结论需要接受法庭的审查和质证
虽然司法鉴定结论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但仍然需要接受法庭的审查和质证。在庭审过程中, 当事人可以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
痕迹类型与识别
交通事故中常见的痕迹包括车辆碰撞、刮擦、碾压等,通过痕迹的 形态、大小、颜色等特征进行识别。
痕迹提取与保全
采用专业工具和技术手段,如痕迹提取仪、照相、录像等,对痕迹 进行提取和保全,确保痕迹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痕迹分析与鉴定
通过对痕迹的微观特征、化学成分、物理性能等进行分析,确定痕迹 的形成原因、时间、车辆类型等信息,为事故责任认定提供证据。
独立性原则

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司法鉴定是在诉讼过程中,对于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按诉讼法的规定,经当事人申请,司法机关决定,或司法机关主动决定,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专门性问题作出判断结论的一种核实证据的活动。

简单地说,司法鉴定就是侦查、起诉、审判等诉讼活动中依法进行的鉴定。

作为司法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体制改革中不容忽视的重要内容。

1998年国务院明确赋予司法部指导全国“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这是我国法制建设是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改变现阶段我国司法鉴定现状,适应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推动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

一、司法鉴定制度历史发展与现状(一)西方司法鉴定制度的起源与完善鉴定活动是随诉讼活动产生的。

国家的司法职能出现以后,由于诉讼活动的开展,便有通过鉴定提供证据和审查证据的客观要求。

西方国家的司法鉴定制度起源于封建社会初期。

有史料证实,司法鉴定在16世纪就被纳入法典。

从18世纪到19世纪末期,西方国家由于资本主义的兴起与发展,促进了司法制度的大变革,其中的刑事诉讼制度由纠问式向控告式转变。

许多国家(如英国、法国、德国等)相继制定了适合于资本主义社会需要的较为完备的刑事诉讼法典,其中对于鉴定问题作了与过去有诸多不同的具体规定,如鉴定的申请权、鉴定决定权、鉴定主体资格、鉴定程序、鉴定结论的效力等均写入了法典,体现了与资本主义司法制度相适应的特点。

这是现代西方国家司法鉴定制度的雏形。

20世纪以来,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对自己的诉讼法典进行过多次修订增补,其中关于鉴定问题增补的条款与内容不少。

主要集中在鉴定对象、鉴定机构、鉴定标准、鉴定活动方式、鉴定结论的评断、鉴定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等适应现代法制需要的深层次问题上。

反映出鉴定制度改革的时代特点及与司法制度发展的同步性、层次性。

有的国家为了实施诉讼法中关于鉴定的规定,还制定了单行的鉴定法规或鉴定条例。

浅析我国司法鉴定制度

浅析我国司法鉴定制度

浅析我国司法鉴定制度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侦查、检察、审判机关依法委托鉴定机构或具备鉴定资格的专业人员,对专门性问题所作的认定或判断。

随着我国诉讼制度的改革深入,司法鉴定制度改革已成为时代发展、诉讼民主和司法公正的迫切需求。

然而司法鉴定制度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如鉴定人员资格确认问题,重新鉴定启动的标准问题,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完善问题等。

文章试通过介绍司法鉴定制度,审视我国现有立法规范的不足,进而提出了完善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具体措施。

标签:司法鉴定制度不足完善一、司法鉴定制度的立法背景(一)司法鉴定的历史发展该概述西方国家的司法鉴定制度起源于封建社会初期,从18世纪到19世纪末期,西方国家由于资本主义的兴起与发展,促进了司法制度变革,其中对鉴定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如鉴定的申请权、鉴定决定权等均写入法典,这是现代西方国家司法鉴定制度的雏形。

【1】20世纪以来,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对诉讼法典进行过多次修订,其中关于鉴定问题增补的内容也不少。

主要集中在鉴定对象、鉴定标准、鉴定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等深层次问题上,反映出鉴定制度改革与司法制度发展的同步性。

我国的“司法鉴定”一词,是上世纪50年代从俄文著作中翻译而来的舶来品,一直沿用至今。

我国三大诉讼法中,没有使用和定义“司法鉴定”一词,而使用的是“鉴定”一词。

在国外,也是仅使用“鉴定”、“验明”或“鉴别”等词来解释司法鉴定。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同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了司法行政机关履行司法鉴定管理的职能,确定了司法鉴定统一管理的框架,同时为本文探讨我国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提供了理论依据。

(二)司法鉴定的概念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和仲裁活动中,对涉及到的专门性问题,经司法机关、仲裁机关或当事人指定或委托,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专门机构的司法鉴定人或其他专业人员运用专门知识、技能和科学技术手段依法做出判断、鉴别的科学实证活动。

