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偿委托合同委托人过错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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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案例受托人责任

委托合同案例受托人责任

委托合同案例受托人责任一、案情简介甲公司是一家从事国际贸易的企业,由于业务发展需要,公司决定拓展海外市场。

为了更好地开展海外业务,甲公司决定与乙公司签订一份委托合同,委托乙公司作为甲公司在海外的代理人,负责处理甲公司在海外的市场推广、客户接洽等工作。

双方于2019年1月1日签订了《委托合同》,合同期限为2年。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开始积极展开工作,与海外客户进行接洽,推广甲公司的产品。

在海外市场的拓展过程中,乙公司发现甲公司的产品在质量、价格、功能等方面具有很强的市场竞争力。

然而,乙公司在与客户洽谈合同时,发现部分客户对甲公司的信誉和实力存在疑虑,这对双方的合作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为了消除客户的疑虑,乙公司提出向客户支付一笔预付款,以证明甲公司的实力和信誉。

乙公司认为,支付预付款可以增强客户的信心,有利于双方合作的顺利进行。

然而,乙公司在合同中并未取得甲公司的授权,擅自决定向客户支付预付款。

在支付预付款后,甲公司得知此事,认为乙公司违反了合同约定,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处理甲方事务,要求乙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

乙公司则认为,其支付预付款是为了维护甲公司的利益,并未损害甲公司的权益,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公司付出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甲公司应当支付乙公司的报酬。

双方就此事产生了争议,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返还已支付的预付款。

二、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关于乙公司擅自向客户支付预付款的行为,法院认为,虽然乙公司在合同中并未取得甲公司的授权,但其支付预付款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甲公司的利益,增强客户的信心,并未损害甲公司的权益。

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公司付出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甲公司应当支付乙公司的报酬。

因此,法院认为乙公司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至于预付款的问题,法院认为乙公司未经甲公司同意擅自支付预付款,确有一定的过错,但综合考虑乙公司的付出和双方的利益,乙公司无需返还已支付的预付款。

严格责任的内容有哪些

严格责任的内容有哪些

严格责任的内容有哪些严格责任又称“结果责任”。

是英美刑法中的一种无罪过责任。

换句话说,就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造成危害结果的行为,不论其是否有罪过,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严格责任的内容有哪些?阅读完以下我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严格责任的内容有哪些第一,严格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

严格责任原则在我国合同法的总则中予以明确规定,因而有理由认为其是合同责任的主要归责原则,它在合同法中的适用具有普遍意义。

但我国合同责任实际上并非奉行单一的归责原则而是采用了多元化的归责原则,因而严格责任原则的适用尚有例外,笔者认为,在下列情形下不能适用严格责任原则:1、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场合。

我国合同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主要发生在以下情形:(1)无偿合同的场合。

由于在无偿合同中不发生对待给付的问题,因而对无利益一方的要求应该低一些,合同法对此类合同均采用了过错责任原则以平衡二者利益。

合同法第189条、第374条、第406条对赠与合同、无偿保管合同、无偿委托合同都作了如是之规定。

(2)手段债务的场合。

所谓手段债务即债务人对债权人仅允诺将自己所具有的手段向债权人,而并不保证一定能达到某种结果,如医疗服务合同、委托合同等。

由于其不能以债务人是否达到某种结果来衡量其是否履约,因而债务人应仅承担以合理注意和技能处理问题的义务,如果债务人的行为达不到一个正常而谨慎从事的人应做到的标准,则有过失并应承担责任。

如《合同法》第406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委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2、适用绝对责任原则的场合。

我国合同法上的绝对责任主要发生在以下场合:(1)金钱债务。

一般认为,当事人的履约能力不足并不能成为免责的事由,因而,在金钱债务未能及时履行时,无论其是因何种原因引起,债务人均应负违约责任。

我国合同法对此虽未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早已确认了该原则,在合同法的解释上应以此解释为宜。

(2)种类物之债。

06年-15年司法考试侵权责任法真题汇总及答案

06年-15年司法考试侵权责任法真题汇总及答案

选择题部分201522.甲、乙、丙三家公司生产三种不同的化工产品,生产场地的排污口相邻。

某年,当地大旱导致河水水位大幅下降,三家公司排放的污水混合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物质致使河流下游丁养殖场的鱼类大量死亡。

经查明,三家公司排放的污水均分别经过处理且符合国家排放标准。

后丁养殖场向三家公司索赔。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三家公司均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B.三家公司对丁养殖场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C.本案的诉讼时效是2年D.三家公司应按照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承担责任23.某洗浴中心大堂处有醒目提示语:“到店洗浴客人的贵重物品,请放前台保管”。

甲在更衣时因地滑摔成重伤,并摔碎了手上价值20万元的定情信物玉镯。

经查明:因该中心雇用的清洁工乙清洁不彻底,地面湿滑导致甲摔倒。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应自行承担玉镯损失B.洗浴中心应承担玉镯的全部损失C.甲有权请求洗浴中心赔偿精神损害D.洗浴中心和乙对甲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24.甲的儿子乙(8岁)因遗嘱继承了祖父遗产10万元。