司法鉴定与司法评价的相关技术与工具

司法鉴定与司法评价的相关技术与工具

量刑建议的概念
量刑建议是指检察机关对被告人应当判处的刑罚依法向法院提出 的建议。
量刑建议的原则
依法建议、客观公正、宽严相济、注重效果。
量刑建议的提出时机和方式
一般在提起公诉时提出,可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法院提出。
案件质量评查制度
案件质量评查的概念
01
案件质量评查是指对已经办结的案件进行质量检查和评价的活
司法评价应当注重实效,关注评价结果对 司法实践的实际影响和推动作用,确保评 价结果的有效性和实用性。
PART 03
司法鉴定技术
法医鉴定技术
01
02
03
尸体检验
通过对尸体的外观、解剖 和组织学检查,确定死亡 原因、死亡时间、致伤物 等。
损伤程度鉴定
根据损伤的部位、形态、 大小等特征,评估损伤的 严重程度和对生命健康的 影响。
加强技术创新和研发
鼓励和支持技术创新和研发,提高司 法鉴定技术的先进性和实用性。
完善人才培养和引进机制
加强司法鉴定人才培养和引进,提高 鉴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综合能力。
推动法规和标准体系建设
积极推动相关法规和标准体系的建设 和完善,为司法鉴定工作提供有力保 障。
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积极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 国际先进经验和技术,提高我国司法 鉴定的国际地位和影响力。
因素的影响和干扰。
保密性原则
司法鉴定涉及当事人的 隐私和商业秘密等敏感 信息,必须严格保密。
PART 02
司法评价概述
定义与目的
司法评价定义
司法评价是对司法活动、司法制 度及其运行效果进行客观、全面 、系统的评估与判断的过程。
司法评价目的
通过对司法活动的评价,旨在提 高司法公正性、效率和公信力, 推动司法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为 法治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司法鉴定的历史演变

司法鉴定的历史演变

司法鉴定的历史演变第一篇:司法鉴定的历史演变司法鉴定的历史演变--从神权走向民权司法鉴定制度的兴起与社会制度的发展具有密切的关联。

人类对自然、社会认识的历史发展经历过从无知愚昧到科学探索、科学认识的过程。

同样,在人类生活中扬善惩恶、妥善解决生活纠纷的裁判活动中,对于证据的获取和认定经历过神明裁判时代、人证裁判时代和物证裁判时代。

司法鉴定就是伴随着这种如何发现证据、如何确定证据、如何确保证据科学性、客观性的要求而产生、发展。

神明裁判是证据制度发展史上最原始的一种证据制度,它是在人类对社会、自然还缺乏认识的原始社会及奴隶社会时期,采用一定形式和现象作为神灵旨意帮助裁断案情,对争议事件的鉴定也是由“神意”控制,从而衍生出如“水审法”、“火审法”、“热油审”、“尸体裁判法”等鉴定手段,“那时候,法庭不是为查明案件事实设立的机构,而是为获得‘神灵指示’设置的场所。

”司法裁判和司法鉴定的控制权实际上被“神”所掌握,法官的任务只不过是对神灵显现的答案予以宣示。

当时国家政权的统治者不但自身为神的崇拜者,同时利用人们的愚昧无知和宗教迷信,用这种证据制度来断狱决讼,以达到维护和巩固自己统治地位的目的。

随着人类理性的觉醒,司法者和社会民众深刻认识到必须将司法审判和司法鉴定的控制权从“神”的手中夺回来,人们只有自己查明事实真相进行裁判才能树立如“神”的信服力---司法权威,因而逐步推动了法定证据的出现,人类社会的司法活动进入了证据时代。

在证据时代早期,人证(证人证词、口供)是唯一的证据,因此,口供的获取成为执法者的主要任务。

为获取口供、查明事实真相,执法者可以不惜一切代价、不惮采取任何手段。

我国古代种种令人发指的刑讯、西方中世纪黑暗的纠问式审判,都是“但求真相,不问代价”的典型。

人证裁判时代是人类对“神”的直接否定,确定了统治者至高无上的权威,但也直接导致了刑罚的滥用和随意性,司法本身的权威性、公正性受到了严重的质疑。

司法鉴定发展史人物事件

司法鉴定发展史人物事件

司法鉴定发展史人物事件
谈及古代司法鉴定就不得不提两个至关重要的人物仵作,现代验尸有专门的法医,古代没有“法医”一说,但也有类似干法医工作这样的人,如秦国的“令史”。

到唐宋时,“仵作”便是事实上的“法医”。

仵作又称“行人”,本是古代专门从事xx处理、帮助殡葬的人。

到宋朝,验尸成为侦办xx案通行司法鉴定手段后,仵作便常被官府雇用为“法医”,操验尸体。

仵作工作时,要在主持检验的官员指挥和监督下进行。

验尸情况要在现场大声报给主持官员,最后由验尸官员得出鉴定结论。

从这点上来说,仵作仅是“法医助理”,先秦时令史前往现场必带的“隶臣”,也属于这一类人。

在古代,除了仵作外,还有一种特殊身份的人——阴阳先生,很多时候也会兼任“法医”,参与验尸,给官府断案提供情报。

不错,阴阳先生就是民间俗称的“风水先生”。

在清代,阴阳先生的作用很大,如在过去的老北京,人死后要请阴阳先生“看墓地”、“写殃榜”。

殃榜有xx色彩,可以看成是“办丧文书”,一切活动依殃榜进行。

在古代很多时候,殃榜还具有特殊的司法文件功能:如在清代的北京,殃榜就是一份“xx证明书”。

现代凭xx证明书,尸体才能进火葬场火化;而殃榜则是古代出城下葬的“通行证”,没有殃榜,棺材抬不出城门。

有的人家为了方便,出棺时直接把殃榜贴在棺盖上。

司法鉴定的基本原理与流程介绍

司法鉴定的基本原理与流程介绍
经济性
在保障鉴定质量和效率的前提下,应注重节约鉴定成本,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通过采用先进技术、优 化流程等方式降低费用支出,减轻当事人的经济负担。
Part
06
司法鉴定的未来发展趋势
科技化、智能化发展
数字化技术应用
01
通过数字化技术,实现鉴定材料的电子化管理,提高鉴定效率
和准确性。
人工智能辅助鉴定
02
司法鉴定的作用与意义
辅助司法公正
推动科学技术发展
司法鉴定为司法机关提供科学、客观 的专门性意见,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 ,正确适用法律,维护司法公正。
司法鉴定涉及多个学科领域,通过实 践中的不断探索和创新,有助于推动 相关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应用。
保障当事人权益
通过司法鉴定,当事人可以获得专业 、中立的意见,有助于维护自身合法 权益,促进纠纷的公正解决。
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对鉴定材料进行自动分析和识别,为鉴定
人员提供有力支持。
远程鉴定技术
03
借助网络技术,实现远程鉴定,打破地域限制,提高鉴定便捷
性。
国际化、标准化发展
国际合作与交流
加强与国际司法鉴定机构的合作与交流,引进先进技术和理念, 提升我国司法鉴定水平。
标准化建设
推动司法鉴定标准化建设,制定和完善相关标准,提高鉴定质量 和公信力。
司法鉴定的基本原 理与流程介绍
• 司法鉴定概述 • 司法鉴定的基本原理 • 司法鉴定的流程 • 司法鉴定中的关键要素 • 司法鉴定中的常见问题与挑战 • 司法鉴定的未来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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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01
司法鉴定概述
定义与性质
司法鉴定定义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 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 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 并提供意见的活动。

论中国古代司法鉴定

论中国古代司法鉴定

论中国古代司法鉴定作者:侯旭来源:《商情》2012年第08期[摘要]我国是世界上司法鉴定活动最早的国家之一,其历史悠久,有着自己发展的特点,在解决司法争诉中起着很大作用。

但是,由于各朝代的盛衰、科学的发展、对物证和书证的重视程度不同,司法鉴定的发展速度并不平衡,这就需要正确认识我国司法鉴定古代发展史。

[关键词]司法鉴定;西周;春秋战国;唐宋;元明清中国古代司法鉴定的发展历程中国古代的司法鉴定技术有着悠久的发展历史,其发展经历了四个阶段:(一)萌芽阶段——西周时期神明裁判是证据制度发展史上最原始的一种证据制度,传说中以兽断案之类的神明裁判式的取证方法,在中国古代很早的时期就已经被司法审判实践所淘汰,仅仅作为一种古老的神话而载入史册。

它是在人类对社会、自然还缺乏认识的原始社会及奴隶社会时期,采用一定形式和现象作为神灵旨意帮助裁断案情,如“水审法”、“火审法”、“热油审”等鉴定手段,那时候,法庭不是为查明案件事实设立的机构,而是为获得‘神灵指示’设置的场所。

在司法审判方面西周审判者首重口供,确立了通过当事人表情而分析,认定其口供的真实与否的原则,同时,西周司法活动也注意对证据的运用。

(二)形成发展阶段——春秋战国时期战国时期的司法鉴定有了进一步的发展。

楚人对证人证言的搜集、审查、鉴别和运用,有一套严格细密的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鉴定结论会因主客观原因的影响而产生谬误,所以若要运用它定案,是必须经过认真的审查判断的。

秦朝时期法家占据了主导地位,百家争鸣的局面,使得社会的科学技术有了发展。

在这样一个如此重视法治的时期,对证据自然也提出了更多要求,科学技术的发展促进了物证技术的发展。

在审理案件时,已相当重视和广泛使用各种司法物证,指纹的运用就出现在该时代。

秦朝在注重口供的同时,还出现了限制刑讯逼供原则。

除了鉴定技术外,在进行司法鉴定的法律规定方面,也有明确规定。

对于死因不明的,原则上要进行尸体检验,检验和鉴定必须有专门人员来负责。

浅谈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最终版)

浅谈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最终版)

浅谈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最终版)第一篇:浅谈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最终版)浅谈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司法鉴定制度是在诉讼过程中有关鉴定活动的行为准则与规范的总称。

归纳起来主要包括:司法鉴定的组织制度、人事制度、程序制度、工作制度、管理制度。

一、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历史发展鉴定活动是随着诉讼活动而产生的,国家的司法职能出现以后,由于诉讼活动的开展,便有通过鉴定提供证据和审查证据的客观要求。