某日,乙玩耍时将另一小朋友丙的眼睛划伤。

丙的监护人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2万元。

后法院查明,甲已尽到监护职责。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因乙的财产足以赔偿丙,故不需用甲的财产赔偿B.甲已尽到监护职责,无需承担侵权责任C.用乙的财产向丙赔偿,乙赔偿后可在甲应承担的份额内向甲追偿D.应由甲直接赔偿,否则会损害被监护人乙的利益67.关于动物致害侵权责任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8周岁的儿子翻墙进入邻居院中玩耍,被院内藏獒咬伤,邻居应承担侵权责任B.小学生乙和丙放学途经养狗的王平家,丙故意逗狗,狗被激怒咬伤乙,只能由丙的监护人对乙承担侵权责任C.丁下夜班回家途经邻居家门时,未看到邻居饲养的小猪趴在路上而绊倒摔伤,邻居应承担侵权责任D.戊带女儿到动物园游玩时,动物园饲养的老虎从破损的虎笼蹿出将戊女儿咬伤,动物园应承担侵权责任201421.甲电器销售公司的安装工人李某在为消费者黄某安装空调的过程中,不慎从高处掉落安装工具,将路人王某砸成重伤。

合同法 406条 释义

合同法 406条 释义

合同法406条释义
合同法第406条是关于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时的赔偿责任的规定。

根据该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该条规定的核心在于,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有过错,并因此给委托人造成了损失,受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有偿的委托合同中,只要受托人有过错,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而在无偿的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只有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所谓重大过失是指一般人对该行为所产生的损害后果都能预见到,而行为人却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致使损害后果发生。

2008年司法考试卷三答案解析

2008年司法考试卷三答案解析

2008年司法考试卷三答案解析提示:本试卷为选择题,由计算机阅读。

请将所选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答案:C解析:大多数情况下,民事法律关系是由当事人根据其意思自主设定的,法律只对意思表示规定严格的条件。

但是这并不是说,民事法律关系只能由当事人自主设立,所以A是错误的,不能选;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国家有的时候也直接参与民事活动,但是基于民事主体的平等性,国家出现在民事活动中时,其身份只是公法人。

另外,在一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其主体可以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社会组织,所以B的说法太绝对,错误,不选;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主体之间基于客体所形成的具体联系,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其权利义务可以是当事人的自主设定,也可以是法律直接规定的,所以D错误,不能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其中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C是正确的,为本题答案。

2.答案:B解析: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不仅享有权利,而且还要负担义务。

所谓的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就是法人要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外清偿债务,而不是以设立人或其成员的财产去承担这份责任。

本题中,德胜公司是一家法人企业,虽然其总部、分支机构以及主营业机构所在的地方不同,但是这不影响德胜公司以其全部资产清偿债务。

因此,只要是德胜公司的财产,都要用来清偿公司债务,而德胜公司的财产包括深圳主营机构和萨摩国总部及分支机构的全部财产。

本题B选项正确。

3.答案: C解析:《合同法》第403条第2款规定,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由此本题C选项正确。

4.答案:A解析: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甲、乙基于借款合同所取得的借款,到期后应承担返还借款的义务。

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模拟试卷58(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模拟试卷58(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模拟试卷58(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 3. 不定项选择题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某甲交6000元给某乙,委托其购买计算机,乙又把钱交给丙请丙代购,丙拿了钱之后不知下落。

甲向乙索赔,乙拒绝,甲遂起诉,法院应当:A.判决由乙偿还甲6000元B.驳回甲的请求,乙属无偿服务,不应负责C.判决由乙偿还甲3000元,另3000元应向丙追偿D.判决由丙偿还甲6000元正确答案:A解析:《民法通则》第66条第2款: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合同法》第400条: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

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

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第406条第1款: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依此,题中,受托人本应亲自从事委托事务,其违法转委托,因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害,其有重大过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杜某找到邻居石匠吴某提出一起做石雕生意。

吴某说:“我没有本钱”。

杜某说:“你有技术就行,不要你出本钱,我去接活,你来加工”。

吴某表示同意。

杜某借来资金5万元,起名典雅石雕厂。

杜某负责购买石料,由吴某加工成石雕后由杜某出售。

后来杜某又在石料厂赊欠了3万元石料。

第一笔生意获利2000元,杜某分给吴某500元,第二笔生意获利3000元,杜某分给吴某700元,第三笔生意亏本,吴某未分钱。

第四批石雕在运输途中因发生交通事故全部毁损。

杜某所借的5万元和欠石料厂的3万元由谁承担偿还责任?A.均由杜某承担B.前者由杜某承担,后者由杜某和吴某连带承担C.均由杜某和吴某连带承担D.前者由杜某承担,后者由杜某和吴某按盈余分配比例对石料厂偿还正确答案:B解析:本案中应认定吴某已经成为合伙人。

合同法委托关系法律规定(3篇)

合同法委托关系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委托关系是合同法中常见的一种法律关系,它是指委托人基于信任,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委托给代理人代为行使和承担。