(一)我国古代的司法鉴定制度的发展根据史料证实,我国古朴的司法鉴定活动产生于距今2000余年的奴隶社会,在周朝就有了为诉讼服务的伤害鉴定。

秦汉以后有了法医鉴定、笔迹鉴定、文书鉴定、痕迹鉴定。

这些鉴定的案例都散记在《秦简•封诊式• 穴盗篇》、《三国志• 魏书• 国渊传》、《洗冤集录》等史料及三言二拍小说中。

我国古代司法鉴定的特点是:有司法鉴定的实践。

无司法鉴定的明文制度;有具体鉴定与应用的案例记录,无完整系统的理论著作,司法鉴定制度还处在萌芽发展的初期。

(二)我国近代的司法鉴定制度的发展近代我国由于漫长封建社会时代限制,生产力低下,墨守旧规,袭用陈法,司法鉴定及制度的发展缓慢。

1906年《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对鉴定问题作了规定,但这部法典未获准实施。

1907年清政府颁布了《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其中对鉴定作了两条规定:第74条“凡诉讼上有必要鉴定,始能得其事实真相者,得用鉴定人”;第75条“鉴定人须由审判官选用,不论本国人或外国人,凡有一定学识经验及其技能者,均得为之”。

这是我国第一次用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司法鉴定活动。

近代我国司法鉴定的特点是:鉴定的项目较为广泛,有关鉴定的专著论文已出现,司法鉴定的分支学科已形成,司法鉴定制度已初步形成。

(三)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发展新中国成立,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经过了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20世纪50年代。

这时期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鉴定制度的形成时期。

这时的司法鉴定制度是建立在计划经济基础上,在司法实践中自然形成的部门分设体制。

宋代司法鉴定技术的发展历史及其影响-谢应波法律网_司法制度.doc

宋代司法鉴定技术的发展历史及其影响-谢应波法律网_司法制度.doc

宋代司法鉴定技术的发展历史及其影响/谢应波法律论文网_司法制度论文摘要:司法鉴定在古代审判实践中的运用有着悠久的历史。

而宋代的司法鉴定却有显著的特点,以法医检验为核心的司法鉴定在中国司法制度史上是独占熬头,不论是检验制度还是法医学,亦或是证据理论,盖对我国后世乃至今天产生了巨大影响。

本文以独特的视角对其进行论述,系统的阐述了宋代司法鉴定技术的发展及其影响。

关键词:司法鉴定;检验制度;法医学;证据司法鉴定制度是我国古代司法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鉴定在古代审判实践中的运用有着悠久的历史。

据史料记载,2300年前,司法鉴定技术已产生并应用。

1975年湖北省云梦睡虎地发掘的秦墓竹简,其《封诊式》书卷中,就有对指丝毫、足迹、工具痕迹的详细记载。

这些记载,反映了当时在这方面的鉴定技术和经验已经达到了相当的程度。

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直至唐朝,古代法律的发展达到了一个高峰,而宋朝在唐朝的基础上,司法鉴定有了快速的发展,并将法医检验制度推向了一个新的顶点。

以法医检验为核心的司法鉴定就在宋朝的审判中得到了较为普遍的运用。

也正因为如此,有着显著特点的宋代司法鉴定技术在我国古代司法制度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笔者就在悠久的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发展历史中截取宋代作以下浅述。

一唐朝法律制度的影响和当时的法制背景古代法律发展至唐朝,达到了一个高峰。

在集中国古代法律之大成的《唐律》及其《疏议》中,再吸收秦汉以来司法实践经验和发展成就的基础上,从法律上进一步完善了司法鉴定制度。

其突出表现,就是在法律中对人命(凶杀)案件和伤害案件的检验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

除此之外,对于其他案件中的书证、物证的鉴定也得到了运用。

也正因为如此,《唐律》对于检验人员的责任也作了明确规定:凡是检验不实的,要视其情节予以处罚,严重者以故人人罪论处。

这些规定,基本上都被后来各朝的法律所继承。

当然,宋朝也不例外。

但这些并不是说宋朝是唐朝的简单复制,更非停止不前。

法医工作的发展历程

法医工作的发展历程

法医工作的发展历程法医学是一门独特而重要的学科,它是法律和医学的结合,旨在通过科学方法来解决法律争议和犯罪行为的相关问题。

法医工作围绕着犯罪现场勘查、尸体解剖、法医鉴定等方面展开,其发展历程既代表了科学技术的进步,也展示了法医学在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一、古代法医学的萌芽法医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尤其是在古埃及、古希腊和古罗马等文明古国中。

在古埃及,法医学家通过尸体解剖和分析,已经能够辨别出人的死因。

在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和希波克拉底斯等学者也对尸体进行了解剖研究,并提出了一些判断死因的方法。

古罗马帝国时期,法医学开始在司法领域发挥作用,制定了一些法律规定,要求对死因进行鉴定。

二、现代法医学的崛起现代法医学的发展主要起源于18世纪。

当时,荷兰医生布朗斯特和德国法医学家根特等人提出了许多关于尸体解剖学和死因鉴定方面的理论。

此后,法医学开始在医学领域中占据重要地位,并逐渐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

19世纪末,法医学在欧洲和美国得到了迅速的发展。

1889年,瑞典法医学家尚贝林在医学上首次使用显微镜进行尸体解剖,开创了现代法医学的新纪元。

三、科技进步与法医学的融合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现代法医学得以更迅捷和准确地进行犯罪现场勘查和尸体解剖。

例如,法医学家可以通过DNA分析来确定身份和亲缘关系,这在刑事案件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此外,现代的图像技术如MRI和CT扫描也为法医学提供了更全面的尸体解剖和病理鉴定手段。

四、法医学在社会发展中的角色法医学作为一门独特的学科,不仅在刑事案件解决中起到重要作用,也在其他领域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首先,法医学在意外伤害和工伤鉴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可以帮助确定事故的原因和责任,保护受害者的权益。

其次,法医学在交通事故的勘查和法律诉讼中起到关键的作用,可以提供证据以确定事故责任。

此外,法医学还在法医精神病学、法医病理学等领域中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

总结起来,法医学作为法律和医学的交叉学科,凭借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不断的创新,不断丰富和发展。

(完整版)2第二讲司法鉴定发展简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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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的发展 目前分支学科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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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司法鉴定制度的起源与完善
西方司法鉴定制度起源于封建社会初期 有史料证实,司法鉴定在16世纪就被纳入
法典 1532年,德国的《加洛林纳法典》219条当
中有40条涉及到对鉴定的规定 美国1937年制定的《统一鉴定证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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痕迹与指纹鉴定
三国时期,李惠,任雍州刺史时,遇到负 盐者与负柴者对一张羊皮产生争议的案件。 通过痕迹检验的办法查明羊皮的所有者。
西周的“质剂”、汉代的“下手书” 唐代的“画指卷”---右手食指横纹折线的
间距及其长度特征的交叉组合。当时长度 差别和交叉组合分类也较简单,但在当时 足以起到证据作用。
此学科在我国已成为一门成熟的和系统的,且又具 有广阔前途的学科。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逐渐 完善,此学科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迅速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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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司法鉴定
国外司法鉴定总体上起步比中国晚 但与西方医学等自然科学结合比较紧密,
善于吸收、利用各种最新自然科学技术 较早开展尸体解剖,极大促进了医学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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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学的发展
国内最早公开提出“司法鉴定”这一名称 的是北京大学司法鉴定室
Forensic Science可直译成汉语“法庭科学” 或“司法科学”,但却不符合汉语语言习 惯和我国司法实践现状,容易引起部分公 检法机关之间的矛盾和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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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学的发展
此后陆续出版《司法鉴定教程》《司法鉴 定知识大全》《司法鉴定学》等教材与专 著
华东政法大学孙大明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规定挖墓规定挖墓??近代史上上海高院曾经聘请同济医学院的外国病理教授建国后司法鉴定发展概况建国后司法鉴定发展概况??建国后法医事业曾经一度发展很快全国建国后法医事业曾经一度发展很快全国开展培训班华东政法学院也举办多届开展培训班华东政法学院也举办多届文革期间受到重创??文革期间受到重创文革后文革后??文革后法制建设获得突破法医重新受文革后法制建设获得突破法医重新受到重视到重视1984年教育部和卫生部召开法医学教育年教育部和卫生部召开法医学教育工作工作会议会议法医学的春天法医学的春天1985年全国成立中国法医学会年全国成立中国法医学会法制建设获得突破法制建设获得突破法医重新受法医重新受华东政法大学孙大明??1984??1985司法鉴定学的发展司法鉴定学的发展??国内最早公开提出国内最早公开提出司法鉴定的是的是北京大学司法鉴定室北京大学司法鉴定室forensicscience可直译成汉语或或司法科学司法科学或或司法科学司法科学但却不符合汉语语言习但却不符合汉语语言习惯和我国司法实践现状容易引起部分公惯和我国司法实践现状容易引起部分公检法机关之间的矛盾和误解检法机关之间的矛盾和误解司法鉴定这一名称这一名称??forensicscience可直译成汉语法庭科学但却不符合汉语语言习但却不符合汉语语言习法庭科学华东政法大学孙大明司法鉴定学的发展司法鉴定学的发展??此后陆续出版此后陆续出版定知识大全定知识大全著著20012001年年2001年司法鉴定刊物年司法鉴定刊物在上海创办在上海创办司法鉴定教程司法鉴定教程司法鉴定学司法鉴定学等教材与专司法鉴司法鉴等教材与专司法鉴定刊物司法鉴定刊物中国司法鉴定中国司法鉴定中国司法鉴定中国司法鉴定华东政法大学孙大明??2001??华东政法学院开展司法鉴定方向研究生教华东政法学院开展司法鉴定方向研究生教育育人民大学开展物证技术专业研究生教育??人民大学开展物证技术专业研究生教育司法鉴定学司法鉴定学forensicscienceforensicscience??是运用法学和物理学化学生物学医学以及心是运用法学和物理学化学生物学医学以及心理学等自然科学的理论和方法研究在司法活动中理学等自然科学的理论和方法研究在司法活动中涉及痕迹学文检学法医学司法精神病等学科涉及痕迹学文检学法医学司法精神病等学科专门问题的理论方法为司法活动提供专家证言专门问题的理论方法为司法活动

司法鉴定与司法公证的发展

司法鉴定与司法公证的发展

司法鉴定与司法公证的发展司法鉴定和司法公证作为法律领域中重要的法律服务方式,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起着重要作用。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这两种方式也在不断演进和完善。