委托关系在我国合同法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合同法中委托关系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委托关系的定义与特征1. 定义委托关系是指委托人基于信任,将其权利和义务委托给代理人代为行使和承担的法律关系。

在这种关系中,委托人称为委托人,代理人称为受托人。

2. 特征(1)信任关系:委托关系的成立基于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信任是委托关系的基础。

(2)代理性质:委托人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代为行使和承担。

(3)权利义务转移:委托人将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4)有偿或无偿:委托关系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具体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

三、委托关系的成立条件1. 委托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委托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否则委托关系无效。

2. 委托人真实意愿委托人应当基于真实意愿进行委托,不得违背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

3. 委托事项合法委托事项应当合法,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

4. 委托人明确授权委托人应当明确授权受托人代为行使和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四、委托关系的效力1. 委托关系对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约束力委托关系成立后,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当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2. 委托关系对第三人的效力委托关系对第三人不具有约束力,第三人可以不认可委托关系,直接与受托人进行交易。

3. 委托关系的终止委托关系可以因以下原因终止:(1)委托人撤销委托;(2)受托人辞去委托;(3)委托关系期限届满;(4)委托人和受托人协商一致解除委托关系;(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五、委托关系的责任承担1. 委托人责任(1)委托人应当对受托人履行委托事项过程中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委托人应当对受托人在执行委托事项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受托人行为的法律后果(3篇)

受托人行为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受托人行为是指受托人在受托关系中所实施的各种行为,包括法律行为和非法律行为。

受托人行为的法律后果是指因受托人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关系变动,包括权利义务的变动、责任承担等方面。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受托人行为受到合同法、信托法等法律的规范。

本文将从受托人行为的法律后果方面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受托人行为的法律规范提供参考。

二、受托人行为的法律后果概述1. 权利义务变动(1)受托人享有权利:根据《合同法》第四百零一条规定,受托人有权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此外,受托人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其他权利,如要求委托人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密义务等。

(2)受托人承担义务:受托人应当忠实履行委托人的委托事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解除委托关系。

同时,受托人还应当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

2. 责任承担(1)受托人责任:受托人在履行委托事项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受托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委托人损失的,也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委托人责任:委托人在委托事项中存在过错,导致受托人损失,委托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委托人提供虚假信息,导致受托人损失,委托人应当赔偿。

3. 法律制裁(1)行政责任:受托人违反法律法规,如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由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刑事责任:受托人构成犯罪的,如侵犯知识产权、职务侵占等,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受托人行为的法律后果案例分析1. 案例一:受托人擅自变更委托事项案情简介:甲委托乙代为出售其名下房产,乙在未取得甲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房产出售给丙。

甲得知后,要求乙赔偿损失。

法律分析:根据《合同法》第四百零一条规定,受托人擅自变更委托事项,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乙应当赔偿甲因房产出售给丙而遭受的损失。

2. 案例二:受托人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案情简介:甲委托乙对其公司商业秘密进行保密,乙在履行委托事项过程中,泄露了甲公司的商业秘密。

委托合同一方行使任意解除权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且赔偿预期可得利益损失?

委托合同一方行使任意解除权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且赔偿预期可得利益损失?

委托合同⼀⽅⾏使任意解除权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且赔偿预期可得利益损失?相似案情不同判决本期介绍的两个案例案情相似,都是委托⽅通过向受托⽅发出解除委托合同的通知的⽅式解除合同,理由都是认为受托⽅存在⼯作瑕疵,因此受托⽅将委托⽅作为被告诉⾄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原告继续履⾏合同的可得利益损失。

但是结果相同的是,法院都认为委托⽅有权随时解除委托合同,不认为该解除⾏为属于违约⾏为,虽然第⼀个案例提出的另⼀违约理由是被告在委托合同履⾏期间另⾏委托他⼈经营⽹店违反合同约定,但由于证据不⾜,所以法院不认为被告存在违约⾏为。

对于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责任⽅⾯,两个案例的法院给出了不同的判决:第⼀个案例的⼀、⼆审法院都⽀持了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责任,⽽第⼆个案例的法院不⽀持原告主张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诉讼请求,认为委托合同因任意解除权的⾏使⽽解除导致的损失不同于⼀般违约赔偿的损失,不包括合同正常履⾏下的可得利益赔偿。

这种区别,说明法院对于委托合同任意⼀⽅⾏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因此造成对⽅的损失的理解有所不同。

具体详见下⽅……A公司与B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情简介(1)2013年4⽉26⽇,A公司与B公司签订⼀份代理协议,双⽅就B公司线上销售代理A公司某产品,A公司根据B公司代理经营获得的销售额⽀付佣⾦,代理期限为本合同签订之⽇起⾄2016年4⽉25⽇⽌。

(2)2014年3⽉20⽇,A公司B公司送达了载明解除时间为2014年4⽉25⽇的《解除合同通知书》,解除理由为B公司已经不能正常履⾏代理协议,影响了A公司的实际利益。

(3)由于双⽅协商未果,B公司诉⾄法院,原告诉称:请求判令A公司⽀付其违约⾦20万元,赔偿其剩余合同履⾏期间的佣⾦损失471,526.80元。

(4)⼀审判决后,A公司提起上诉并诉称:A公司依法⾏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此种情形与违约不同,⽆需赔偿B 公司的预期可得利益损失。

浅析情谊行为

浅析情谊行为

浅析情谊行为[摘要] 当今社会是熟人的社会。

人与人之间的交往越来越密切,在人与人交往过程当中不免会接触到“情谊行为”,现实生活中因此主就存在着大量涉及情谊行为的纠纷,理论研究的缺乏和司法的被动性给这些纠纷的解决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也不能很好的防纠纷于未然,最终导致类似行为的不同定性或不同裁判。

鉴于我国现行法律对“情谊行为”法律规定的真空状态,我们有必要对情谊行为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完善情谊行为的相关理论,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撑。

[关键词]情谊行为情谊因素事实行为法律行为对价一、两个案例引出的问题日常生活中,亲朋好友、左邻右舍、周遭同事,甚至陌生人之间基于感情、面子、道德、传统等因素,常常出现诸如无偿保管、无偿借用、无因管理、免费搭乘、宴请亲友、赠与等等情事。

下面我们先来看两个案例:案例一:2003年3月,原告孔方林无偿搭乘熟人朱大伟的农用三轮车回家。

途中三车相撞。

交警部门认定: 朱大伟负主要责任; 大货车驾驶员负次要责任;乘车人孔方林及人力三轮车车主不负责任。

江苏涟水县法院审理后认为, 两被告因其过错共同给原告身体造成伤害, 依法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结合各方过错及事故责任认定, 被告朱大伟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被告黄得友应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据此, 原告孔方林因交通事故所花的医疗费以及由此造成的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3.6万余元, 由被告朱大伟赔偿2.9万余元, 被告黄得友赔偿7000余元, 两被告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1]在此案例中, 免费搭乘没有减轻情谊人的民事责任。

案例二:2005年5月, 宋某及其妻周某无偿搭乘王某驾驶的轿车, 通过路面上由某公路部门修道设置的泥堆时, 飞向公路对行车道, 先后与对行的孙某、张某驾驶的普通货车相碰撞, 致使王某及宋某和另一人受伤、周某死亡。

交警部门认定王某疏忽大意,负主要责任; 公路部门违法设置路障, 负次要责任;其他人不负事故责任。

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若干问题

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若干问题

住宅物业管理目标
• • • • • • 维护物理性能 维持正常运行 防止侵权责任 避免损毁灭失 阻止违法侵占 保持清洁卫生
管理模式
• 管理模式是在管理理念指导下建构起来, 由管理方法、管理模型、管理制度、管理 工具、管理程序组成的管理行为体系结构。
管理模型
• 要素 • 管理领域(Domain)、业务流程(Process)、 业务规则(Rule)与控制点(Control)、角色 (Role)与职能(Function)。 Role Function
• 提高运行效率、保证执行到位。
顾客满意目标模式
• 主观评价不确定性 • 服务(管理)内容表面化 • 管理目标模糊化
委托合同责任与满意目标背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百零五条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 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 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 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 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 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 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 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人支付相应的报酬 第四百零六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 过错给 过错 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无偿的 赔偿损失 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 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 失。 第四百零七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 不可归责 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 于自己的事由 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 失。
委托合同标的标的是行为
• 《合同法》 • 第三百九十六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 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 务的合同。

委托关系的法律后果(3篇)

委托关系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委托关系是指委托人基于信任,将自己的事务委托给代理人处理,代理人代为处理事务的法律关系。

委托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具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和制度保障。

本文将从委托关系的定义、成立条件、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委托关系的定义与成立条件1. 定义委托关系是指委托人将自己的事务委托给代理人,由代理人代为处理,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形成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2. 成立条件(1)委托人的存在。

委托人是指将事务委托给代理人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代理人的存在。

代理人是指接受委托,代为处理委托事务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3)委托事务的存在。

委托事务是指委托人委托代理人处理的具体事务。

(4)委托意思表示。

委托人应当向代理人表示委托意思,代理人接受委托。

三、委托关系的法律后果1. 代理权的取得委托关系成立后,代理人取得代理权,可以代表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

代理权的范围包括:(1)代为处理委托事务。

代理人有权在委托范围内,代为处理委托事务,包括签订合同、收取款项、支付费用等。

(2)代为诉讼。

代理人有权在委托范围内,代为处理与委托事务相关的诉讼事务。

(3)代为履行义务。

代理人有权在委托范围内,代为履行委托人的义务。

2. 委托人、代理人的权利与义务(1)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委托人的权利包括:①了解代理事务处理情况的权利;②要求代理人按照委托目的处理事务的权利;③对代理人违反委托目的的处理行为有权撤销的权利。

委托人的义务包括:①支付代理费用的义务;②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③对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2)代理人的权利与义务代理人的权利包括:①按照委托目的处理事务的权利;②要求委托人支付代理费用的权利;③在处理事务过程中,对委托人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代理人的义务包括:①按照委托目的处理事务;②保守委托人的秘密;③对委托人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3. 违约责任(1)委托人的违约责任委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代理费用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代理人相应的代理费用。