一、司法鉴定的发展司法鉴定起源于古代的司法实践,其目的是为了提供司法决策所需的科学技术支持。

随着科技的进步,鉴定手段和技术不断创新,使得司法鉴定的范围越来越广,质量和准确性也大幅提高。

现代司法鉴定包括刑事鉴定、民事鉴定、行政鉴定等多个领域。

在刑事鉴定中,如DNA鉴定、指纹鉴定、笔迹鉴定等成为重大刑事案件的关键证据。

而在民事鉴定中,如房产评估鉴定、病因鉴定、质量鉴定等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随着鉴定技术的不断创新,司法鉴定的口碑和权威性也逐渐提高。

此外,司法鉴定的规范化和专业化也日益完善。

相关机构的设立、人员的培训与考核、鉴定行业的评审与监管等都为司法鉴定提供了坚实基础。

司法鉴定机构的独立性和中立性,以及专业鉴定人员的素质也得到了广泛关注和加强。

二、司法公证的发展司法公证作为一种确保合法性和可靠性的法律行为,从古至今在世界各个国家都得到广泛应用。

司法公证的主要功能包括公证文书的证明力、公民权益的保护和民事行为的合法化等。

在公正合法的司法公证过程中,公证员作为符合法律要求的专业人员,负责履行公证职责。

他们需要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和公正廉洁的职业道德,以确保公证的权威性和可信度。

司法公证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贸易活动中,司法公证可以为合同签订和履行提供法律保障,减少经济纠纷。

在房地产交易中,公证可以确保产权的真实、有效和安全转让。

在婚姻家庭纠纷中,公证可以为离婚协议、财产分割等提供证据支持。

三、司法鉴定与司法公证的协同发展司法鉴定和司法公证都是为司法公正和法律实施提供重要支持的方式,二者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和相互依存。

司法鉴定的证据结果在司法公证中扮演重要角色,能够为公证员提供科学准确的鉴定证据。

反过来,司法公证的公证书也为司法鉴定提供法定证明的依据,增加了司法鉴定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司法鉴定人出庭制度的发展历程

司法鉴定人出庭制度的发展历程

司法鉴定人出庭制度的发展历程司法鉴定人出庭制度的发展历程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对于司法的信任度也越来越高。

而在司法过程中,司法鉴定是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司法鉴定人出庭制度就是其中的一部分。

下面,我们来一起看看司法鉴定人出庭制度的发展历程。

一、早期司法鉴定人出庭制度在早期,司法鉴定人出庭制度还没有完全建立,鉴定人通常只需要提交鉴定书,并在需要时接受法院的一些询问就可以了。

此时的司法鉴定人独立性不够强,仍然容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得不到有效的保证。

二、20世纪60年代至80年代进入20世纪60年代至80年代,司法鉴定人出庭制度开始逐渐发展壮大,成为司法鉴定的重要一环。

此时,司法鉴定人需要在法庭上对案件进行鉴定,并对各方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

司法鉴定人出庭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增加了司法鉴定人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从而提升了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21世纪初期21世纪初期,随着电子技术和通讯技术的不断发展,司法鉴定人出庭的方式也得到了创新。

此时,司法鉴定人可以通过视频等远程方式出庭进行鉴定,不必亲临法庭。

这种新的方式不仅实现了司法鉴定工作地域和时间上的无限制,更有效地保护了司法鉴定人的安全,提高了其出庭的效率。

四、2023年到了2023年,司法鉴定人出庭制度在保持原有特点的基础上,已经实现了数字化、智能化。

此时的司法鉴定人出庭制度,无论是技术方面还是规范方面,都发生了巨大进步。

司法鉴定人可以通过云视频和云直播等数字技术与法庭进行连接,成功实现了在线鉴定。

司法鉴定人不必再亲自赴法庭,只要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按照规定的程序操作,即可完成出庭鉴定工作。

此外,司法鉴定人出庭制度的法律规范也得到了加强和完善。

对于司法鉴定人的资格、背景、职责、权利和义务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加强了对其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

这些规范的加强和完善,有效保障了司法鉴定人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保证了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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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的历史演变--从神权走向民权司法鉴定制度的兴起与社会制度的发展具有密切的关联。

人类对自然、社会认识的历史发展经历过从无知愚昧到科学探索、科学认识的过程。

同样,在人类生活中扬善惩恶、妥善解决生活纠纷的裁判活动中,对于证据的获取和认定经历过神明裁判时代、人证裁判时代和物证裁判时代。

司法鉴定就是伴随着这种如何发现证据、如何确定证据、如何确保证据科学性、客观性的要求而产生、发展。

神明裁判是证据制度发展史上最原始的一种证据制度,它是在人类对社会、自然还缺乏认识的原始社会及奴隶社会时期,采用一定形式和现象作为神灵旨意帮助裁断案情,对争议事件的鉴定也是由“神意”控制,从而衍生出如“水审法”、“火审法”、“热油审”、“尸体裁判法”等鉴定手段,“那时候,法庭不是为查明案件事实设立的机构,而是为获得‘神灵指示’设置的场所。