委托代理合同民事判决书8篇

委托代理合同民事判决书8篇

委托代理合同民事判决书8篇篇1关于委托代理合同纠纷案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委托代理合同纠纷。

原告(委托人)与被告(代理人)签订了一份委托代理合同,原告委托被告在特定领域提供专业服务。

然而,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双方产生了争议,原告认为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导致原告遭受经济损失。

因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作出公正判决。

二、事实认定经过庭审调查,法院认定以下事实:1. 原告与被告于特定日期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被告在特定领域为原告提供专业服务。

2.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代理期限、服务内容、费用支付方式等。

3. 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代理费用,但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其职责。

4. 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遭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具体数额经过双方确认。

三、法律分析根据上述事实,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如下分析:1.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严格遵守。

2. 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其职责,构成违约行为。

3. 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原告遭受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四、判决结果基于上述分析,法院作出如下判决:1. 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因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金。

2. 被告应向原告提供书面道歉,承认其违约行为并承诺采取补救措施。

3. 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五、理由阐述1. 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2. 被告的违约行为损害了双方的合作关系及信任基础,书面道歉有助于修复关系并警示被告避免类似行为的发生。

3. 对于原告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无充分证据支持或超出合同约定范围,故不予支持。

六、法律依据以上为本案的民事判决书。

(以下无正文)审判长:(签名)审判员:(签名)审判员:(签名)日期:XXXX年XX月XX日篇2案号:[XXXX](法院全称)字号XXXX判决书案件基本情况:本案系原告XXX公司与被告XXX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纠纷案。

司考民法知识点:诉讼时效期间的类型每日一练(2015.10.22)

司考民法知识点:诉讼时效期间的类型每日一练(2015.10.22)

司考民法知识点:诉讼时效期间的类型每日一练(2015.10.22)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1、工程师王某在甲公司的职责是研发电脑鼠标。

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王某利用业余时间研发的新鼠标的专利申请权属于甲公司B.如王某没有利用甲公司物质技术条件研发出新鼠标,其专利申请权属于王某C.王某主要利用了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研发出新型手机,其专利申请权属于王某D.如王某辞职后到乙公司研发出新鼠标,其专利申请权均属于乙公司【司法部答案】BCD【考点】专利权、职务作品【答案解析】《专利权法》第6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由于王某在甲公司的职责是研发电脑鼠标,其在业余时间研发的新鼠标属于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A正确不选。

如王某没有利用甲公司物质技术条件研发出新鼠标,同样属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其专利申请权属于甲公司,B错误应选。

王某主要利用了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研发出新型手机,属于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属于甲公司,C错误应选。

代理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谁承担责任

代理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谁承担责任

代理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谁承担责任篇一:简述委托合同终止的原因篇一:委托合同解除的法律规定受托人报告义务主要有哪些内容?为何应有报告义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随时或者定期报告受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受托事务终了或者委托合同解除时,受托人应当将处理受托事务的始末经过和处理结果报告委托人,并提交必要的证明文件。

受托人此项义务的具体内容由当事人根据需要约定。

本法规定了受托人的报告义务。

这是因为必要的报告是使委托人及时了解委托事务的进展情况,从而及时作出或变更指示,妥善维护自身权益的前提。

导读:委托合同中因为有三方当事人,即委托人、受托人以及第三人。

因此其法律关系变得尤为复杂。

委托合同案件纠纷也因此变得复杂多变,虽然《合同法》为委托合同纠纷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大量的委托合同纠纷案件的出现,在审判实践中依然是一件麻烦而难处理法案件。

要解决这些案件则必须详细的分清委托合同纠纷案件中的法律问题。

下面就这几个问题逐一做分析。

一、第三人仅知道受托人的代理人身份,而不知道委托人具体是谁的情况下,能否产生委托人的自动介入。

我国《合同法》第402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学理上又称委托人的自动介入),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之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审判实务中就该法条中规定的“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在理解上有时产生错误地认识。

虽然《合同法》第402条在立法时借鉴了美法中的隐名代理制度,但在具体的适用条件上又有所不同。

主要表现在:1、英美法上的隐名代理制度,必须是代理人明确告知第三人代理关系存在时,才发生委托人的自动介入,第三人经由其它途径知道代理关系存在时,不发生委托人的自动介入。

《合同法》402条对此则无限制,只要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委托人与受托人的代理关系即可。

委托代理合同的违约责任有哪些

委托代理合同的违约责任有哪些

委托代理合同的违约责任有哪些对他⼈进⾏委托处理责任在⽇常⽣活中很常见,进⾏委托的⼀般要签订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这样委托才能⽣效。

委托合同⼀般有委托的事项、并约定违约的责任,那么委托代理合同的违约责任有哪些?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

⼀、委托代理合同的违约责任有哪些1、委托⼈的违约责任委托⼈的违约责任主要包括两种情形:第⼀、委托⼈违反费⽤⽀付义务的违约责任。

委托⼈须按委托合同的约定预付费⽤,如果受托⼈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了必要的费⽤,委托⼈应当偿还该费⽤及其利息。

如委托⼈违反上述义务⽽给受托⼈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但应注意的是,1、委托⼈预付费⽤与否与委托合同为⽆偿或有偿⽆关,与受托⼈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也不成⽴对价关系,不能因此⽽产⽣受托⼈的同时履⾏抗辩权。

即受托⼈不得以委托⼈未予付费⽤作为⾃⼰不履⾏受托义务的免责。

但是依委托事务的性质有必要与付费⽤的情况下(例如委托律师起诉⽽预付案件受理费),委托⼈不与付费⽤的,受托⼈可以拒绝处理委托事务⽽不承担责任;2、如果委托⼈不预付费⽤,受托⼈并不因此享有预付费⽤之强制履⾏请求权。

盖因费⽤时为委托⼈的利益⽽⽀出的,受托⼈并不对费⽤享有利益。

再者原则上委托⼈和受托⼈都有权随时解除合同,申请强制执⾏预付费⽤也⽆实际意义。

委托⼈可随时解除合同以免除⾃⼰预付费⽤的义务,受托⼈也可通过解除合同的⽅法对抗委托⼈不预付费⽤的⾏为,且此时的过错在与委托⼈,因此,若委托⼈受有损失的由其⾃⼰承担,受托⼈受有损失的可要求委托⼈赔偿。

若合同违背解除,受托⼈只能垫付费⽤,待事后向委托⼈求偿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委托⼈违反报酬⽀付义务的违约责任。

委托合同已有偿为原则,以⽆偿为例外。

当事⼈如未在合同中约定为⽆偿,则应推定为有偿。

在委托合同为有偿且受托⼈完成了受托事务的情况下,委托⼈应当向受托⼈⽀付报酬。

值得注意的是,受托事务的完成也许实现了委托⼈的⽬标或合同⽬的,也许没有活没完全实现,但⽬的的实现与否并不是判断事务完成的标准。

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3篇)

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3篇)

第1篇一、引言在委托关系中,委托人将事务委托给代理人进行处理,代理人基于委托人的授权,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然而,在委托关系中,法律后果的承担问题一直是法律理论和实践中的难点。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委托关系中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的原理、依据及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二、委托关系中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的原理1. 委托关系的本质委托关系是指委托人基于信任,将一定的事务委托给代理人,由代理人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关系。

委托关系的本质是一种基于信任的合同关系,代理人代表委托人行事,其法律后果自然应由委托人承担。

2. 委托合同的特征委托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委托合同是单务合同。

委托人承担义务,代理人享受权利。

(2)委托合同是诺成合同。

委托人作出委托的意思表示,代理人接受委托,合同即成立。

(3)委托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委托合同可以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成立。

3. 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的原理委托关系中,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的原理主要基于以下原因:(1)代理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行为是基于委托人的授权,其法律后果自然应由委托人承担。

(2)委托人对代理人的行为具有控制权。

委托人有权对代理人的行为进行监督、指导,以确保代理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行事。

(3)委托合同具有相对性。

委托合同仅在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委托人对第三人不承担法律后果。

三、委托关系中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的依据1.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委托人委托代理人处理事务,代理人以委托人的名义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其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2. 法律解释根据法律解释原则,委托关系中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是合理的。

因为代理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行为是基于委托人的授权,其法律后果自然应由委托人承担。

3. 法律原则委托关系中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符合公平原则。

委托人委托代理人处理事务,是基于信任,代理人应当忠实履行职责。

委托人过错的法律规定(3篇)

委托人过错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委托人过错,是指委托人在委托代理关系中,因其自身的原因导致代理行为出现瑕疵,从而对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行为。

在法律上,委托人过错具有以下法律性质:1. 违约责任:委托人过错属于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侵权责任:委托人过错可能侵犯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被代理人可以依法要求委托人承担侵权责任。

3. 违反诚信原则:委托人过错违反了诚信原则,损害了代理关系的和谐与稳定。

二、委托人过错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第一百六十一条: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代理人支付报酬,支付报酬的时间、方式和数额由双方约定。

(2)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因代理行为产生的债务,委托人应当承担清偿责任。

(3)第一百六十三条:代理人因代理行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委托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第一百六十四条:委托人违反约定,代理人可以解除委托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第三百四十三条: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代理人支付报酬,支付报酬的时间、方式和数额由双方约定。

(2)第三百四十四条:代理人因代理行为产生的债务,委托人应当承担清偿责任。

(3)第三百四十五条:代理人因代理行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委托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1)第六条: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第十七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2)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委托法律后果承担(3篇)

委托法律后果承担(3篇)

第1篇在现代社会,随着人们生活节奏的加快和业务范围的扩大,委托行为日益普遍。

委托,即委托人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委托给他人代为行使,是法律关系中的一种常见形式。

然而,委托行为并非无风险,委托法律后果的承担是委托人和受托人必须面对的重要问题。

本文将从委托法律后果的概念、产生原因、承担方式以及风险防范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委托法律后果的概念委托法律后果是指在委托法律关系中,由于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委托法律后果包括积极后果和消极后果。