”司法裁判和司法鉴定的控制权实际上被“神”所掌握,法官的任务只不过是对神灵显现的答案予以宣示。

当时国家政权的统治者不但自身为神的崇拜者,同时利用人们的愚昧无知和宗教迷信,用这种证据制度来断狱决讼,以达到维护和巩固自己统治地位的目的。

随着人类理性的觉醒,司法者和社会民众深刻认识到必须将司法审判和司法鉴定的控制权从“神”的手中夺回来,人们只有自己查明事实真相进行裁判才能树立如“神”的信服力---司法权威,因而逐步推动了法定证据的出现,人类社会的司法活动进入了证据时代。

在证据时代早期,人证(证人证词、口供)是唯一的证据,因此,口供的获取成为执法者的主要任务。

为获取口供、查明事实真相,执法者可以不惜一切代价、不惮采取任何手段。

我国古代种种令人发指的刑讯、西方中世纪黑暗的纠问式审判,都是“但求真相,不问代价”的典型。

人证裁判时代是人类对“神”的直接否定,确定了统治者至高无上的权威,但也直接导致了刑罚的滥用和随意性,司法本身的权威性、公正性受到了严重的质疑。

因此,人类在确定口供、证人证词在司法审判上的证据作用同时,也开始探讨采用其他方法作为证据帮助审判。

此时,发现物证、研究物证引起了审判者的关注。

而科学的兴起和发展,不但对物证的证据价值提供了依据,并且也对司法审判的证据制度起到了实质性改变作用。

人类证据制度进入了物证时代。

可以说,从“神证”时代进入“人证”时代的第一次转变标志着人类的司法审判走出了愚昧时期,而从“人证”时代进入“物证”时代的第二次转变则标志着司法审判真正开始走向了科学的历程。

在科学技术方法进入司法审判领域的过程中,法医学起到了先驱者的作用。

无论是东西方,在刑事和民事案件中,运用医学来解决法律问题成为人们的共识,但法医学的运用主要局限在刑事领域中,以致形成了刑事侦查的特权和专利。

在这个方面,法医学不仅是最早出现、最为重要的学科、而且对其他刑事侦查证据学科的兴起和发展起到了直接的推动作用,如痕迹学、指纹学、文检学等,因此,法医学又称为“科学证据之母”。

而现代DNA技术的发展和运用,使的人身识别技术进入到一个新的时代而被称为“证据之王”。

在人类司法审判的历史上,我国古人不但独树一帜,发展出著名的“五听”断狱的审判方法[1],而且也首创了法医学科,宋朝提刑官宋慈编著的《洗冤集录》是世界上最早的法医学著作,宋末元初赵逸斋编著了《平冤录》,元朝时期王与编著了《无冤录》[2]。

可以说,《洗冤集录》、《平冤录》、《无冤录》构成了我国古代法医学科的完整体系。

在我国现代法医学的发展中,法院和早期留学国外的学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1899年,中国留日学生将日本的《实用法医学》专著翻译介绍到国内,这是我国最早介绍国外法医学的专著,1914年北京地方法院检察厅首设法医,由留日医学博士江尔鄂担任,他也成为我国现代史上的第一位法医。

1928年留学德国的医学博士林几在北京大学医学部首设国内第一个法医学教研室(以后的岁月中,设立法医学教研室的医学院校寥寥无几)。

到1935年,各省高级法院均设立了法医学检验室,由医学毕业生经过法医学专业培训后担任,而在各警察局设立现场检验员,这样在国内形成了以法院为主体的司法鉴定网络。

而且这种模式一直影响到现在时期。

如果仔细研究中国古代法医学的发展史,我们惊奇地发现是古代司法行政官创造了法医学,法院则是我国现代法医学和司法鉴定体制形成的起源地。

不过,我们也惊奇地发现,司法鉴定在经历神明裁判、法医学鉴定、刑事司法鉴定、司法鉴定的历程中,从“神坛”上走下之后,又被推上了“官位”,司法鉴定不但被披上神秘的外衣,而且成为司法行政官的专有权力。

由于司法鉴定具有的权力属性,司法机关和学者对其的认识和定义均不相同,但都未能脱离职权主义思想,即是以侦查为中心还是审判为中心之争。

不过,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司法鉴定问题管理的决定》中,对司法鉴定进行了明确界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该法定概念明确了司法鉴定不再是侦查行为的一种类型,也不再是司法机关的专属权利,而是控、辩双方都具有权提起、为自己主张提供科学依据的诉讼活动。

根据我国三大诉讼法规定,鉴定结论是证据种类之一。

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为了发现犯罪、查证犯罪而进行的刑事侦查鉴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申请进行的鉴定,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委托进行的鉴定,其目的都是为了获取相关证据,都是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某一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

这一活动既不是行政行为,也不属于侦查、检察和审判专有职权的范畴。

因此,从我国最新立法对司法鉴定的界定,可以认为,这是我国在法律上首次将司法鉴定从“官位”上拉下来了,将司法鉴定决定、启动的权力赋予参加诉讼活动的当事人,从立法精神上充分体现了民权思想。

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司法鉴定立法上的新规定,对我国司法鉴定体制改革起到了决定性作用。

长期存在于法院之内的司法鉴定机构被依法撤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保留的鉴定机构明确仅为本系统侦检工作需要开展。