积极后果是指委托人通过委托行为获得利益,如节省时间、降低成本等;消极后果则是指委托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如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

二、委托法律后果产生的原因1. 委托人原因(1)委托人未尽到选择受托人的义务。

委托人在选择受托人时,应充分了解受托人的能力、信誉等因素,以确保受托人能够胜任委托事项。

若委托人未尽到选择义务,导致受托人无法履行职责,委托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委托人未明确委托事项。

委托人应在委托合同中明确委托事项,包括具体要求、完成时间等。

若委托事项不明确,可能导致受托人误解或无法正确履行职责,进而产生法律后果。

2. 受托人原因(1)受托人未履行委托义务。

受托人应按照委托合同约定,认真履行委托义务。

若受托人未履行义务,导致委托人遭受损失,受托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受托人超越委托权限。

受托人应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行使权利,若超越权限行事,可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委托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三、委托法律后果的承担方式1. 违约责任若委托人和受托人违反委托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

2. 侵权责任若委托人或受托人在委托过程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

3. 刑事责任若委托人或受托人在委托过程中触犯刑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四、风险防范1. 严格审查受托人资质。

过错责任原则适用的五个合同

过错责任原则适用的五个合同

过错责任原则适用的五个合同一、买卖合同。

咱们来聊聊买卖合同里的过错责任原则吧。

在这个合同里啊,买卖双方可得小心喽。

比如说,卖方要是把有瑕疵的货物卖给了买方,这就是卖方的过错啦。

就像我之前有个朋友,他在网上买了个手机,结果收到的手机屏幕上有个明显的坏点。

这卖家就没好好检查商品,这就是卖家的过错呀。

那按照过错责任原则,卖家就得负责给换个好的手机或者退款呢。

买方也不能随便耍赖哦。

要是买方自己不小心把货物弄坏了,还想让卖方承担责任,这可不行。

比如说,买方买了个精美的花瓶,结果自己在拿的时候手滑打碎了,然后非说是卖方包装不好,这就是买方的过错啦。

在买卖合同里,谁有过错谁就得承担相应的后果,这样才公平嘛。

而且在签订买卖合同的时候,双方最好把可能出现的过错情况都考虑到,写在合同里,这样以后要是有了纠纷,就好解决啦。

二、租赁合同。

再说说租赁合同吧。

这个合同里的过错责任原则也很重要呢。

房东要是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把房子收拾得干干净净的交给租客,那就是房东的过错啦。

就像我知道的一个例子,有个租客租了个房子,结果进去一看,墙角都是霉斑,马桶还漏水。

这房东明显没有尽到自己的责任嘛。

那租客就有权利要求房东把房子弄好。

租客呢,也得守规矩。

要是租客把房子弄得乱七八糟,破坏了房子的结构,这就是租客的过错啦。

比如说,租客在墙上乱钉钉子,把墙都弄出好多洞,或者把地板给泡坏了,这时候就得租客来承担修复的责任啦。

在租赁合同中,大家都要遵守约定,谁犯错谁负责,这样才能让租赁关系和谐稳定呢。

三、服务合同。

服务合同也不例外哦。

就拿美发服务合同来说吧。

美发师要是不小心把顾客的头发烫焦了,这就是美发师的过错呀。

这美发师就得想办法弥补,比如给顾客做一些护理,或者赔偿顾客一定的损失。

而顾客呢,如果在美发店里捣乱,影响美发师正常工作,这就是顾客的过错啦。

还有像家政服务合同也是这样。

家政阿姨要是不小心把雇主家的贵重物品打碎了,这就是家政阿姨的过错,得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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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有偿委托合同有偿委托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受托人自愿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处理以下事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条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报酬。

报酬数额的确定方式是____支付时间是____ 支付地点是____ 。

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仍应向受托人支付上述报酬。

第三条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

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第四条委托人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必须经过受托人同意,否则,因此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第五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第六条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

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不得将委托的事务转委托他人处理。

受托人的转委托行为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除非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

第七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

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受托人应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第八条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应当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九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第十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第十一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

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

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第十二条双方当事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鞍山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三条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条本合同未作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释与执行。

第十五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成立,自____________________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委托人、受托人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委托人(章):受托人(章):住所:住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号码:居民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邮政编码:邮政编码:公证机关:(章)签约时间:年月日签约时间:年月日签约地点:签约地点:篇二:委托人单方解除委托合同应否承担违约责任?1 /2委托人解除委托合同应否承担违约责任?【案情简介】a公司为某建筑设计研究院,b公司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两公司经过协商签订委托合同,约定a公司为b公司设计三幢住宅楼,设计费120万元,双方不得无故终止合同,任何一方违约均应向对方支付设计费120万元的20%的违约金。

a公司设计完成一幢住宅楼并交付b公司之后,b公司以不再建造其余两幢住宅楼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支付了设计费50万元,但拒不支付违约金。

a公司认为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无故终止合同,b公司单方解除合同,实属违约,要求其支付违约金24万元。