同时,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审批、监督面向社会服务的中立性司法鉴定机构。

司法鉴定终于揭开了神秘的面纱,展示在社会大众的面前。

人们在发生诉争时,可以方便、自由地借助科学手段帮助事件的认识、解决。

随着社会化鉴定机构的建立、规范和发展,司法鉴定必将向科学技术鉴定方向发展,鉴定不再专属某些领域或部门,而将渗透到人们生活的各个领域:如仲裁、人民调解、单位内部处理、民众协商解决等方面,真正步入民众充分认识科学、运用科学解决纠纷的新时代。

司法鉴定从神权走向民权,并不意味着司法鉴定从此依靠自律而发展,而更加提出一个严峻的问题:社会化的司法鉴定将如何发展、如何避免成为滥用民权者的工具?对此,从积极探讨落实《决定》的贯彻执行,建立一个中立、科学、公开、公正解决社会与司法诉争的科学体系、促进司法体制合理改革、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目的等方面考虑,本人提出下列设想供参考:一、确定司法行政和协会双重管理模式毫不过分地说,司法鉴定结论在民事方面直接涉及企业、个人事业的生死存亡,在刑事方面直接决定个人的生杀予夺,在行政方面直接涉及国家政府的形象维护。

因此,司法鉴定作为一个涉及国家、集体、公民切身利益的特殊职业行为,必须具有严格的行政和行业协会双重的机制。

1、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部门依据《决定》、《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以及司法部颁布的有关行政法规性文件,依法履行对全国司法鉴定工作的管理职能,制定全国司法鉴定发展纲要和规划,协助和指导司法鉴定行业协会的建立和工作开展,审查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司法鉴定人资格以及司法鉴定机构的运行情况,组织评定司法鉴定机构社会公认度和专业水平等级度,组织进行鉴定人职称评定工作;与相关部门协调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建立司法鉴定救济制度,处理和监督对司法鉴定机构投诉情况。

2、司法鉴定行业协会管理: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主要通过专业技术标准的制定、专业人才的教育培训等,协助司法行政部门管理司法鉴定机构与人员工作。

司法鉴定协会内部可以设立各个专业领域鉴定委员会,如法医学鉴定专业委员会、文痕检验专业委员会、司法会计鉴定专业委员会等,协会的主要职能如下:(1)组织各专业委员会起草、修改有关技术标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人体损伤残疾程度评定标准》、《人体损伤参与度评定标准》、《文件检验技术方法与标准》等;(2)开展建立鉴定人准入制度和职称评定工作:由于司法鉴定结论的证据作用特性,要求从事各专业领域鉴定人更加专业化、专家化,建立起更加细化的准入制度和标准已经是国际法庭科学发展的重要趋势。

我们可以先逐步建立起法医学专业领域从业准入标准,如《法医病理学鉴定人准入标准》、《法医物证学鉴定人准入标准》、《法医临床鉴定人准入标准》、《司法会计鉴定人准入标准》、《司法文书检验鉴定人准入标准》等,也就是树立起医学专业、法医学专业毕业只是从事法医学鉴定工作的基本要求,但作为一名合格、称职的法医学相关领域鉴定人,必须获得相关领域的从业准入资格。

在鉴定人专业准入制度的基础上,开展职称评定的统一性工作。

使鉴定人在专业方面能有一个规范的制度不断得到正常的、制度化的进步。

(3)开展司法鉴定实验室标准化认证工作:实验室标准化认证是国际法庭科学协会一直推荐的工作,既是保证鉴定结论客观、科学的技术规范依据,也是法庭评价鉴定结论科学有效性的法律依据(技术法规)。

应当逐步开展《DNA实验室评定标准》、《毒物分析实验室评定标准》、《法医病理学实验室评定标准》、《文书、理化分析实验室评定标准》等。

此外,应当积极开展法定、推荐鉴定方法、DNA鉴定位点的研究和确定工作;确定推荐定性方法和定量方法、以及法定筛选预实验方法和确证方法;制定、推荐各专业领域鉴定文书规范性格式等。

(4)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和专业学术会议工作:结合从业准入制度和鉴定人职称评定建立继续教育机制。

组织人员进行继续教育教材的编写工作,每年开展各个专业新技术、新进展以及标准适用研讨会、专题讨论会等学术活动,根据国情,建议每位鉴定人每五年必须具有接受一次专业培训的教育经历,并且与职称评定相结合。

开展全国性司法鉴定学术会议活动,建议按照国际会议的惯例,每二年举办一次全国性的学术会议,入选及优秀论文汇编成专著或在指定杂志发表,从而促进全国司法鉴定工作的凝集力和学术性。

(5)积极主动地组织重大疑难案件的司法鉴定工作:针对社会、司法审判涉及的重大疑难案件司法鉴定工作,省、中央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可以积极主动地介入,依法接受委托组织由司法鉴定机构及专家组成的联合鉴定。

对于涉及多学科、跨领域的司法鉴定工作,可以组织不同学科、领域的鉴定机构和专家进行综合鉴定。

综合鉴定和联合鉴定已经是目前社会科技、经济发展出现的复杂性、对鉴定活动提出高效、科学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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