由此双方发生争议。

【法律问题】委托人解除委托合同应否承担违约责任?【齐信说法】违约金应否支付,实质是当事人能否通过约定排除《合同法》第410条的适用,对此有以下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合同中双方不得无故终止合同条款及违约金条款无效,双方解除合同造成的法律后果只限于赔偿经济损失,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与法不符,b公司无须支付违约金。

《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本条所规定的是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也属于法定解除权,不能以约定排除,合同中的支付违约金这类约定因其违反合同法的规定而无效。

理由是:如果认为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排除《合同法》第410条的适用,那么《合同法》第410条应增设除外条款“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未作此规定,表明立法禁止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排除第410条的适用。

因此,b公司提前解除合同,只负赔偿对方损失之责,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b公司单方解除合同,构成违约,应支付违约金。

解除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当事人完全可以通过约定排除解除权的行使。

因此,当事人“双方不得无故终止合同”的约定是对当事人合同解除权行使的限制,由于该约定系当事人自愿所为,又在《合同法》第410条规定范围内,应当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b公司违反这一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经讨论,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2 / 2首先,《合同法》第410条并不是强制性条款,该条只是规定“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可以”的含义是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也可以不解除合同。

这种排除解除权的合意,在《合同法》第410条的授权范围内,并不违反法律。

即使约定不得解除合同明显对一方当事人不公平,该条款也并非是无效条款,而只是显失公平条款,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该条款。

其次,在《合同法》第410条赋予当事人合同任意解除权的情况下,当事人仍通过约定排除此权利的行使,则表明其自愿承担可能因合同无法解除所产生的交易风险,这并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法律没有必要对这种约定加以限制。

再次,持上述观点的人实际上是认为法定解除权是法律规定的,当事人不能通过协议排除。

我们认为,法定解除与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是不同的概念。

法定解除不是依法自动解除,是否解除还要看权利人是否行使法定解除权。

《合同法》第410条只是规定“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而没有规定当事人必须解除合同。

可见,法定解除权的行使由权利人决定,因此合同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可以通过约定排除。

综上,由于双方当事人在委托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的约定合法有效,a公司可根据这一约定要求b公司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

篇三: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及其责任的承担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及其责任的承担摘要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及其责任的承担,笔者认为不应简单地一概而论,而应该针对解除权行使时的不同情况分别确定赔偿损失的范围。

关键词任意解除权违约责任损害赔偿可得利益损失近年来,随着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数量的逐年上升,关于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尤以委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而引发的纠纷最为常见。

针对此类纠纷中的若干法律问题,笔者愿与各位业内人士共同探讨。

一、什么是委托合同当事人的任意解除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委托他人处理事务,他人同意为其处理事务的协议。

在委托合同关系中,委托他人为自己处理事务的人称委托人,接受委托的人称受托人。

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相互信任的基础上。

委托人之所以选定某一特定受托人为自己处理事情,是以了解并相信受托人的品行,能力,经验为前提的,受托人之所以接受并愿意为委托人处理事物,也是以了解并相信委托人的信用为前提的,如果没有双方的信任与自愿,委托合同不可能成立。

因此,委托合同只能发生在双方相互信任的特定人之间。

没有当事人双方相互的信任和自愿,委托合同关系就不能建立,即使建立了合同关系也难以巩固。

由于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委托人和受托人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如果一方不守信用,失信于另一方,继续履行合同已无必要,因此,法律赋予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即只要一方想终止合同,就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而且不须有任何的理由。

二、诉讼委托代理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是否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这是《合同法》从实际出发,对合同解除的效力所作的比较灵活的规定,即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所谓根据履行情况,指根据履行部分对债权的影响。

如果债权人的利益不是必须通过恢复原状才能得到保护,不一定采用恢复原状。

当然如果债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对债权人根本无意义,可以请求恢复原状。

所谓根据合同性质,指根据合同标的的属性。

根据合同的属性不可能或者不容易恢复原状的,不必恢复原状。

就诉讼委托合同而言,合同解除后,如果允许将已办理的委托事务恢复原状,就意味着委托人与第三人发生的法律关系失效,将使第三人的利益失去保障,因此不必恢复原状。

那么,诉讼委托合同解除后还能否请求损害赔偿?我国法律承认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并存。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依据本条规定,诉讼委托代理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因为,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的解除不溯及既往,如果只是使未履行的合同不再履行、不得请求赔偿损害,那么一方当事人在不利于另一方当事人的时期解除合同使另一方当事人受到的损害就无法补救。

因此,诉讼委托代理合同解除后,确因一方的过错造成另一方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向受害方赔偿损害,不能因合同解除而免除其应负的赔偿责任。

正因为上述原因,《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对于委托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责任作了规定:“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三、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中预先约定的抛弃任意解除权的条款是否有效诉讼委托代理合同是委托合同的一种,是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诉讼委托代理事务的协议。

在司法实践中,一个诉讼案件从启动到终结往往耗时数年。

在这种特殊情况下,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了维护合同的稳定性,通常会在合同中作一些特别约定,对合同解除权作出限制,规定任何一方不得无故终止或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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